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同性恋的态度从古至今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8浏览:4收藏

中国对同性恋的态度从古至今经历了怎样的变化,第1张

从古代到现代,同性恋一直占总人口的3%-4%左右。

在我国4000年的历史中,下史和野史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大量记载。同性恋在我国最早出现于何时?传说是始于黄帝。清代学者纪昀(晓岚)《阅微堂笔记》卷12中说:"杂说称娈童始黄帝。"但是根据潘光旦先生的考据,认为这一记载不尽可靠,因为就连黄帝本人是否确有其人尚在探讨之中。

另据考证,我国远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美男破产(老)、美女破居"之类的说法,更有脍灸人口的"余桃"(春秋)、"断袖"(汉代)、龙阳君(战国)、安陵君(战国)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史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弥子瑕与卫灵公"分桃而食"; 汉哀帝下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皇实的袖子,皇帝不忍惊醒他,"断袖而起"后代于是以"龙阳""余桃""断袖"等语汇暗指同性恋现象。

潘光旦先生遍查史书,考出"前汉一代几乎每个皇帝都有个把同性恋对象"这一史实。汉文帝宠幸邓通,赐给他开采铜山自铸钱币的权力,邓通因此富比王侯,成为中国历史上因"色"获益最多的男人。

汉时宫人中还有女同性恋现象,她们乔装打扮,配为夫妇,同寝同食。当时陈皇后无子,命宫人着男子衣冠,打扮在男了模样,同她共寝。武帝得知此事后,大怒废后,责其为"女而男*"在汉以前,仅从史籍记载来看,"狎昵娈童"仅为君王贵族的特殊癖好,但到了魏晋南北朝,渐渐普及于士大夫及社会民众,并且公然形诸歌咏。"晋代和六朝是一个十分讲究品性的时代……各种品性之中,记载得最多的是姿容,是容仪,男子而亦讲究姿容,中外的历史里似乎只有两个时代,在西洋是希腊,在中国就是两晋南北朝了。"(蔼理士,潘注,第531页)男子讲究姿容正是男子同性恋盛行的佐证。

唐朝与五代史籍所载的同性恋资料缺乏,因此有人认为,当时男色之风渐衰,但到宋朝又兴盛起来。男子公然为娼,聚集成风月作坊,招揽生意。到了宋徽宗时,不得不立法告捕:"男为娼,杖一百,告者赏钱五十贯",由此可同当时男娼的鼎盛。

元代男色之风又衰,到明代又复盛,上有"宠狎年少俊秀小内臣"的正德皇帝,中有"昼非金(男戏子)不食、夜非金不寝"在大官,下有"溺于男宠、不问妍媸老少"的儒生。

清代继明代男色极盛之后,情势并不见逊色。明清两代法律皆禁止官吏嫖妓狎娼,这可能是他们不得不寻找"替代性出路"的原因之一。当时士大夫所狎男色,多半是梨园中的戏子,到"相公堂子"中寻欢。相公堂子是清代中后期北京演剧业组织,但由于达官贵人中盛行狎玩相公,许多男旦有此类同性性活动,以致有人将相公堂子视为男馆,认为它同妓馆几乎一样。(唐纳希尔,第105-106页)

清代盛行"私寓"制度,官吏富商蓄养相公成风。这些大户人家买来眉清目秀的小男孩供主人赏玩,称"男风",小孩被称为"相公"或"象姑"据潘光旦先生考证,"相公"的称呼原先只适用于男伶而演旦角的人,后来则成为男伶而同时是同性恋对象的人的一种称呼。再后,好事者认为"相公"之名不雅,又改为"象姑",声音相近,而义则更切。当时北京通行的一种近乎旅游指南性质的书,叫作《朝市丛载》,载有咏象姑车诗曰: "斜街曲巷趋香车,隐约雏伶貌似花,应怕路人争看杀,垂帘一幅子儿纱。 "到清末及民国初年,才有伶人出而介议废止所谓"私寓"制度。(蔼士理,潘注,第322-323页)潘光旦先生指出,在男女伶人不许同台演出的规矩之下,男人必须演旦角,女人必须演生角,因此,令人这一职业便大为同性恋者和易装癖者最好的一个出路。

