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历程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8浏览:2收藏

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历程,第1张

200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的颁布,拉开了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的序幕。2007年2月28日,文化部在京召开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会议,全面启动古籍保护工作,国务委员陈至立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8月3日,文化部在京召开全国古籍保护试点工作会议,选定57家(后增至59家)古籍收藏单位,开展为期一年的古籍保护试点工作,印发了《古籍普查方案》等文件,宣布成立了由66人组成的专家委员会。

自9月底开始,文化部组织开展了名录的申报工作。申报工作受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全国文化、文博、教育、民族、宗教等系统的200余家单位及个人参加申报,截止12月中旬,申报数量总计超过5000部,古籍类型除大量的汉文古籍外,还有丰富的民族文字古籍、金石碑拓、敦煌文献、舆图、竹木简等。

《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的入选标准十分严格。名录的主要收录范围是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具有重要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国家珍贵古籍的评选标准,原则上与《古籍定级标准》(WH/T20-2006)所规定的一、二级古籍的评定标准相同,即国家珍贵古籍原则上从一、二级古籍内选定。属以下两种情况的古籍暂不入选:一是专家审定时对版本存疑的,暂不入选;二是申报的版本残缺超过50%以上,其他收藏单位有同一版本全本的,暂不入选。11月初,文化部成立评审委员会,聘请简帛、碑帖、敦煌文献、佛经、汉文古籍、民族语文古籍、古籍保护等各学科专家,开始进行名录的初审工作。经评审委员会反复研究、审议,于12月中旬初步确定了名录的推荐名单。2008年1月7日,文化部办公厅向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发函,就名录推荐名单征求意见。根据各方的反馈意见,评审委员会研究后对推荐名单作了相应调整,于1月23日至29日在《中国文化报》及中国古籍保护网上向全社会进行了为期7天的公示。根据公示意见,经评审委员会再次研究,将名录推荐名单调整确定为2392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3月1日批准颁布首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2392种及“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51家。这2392种《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有汉文古籍2282部,包括简帛117种、敦煌文书72件、古籍2020部、碑帖73部;少数民族文字古籍110部,包括焉耆—龟兹文、于阗文、藏文、回鹘文、西夏文、白文、蒙古文、察合台文、彝文、满文、东巴文、傣文、水文、古壮字等14种文字。

三国分立时期:

官渡之战:公元200年,曹操和袁绍,曹胜,统一北方

赤壁之战:公元208年,曹操与孙刘联军,曹操大败,退回北方,为三国鼎立的局面奠定了基础。

公元220年,曹操的儿子曹丕建立魏国,定都洛阳。221年,刘备在成都称帝,建立蜀国。222年,孙权建立吴国,后定都建业。三国鼎立的局面形成。

经济——三国时期的屯田制:196年,曹操在许昌招募流民,种植荒田,获得大量粮草,称屯田。随后,曹操在所有的州郡设置田官,推广屯田,形成制度。为了解决军粮,吴蜀两国也效法曹魏实行屯田。这样,屯田制成为三国时期招抚流民,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种主要措施

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后期,魏国的力量日益强大。263年,魏灭蜀,266年,司马炎建立晋朝,史称西晋。280年西晋灭吴,三国鼎立的局面至此结束。西晋实现统一之后,政治,皇室之间发生长期的混战,史称“八王之乱”。这一时期,民族矛盾也日趋尖锐。内迁的少数民族受到西晋政权的残酷剥削和压迫,不断起义反抗,有力打击了西晋的统治,导致西晋短命而亡。

西晋灭亡之后,皇族司马睿在江南建立东晋,定都建康。与东晋同时,北方各族又先后建立了许多国家,历史上把北方主要的15个国家,连同西南的成汉,总称为十六国。4世纪下半期, 氐族贵族建立的前秦统一了黄河流域。前秦企图一举灭掉东晋,双方展开了淝水之战。

淝水之战

淝水之战,东晋取胜,前秦失败的原因:

