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产品标准?何谓服务标准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4浏览:1收藏

何谓产品标准?何谓服务标准,第1张

  产品标准也是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质量标准是产品生产、检验和评定质量的技术依据。产品质量特性一般以定量表示,例如强度、硬度、化学成分等;对于难以直接定量表示的,如舒适、灵敏、操作方便等,则通过产品和零部件的试验研究,确定若干技术参数,以间接定量反映产品质量特性。对企业来说,为了使生产经营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则从原材料进厂,一直到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标准作保证。它不但包括各种技术标准,而且还包括管理标准以确保各项活动的协调进行。

  服务标准:

  服务标准是指规定服务应满足的需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

  服务指为满足顾客的需要,供应方和顾客之间接触的活动以及供应方内部活动所产生的结果。按照ISO对标准化对象的划分,服务标准是相对于产品标准和过程标准而言的一大类标准,与服务有关的标准都可以划入这一类别。

  顾客(亦称为消费者、客户)在选择与接受各项服务产品时,总会预先考虑选择一家服务质量好的单位进行购买或消费。商家为了达到满足各类顾客的不同层次需求,亦总是在不断开发服务产品的新品种,努力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以上这些行为,均离不开使用服务标准来衡量、规范服务质量的好与坏。

  服务虽然具有无形性,它的形式可以是完全的劳务即无形产品,如律师服务、股票交易、咨询和培训等;它的表现形式又往往与有形产品的制造和提供结合在一起,如餐馆提供的食物和饮料,汽车租赁和车辆销售,自来水公司的供水服务,出售计算机软件等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江湖水环境保护,防止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东江湖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所辖的东江湖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东江湖是指东江水库和小东江水库;本条例所称东江湖流域是指东江湖和向东江湖汇水的区域。第三条 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郴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江湖流域水环境的保护。

  省、郴州市及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止水污染的措施。

  郴州市和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第五条 在东江湖流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有权对污染东江湖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六条 对在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以及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目标第七条 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的范围:

  (一)小东江水库大坝至东江水库大坝之间的水域。

  (二)东江水库大坝至兜率岩岛之间,南部以兜率岩岛山脊线南端与对岸磨刀石的连线为界,北部以兜率岩岛山脊线北端与东江木材厂集材场1号码头之间的连线为界的水域。

  (三)与上述(一)、(二)项水域水面相连的第一层山脊线向水坡地。

  (四)兜率岩岛。

  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一)东江湖除一级保护区之外的水域。

  (二)与东江湖水面相连的第一层山脊线向水坡地除一级保护区划定的区域之外的陆域。

  准保护区的范围:东江湖流域内除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第八条 在一级保护区边界线上应当设置标牌、界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第九条 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目标是: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类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一级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二级标准。

  准保护区的河流进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条 东江湖流域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第十一条 在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禁止毒鱼、炸鱼、电鱼。

  (三)禁止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采矿、选矿、冶炼和其他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剧毒、高残留农药。

  (三)禁止建设固体废弃物集中贮存和处置设施、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和旅游服务设施相对集中的地方,应当建设处理生活污水的设施;对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运出和处置。

  (五)船舶、车辆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溢流、防渗漏的措施。

  (六)客运、旅游船舶必须设置垃圾、粪便、含油污水存放设施,码头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收集和转运垃圾、粪便、含油污水的设施。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露营、野炊和水上体育活动。

  (三)禁止设置加油站和水上商业、饮食等服务业网点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社会工作服务标准有哪些

社会工作是一种科学的专业助人活动, 这是社会工作界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共识。现代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 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职业性的专业助人服务活动 。 那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社会工作服务标准,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社会工作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社会工作教育背景

在台湾,绝大多数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负责人都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景,这种专业的人力梯队架构,保证了机构的良性运作和健康发展。例如,台东市家庭扶助中心32名正式员工中,有25名是社会工作人员。为保证机构的健康发展,他们现在招聘的新员工,一定是社会工作相关科系的毕业生。

社工日志如何写

为探索本土的社会工作服务模式,目前,大陆社工在开展服务的中,基本养成了写工作日志的`习惯,但尚未形成统一规范。在这方面,台湾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并制定了《社会工作纪录内容撰制注意事项》(1998年),对开展服务时所撰制纪录的种类、内容重点等事项进行规范,并以此来规范社会工作人员的服务流程。

