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骂人会触犯《大明律》,那么判处刑罚轻重的依据是什么?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8浏览:3收藏

明代骂人会触犯《大明律》,那么判处刑罚轻重的依据是什么?,第1张

明代骂人会触犯《大明律》,那么判处刑罚轻重的依据是什么?

A脏话的轻重程度

B两人之间的关系

正确答案:B

为巩固朝政,明太祖朱元璋深知严苛法典的重要作用,他命人修订的《大明律》是中国古代史上比较完整系统的古代法典,是他位后"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的重要总结,据记载,《大明律》反复修改了7次之多,在修订好后,为把《大明律》贯彻落实到基层群众﹐朱元璋还命人将一些常见的官民犯罪实例用来解释《大明律》条文,同时命令全国上下学习,使明朝条律深入人心,在很大程度巩固了统治阶级的地位。但是《大明律》却比较严苛,小编给大家收集了明朝常见的三种对骂人的定罪,来看看《大明律》有多严苛!

第一种比较常见,处罚也比较轻:也就是和你没啥关系的“路人甲”如果随便骂你几句,“路人甲”会被处以杖笞十下的刑罚,如果你两对骂,那你们会各自被杖笞十下!杖笞十下,会使你的屁股皮开肉绽!

第二种是骂自己的除了直系亲属之外的亲属,也就是骂你叔叔、阿姨会被处一年的徒刑,同时杖笞60下。骂自己的哥哥姐姐会被杖笞100下。

第三种是骂自己的父母亲(儿媳骂公婆也一样),属于很严重的骂人罪,因为骂父母属于明朝规定的“十恶”中的“不孝”,和谋反罪差不多的。如果你骂了自己父母亲,你父母亲上诉,不论你骂人的情节严重与否,你都会被处以绞刑!就算遇到皇帝大赦天下也没你什么事,骂了自己父母亲的人不会被宽赦。

  凌迟

  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陵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代,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

  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等。到了清朝乾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但后来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这在明太祖时期尤为突出。

  凌迟刑的处刑方式很残忍,一般记述是说将人身上的肉一块块割下来。而历代行刑方法也有区别,一般是切八刀,先切头面,然后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后枭首。但实际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几类。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双眉,三、四刀切双肩,五、六刀切双乳,七、八刀切双手和两肘间,九、十刀切去两肘和两肩之间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两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两腿肚,十五刀刺心脏,十六刀切头,十七、十八刀切双手,十九、二十刀切两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双脚,二十三、二十刀四切两腿。

  实际执行时,还有更多的,最多的是明朝作恶多端的太监刘瑾被割了三天,共四千七百刀。到公元1905年的光绪年间,凌迟刑被废除。

  _起源与神秘之名

  「凌迟」二字最早出现在《辽史刑法志》,指名为一种肉刑的名目。这个名词非常神秘,无疑的是汉人文字和草原民族契丹语的结合。

  我们可以在前几个朝代找到几乎相同的名词,不过第一个字最常出现为阜字旁的「陵」;「陵」的意思为「阜」或土丘;「迟」字则不能解读为现代中文的「迟到」,而是「逐_铺平」或「刮平」的动词。具体而言,「陵迟」可以指为逐_铺平或刮平土丘,意即一座坟堆,宗族的集体冢。不过,有些朝代的史篇记载具有象 _意义:「陵」,斜坡或运河沿岸土堤,代表制度、律法,所有国体的划定界限;「迟」,代表界限的下沈与崩_。所以「凌迟」意味著衰落的起始,此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防制度的崩_。因此,这个名词和刑罚系统没有直接关联,一直到辽代才用来指称一种肉刑。写法上有些差异(人们发现有写作「持」,而非「迟」),冰字旁的「凌」变得比阜字旁的「陵」常用。《宋史》中还同时采用两种写法,不过从元朝开始,只能找到第二种写法,也就是冰字旁的「凌」,而且永远只作为刑的解释。古代的写法只有在古籍出现,后来的人不再采用。从此「凌迟」只是肉刑的名字,少数博学多闻的人才会记起它从前的意义。

  事情的经过究竟如何?非常肯定地,它原本是契丹语的一种名词,发音非常接近汉字的「凌迟」,它是契丹辽代政权下所使用的一种肉刑,可能是利用小刀切割被缚_的犯人。几经考量之后,这个名词就固定用来指称辽代统治中国所施行的此种肉刑。

