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在科举考试中实行了弥封制吗?是继承了宋朝的科举制吗?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8浏览:4收藏

元朝在科举考试中实行了弥封制吗?是继承了宋朝的科举制吗?,第1张

  元朝在科举考试中实行了弥封制,继承了宋朝的科举制。蒙古人不着重开科取仕,灭宋后一度不举办科举,至元仁宗延祐二年(1315年)才再次开办。 元代的科举制度基本沿袭宋代,用“经义”、“经疑”为题述文。科举分为地方的乡试,和在京师进行的会试及殿试。元代科举只考一科,但分成左右榜。右榜供蒙古人、色目人应考;乡试时只考两场,要求相对较简单。左榜供汉人、南人应考,乡试时考三场,要求相对较严格。乡试、会试考获名单俱按种族分配。 元朝自仁宗至顺帝时灭亡止,科举时办时废,共举办过十六次,取士一千余人。但元科举所选人材通常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在元政府中产生的影响也不大。

  封弥,又称糊名,这一考试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唐代,但当时大概先用于制举考试。《通典》卷十五《选举典三》载:“其制诏举人,不有常科,皆标其目而搜扬之。试之日,或在殿廷,天子亲临观之。试已,糊其名,于中考之。文策高者特授以美官,其次与出身。”《新唐书》卷一二五《张说传》云:“永昌中(689),武后策贤良方正,诏礼部尚书李景谌糊名较覆。(张)说所对第一,后署乙等,授太子校书郎,迁左补阙。”

  稍后,糊名又用于吏部铨试。《通典》卷十五《选举典三》载:“武太后又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令试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等第。糊名自此始也。”但到天册元年(695)十二月二十二日,“武后以为非委任之方”[2],遂下敕曰:“……其常选人自今已后,宜委所司依常例铨注。其糊名入试,及令学士考判,宜停。”[3]大约三十年后,唐玄宗在吏部铨试中又恢复了糊名试判。《唐会要》卷七五《杂处置》载:“[开元]十五年(727)九月,敕:‘今年吏部选人,宜依例糊名试判,临时考第奏闻。’”唐代制举和铨试糊名考试大概都只是实行了很短的时间。

  直到五代后周广顺二年(952),赵上交知贡举,糊名才开始用于科举省试。《宋史》卷二六○《赵上交传》载:“广顺初,拜礼部侍郎。会试贡士,上交申明条制,颇为精密,始复糊名考校。擢扈载甲科,及取梁周翰、董淳之流,时称得士,转户部侍郎。明年,再知举,谤议纷然。时枢密使王峻用事,常荐童子,上交拒之。峻怒,奏上交选士失实,贬商州司马。”赵上交被贬,省试糊名亦随之被废。

  宋代科举糊名考校始于太宗淳化三年(992)的殿试。科举考试实行封弥之后,尚未能完全杜绝试卷考校中的作弊。因为,考试官还可以通过辨认笔迹得知试卷出自何人之手。为了堵塞这一漏洞,于是又创立了誊录制度。

  根据大中祥符四年(1011)十一月颁布的新定御试条制,负责“去其卷首乡贯状,以字号第之”即封弥者为“编排官”;负责“誊写校勘”即誊录者为“封弥官”。后又单独设立对读官负责“校勘”,则封弥官仅负责“誊写”试卷。而省试则有封弥官、誊录官、对读官。负责封弥的机构或场所称为“封弥院”,或称“封印院”、“封弥所”;负责誊录的机构或场所称为“誊录院”,或称为“誊录所”;负责校对的机构或场所称为“对读所”。天圣七年(1029)十月,“诏铸封弥院印三面,誊录所印三面,发解印三面,送礼部收管,遇科场给付逐处使用”。官员、机构、印信的设置更为完备。据此可知,封弥誊录的程序为:第一步,由编排官去掉卷首的乡贯状,即应举人姓名、年龄,曾祖、祖、父三代姓名,籍贯等,以字号作为顺序次第;第二步,交由封弥官誊录、校对;第三步,交初考官评定等第;第四步,将初考官所定等第封上,送覆考官再评定等第;第五步,由编排官对比初、覆考官所定等第的异同,如果不同,即再详阅试卷,确定其中一个相近的等第;第六步,调取乡贯状的字号,与试卷字号相合,即以其姓名、次第和试卷一并上报给皇帝,然后唱名,赐进士及第。

《营造法式》是由北宋建筑师李诫组织编纂的。是李诫在两浙工匠喻皓《木经》的基础上编成的。是北宋官方颁布的一部建筑设计、施工的规范书。《营造法式》是中国古代最完整的建筑技术书籍,标志着中国古代建筑已经发展到了较高阶段。

