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封建社会中央、地方政府机构的演变<秦元明清》 谈谈对封建社会发展趋势的认识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8浏览:3收藏

简述封建社会中央、地方政府机构的演变<秦元明清》 谈谈对封建社会发展趋势的认识,第1张

分别介绍中央机构和地方机构

一、皇帝“家天下”制度

皇帝“家天下”制度是继承西周的国王“家天下”制度进一步发展演变而来的,历代基本上没有变化。如西汉的名臣萧何说:“天子以四海为家”。这时的“家天下”由于已实行土地私有制,有些情况已与土地国有制时期有所不同,主要偏重于政治意义。当然利用政治特权,亦可实现其经济特权的目的。这—制度的主要特点有三:

1.皇权至高无上

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一点与西周时的“王权至上”基本相同,但有新的发展和更有加强。情况亦分两个方面:一方而,神化皇权,宣扬皇权神授说;另一方面,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2.皇位世袭制度

皇位世袭制是由西周的王位世袭制发展而来的,此制度亦始于秦始皇,为后世称作“皇统”,看作是皇帝家庭的私事。

3.皇族特权制度

皇族享受特权,这是皇帝“家天下”制度的组成部分。但政治特权过大,于国于家都利少害多,因之限制政治特权,给予经济照顾是历史发展的趋势。

二、中央集权制度

中央集权制度萌芽于春秋后期的各大诸侯国中,战国时期有较大的发展。秦始皇消灭六国,统一中国,建立秦朝,以原秦国的制度为基础,自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系统完整的中央集权制度,行之于全国。这套制度的突出特点是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史称“废封建,置郡县”。秦始皇的这一变革,是中国古代史上的重大政治变革,具有革命性质。这套新的政治制度基本上符合当时社会经济的状况及其发展的要求,亦为此后历代王朝所沿用。

1.中央机构

秦朝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此制度是以后两千余年间历代王朝中央机构的基础。但是各朝由于政治需要,亦有一些兴革。今择其典型阶段分述于下。

(1)秦汉行三公九卿制

秦灭六国后,于中央机构废除由宗法贵族掌权的“世卿世禄”制,改行“三公九卿制”。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就是宰相,为百官之长,“掌丞天子,助理万机。”太尉掌军事。御史大夫为副丞相,掌监察。这就是在皇帝领导下,以总揽政务的宰相与军事和监察首脑三人组成的权力核心。九卿即中央各行政机构的总称,一般称之为中央的“庶政机构”,相当于后代中央的九个部。九卿有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宫殿警卫;卫尉,掌宫门屯卫;太仆,掌御用车马;廷尉,掌刑法;典客,掌民族事务;宗正,掌皇族、宗室事务;治粟内史,掌农业、财政;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及皇帝的生活供应。扎卿之外,还有“列卿”,如中尉,掌京师治安;将作少府,掌修治宫室等。还有为太后、太子服务的高官,职位相当于卿。

三公九卿制主要实行于秦和两汉,约四百余年。此制虽为中央集权而首创;可是此后的发展变化,是大权逐步向皇帝手中集中,皇帝身边的人的权力日重,而三公九卿的权力则逐步削弱,最后连同制度相继被废除。

三公九卿制的削弱始于汉武帝时,重点在削弱“三公”。汉武帝即位不久,首先废止太尉一职,20年后又设大司马以代之。以后此职的名称多有变化;权力不明确,军权归皇帝直接掌管。其次是汉武帝又开始削弱相权,重用在皇帝身边做秘书工作的尚书办事。尚书台原为少府属下的三十余个部门之一,长官称尚书令,属员为尚书,共5人,为皇帝管章奏文书,职位低下;可是大臣们的章奏不能直接进呈皇帝,要先送尚书台。此一工作性质决定了尚书这一职位的重要性。汉武帝又选用了一些有学识才辩的士人为低级的郎官,加以侍中、给侍中、常侍等头衔,出入宫廷,与尚书令共议军国大事,组成“中朝”,为中央的决策机构。原以丞相为首的由三公九卿组成的中央政府称作“外朝”,为执行机构。从此以后,尚书台的权力日重,大臣如需参预中枢,就要在其官职上加“领尚书事”或“平尚书事”的头衔;东汉时,尚书台的权力更大,有6位尚书分曹办事,称“六曹尚书”。当时已有“尚书出纳王命,赋政四海,权尊执重,责之所归”之

说。三公改称司徒、太尉、司空,职位虽高,但无实权。大臣需参预中枢,要加“录尚书事”的头衔,录与“领”同,为总领之意。录尚书事独揽大权,无所不总。这就是所谓“虽置三公,事归台阁。”

汉武帝对三公中之御史大夫所掌监察一职,不仅未予削弱,反而有所加强。在中央,监察百官的违失。在地方,秦朝原于每郡置监御史1人,司监察。西汉前期取消,改由丞相临时派员视察地方,不设专官。武帝时,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分全国为13个州部,每个州部设一刺史,专司监察,刺史归御史大夫领导。