  对於研究刑罚系统改革的中国学者而言,这种刑罚具有蛮族的血_,它的名词晦涩难_,虽然不属於为「五刑」系统,但非常明确的具有汉人的字词。然而,将人缚在木_上_杀、切割,不仅是蛮族地区或异国朝代的处决,凌迟手段愈来愈频繁、系统化、萧规曹随,宋朝传至元朝,明朝承续后,又传至清朝。这几个朝代的中国,如同草原民族建立的王朝一样,继续将之传承下去。施行各类凌迟之翘首,首推对抗蒙古大汗、后来成为明太祖的朱元璋,他颁_《大诰》,已以「凌迟」之刑惩罚各式犯罪,特别是官吏的贪赃侵_,甚至无论财物数字如何微小。

  _极刑的持续扩张

  汉朝以后,中国_代谨慎定义律法的刑罚规范。一个好的王朝必须尽力抑制死刑的数量,必须废除最残酷的肉刑。因此,隋朝为他们的权力制定了「五刑」:笞、杖、徒、流、死。唐朝也采行这项系统,后来的几代亦相继跟随,唐朝的刑罚有明显减轻。如果_司法为了逼供而施以折磨,那么绞刑或斩首的死刑,便不能理解为,使被告遭受痛楚——西元745年的唐朝甚至考虑废除死刑!自安禄山之乱起,_乱频仍,因此经常施行极刑,当时进入一段难以解密的时期:理论上,隋朝与唐朝仍旧施行五刑的系统;实际上,从法典来看,则规定了许多更凌_的做法。

  宋朝「凌迟」刑的持续扩张,但同样地王权拒_更改刑律,因此《宋刑统》仍然不见「凌迟」的名目。首先,它是遵循人类宗教的牺牲教义,用以对抗流血叛乱的紧急措施。宋真宗(998-1022)诏令禁止大臣杨守珍支解叛乱者。仁宗统治时,王安石变法爆发党派之争,除了「凌迟」,「腰斩」也成为当时经常使用的刑罚。马端临在《文献通考》指出,大臣用这些刑罚吓阻想要谋取皇位的官吏。南宋时期,凌迟的刑罚愈来愈多,但也有官吏反对,例如陆游的陈情奏表,我在后文仍有描述。「凌迟」从来不曾编入宋朝的法典,因此想要了解实际的施行情况相当困难。我认为:用於惩治叛国罪中的叛变、共谋\,仍属有限,这是可能的情况。

  元朝正式将「凌迟」明定为刑法的一种死刑。其次的重点是,他们将它视为蛮族对汉人宣扬威权的工具,然而我们也可以看到,元朝法律和南宋末年一样,将凌迟予以合法化。元朝初年,凌迟不再成为暴动镇压、危险宗派的一种极端手段,而成为特殊犯罪的常见刑罚。凌迟,从元朝编入法典一直到1905年清朝废除为止,主要用来惩罚三大类的犯罪:

  - 谋逆君主之罪:重大暴动、叛国、谋\取皇位。

  - 伦常之罪:子女谋害父母、弟幼谋\害兄长,妻子谋害丈夫、奴仆谋\害主人。

  - 凶残与不人道之罪:活生生_断他人四肢(施以巫术);杀害同一家族三人以上;组织_派以制造恐怖。

  第一类和第三类仅是将古代的支解之刑予以合法化,附带一提,相当接近欧洲的犯罪惩罚:在法国,谋害君主之罪,处以四马分尸的极刑,_派首领须遭受轮刑,以铁器_断四肢;在英国,他们采用裂体(quartering)之刑,和中国一样,在大庭广_之下公开行刑、支解,一直实行到十八世纪为止。

  中国人有加重刑罚的特质。

  首先,第一个特质是君权与父权的同义化。尊亲属如同他们王国中的皇帝一般,是受到保护的,妻妾、子女、仆人是臣民,有共谋权位的倾向。在西方,_亲罪会受到严_的惩罚,但是还不到惩罚谋害君主之罪的程度。唯有中国人,将独创的方法发扬光大,以_平亲属之间的叛乱。

