买古籍什么版本好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4浏览:3收藏

买古籍什么版本好,第1张

四大名著。没什么注释,买谁的都行剩下的如果是想搞研究最好买中华书局的繁体版因为汉字经过简化后把好多不是用一个字来代表的意思都合并成一个字了,看白话文没什么问题,但是用简化字看文言容易出现分歧比如 后 这个字在文言里只做皇后讲,前后的后是另有别的字的而在文言里面,很多时候说皇后只有一个后字这样理解起来就容易出现问题

如果是这样的话建议你不要去读上面那几本书,那些都是些个大部头读起来很累的,一你现在的知识水平读起来也吃力推荐几本别的给你,供你参考

1王力先生的中华书局出版的<古代汉语>这属于工具书,里面收录了自先秦至晚清的大量经典文学作品,住要通过结合文选讲解基本的古代汉语知识,这本书很不错既可以系统的学习古代汉语知识,又不感觉枯燥他也是很多大学中文系的教材

2<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主编邓魁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着本书分4册,内容和上面那本书有些重复,但是2本书的侧重面是不同的,这本着重是引导读者怎样欣赏古代文学作品内容从先秦2汉的左传,战国策,国语,史记汉书开始,一直到晚清的经典作品都有收录,基本含盖了各时代的重要作家和作品我手头的这本是在旧书市场淘来的,是91年版本的北京自学考试教材如果找不到,你可以找下全国自学考试的<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1和2,这个我也看过,没有我这本全,也是不错的并且联系你本市的自考办就能买得到

3,<古文观止>他主要内容是收录的先秦到明朝的散文和骈文如果你买了上面的2本书这本也可以不要内容都差不多如果是想随便读,也可以只买这本而不买上面2本,这本的价格便宜,但缺点是虽然有注解,并且有白话翻译但是做的并不专,业,很多地方翻译的并不准确,也没有导读一类的东西,适合有一定基础的人阅读,或者只是随便看看的人由于我手里的版本也不好就不推荐版本了

最后顺便说一下我手头有一本人民文学出版社的<聊斋志异>是竖版繁体的,张友鹤选注注释的很好,不知道他有没有简体的

有关古典文献之古籍标点名词术语与思考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资料,供大家参阅。

 古籍标点名词术语

1句读

古人著书,一般不加标点符号,人们在读书时必须对如何停顿作出判断,这项工作,古代称为“句读”。宋人毛晃父子在《增修互注礼部韵略》卷四中说:“凡经书成文语绝处谓之‘句’,语未绝而点分之以便讽咏谓之读。”这句话的意思是,在一句话的结尾点断称为“句”,为便于阅读在一句话当中点分称为“读”。

2标点

宋、元人读书,继承了先秦两汉以来句读的传统,值得注意的是宋代已经出现了标点一词。当时的所谓标点,是除句读外,还有符号。点,是指句读说的;至于“标”只是将书中重要的或特殊的内容,用各种符号打记下来以帮助记忆。整理古籍,把整篇或整卷的文字分段,加上新式标点,是在五四运动之后开始的。

3胡适与古籍标点

五四运动前后,胡适积极等酝酿并尝试着使用新式标点。胡适在1916年发表《论句读及文字元号》、《论句读符号》等文。在广泛讨论与实践的基础上,胡适、马裕藻等人提出了《请颁行新式标点符号议案》,作为教育部1920年训令公布。胡适也为新式标点符号的普及作出了贡献,当时他要求与他合作上海亚东图书馆出版社出版标点本古籍,其他出版社纷纷仿效,新式标点符号很快得到了普及。胡适还在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强调,国故整理之初步工作,如标点、校勘,必须首先做到,然后可谈进一步的整理。整理古书,一律须用标点符号。”

4顾颉刚与古籍标点

在胡适的影响下,顾颉刚当时标点了《崔东壁遗书》、《四部正讹》等,并酝酿标点《二十四史》,还与徐文珊合作,将司马迁《史记》标点、分段,作为整理国故的第一部书。抗战期间,顾颉刚任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主任时,曾拟定若干计划,整理廿四史并逐一加以标点,这为他20世纪70年代初主持标点《二十四史》工作做了准备。

5古书句读释例

《古书句读释例》是著名学者杨树达所撰的讲述古书句读基本知识的著作,有中华书局1954年版。全书分误读的型别、误读的贻害、误读的原因、特殊的例句等四个部分。作者从先秦两汉具有代表性的著作中,选择l68条句谪有歧义的例句一一作了深入细致的分析。

6标点符号使用法

新中国成立后对正确使用标点符号的工作相当重视,1951年9月,中央人民 出版总署公布了《标点符号使用法》,适用于直行文稿。1956年4月通俗读物出版社出版了再版本,主要适用于横行文稿。1990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闻出版署修订释出了《标点符号用法》,由语文出版社出版,主要增加了连线号“一”和间隔号“”。本书依据30多年标点符号的使用情况及某些发展变化,对16种标点符号的用法举例作了说明,是我们目前正确使用标点符号的依据。

7古籍点校通例

针对古籍整理,中华书局编辑部草拟了《古籍点校通例》初稿,并有关于古籍标点的特别说明。其所拟古籍点校标准,大致依据中华书局《二十四史》的点校准则,其具体内容分标点、校勘和其他三部分。载于《古籍整理出版情况简报》第112期。

8标点致误原因

古籍标点出现一些错误是常见现象。古籍标点错误的原因大致有八项,即,一、不明词义;二、不明专有名词;三、不明文献名称;四、不明引文;五、不明语法;六、不明文体;七、不明文意;八、文献有误,未加校勘就加标点。

9标点方法

标点古籍需要精通古汉语、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还要具有严肃认真的态度,当然这需要在学习与实践中不断提高。针对形成标点错误的主要原因,标点古籍的主要方法有以下数项,即,一、弄清全文和上下文义;二、参考已有的标点成果;三、勤于查考相关工具书与其他资料;四、充分注意并利用文体特点。古籍标点是一项深入细致的工作,其方法需要反复实践才能掌握。