中国历史上不少小说中都有对同性恋现象的描写,如《红楼梦》、《金瓶梅》、等,更有《品花宝鉴》一书完全是以描写梨园界的同性恋为主题的。近代我国称同性恋风气为"男风",又称"南风"因为这一风气"闽广两越尢甚"男同性恋者互称契哥契弟;女同性恋者则结拜金兰。高罗佩也注意到清代对同性恋宽容、对异性恋反而严厉的态度: "当时的规矩对这些关系的公开表现(男人手拉手在街上走,戏剧表演中出现娈童等)相当宽容, 反而把异性恋严格限定在私人生活的范围内。 "(高罗佩,第73页)他的观察是引人注意的。

有人对我国历史上各个朝代同性恋风气的兴与衰的看法与上述略有不同。这种观点认为,中国古代同性恋的存在状况是前后一致、无甚大起大落的,不能仅以古籍上对同性恋现象记载的多少来推测各朝代同性恋风气的兴衰。我们认为,用这种观点来推测明清以前的情况大致不错;但由于明清禁女娼而使社会上层人物中同性恋活动兴盛起来倒也是合乎逻辑的揄。因此情况很可能是这样的:在前几千年,同性恋活动状况大致平稳,到明清达到一个小小的高潮,而这个高潮是由政府的禁娼规定所导致的。

然而,对同性恋态度最严厉,最残暴的时期,是在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时期世风日下,社会动荡不安。这也是一个特殊时期,这个时期应当被视为一个特例,就像纳粹统治时期在德国历史上应当被看作一个特例一样。在文革中,没有任何问题的的人还要"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遑论同性恋这种不为一般人所理解同情的性取向。在那个时期,凡是被揭露出来的同性恋者,所受待遇都很严酷,轻者批判审查,重者殴打致死。北京某中学有一位美术教师,因为与男学生的同性恋行为被揭露,便被殴打致死;因为同性恋行为败露或怕被揭露而自杀的案例也有发生;最严重者有被判处死刑的。一个被判死刑的案例是这样的:北京某中学一位男教师,因为与男学生的同性恋行为被揭露,家长告到学校,后该教师被判死刑。

文革期间同性恋者这些法外的遭遇或过重的量刑与时代有关,那是一个法制荡然无存、全社会陷入癫狂的时代。虽然这个时代已经过去,就像一场噩梦,但是那个时期留在社会意识和人们心中的烙印极深, 对于社会的"同性恋恐惧症"(homophobia)会有意想不到的深远影响,时至今日,也还不能说这一病症已经完全治愈。

文化大革命之后,仍有不少同性恋在同性恋聚会场所被警察抓获或受到盘查的的事情。

目前,对同性恋行为的行政处罚办法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因此各个单位处理的宽严幅度很大:有的单位不作任何处理;有的单位采取取消一级浮支工资或停发数月工资的处分;有单位给记过或留厂察看处分;有的单位采取内部调动工作或限期调离单位另谋出路的处分;还有开除党籍,军籍、开除公职的处分等等。

由于在我国对同性恋行为没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法律机构和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对同性恋的处置方法又是那么五花八门,以致同性恋群体中的人们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也多是模糊不清的。

在一次调查问卷中可以看出,大多数调查对象安全感程度不高,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危险的";其次是不知道自己行为是否有危险的人;

少数人认为"没有什么危险"在回答"您认为自己的行为一旦暴露会有哪些后果"这一问题时, 大多数人答"不知道"在少数作了具体估计的人们当中,答"可能判劳教"和"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的人数,略高于答"可能判刑"和"可能受到拘留"的人数。

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同性恋者对自己行为法律地位的认识全都处于一种若明若暗的状况之中。

还有一点也是值得一提的

目前,我国的司法部门有时把同性恋看作一种"性罪错",有些同性恋者会以流氓罪被判刑,或被劳教,或通知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但是,这样的事例并不多。

国内有一本关于性变态的医书建议,把同性恋者看作精神病患者,由司法部门移交医院处理。这种建议首先低估了同性恋者的巨大数量——医院很难处理如此数量巨大又不是自愿求医的人口。其次,许多同性恋者不但不愿求医,而且把同性恋看作自己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此类人士心智健全,性情温良,由医院对他们实行强制治疗,显然有违医学的人道原则。因此,把同性恋看作疾病是错误的。