  第二项特质是「凌迟」的宣判株连「三族」,亦即所有父系与母系的尊亲属!甚且,有更荒谬之处,_乱大都个人所为,但宣判时却视为家族之罪。尽管只有朱元璋有意_行这项法则,大力清除公职官员;但是不要忘了,他的儿子永乐曾经屠杀忠於前任建文皇帝的方孝孺,以及株连他的家族超过八百人。后来,「三族」法不再是株连尊亲属的死罪,而改为放逐。清朝的时候,只有成年的儿子会被放逐,时间长短不定。清朝延续明朝的法律,不过刑罚有减轻,包括第一大类的谋逆君主之罪。因此,「文字狱」案件经常判处凌迟刑罚,不过任何罪犯都不至于如戴名世(1653-1710)等人,真正地遭受支解之刑,他们所犯之罪可以改为斩首或赐死。相反地,其他伦常之罪、凶残与不人道之罪等两大类犯罪,尤其是犟盗罪,则会处以凌迟之刑,一直施行到清朝末年刑法改革废除为止。

  _凌迟起始至废除的文人反抗

  凌迟,出现在西元920年的辽代,十三世纪末成为一种法定的刑罚,1905年废除,大约比欧洲_了一个世纪之久(1789年法国废除轮刑,1810年英国废除裂体之刑)。废除凌迟,是朝向施行西方法典的第一_措施,监禁、罚款取代原来的肉刑,并节制绞刑。

  有些人发觉到「凌迟」的不人道酷刑,即认定中国人殷殷期_欧洲的法律与观念,这是一项严重的错误。从宋朝之后,就不断出现限制或废止凌迟之刑的声音。当时可证明废除凌迟的最好例证,就是伟大诗人_官吏陆游的陈情书,这篇文字在当时是出人意外之举:他认为只需斩决取代凌迟,慷慨激昂地辩护废除凌迟的好处。其实,陆游的论点可归纳如下:(一)残酷死法、暴露器官,使国族不受尊重,妨碍实践教化的使命;(二)打_最恶劣的_派,不应以牙还牙:支解罪犯并不合法理,即使他曾经支解过别人;(三)汉朝和唐朝两代同时提供革新与有效的刑罚系统,放弃酷_之刑。因此,他认为应该限制并废除「凌迟」与其他残酷的刑罚。

  这篇文字经常被反对凌迟的文人引用,他们提出各种不同的论点。在此本人仅引述最重要的几则:清朝初年的法学家王明_,1680年印行的《读律佩_》著作中提到,凌迟为五刑之外,因此为「正法之外」的刑罚,或者「非刑」。的确,尽管各朝皇帝采用,其实并不是合乎法理,有违中国刑罚的精神。擅长考证的大文人钱大_(1728-1804)坚称,凌迟一词晦涩难_,刑名必须清楚明白,要能「明刑弼教」。所有的争论在_代文人间流传、搜集,清朝博学的法学家薛允升(1820-1901),他的两本著述《唐明律合编》、《读例存疑》,对於清朝末年刑法的变革也有深远的影响。他大量引述陆游、王明_、钱大_的观点,力陈恢复汉唐,不将凌迟纳入刑法之中。他的门生沈家本,也采用相同的论述,1905年4月24日的陈情奏表,终於得以正式废除「凌迟」。

  当然,在帝王的统治之下,文人建请废除凌迟、或减少死刑的声音,实在太微弱,他们必须承受沈重的外在压力。我们甚至可以推测,太平天国之乱以后,类似死刑在清朝末年非常频繁,因此凌迟废除数月前,法国使馆士兵在北京菜市口刑场,拍摄到三个不同死刑犯的凌迟照片。这些照片不利於中国的过去,化为恐怖的证物。但是如果有一张照片,或者一位摄影者能_拍摄到类似「凌迟」的英国或法国酷刑的画面,会有什么情况发生?「中国酷刑」,不仅是法律史上的客观事实,我在此强调,它同时也影响欧洲人,在须臾之间留下对中国的某种观感。这是_史中常见的例子,但是它是新颖的,西方文明第一次拥有科技的方法,将视觉定格于纸上。在此,_史家们应该留给这位艺术家一些空间,他深知尽情展现蔑视权力暗藏,支配者操控的不凡观点。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监刘谨,听说一共割了三天才让他断气

  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凌迟

  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凌迟,原来写作“陵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的斜坡。荀子说:“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车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为有平缓的斜坡,车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顶。后世将陵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它的缓慢之义,即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毕命。所以,凌迟也叫脔割、剐、寸磔等,所谓“千刀万剐”指的就是凌迟。

