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中的家庭观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4浏览:1收藏

中国文化中的家庭观,第1张

按照中国的传统,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是十分亲密的亲属关系,从民俗和倡导良好的亲属关系方面,赋予近亲属间保持联络与相聚的权利符合国民的意愿,也顺应中国几千年来深深植根于传统文化中的家庭观其次,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均规定祖父母和孙子女,兄弟姐妹互为第二位的抚养义务人,且彼此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连接触,联络,相聚的机会都没有,本该朝夕相处共享天伦的他们却陌同路人,势必会给履行抚养义务和行使继承权利带来尴尬与困惑最后,在家庭关系中,除了夫妻关系外,还有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从有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方面而言,父或母的探望对其影响固然很大,但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望,兄弟姐妹的探望,其作用也不容忽视,能体现和表达的多方面的亲情,极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发展因此,在一定条件下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应是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之一

男耕女织,分工清晰;

从属于农业,不占主体地位;

为了养家糊口之用,产品归自己所有

大部分自产自销,仅有一小部分拿到市场上出卖;

手工,生产过程简单,规模小,技术单一。

春秋末年(公元前475年),中国开始进入了封建社会。由于奴隶制度的崩溃,新兴地主阶级登上政治舞台,以及士阶层的壮大,私学的大兴,扩大了教育对象,使得更多的人掌握了原来为贵族所垄断的文化与道德等方面的知识,为更多的家庭实施学前教育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儿童的学前教育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一、封建社会的学前家庭教育

在封建社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子女与社会最早的接触点,也是我国古代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场所。

1.封建社会学前家庭教育的目的

(1)为培养统治人才服务

在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多重视教育,设立学校,他们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学校教育为封建社会培养“建国君民”的统治人才。在我国古代最早的一本教育学著作《学记》中曾经说过:“君子如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学乎。……是故古之王者建国君民,教学为先。”(《学记》,《中国古代教育文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年版,第95页。)汉代太学的设立也能够说明这一点。太学是封建社会一种重要的官学机构,它的最初设立动机,就是西汉武帝接受当时著名的教育家董仲舒的“养士之大者,莫大乎太学;太学者,贤士之所关也,教化之本源也”(班固:《汉书•董仲舒传》卷56,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512页。)的主张,为造就官僚后备军而设立的。隋唐以后,虽然由于科举制度的影响,学校日渐成为科举的附庸,但其最终的目标,仍然是为了培养统治人才。

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它的目的自然是与学校教育的目的一致的,都是为培养封建社会需要的统治人才服务的,因此封建社会的许多家庭在实施学前家庭教育的过程中,长辈们常以“学而优则仕”的思想教育儿童,以日后求官进爵的知识启蒙儿童。同时统治者亦非常重视学前家庭教育,视其为封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造就官僚后备军的人才教育的开始。

(2)齐家治国的基础

《礼记大学》中说:“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孔子也说:“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顾炎武:《日知录•家事》,《中国学前教育史资料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44页。)可见,古人十分重视家庭教育,并把它作为今后出仕、治国安邦的基础与管理才能的一种检测。同时,由于“天下之事,莫不有其初。家之立教,在子生之初。”(丘:《大学衍义补》卷首,四库全书本。)故家庭对幼童的学前教育,又是家庭教育的基本内容与起点。从这个意义上讲,为日后能够齐家治国奠定基础,也是学前家庭教育的目的之一。

家教与治国的逻辑联系为纽带的宗法政治统治,皇位实行嫡长继承制,百姓以血缘关系亲疏。家庭内部以父权实施家长制管理,国家最高统治者则以君权实施“家天下”的统治,父权与君权名异实同。秦以后虽实行郡县制,但仍以家庭(家族)为国家对臣民进行统治的中介。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地方行政,一般都以县为最下级的行政单位,然而县境广阔,人口众多,要实行有效统治,还必须依靠地方自治性质的乡村组织。由于中国农村社会聚族而居的特点,家族成为乡村组织的基础。乡村组织对百姓实行的是族权与政权的联合统治,因此,国家的统治归根到底是要依靠家庭组织的力量。“家之不宁,国难得安。”由此,许多政治家、思想家提出国之本在家,欲治其国,须先齐家的观点,并赋予家庭人口生产、物质生产、教育三重职能,使中国传统的家庭具有特殊的意义。