同性恋在人们心目中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改变为病人,被认为是一个人道主义的转变,因为这样他们就从应当被诅咒和镇压的对象,变成为需要帮助和理解的对象了。如果同性恋倾向是遗传的疾病,那么有这种取向的人就不能被谴责为具有邪恶的道德的或有罪的习惯了。后来,又发生了第二次转变:从以同性恋为身体或心灵的病态,转变为认为它不是疾病,而不过是一种异于常人的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个人倾向。在现代,由于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影响,同性恋者在许多国家获得了合法地位,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又发生了第三个转变,变得更加宽容,认为它只不过是一种与众不的生活方式而已, 同性恋作为一种性取向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自然的。

当然,最近几年对同性恋的行为越来越宽容了,同性恋受到拘留和盘查的事基本上已经不构成社会问题,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也渐渐的由恐慌、刻薄转为理解和忿忿不平,各类同志公益和同志游行是一个显著的特征。现在的中国人对同性恋的态度并不统一,有的人反对,支持以前保守传统的旧观念,有的人选择理解,支持平等和多元,并且两派不相上下,矛盾激烈。按照历史发展的角度上来看,形势趋向于并有利于理解和尊重性少数人群的一派。

同性恋在中国历史中的地位大致就是这样,要详细一点,都可以写本书出来了。以上部分摘自李银河老师的《同性恋亚文化》

同性恋这个东西,从世界范围看几乎是有人类文明诞生便有同性恋,那么我们只能认为同性恋的存在可能比起文明的诞生还要早——因此有些学者就把同性恋解释成是人类这种生物的进化机制:为了防止由于两性中某一性的减少而灭亡的情况,人类这个生物群落在任何时代都一定会存在少数但数量稳定的个体有同性恋的倾向。

中国的同性恋,如果以传说而论的话是始于皇帝。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中记载:「杂说称娈童始黄帝,殆出依托。」

如果说史料的话,《尚书》的〈商书.伊训〉中,伊尹曾提到了「三风十愆」,亦即三种恶劣的风气及其包含的十项罪过,而其中的一愆就是「比顽童」,也就是说自商代建立是男风就已经形成,那么其诞生起码是夏朝的事。

中国同性恋最为盛行的时代,两晋南北朝倒也确实是很流行,不过比起唐、明、清来说还不及:

唐代风气开放,不论男风女风都很昌盛,乃至日本人在全面学习唐代文明的同时也把娈童学了去。

明代随着市民文化的发展,特别是长江流域城市的兴旺,娈童大量衍生,以致大量的文人自述、小说等文籍中都有“押娈”的记载。

清代继承明代,娈童之风更是传到北方,乃至有同性婚姻的存在。

例子的话,那就多了。除了有名的龙阳、分桃、断袖之外:

汉武帝宠信韩嫣、李延年、韩说,乃至传说中甚至包括卫青、霍去病、金日磾(匈奴人)父子。

十六国时後赵皇帝石虎宠幸对象为郑樱桃,前秦符坚宠幸慕容冲;晋朝也有桓温宠幸郗超。

唐代诸如李承乾宠信称心,李贤宠信赵道生。

明清文人更是有不少公然出柜的,像严世蕃、袁中道、张岱、郑板桥、袁枚等人。

1、 丹麦: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同居法律地位的欧洲国家。1989年,发起了一项关于建立同性伴侣注册的议案。并于1989年10月1日起生效。

注册同性伴侣可以享受某些异性夫妇独有的权利,如继承,保险计划,退休金,社会福利,所得税减免,失业救济。同样,如果离婚,他们也有承担赡养费的义务。

1997年,丹麦国家教会(信义会)的主教投票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现在,同性伴侣也可以在教堂里举行结婚典礼。从1999年开始,同性伴侣可以领养他们配偶的子女,但是还是不能领养伴侣关系以外的小孩。

2、挪威:继丹麦之后于1993年4月30日通过自己的相应立法,8月1日实施。

3、瑞典:1994年6月23日通过,1995年元旦实施。

4、冰岛:1996年6月12日通过,同年6月27日实施。

5、荷兰:1998年1月1日,荷兰的《家庭伴侣法》正式生效。《家庭伴侣法》中所指的“伴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对于同性伴侣来说,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但同性伴侣无权收养子女;对于异性伴侣来说,该法为那些既想暂时结为伴侣、但又不想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提供了法律保障,它实际上是一部“同居法”。2000年12月,荷兰参议院通过一项法律,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并领养孩子,该项法案于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该法不但允许同性恋者结婚,而且可以完全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权益。因而,它是一部真正的同性婚姻法。