《营造法式》全书36卷,357篇,3555条。是当时建筑设计与施工经验的集合与总结,并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原书《元_法式》于元_六年(1091年)编成,但因为没有规定模数制,也就是“材”的用法,而不能对构建比例、用料做出严格的规定,建筑设计、施工仍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李诫奉命重新编著,终成此书。全书共计36卷分为5个部分:释名、诸作制度、功限、料例和图样,前面还有“看样”和目录各1卷。看样主要是说明各种以前的固定数据和做法规定及做法来由,如屋顶曲线的做法。

《营造法式》在北宋刊行的最现实的意义是严格的工料限定。该书是王安石执政期间制订的各种财政、经济的有关条例之一,以杜绝腐败的贪污现象。因此书中以大量篇幅叙述工限和料例。例如对计算劳动定额,首先按四季日的长短分中工(春、秋)、长工(夏)和短工(冬)。

《营造法式》的现代意义在于它揭示了北宋统治者的宫殿、寺庙、官署、府第等木构建筑所使用的方法,使我们能在实物遗存较少的情况下,对当时的建筑有非常详细的了解,填补了中国古代建筑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书中的记述,我们还知道现存建筑所不曾保留的、今已不使用的一些建筑设备和装饰,如檐下铺竹网防鸟雀,室内地面铺编织的花纹竹席,椽头用雕刻纹样的圆盘,梁_用雕刻花纹的木板包裹等。

简介

《营造法式》是宋将作监李诫奉敕编修的。北宋建国以后百余年间,大兴土木,宫殿、衙署、庙宇、园囿的建造此起彼伏,造型豪华精美,负责工程的大小官吏贪污成风,致使国库无法应付浩大的开支。因而,建筑的各种设计标准、规范和有关材料、施工定额、指标急待制定,以明确房屋建筑的等级制度、建筑的艺术形式及严格的料例功限以杜防贪污盗窃被提到议事日程。哲宗元佑六年(1091年),将作监第一次编成《营造法式》,由皇帝下诏颁行,此书史曰《元佑法式》。

因该书缺乏用材制度,工料太宽,不能防止工程中的各种弊端,所以北宋绍圣四年(1097年)又诏李诫重新编修。李诫以他个人10余年来修建工程之丰富经验为基础,参阅大量文献和旧有的规章制度,收集工匠讲述的各工种操作规程、技术要领及各种建筑物构件的形制、加工方法,终于编成流传至今的这本《营造法式》,于崇宁二年(1103年)刊行全国。

《营造法式》全书有“总释”二卷、“制度”十三卷、“功限”十卷、“料例”三卷、“图样”六卷、“目录”和“看详”(补遗卷)各一卷,共计三十六卷,此外前有“_子”和“序”。这部中国古籍中最完整、最具有理论体系的建筑设计学经典,融人文与技术为一体,不仅标志着我国古代建筑技术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同时也是中国古代设计思想理论发展的重要界碑。而且,还形成了现代中国的“营造之学”,魅力无比。

意义

《营造法式》在北宋刊行的最现实的意义是严格的工料限定。该书是王安石执政期间制订的各种财政、经济的有关条例之一,以杜绝腐败的贪污现象。因此书中以大量篇幅叙述工限和料例。例如对计算劳动定额,首先按四季日的长短分中工(春、秋)、长工(夏)和短工(冬)。工值以中工为准,长短工各减和增10%,军工和雇工亦有不同定额。其次,对每一工种的构件,按照等级、大小和质量要求--如运输远近距离,水流的顺流或逆流,加工的木材的软硬等,都规定了工值的计算方法。料例部分对于各种材料的消耗都有详尽而具体的定额。这些规定为编造预算和施工组织订出严格的标准,既便于生产,也便于检查,有效地杜绝了土木工程中贪污盗窃之现象。

《营造法式》的现代意义在于它揭示了北宋统治者的宫殿、寺庙、官署、府第等木构建筑所使用的方法,使我们能在实物遗存较少的情况下,对当时的建筑有非常详细的了解,填补了中国古代建筑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书中的记述,我们还知道现存建筑所不曾保留的、今已不使用的一些建筑设备和装饰,如檐下铺竹网防鸟雀,室内地面铺编织的花纹竹席,椽头用雕刻纹样的圆盘,梁_用雕刻花纹的木板包裹等。

《营造法式》的崇宁二年刊行本已失传,南宋绍兴十五年(1145年)曾重刊,但亦未传世。南宋后期平江府曾重刊,但仅留残本且经元代修补,常用的版本有1919年朱启钤先生在南京江南图书馆(今南京图书馆)发现的丁氏抄本《营造法式》(后称"丁本"),完整无缺,据以缩小影印,是为石印小本,次年由商务印书馆按原大本影印,是为石印大本。

1925年陶湘以丁本与《四库全书》文渊、文溯、文津各本校勘后,按宋残叶版式和大小刻版印行,是为陶本。后由商务印书馆据陶本缩小影印成《万有文库》本,1954年重印为普及本。