社工督导:承担问责及检讨的责任

根据香港《社会工作督导指引》,社会工作专业的新近毕业生(少于三年全职年资)应每月接受最少一小时不受干扰的、面对面的个别督导;而具三年或以上全职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应每两个月接受相当于一小时不受干扰的督导面谈。如选择朋辈督导,较高职位的同工应负有被问责及检讨的责任。而在培训和持续专业进修方面,现时香港在整体上并无专门的社会工作者持续进修课程,机构大都以不定期的短期讲座、工作坊等形式进行培训,抑或由社工个人申请硕士或更高层次的学历进修。

社工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70小时的在职训练

教育功能是为了促进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化。台湾的社会工作者每年必须接受70小时以上在职训练,以此弥补学校实务教育的不足,提供新的知识、技术和方法,提高服务品质,提高工作效率。这种训练实行分课、分级管理,即社会工作员和社会工作督导培训的内容不同,在不同领域服务的社会工作人员的训练内容也不同。

社工执照考试:更重视实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美国,社会工作执照考试分为五个层次,分别是社会工作准学士层次、社会工作学士层次、社会工作硕士层次、高级通才社会工作师、临床社会工作师。高级通才社工师主要是针对已经取得社会工作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两年以上(至少3200小时)受督导的临床社会工作经验的人员而设计的。临床社会工作师,在社会工作硕士层次的考试基础上,该项考试主要考查应试者的社会工作高级技能和知识。临床社会工作师考试进一步建立在高级通才社会工作师考试基础上,要通过这项考试除了需要掌握高级技能和知识外,还需要掌握一些关于社会工作执照方面的制度和法律知识。

社工的晋升空间:可进入公务系统

为了吸引综合素质高、适应能力强工作绩效显着的社会工作人员进入公务系统,台湾专门开设了"社会工作高等、普通考试,规定具有社会工作师证照者,可参加"政府部门的公职社会工作考试,取得在公共部门担任社会工作师的资格,以此来吸引具有社会工作背景的专业人员加入公务人员行列。

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标准

社会工作专业机构是传递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也是社会工作者重要的工作场所。

美国董事会:机构的决策中心,并非形同虚设

美国的社会工作机构从内部的管理来看,大体具有相似的组织结构。董事会是机构的决策中心,承担着实现组织使命的职责,重大事项须由董事会讨论决定。执行主任是受董事会之聘来贯彻执行其决议的行政长官,是组织中的灵魂人物。

机构岗位:设置筹募资金岗位

在美国,社会工作者在各在岗位设置和相关制度方面,不仅设立项目经理和志愿者协调主任等职位,而且还聘请有经验的人士负责专门筹募资金。对从事直接服务的岗位,除了社会工作者之外,通常机构也聘请心理医生和精神科大夫等不同专业背景的人组成团队,以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特长。

社会工作事务所:需获得一定资质

社会工作师事务所,是由取得《社会工作师证书》者设立的专门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机构。台湾《社会工作师法》对社会工作师事务所的设立、名称使用、收费标准、广告、停业等事项也都有明确规定。《社会工作师法》规定,社会工作师经取得资格之后,在实务领域服务达三年以上的,即可申请设立社会工作师事务所。在2005年,台湾相继成立了两家社会工作师事务所,即宜兰县的野百合社会工作师事务所和台北市的禾善社会工作师事务所。无论是名称还是运作规律,多少有些类似于律师事务所。

社工考核:一年"两考

为保证社会工作服务质量,提升社会工作人员的专业态度,服务机构都十分注重对社会工作人员的考核评鉴。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考核的程序为:首先是通过自填表的形式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估,然后由社会工作组长(或部门负责人)进行评分,再由社会工作团队评分,最后由机构负责人核定。值得注意的是,社会工作团队的评分占相当大的比重,这与社会工作注重团队力量的工作理念密切相关。

社会服务机构:重视"评估和问责

在香港,无论是接受政府资助的社会服务机构,还是自筹经费的社会服务机构,都必须面对评估和问责的要求。不同的是,前者主要接受资助方;政府的评估与问责,而后者更多是向社会公众"交代。说到对受资助机构的评估,就必须要提到《服务表现监察制度》。它是对受资助机构进行规管、厘定及评估服务表现的重要文件,包括社会福利署与受资助机构签订的《津贴及服务协议》以及一套《服务质素标准》。

三、社会工作服务领域标准

目前,社会工作服务已经拓展到了儿童、青少年、老人、社区矫正、人口计生等十六个领域。在国外,一些发展比较成熟的领域,已经有了一些服务标准或准则,如美国儿童福利社会工作服务标准、美国学校社会工作服务准则、美国卫生保健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标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这里有一段摘自《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GB/T17775-2003)的关于4A标准的文字,可以帮你解决这个问题。另外提醒一下你,5A是最高标准。