A 东晋军队战斗力比较强,他们大部分是淮河两岸富有战斗经验的农民。

B 北方广大农民都希望东晋军队取胜,为他们解除民族压迫的痛苦。

C 前秦统治很不稳固,秦军中的鲜卑族和羌族将士都希望前秦失败,以摆脱氐族贵族的通知。

D 秦军里的汉族士兵都不愿为秦军卖命,他们更希望晋军获胜,以便解除民族压迫。

结果:A 前秦的统治瓦解了,北方又陷入分裂割据的状态。

B 东晋乘机收复了黄河以南许多失地,使统治得到巩固。形成了南北对峙的局面。

政治:北魏孝文帝改革

淝水之战以后,自420年起,南方先后建立了宋、齐、梁、陈四个朝代,史称南朝;北方经历了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五个朝代,史称北朝。在北方,北魏统一了黄河流域,各族人民加强了联系和友谊,出现了民族大融合的趋势。北魏孝文帝顺应历史发展趋势,进行改革,加速了民族融合的过程。

改革的内容:

A 为了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颁布了均田令。政府规定把直接控制的土地分给农民,农民必须向国家纳租调,服徭役。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让他们开垦和耕种土地,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B 为了接受汉族的先进文化,加强同黄河流域汉族地主的联系,494年,魏孝文帝迁都洛阳。

C 改革鲜卑旧俗,改穿汉族服装,学说汉话,采用汉姓,还提倡与汉族通婚。

改革的历史意义:A 均田制实行后,北方经济逐渐恢复和发展起来。

B 加速了当时北方各少数民族封建化的过程。

C 促进了北方民族的大融合。孝文帝是我国古代杰出的少数民族政治家、改革家。

经济:江南经济的开发

三国时期,吴对江南的开发已使江南的生产事业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同黄河流域相比,江南生产还是落后的,很多土地没有开垦,农作物产量也很低。到了东晋南朝时候,江南的经济有较大发展。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西晋末年,北方大批农民向南迁移,带来比较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同南方人民共同开发江南地区。

第二,兴修了许多塘堰,农民还焚烧茂草和丛林,或者在湖沼周围筑堤排水,开辟出大片肥沃田地。水稻栽培种植技术有了提高,小麦种植开始推广。

第三,牛耕普遍使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南朝后期,南方山区的少数民族,已经同外边加强了联系,各族人民之间的联系也更加密切,彼此融合的步伐大大加快,就使得南方社会经济在原有的基础上迅速发展起来。

科学文化:

祖冲之:南朝人,我国历史上伟大的数学家。他在天文、历法和机械制造方面,都有很大成就。尤其是数学方面,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他吸取前人的研究成果,把圆周率数值精确地计算到在31415926和31415927之间。他是世界上第一位把圆周率数值准确地计算到小数点后七位数字的数学家,比欧洲要早1100多年。

第二,他的数学专注《缀术》,到唐朝时候被定为学校的课本。到了中世纪时,日本、朝鲜的学校,也采用它作教材。

《齐民要术》:

作者:贾思勰,北魏和东魏时期的一位杰出农学家。他一生研究了大量的古代农业文献和农谚,经常访问老农,实地考察农业生产情况,写出了农书《齐民要术》。

范缜:生活于南朝齐、梁之际,是杰出的无神论者,著有《神灭论》。

王羲之:代表作《兰亭序》,被后人尊称为“书圣”。

云冈石窟:北魏时候开凿的,坐落在山西大同。

对于学习法律的自考生而言,案例分析类型的题目是参加自学考试所必须认真面对的,因为它具有一定的难度和深度。在相关的法律课程中经常会碰到需要对案例进行分析的题,比如“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等。其题型也不一定仅限于案例分析,有时在选择题中也会采取这种出题方式。从实践意义的角度来看,我们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把法律运用到社会生活中去,因此学会对考试试题中的案例进行正确分析,对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恰当地运用法律分析问题也具有很强的实战作用。