思考题之一标点错误有哪些主要原因

古籍标点错误的主要原因大致有八项,即,一、不明词义;二、不明专有名词;三、不明文献名称;四、不明引文;五、不明语法;六、不明文体;七、不明文意;八、文献有误,未加校勘就加标点。

这八项主要原因有各有一些具体小类,分述如下。

第一大项不明词义,具体又包含不明古汉语词汇、不明古音通假、不明典故、不明方言俗语等。

第二大项不明专有名词,不明专有名词实际上也属不明词义的范畴,由于专有名词涉及中国文化基础知识,情况比较复杂,所以专门列为一类。 具体包括有不明人名、不明地名、不明官名。所以我们在标点古籍时,还应当对古代文化、地理、官制有所了解,否则也会出现错误。

第三大项,不明文献名称。文献名称当标书名号,如果我们不能准确地判断文献名称,标点时可能会出现以下错误。具体包括系文献名称而未标书名号、非文献名称而标了书名号、两种文献名合而为一、一种文献名误分为二。

第四大项,不明引文。《标点符号用法》要求:“引号标明行文中直接引用的话。”“行文中直接引用的话一般要用引号标明,为的是和作者自己的话区别开来。”不明引文起讫导致标点错误的主要有直接引用的话未加引号、非直接引用的话加了引号、将两条引文误合在同一引号中。

第五大项,不明语法。不明古汉语语法也是古籍标点出现错误的重要原因,具体包括不明词类、不明句式、不明句子的成分和结构等。

第六大项,不明文体。标点古籍应当熟悉古代的文体,不同的文体有不同的特点,如诗词需要押韵,每句诗的字数通常有规律可循,骈体文强调行文对仗等,熟悉这些特点会有助于标点工作,不注意这些特点会造成标点错误。

第七大项,不明文意。有些古文从字面上看,并不难理解,但是如果我们把文意领会错了,标点也不容易点对。

第八大项,文献本身有误,未加校正,就加标点,当然也会导致标点错误。

思考题之二我们在标点古籍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标点古籍需要精通古汉语、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还要具有严肃认真的态度,当然这需要在学习与实践中不断提高。针对形成标点错误的主要原因,标点古籍时应当注意下述问题。

首先要弄清全文和上下文义。标点古籍应先易后难,分析上下文意解决难点。点句遇到难通的地方,先把能点断的地方点断,读完全篇,再解决难点,理解了全文的意义,有些难点自然迎刃而解。因为区域性的问题和整体的意义相联络,前后进行比较就可以明确。

其次,要参考此前已有的标点成果。有些古籍,前人已经作过句读标点,我们当然可以用作参考。也可以参考相关材料的标点成果,还可以利用注释,因为古书中的注释往往置于需要句读处,并且对如何理解词义,怎样标点作了辨析。

其次,要勤于查考。标点古籍,遇到疑点一定要查考清楚,不能随意为之。有的问题,只要翻翻工具书就可以解决。如遇到书名、作者有怀疑,不妨查查目录;遇到引文有怀疑,不妨查查原书。

再次,要注意利用文体特点。各种文体在行文时都有一定的规律,我们在标点时应当充分利用这些规律,不应当违背这些规律。应充分注意古文中的对偶、排比句。古籍标点是一项深入细致的工作,其方法需要反复实践才能掌握,需要注意的事项也不仅仅限于上述四个方面。

第一,通史专著不谈,关于明史的断代史专著推荐以下几种:

《明史》(2册)汤纲,南炳文 著(上海人民出版社)

《明史新编》傅衣凌 主编 杨国桢、陈支平著(人民出版社);现在新版改名为《中国历史 明史》

《晚明史》(2册)樊树志 (复旦大学出版社)

第二,关于南明史的资料与论著,有以下几种:

《南明史》(14册) 钱海岳 (中华书局)

《南明史略》 谢国桢 (上海人民), 此书未见新印。

《南明史:1644-1662》 (美)司徒琳 (上海书店)

《南明史》 顾诚 (中国青年出版社)

第三,关于清朝前期的史料暂不谈,说一下有关论著:

最著名的是孟森先生的《满洲开国史讲义》。

比较早的专著有周远廉的《清朝开国史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和《清朝兴起史》(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两部著作。

最近看到一本《清代前史》,没有阅读过。

第四,关于明代的古籍史料,重要的几种介绍如下:

1、《明实录》是明代史料的最重要的源头,台湾的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据抄本校勘,共计正文133册,校勘记29册,附录21册,共183册,经过校勘之后的这套书依然是影印本的,没有标点。市面上也买不到的。最近线装书局出了一套《抄本明实录》,定价过万元。

2、《明史》,二十四史之一,有中华书局点校本,清朝编撰的官方明代正史,共28册。常见,也容易阅读。

3、《国榷》,有中华书局断句本,六册,私修的纪传体明史,未曾刊刻,也未曾被清廷删改,故保留了不少满洲人早期与明朝关系的史料;

4、《明史纪事本末》,纪事本末体明史,成书在《明史》之前,有中华书局的点校本,史料价值较高,也因册数少(4册),最便阅读。

5、《明通鉴》,编年体正史,有考异。岳麓书社的点校简体字本,册数仅3册,便于阅读。上海古籍出版的一册本为影印本。

6、《明会典》,官修之政书,若需研究明代的典章制度,此书为必读。但建国后未有整理本面世。

7、《南疆逸史》、《小腆纪年附考》、《小腆纪传》则为南明史料中最为详备者,中华书局版本因出版较早,又无重印,故不易得。

8、《国朝典汇》为崇祯年间编订,明代人研究本朝历史(太祖直至穆宗)的著作,在清代为禁书,有较多的政治、经济、军事方面的资料。目前,市面上有书目文献出版社的影印本出售。