特点

从《营造法式》一书的主要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模数思想的制定和运用。大木作制度规定"材"的高度分为十五"分",而以十"分"为其厚。斗_的两层之间的高度定为6"分"称为"_"。大木作的一切构件几乎全部用"材"、"_"、"分"来确定的。这是模数制在我国建筑业最早的运用,并且作为一种法规被确定在《营造法式》这部巨著中。

(2)设计的灵活性。《营造法式》第3卷~第15卷中的"各作制度",即各工种的操作规程虽然都有相应的做法规定,但并未对群体建筑的布局和单体建筑的平面尺寸等有所限制;恰恰相反,《营造法式》内"各作制度"的条文后面都附有"随宜加减"的小注,以此告诉设计人员可根据每个个体设计在各作制度的总原则下,对建筑单体和构件的比例、尺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来确定,以充分发挥设计者的创造性。

(3)技术和经验的总结。为了施工时方便,"总例"中列举了圆、方、六棱、八棱等形体的径、周长和斜长的比例数字,以便施工时工匠们掌握。如:按传统的木构架结构规定,凡是立柱都有"侧脚"(即柱础),柱头向内微倾约1%,同时廊柱的边柱(四角柱)有"升起",就是柱的高度从中柱向两端逐渐加高。这样,使整个建筑木构架产生向内倾斜的倾向,客观上增加了建筑物的稳定性,也为屋顶部分四角的飞檐创造条件。在横梁与立柱交接处用斗_支托,既美观又可减少梁端剪力,只是复杂的斗_结构的卯榫"绞割"往往会减少每个构件断面的1/3~1/2,是个重要缺点,但在《营造法式》中对此规定了较合理的"绞割"比例和位置。

(4)装饰与结构的统一。《营造法式》对石作、砖作、小木作、彩画等都有详细的说明和图样,明显地体现出宋代建筑在艺术形象和雕刻装饰等加工工艺方面比唐朝建筑更精致、更全面。柱梁、斗_等木构件,在规定它们的结构尺寸和构造方法的同时,也规定了它们的艺术加工方法,如梁、柱、斗_、椽头等构件的轮廓和曲线,就是用"卷杀"的方法(就是按比例、分段作圆弧曲线的方法)进行制作的,利用结构构件本身,只是稍作适当的艺术加工,使它兼有受力和装饰效果,这是我国古代木构架建筑的特征之一,也是中国建筑文化对人类文明的贡献。

(5)建筑生产管理的严密性。在全书36卷中,用13卷的篇幅来叙述功限(劳动定额)和料例(材料消耗定额和质量标准),足见施工管理的重要性。在计算劳动定额时,首先按四季白天的长短分为中工(春、秋)、长工(夏)和短工(冬)三种时段,工值以中工为准,长、短工各增或减10%,而军工、雇工还有不同的定额;其次,对每一工种的不同构件(或部位),按等级、大小和质量要求,如运输距离远近、水流的顺流或逆流、所加工木材的软硬等,分别规定了工值的计算方法。料例部分各种材料的消耗都有详细而具体的定额,执行起来十分方便。

可见,《营造法式》就是当时的建筑法规。有了它,无论是对群体建筑的布局设计和单体建筑及构件的比例、尺寸的确定,以及编制各工种的用工计划、工程总造价,还是编制各工种之间先后顺序、相互关系(相当于现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和质量标准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既便于建筑设计和施工顺利进行,也便于随时质检和竣工验收。

希望对你有帮助

古代官职的情况,涉及官署名、官名、官员的职掌等方面。各朝代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大体可分为中央官职和地方官职两大类。

1中央官职

秦设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组成中枢机构。丞相管行政、太尉管军事、御史大夫管监察和秘书工作。汉朝大体上沿袭秦制称为三公。下有九聊,分管各方面政务,后世又演变为三省六部制。三省为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宋代中书省职权扩大,同枢密院分掌文武大权,门下,尚书省遂废。明代内阁为最高政务机构,内阁大臣称为辅臣,首席称首辅(即宰相)。清代有军机处,王、公、尚书等为军机大臣,掌握政府大权。

六部,是指“吏部,管官吏任免、考核、升降等事;户部,管土地户口、赋税财政等事;礼部,管典礼、科学、学校等事;兵部,管军事;刑部,管司法刑狱;工部,管工程营造、屯田水利等事”。各部长官为尚书,副职为侍郎。下设郎中,副职称员外郎,下属官员有主事等。

此外,中央还设有专门机构和官员,负责管理图书、编修历史、制定历法等工作。如司马迁、张衡曾任太史令。高启为翰林国史编修等。

2地方官职

秦汉主要行政区是郡。郡的长官,秦称郡守,汉称太守。隋唐主要行政区是州,州官称刺史,属官有长史、司马等。唐代在一些军事重镇。设节度使,属官有行军司马、参谋、掌书记等。宋代州官称知州,县官称知县。明清改州为府,称知府。