6、比利时:2001年6月22日,比利时部长会议上通过了一项法律草案,规定今后在比利时境内的婚姻不一定必须是异性间的结合,婚姻也可能是由两名男性或是两名女性所组成的。这一法案的通过使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允许同性婚姻的欧洲国家。

7、西班牙的部分地区:加泰罗尼亚自治区议会于1998年6月30日通过《稳定同居法》,承认同性、异性间同居的法律地位。阿拉贡省于1999年3月12日通过类似的《非婚姻的伴侣法》。

8、加拿大是继西班牙之后,世界上第四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南非也于06年正式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9、德国:2000年11月10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有关同性恋者结为生活伴侣的《生活伴侣登记法》(Gesetz zur Eingetragenen Lebenspartnerschaft),社会上简称为“同性婚姻法”。按照此法律,同性伴侣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生活伴侣”的社会与法律地位与传统异性婚姻类似。这个法律从2001年8月1日开始生效。

10、法国 :2000年1月,法国政府颁布实施了《公民互助契约》,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

11、芬兰:2001年10月,芬兰国会通过了一部法案,允许同性恋者以伴侣身份登记,该法于2002年3月1起正式生效。

除此之外,冰岛、巴西、捷克斯洛伐克等国也不同程度地保护同性伴侣的法律权利。

这些已有的立法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零星地规制模式。最为谨慎的模式,它对同居伙伴制定了一些特别的规则,例如有关共同的家、社会保险、因他们的伙伴关系所引起的债务责任和继承权等。

2、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这类法律的关注点并不在于性伙伴关系或者他们之间的终身结合在一起的承诺,而是在于他们形成或已经形成了一种生活上稳定结合在一起的事实。

3、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伙伴关系法创设了一种类似婚姻一样的法律地位。就像婚姻一样,该法不仅规定有几种法律上的权利、特权和责任,而且还为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留有空间。

4、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直接承认同性婚姻和一般的异性婚姻有着一样的法律地位。

同性形婚是什么意思?一般是两个男人或是两个女人举行的一种特殊婚礼,他们这些人被大众成为是同性恋人群,在世界各个国家,同性恋的事情已经引起了大众足够的重视,好多国家都比较尊重这些特殊人群的个人选择。不过就中国国情而言,父母都是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有一个美满的家庭,所以对他们的催婚比较厉害,有的是异性形婚,连不结婚这个压力都顶不住还要用形婚来敷衍父母,有的是同性形婚,虽然是真爱,但是他们却没有正常的夫妻关系,也称形婚。

一般的正常家庭都是爸爸和妈妈外加孩子的模式,可是现在社会中的恋爱情况明显比过去复杂,男人喜欢男人,女人喜欢女人的事情好像通过媒体的报道以后,感觉越来越多,同性形婚的生活方式也在渐渐被大众所关注,同性恋者结婚不用说,他们是没有能力完成正常家庭夫妻床地之间的事情,所以用形婚这个词来形容他们的婚姻状态。还有的是男生和女生形婚,名义上是夫妻,实际上没有夫妻之实。

看下面这幅图画,它代表的就是现在社会大众比较现实的爱情观,在图中很明显就可以看到, 爱情的模式已经不再单纯是男人加女人的关系,还有男人加男人、女人加女人、他们这些人群所产生的感情,最后所得和男人加女人一样都是爱情。世界上众多国家都已经开始直视同性恋人的话题,关于同性形婚的现象,媒体报道的也不少,同性恋在逐渐被大众所接受。

同性形婚,所代表的意思就是男人和男人结婚,女人和女人结婚的案例,他们和她们之间都是出于真爱才在一起的,虽然大部分的人还不能理解他们这种生活方式,不过,在同性婚姻中的人,他们彼此对对方的爱,一点也不比普通家庭的夫妻少,他们对对方同样爱护有加,世界多个国家都不断的在接受甚至承认这样的同性婚姻,最起码他们要受到应有的尊重。

同性形婚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男生和女生名义上结婚,却没有夫妻之实,这些人连不结婚这个压力都顶不住还要用形婚来敷衍父母,在父母看来其行为难以被原谅,可是就他们自己而言,这已经是对社会和家人最大的妥协了,他们表面上和正常家庭一样,实则不然,他们之间只有战友、哥们的情谊,唯独没有夫妻之间的爱,他们虽然和同性形婚有差别,实际上本质一样。

同性恋是不可以办理结婚证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才可以办理结婚证,办理时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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