9、《弇州史料》前、后集,私家修撰之史书,是《明史》的史料来源之一。

1、规定:没查到

2、{{{预测及预测学}}} “最原始,最笨拙,但是也最持久不衰的方法是对一系列奇怪事件的记录。”(1976年:236)中国古史总是记录下那些古怪事情的发生过程,自然变化和其他的信息,中国古代政府机构就依此来预测远期的战略问题。现代科学也有很多就是从这些“占卜”中来的。Joseph Needham的研究认定如此。

{{{抽签}}} 这可以用木棍、骨头、石头、豆子等东西来制作。现代的棋牌类游戏就是从这些“占卜”发展而来。

探矿(用棍子占卜)。古代罗马时期的伊特鲁里亚文明中使用祭牲剖肛占卜术(实际是一种Extispicy),僧侣要检验献祭的肉类是否新鲜。

自由派占卜 没有特定方法的占卜方式,实际上是其他占卜方法的衍生。启示来自于占卜者偶然看到和听到的东西。一些基督徒和其他一些宗教使用《圣经》卦来占卜,他们问一个问题,抢夺圣书,或者用来启示去未知的地方。其他的比如说望气和新世纪的风水,像直觉和道符

最为普遍的还是占星术,一般分为吠陀星占(Jyotish),西方占星术和中国占星术,除了这三个派系,许多文明还有他们自己的占星法。

更多资料:

[摘要]宋代卜者人数增多、占卜书籍增多、占卜方式增多,占卜被社会各阶层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生活各领域,各种政治势力还将占卜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宋代占卜盛行,具体原因虽多,但关键在于当时社会流动的趋势增大。

[关键词]宋代;占卜;科举;婚姻;政治斗争;社会流动

占卜是一种极为古老的迷信形式,源于神灵崇拜,早已成为习俗。在文明程度相当有限的古代社会,出于对天灾人祸的恐惧心理和对趋吉避凶的急切企盼,人们采用多种迷信手段,推断吉凶祸福。这些迷信手段统称前兆迷信,又称占卜。占卜作为人们的普遍行为,广泛而深刻地影响到包括宋代在内的古代社会生活乃至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前后有所变化。然而对于宋代的占卜,据我所知,迄今尚无专文论述。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宋代占卜的盛行及其影响和成因作一初步探讨,以期从一个侧面反映宋代社会的面貌以及唐宋之际的社会变迁。

一、占卜的盛行

关于宋代的占卜,王曾瑜先生曾扼要指出:“宋朝是当时世界上文明程度最高的国家,其巫卜的盛行,绝不比周边国家逊色。”[1](第255页)岂止横向比较辽、夏、金,即使纵向比较唐、五代,宋代占卜的盛行程度也有过之而无不及。下列三个“增多”,即是其明证。

其一,卜者人数增多。王安石在《汴说》一文中说:卜者“抵今为尤蕃。举天下而籍之,以是自名者,盖数万不啻,而汴不与焉;举汴而籍之,盖亦以万计。”[2]( 卷32)开封这个百万人口的城市,卜者竟“以万计”,所占比例之高实属惊人。当时,巫、卜不分。宋仁宗时,豫章(即今江西南昌)巫者“一千九百余家”;[3](卷2)宋神宗时,虔州(即今江西赣州)巫者“三千七百家”。[4](卷334《刘彝传》)可见,外地的专职或兼职卜者为数也不少。《古今图书集成·博物汇编·艺术典》辟有“卜筮部名流列传”、“星命部名流列传”、“相术部名流列传”、“术数部名流列传”,唐代入传者仅20人,宋代则多达39人。这也可作为宋代卜者比唐代增多的佐证。

其二,占卜书籍增多。宋代的卜者并不都是江湖术士,特别在其所谓“名流”当中,不乏文人雅士。陈抟、种放等著名隐士、钱若水、司马光等朝廷重臣、邵雍、蔡元定等理学名家均精于所谓“占卜之学”。这些文化程度极高的上层人士参与其中,促成宋代占卜书籍明显增多。《旧唐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宋史·艺文志》“易类”、“天文类”、“历算类”、“五行类”中均著录了不少占卜书籍。稍加比较,即可发现,宋代这类书籍多于唐代。为适应占卜书籍增多的需要,《宋史·艺文志》新开辟了“蓍龟类”,专门著录占卜书籍35部。宋代的占卜书籍传世者较多,诸如张行成《冀玄》、司马光《潜虚》、邵雍《皇极经世》、祝泌《六壬大占》、徐子平《三命消息赋注》、杨维德《遁甲符应经》之类,不胜其举。尤其

是至今仍尽人皆知的《麻衣相书》,相传即是北宋麻衣道者所授,或陈抟所著。据记载,后来官至同知枢密院事的钱若水青年时代拟跟随陈抟学道。陈抟“初谓若水有仙风道骨,意未决”,乃请麻衣道者“观之”。麻衣道者断言:“做不得”,但又说:“急流中勇退人也。”钱若水于是“不复留”,但后来果然“年才四十致仕”,“急流中勇退去”。[5](卷2)可见,有关《麻衣相书》作者的传说,并非向壁虚构。