(3)光耀门楣

如果说齐家治国是政治家为古代学前家庭教育制定的终极目标,那么光耀门楣则是普通家庭实施学前教育的实质动机与最切近实际的目的。有一则民间笑话:有位父亲让其心爱的儿子骑在脖子上赶路,一位道学先生见了,指责道:“骑父作马!”然而道学先生的话音刚落,小孩便喊道:“望子成龙!”小孩子的话道出了当时做长辈的普遍心态,而这种心态又是与希望家族兴旺发达的企盼密切联系着的。

将个体的光荣与家庭的荣耀联系起来,根源于中国社会的特点。中国古代是个注重血缘关系的社会,历代统治者制订法律,惩罚罪犯,都不只限于个人,总要牵连整个家族,所谓“一人当灾,全家遭殃”,一人犯法,轻者罪及三族,重者株连九族。同样,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个人出人头地,不仅是个人的荣幸,也是全家的荣耀,如在科举时代,若家中有人高中举人、进士,则朝廷以大红喜报报喜,整个家族都将沉浸于喜气洋洋之中。正是由于个体与家庭间这种休戚相关、荣辱与共的关系,使得学前家庭教育在封建社会显得格外重要。家中长辈都视子女为私有财产,希企通过家教早日使子孙“成龙”,以达到振兴家业,光宗耀祖的目的,同时,子孙们亦以身许家,把光耀门振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和报答父母养育之恩的最好方式。

2.学前家庭教育的内容

综观上下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时期的学前家庭教育,其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教育、生活常规教育、文化知识教育、身体保健等方面。

(l)思想品德教育

中国古代向以思想品德为教育内容的主体,孔子说:“行有余力,则以学文。”(《论语•学而第一》,《论语译注》(杨伯峻),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5页。)行指品行、德行,意思是说在品行、德行修养有余力时才可以学习文化知识。以品德为先不仅是数千年封建社会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主旨,而且也成为学前家庭教育的“纲领”,汉时王修曾教育自己的儿子:“未必读书,并学作人。”(王修:《诫子书》,《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后汉文》。)南宋教育家朱熹亦说:“自小便教之以德,教之以尚德不尚力之事。”(黎靖德:《朱子语类》卷7,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3页。)在家庭中对幼儿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主要是使儿童形成初步的道德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这种德教内容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①孝悌

《吕氏春秋•孝行》中说:“夫孝,三皇五帝之本务。”可见,注重孝道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西周以后,孝悌之道更是成为古代道德的根本,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培养幼儿的孝悌观念,也就成为学前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

对幼儿进行“孝”的教育,主要是要求幼儿从小养成不违父母意志,服从父母绝对权威的习惯。如清代学者李毓秀在其所著《弟子规》中曾说:“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父母教,须敬听;父母责,须顺承。”北宋史学家司马光在《居家杂仪》中也指出:“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无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这些要求均是为了突出父母的绝对权威。

对幼儿进行“孝”的教育,还要求幼儿自小养成敬奉双亲的习惯。《孝经•纪孝行》中说:“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意思是说,孝子的事亲之道,主要是平时对父母态度应恭敬,不得懈怠,尽己之能侍奉父母并使其得到快乐。《礼记•曲礼》中也要求儿子对父母应做到“冬温而夏清,昏定而晨省”。即冬天应使父母温暖而不受寒,夏天应使父母凉爽而不受热,晚上要为父母铺好床,早晨要向父母请安。东汉时的黄香可以说是实行这种孝行的典范,“香九龄,能温席。”(王应麟:《三字经》,《中国封建蒙学文化评述•附录》,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2页。)据说黄香9岁时,对父亲非常孝顺,寒冬时能用自己的体温为父亲暖被窝。因此他就被列为古代廿四孝之一,成了封建社会儿童学习的榜样。