此外,汉代也设州,天下分十几个州,基本上是监察区,中央派官员去刺探情况,称刺史。隋唐全国分十几个道,也称监察区,中央派官员前往巡视,称黜陟使。宋代全国分二十左右路,路中设若干司,分管各方面的事务。元代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叫行中书省,明代改称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省”。

中国古代的科技官职

戴吾三

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历朝历代都建立有庞大完备的职官系统。在众多的职官中,有一些直接或间接与科技有关的职务。从当政者的主观愿望说,职官系统的建立,更多是为了王权集中和稳固,国家长治久安,并非明确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然而从实际效果看,与科技相关的官职设立,对古代经济、社会、科技的发展的确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 古代科技官职的一般情况

要说清古代科技官职,先需对古代职官制度有一大概了解。所谓“职官”,就是古代文武百官的通称。职官制度最早可追溯至4000年前的夏代。

据文献记载,夏代曾设置六卿,以掌中央政务。这“六卿”是:司空(为六卿之首)、后稷(掌管农业)、司徒(掌管文化)、士或大理(掌管刑狱)、共工(掌管百工营建)、虞人(掌管山泽畜牧)。可以看出,后稷、共工和虞人的职掌都与技术有关。事实上,农业生产技术、营建技术(包括建筑房屋、修建沟渠)和自然资源管理都是先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据传,早在夏以前的颛顼时代,就有“火正”一职,专门负责观测“大火”(心宿二),根据其出没来指导农业生产。后来由于氏族混战,观测中止,结果造成了很大的混乱。到帝尧时设立羲和之官,恢复了火正的职责,因而风调雨顺,国泰民安。

周代时,职官制度进一步发展,建立起六官隶属制度框架,分别为:天官、地官、春官、秋官、夏官、冬官,各有职掌。除周先前已有的管天文观测、农业、畜牧的官员外,周代还建立了一整套和医学有关的医政组织和制度。《周礼·天官》记载:“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医事。”这里所说的医师,乃众医之长,掌管国家医药之政令。医师之下,设有士、府、史、徒等专业人员,各有职责。

秦统一中国后,在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这“三公”之下分设“九卿”,使中央机构基本系统化,其中,“奉常”主管礼仪祭祀以及今属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的事务,“治粟内史”掌管农业、财政以及盐铁专卖,“少府”掌管皇室财产、物资供应以及宗庙陵园营建等,都与科技活动有一定关系。汉代仍设九卿,且其职能大体不变,只是部分机构改名。

东汉时建立尚书台,西汉在尚书台下设立六曹,六曹成为以后近两千年间国家六部的雏形。隋代在尚书省下设六部:吏部、礼部、兵部、都官部、度支部、工部。每部之下辖四司,每部均以第一司为本司或头司,余为子司。这类设置沿历千余年,直到今天,我国中央各部其下设司,犹是古之余绪。当然,历代在各部之下设司的名称时有不同,数目到明清后也有变化。

唐初定六部名称“吏、户、礼、兵、刑、工”,一直沿用到清末,其间只有短期改动。

除了六部之外,隋唐以后各朝往往还有一些新设的与部同级的中央一级行政机构。例如,隋唐有“五监”:“国子监”主管学校教育;“少府监”主管手工业制作;“将作监”管宫庙工程修建;“军器监”管武器与军用品的生产;“都水监”管河渠水利,这些都与科技有一定关系。

大体说来,到明清时,科技管理与工程技术有关的归“工部”;与农学有关的归“户部”;与天文学有关的归“钦天监”;与医学有关的归“太医院”;与算学有关的归“国子监”。进入民国,情况发生变化,科技管理机构开始向西方靠拢了。

二. 古代科技官职的几个特点

古代科技官职有几个显著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天文学家和天文机构占有特殊地位

古代天文学和现代天文学的研究内容大不相同,这是需要注意的。古代天文机构多设有天文、历法、漏刻等分职机构,主要负责观象、制历、报时等方面的事务。历代天文机构的名称,部门的设置,职官的品级与职掌范围都有过一些变化,但基本职能未曾有实质性改变。其中负责观察天文天象的部门与制历、报时等部门相比地位尤为特殊,它不仅与参验历法的推算结果有关,具有重要的科学功能;而且与占验人事的吉凶祸福有关,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

早在《周礼·春官·宗伯》所载各种职官中,就有六种与天文学有关,它们是:“大宗伯”、“占梦”、“眂祲=぀“大史”、“冯相氏”、“保章氏”。各官之级别、僚属等,均有明确规定。其中“大宗伯”级别高,职掌范围较大,天文事务是其管辖的一部分。

从魏晋时起,太史(大史)成为国家天文机构的专职负责人,而相当于《周礼》中“眂祲”、“冯相氏”、“保章氏”的职官,则成为太史的下属官员。太史所领导的天文机构,其名称屡有变动,如太史监、太史局、司天台等,至明清时,乃定名钦天监。