其三,占卜方式增多。据黄正建先生在《唐五代占卜略论》一文中归纳,唐、五代的占卜方式大约有占星、相术、禄命、卜筮、易占、占梦、测字等12种。[6]其中,占梦在北宋仍盛行,但由于其办法过于简单、直观,到南宋被淘汰。南宋人洪迈称:“今人不复留意此卜,虽市井妄术,所在如林,亦无一个以占梦自名者,其学殆绝矣。”[7] (续笔卷15《古人占梦》)除占梦而外,其它各种占卜方式,宋代一概沿用并有所发展。如三命术,其鼻祖据说是唐人李虚中,而宋人徐子平则加以发展,将推算年、月、日演变为年、月、日、时同时测算,既神秘又易于普及,很快风行于天下。此术因完成于徐子平之手,又称“子平术”,俗称“合八字”。宋人还创行了一些新的占卜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星禽,相传系北宋初司天监王处讷所创。他曾用此术为僧赞宁推命,断定“其命孤薄不佳”。[8](卷下)《宋史·艺文志五》五行类著录有《七曜气神星禽经》等书。此术以五行二十八宿与各种禽兽相配,附会人事,以占吉凶。二是揣骨,相传系宋太宗时一瞎眼相士所创。它通过揣摸人的骨骼高低、广狭、长短等,以推断人的贫富、智愚、贵贱、寿夭,又称“摸骨相”。据记载:瞎眼相士为官员王继忠摸骨相,断言:“此人可讶,半生食汉禄,半生食胡禄。”[9](卷4)王继忠后来被辽军俘获后,果然出任高官。此事显然出自后人附会。三是卦影,相传为宋仁宗时成都费孝先所创。据记载,“自至和、嘉佑已来,费孝先以术名天下,士大夫无不作卦影,而应者甚多。”[10](卷11)此术“取人生年、月、日、时成卦,系之以诗,言人之休咎”,“又画人物、鸟兽,以寓吉凶。”[11](三钞卷12)值得注意的是,宋代的占卜更加平民化。如“乾道中,浮梁村落间,有术士方大年,精于禽课,邑人称为方星禽。”[12](支庚卷2《方大年星禽》)这名乡村卜者甚至用星禽术推测盗贼藏身之处,直至破案。岂止星禽而已,上述种种占卜方式均在民间广为流行。

二、占卜与社会

宋代同前代相比,占卜被社会各阶层更加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生活各领域。与唐宋之际的社会变迁相适应,宋代的占卜又有其不同于前代的特点。前代,人们集中地为选择所谓“黄道吉日”而运用占卜;宋代,人们更多地为预测自己的前程与命运而求助占卜。理学家程颐对此早已发觉,他敏锐而明确地指出:“古者卜筮,将以决疑也。今之卜筮则不然,计其命之穷通,校其身之达否而已矣。”[13]( 《河南程氏遗书》卷25)。占卜从注重“决疑”到侧重“计命”,足以反映唐宋之际的社会变迁。这一变化突出地表现在宋代社会生活的以下三个领域。

其一、科举。与唐代相比,宋代科举的地位又有提高,成为朝廷选拔官员最主要的途径。司马光说:“国家用人之法,非进士及第者不得美官。”[14]( 卷5《贡院乞逐路取人状》)人们特别看重科举,科场竞争格外激烈。宋神宗时,尚书左丞蒲宗孟指出:“举天下而计之,三年之间,率多数十万人而取三四百也。”[15]( 136《用人》)依此计算,科举录取率低至千分之一左右。当时,不仅“世人获甲科者绝少”,[16](卷12)而且偶然性极大,饱学之士名落孙山的事时有发生。参与科场竞争的士人在感叹“功名富贵真难致”[12](支丁卷6《南陵仙隐客》)之余,只得求助于所谓撋窳阌以及占卜。因此,名山大刹“每当科举岁,士人祷祈,赴之如织。”[12]( 支丁卷8《陈尧咨梦》)同时,“京师卖卜者,唯利举场时。”[17](卷73《卜者》)如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适逢省试,开封“相国寺一相士,以技显,其肆如市,大抵多举子询扣得失。”[12]( 支丁卷7《丁湜科名》) 卜者每遇这一发财良机, “举人占得失,取之各有术”。他们敛财的方式不外两种,一是一概说是,可贪近财:“有求目下之利者,凡有人问,皆曰必得,士人乐得所闻,竞往问之”;二是一律说不,可图远利:“有邀以后之利者,凡有人问,悉曰不得,下第者常过十分之七。皆以谓术精而言直,后举获倍,有因此著名,终身享利者。” [17](卷73《卜者》) 真可谓左右逢源,说是说不,都能骗钱。不少卜者趁机大敲竹杠。如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临安一相士断言汪应辰必中状元,但开下天价:“吾言不妄,当与我五万钱。” [12](支戊卷10《李汪二公卜相》)一言以蔽之,宋代的科举考试之年正是占卜之风最盛之时。

其二、婚姻。古人将婚姻视为“人伦之首”、作为撝丈泶笫聪,占卜早已运用于婚姻。其主要用途有两种,一是预测男女双方的属相是否相克,二是选择吉日,确定婚期。除上述两种而外,占卜在宋代普遍被人们运用于预测男女双方,特别是男方的未来前程,以便选择配偶,尤其是女婿。相传,仁宗初期的宰相晏殊挑选仁宗后期的宰相富弼做女婿,靠的是会看相的王青。他一看就料定,还是个穷书生的富弼“须做宰相,明年状元及第。”[18](卷上)而仁宗前期的宰相吕夷简青年时代被知福州马亮招为女婿,则是由于马亮本人“善相人”。[18](卷下)据说,南宋中期的儒将赵方早年穷愁潦倒,且捞嫘喂琶玻�塾写笮 �但卜者认为是副贵人相:“一眼大,一眼小,大者观于地,小者视四表。”岳阳(今属湖南)富人胡氏听信卜者之言,不顾妻子反对,以女“妻之”。[19](前集卷2《赵方异相》)而南宋末年的宰相陈宜中被一位商人选为女婿,则是由于这位商人本人会占卜。他“推其生时,以为当大贵,以女妻之。”[4](卷418《陈宜中传》)宋代占卜选择女婿成风表明,与前代不同,人们选择女婿,尤其注重男方本人的未来前程,不再特别看重男方家庭的现实状况。而这正是宋代“婚姻不问阀阅”的具体表现之一,其根本原因则在于典型的官僚政治已取代严格的门阀政治。[20]