  这种把活人零刀割死的作法早就有了。南朝宋后废帝皇帝刘昱曾亲手将人脔割。北齐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脔割的手段来杀人。唐中期安史之乱时,颜杲卿抗击安禄山兵败被俘,与袁履谦等人同时被零割。但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罚,人们大多认为始于五代。陆游说:“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但在五代时,已有人意识到凌迟之刑过于残酷,主张废弃不用,如后晋开运三年(946),窦俨奏称死刑宜只保留斩、绞二种,而“以短刀脔割人肌肤者”,应当禁止。后晋出帝石重贵准奏,不再使用凌迟之刑。

  北宋开国之初,力纠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迟之刑。宋太祖时颁行的《刑统》,规定重罪应使用斩或绞,没有凌迟。宋真宗赵恒时,内宦杨守珍巡察陕西,督捕盗贼,捕获贼首数人,他请示朝廷,拟将他们陵迟处死,用以惩戒凶恶的人。真宗下诏,命令将俘虏转送有司衙门依法论处,不准使用凌迟。到了神宗熙宁、元丰年间,才正式将凌迟列为死刑之一。《通考·刑制考》说:“凌迟之法,昭陵(宋仁宗陵号)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如熙宁八年(1075),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余姚县主簿谋反,李逢在被捕后受审时,供词中又牵连了秀州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朝廷诏令有司审理此案,结果,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到了南宋,《庆元条法事例》更明确地把凌迟和斩、绞同列为死刑名目,这样的规定一直延续到明清。

  凌迟在宋代通称为剐。景德年间,御史台曾审问杀人贼犯,定案之后,知杂王随请“脔剐之”。“剐”字原作“呙”即“骨”字去了“月”(肉),其形状也像人的头颅骨。《说文解字》解释说,其以为“剔人肉,置其骨”,这正是零刀割人的意思。“剐”又作“卨”,明朱国帧《通幢小品》卷十八“字义字起”一节云:“贞元中,宣武兵变,执城将卨之”。并注解说,卨,即“剐”字也。可见,“剐”的含义早已明了,只是到了宋代它成了凌迟的代名词而更加为人所熟知而已。这种情形,也常见于小说中的描写。《水浒传》第二十七回写教唆潘金莲害死武大郎的王婆被东平府尹陈文昭判为“拟合凌迟处死”,之后写道:

  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供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剐!”字,拥出长街,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由于宋代使用凌迟之刑较为常见,所以民间在对仇人进行报复雪恨时,也仿照作为官刑的凌迟把人脔割至死。《水游传》中也有这样的情节,请看第四十一回中李逵割黄文炳的一段描写:

  (李逵)说:“今日你要快死,老爷却要你慢死!”便把尖刀先从腿上割起,拣好的就当面炭火上炙来下酒。割一块,炙一块。无片时,割了黄文炳,李逵方把刀割开胸膛,取出心肝,把来与众头领做醒酒汤。

  以上所引用《水浒传》中的两段文字,可以看出宋代凌迟在执行时的大致情形,这和《宋史·刑法志》中所说的“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

  元代法律规定的死刑有斩首而无绞刑,对那些恶逆大罪又规定可以凌迟处死。元代凌迟执行时的情形与宋代相似,如元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中,窦娥的父亲窦天章复审冤案,宣判说: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赴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这和《水浒传》中王婆被凌迟的做法一样,都必须钉上木驴。这木驴大概是一个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以便在零割的时候该犯人不能乱动,它和古代那种“勾结奸夫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骑木驴”的刑罚不是一回事(参见本书《杂刑》)。杂剧《窦娥冤》比《水浒传》更明确地指出了应割的刀数。试想,把人割一百二十刀才致命,其残忍的程度不能不叫人不寒而栗。

  明代法律也明确规定凌迟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载:“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凌迟之刑的设立,反映了封建专制政治的残酷,统治者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和各种犯上作乱的行为,不惜采用一切毒辣手段。明代各朝中,凡是捕获农民起义的首领及其他叛逆者,都用凌迟之刑将他们处死。如万历三十四(1606),刘天叙等谋反,兵败被擒,为首的七人被磔死。这里的“磔”即是凌迟。嘉靖二十一年(1542),宫婢杨金英等人谋害世宗朱厚煾未遂,事发被捕,杨金英、杨莲香等十六名宫女不分首谋和协从,一律凌迟处死,并且锉尸枭首。万历七年(1579)五月,礼部侍郎董传策被府中的奴仆杀死,有司将凶手捕获,下狱审理,第二年把他们全都“剐于市”。