太史令的品级一般在三、五级之间,然而因为他是天意的解释者和传达者,故在某些重要关头,太史令之言,可能比一品大员的话更有份量。也有这种情况,一些著名天文学家深得帝王宠信,他们另任高官,并不担任天文机构中的官职,但是他们在天文事务中的发言权,有时远胜过太史令。

中国历代的天文机构都有一定规模,以唐肃宗乾元元年司天台的情况为例,其设品级:

大监一人(从三品),少监二人(正四品),上丞三人(正六品),主薄三人(正七品上),主事二人(正八品下),五官正(注:指春官正、夏官正、秋官正、冬官正、中官正。以下“五官”所指同)五人(正五品上),五官副正五人(正六品上),五官灵台郎(正七品下)五官保章正五人(从七品上),五官挈壶正五人(正八品上),五官监候五人(正八品下),五官司历五人(从八品上)五官司辰十五人(正九品下)。

可见天文机构官员众多,分工细密。

明末清初,西学东渐,西方传教士利用科学新法在预报日月食上较中国古法准确,渐为朝廷重视。顺治元年,传教士汤若望因预报日食时分不差,被皇帝任命为钦天监监正。顺治八年,顺治帝在一天之内加付汤若望通议大夫、太仆寺卿、太常寺卿三个头衔,使他从原来的正四品晋升为三品。顺治十五年正月,汤若望又被晋封为光禄大夫,列正一品,为朝廷的极品官员。

与西方文化背景相比,天文学官员和天文机构在古代中国社会中的特殊地位,曾令西方学者感到不可思议。19世纪末某些西方学者惊讶:中国人竟把天文学家放在部长和国务卿一级的职位!若问何以如此,就需对当时的政治、社会、皇帝喜好等因素做全面分析才能回答。

2. 官手工业规模大、分职多

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而统治者为了满足行政统治、豪华生活以及军事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必须组织由国家控制的手工业,强制人民为其进行生产。这一情况决定了古代官手工业具有庞大的规模和复杂的内容。

早在周代时已有官手工业,据《周礼·冬官》记载,当时的技术已分六大类30个专业,各专业均有工官管理生产,工官称谓有“人”、“氏”、“师”,如有“轮人”、“匠人”、“冶氏”、“梓师”等。“人”、“氏”系下级工官(类同职能工长),他们懂技术,直接管理制作器物的工匠。而“师”为高级工官,地位在“人”、“氏”之上,权限更大一些,不仅有监督权,也有处罚权。再上还有“司空”,为最高技术管理职务。

随着社会的演进,技术门类增加,官手工业的规模也在扩大。以明代官手工业组织为例,按不同的领导机构可分六个部分:1、工部领导下的官手工业组织;2、内府领导下的官手工业组织;3、户部领导下的官手工业组织;4、都司卫所领导下的官手工业组织;5、地方官府(有司)领导下的官手工业组织;6、为保证官手工业的生产,以都察院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为骨干的监察组织以及以刑部为中心的刑事组织也予以配合。

工部为中央六部之一,是掌握官手工业的主要部门。工部下面设四个属部,明洪武初称为总部、屯部、虞部和水部。洪武二十六年,改称为营缮清吏司、虞衡清吏司、都水清吏司和屯田清吏司。各司直接领导或监督官手工业的行政事务。对于一些任务特别繁重的工作则另设分支机构,特派专官莅事,借以加强领导和监督。这种分支机构大约有两种:一是“分司”,即工部各司的分司,通常以员外郎、主事等高级官员出任,地位较高,可与各司相比,故称为分司;另一是“所属衙门”,地位较低,一切要服从司的领导。一般主管官员是大使。

司下属分司,以虞衡清吏司为例,分司有:(1)宝源局——虞衡司注差员外郎监督,有关防、有鼓铸公署,所属有宝源局大使。(2)皮作局——皮作局大使、副使各一员,各处解进的生皮均交皮作局熟造或煎水胶。(3)军器局——这里所指的系虞衡司领导下的中央军器局,由虞衡司注选主事监督,大使、副使也属该司。军器局辖有盔甲厂和王恭厂,两厂盛时近万人。(4) 验试厅——专司验收物料和某些成品的工作。

官手工业分层细致,是为了有效管理,也因此形成了若干的官职。

3. 科技官职造就科学技术专家

中国古代著名的科技人物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工匠或普通百姓,因长期的生产实践而积累起丰富的经验,有重要的技术创新。如北宋建筑专家喻皓本是一个都料匠(掌管设计、施工的木工),由于他长期从事建筑实践,又勤于思索,因而在木结构建筑技术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在建筑多层的宝塔和楼阁上取得杰出成就。再如纺织技术革新家黄道婆原是一个普通的农家妇女,她凭着多年的纺织经验以及在海南学到的技术对家乡的棉纺工具做出改革,传播开来形成巨大影响。还有一种情况是,此人是官员,居科技管理岗位,他勤于学习和钻研,又善用文字总结,结果取得重要的科技成果。这种例子不在少数。