其三、仕途。如果说魏晋乃至隋唐是格外崇尚阀阅的时代,那么宋代则是特别崇尚官职的社会。士人跑官成风,他们“日有奔趋,闻风即至,未尝暂息。”人们给跑官者取下了“望火马”、“日游神”等绰号。[21](卷2)宋代虽以冗官著称,其实名额不限,全国官员最高额“凡四万二千有奇”。[22](卷47《宋内外官员数》)北宋中期以后又员多阙少,有员无阙、有官无权者为数不少。何况官场争夺激烈,官员权位往往难保,以致有“朝士今日不知明日事”之说。[23](卷20《杂事》)由于仕途未知因素太多,官员们居然相信“人生皆有定分,不容少有侥幸。”[24](续集卷上《范元章梦》)于是,“士大夫无不作卦影”,卜者“出入将相权贵之门”。[25](卷5)而官员聚集之地即是卜者发财之处。如开封相国寺、临安中瓦等“士大夫必游之地,天下术士皆聚焉。凡挟术者,易得厚获之来。”[26](卷下)相国寺一术士“一命必得千”,郑绅、郑居中叔侄不惜重金,“同往议命”。据说,术士料定两人之命同为“异姓真王”,[26](卷中)后来果然不错。然而“以命术闻于京师”的僧化成却把蔡京的命算错。他一再断言:“此武官大使臣命,他时衣食不缺而已,余不可望也。”蔡京因此“大病”。[27](卷下)这实不足以为怪,奇怪的倒是政和、宣和年间,朝廷“除擢侍从以上,皆先命日者推步其五行休咎,然后出命。”难怪卜者公然炫耀:“士大夫穷达,在我可否之间。”[28](卷3《日者谈休咎》)朝廷居然如此愚昧,卜者的地位竟如此之高。

三、占卜与政治

在宋代,占卜不仅运用于社会,而且从属于政治。各种政治势力几乎无不利用占卜,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这些政治势力主要有以下三种。

其一、历代帝王。宋太祖当年创立北宋,便利用占卜。军校苗训“号知天文”,他诳称:“见日下复有一日,黑光久相磨荡。”并断言:“此天命也。”[29](卷1)这即是发动陈桥兵变的主要借口之一。太宗在做晋王时,卜者马韶依据所谓“星命”,料定:“明日乃晋王利见之辰也。” [4](卷461《马韶传》)太宗次日果然即位,马韶因此入仕为官,官至太常博士。真宗在做寿王时,太宗拟立为太子,因陈抟“善相人”,令他前去相面。陈抟“及门亟还”,声称:“王门厮役皆将相也,何必见王?”于是,“建储之议遂定”。[30](卷7)徽宗登基前夕,更是利用占卜大造舆论。据说,哲宗曾就皇嗣问题,询问有“神翁”之称的卜者徐守真。徐“大书‘吉人’而二字上之,一时莫晓。”[25](卷1)过后方知,徽宗名佶,拆开即是“吉人”二字。而相国寺相士陈彦早已将徽宗的命定为“大横之兆”即“天子之命”,[28](卷6《卖卦陈》)他以后因此官至节度使。不必再举例,所有这些无非是帝王利用占卜,将其一家一姓一人的统治神化为所谓“天意”。

其二、农民起义。北宋初期,李顺即将占卜作为发动起义的工具。据记载,一相士对李顺说:“汝有异相,当为百日偏霸之主”;[31](卷9)一卜者“析顺字,谓:‘居川之傍一百八日。’”结果,“较其即位、授册之日,不差毫发。”[32](卷2)这固然也可视为统治者对农民起义的迷信解释。另据记载,北宋中期的王则“习图谶诸书”;[29](卷161)北宋末年的方腊撏凶蟮酪曰笾跀;[4](卷468《童贯传附方腊传》)南宋初年的钟相“挟左道以惑众”[33](兵10之32)。这些虽属诬蔑之语,但从中可以推测,王则等人也很可能利用占卜。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农民起义将占卜作为政治斗争的手段,自在情理之中。

其三、反叛势力。其中最突出的事例,莫过于宋神宗时的赵世居案和宋宁宗时的吴曦之叛。赵世居是宋太祖的玄孙,与李世宁、李逢等人过从甚密。他们擅长“言人休咎”,[10](卷5)宣称“世居当受天命”,[34](卷16)企图利用占卜,拥立赵世居,结果被处死。[35]吴曦名将吴璘之孙、四川安抚副使,拥兵自重,早有反叛朝廷之心。据说,他夜观星相,发现“月中有一人”,“与己惟肖”,即宣称:“我当贵”,[32](卷8)并起兵。很清楚,吴曦无非是假托神奇以自欺并欺人。而一卜者则对吴曦之叛作迷信解释,他“拆曦字,谓:‘三十八日,我乃被戈。’”[32](卷2)认为吴曦虽必反无疑,但38天即覆灭。古人往往不是用历史解释迷信,而是用迷信解释历史,这又是其证。此外,如宋徽宗时的赵谂、张怀素等均利用占卜谋反。赵谂出身进士,官至太常博士,相传他“梦神人授以诗”:“冕旒端拱披龙衮,天子今年二十三。由此有猖狂之念。”[36](后录卷7) 赵谂自称天子,并改元隆兴。张怀素则是个撘哉挤缢��鷶的流民,自号“落拓野人”。据说他撗匀诵菥唐难群小从之如市。敳⑸�茡金陵有王气,欲谋非常,分遣其徒,游说士大夫之有名望者。摆36](后录卷8)与吴曦不同,赵、张二人均无任何实力,一被揭发,即被处死。但由此也可看出,占卜确属宋代一切政治势力必用无疑的工具。

四、占卜盛行的原因

宋人徐度早已指出:“所谓命术者,类不可信,其有合者,皆偶中也。”[27](卷下)莫说一般江湖卜者,就连被朱熹视为“老友”、著有多种占卜书籍的理学家蔡元定,虽然号称“通术数”,但“其间吉凶不能皆验”。他被斥为“妖人”,贬死道州(即今湖南道县)后,仍有人著诗,予以冷嘲热讽:“掘尽人家好陇丘,冤魂欲诉更无由。先生若有尧夫(即邵雍)术,何不先言去道州。”[37]行文至此,人们或许会问:占卜分明是迷信,宋代科技进步,朝廷又严格禁止,何以占卜如此盛行?宋代的科技确有进步,然而岂止宋代,直到近代,科技的进步都不足以改变人们神灵崇拜的观念,扭转由来已久的占卜习俗。