  52AAAA级旅游景区

  52 1旅游交通

  a)可进人性良好。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或具有一级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

  b)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且管理完善,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标志规范、醒目。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观赏面大。路面有特色,或航道水质良好。

  d)区内使用低排放的交通工具,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522游览

  a)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咨询服务人员配备齐全,业务熟练,服务热情。

  b)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造型有特色,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合理。

  c)公众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特色突出,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制作良好,适时更新。

  d)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不少于40%。

  e)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导游服务质量达到GB/T 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

  f)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符合GB/T 10001 1的规定。

  g)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

  523旅游安全

  a)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全面落实。

  b)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 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

  c)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并配备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524卫生

  a)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b)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 9664规定的要求,餐饮场所达到GB 16153规定的要求,游泳场所达到GB 9667规定的要求。

  c)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满足需要,标识醒目美观,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所有厕所具备水冲、盟洗、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管理完善,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室内整洁。

  d)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数量能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相协调。垃圾分类收集,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e)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525邮电服务

  a)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

  b)通讯设施布局合理。出人口.及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c)公用电话亭与环境相协调,标志美观醒目。

  d)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服务亲切,收费合理。

  e)能接收手提电话信号。

  526旅游购物

  a)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有特色,与环境协调。

  b)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c)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

  d)旅游商品种类丰富,具有本地区特色。

  527经营管理

  a)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b)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管理人员配备合理,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自身的品牌标志,并全面、恰当地使用。

  e)有正式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g)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配备旅游工具、用品,提供特殊服务。

  528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a)空气质量达GB 3095-1996的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的一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的规定。

  d)污水排放达到GB 8978的规定。

  e)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先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f)科学管理游客容量。

  g)建筑布局合理,建筑物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协调。出人口主体建筑有格调,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周边建筑物与景观格调协调,或具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隔离带。

  h)环境氛围良好。绿化覆盖率高,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景观与环境美化措施多样,效果良好。

  i)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529旅游资源吸引力

  a)观赏游憩价值很高。

  b)同时具有很高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全国意义。

  c)有很多珍贵物种,或景观非常奇特,或有国家级资源实体。

  d)资源实体体量很大,或资源类型多,或资源实体疏密度优良。

  e)资源实体完整,保持原来形态与结构。

  5210 市场吸引力

  a)全国知名。

  b)美誉度高。

  c)市场辐射力强。

  d)形成特色主题,有一定独创性。

  5211 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5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旅游者3万人次以上。

  5212 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高。

您好,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12年12月作出关于改进作风、精简会议、勤俭节约等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如果您所在是湖南省的话,省委九项规定就是指本省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省情况所作出的细则,名为中共湖南省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九项规定。而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湖南省常德市市委出台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十个方面对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出具体要求。

 一、要真正落实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党委(党组)中心组是党委的政治理论学习组织,是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基本形式,它对于提升领导干部的理论素质和党性修养具有重要作用,它通过学习理论、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有利于把握大局、指导决策、推动工作,它对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促进班子成员和谐统一具有重大意义。为了搞好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必须有健全的学习制度做保障。

  1、省委常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根据中央关于“要进一步认真抓好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中发〔1998〕11号)的具体要求,省委在《中共湖南省委常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湘委〔1999〕12号)中规定了九条:(1)中心组的组成;(2)集中研讨的时间;(3)学习内容的安排;(4)学习专题的设置;(5)集中学习前的调研;(6)学习成效的标准;(7)学习研究的中心问题;(8)考勤;(9)服务工作。中央在湖南巡视检查工作时肯定了这九条规定。就学习服务工作来看,主要是由省委讲师团承担,并要求把为中心组的集中学习服务与日常学习服务结合起来,及时向下级党委中心组通报学习情况,使之发挥导向和示范作用,带动全省各级党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湘办发〔2004〕77号文件也规定:“省委讲师团主要负责省委常委中心组学习服务工作(有关工作与省委办公厅配合)”。

  2、全省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据上,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实施意见》(湘宣字〔2001〕18号)和考核意见(湘组发〔2001〕4号),进一步规范了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制度、考核制度和档案制度,提出和沿用了抓“六个环节”的学习措施:(1)认真自学好学习计划规定的书目、文件和参阅材料,写好发言提纲;(2)在集中讨论前由理论专家作学习辅导或由实际工作专家介绍实践经验;(3)听取中心发言;(4)围绕讨论题开展讨论;(5)中心组负责人作学习小结;(6)撰写学习综述在大众传媒上发表。