 本文将主要从考生应试的角度指出案例分析题型的特点、难点和解题技能,并归纳解题的方法。希望这些分析能够很好地帮助自考生以正确的心态对待这种题型,并从容地完成解题。

 一、案例分析类型题的特点与难点

 案例分析类型题虽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出题,但还是有一些特征可循。掌握这些特征可以使考生在考试时不至于产生恐慌感,避免不必要的失误。从以往的考题来看,案例分析类型题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1、案件事实被虚拟得很真实。为了考查考生对于法律规范的记忆和理解水平,案例分析类型的题目通常虚拟出很真实的场景。如发生法律纠纷的当事人名字很具体,纠纷的时间具有紧凑感,地点的安排一般也是恰到好处。这样虚拟场景的作用是让考生有置身于案件情景之中的感觉。由此考生就无法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来处理问题。

 2、案件事实往往错综复杂。首先,案件往往涉及到多方当事人。甲方、乙方、丙方等等,往往弄得考生晕头转向。其次,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往往也不止一个。比如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往往扯到一起,所有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糅合在几方当事人之间等。再次,案件信息量丰富。由于是虚拟的真实场景,所以考题通常提供了足够多的信息量给考生,这样一方面让案件更具真实性,另一方面也是考查考生排除不必要信息的能力。多余的信息无疑给考生设置了很多陷阱,考生必须步步小心。

 3、考查考生的综合能力。案例分析类型题的目的是考查考生的综合能力。第一是分析问题的能力。针对考题的提问,考生必须排除不必要的干扰信息,利用有用信息对问题的本质做出判断。既然是考法律知识,那么问题的本质其实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结论性意见。第二是记忆能力。为了解决考题设置的问题,考生必须能够运用已经学过的法律知识,其中自然包括当前中国的立法对某些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这样基础性的知识点。记忆如果不到位则很难对问题做出正确判断。第三是法律语言表述能力。当考生运用已经学过的知识分析问题的本质之后,就应当把结论表述出来。解决法律问题自然要用适当的法律语言回答,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要学会使用“法言法语”来表述自己的看法。这样一来,特定法律词汇就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考察目标。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特点,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很多考生一见到案例分析类型的题就头疼、发怵。这种类型题目的难点正在于其信息量过多,而考生往往基础知识不够扎实,所以容易陷入出题者预先安排好的陷阱中去。另外,这类型题考察的能力是多方面的,它对考生提出的要求更高,其难度自然而然地提升上去了。

 二、解答案例分析类型题所需要具备的技能

 针对前文对案例分析类型题的特点和难点所进行的分析,笔者在此想强调一下考生在面对这些题时所需要具备的技能。

 首先,考生要扎扎实实地学习各门法律知识,做到理论与实证相结合。所谓理论是指教科书当中对重要问题的阐释。包括某些理论问题是如何提出来的,学者对这些问题的态度如何,对于个别重要理论问题甚至需要了解一下其他国家的立法是如何处理的。实证是指我们国家的立法是如何规定的。考生往往抱怨法律考试所涉及的法条太多,记忆量太大。其实这是一种对法律考试极大的误解。考试考查的通常是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或者与当前时事紧密联系的内容,并非所有法条规定的内容都有考查的必要。法律考试如果仅仅侧重于记忆、背诵能力的考察是对法律学习很大的曲解。但这并不是鼓励考生在学习的时候进行选择性学习,因为教科书中的很多内容都是重要内容。考生在阅读教科书的时候要学会区分问题的重要程度,同时结合我国立法规定来记忆,切忌胡乱猜测考试重点,也忌讳采取应试目的很强的方式去阅读教科书。

 其次,考生要善于分析各种法律关系。案例分析类型题的解题关键就在于法律关系的分析,而自考经常考查的法律关系并不多,比如所有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债的关系是最为常见的法律关系。精通这些法律关系成为学习法律知识的首要目标。后文中还将讲解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方法。