注意从小培养儿童孝顺双亲的品德,是我国古代尊老孝亲传统道德意识的体现,同时,以此作为儿童道德意识形成的起步,亦符合儿童道德形成的规律。当然,封建社会的“孝”从本质上说是“借正父子之论,“以严君臣之分。”突出父权的“孝”,旨在强化对皇权的“忠”,而且这种“忠”、“孝”是不问是非的“愚忠”、“愚孝”,它完全扼杀了儿童的个性与自由,成为制造奴性和奴才的渊薮,这是我们应当批判的。

如果说孝是用以维系纵的家庭关系,占主导地位,那么悌则是用以强化横的家庭关系,居辅助地位。对幼儿进行悌的教育,主要是要求孩童自幼兄弟友爱,为兄者爱护弟弟,为弟者敬爱兄长。据说东汉时大文学家孔融4岁时,就能把大的梨子让给兄长吃,而自取小的。这则“孔融让梨”的故事在封建社会曾广为流传,并在学前家庭教育中作为进行悌的教育的典型事例而屡被引用。

家庭教育中强调悌德的培养,目的是为了使兄弟和睦,家族兴旺,个人日后能在社会上立身。三国时向朗曾告诫其子说:“贫非人患,惟和为贵。”“九族和则动得所求,静得所安。”(向朗:《遗言诫子》,《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三国文》。)北齐教育家颜之推则明确指出:“兄弟者,分形连气之人也……二亲既殁,兄弟相顾,当如形之与影,声之与响。”(颜之推:《颜氏家训•兄弟》,《颜氏家训集解》,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37、40页。)如果兄弟阋墙,则子侄亦不相爱,当有外祸来临之时,还会有何人援手相助?《魏书•吐谷浑列传》中还记载了一则故事:吐谷浑国的国王阿豺有20个儿子,他在病危时便把儿子们叫到面前,说道:“你们各人拿我一枝箭,在地上折断。”他的儿子都把箭折断了。随后他又对其母弟说:“你取19枝箭来,合在一起把它折断。”他的母弟怎么也折不断。阿豺便说:“你们明白吗?单独一枝箭容易折断,把多枝箭并在一起就很难折断了。只有你们同心协力,然后国家才能够巩固。”这则故事正是寓意着兄弟团结才有力量的道理。

②崇俭

我国古代是个农业文明的国家,农村的稳定决定着朝廷的安危。农业生产艰辛,丰收得之不易,一如唐诗中所说:“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故珍惜粮食,崇尚俭朴就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

在封建社会中,父辈创下的家业,小辈坐享其成,难知其中的艰辛。“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司马光:《训俭示康》,《传家集》卷67,《四库全书•集部•别集类》。)如果不使自己的子弟养成俭朴的生活习惯,他们就有可能成为败家之子,这也是许多家庭重视对儿童进行崇俭教育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使幼儿树立崇俭的观念,封建社会中的一些有识之士在家庭中经常教导儿童俭朴是一种美德,奢侈则是最大的罪恶,如宋代文学家陆游在《放翁家训》中曾告诫后辈:“天下之事,常成于困约,而败于奢靡。”认为生活的清贫、俭朴,常促人奋进、成才,而专尚奢侈则会使人堕入深渊。明末清初的朱柏庐在其家教名篇《朱子家训》中也曾要求子女:“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

为了培养儿童的俭朴生活习惯,对于幼儿的饮食与衣着,古人主张不能过于讲究,如《礼记•曲礼》中曾规定:“童子不衣裘裳。””这不仅是因其过暖不利于儿童发育,更主要的是因其华贵不利于儿童养成崇俭的习性。清代的唐彪对此说得很明白,他说:“童子幼年,不可衣之罗绮裘裳,恐启其奢侈之心,长大不能改也。”(唐彪:《人生必读书》,《中国学前教育史资料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68页。)