  为了巩固先进性教育的成果,《中共湖南省委常委会加强和改进理论学习的规划》(湘办〔2005〕30号)下发,对省委常委会理论学习的基本目标、基本内容、基本形式、基本要求又做出了规定,重点加强了个人自学(指定、配备了64套书)和集中学习(坚持一年学习6次,每次不少于2天,其中自学1 天,讲解、提问、讨论、小结1天),并对专家的讲解做出了具体要求。

  二、要切实改进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

  根据春贤书记指示,省委常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既要坚持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好作法,又要适应形势发展和领导工作的需要进行改进和创新,注重提高实效性。为此,我们向春贤书记递送了专题报告,经春贤书记批示“同意”的建议包括下三点:

  1、坚持“三个确保”的原则。一是确保学习范围。可以根据本省工作的实际和领导干部的现状,扩大学习的范围、增加学习的内容,但中央规定的学习范围不能缩小、要求的学习内容不能减少。这就是说,党委中心组主要是学习理论,重点是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一系列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结合学习现代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历史知识、国际知识等,以及其它应学习的内容。二是确保学习时间。中央和省里下发的文件反复对学习次数、学习时间做出了要求,省里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增加次数、延长时间,但每年学习6次、每次不少于2天、全年不少于12天的底线不能突破。三是确保学习效果。学习的目的全在于应用、真正解决问题,要着重增强理性思维,在掌握立场、观点、方法上下功夫、求实效,要着重提升执政理念,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上下功夫、求实效,要着重提高执政能力,在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上下功夫、求实效。

  2、确立“三个基本”的要求。一是增强吸引力。要有国际视野,帮助中心组成员把握当今世界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文化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善于在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下进行战略思维;要有新知识,帮助中心组成员开阔眼界、丰富知识,善于洞悉教育和科技发展的新潮流;要有创造精神,帮助中心组成员把握自主创新主导战略,善于让创造的活力充分涌流、加快创新型湖南建设。二是提高时效性。要紧跟中央的战略部署,适时学习中央的重大决定、中央领导的重要讲话;要体现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大局,适时探讨湖南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现实问题;要讲究学习管用、注重学习效果。三是力求规范化。中央要求,要进一步加强中心组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着力形成促进领导干部自觉学习的长效机制,并重申了抓“六个环节”措施的传统做法。

  3、进行“六个方面”的改进。一是在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要更加注重学习理论与武装头脑相结合,学习理论与联系实际相结合,学习理论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学习理论与推动工作相结合。二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题学习、辅以讲座。三是把察(考察)、看(看书)、听(听课)、讲(专家讲解)、议(议论)结合起来,力求把学习形式搞的生动活泼。四是专家讲解要上课键、运用多媒体,搞形象化教学。五是强化和扩大学习成果。对每次专题的自学和讨论交流,以及主持人讲话,都要做出具体要求、作好充分准备,学习结束即发表报道和学习综述。六是学习服务要规范化。省委讲师团要与省委办公厅配合做好以下工作:学习前,提供安排意见、自学参考书、理论文章和理论观点综述(即《中心组学习参考》);学习中,要认真做好考勤登记、学习记录、学习小结的录音及整理、中心发言稿的收集;学习后,整理发表学习综述,将中心发言和与会材料送《学习园地》刊发、及时归档。

  三、要做好为省委常委中心组学习服务工作

  近年来,我团在为省委常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注重跟进理论创新成果,注重落实各项学习制度,注重改进服务方式方法,不断提高了服务工作的水平。

  1、注重跟进理论创新成果。理论创新每前进一步,理论武装工作就要跟进一步。省委讲师团作为省委组织实施干部在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形势政策教育的职能机构和专门队伍,作为为省委常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提供集中学习服务与日常学习服务的业务部门,就必须注重跟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

  一是紧跟理论创新成果做好学习安排,确保学习重点。制定学习计划,做好学习安排,是为省委常委中心组搞好学习服务工作的首要环节。选择什么学习内容、突出哪些学习重点,我们的体会是:最重要的是跟进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把握党的大政方针。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在为省委常委中心组做集中学习计划时,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为重点学习内容,先后把党的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列入了年度学习计划。确保其每年4-6次的集中学习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为主要内容。