 再次,考生在答题过程中要紧扣设问的要求进行解答。考题的设问形式多样,有的仅仅要求考生分析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的就某个问题提问中国现有立法如何规定,比较抽象的设问可能要求对某个案例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不同设问形式的回答方式不尽相同,考生需要认真审查设问要求,对症下药才能做到既不浪费考试时间又能围绕要点回答。

 三、解答案例分析类型题的方法

 解题技能的积累有赖于考生平时不断的学习和练习,属于考场之外的功夫。而解答方法具有临时应对的特点,属于考场实战的功夫。在这一部分,笔者将针对案例分析类型题为考生归纳一套解题方法。这套方法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可以适用于各门法律考试中。但是笔者并不赞成把它完全作为应试技巧,而是希望考生在平时练习的时候也多加运用,久而久之形成分析问题的习惯性做法。这样即便在考场中碰到更有难度的问题也能应付自如。

 1、准备工作:把应试心态调整到。不管采取何种形式,案例分析类型题的出现意味着一场艰苦战。考生在碰到它的时候不要过于着急,心态越急越容易在阅读信息的时候发生遗漏、错误阅读等不该出现的情况。考生应当以正确的心态对待它。首先要做多遍阅读的准备,直至把题意看懂;其次要用心看,不要受无关事项的干扰而影响阅读。

 2、初步工作:采取自己熟悉的方法排除无关信息。案例分析类型题目中必然包含一些与解题无关的信息,这些信息被命题者用来有意提升题目的难度。因此考生在阅读信息的时候必须排除这些无关信息,把对解题有关的信息保留下来。对此考生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记忆能力强的考生可以直接在心里默记信息,记忆能力稍弱的考生可以在草稿纸上把有用信息记录下来。所需要掌握的信息主要包括这些内容: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各个事实的前后关系(主要以时间为脉络)、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争执点(如果存在,争执点是什么)、当事人采取什么行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有了这些基本信息,考生才有条件进行下一步的分析。同时为了确保自己了解的信息正确无误,考生有必要多阅读几遍考题。

 3、关键工作:分析法律关系。通过前一步骤的工作,考生已经收集了用来分析法律关系的足够信息,接下来考生应当根据所学过的法律关系来“对号入座”。法律关系离不开一定的主体(当事人),因此以当事人作为分析切入点最为恰当。按照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案件事实以及从教科书上学习到的各种法律关系,考生可以比较容易地确定案件牵涉到的主要法律关系。这个工作离不开平时认真的学习积累,并非临阵抱佛脚就能达到要求。

 4、展开工作:分析权利与义务。学习过基本法学理论知识的考生都知道,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那么在分析完法律关系之后,考生应当接着分析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将决定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一般说来,法律关系分析得当之后,对权利义务的分析就比较容易,解题也自然而然地顺利进行。权利义务内容的确定也离不开平时对教科书的认真学习,属于考场外考生所需重点努力的方向。

 5、收尾工作:解答提问。经过上面几个步骤后,考生可以大胆地进行解题答疑了。考题设问无非考查考生对法律关系、法律权利义务内容是否掌握,因此如果前面几个步骤处理顺利,答题就易如反掌。但是,在这一步考生仍然需要注意一点,在表述答案时应当尽可能避免采取通俗口语,在该用法律语言的地方千万不可大意。比如在表述“甲从乙那里要回自行车是合理合法的”这个意思,就应当表述为“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自行车,因为甲是自行车的所有权人”。另外,适当引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无疑更好,不一定要清楚地记下条文的原文,只要法条的大体意思表达正确即可。

 四、实例分析

 通过以上对于案例分析类型题的解题方法介绍,我们可以通过一个考试实例进行具体化说明,以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解题方法。

 实例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代表本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问:(1)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解题过程