③诚信

诚信就是诚实无欺。明人李贽说:“夫童心者,真心也。”(李贽:《焚书•童心说》,《中国学前教育史资料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48页。)幼儿的天性纯洁美好,“绝假纯真”,然而由于不正确的影响或幼儿自身因自夸或惧过之故,有时也会说谎,这是日后欺诈之心生长的萌芽,长此以往,其“童心”将逐渐失却,“若失却童心,便失却真心;失却真心,便失却真人;人而非真,全不复有初矣。”(李贽:《焚书•童心说》,《中国学前教育史资料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48、49页。)要卫护此诚实无欺的“童心”,使之不失,长辈首先应该从正面进行教育。而由于幼儿年幼无知,难辨是非,长辈又应以自身诚实的行为来引导幼儿,《礼记•典礼上》中说:“幼子常规毋诳。”视,同示。元人陈释为:“常示之以不可欺诳,所以习其诚。”(陈:《礼记集注》,《四书五经•礼记集注》,中国书店1984年版,第4页。)春秋时期的曾参在这一方面,曾为人们作出了榜样。据《韩非子•外储说上》中记载:有一天,曾参的妻子要上街去买东西,小儿哭嚷着也要跟妈妈一同去,曾妻便哄孩子说:“你留在家里,妈妈回来杀猪给你吃。”等到妻子购货回家后,曾参便要捉猪杀之,其妻赶快制止他说:“我刚才只不过和孩子说着玩罢了,你怎么真的要杀猪?”曾参则说服妻子:“小孩是不能欺骗的。小孩年幼无知,只会学父母的样子,听父母的教诲。如今你说话不算数,哄骗孩子,实际上是在教孩子说谎。为母者欺骗了孩子,其子便会觉得母亲的话不可信,以后再对他进行教育,就不会有效果了。”于是曾参最后还是把猪杀了。

《韩诗外传》中也记载了一则孟母教子无欺的故事:孟子幼小的时候,有一次看见邻居家在杀猪,便问母亲:“他们杀猪干吗?”孟母随口答道:“给你吃。”继而又很后悔,她想:自己这是在用假话去欺骗孩子,也是在教小孩不诚实。于是便去买了邻居家的猪肉给孟子吃,以免对孩子产生不良的影响。一旦小孩由于某种原因说了谎时,父母则应该及时训诫,予以纠正,以杜绝此类事的再度出现。宋代邵博在《闻见后录》中曾记载史学家司马光儿时的一件往事:当司马光只有5、6岁时,一次剥核桃吃,不会去皮,其姐要帮助他,他执意不肯。后来一婢女帮他用热水把核桃烫一下后,很容易剥去了皮。等姐姐再来时,见他已将核桃皮剥去,便问他是谁帮他剥的,司马光回答是自己所为。恰好父亲在旁边目睹了此事的经过,听到司马光的回答便厉声训斥:“你怎么敢胡说?”司马光从此再也不敢说谎了。

④为善

善,在封建社会主要是指合乎道义、合乎礼仪的事。古代学前家庭教育中非常注意使幼儿养成行善去恶的观念,经常教育幼儿除在家孝顺父母、敬爱兄长外,在外凡是合乎道义的利人之事告应为之、由于孩童年幼,不可能做出惊天动地的大善事,故许多家长都非常重视教育幼儿行小善成小恶,积小善以成大德。如三国时的刘备曾遗诏教训后主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刘备:《遗诏敕后主》,《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三国文》。)清人张履祥在《训子语》中亦说:“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西汉的贾谊在《新书》中还曾记载了这样一则古人教子为善的故事:春秋时期的孙叔敖,幼时在外玩耍,见到一条两头蛇,回家后向母亲哭诉:“我听说看见两头蛇的人必死,今我见到一条两头蛇,恐怕我活不了多久。”母亲问他蛇在哪儿,他说:“我怕别人又看见它,已将它打死埋掉了。”母亲说:“你不必担忧,凡积善行善的人,老天爷会予以保护的。”古人重视教育幼儿为善积德,积小德成大德,这无疑是很可取的。