(2)隋唐行三省六部制

中央机构又经过魏晋南北朝三百余年的发展演变,机构更加复杂而详密。至隋唐时期,主要权力机构为“三省六部”,这是以汉魏的尚书台与侍中等官发展演变而来的。三省是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中书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草拟、颁发皇帝的诏令,其长官为中书令,副长官为侍郎。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议政令,驳正违失,其长官为纳言(侍中),副长官为黄门侍郎。尚书省是执行机构,负责执行重要政令,其长官为尚书令,副长官为左、右仆射(ye叶)。《新唐书·百官志》曰:“唐因隋制,以三省之长:巾书令、侍中、尚书令共议国政,此宰相职也。”宰相所以一分为三,主要是为了分散相权,不使相权过大。这样还感到“其品位既崇,不欲轻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而假以他名。”如“吏部尚书参议朝政”、“秘书监参预朝政”或“参议得失”、“参知政事”等都是宰相。这样的做法使宰相的职位不明,人员不定,以便于皇帝直接掌握大权。

六部是尚书台的六曹发展而来的,秦汉时九卿所掌政事至此时均归六部分管。六部为吏、户、礼、兵、刑、工,属于尚书省。吏部掌官吏的考核任免,户部掌户口、赋税,礼部掌礼仪制度,兵部掌军政,刑部掌法律、刑狱,工部掌水陆工程。各部长官为尚书,副长官为侍郎。

三省六部职司分明,提高了行政效能,加强了中央统治力量。

隋唐都设御史台,其长官为御史大夫,“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副长官为御史中丞。下设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分察中央和地方。

(3)明行六部、内阁制与清行六部、军机处制

宋、元时期继续削弱或分散宰相之权。宋朝之制.“中书主民,枢密院主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都直隶于皇帝。元朝则实行一省制,即以中书省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总理全国政务,其长官为中书令,下设右丞相和左丞相各—员,为宰相。中书省下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明初沿用元制,可是洪武十三年(1380),因丞相胡惟庸专权,且欲谋反,朱元璋杀胡惟庸废除中书省及丞相制,委大政于六部,从此六部尚书为一级长官,分别自隶于皇帝。皇帝之集权又加紧了一步。这也是中央体制的一大变化。六部各省尚书和副职侍郎为主管长官。下设各司,办理庶政。吏部掌用人大权,为六部之首;户部掌土地、财政;礼部掌礼仪、学校;兵部掌军事,地位也很重要;刑部掌刑法;工部掌水陆工程。

朱元璋废止丞相制后,曾用职位较低的殿阁大学士备顾问,这些大学士并不参预机要。明成祖时,选用翰林学士参预机要,称为内阁学士,渐升为大学士。大学土不过五品官,仍属于顾问性质,凡事由皇帝裁决。成祖之后,继位皇帝们用六部之尚书、侍郎等兼殿阁大学士,代皇帝处理章奏文书,内阁之权日重,大学士虽不称宰相,但称为辅臣,有首辅、次辅、群辅之分,实掌宰相之权。如严嵩为首辅二十余年,操纵国事,吞没军饷,无恶不作,政治黑暗。但从制度上来说,内阁不应干预六部之事。

明朝的兵权由兵部与五军都督府共掌。兵部掌任命将领。发布凋令等,不直接统率军队。五军都督府掌军籍、军政,分领在京及各地军队.但不能任命将领,调遣军队。二者互相钳制,大权归于皇帝。

明改历代御史台为都察院,专司监察,长官为左、右都御史, 与六部尚书平行,合称七卿,操弹劾、建言之权。朱元璋又另设六科给事中,六科亦名吏、户、礼、兵、刑、工,辅助皇帝处理奏章,分别稽察驳正六部违失,权力很大。

清朝初年亦行明制,以内阁大学士为宰辅,但权力不大。雍正、乾隆时,整顿内阁,主要官员大学士,满、汉各1人,均为正一品;协办大学士,满、汉各1人,均为从一品;学士,满6人,汉4人,均为二品。内阁权力加强。但是清朝设置军机处,应是中国封建时代皇权达到最高点的标志。此机构于雍正七年(1729年)以用兵西北而设,研究军事机密,人员并不固定,因需要而增减,由皇帝简选亲王、大学上、尚书、侍郎充任。分为满、汉四班,各8人,每班有领班1人。无固定职责,随时接办皇帝交办事务,一切决定于皇帝。自军机处成立,内阁吏无实权,只办理例行公事。后来军机处成为在皇帝直接指挥下的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兼管军、政。

清朝也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和都察院,制度与明朝基本相同,权力很大,直接对皇帝负责。

2.地方机构

秦始皇为了建立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在地方行政方面,彻底废除了西周以来行用了800年的分土封侯制,在全国范围实行郡县制度。在此后两千余年间,历代王朝虽对地方行政制度各有不同的做法,但是秦始皇所创立的这套制度一直是各王朝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基础。这说明了这一制度基本上是符合中国当时的社会需要的。但是亦有些王朝曾对郡县制有所削弱,曾部分或大部分地恢复过“分封制度”。这样做的结果,在政治上,或在全国范围引起过巨大混乱。关于此事,谈如下几个问题。

(1)郡县制度

秦始皇统—中国之初,分全国为36郡,后增至40郡。郡下设若干县,此为地方行政两级制。郡设3个主要长官:郡守,掌行政和军事;郡尉,辅佐郡守,并掌军事;监御史,掌监察,直属中央的御史大大。郡有丞,为秘书长性质。县亦设3个主要长官:县令(长),掌行政;县尉,掌军事;县丞,掌文书、刑法等事。县以下设乡、亭、里,这些地方小吏都由本地富厚人家充当,