  二是紧密联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设置学习专题,突出学习管用。如何设置好每次学习专题,如何在专题学习中取得实际成效,是为省委常委中心组搞好学习服务工作的又一个重要环节。近年来,我们努力探索“规范化服务、制度化服务、程序化服务”的新路子。(1)在学习专题的设置上,与省委省政府年度中心工作有机结合,着力提高学习的针对性。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就是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每个年度又有不同的侧重点,这在学习专题设置时都要予以充分考虑。根据2006年我省以协调发展为重点工作,我们在设置专题学习时就安排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深化改革开放完善体制机制”、“落实‘四个尊重’”等内容,使理论学习与推动社会协调发展结合起来;根据2007年我省以注重民生为重点工作,我们就安排了学习 “完善社会管理”、“建设和谐文化”、“深化教育和医疗体制体制改革”等专题,使理论学习与解决民生问题结合起来。(2)在学习过程的要求上,与省委省政府重大的决策过程相统一,着力提高学习的实效性。2006年召开的省第九次党代会,作出了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富民强省的重大战略部署,提出新型工业化是富民强省的第一推动力。为把这一发展战略落到实处,安排省委常委中心组今年第一次集中学习,就是“新型工业化理论与湖南实践”这个专题。通过学习,中心组成员进一步增强了对湖南省在推进新型工业化中应注重节能减排、优化经济环境、强化工作责任等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思想上要自加压力、布局上要实事求是、工作上要狠抓落实的工作要求。

  三是注重回答理论热点、难点问题,强化释疑解惑。省委常委中心组成员担当的实际工作多、任务重,难免会遇到一些理论难点疑点问题。为此,我们在学习服务过程中,既强调理论学习要服务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又强调要在学习过程中释疑解惑,注意回答面对现实的理论热点、难点问题。在集中学习作提示和讲解时,尽力把理论难点疑点问题讲清楚,并回答好中心组成员在学习现场的提问。比如关于湖南的整体发展思路问题,从开放带动战略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战略,再到新型工业化带动战略,湖南省的总体发展思路愈来愈清晰和成熟。这个发展思路的逐步完善,就是省委中心组学习研究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些成员不理解,有疑问,通过多次学习讨论和专家讲解,大家的思路逐步清晰了,认识和行动也逐步统一了。

  2、注重落实各项学习制度。为省委常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服务,既要强调全方位,也要贯穿全过程。全方位服务,是指在推进省委常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建设中,从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学习过程到考勤、建档等方面,提供规范化的全面服务;全过程服务,是指服务省委常委中心组学习全过程的事务性服务,起草计划、提供资料、学习提示、专家授课、撰写综述,就是全过程服务的体现。具体来讲:

  一是完善学习制度,提供全方位服务。学习制度的完善,是以全方位服务为保障的。为了使省委常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不因“一把手”的注意力改变而不同,不因实际工作忙而落空,我们在为省委常委中心组提供学习服务的工作中,狠抓完善学习制度,规范学习要求,强化硬性约束。从学习的组织、学习的方式、学习的过程到集中学习的考勤、学习档案建设上都有严格的制度保障:(1)“一把手”负总责的制度。省委常委中心组由省委书记担任组长。组长的职责是亲自审定年度学习计划和每次专题学习安排,提出学习具体要求,主持集中学习研讨活动并作学习小结,指导和检查其他中心组成员的学习。(2)专题调研制度。每次集中研讨之前,省委常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都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进行全面、系统、周密的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并对调查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和科学分析,为集中研讨作好准备。(3)集中研讨制度。即按照个人自学、专家讲解、中心发言、展开讨论、组长小结、发表综述等环节来规范化操作。(4)考勤记录制度。集中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参学率保持在90%以上,我们对考勤分上、下午登记,只登记实际到位者,年底汇总公布并归档。(5)学习建档制度。对中心组学习计划、考勤登记、学习记录、中心发言稿、学习综述和有关参阅材料,我团都要及时收集、整理后归入学习档案。