(2)生活常规教育

封建社会的家庭对学前儿童实施生活常规教育,主要包括日常生活中礼仪常规的训练和卫生习惯的养成。

 不知道辈分算不算一种文化,然而弄清辈分却真得算一门学问。在中国,辈分的起源和历史,不是才疏学浅的我所能够考证的,然而从古籍中的记载及自己幼年至今的阅历,却使我触摸到,辈分经历岁月沧桑,朝代更迭而潜移默化变化的河流。辈分,对于一个人来说,一生下来就被确定了,自己别无选择。同宗族之间的辈分是严格遵守的,比如说称呼必须准确,日常生活中要向长辈请安、敬烟、让座、让路,坐次上也十分讲究,不能乱了礼法。一个人的言行举止甚至命运都会受到宗族礼法的影响和传统道德的束缚。曾读过这样的史料:在山西、五台山下,有一个4000余人的大村庄——槐荫村。赵姓占了90%以上,人称赵氏一家村,人兴族旺。据《槐荫村志》记载:槐荫村自新石器时代便有人类聚居。明朝洪武年开始,赵氏始祖伯英公从朔州马邑迁来五台,定居槐荫,以务农为主,勤俭持家,逐渐成为五台望族。赵氏家族繁衍至今,已有600余年,传25世,勤奋起家,豪爽待人,传宗续谱,辈分严谨,还组织筹划下《赵氏宗谱》一套12本书。赵氏家族之间辈分是严格遵守的,即使是白发满头的老者,也必须称呼比自己辈分大的娃娃为爷爷、叔叔。如果有人叫错了称呼,立即会受到族人的指责和纠正。宗族中孩子的取名也是依据宗谱中的辈分而定,不可随意而取。可见,槐荫村的人民几百年来生活在这样一个相对封闭或半封闭的环境里,已经逐渐形成并沉淀下来一种相对独立的文化和礼法制度,影响了一辈又一辈,一代又一代人。这里人口流动少,人们生活安定,生活也相对贫穷、落后,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必然要求同族、本家团结协作,互帮互助,宗族间的纽带也就比较紧密,它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开放的程度也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我们熟知的巨著《红楼梦》中,也能找到“辈分”的痕迹。如[林黛玉进贾府]一章里:黛玉“步步留心,时时在意,不肯轻易多说一句话,多行一步路,惟恐被人耻笑了去。”先拜见了外祖母,王熙凤来时,贾母戏说称她“凤辣子”便可。黛玉不知如何称呼,不敢造次,待到众姊妹说“这是琏嫂子”时,她才赶忙赔笑见礼,以“嫂”呼之。由此可见,在封建社会里,也是非常重视辈分,不清楚辈分,身份,称呼一个人时是十分小心谨慎的。而在行请安拜见礼或是吃饭时,对坐次、位置也十分讲究,如吃饭时对客人应礼让上座,而客人若很年轻、辈分也小,应推辞坐边座或下方坐,否则就会被人轻视,受人嗤之以鼻。当黛玉去拜见二舅舅贾政时,老嫫嫫让她炕上坐,黛玉度其位次,便不上炕,只向东边的椅子上坐了。见舅母王夫人时,王夫人本在西边下首坐着,见了黛玉,便往东让,黛玉料定这本是贾政之位,再三不肯,“王夫人再四携她上炕,她方扶王夫人坐了。”当贾老太太传饭时,贾母正面榻上独坐,两边四张空椅,熙凤拉了黛玉在左边第一张椅子上坐,黛玉十分推让,得到贾母解释“你舅母嫂子们不在这里吃饭,你是客,原应如此坐的。”黛玉方告了座,坐了。由于贾府中人物众多,各人身份不同,辈分复杂,黛玉不得不步步小心,时时在意,才不至于弄错,闹了笑话,乱了礼法。史料中的记载,古典书籍中的诸多表现,感觉似乎距离我们很遥远。然而我的那次难忘的经历却使我与辈分有了零距离的接触。我的父母是山东人,年纪轻轻都去支援了边疆,我便出生在那遥远而美丽的新疆。16岁那年,母亲携了我回家乡探亲。外公家住在一个偏僻的地方,汽车也难畅通,跟着母亲走了很远。中午时分,老爷子发话了:来,上桌子!四周的男人们,踌躇了片刻,互相谦让,然后落座。母亲却悄悄示意我,不叫我坐:在这儿,原来女人是不上桌子的!不懂规矩,更不能乱坐,这里绝对是一种地位的象征,如果乱坐,会招致大家的冷眼,最后终于在老爷子的示意下坐……