 第一步,我们需要提取有用信息,排除没有意义的信息。

 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案例分析题,从题目文字来看涉及到的主体只有三个:甲公司、乙公司、王某。通过阅读,我们可以提取以下有用的信息:a、王某是甲公司的代表人;b、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乙公司后付款;c、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d、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e、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其他信息,比如合同的标的(机床)及其价格、甲公司出卖机床的原因(因转产闲置)等等都可以忽略掉,与解题无关。另外,对于a信息(王某是甲公司的代表人)我们可以进一步确定其意义,即王某代表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的当事人依然是甲公司,王某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a信息实际上也属于对解题无关紧要的信息类别。

 上述提取出来的有用信息,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就是:甲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经营恶化——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甲公司解除合同。

 第二步,我们来分析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内容。

 在这个题中,法律关系比较明显。题目中明确告知考生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那么考生需要进一步想到,合同关系涉及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终止、违约等内容,那么这个题目涉及到的是哪个方面呢?由于合同的签订在题目中一笔带过,而合同并没有终止,所以我们可以确定该题可能涉及到合同的履行方面,可能涉及到违约的问题。

 先看合同的履行方面。合同履行方面无非涉及到履行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义务和约定权利义务等内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按照合同的内容来确定的。按照合同,甲公司应当先对乙公司交付货物,然后乙公司再支付货款。这里有一个履行先后的问题。一旦在考题当中出现合同关系,同时存在履行先后顺序,考生应当马上想到不安履行抗辩权的内容。于是《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应该马上浮现在考生的脑海中。《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我们再来分析,看本题是否涉及到合同违约的内容。如果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那就是甲公司在行使正当的权利,乙公司应当尊重甲公司的权利。如果解除合同无法无据,甲公司的行为就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通过前面对于不安抗辩权的分析,我们看到甲公司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所以本题也就不涉及违约的问题。

 分析到此,我们已经对本题的解答有了一个初步的意见,只需简洁地书写下来。

 参考答案

 (1)在本案中,根据甲乙公司双方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预先交货给买方乙公司。但是,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债权实现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因此,在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主张。

 (2)甲公司在依法中止履行合同后,及时通知了乙公司。但是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为甲公司提供适当的担保。所以,甲公司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从以往的自考考题来看,案例分析类型题有时显得特别复杂。比如事实陈述很长,干扰信息特别多,或者设问比较灵活(例如直接问考生“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笔者通过对这个简单实例的分析是想让考生明白,只要掌握了解题诀窍,案例分析类型题的解题其实并不复杂。考生如果能做到摆正心态,熟练运用本文介绍的方法来分析题目、解答题目,那么再复杂的考题也可以归结为从信息(案件事实)到关系(法律关系的分析),再到内容(权利义务)这样一个解题过程,问题也就像疱丁解牛般迎刃而解。

1不合法因为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要约已经承诺,就可以生效及他悬赏后你只要交换钱包,就是承诺,合同立即生效所以王某不肯支付15万元酬金是违约行为,所以不合法

2李某也不合法,因为钱包的所有权归王所有,根据物权法关于遗失物的规定,李应该归还钱包,但也可以得到相应的悬赏,如果他恶意欺诈,则往有权拒绝给付悬赏,不需要支付报酬

法条见合同法总则25条左右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和物权法109条关于拾得物的规定

深入理解案例分析(一)

例题:一些数字按照1、3、2、1、2、1、3、2、1、2……的规律排列,第38个数是多少?

这就是咱说的思维品质提升——深入理解。只会普通题目,成绩不会太伏秀。只有一步步学会深入理解才行。深入理解简单地说,就是化深入浅,化难为易,通俗地说就是,这个题目:实际上是什么?只会普通题目可以称为合格——学数。学会深入理解才能优秀——数学。

培养孩子深入理解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是先有深入理解的意识。深入理解包括深入理解条件和深入理解问题两个方面。