宋代李诫,从哲宗元佑七年(1092年)开始在将作监供职,前后共达13年,历任将作监主薄、监丞、少监和将作监,主持营建了不少的有名的城门、宫殿、府邸、寺庙等大型土木建筑工程。绍圣四年(1097年),李诫受命编修《营造法式》,他一方面广泛参阅前代有关建筑方面的史书和专著,认真吸取前人的成果;另一方面非常重视工匠的实际经验,在工地与工匠一起探讨,分析比较各种营造方法的优缺点,找出构件尺寸间的相互比例关系,以求制定合理、科学的规范。经过辛勤的努力,终于完成了《营造法式》的编修工作。

《营造法式》体系严谨,内容丰富,具有很高的科学价值,它在中国古代建筑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对后世的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营造法式》是研究中国古代建筑的珍贵资料,正因为这样,它受到了国内外建筑学界的高度重视,李诫作为著名的古代科技人物也受到赞赏。

元代著名的天文学家和水利专家郭守敬的事例也非常典型。郭守敬先是任过副河渠使、都水少监、都水监、工部郎中等官职,在他任职期间,主持兴修了华北一带的水利工程,修整了西夏沿黄河一带的古灌溉渠道。至元十三年(1276年)忽必烈下令成立太史局,把郭守敬从工部调来,和王恂等人负责制定新历的工作。郭守敬认真调查研究,首先集中精力研制新的天文仪器。在他带领下,先后研制出近20种天文仪器。此后组织大规模的天文观测活动,郭守敬亲自参加部分站、台的天文观测,获得了许多重要的观测资料。郭守敬和王恂等人根据大量观测资料,编制出新历法——授时历。授时历使用时间长达363年,是我国历史上使用

时间最长、也是最精密的一部历法。授时历完成后10年,郭守敬又以太史令兼领都水监事的身份,主持修建了大都运粮河,不仅可使南方的运粮船沿大运河直达北京,而且还解决了北京城里的水源问题,对以后北京建设的发展有深远影响。

当然,中国古代也有一些身居行政要职,业余热心科学研究而有重要贡献的人物。

以上简要谈了中国古代科技官职的一些情况。中国古代取得的若干重要的科学技术成就,与当时的政治体制、经济条件、社会背景都有一定关系。我们要正确对待历史,继承传统文化的精华,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做出新的更伟大的业绩。

1、远古尧时期

司空 掌管水利、建筑的官员

后稷 掌管农业的官员

工师 掌管制做器物的官员

虞 掌管山泽的官员

典乐 掌管教育、音乐的官员

2、秦

郎中令 掌管宫殿门户(秦)

督道仓吏 管理官仓内粮食的官员(秦)

御史大夫 制定保管法律、政令的司法官员(秦)