  辈分和称谓

  1、祖辈

  祖辈的亲属,按古代关于宗亲的范围,是从高祖开始。高祖以上的直系祖先则称为远祖、先祖、先人、鼻祖(鼻,始的意思)。

  (1)祖:在古代,广义是指所有父辈以上的男性先辈,狭义则是指祖父。

  (2)祖父:又称为“王父”、“大父”、“祖君”。在古代,“公”、“太公”、“翁”也可用来称呼祖父;如今对祖父最常见的称呼是“爷爷”。

  (3)祖母:又可以称为“大母”、“王母”、 “重慈”。又因古人有妻有妾,所以祖母又有 “季祖母”、“庶祖母”、“妾祖母”之分。祖母之称古今通用。

  (4)婆:是古代对成年妇女的很普遍的称呼,也可以用来称祖母。

  (5)奶奶:是今天对祖母的普遍称呼,古代的使用较晚。作为称谓,“奶”最早是作为乳母之称,以后又用以称母亲,又作为对以婚妇女的较广义的称呼。

  (6)堂祖父、从祖父、伯公、伯祖、伯翁、叔公、叔祖、叔翁等:这些是对祖父的兄弟的称谓。

  (7)堂祖母、从祖母、伯婆、伯祖母、叔婆、叔祖母等:这些是对祖父兄弟妻子的称谓。

  2、曾祖辈

  (1)曾祖:即祖父之父。古代还有“太翁”、“曾翁”、“曾大父”、“大王父”、“王大父”、“太公”、“曾太公”等称呼,比较特殊的是称“曾门”。

  (2)曾祖母:指曾祖之妻,还可以称为“太婆”、“曾祖王母”、“太奶”,其中较常见的为“太婆”。

  3、高祖辈

  (1)高祖:即曾祖之父,古今多称为高祖父,也有称为“高祖王父”、“高门”。但需注意的是,古代对高祖之上的历代远祖也可称为高祖。

  (2)高祖母:指高祖之妻,或称“高王祖母”。

  4、父母

  (1)父母:父母是亲属中最重要的亲属,除“父母”、“双亲”、“二老”、“爹娘”等古今通用的合称外还有“高堂”、“严君”、“尊亲”、“严亲”、“两亲”、“亲闱”等以及文人笔下的“所生”、“椿萱”等对父母的代称。

  (2)父、父亲:是对父亲古今习见的称呼,还可以称父亲为“公”、“翁”、“尊”、“大人”、“严君”、“爷”、“爹”、“爸”、“老子”等。

  (3)尊:古代常见的敬称用语,称自己的父亲可称“家尊”,称对方的父亲则称“令尊”。

  (4)爷:古代对成年男子较广义的称呼,宋代开始用作对祖父之称,魏晋南北朝就用作对父亲之称,或写作“耶”。

  (5)母:是对母亲最常见的称呼。而在古代对母亲的称谓中,大都和“母”相似,又用作对成年妇女或老年妇女的泛称。其中较重要的有:“婆”、“娘”、“娘娘”、“姥”、“大人”、“妈”、“慈”、“家家”和“姊姊”等。