至于说宋代严格禁止占卜,虽然事出有因,但并不完全是事实。的确,从北宋初年开始,朝廷即屡降禁止占卜之诏。诸如宋太宗于太平兴国二年(公元977年)十月降《禁天文相术六壬遁甲三命及它阴阳书诏》,[29](卷18)宋真宗于景德元年(公元1004年)正月降《禁习天文星算相术图谶诏》,[38](卷198)又于景德三年(公元1006年)四月降《禁天文兵书诏》,[38] (卷199)宋神宗于熙宁八年(公元1075年)四月降《禁私有图谶及私传习者诏》[29](卷18)之类,简直举不胜举。诏令斥责卜者“所习皆懵昧,无所取。盖矫言祸福,诳耀流俗,以取赀耳”,[29](卷18)实属言之凿凿。对于违犯者,处分也很重。如宋太宗在太平兴国元年(公元976年)十一月,“令诸州大索明知天文术数者,传送阙下,敢匿藏者弃市,募告者赏钱三十万。” [29](卷17)然而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上述诏令的发布大致均有其背景。如宋太宗严惩卜者是在其利用占卜登上皇位10余天之后,而宋神宗申严占卜之禁则是在赵世居案发之初。二是诏令并不一概禁止占卜。如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十月所下诏令,明确规定“除二宅及易筮外”,即将相宅、相墓、易占、卜筮排除在禁止范围之外。所有诏令禁止的重点都在于利用占卜谋反。三是诏令并未严格执行,否则无须不厌其烦,一再重申。

其实,与前代相比,宋代对占卜的管理反而较为宽松。唐、五代设有管理占卜的专门机构—太卜署,凡属官府管理的占卜活动即所谓“卜筮正术”,一概不许民间参与,民间不得收藏和传习有关书籍。宋代撤消了太卜署,所谓“卜筮正术”得以在民间流行。当时虽无太卜署,但通过司天监(元丰官制改革以后称太史局)培植包括卜者在内的方技之士。北宋初期的楚芝兰,即是一例。他“自言遇有道之士,教以符天、六壬、遁甲之术。属朝廷博求方技,诣阙自荐,得(司天监)录为学生。以占候有据,擢为翰林天文。”[4](卷461《楚芝兰传》)何况历代帝王无不利用占卜,并对精通所谓“占卜之学”的人士礼遇有加。如陈抟“来朝,太宗待之甚厚。”[4](卷457《陈抟传》)“真宗优礼种放,近世少比。”[39](卷5)如果说陈抟、种放毕竟是著名隐士,那么陈彦无非是个江湖卜者,宋徽宗竟将他封为节度使。最高统治者诸如此类的作为,对占卜的盛行实属推波助澜。

宋代占卜盛行,具体原因虽多,但关键在于当时社会流动的趋势增大。[40]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作为商品更多地投入市场,土地所有权的转换频率明显加快。用宋人的话来说,即是:“如今土地一年一换家。”[41](卷1《田蛙歌》)于是,在经济上由贫而富者有之,由富而贫者也有之。“今之富民鲜有三世之久者”,[42](《上邱宪宗卿书》)正是当时的社会现实。即使富豪也不免惧怕:“今日万钟,明日弃之;今日富贵,明日饥饿。”[43](卷7)与此相适应,在政治上随着门阀制度的崩溃, “朝廷无世臣”, [13](《河南程氏遗书》卷17) “无百年之家”[13](《河南程氏遗书》卷15) 出现了“略观贵途,良鲜旧族”;[44]“显人魁士,皆出寒俊”[45](卷1)的局面,由贱而贵或由贵而贱的事均较为常见。加之当时政局反复、宦海沉浮,官员休想只升不降,甚至很难终身为官。难怪他们“常若逆旅人、将行者”,[46]( 卷4《志尚》)随时准备丢官还乡。由于不可预料的因素增多,未来前途的未知数增大,人们出于对由贫变富、由贱变贵的企盼和对由富而贫、由贵而贱的恐惧,难免更多地求助于占卜。在宋代,那些据说“能推人命贵贱”的卜者,“其肆如市”,“其门如织”,并“出入将相权贵之门”,完全可以理解。

还应当指出,土地所有权的转换频率的加快使土地集中的过程提速,其结果是大量农民失去土地,社会上的无业游民增多。他们急需寻找生计,做个可望“其肆如市”,“其门如织”的卜者,无疑是一条较好的出路。难怪当时不少江湖卜者出身无业流民。前面讲到的张怀素,即是一例。此外,如号称“道人吉凶雅有验”的刘快活“不知何地人”。而“时时言事多中”[25](卷5)的风僧哥、刘跛子等人均不时游荡于街头巷尾。在江湖卜者中,因卖卜而大发横财,由穷变富者大有人在。如贫苦无告、“游术江左”的蒋坚适逢“戊子科举,士人登其门如织,几获钱百五千,从此小康。”[12](支甲卷10《蒋坚食牛》)有的岂止小康,实属暴富。王安石对此有所描述:“汴之术士若挟奇而以动人者,大祀、宫庐、服舆、食饮之华,封君不如也。”[2]( 卷32《汴说》)总之,宋代买卜者与卖卜者的增多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社会流动趋势增大的结果。

参考文献

[1]朱瑞熙等辽宋西夏金社会生活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王安石王文公文集[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点校,1974

[3]曾敏行独醒杂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1986

[4]脱脱等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1977

[5]朱熹五朝名臣言行录[m]四部丛刊初编[z]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

[6]黄正建唐五代占卜略论[j]国际中国学研究(汉城),1999,(2)