  二是落实学习制度,提供全过程服务。学习制度的落实,是以全过程服务来促进的。为了使省委常委中心组的学习制度能够落到实处,我们精心做好了五项工作:(1)精心制定学习计划。包括年度学习计划,双月专题学习实施方案。方案包括有关专题学习文章和文件、学习目的要求、中心发言题目、讨论参考题目、实施办法细节等等,具有很强的操作性。(2)精心提供学习资料。包括有关书籍、相关专题研究的理论观点和动态,有关实际工作方面的材料。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专题学习为例,我团精心编辑了这方面的理论文章和理论观点,印发了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构建和谐湖南”的调研材料和工作汇报,使中心组成员对建设和谐社会有了一个全面把握。(3)精心撰写学习提示。如为配合省委常委中心组学习宪法,我们撰写了“我国宪法基本精神与宪法修正案”学习提示,原只打算作为书面材料供中心组成员参考,由于质量较高,省委书记说“写得好”,点名要求全文讲解。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一百周年的讲话时,省委书记要求对“执政资源”等七个新概念做出回答,我们查阅了大量资料,并充分利用“外脑”,召开了省内部分专家座谈会,撰写了详实准确的阐释材料,提供给省委常委中心组学习参考。(4)精心选择专家授课。我团始终坚持自己有把握讲得好的,就自己讲,自己没有把握讲得好的,就从外面请高水平的专家讲。自己专家讲授的“解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专题,深受好评。外请专家也经过了反复筛选,在学习“国企改革”专题时聘请了北京大学刘伟教授、学习“军事变革”和“国家战略安全”专题时聘请了国防大学乔松楼教授和金一南教授、学习“十一五规划”专题时聘请了国家发改委刘福垣研究员、学习“新农村建设”专题时聘请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陈锡文研究员等,分别举办学习报告会,除省委常委中心组成员听课外,还吸收了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课,普遍反映讲课的水平很高、效果很好。(5)精心整理学习综述,在《湖南日报》上发表,在全省发挥示范导向作用。

  3、注重改进服务方式方法。这就要发挥讲师团的专家智慧和理论特长,在如何提供理论信息、如何加强理论论证、如何及时总结经验等方面下功夫,在改进服务方式方法中提高服务工作质量。

  一是提供理论信息,启迪学习思考。掌握信息是做好决策工作的基础。省委常委中心组成员由于所处的岗位关键,信息来源广。一般来说,他们了解的信息和了解信息的渠道都比讲师团工作人员要多得多。由于工作关系,他们对政治信息、经济信息、社会动态信息、法律信息以及与工作相关的其他信息极为关注,而对思想理论方面的信息往往关注不够。为此,我团扬长避短,围绕理论学习内容加强信息搜集整理,强化相关学习专题信息的完整性、系统性、准确性,为中心组学习思考提供思维材料和观点启迪。这方面的工作做到位,讲师团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从2005年开始,我团针对每一次省委中心组学习专题,编辑《中心组学习参考》。内容分为两大部分:(1)理论文章。即精选国内报刊网站刊登的重要领导言论或权威专家文章,根据需要或全文刊登或部分摘编;(2)理论观点。即就本次中心组学习专题,综述国内权威专家对这个理论专题的看法、观点。每次中心组学习前半个月,都会及时把《中心组学习参考》送到中心组成员手中,由于其大信息量和理论解读的权威性、准确性,深受省委常委中心组成员及全省理论工作者的好评。

  二是加强理论论证,进行集体备课。为中心组学习提供学习提示和理论讲解,是讲师团工作的基本职能。省委常委中心组成员职务高,水平高,要求也高,无形中给我团搞好学习服务工作增加了压力。在工作实践中,我们体会到,为省委常委中心组作学习提示和理论讲解,不是一般的辅导课,而是严格的理论论证,是对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结论的必然性和科学性的理论分析,是对重大决策的可行性和正确性的理论说明,是对重大实践问题的全局性和战略性的理论把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不断推进,理论讲解所面对的课题也越来越新。讲师团的理论讲解,仅有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原理的了解是不够的,还必须密切关注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法律、历史等学科研究的新进展、新结论。为了增强理论讲解的说服力和吸引力,一方面,我团注重吸收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发展的新成果,转述“权威专家、名家的话”,使中心组成员能够增长知识,拓宽视野;另一方面,我团把对重大理论问题、社会热点问题的调研列入日常重要工作,经常深入基层,调研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问题,综合分析社会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并撰写出有影响的调研报告,以夯实自身的理论根基,在理论讲解中经常有“自己的话”,有独到的见解。同时,我团一直坚持集体备课、注重发挥全团集体的智慧,每当专人撰写出学习提示和讲稿后,都先在团内中心组学习会上试讲,全团干部集体讨论、提出修改意见,或在全省讲师团系统备课会上试讲,往往要经过数轮修改、逐步完善后,才拿到省委常委中心组学习会上讲解。由于准备充足,理论把握得准确,我团每次在省委常委中心组学习会上作的学习提示和理论讲解,都会受到与会者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三是及时总结经验,提升工作水平。对学习实践不断进行经验总结,是提高中心组学习效果的重要方法,也是讲师团提升服务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为此,我团对省委常委中心组学习经验的总结,采取了三种形式:(1)纪实式。如为了突出反映省委常委中心组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专题学习的情况,我团以长篇纪实的形式,记录了省委常委中心组对这一专题集中讨论的全过程,在《人民日报》发表,《湖南日报》全文予以转载,对全省县以上党委中心组开展这个专题的学习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2)体会式。为了集中反映学习体会,我团以省委常委中心组的名义,总结出《把理论学习与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的经验,在《求是》杂志发表,《湖南日报》全文予以转载,对全省各级党委中心组提高学习质量起了很好的引导作用。(3)报告式。为了规范学习,我团先后与省委宣传部就省委常委中心组的学习制度、学习服务、学习档案、学习规划等写出专题报告给省委,省委办公厅及时转发了这些报告,带动全省各级党委中心组较好地落实了这些制度。为了使省委换届后的中心组理论学习能够保持连续性,我团还与省委宣传部一道总结了前届和本届省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经验、提出了进一步改进的措施,向省委书记汇报,书记批示:“同意报告意见”,也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各级党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9月2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05年10月24日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维护乘车人、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本市城市公共客运实施具体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公安、交通、建设、工商、税务、物价、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有序竞争、安全便捷、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公共客运的优先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公共客运,依法保护合法经营,引导和鼓励规模经营。