  实际上,明代的凌迟之刑并不仅仅施用于谋反大逆,有时对罪行情节较轻的犯人也加以凌迟。明初朱元璋亲自编定的《大诰》就记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如金吾后卫知事靳谦让妻子击鼓鸣冤,经审讯所诉不实,便判决靳谦犯了诽谤朝廷的罪,将他凌迟处死。崇德县民李付一任本县里甲时,因扰民而被人告发,县官传讯,他不予理采,公差王某前去拘捕他,他设计请王某饮酒,当王某喝醉时,李付一将王某绑缚起来,声称王某骗吃骗喝。李付一的行为虽然实属无赖,但还不至于构成死罪,结果他以诬诳罪被凌迟处死。又有北平道御史柯哲与都御史詹微有隙,于是何哲联合另外两名御史任辉、齐肃及四川道御史魏卓等共十八人一同捏造事实,陷害詹微。当时明太祖朱元璋正信任詹微,因而授意有司将何哲等人治罪,结果何、任、齐、魏四人被判为凌迟示众。像上面三例这样不该凌迟而被凌迟的案子还有一些,朱元道用刑峻酷,从这些事实就可以看出来。

  元代执行凌迟,把犯人零割一百二十刀,已是够骇人听闻的了,明代执行凌迟时零割的刀数更远远超过前代。明世有两次著名的凌迟处死案例,刀数有明确的记载,一是正德年间的宦官刘瑾,一是崇祯时进士郑鄤。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这里记刘瑾被剐的刀数可能是误传,实际上刘瑾被剐三千三百五十七刀。这样大的数目,实在惊人。民间妇女骂人时常说“你这个挨千刀的”,看来古代凌迟时将人割千刀以上并非虚词。

  先说刘瑾。正德五年(1510),刘瑾以谋反罪被判死刑,圣旨特批,将他“凌迟三日”,然后还要锉尸枭首。执行十的情景,当时参与监刑的张文麟有详细的记述:

  是日,予同年陕西司主事胡远该监斩,错愕,告于上述刘先生璟曰:“我如何当得?”刘回言:“我叫本科帮你。”予因应之。过官寓早饭,即呼本吏随该司掌印正郎至西角头,刘瑾已开刀矣。凌迟刀数,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头一日例该先剐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动刀,则有血流寸许,再动刀则无血矣。人言犯人受惊,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剐毕开膛,则血从此出,想应是矣。至晚,押瑾顺天府宛平县寄监,释缚,瑾尚食粥两碗。反贼乃如此。次日押至东角头。先日,瑾就刑,颇言内事,以麻核桃塞口,数十刀,气绝。时方日升,在彼与同监斩御史具本奏奉圣旨,刘瑾凌迟数足,锉尸,免枭首。受害之家,争取其肉以祭死者。锉尸,当胸一大斧,胸去数丈。逆贼之报亦惨矣。

  刘瑾把持朝政时,残害忠良,作恶多端,他落得如此下场固然使人解恨,但从他受刑的过程来看,凌迟这种刑罚不能不说它确实惨无人道。

  再看郑鄤。若说刘瑾被凌迟是罪有应得,而郑鄤受如此酷刑却使人感到惋惜。郑鄤是常州横林人,天启二年(1622)进士及第,他的文才与声望曾名噪一时。崇帧初年,由于朝廷内部党派之争引起政治纠纷,郑鄤也被卷了进去,他被人告发说犯有“杖母”和“奸妹”两项大逆不道的罪款,罪后由崇祯皇帝朱由检亲自批示,予以凌迟处死。