般不列为国家官职。

西汉初年,曾在郡县制之外,又分封了若干诸侯王国,实行郡国并行制。吴楚七国之乱以后,削弱王国权力,由中央派官治理王国,诸侯王不再治国,从此王国与郡同。东汉后期,为厂镇床农民起义,在原刺史临察的州部改置州牧,位居郡太守之上,形成地方行政三级制(州郡县)。隋唐时,又为两级制,时为州县,时为郡县。两宋亦为府(州、军、监)县两级制。但隋唐宋等朝代都曾将州(郡)或府之上的道或路等监察区改为政区,则成为地方行政二级制。元朝用省、路(府、州),县二级制。以省管理地方为元朝的创举。大都(京城)附近的今内蒙古、河北、山东、山西等地直属于中书省。此外,另设十个行省,分管全国各地,行省遂成为最高地方政区的名称。明清两代基本上沿用元朝的建制。

从隋唐至明清,国家疆域辽阔。地方政区和官职名称复杂而多变,尤其是在边远和民族地区的情况更为繁杂。但其意义与秦汉之制相差不多。县以下仍有乡里划分,或称都、图、里、保等,意义亦无大变化。

(2)关于“郡县制”与“分封制”的争议

以“郡县制”代替“分封制”,是中国占代国家制度的—大进步,对中央加强对地方的管理,对祖国的统一与边防的巩固,对各地各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对促进各民族间的团结与合作,都是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和措施。可是,在实行此项制度的2000年间,历史并不平静,尤其是在发生地方叛乱或国家分裂,特别是危及王朝和皇帝的存在之时,总会有人对“郡县制”的实行发出抱怨。认为一切祸害、灾难都来自“废封建,置郡县”。似乎只有恢复“分封制”,才能长治久安,天下太平。

可是事实并不如此,而且情况恰恰相反。如从秦汉到明清,共发生重大叛乱事件5次。西汉有“七国之乱”,西晋有“八土之乱”,唐朝有“安史之乱”,明朝有“靖难之变”,清朝有“三藩之乱”等。唐朝著名思想家和文学家柳宗元曾以汉、唐两次事件为例,将“制”与“政”分开评判引发暴乱的原因。“制”是“制度”;“政”是“政事”,就是政策、措施或政情等。他说:西汉行“郡国并行制”,则“有叛国而无叛郡”,此是“失在于制,不在于政”。唐朝行“州县制”,后又于各军事重镇设节度使,则“有叛将而无叛州”,此是“失在于政,不在于制”。或谓之“失不在于州而在于兵”。柳氏的见解很高明,观点清晰,很有见地,

关于国家分裂的原田,也要具体分析。从秦汉到明清,共发生国家分裂情况4次。而其中“东晋、十六国至南北朝”和“南宋与金”,是由于北方民族南进引起的疆土分裂,与通常所说的国家分裂不同。只有“魏蜀吴三国鼎立”和“五代十国”两段历史可称为真正分裂的时期。不过仍要具休分析。如东汉后期由统一走向分裂,不是实行郡县制的罪过,而是由于宦官长期专权,政治黑暗,经济凋敝,广大农民破产流亡,以致爆发了黄巾大起义,各地武力集团与豪强地主结合,先是镇压黄巾起义,后来形成军阀长期割据混战的局面。这一局面的形成,如用柳宗元的话说:“失在于政,不在于制。”如说最后兼并而成的“三国鼎立”之势为分裂时期,并不恰当。因为“三国鼎立”正是中国由分裂走向统一的过渡,后来统一于西晋。造成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也与实行郡(州)县制无关,是唐朝后期在地方各军事重镇设节度使的结果。各节度使在州之上,兼管军、政,世代相袭,武力强大,不奉朝命,称作藩镇,与宦官时而勾结,时而斗争,天下分崩离析。这一局面的形成,如用柳宗元的话说也是“失在于政,不在于制。”或谓之“失不在于州而在于兵”。后来宣武节度使朱全忠(朱温,据今河南)率军入长安,杀掉宦官数百人,后又杀唐昭宗,废哀帝,自立为帝,同号梁,唐朝灭亡。各节度使乘机纷纷独立,称帝称王,历史进入五代十国时期。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导致统一国家发生变乱或分裂的主要原因,除了制度这一根本性的问题之外,还有两大原因:一是皇帝昏庸,朝廷软弱,政治黑暗;其中皇帝昏庸是最主要的。二是地方武力集团强大,中央政令不行,尾大不掉。再加上皇帝或朝廷唯唯诺诺,姑息养奸,以致酿成灾祸。所以历代有识见的政论家都认为,要保证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正常运转,应当实行“强干弱枝”政策,中央指挥地方,应“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两干余年的历史证明,任何一个王朝要做到这—点,首先要制度合理,政策正确,如西汉文帝行“治安策”,景帝行“削藩策”,武帝行“推恩令”等,都是为了纠正分封制偏向而采取的补救措施。即使在郡县制正常运转的情况下,还必须要坚持如下二大根本性原则:第一,皇帝必须英明,坚持兼听纳谏;朝廷大臣必须干练,还能直言极谏。这样才能组成强有力的中央领导和管理机构;第二,地方主要官吏必须忠于朝廷,勤政爱民,廉洁奉公;第三,严格监察制度。

(3)厉行监察制度

监察制度既察中央百官,也察地方群吏。这里主要讲下中央对地方的监察问题。中央加强对地方的监察制度,始创于秦始皇。后来刘邦建立西汉,一度废除这项制度时长达100年之久。到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5年)前,国家面临的地方形势,主要有两大问题:

一是疆域广大。疆域东西9300余里,南北13000余里,划分为郡国102个,县道侯国邑1500余,民族复杂。如何有效地统治、管理这样—个大国,关键在于督导好与之相应设置的这个庞大的官僚群,尤其是郡太守一级。

二是社会动荡不安。西汉文、景时期,社会经济有所发展,人民的生活亦有改善。可是贫富分化、土地兼并的情况亦日益严重,豪强地主勾结官府,武断于乡曲,大批农民破产流亡,社会动荡不安。如何有效地制止豪强兼并土地,打击其不法行为,这又是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在这样的形势下,汉武帝于元封五年恢复并完善了监察地方的制度:分全国为13个州部为监察区(不包括京师附近七郡),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专司监察。刺史秩六百石,相当于—个中等县令,但却监察郡太守和王国相,体现了汉武帝的“以内制外,以小制大”的政策。刺史以“六条问事”,一条察强宗豪右,五条察郡太守和王国相。据规定:“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太守、王国相等)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刺史受御史大大督导,直接受命于皇帝。每年于8月巡视所属郡县,年终回京上报皇帝。另设司隶校尉,监察京师附近七郡。从历史事实来看,监察诸侯王和不法贵族也是其重要任务。

汉武帝重用御史大夫,内置侍御史,又外设部刺史和司隶校尉,构成一套严密的监察网络,加强了汉武帝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僚机构的监督和控制。在东汉时,刺史长驻地方。东汉末,改刺史为州牧,成为州的军、政长官。

监察制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比较混乱,可能与当时的分裂割据、政局不稳有关。到隋唐时期,又有新的发展,并形成为独立的监察系统。中央设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大,专司监察、执法。副长官为御史中丞。下属分为二院:一为台院,由侍御史组成,掌纠举百寮,推鞫狱讼。二为殿院,由殿中侍御史组成,掌殿廷供奉仪式及京畿地区的纠察。三为察院,由监察御史组成,“掌内外纠察,并监祭祀,及监诸军、出使等。”品秩虽低,权力却很大。唐前中期对地方的监察亦很重视,时全国分十道,后为政区,亦为监察区。皇帝随时派遣监察御史、尚书等赴“十道巡按”,“监察御史”有“巡按”之名,自此始。也是“以六条问事”,“六条”近于西汉,主要监察地方主管官员和不法地主。“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账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明朝对地方的监察制度更完备更严厉,主要由中央和省两级执行。中央设都察院,相当于前代之御史台,但其机构和职权更大得多。都察院下设十三道(按省划分十三道为监察区)监察御史,共11O人,代表天子出巡州县,人事奏裁,小事立断,权力极大,称为“巡按”。省没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之司法、监察。下设按察分司,分巡省内各道。清朝的地方监察制度基本上沿用明制。

历代的监察制度都是贯彻“以内制外,以小制大”的原则,这样做对于加强中央集权,尤其是加强皇权是有利的。

你要问的国家机构说到这里就够了,下面的是完善说明封建社会的统治结构。

三、官僚制度

秦始皇为有效地实行中央集权,在选官制度上也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革。主要是废除“世卿世禄制度”;采用“官僚制度”,此制在战国时期已有初步发展,而以行用于秦国的官僚制度比较系统和完整。这一制度实际是一种雇佣制度。其主要特点有四:一是,选官不问原来的出身,以国家需要为标准,量才录用;二是,实行俸禄制度,以谷或半钱半谷为薪俸,按年计算。在官则有俸,免官则无俸;三是,官吏有任期,主要官吏由皇帝任免调迁,非终身制;四是,官吏均不世袭,官吏的子孙无特权。

关于选官制度,以其发展过程,可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1、西汉以“察举”、“征辟”制选官

两汉前期,主要官吏为开国功臣,另无明确的选官制度。文帝为了询访政治得失,曾下诏征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选以授官。武帝即位,董仲舒建议用“察举”的办法从民间或基层选官,自此始有明确的选官制度。董仲舒曰:“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且以观大臣之能,所贡贤者有赏,所贡不肖者有罚。夫如是,诸侯、吏二千石皆尽心于求贤,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汉武帝接受了这个建议,即创行“察举制度”,所选有孝廉、贤良文学、秀才等科。但由于主选者并不都忠于职守,所选良莠不齐。东汉章帝诏曰:“夫乡举里选,必累功劳。今刺史、守相不明真伪,茂才、孝廉岁以百数,既非能显而当授之政事,甚无谓也。”在民间也流传着批评这一选官制度的谚语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西汉还有征辟制度,是由三公和二千石等中央和郡太守等从民间征聘僚属之制,也有由皇帝特召授官的。

2.魏晋南北朝以“九品中止”制选官

察举、征辟的大权都掌握在官僚、地主和世家大族手中,庶族平民出身的有才之士很难有仕进的机会。东汉末年至三国初,曹操曾行“唯才是举”的政策。至其子曹丕称帝,制定并实行“九品中正制”,用以选官。就是中央—些官吏兼任原籍所属郡的“中正”,由他们察访本郡有才能的士人,列为九等,以备选用。选用原则,“盖以论人才优劣,非谓世族高卑。”这与其父的“唯才是举”政策的精神是一致的。可是由于中正官多为世族门阀出身的官僚所占据,这一制度很快变成为他们培植门阀们私家势力的重要工具。段灼曾对晋武帝说:“今台阁选举,徒塞耳目。九品访人,唯问中正。故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涂(途)之昆弟也。二者苟然,则筚(闭)门蓬户之俊,安得不有陆沉者哉!”当时有谚语曰:“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亦反映了这一选举不公的状况。这是西晋政治迅速走向黑暗的重要原因之一。