  (6)继母:如果自己的母亲去世、离异或被父辈逐出,则称续娶之妻为继母、继亲、后母、假母、续母。

  (7)出母:如果自己的母亲离家之后还能相见,则称为出母。

  (8)生母:在古代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中,称自己的生身母亲为“生母”或 “本生母”。

  (9)庶母:在古代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中,如果自己的生母是正妻,则称父亲之妾为“庶母”、“少母”、“诸母”、“妾母”。

  (10)家家和姊姊:是中古时期对母亲的两种特殊称呼。

  (11)姨: 在古代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中,无论自己的生母是妻或妾,对父亲的妾都可以称为“姨”、“姨姨”、“阿姨”。

  ( 12 )义父:指是在自己的父亲之外再拜认某人为父,这个“义”字有外加、假、代、自愿等意。

  ( 13 )义母:指是在自己的母亲之外再拜认某人为母。

  5、与父亲相关的亲属

  (1)诸父、诸母:是对父亲的兄弟及其妻室的统称。

  (2)世父:对父亲的兄弟的称谓,现在更多的场合是称“伯父”、“叔父”

  或简称“伯”、“叔”。古人偶尔将几个叔父按伯、仲、叔、季的排行次序,分别称为“伯父”、“仲父”、“叔父”、“季父”。

  (3)伯母、叔母:是对父亲的兄弟的妻室的称呼。

  (4)从父:对父亲的叔伯兄弟可统称“从父”,又可分别称为“从伯”、“从叔”。

  (5)姑:对父亲的姊妹可称为“姑”(沿用至今),又可以称为“诸姑”、“姑姊”、“姑妹”,对已婚者一般都称为“姑母”、“姑妈”,与今不同的是偶尔也称“姑娘”。

  (6)姑父:对姑母的丈夫,既可称为“姑父”、“姑丈”,又可以称为“姑婿”、“姑夫”。

  (7)表兄弟:对姑母的子的称谓。

  (8)表姊妹:对姑母的女的称谓。

  举例:关天予的辈分是个不可猜测的天文数字,所以简单的一句话,关天于是你爸爸

  6、与母亲相关的亲属

  (1)外祖父:对母亲的父亲,称其为“外祖父”(与今同),又可称为“外翁”、“外大人”、“家公”、“老爷”等。

  (2)外祖母:对母亲的母亲,称为“外祖母”、“外婆”(与今同),又称为“姥姥”、“老老”等。

  (3)舅:对母亲的兄弟,古今均称“舅”,在不同场合,可加上一些修饰或补充性文字,如:“舅氏”、“舅父”、“嫡舅”、“元舅”、“堂舅”等。

  (4)舅母:对舅父之妻的称谓。

  (5)姨母:对母亲姊妹的称呼,先秦时称为“从母”,秦汉以来则称为“姨母”,或称为“姨娘”、“姨婆”、“姨妈”等。

  (6)姨父:对姨母之夫称为“姨夫”或“姨父”。姨母之子女也称“表兄弟”、“表姊妹”。

  (无论是舅父之女、姨母之女,还是姑母之女,都可以以“表兄弟”、“表姊妹”相称,古人统称为“诸表”。)

  7、考妣

  “考”和“妣”在先秦时是对父母的异称,无论生死均可用。秦汉以来,父母死后仍可称为考妣,但生前不再称考妣,考妣只用来对死去的父母之称。而且,考妣不仅用来称死去的父母,死去的祖辈乃至更早的直系先辈均可用考妣相称(在先秦时则是对先祖的泛称)。

  8、夫妻

  (1)夫:或作“丈夫”,本是对成年男子的美称,但又用作夫妻之夫。“夫”