  关于郑鄤一案的详细背景与是非曲直,这里不作具体考述,我们只讲他受刑的大致经过。崇祯十二年(1639)八月二十六日黎明,圣旨下达让当日执行,有司官员立即下令传齐有关人役;押解犯人前往西市。当时的西市在北京皇城西侧甘石桥下四牌楼(后世简称西四牌楼,即今北京西四),处决死囚常在这里进行。按平常的惯例,斩首在西牌楼下,凌迟在东牌楼下,所以,那天早晨就有一伙人役在东牌楼旁边搭起一座棚子,里面供监斩官等人在此就座,棚子前面竖起一根上边有分叉的粗木杆。不一会,行刑的刽子手们也提前来到,他们每人带一只小筐,筐里放着铁钩和利刃。刽子手们取出铁钩利刃等,放在砂石上磨得非常锋利。辰、巳时分,监斩官带校尉、人役等押着郑鄤来到刑场。郑鄤被暂时停放在南牌楼下,他坐在一只大箩筐里,没有戴头巾也没有穿鞋袜,正在向一名书童絮絮不休地属咐家中后事。这时,围观的群众人山人海,把周围的道路、空场堵得水泄不通,附近的房顶上都爬满了人。有位吏役说,西城察院的官长还未到,必须稍停片刻,正说着,那位官长由随从前呼后拥,分开密集的人群向这里来了。就位之后,他高声宣读圣旨,由于周围人声嘈杂,他都念些什么,人们听不清楚,只听他最后的一句是:“照律应剐三千六百刀。”刽子手齐声附和,声如雷震,围观的群众莫不心惊胆颤,两腿发抖。只听得三声炮响,之后开始行刑。人群更加骚动起来,爬在房上的人有的站起身,伸长脖子,想看看刽子手怎样剐人。但由于近处的人围得密不透风,稍远一些就看不见行刑的场面。过了好大一会儿,只见那有分叉的粗木杆上垂了一条绳子,有人在木杆后面拉动绳子,绳子的另一端便吊起一件东西,鲜血淋漓,原来是人的肺和肝,一直吊到木杆最高处。这说明犯人的肉已被割尽,开始剖腹取五脏了。又过了一会,木杆上的绳子放下来,卸下肝肺,又吊起一颗人头,这说明郑鄤已被砍了脑袋,悬挂示众。接着,又把郑鄤的躯体也挂了起来,使他的胸贴着木杆,背朝着众人,大家看见他背上的肌肉被割成一条一缕的,却没有割掉,千百条密麻丛集,就像刺猬似的。这时,凌迟之刑宣告结束,有两名校尉手舞红旗,骑着快马同东飞驰,他们是去宫中把剐的刀数向皇帝报告。后来,有刽子手把郑鄤的尸体取下,把他身上的肉一条条的出售,据说人们买这些人肉是作为配制疮疥药的原料。

  清代仍有凌迟之刑。统治者对农民起义的首领一旦捕获,总是要凌迟处死。如太平天国北伐军失败,将领林凤翔、李开芳等八人被俘,都押解到北京凌迟示众。捻军首领张洛行、赖文光兵败被俘,也受了凌迟之刑。太平天国的著名领袖石达开在大渡河兵败,向四川总督骆秉章投诚,但没有受到宽大处理,清廷传旨将石达开不必押送北京,在四川就地处决,骆秉章这个镇压农民起义的刽子手竟残忍地对石达开等使用了凌迟之刑。那是同治二年(1862)六月二十五日,骆秉章率领清兵把石达开和宰辅曾仕和、中丞黄再忠等绑赴刑场。石、曾二人分别被面对面缚在两个十字木椿上。执行凌迟时,刽子手先对曾仕和割第一刀,曾仕和受疼不过,惨叫狂呼,石达开斥责他说:“为什么不能忍受此须臾时间?”曾仕和这才紧咬牙关,不再叫喊。石达开受刑时,被割一百多刀,他从始至终默然无声。石达开的凛然正气和坚强意志使清军官兵感到震惊,四川布政使刘蓉说他“枭桀坚强之气溢于颜面,而词句不亢不卑,不作摇尾乞怜语。……临刑之际,神色怡然,实丑类之最悍者。”

  凌迟之刑一直延续到清末。戊戌变法后,清廷受内外各种矛盾的冲击,不得不顺应潮流对传统的弊政作些改革。光绪三十一年(1905)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清廷准奏,下令将凌迟和枭首、戮尸等法“永远删除,俱改斩决”。从此,凌迟非人的酷刑才从法典中消失,被斩首代替了。

朱元璋下令打开刘伯温的棺材后看到了“开棺见尸者斩”六个大字,这个明朝例律正是朱元璋设立的,所以朱元璋十分羞愧,不仅为了自己忘了自己设定的法律法规,也为了他自己多疑的性格。

朱元璋我们都知道他是农民出身,能够得到天下是得到了很多的大臣辅佐。朱元璋登上皇位后,为了能够巩固自己的地位,也为了自己的儿孙铺路他杀了很多的功臣。朱元璋能够登上皇位和神机妙算的刘伯温有着很大的关系,刘伯温非常的有才能,大家都认为他的才能可以和诸葛亮相媲美。朱元璋自然也对刘伯温非常的忌惮,总是试探刘伯温的忠心,刘伯温自然也是知道朱元璋的想法。