[7]洪迈容斋随笔[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1978

[8]文莹湘山野录[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1984

[9]文莹玉壶清话[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1984

[10]魏泰东轩笔录[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1985

[11]俞樾茶香室丛钞[m]笔记小说大观[z]上海:进步书局,1936

[12]洪迈夷坚志[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1981

[13]程颢等二程集[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1981

[14]司马光司马温公文集[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1985

[15]黄淮等历代名臣奏议[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1989

[16]吴曾能改斋漫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点校,1979

[17]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1981

[18]孙升孙公谈圃[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1991

[19]不著撰人湖海新闻夷坚志[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1986

[20]张邦炜试论宋代抟橐霾晃史г臄[j]历史研究(北京),1985,(6)

[21]吴处厚青箱杂记[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1985

[22]马端临文献通考[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6

[23]丁传靖宋人轶事汇编[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1981

[24]周密癸辛杂识[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1988

[25]蔡 铁围山丛谈[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1983

[26]张端义贵耳集[m]文渊阁四库全书[z]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

[27]徐度却扫编[m]文渊阁四库全书[z]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

[28]周 清波杂志[m]北京:中华书局校注,1994

[2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1979

[30]邵伯温邵氏闻见录[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1983

[31]陆游老学庵笔记[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1979

[32]岳珂 史 [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1981

[33]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57

[34]司马光涑水纪闻[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1989

[35]李裕民宋神宗制造的一椿大冤案――赵世居案剖析[a]庆祝邓广铭教授九十华诞论文集[c]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

[36]王明清挥麈录[m]上海:前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点校,1961

[37]庞元英谈薮[m]陶宗仪说郛[c]北京:中国书店影印,1986

[38]不著撰人宋大诏令集[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1962

[39]王辟之渑水燕谈录[m]北京:中华书局点校,1981

[40]张邦炜两宋时期的社会流动(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成都),1989,(2)

[41]罗椅涧谷遗集[m]豫章丛书[z]南昌: 豫章丛书编刻局,1926

[42]吕皓。云溪稿[m]续金华丛书[z]金华:胡氏梦选楼,1924

[43]朱熹近思录[m]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社影印,1990

[44]彭汝砺上哲宗乞详定袒免亲婚姻条贯[a]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1999

[45]赵彦卫云麓漫钞[m]文渊阁四库全书[z]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

[46]潘永因宋稗类钞[m]北京:书日文献出版社点校,1985

3、现在占卜在某些地区(一般是规模很小的村落,或者是文化比较蒙昧的地区)很盛行,但在大城市几乎绝迹,因为警察就喜欢抓这个。网上的占卜,包括某些心理测试(最著名的象“你适合娶什么样的老婆”)在网上很火。

点校工作很不易做好,稍一疏忽即出错误。20世纪30年代有人提倡“国学”,他们点校出版的古籍却错误百出。鲁迅在《热风·所谓“国学”》一文中指出:“至于这些‘国学’书的校勘,新学家不行,当然是出于上海的所谓‘国学家’的了,然而错字迭出,破句连篇,简直是拿少年来开玩笑。”50年代后,国家对古籍的点校工作极为重视,调集不少专家,点校《资治通鉴》等重要史籍,虽仍难免有疏失,但已堪称善本了。

普通日常阅读推荐湖南人民出版社的《古文观止(言文对照)》比较好,能满足一般水平的读者的阅读需要。不过各个版本的《古》都稍有不足,尤其是翻译的部分,有些差别还不小。所以建议你几个版本比较着读,取长补短,会对古文理解的更透彻,阅读效果会更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以后,特别是近十多年来,《古文观止》的许多译注本,都是用 中华书局 本为底本。中华书局本实有两种:一是1959年本。这是由原古籍刊行社转来的本子,此本“据映雪堂本断句,并校正了个别显著的错字”。二是1987年本,即安平秋点校本

此本虽以1959年本为底本,但用映雪堂原刻本复核过,用文富堂本、怀泾堂本、鸿文堂本参校过,还用相关史书、总集、别集所收古文校勘过,而且补录了二吴之《序》和乘权所撰《 例言 》。因而它是目前所能见到的最好的版本。

其实中华本的注释只是吴氏的原注而已,不一定高出新注多少,当然如果您习惯于正体字的话,自然会选择中华的版本,毕竟看着习惯。如果不是的话,岳麓的本子是不错的选择

作者:陆一山:"《古文观止鉴赏集评》这个可以当作进阶版。本书是诸多文人学者鉴赏评语的汇集,也就是明白地指出每篇文章“好在哪”。自己读或许只是浅尝辄止,而参考前人评析更能品读文章之妙。吴楚材、吴调侯、金圣叹等的的评点都包括在内。同时文末的赏析和注解也比较详尽。不过没有译文,需要译文可以看岳麓版。"

最高院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问题

 

 下面的我就给大家分享下关于最高院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问题,欢迎阅读!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功能性特征除外情形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华泽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101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包含有特定功能、效果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该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2同时使用结构与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在再审申请人临海市利农机械厂与被申请人陆杰,二审被上诉人吴茂法、李成任、张天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蔬菜水果分选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80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技术特征中除了功能或者效果的限定之外,同时也限定了与该功能或者效果对应的结构特征,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该结构特征的具体实现方式,并且该具体实现方式可以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则这种同时使用“结构”与“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并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3普通技术特征等同与功能性特征等同的区别  在前述“蔬菜水果分选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等同特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等同”的认定在适用对象、对比基础以及认定标准方面存在重要区别,不可混淆。

 4共同侵权的判断标准

 在再审申请人SMC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乐清市中气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倪天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电磁阀”专利侵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1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共同侵权应该具备以下要件:加害主体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各加害人主观上具有共同意思;各加害人彼此的行为之间客观上存在相互利用、配合或者支持;各加害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其共同意思的范围内。

 5专利法意义上帮助侵权的认定

 在前述“电磁阀”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法意义上的帮助侵权行为并非泛指任何形式的帮助行为,而是特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侵权专用品提供给他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6纳入标准的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是否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在再审申请人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410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及药品管理和注册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要求药品专利权人在配合制定国家强制性药品标准时对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药品专利权人在与涉案专利有关的国家药品标准的制订过程中,针对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作出过“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因此,涉案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不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7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举证责任分担