3、汉、三国时期

太史令 职掌文史、星历的官员

大农丞 管领盐铁事务的官员

中郎将 统领皇帝侍从的官员

典属国 掌管少数民族各部的事务的官员

大长秋 皇后的近侍,用来宣达皇后的旨意以及管理宫中事务的官员

武骑常侍 皇帝的侍从

都尉 即郡尉,武官名,掌握一郡的军事,官阶略低于太守,秩比二千石

骑郎将 统帅骑兵的将官,秩比千石

骁骑都尉 禁卫军将官

未央卫尉 未央宫禁卫军长官

长乐卫尉 长乐宫禁卫军长官

前、后、左、右将军 职位仅次于上卿

轻车将军 汉时杂号将军之一

骠骑将军 官位仅低于大将军

长史 大将军的秘书

建章监 监督建章宫羽林军的长官

骑都尉 羽林军长官,秩比二千石

待中郎 在皇帝左右侍奉的官员,汉制,侍中是在原官职上特加的荣衔

国相 相当于太守

常侍 皇帝的侍从近臣,东汉光武帝后都用宦官充任

典军校尉 武官,统领皇帝宿卫兵的长官,汉灵帝中平五年,即公元188年,设置了西园八校尉,。典军校尉是其中之一

御使中丞 汉代掌管宫廷藏书之处的官员

兰台令史 在藏书之处典校图籍,管理劾奏等文书档案

太守 专门治理一个郡,掌握生杀大权

4、宋

通直郎 随奉太子的侍从官

承信郎 武职官最后一阶,宋武职共有52阶。

成忠郎 武职官第48阶,充左班殿前侍卫官。

秉义郎 武职官第45阶

武翼郎 武职官第41阶

宣抚使 负责督察军事的重任,职位高于安抚使。

节级 弓手班头,统制弓手,听命于县尉。

巡检 掌训治甲兵巡逻州邑、擒捕盗贼事务,属于较高一级官职。

通判 由朝廷中央直接派遣,有权和知州(知府)共同处理事务,并监督行动。

士曹参军 州府六曹之一,掌婚姻、田土、斗殴等诉讼案。

司录参军 书写六曹公文的专职官员。

局务官 掌监造盐、铁等业的官员。

主簿 掌出纳官物、销注簿籍等事的县级官员,官阶次于县丞。

县尉 掌管训练兵丁、防奸禁暴、查缉走私等治安事务的县级官员。

兵曹 六曹之一,置参军一人掌兵事、缉捕等事。

兵马都监 马步军统制官。

都监 有两种,一种是路分都监,掌本路禁军的屯戍、训练和边防事。另一种是州府都监,掌本城军队的屯戍、训练、器甲、差使等事。

监当官 州府所设掌管征收茶、盐、酒税事务的官员。

典级 掌礼仪制度的官员。

胥吏 办理文书的小吏。

都统制 属于御营使,为监护诸军将领协同作战的军事长官。

同都统制 官职相当于副都统制。

御营使 统管全国军事。

保义郎 右班殿前侍卫官。

团练使 州府一级的常设武官,从五品。

钤辖 重要州、郡或路屯禁兵统制官。有路分钤辖、州钤辖。

武经郎 又称西京左藏库副使,即西京(洛阳)供备库副职武官

朝奉郎 又称左、右司谏,即谏议官,位次于谏议大夫下。

宣谕使、抚谕使 中央派往各地巡察民情,处理冤狱,措置营田的监时性官员,即所谓“钦差大臣”。

忠训郎 又叫“左侍禁”即内宫侍卫官。

镇抚使 由中央委派负责一个地区或几个州府军事防务的临时设官。负责辖区军事防务兼理民政、财政等事务。

宜文字 简称“机宜”如同秘书或机要秘书。

龙图阁学士 皇帝侍从的荣衔,掌管御书、御制文集、典籍、属籍、世谱等事。

提举 原意管理,主管专门事务,提举宫观,为安置罢退的大臣而设,光领俸禄不管事。

枢密使 掌全国军机、边备、征战等事的最高军事长官。

大理评事签书判官 掌管刑狱的京官。

参政知事 宰相的辅助,通称“使相”。

起居舍人 又称右使,皇帝的近臣,负责记载皇帝的言行。

中书舍人 地位比起居舍人高,掌管起草诏书。

翰林学士 皇帝最亲近的顾门兼秘书,权力极大,有“内相”之称,往往是“将相之储”。

5、唐

观察使 管理一道或几个州的地方行政、监察长官

左右神策军护军中尉 中央禁卫军之神策军的最高将领

礼部侍郎 掌贡举、礼仪的行政长官

京兆尹 长安地区最高行政长官

防御使 负责一州或数州军事的地方长官

招讨草贼使 专为镇压农民起义或讨伐逆叛而设置的军事长官

监军判官 监军使下的副职

行营都统 为镇压和讨伐而设置的出征兵统帅

侍御史 负责纠察的官员

右卫将军 中央禁卫军军事长官之一

左神武大将军 中央禁卫军之军事长官

校书郎 太子东宫所属学馆中校勘典籍的官员

尚书右仆射 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尚书省的长官

率府率 太子东宫侍卫长官

金吾大将军 中央禁卫军军事长官之一

尚书左右仆射 全面负责行政事务的长官

刺史 州的最高行政长官

折冲都尉 一府之军事长官。统兵两千、一千、八百不等

校尉 一团之军事长官。有兵三百

队正 一队之军事长官。有兵五十

车驾检校官 负责皇帝车驾并开路后保驾安全的安员

转运租庸盐铁使 设置造船厂,保证漕运水上工具(唐,下同)