刘伯温生前就开始建造自己的墓地,朱元璋对此很是害怕,他知道刘伯温的能力,害怕刘伯温在自己的墓地设计什么对自己和明朝不利的东西,虽然朱元璋多次阻挠刘伯温建墓地,但是刘伯温还是建造了。

刘伯温死后朱元璋对此还是不安心,于是就有了开棺的这一幕。我觉得刘伯温也许是知道朱元璋会打开自己的棺材才会把这样六个大字刻在那。这六个字提醒朱元璋的多疑行为,我可以理解朱元璋如此多疑,他农民出身身边有太多能人需要提防,而且打下江山容易,要坐稳江山需要他为儿孙们扫清阻力,现在的功臣在他死后也许会是权利的把持者,他不能留着这些隐患。

1增加了经济立法2规定了封建贵族的特权,及平民的义务3有极为严厉的惩治贪污的规定

原因(与上特征对应):1帝国刚刚建立要修养生息恢复发展经济;2巩固新生政权的需要,亟需稳固封建制度;3这与朱元璋的个人经历有关,朱元璋早年贫农出生,目睹了腐化吏治给带来的人民的痛苦,同贪污,同时朱元璋虐杀成性

国家建立后,由于社会事务的复杂化和社会分工的细致化,教育的有益功能开始显示出来,教育活动自然而然成为官府的重要事务,于是官学得以建立。据古籍记载,夏商时期就出现了官学。不过,学术界一般认为,官学真正形成规模,应当是西周时期的事情。西周的官学分国学与乡学两种:国学,专为高级贵族子弟设立,按照学生人学的年龄分为小学与大学两级。小学设在宫廷附近,大学设在近郊。西周的大学有辟雍、大池、射庐、宣榭等不同名称,也是周天子率领群臣及学生习射及表演乐舞的地方。天子所设大学规模较大,分太学。成均、上库、瞽宗、东序、西雍五学;而诸侯所设的大学规模较小,仅有一学。乡学,其教育对象主要是中小贵族子弟,因等级不同,有“塾”。“庠”、“序”、“校”等名称。

西周国学皆由官府兴办,而且教师也皆由官员充任。因为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懂得贵族礼制的官员,而当时体现这种礼制的典章文物与书籍都保存在官府,由专门的官员保管掌握,这些官员实际上就具有了教师的社会角色,所以“学在官府”、“官师合一”就成为西周官学的显著特征。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急剧变革,官学的垄断地位被打破,私学涌现出来与官学分庭抗礼。直到秦汉时期新的官学才重新占据了主导地位。秦朝禁绝私学,推崇“以吏为师”的教育方式,以便培养实用的人才。

汉朝建立后,拨乱反正,不仅允许私学发展而且进一步建立起完善的官学体系,为古代的学校制度奠定了基础。汉代的官学制度建立于汉武帝时期,学校共分五级,中央设太学,地方按行政等级设学、校、痒、序四级。当然,就整个汉朝地方的实际情形来说,很多地方限于条件,学校废置无常,并未形成这种等级秩然的教育体系。太学属于大学,教授者由学有家法的“博士”担任。学生称“博士弟子”或“诸生”与“太学生”,按照严格的标准从各地选拔而来。太学的教学内容是儒家的“五经”。每经各有“家法”,每师各有“师法”,学生必须严守,不许逾越。起初规定一年一考,及格者授官。东汉时改为两年一考,及格者授官,不及格者重修。考试的方式主要是射策。答题通常是写一篇议论文。答题不合格,称为“不中策”,可以再次射策。中策分甲乙丙三科,中策者分别授予郎中、太子舍人、文学掌故等官职。除太学外,汉朝中央还设过特殊的学校,最突出的是汉灵帝时的“鸿都门学”,专习书画辞赋,称得上是专门的艺术学校。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仍,学校时置时废,数量锐减。但西晋初年太学一度发展较快,在学人数激增。朝廷为保证贵族子弟教育,晋武帝时在太学之外另立国子学,规定五品以上官员子弟人国子学。这是古代在太学之外设立国子学之始。北魏时,在太学与国子学之外,又设立四门学,并遍置州郡学。三国时期卫觊奏请置律博士教授刑律,招收律学弟子员,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此后,后秦与南朝的梁皆设律学,使秦汉相沿的“以吏为师”的法律教育方式为之一变。晋武帝立书博士及弟子员,教习书法。这是中国古代专门的书法学校的开始。此外,南朝宋文帝时开设医学,培养医学人才。这些专科对于隋唐时期专科教育的开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隋朝的教育得到蓬勃发展。隋文帝时从中央到地方普遍建立官学。在中央设国子寺,置祭酒,专门管理学校的教育工作。这是中国历史上专门设立教育行政部门和设置专门教育长官的开始。在国子寺下,设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五学。在太常寺所属的太医署和太卜署设置医博士和太卜博士。另在太仆寺中设兽医博士,在大理寺设律博士。