3.隋唐至明清以“科举制”选官

隋文帝时,废除九品中正制,令各州每年向中央选送数人,参加秀才、明经等科的考试,合格者录用为官,不问门第。隋炀帝即位,增设进士科,—般都说从此时起,科举制正式产生。“科举”是分科取士之意,此制度把读书、应考和做官三者联系起来,成为士人仕进的必由之路。由于此制不论应考者的身份,就打破了数百年来世族门阀垄断仕途的局面,一般地主子弟和贫寒子弟可由此而走上仕途。此一选官制度的改革,削弱了官僚和门阀大族世代把持政治大权的状况,为庶族地主和寒门出身的读书人参与政治开辟了道路。这为封建政权拓宽了阶级基础,也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

唐代沿袭隋制,又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选拔官僚的主要途径。唐代科举分常举和制举两种。常举每年举行考试,科目主要有明经、进士、明书、明算等。投考者以明经和进士两科比较集中,而以进士科最为重要,又是做高官的主要途径。制举是临时设置的考试科目,主要科目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和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等。录取后优予官职。科举在唐朝分地方和中央两级考试,到宋朝,增加殿试,为三级考试。明朝沿用宋制,亦行三级。其一为乡试,在各省省城举行,每三年举行一次,得中者称“举人”,第—名俗称“解元”。二为会试,于乡试的次年在京师举行,由礼部主持。会试得中者再参加殿试,也叫做廷试,由皇帝主持。殿试结果分三甲出榜,一下三人,赐进上及第,三人依次称状元、榜眼、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山身。一、二、三甲总称进士,进士可以授官。科举考试的内容是“四书、五经”,自元代定科举必须从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出题,发挥题意也以《集注》为根据。明代相沿不改,又以“八股”为应试文章的程式。文在“破题”、“承题”之后,即为“起讲”,后分“起股”、“中股”、“后股”和“束股”四个段落阐发议论,以“中股”为全篇重心。每个段落都有两股排比对偶的文字,合共八股,因称“八股文”。

清朝沿用明制而不改,直到光绪三十—年(1905年)推行现代学校教育,科举制度才被废除。

科举制度是中国封建时代中后期创行的一种比较完善的选官制度,对于健全国家制度、改善吏治、推动教育和文化事业的发展,都起了积极的作用。当然,科举制度毕竟是封建制度,即使贫寒子弟得中为官,仍要进入统治阶级的行列,为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服务。何况在当时的社会中,一般贫寒子弟实在缺乏与地主、官僚子弟竞争的条件,所以科举制度基本亡是选拔地主、官僚子弟为官的制度。此外,以“四书”出题考试,以“八股文”为文章的程式,都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和智慧,对中国古代文化的发展是不利的。至于在执行中的各种流弊也多有发生。但作为封建时代的选官制度来说,这些缺点是居于次要地位的。

两汉以来,高级官吏有致仕后以低级俸禄养老的制度,也有“任子”为郎官之制。郎官一般称“郎”,为光禄勋属吏,职位低下,秩比三百石,掌皇室车骑、门户、宿卫等事,常接近皇帝,多侯补丞、尉、令、相等官,是直上青云的捷径,所以有“郎官上应列宿,出宰百里。”之说。这种对高级官吏的特殊照顾,在后代的各王朝也存在。