 在再审申请人浙江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联力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8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增加了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人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应举证证明权利人“限缩性修改”的具体情形,以及是否因此导致放弃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而权利人主张其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则应由权利人就“限缩性修改被明确否定”承担举证责任。

 8专利权人应承担方法专利中“新产品”的举证责任

 在再审申请人义乌市贝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海龙与被申请人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14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主张适用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时,应当对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为新产品承担举证责任。

 9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在再审申请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多部件或者多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原则上不宜简单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而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以“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的方法进行计算。对于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可以结合涉案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等因素酌定。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如果既存在可以较为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又存在难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可以对前者适用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计算赔偿,对后者适用法定赔偿,以两者之和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10同一产品侵害不同专利客体,赔偿数额应当分别计算

 在再审申请人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鼎锋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14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对同一被诉侵权产品提起侵权诉讼,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分别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并不属于重复计算。

 11简要说明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影响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鼎盛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电动收缩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2018)最高法民再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解释作用。在不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会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发生明显抵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

 12依据部分视图推定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特征的条件

 在前述“电动收缩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未能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但权利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视图的,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基于该类产品的特点,合理推定被诉侵权产品其他视图中的设计特征。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13权利要求解释要考虑专利的发明目的

 在再审申请人青岛美嘉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王承君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申154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权利要求的解释要考虑说明书中有关本专利发明目的的说明,即便权利要求中对某一特征没有进行明确限定,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明显采用了与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不同的技术手段的,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14未对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作出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创造性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贺、姚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安全带提醒传感器”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3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正确认定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即使被诉决定或一审法院对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未作认定,或者认定错误,亦不必然影响二审法院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作出正确的认定。

 15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

 在前述“安全带提醒传感器”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功能、技术效果作出认定的基础上,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此种应用可实现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作用、功能、技术效果的,则可以据此认定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技术启示。

 16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应当分别评判

 在再审申请人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加热器”发明专利驳回复审案)(2018)最高法行再13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同一项权利要求中以“或者”等方式限定的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如果其保护范围相互独立,则应当对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创造性分别作出认定。

 17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的功能和技术效果的认定

 在前述“加热器”发明专利驳回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认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区别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技术效果是认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根本依据。在认定其功能和技术效果时,应注意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具有特定功能、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具有对应性。如果二者存在实质性差异,则需要根据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具体情形,相应确定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的功能、技术效果。

 18创造性判断应当考虑区别技术特征的全部功能和技术效果

 在前述“加热器”发明专利驳回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区别技术特征同时具有多个方面的功能和技术效果,那么在确定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其他对比文件是否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技术启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具有的所有功能和技术效果。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19商标使用是否超出核定商品范围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飞象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隆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327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无法穷尽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类型,人民法院在判断商标使用是否超出核定商品范围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下商品类型的客观变化情况。

 20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在再审申请人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环球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9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均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商标,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法不予保护。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21商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程序与法律适用标准

 在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2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已经根据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完成了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与说明义务,应当属于申请手续基本齐备的情形。在申请材料仅欠缺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部分视图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秉承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

 22境外共存协议不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鳄鱼”商标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13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争议商标是否应予注册,应当根据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境外共存协议不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23在后商标的知名度原则上不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10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近似性的判断,原则上不需要考虑在后申请争议商标的知名度。

 24类似商品的判断应考虑市场交易情况的客观变化

 在再审申请人安迪士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宁波市北仑博发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2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市场交易状况不断发生变化,商品的类似关系也会相应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应考虑市场交易的客观变化。

 25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判断标准

 在前述“鳄鱼”商标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需要同时满足下列要件:在先使用商标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即争议商标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其明知或者应知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但其举证证明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除外;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26使用行为的合法性影响商标知名度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千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波克城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6)最高法行再9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虽然具有在先使用行为,但违反行业监管制度、行政审批要求,上述情形对于判断在先使用行为是否产生了“一定影响”,具有消极作用。

 27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标准

 在再审申请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楼跃斌、楼跃群、楼照法、赖俊哲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7)最高法行再7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申请商标注册是否损害他人的在先著作权,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在先权利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在先著作权的侵害等进行审查判断。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28古籍点校成果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再审申请人葛怀圣与被申请人李子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再17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古籍点校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如果不同的点校者是根据自己对古籍原本的理解进行点校,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点校结果,其点校行为可视为一种特殊的具有独创性思维的表达,这种情况下的点校本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9实用艺术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和条件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实用艺术品本身既具有实用性,又具有艺术性。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的仅仅在于其艺术性,即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上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关于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条件外,还应满足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

 四、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

 30投标文件中的标底降幅属于商业秘密

 在再审申请人克拉玛依金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凯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谭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8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投标文件中的标底降幅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由于标书的天然秘密属性,标书所有人对标书进行封存即可视为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五、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31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繁殖”行为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与被申请人河北法润林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24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无性繁殖品种,在无扦插、嫁接等扩繁行为的情况下,对该品种的使用不属于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生产”“繁殖”行为,未侵害他人的植物新品种权。

 六、垄断案件审判

        32相关市场界定的目的与方法

 在再审申请人徐书青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以下简称“互联网表情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495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相关市场界定的目的,是确定被诉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之间进行竞争的市场范围及其面对的竞争约束。该市场范围由各个竞争者提供的服务之间的紧密替代关系所决定,往往不限于某种具体的服务。相关服务市场的界定,原则上应从受到被诉垄断行为直接影响的范围较小的服务出发,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方法进行分析。一般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供给替代对被诉经营者产生的竞争约束不亚于需求替代时,在确定相关服务范围时还应该考虑供给替代。

 33拒绝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在前述“互联网表情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被诉垄断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除首先需要分析被诉垄断行为人是否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外,还可以综合分析如下因素:垄断行为人是否在适当的市场交易条件下能够进行交易却仍然拒绝交易;拒绝交易是否实质性地限制或者排除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拒绝交易缺乏合理理由。平台经营者为合理规制平台使用者的行为、防止个别使用者的对平台整体具有负外部性的不当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