唐朝的教育制度进一步完备,建立了庞大的学校体系。中央直属的学校有所谓“六学”: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律学。六学直隶国子监,长官为国子祭酒。此外,有门下省统属的崇文馆、东宫统辖的弘文馆和太医署统辖的医学。地方按行政区划,各设府。州、县学,并设医学,作为傍系。唐朝尊崇道教,中央及地方都建立了崇玄学,专门学习道经,学生毕业可参加道举考试。

唐朝完备的学校系统,不仅唤起了国内学生的学习热情,而且也对周边国家产生了很大的吸引力。高丽、百济、新罗、日本、高昌、吐蕃相继派遣弟子来留学,有力地促进了唐与周边地区的文化交流。

宋朝的官学制度因袭于唐朝,但由于宋代有过几次兴学高潮,所以官学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国子学是国家最高学府,太学是中央官学的主要形式。王安石变法,曾在太学推行三舍法,即按学生成绩分班升级。专科教育继续发展,除旧的书学、律学、算学、医学外,新设画学与武学。宋朝的地方官学也较为完善。按照路、州、县三级的地方行政区划制度,凡州、县两级皆设官学。在教学行政管理上,形成明显的特点,如设置主管地方教育的行政长官,政府拨给学田,保障教育经费等。

元朝是少数民族政权,学校制度带有鲜明的特色。中央官学分为国子学、蒙古国子学和回回国子学三种。国子学的管理实行积分升斋法与贡生制。积分升斋法:将学生按程度分别编人不同的斋舍,初为三斋,后改为六斋。六斋东西相向,下两斋称“游艺”、“依仁”,程度最低,学习小学;中两斋称“据德”、“志道”,学习《四书》、诗律;上两斋称“时习”、“日新”,程度最高,学习《五经》,明晓经义。学生每季考试,依次递升。“贡生制”,就是指此种选拔优秀生员直接授官的制度。蒙古国子学,是从蒙汉官员子弟中选拔才性优异者人学,以蒙语教授《通鉴节要》一书,经考试成绩优异者量才授官。回回国子学,招收公卿大夫及富室子弟,学习波斯文,为各官署培养翻译人才。

元朝按路府、州、县四级设立学校。诸路皆设提举学官管理教育。地方也设蒙古学,主要学习蒙古字学、医学和阴阳学(天文历算)等专门内容,目的在于为地方政府培养专门的人才。

明朝的教育制度因于元代,但更加详备。中央官学为国子监。国子监诸生按程度分为六堂:初等生员通《四书》者,人“正义”、“崇志”、“广业”三堂;修业一年半以上,考试合格者,升入“修志”、“诚心”二堂;再修一年半,经考试升入“率性堂”。生员学习的内容以《四书》、《五经》为主,同时要阅读《性理大全》、刘向《说苑》、《御制大诰》、《大明律》。

明朝的国子监出现了两个值得注意的现象:一是扩大了教育范围。凡中小地主子弟均有机会进入国子监学习,为广大的中小地主分享政治权利提供了机会;二是监生的身份可以通过金钱获得,出现了例监与捐监。

明朝的地方学校较以前更为发达。明太祖立国之初,就在全国各府、州、县及边防卫所设学,发达的地区甚至在乡村设村学。不过,在明朝科举取士的环境中,学校教育完全成为科举的附庸,八股文的学习成为最核心的内容。明朝为加强地方教育的管理,各省设学政主管教育行政工作。学政在任三年,主要负责对生员的考试。通常是两次,第一次是岁考,第二次是科考。选取岁考一二等生员加以复试,名列上等,即获得乡试资格。

清朝的官学制度皆沿自明代,变化甚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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