再回到这个题目:孩子首先要找到这组数列的规律。(1/3/2/1/2)五个数一组循环重复排列,这就叫深入理解条件,如果这都理丨丨|′解不出来,那这个题目是白搭的,孩子如果理解出了这个信息,那么完全可以按照这个排列规律在练习本上写出这38个数字,确定第38个数字是多少。这样很显然非常的麻烦。所以再来理解的第二步深入理解问题,要求第38个数字是多少实际上是求38里面有几个五的余数的数字是多少。这样就把想第38个数字变成想余数是什么数字,把三十八变成了三,从而把问题简单化。

我们平时的题目很多是普通期目,既没有深入理解条件,也没有深入理解问题,这样的题目一般比例数在一半儿多一些。

  问题1其父的要求不合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王某已经年满16周岁(17周岁),并且是某体工大队运动员,其食宿均由队里提供,此外,月工资1200元(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所以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王某在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他与商场的买卖行为有效,符合法律要求,其父要求不合理。

  问题2李某能胜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张某经常将花搬到阳台上摆放,虽然之前没发生事故,但是花盆有被风刮掉的危险性存在,张某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因此,应当赔偿邻居李某孩子的医疗费用。

  问题3张某不能通过诉讼要回王某所欠借款,他已经失去了胜诉权,法院不会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张应当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而张某没有在法定时效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导致超过了诉讼时效。

  问题4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属于事后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既有正当防卫,那么就有非正当防卫。如果非正当防卫造成了损害,则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非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种:

  1、防卫过当。

  2、防卫挑拨

  3、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

  4、假想防卫。

  5、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

  6、事后防卫。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问题5(1)两人行为构成犯罪,属于刑法上的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特征:1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2应为行为和实际所为不一致。3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矛盾。李某和王某是想与小孩开个玩笑,没有要故意将黄某扔进粪坑的意图。但在过程中,应当预见有这种可能,轻信能够避免,造成黄某不幸死亡。

  (2)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问题6这是有关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张三可以向义乌法院(侵权行为发生地)、永康法院(被告人居住地)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题是向考生提供一段背景资料,然后提出问题,在问题中要求考生阅读分析给定的资料,依据一定的理论知识,或做出决策,或作出评价,或提出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或意见等。

案例分析题属于综合性较强的题目类型,考察的是高层次的认知目标。它不仅能考察考生了解知识的程度,而且能考察考生理解、运用知识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它能考察考生综合、分析、评价方面的能力。因此,案例分析是区分度很高的题目类型。

并且大型企业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越来越重视舞台展示型的案例分析中涌现的优异学子。

当然,案例分析也有它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三点:

1、 编制比较困难。案例分析题对背景资料有很高的要求,这给编制带来较大的困难。

2、 在一份试卷中所占的篇幅或分数较大,但题量较小,因而影响到整卷对知识面的覆盖。

3、 评分上容易受阅卷者主观因素的干扰,所以评分信度不易高。

扩展资料:

准备阶段

1)负责人(一般由培训指导员、主持人担任)确定培训课程的具体目的、内容、范围及对象。

2)从平常收集的资料中选择恰当的案例作为讨论的个案,个案的范围应视培训对象而定。

3)确定会议室、会议时间,制定培训计划。

4)指导员应准备下列知识:个案研究法的操作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讨论前个案的选择标准,讨论后如何总结问题。

实施阶段

1)指导员向参加者简单介绍下列知识:

个案研究法的背景、方法大意、特色;

个案研究法应用时注意的问题及应用后能达到的效果;

计划安排。

只有让参加者对本法有了大概的了解后,才能使他们顺利进入角色,使培训工作顺利完成。

2)通过自我介绍,使参加者互相认识并熟悉,以培养一个友好、轻松的氛围。

3)将参加者分成三到四个小组,每组成员八到十名,并决定每组的组长。

4)分发个案材料。

5)让参加者熟悉个案内容,并且主持人要接受参加者对个案内容的质询。

6)各组分别讨论研究个案,并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

7)各组找出解决问题的策略。

8)挑选出最理想、最恰当的策略。

9)全体讨论解决问题的策略。

10)指导员进行整理总结

-案例分析

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历程

200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的颁布,拉开了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的序幕。200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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