  企业不能够随便辞退军人家属!!因为军人在从事军事劳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做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由于军人职业的要求,军人不能守小家而不顾大家,一个家庭的担子几乎全部落在其家属的肩上,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养小孩,俩人的担子一入挑,解除了军人的后顾之忧,为军人安心部队工作,积极为部队做贡献,立下了汉马功劳。可以说军人家属在国防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军人家属在二线保障:他们比其他社会成员为国防建设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她们是国防建设的二线“军人”,因此,她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应给予一定的优抚和照顾。  军人家属待遇与每一个军人的自身待遇息息相关,它的范畴十分广泛,涉及到军人家属物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的方方面面,但正是由于涉及面广、牵涉人员多,加之我军经费开支的紧张状况,使这方面的待遇标准较低。我军现阶段的家属待遇与当前的国民经济发展状况还是比较协调的,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军人家属待遇将会逐步地提高。  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  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经批准随队居住的父母、爱人、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转业、复员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执行,其中购儿童票的小孩,不报销卧铺票!如有两个小孩时,可合买一张卧铺票。不满7周岁的小孩,途中伙食补助费减半,夫妇双方都是部队工作人员,同时调动时,其车船费、住宿费可按职级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如一方是国家机关或军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有关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发给,所发车船费低于部队工作人员的标准时,可凭证明,由部队补发差额。已满16周岁(含)子女的车船费按义务兵标准执行。  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助、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干部回家探亲一并接家属前往安置地的,其家属的有关费用按照其单独前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批准随军,但已经在部队的直系和非直系亲属,随干部本人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家属,路费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云南等偏僻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携带家属(包括原来非随军家属及非直系亲属),不论顺途回家或专程回家,其差旅费由部队发给。到达工作地点后,家属的费用,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  已经批准随军,但尚未来队经批准一起调动的直系家属,从家乡到干部安置地的有关费用,未参加工作者,由干部原单位发给,其标准按在队家属单独前往干部安置地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作者,由其工作单位发给。经批准将家属接来部队一起走的,来队后,从部队到安置地点的费用,按在队家属与干部、职工调动同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回去接家属的费用自理。家属按随军来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职工调动、转业、离休离队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车船费和途中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调出单位按乘车路线、规定标准发给,向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经组织批准随军来队的干部配偶和亲属(均指未参加工作的),其来队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按来队探亲规定的标准报销;其来队的车船费,可按工作调动有关规定报销。住院后经医院介绍转院的干部、职工随军家属,其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因病住院、病愈出院路费自理)。门诊介绍不得视为转院。干部、职工陪送入院、转院的费用自理;病情严重的,经组织批准,可以报销。  海南、边防部队随军在队且无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家属,经卫生部门介绍去上一级医疗单位或合同医疗单位看病。其往返的车船费凭据予以报销。  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 对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半费或免费待遇.干部家属临时来队治病,应根据统一定价分别按直系家属半价、非直系家属全价收费。临时来队的干部、战士的父母、爱人和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患急病,由医生证明,经团以上单位批准者,可免费治疗。  (2)医疗包干待遇。在部队驻地所在县、市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干部的爱人和子女,可以在部队办理半费医疗包干;符合随军条件,但在原籍居住的军队干部爱人、子女持团以上单位证明,到当地军队医疗部门办理医疗包干。  (3)领取医疗补助费。干部家属居住的地区没有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医疗包干的,由干部所在单位按月给其妻子及子女发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1)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配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指无经济收入、无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人供养、只能来队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军,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  (3)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在编人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属;  (4)临时来队(指按规定期限内享有探亲假的人员,下同)的军人配偶、子女、父母,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劳保医疗患急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  享受医疗包干待遇的家属  (l)经组织批准随军生活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2)未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其户口在军队驻地(指户口在本市、县的,下同)的,和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生活在一起的;  (3)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在编职员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待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临时来队凭医疗包干证就诊。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军官、文职干部、士官按有关规定发给本人医疗补助费;  (4)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海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员,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内地居住的,持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的证明,在居住地区就近的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  (5)连续工龄满15年以上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在编和非编工人,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在军队驻地的,可办理医疗包干。  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临时来队的军人、职员之无固定工资收入的父母、配偶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患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者可享受军半费医疗待遇。  实行军全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包括:  (1)连续工龄未满15年的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非编工人,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临时来队探亲的军官、文职干部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和劳保医疗的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  凡不属于上述免费医疗、包干医疗、军半费医疗、军全费医疗范围的军队人员家属,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一律交全费。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军官、文职干部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已领取医疗补助费者,到军队医疗单位就诊(包括临时来队),一律交全费。  医疗补助费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  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医疗补助费。  夫妻均为军官,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队办理医疗包干的,由女军官所在的单位发给子女医疗补助费。  符合领取家属医疗补助费条件的军官,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其家属医疗补助费由军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不按晚婚要求结婚所生的子女、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配偶、子女的医疗补助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手续的当月止。  已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军官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时,凭军官所在团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停发医疗补助费的证明,方可办理医疗包干手续。  家属医疗补助费须由军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干部、财务、卫生部门批准,随工资发放。  军官配偶、子女安排正式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应于当月主动申报,从下月起停发医疗补助费。各级干部、财务、卫生部门也要经常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具备随军条件未随军,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以及在编职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配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当地无军队医疗单位或本人不愿办理医疗包干者也可按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军人家属住房待遇  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l)干部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2)住城镇的未随军干部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干部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干部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3)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决住房。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住房。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政府安置解决。  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干部和未随军干部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住房。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质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尚好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城市建立师团干部家属生活基地;选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干部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  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军人本人抚恤待遇的内容就是军人家属抚恤待遇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负伤费、残废金、丧事费、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其中丧葬费、军人死亡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费是直接发放给军人家属的物质待遇。  (1)军队干部家属在军人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是:  ①丧葬费  军人丧葬费是指给军人家属用于处理军人牺牲、病故丧事所需开支的经济补助。军人丧葬费主要是用于牺牲、病故军队干部的悼念活动、遗体整容火化、骨灰安放、外地直系亲属来队无力负担的交通和食宿开支,还用于牺牲、病故士兵的火化费、骨灰安放费、服装费、被装费、石碑费开支。  丧葬费标准是:大军区职干部为本人逝世前15个月的工资总额:兵团职以下干部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逝世当月工资数额(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地区性补贴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费)计算。  超支部分不予报销,节约部分用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②死亡抚恤金  军人死亡抚恤金分为一次性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3种。  A、一次性抚恤金。  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是指在军人牺牲病故时发给其遗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这项待遇是给予军队所有的牺牲病故干部、士兵遗属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由军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军人遗属居住地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1980年以后,一次性抚恤金分为3类,即:烈士抚恤金,因公牺牲军人抚恤金,病故军人抚恤金。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4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因战因公牺牲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数;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生前月工资。  以上人员如有特殊贡献者,除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外,还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补助标准。  其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5%的补助标准;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基本标准额30%的补助标准;立一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25%的补助标准;立二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15%的补助标准;立三等功的发给基本标准额5%的补助标准。  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人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在职士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一次性抚恤金项目按总政组织部、总后财务部[1999]财薪字第0907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的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它军人死亡之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基础工资3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另外,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的,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此外,有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现役军人家属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由军人生前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特别抚恤金。  B、特别抚恤金。  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或荣立一等功的人员为1.5万元; 生前在边防、海岛、高原部队或其它特别艰苦的环境工作及在国防科研中从事国家规定的有害工种连续满20年,并做出显著成绩者为1.2万元;  生前为师职(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的干部,且事迹突出者为l万元。  同时具备两种(含)以上条件的,按其较高的一个等级给予抚恤。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牺牲、病故后,凡符合上述特别抚恤条件的,亦照此规定执行。生前在军队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原单位发给;在地方安置的,其特别抚恤金由所在的省军区发给。  C、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是由地方民政部门每月发给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固定金额抚恤金。按照居住农村的,居住小城镇的,居住大城市的3种不同情况拟定发放标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还可适当提高。  ③军人遗属的生活补助费  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又称定期抚恤费(金),它是指为照顾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生活,由牺牲、病故军人所在部队发给遗属的生活补助费,以保障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军人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这项待遇在实际工作中划分为两种标准:  一是牺牲病故军队干部、士官遗属,从军队干部、士官牺牲病故的下月起,按其原工资标准发给遗属6个月(阵亡12个月)的定期抚恤金;  二是从军人牺牲病故后第7个月(阵亡第13个月)起,对随军或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干部遗属中无劳动能力子女、父母、遗孀:或者未满规定年龄的子女,或虽满规定年龄仍在读书的子女,或没有固定收入的遗孀:或虽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的遗膀,均按规定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蠕不能享受由部队发给的遗属生活补助费,但可申请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军人遗属生活补助费。  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蠕定期生活补助费为:  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的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G、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孀:在享受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  H、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2)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3)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4)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怎样规定  (l)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来队后,安排不了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70元;  (2)凡属(国发(1984)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50元。  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批准的下年度1月起,按月随干部工资发放,暂列入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报销,不作为计领其它费用的基数。  (3)有下列情况应停发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者,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主要指的是3个方面:  子女的安置;子女的入学入托;军人的婚姻保护。  军人子女安置待遇  (1)退休干部家属子女的安置。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其配偶、未成年的或待业子女,可随同前往;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分配。退休干部和家属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口手续。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退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干部退休前已随军供养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到退休干部安置地区落户,并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  对退休干部随迁的待业子女,应和城镇待业青年一样(到农村安置的优先),由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  (2)离休干部子女的安置。干部离休时,身边无子女的,可商请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或知青部门调一名子女(包括配偶)到安置地区工作。离休干部的配偶和子女随迁、调动,按在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家属原为城镇户口的,包括随离休干部到农村安置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城镇户口办理。  (3)随离休干部易地安置配偶及待业子女、未成年子女,接收安置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离休干部的子女,从军队复员、退伍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落户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接收安置。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1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军人子女的入学待遇 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待遇是指边防海岛部队驻地附近无学校,地方目前没有条件办学,或部队驻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学校没有汉语班,部队干部子女入学确有困难的,部队可以自办一些学校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办学应坚持以下原则:边防海岛部队现有的子女学校需要扩建的,可以适当扩建。凡地方上有条件办学的,部队就不再单独办,能同地方合办的就合办,或给予适当的资助。部队干部子女需到较远的城镇就学,学校没有食宿条件的,可在这些城镇设立学生食宿站。  军人的婚姻保护  我国婚姻法、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军人婚姻采取特殊的法律保护,对革命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非军人有区别的专门保护措施。这是由革命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也是祖国和人民及社会主义利益的要求。对于破坏军婚者,要依法严惩。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妻子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坏军婚的条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处罚程度较其他同类犯罪要严,充分体现出军人婚姻保护的特殊性。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也是严于同类情形的。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军人家庭、婚姻的基本稳定。  (5)我国法律这样特殊的规定,是有利于巩固部队、巩固国防,也是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区分  (l)“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革命烈士证书》的家属。  (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  (3)“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认定,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  (4)“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是指什么人 是指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其他亲属自愿或受托连续抚养军人逾7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法律公证,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者。其他亲属以外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抚养人条件的,也按抚养人对待。

