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相关问题解答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4浏览:2收藏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相关问题解答,第1张

一、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什么样的组织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由民政部登记注册并报国务院核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的宗旨是实现和维护摄影著作权。主要工作内容是:接受授权,发放使用许可;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进行摄影作品登记和认证;依法为权利人维权。

二、什么是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

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就是把分散的权利集合起来形成合力,以强势的力量实现著作权,并应对各种侵权行为。它具有专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和代理功能。它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向摄影作品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然后把这些使用费分配给作者。

三、以集体管理方式行使摄影作品著作权有什么好处

1.强势对抗一切侵权行为,增强著作权的保护力度,提高保护水平。

2.专业化运作、工作效率高。

3.犹如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架起一道桥梁,让使用者方便、合法地获得使用授权,使摄影作品得到广泛地传播和使用。

四、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能为摄影人做什么

1.接受摄影人授权,提供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服务。

2.向摄影人分配作品的使用费。

3.进行摄影作品的版权登记认证,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4.为摄影人主张权利,进行涉及侵权的仲裁和诉讼活动。

五、为什么要开展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

摄影作品被使用的范围十分广泛,形式分散且使用数量巨大,尤其是网络传播的出现和发展,使摄影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更加便捷。从使用者的角度讲,他们要想一一找到作品的权利人取得使用授权如大海捞针十分不易。作为为数众多的权利人,也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得到社会更加广泛的传播和使用,从中体现出它们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犹如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架起一道桥梁,一方面让使用者能够方便地找到它们需要使用的摄影作品并取得合法的使用授权。另一方面,摄影者也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这个平台,把自己的作品向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得到更多的传播和使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欧美有近200年的历史,广大作者(作品的权利人)主要通过这类组织获得作品的使用报酬。在上述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配给艺术家们的使用费,已经成为他们主要的生活经济来源。

六、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代理商有哪些不同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报国务院办公会议核准成立的专门从事摄影著作权工作的非盈利性机构。它收取的作品使用费,绝大部分要分配给权利人(作者),自身仅提取少量管理费用,这一点对于广大权利人来说更具吸引力。因为,权利人可以在这里得到更多的使用费收入。另外,摄著协是政府指定的著作权管理机构,把摄影作品授权在这里进行管理则更加安全和可靠。

七、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否也从事的代理业务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从事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其业务包括进行代理。不仅如此,为了科学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摄影著作权,还要对摄影作品进行登记与认证,让广大权利人的作品在这里得到良好的保护与管理。

八、什么人可以加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凡是拥护本协会章程,拥有一幅或更多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拍摄、制作或以合法继承、转让、赠与形式获得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提出申请,经过审核批准可以成为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会员。

九、团体和单位是否可以加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只要以合法方式拥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无论任何团体和单位都可以成为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团体会员。

十、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能为权利人带来什么利益

1.权利人的著作权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2.权利人的作品可以通过协会的交易平台,获得更广泛的推广和使用。

3.通过协会代理的作品,权利人可以得到丰厚的代理使用费。

4.通过协会联系国外的同类机构,使权利人的摄影作品在国外使用得到有效的保护。

十一、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权利人拥有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17项权利。以复制、发行、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摄影作品,都应征得权利人的许可。权利人有授权他人使用其摄影作品并为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摄影作品。

十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管理哪些权利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并非全部管理权利人拥有的17项权利,它只管理权利人难以行使和无法控制的权利。例如,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权利人自愿授权管理的权利。

十三、加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权利人需通过合同将适合协会管理的著作权信托给协会,填写会员登记表、作品登记表,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且缴纳会费,即可成为协会的会员。之所以要通过合同履行入会手续,是为了保证协会具有著作权的主体资格,使协会管理摄影著作权的活动具有合法性。

十四、如果一些摄影作品已经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是否还能加入协会

权利人若有部分摄影作品委托代理机构代理,其仍然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十五、加入协会后还可以退出吗

只要会员以书面形式提出退会申请,就可以退出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退会后自动收回信托给协会的各项权利,相关的作品不再由协会管理。

十六、协会开展集体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权利人的授权,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

十七、协会发放使用许可授权的对象有哪些

凡以出版、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数字化制品复制、展览、演示、广播、电视以及一切传播方式使用协会管理的摄影作品的使用者,都是协会发放许可使用授权的对象。

十八、怎样分配作品的使用费

作品使用费的分配将依据作品的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多用多分少用少分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费时将根据实际使用数量和所获得的收益进行分配。

十九、入会需要交纳会费吗

权利人入会每年需向协会交纳一定数额的会费。会费数额将依据会员大会的决定收取。根据2008年11月召开的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大会的决定,协会一次收取四年会费共200元。此费用包括了基本服务数据库容量费和网络流量费。会员证不另收工本费。

二十、会员向协会登记的项目如有变化应该怎么办

会员向协会登记的所有内容,特别是作品名称、著作权归属、通讯地址等重要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协会要求更改。如果会员创作了新的作品或得到新的作品著作权,应该及时向协会进行登记,以保证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十一、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唯一的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吗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报国务院核准成立的中国唯一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业务范围涵盖全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并与国外著作权管理组织开展合作。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不能交叉、重合,这意味着不会再设立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法律分析:**摄制许可证办理时的办理流程:

1、须是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向广播**电视总局**事业管理局报送下列材料:

(1)、拍摄影片的申请;

(2)、不少于一千字的故事梗概一份,四号字体。另须注意:

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重要涉外、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文学剧本一式三份,或:

a、提交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剧本审读意见;

b、提交中央和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制片单位申请立项所报剧本的审读意见。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公司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6)、编剧允许公司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3、期限:

在决定受理后20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但**剧本需另请专家或送有关部门评审时,立项时间延长。

法律依据:《**管理条例》

第三条 从事**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改进**剧本(梗概)备案和**片管理制度,提高**质量,繁荣**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业健康发展,根据《**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剧本(梗概)备案和**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剧本(梗概)备案、**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剧本(梗概)备案和**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审查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负责**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片的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属地审查)。第二章 **剧本(梗概)备案第五条 持有《摄制**许可证》的**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片,应在拍摄前将**剧本(梗概)送广电总局或相应的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备案。

  联合摄制**片的,应当由其中的一个单位提前办理备案手续。第六条 办理**剧本(梗概)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

  (二)不少于一千字的**剧情梗概一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四)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片许可证(单片)》,需向广电总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填报《摄制**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第七条 **剧本(梗概)备案的程序:

  (一)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提出备案;

  (二)广电总局或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发给《**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式样附后)。

  如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如对备案的**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如**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需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制片单位。第八条 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应将**剧本(梗概)备案情况抄报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将定期在相关媒体公布**剧本(梗概)备案情况。第九条 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剧本立项及完成片的管理规定办理。第十条 拍摄重大文献纪录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摄制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片的管理规定办理。第三章 **片审查第十二条 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第十三条 **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

  (十)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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