鼓励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守法经营,文明服务。

乘车人应当文明乘车、讲究公德,同时有权获得安全、便捷、准点的客运服务。

对优质服务、拾金不昧、助人为乐、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乘车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自愿加入行业协会。

城市公共客运行业协会及其分会应当加强对其会员的服务、协调、教育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并将公共客运事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 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应当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体,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计划地发展轨道交通,促进多种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第九条 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公共客运发展的目标和战略;

(二)城市各种公共客运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总量;

(三)城市公共客运线网布局;

(四)城市公共客运枢纽设置、站场布局及公共汽车专用道、无障碍设施设置;

(五)城市公共客运运营车辆车型配置;

(六)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科学技术的投入和推广应用。

第十条 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在报批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纳入规划的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应当在相关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 设施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包括客运站场、站务用房、站内设施、公共汽车专用道、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电子服务设施等。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市场运作等方式组织建设城市公共客运设施。

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产权单位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具备条件的公共客运站场应当向同行业开放。通过市场运作等方式建设的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可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服务和技术规范;标识应当醒目、整洁和完好,便于识别。

第十五条建设、改造城市道路时,应当优先改造影响公共汽车通行的路段和交叉口,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逐步设置、完善港湾式停靠站;在道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在路口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具备条件的单向机动车道应当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

第十六条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公共汽车枢纽站或者首末站、出租汽车营业站。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商场、公园等大型公共场所以及1万人以上的居民小区时,应当建设公共汽车枢纽站或者首末站,或者设置公共汽车中途站以及划定出租汽车候客区域。

配套的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和建设。

城市道路禁停路段在500米以上的,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适量的出租汽车即停即走停靠点。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客运站点名称由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确定,一般以地名、路街名、历史文化景点、重要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名称命名;确需以其他名称命名的,由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当使用统一站名。

第十八条 禁止损坏城市公共客运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改建、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改建、占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15日到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依法办理重建、补偿等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利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和运营车辆设置广告的,除应当符合广告、市容、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外,还应当符合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管理规范,不得影响车辆安全运营和服务标识、车辆号牌的识别。第四章许可

第二十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公共客运主管部门颁发的线路经营许可证。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公共客运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公共客运主管部门颁发的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人还应当依法取得公共客运主管部门颁发的客运服务资格证。

第二十一条 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且符合线路运营要求的车辆,或者相应的资信证明;

(二)有科学合理的线路运营方案;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运营方式相配套的管理机构和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相关配套设施。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资信证明;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授予公共客运经营者经营许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合理期限。

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确定新一轮经营者的具体方式,由公共客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以及公共利益优先、优胜劣汰的原则确定。

经营者在本条例实施前合法取得的经营许可,在原批准期限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公共汽车线路的经营者:

(一)新增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许可的;

(二)经营者自愿退回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许可的;

(三)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许可被依法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经营期限内需要转让线路经营许可的,应当经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受让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营。受让方经营权的期限为转让方剩余的期限;转让期间不得影响正常运营。

依法取得的线路经营许可两年内不得转让。禁止擅自转让或者以发包等方式变相转让线路经营许可。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总量应当符合城市公共客运规划的要求和国家关于出租汽车配置标准的规定。

增加出租汽车总量,市人民政府必须经过论证和听证的方式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出租汽车数量。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出租汽车的经营者:

(一)新增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

(二)经营者自愿退回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

(三)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被依法收回的。

第二十八条经营期限内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应当在转让前征得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同意;受让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受让方经营权的期限为转让方剩余的期限。