《沧浪之水》

作者以娓娓而谈的文笔和行云流水般的故事,写出医学研究生池大为空怀壮志、无职无权的苦,时来运转、有名有利的难;在真切地展示他的人生旅程的同时,也把困扰他的人生难题一一解开。

这本书是我想推荐的官场书籍NO1,它真的会带给人很多颠覆性的想法,会把人类生活中很多隐晦的东西一一挑明。一般的官场文学主要是在描述官场中的尔虞我诈,勾心斗角,这本书却主要是在描写中国知识分子的心灵演变史。它就像一部指南,一部秘籍,指导你在宦海乃至人生里少走很多弯路。

《二号首长》

这书是由黄晓阳编写的长篇官场小说《二号首长》。《二号首长》的内容简介如下: 传媒王子唐小舟,在报社受到总编辑的无情打压,在家里,老婆谷瑞丹红杏出墙。自认为可以和美女记者徐雅宫发展一场轰轰烈烈的暧昧情事,却被委婉拒绝。 正当人生处于低谷时,省委办公厅一纸调令,调他担任新任省委书记赵德良的秘书,命运曲线迅速触底反弹,总编辑的谄媚,谷瑞丹的温驯,徐雅宫的柔情,接踵而至。一幅全景式官场画卷,在他的生命中展现,而他以特殊的视角,发现官场之上,每一件小事,都闪射着政治智慧的光芒。

《侯卫东官场笔记》

304位各级别官员,84起官场风波,66个党政部门,23次微妙的调动与升迁,交织进1个普通公务员的命运——侯卫东的这本笔记,将带您深深潜入中国公务员系统庞大、复杂而精彩的内部世界,从村、镇、县、市一直到省,随着主人公侯卫东的10年升迁之路,逐层剥开茫茫官场的现状与秘密。

读完本书,官场对于您将不再是一个模糊、杂乱的概念,而是一张张清晰、熟悉的面孔;那些粉墨登场的芸芸百官,那些表情背后的心思,看似突如其来的话语,都在小说的跌宕起伏中,一一露出了他们的本来面目。

这本书的作者本身就是一个局长!所以很真实!