光禄卿 主管膳食事务的长官

将作大匠 负责营造建筑事务的长官

兵部尚书 主管全国军事政务长官

司农卿 主管农业事务的最高长官

鸿胪卿 负责接待来宾事务的长官

虞部郎中 负责山林绿化的官员

民部尚书 主管财政的最高政务长官

吏部尚书 主管人事的最高政务长官

尚辇奉御 专管御用车辆的长官

中郎将 正四品

郎将 从五品,地方府兵将领

子将 从五品下

中书令 即内史,最高辅政官

右拾遗 咨询建议官员

宗正卿 主管皇族事务的官员

右补阙 咨询建议官员

前锋游弈使 前哨巡逻官

左散骑常侍 议政官之一

6、宋

通直郎 随奉太子的侍从官

承信郎 武职官最后一阶,宋武职共有52阶。

成忠郎 武职官第48阶,充左班殿前侍卫官。

秉义郎 武职官第45阶

武翼郎 武职官第41阶

宣抚使 负责督察军事的重任,职位高于安抚使。

节级 弓手班头,统制弓手,听命于县尉。

巡检 掌训治甲兵巡逻州邑、擒捕盗贼事务,属于较高一级官职。

通判 由朝廷中央直接派遣,有权和知州(知府)共同处理事务,并监督行动。

士曹参军 州府六曹之一,掌婚姻、田土、斗殴等诉讼案。

司录参军 书写六曹公文的专职官员。

局务官 掌监造盐、铁等业的官员。

主簿 掌出纳官物、销注簿籍等事的县级官员,官阶次于县丞。

县尉 掌管训练兵丁、防奸禁暴、查缉走私等治安事务的县级官员。

兵曹 六曹之一,置参军一人掌兵事、缉捕等事。

兵马都监 马步军统制官。

都监 有两种,一种是路分都监,掌本路禁军的屯戍、训练和边防事。另一种是州府都监,掌本城军队的屯戍、训练、器甲、差使等事。

监当官 州府所设掌管征收茶、盐、酒税事务的官员。

典级 掌礼仪制度的官员。

胥吏 办理文书的小吏。

都统制 属于御营使,为监护诸军将领协同作战的军事长官。

同都统制 官职相当于副都统制。

御营使 统管全国军事。

保义郎 右班殿前侍卫官。

团练使 州府一级的常设武官,从五品。

钤辖 重要州、郡或路屯禁兵统制官。有路分钤辖、州钤辖。

武经郎 又称西京左藏库副使,即西京(洛阳)供备库副职武官

朝奉郎 又称左、右司谏,即谏议官,位次于谏议大夫下。

宣谕使、抚谕使 中央派往各地巡察民情,处理冤狱,措置营田的监时性官员,即所谓“钦差大臣”。

忠训郎 又叫“左侍禁”即内宫侍卫官。

镇抚使 由中央委派负责一个地区或几个州府军事防务的临时设官。负责辖区军事防务兼理民政、财政等事务。

宜文字 简称“机宜”如同秘书或机要秘书。

龙图阁学士 皇帝侍从的荣衔,掌管御书、御制文集、典籍、属籍、世谱等事。

提举 原意管理,主管专门事务,提举宫观,为安置罢退的大臣而设,光领俸禄不管事。

枢密使 掌全国军机、边备、征战等事的最高军事长官。

大理评事签书判官 掌管刑狱的京官。

参政知事 宰相的辅助,通称“使相”。

起居舍人 又称右使,皇帝的近臣,负责记载皇帝的言行。

中书舍人 地位比起居舍人高,掌管起草诏书。

翰林学士 皇帝最亲近的顾门兼秘书,权力极大,有“内相”之称,往往是“将相之储”。

7、明

尚书 六部(吏、户、礼、兵、刑、工)中各部正官。

侍郎 六部中各部的副官。

布政使 一省之民事财务总管。

按察使 一省之司法掌握者。

都指挥使 一省之兵权掌握者。

殿阁大学士 皇帝的顾问人员。以后逐渐权重,成为实际的宰相。

总督 始于明代,凡用兵时派部院大臣总督军务,无定员,也无一定辖区,视军情所至,随时设置。

校勘学·什么是校勘·校勘释义

校勘的本义应该是考核与审定,《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云:

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 “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

对于这“校”字,颜师古解释说:“谓计数也。”(引自王先谦《汉书补注》)而“计数”,即“核对”、“考核”之意。至于“勘”字,据顾野王所撰《玉篇》解,是 “复定也”,即再一次核准、审定。如果根据“校”“勘”两字的意义,大致可以给校勘下一个这样的定义:“通过一书的不同版本(包括唐以前的写本、刻本、抄本等),他书有关记载及一书前后有关文字的对比,发现并尽可能地清除这部书在流传过程中所产生的讹误、衍脱、倒置、错简及其它诸类问题,以恢复古籍和有关记载的本来面目,这就是校勘。”从过去的记载考察,早在南北朝,“校”和“勘”二字便连在一起使用了,但当时不是“校勘”而是“勘校”。魏收所撰《魏书》卷六七《崔光传》提到崔光上表言及石经从汉代创作以来,经历了数百年,其间屡遭戎乱人毁,致使经石弥减,文字增缺,请求朝廷遣国子博士一人,处理此事,“料阅碑牒所失次第,量厥补缀”。于是朝廷下诏曰:“此乃学者之根源,不朽之永格,垂范将来,宪章之本,便可一依公表。”崔光“乃令国子博士李郁与助教韩神固、刘燮等勘校石经,其残缺者,计料石功,并字多少,欲补治之”。《北史》卷四四《崔光传》所载亦基本相同。这里的“勘校”虽重点在于拾遗补缺,但从其工作性质和“勘校”的字面而言,已与我们后来所说的“校勘”基本上是一致的。宋代的馆阁,就已增设“校勘”一职,可见,“校勘”一词到宋代已普遍通行。

元朝在科举考试中实行了弥封制吗?是继承了宋朝的科举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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