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两年内不得转让。禁止擅自转让或者以发包等方式变相转让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人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由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核发客运服务资格证:

(一)符合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和年龄要求,无传染性疾病;

(二)持有与准驾车型一致的驾驶证并经从业资格培训合格;

被吊销客运服务资格证的驾驶人,从吊销之日起满5年方可申领客运服务资格证。

第三十条 公共客运经营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应当向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手续期间不得影响正常运营。

公共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2个月向公共客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公共汽车线路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人客运服务资格证。

第五章 运营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客运以本市市区为运营范围。

离本市市区较近的院校、较大医院、大中型企业及本市居民主要的休闲旅游点等往返市区人员集中的地方,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开通城市公共汽车。

乘坐城市出租汽车的乘客,目的地在本市市区以外的,城市出租汽车应当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第三十三条设置、调整城市公共客运线路和站点,应当符合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在设置、调整前应当将方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城市公共汽车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准点和连续稳定的服务;

(二)按照批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价格、车型、车辆数组织运营;

(三)按照规定设置客运服务标志;

(四)实行无人售票的公共汽车,在车上设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机和电子报站设备,并保持其完好;投币箱旁备有车票;

(五)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保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七)不得聘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客运业务;

(八)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九)不得要求从业人员违法违章作业。

第三十五条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变更公共汽车线路、站点或者营业时间的,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10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经营者也应同时在相关站点及车内告知乘车人。

因城市建设、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需要采取临时措施时,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车辆的统一调度、指挥。征用车辆的,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行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制定和实施车辆维修、安全行车、治安防范、卫生防疫和文明服务等制度;

(二)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统一车费凭证;

(三)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五)不得要求从业人员违法违章作业。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驾驶人、乘务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线路、班次运行,正确、及时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点;依次进站停靠,有停靠站台的应当进入站台上下乘客;不得滞站揽客或者站外带客;不得溜站拒载、中途甩客;

(二)按规定向乘车人提供当次有效的车费凭证;

(三)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因故障不能继续运行的,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其他车辆;

(四)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卫生,劝阻乘车人吸烟和向车外抛撒垃圾;

(五)将拾得的遗失物及时归还乘车人;

(六)发现车内有危及乘车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取证;

(七)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的运营服务规范。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人在运营中除应当遵守第三十七条(四)、(五)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服务资格证;

(二)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并提供当次有效车费凭证;

(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空车候客时应当展示空车标志,交接班或者暂停载客时应当在规定位置展示暂停载客标志;

(四)在出租汽车停靠点或者非禁止停车路段紧靠右边路沿停车,即停即走,不得滞留揽客;

(五)未经乘车人允许,不得故意绕道行驶,不得另载他人。

第三十九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的乘车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弹药;

(二)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三)携带未采取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的动物;

(四)携带超过规定标准或者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

(五)胁迫或者强制驾驶人、乘务员做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乘车人应当主动支付车费或者出示有效免费乘车证件,不按规定支付车费或者出示有效免费乘车证件的,驾驶人、乘务员有权要求其补交车费。

乘车人违反前两款规定的,驾驶人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运营车辆已依法配备无线通讯调度设备的,经营者应当将无线通讯调度设备及其频率报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并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四十一条 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应当受到社会尊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堵妨碍公共客运车辆正常运营。

第四十二条 城市公共客运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对承担规定的社会公益的公共客运经营者,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不得用于城市公共客运运营,不得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与城市公共客运有关的配套设备,不得伪造、套用公共客运车辆专用号牌和服务标识标志。

禁止利用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法从事城市公共客运活动,禁止异地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和终点都在本市市区的运营活动。第六章安全

第四十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划定城市公共客运站场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有碍站场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公共客运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护,按照规定安装消防等安全防护设备,保证运营车辆和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应当保证安全设施的必要投入,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三)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及时处理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客运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置机制。

发生城市公共客运重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乘车人需要去偏僻地区或者出市区时,出租汽车驾驶人可以要求乘车人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乘车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章 监督与投诉

第四十九条 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城市公共客运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

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依法检查公共客运车辆时,应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检查证件;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运营证、驾驶人客运服务资格证和非法运营的车辆至行政处罚结束。暂扣时,应当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检查公共客运车辆,或者暂扣车辆运营证、驾驶人客运服务资格证和非法运营的车辆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和驾驶人有权拒绝。

第五十条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对经营者、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建立经营者信用档案,组织有乘车人代表参加的对经营者运营服务状况的年度评议,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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