《潜规则》

作者以亦雅亦俗、亦庄亦谐的写作方式,叙述了历史上值得人们思考的大大小小的无数案例,在生动、有趣地讲述官场故事的同时,作者透过历史表象,揭示出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实际上支配着社会运行的不成文的规矩,并将其名之日“潜规则”,进而指出潜规则的产生在于现实的利害计算与趋利避害。

要认识中国,吴思的潜规则是不得不看的一本书,它会让你醍醐灌顶,豁然开朗,因为这本书真的把中国给琢磨透了。

《宦海沉浮》

这算是一本老牌官场小说了,官场小说还没大火的时候,这本书就火了半边天。作者写得官场很真实,不过有点沉重,阅读起来感觉压抑。

杨六顺的身上有《高老头》中拉斯蒂涅、《人生》中高家林、《国画》中朱怀镜的影子。作为农家子弟和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大学生,他有着质朴、正直的优良品德。最初,他希望能出人头地,成为一个公家人,能够有所作为;曾经,他是一个热血青年,有使命感,公心大于私欲……

但当他步入当今社会这个大酱缸时,种种遭遇、种种诱惑开始让他动摇,像刚到巴黎的拉斯蒂涅,卫家国的失势和死亡。就像一堂深刻生动的人生课。像拉斯蒂涅埋葬了高老头一样,为了生存,他必须蜕变。必须抛弃他原来的道德标准和做人准则。现在他开始像朱怀镜了,但是比朱怀镜好。

作者选择这样的时代背景,选择这样一个青年的成长蜕变过程,展示了有丰富内涵的中国社会,人民、官僚、道德、生存、社会变迁。凡此等等,是又一部《人间喜剧》。这样深度与广度的作品将会是不朽的。

《羊的门》

作者在主人公呼天成身上寄聚了中国社会近四十年的风云。而作者通过县长呼国庆在当今仕途官场上的沉浮、挣扎,更是把现实的温情与残酷、合作与较量、本真与异化、情感与利益等等,汁液淋漓地呈奉在读者面前。作品通过人物在官场、情场上没有硝烟的搏杀,以现实主义的冷峻,洞透了这块古老大地的精神内核,具有极强的现实冲击力。它的深刻的批判力度,足令世人震惊。

这本书看起是非常痛快的,很快就能读完。但在酣畅淋漓的阅读过后,你会不由自主地思考人性。

《北平无战事》

有人说由这本书改编的电视剧比这本书要精彩,因为严格来说,这本书是剧本,并不是小说。但也有人说,从文字里获得的东西真的很不一样。这本书很宏大,要写好近代史其实不容易,作者有一个很清晰的建构。还是看看吧,毕竟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1948年,太平洋战争结束后三年,北平经济崩溃、民生凋敝,看似平静的北平城内暗流汹涌。

国共两党决战之际,以蒋经国为首的国民党少壮派,突然对涉嫌通共的国民党空军王牌飞行员方孟敖委以重任,将其飞行大队改编为国防部经济稽查大队,前往北平调查民食调配物资的贪腐案,藉此打击以方孟敖的父亲、国民党中央银行北平分行行长方步亭为核心的孔宋家族贪腐势力,真正目的其实是要执行国民党“黄金运台”的惊天计划。

此委任状一下,国民党内部清廉派和贪腐派斗争陷入白热化,特务、间谍、中统、军统齐聚北平,此时中共地下党、国民党反动势力及铁血救国会之间,一场勾心斗角、尔虞我诈的民国大戏即将揭幕……

王跃文的两本小说

《国画》、《西州月》

静读荐语:其实很多人看官场小说是从王跃文开始的。《国画》这本书被称为跻身官场的教科书,但是一度是为禁书。《西州月》也是遭过禁的,因为太过真实。另外,王跃文是信奉儒家的,他总是在字里行间教人向善。

《国家公信》

静读荐语:很多官场小说有一个通病,就是文笔真的不怎样……但是这本书真的很好看很精彩,情节紧张刺激!

讲的是一个关于**的故事:「由江东省单独发行的“七色彩”开出12亿元巨奖。26岁的《大江报》记者段飞第一时间采访到中奖投注站站主王为民,得到了第一手资料:中奖者不是老彩民!此前“七色彩”几次巨奖都花落江东省流动人口,为此网友早有质疑。难道“七色彩”在作弊?段飞在报纸上提出了疑问。第二天,王为民却意外推翻自己之前所说,在接受电视俞访问时说:中奖者是一位老彩民!一夜之间,当事人就出尔反尔;一夜之间段飞就被扣上了报道失实、有损国家公信尊严的帽子。段飞及其领导姜一鸣、于辉鸥因此被迫离开他们一起并肩奋战多年的《大江报》。为了进一步探寻真相,揭开“七色彩”内幕,段飞等人转战《京北都市报》,开始了充满艰辛与阻力、惊险与刺激的调查…」

不过,如果要追求官场的绝对真实,这本书可能就无法满足你的需求了。

《驻京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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