  加上其它附加成分的表示丈夫意的相关称谓很多 ,如:“夫子”、“夫君”、“夫主”、“夫婿”等。除此,还可以用“良人” 、“郎”、“丈人”、“君”、“老公”、“官人”、“汉子”等称呼丈夫。

  (2)妻、妻子:是由古至今对妻的最主要的称呼。在妻之前加上各种附加成分,还有“贤妻”、“良妻”、“仁妻”、“令妻”、“娇妻”等。除此,还可用“妇”、“室”、“君”、“夫人”、“娘子”、“浑家”、“内”、“老婆”、“婆娘”、“太太”等来称呼。

  9、与丈夫相关亲属

  (1)公:也称公公,对丈夫之父,古称为“舅”,也称为“公”、“公公 ”。这些称呼正是今天称丈夫之父为“公”、“公公”、“老人公”的前身。

  (2)婆:也称婆婆,对丈夫之母,古称为“姑”以及由“姑”派生出的“君姑”、“严姑”、“慈姑”、“阿姑”等。后又称“婆”、“婆婆”。

  (3)舅姑、姑舅:是早期对丈夫父母的合称。近者称“公婆”。此外还有一个常见的称呼是“姑章”,或作“姑嫜”。

  (4)伯叔:对丈夫的兄弟的称谓,与近代所称的“大伯”、“小叔”是一致的。

  (5)小姑:对丈夫妹妹的称谓。

  10、与妻子相关亲属

  (1)岳丈:是对于妻子之父的称呼,古代还有“泰山”、“冰翁” 外舅” “外父”、“妻父”等代称。

  (2)岳母:对妻子之母的称谓,或称为“丈母”。

  (3)姑、外姑:早期用来对妻子之母的称呼。

  (4)舅舅:对妻子兄弟的称呼,或称为“舅”、“舅爷”、“舅子”等,还称为“内兄”、“内弟”、“妻兄”、“妻弟”等。

  (5)姨:对妻子的姊妹的称呼,或称“大姨”、“小姨”,也称为“妻妹”、“内妹”。

  11、兄弟及与其相关亲属

  (1)兄:又称为“昆”。今天则可用“哥”来称呼兄长。有兄弟数人的情况下,称呼中必须表示出排行,或以数字为排行,或用伯、仲、叔、季这些排行常用语等。(“哥”,古代是用得十分广泛的称呼,可以称父、称兄、称弟、称子。)

  (2)嫂:对兄的妻子的称谓,或称“嫂嫂”。

  (3)弟:是对与兄相对者的称呼。

  (4)弟媳:对弟的妻子的称谓,或称“弟妹”。

  (5)侄:对兄弟的子女最常见的称呼,也可直接称之为“兄子”、“兄女”,或称为“从子”、“从女”、“犹子”、“犹女”。

  12、姊妹及与其相关亲属

  (1)女兄、女弟:古代对姊妹的称谓,或直接称姊妹为兄弟。“姊”又称“姐”,与姊相对者称为“妹”。

  (2)姊夫、妹夫:对姊妹的丈夫的称呼,也可称为“姊婿”、“妹婿”。

  (3)甥:对姊妹之子最普遍的称呼,还称为“外甥”、“甥女”、“外甥女”。

  13、子女及与其相关亲属

  (1)子:在古代是一个使用范围较广的称呼,秦汉以后主要用作儿子之称。

  自己之子可称为“犬子”、“孽子”、“不孝子”等,别人之子又可称为“令子”、“良子”、“不凡子”、“贤子”等。除此,还可用“男”、“子息”、“贱息”、“儿子”、“儿郎”、“儿男”等来称呼子。若有几个儿子则有“长子”、“次男”、“幼子”等称呼。

  (2)女:对女儿的主要称呼。对别人的女儿往往称为“爱”或“嫒”,也称为“令嫒”、“闺嫒”。

  (3)义子、义女:指不是自己生育的,而是收养的子女,又称“养子”、“养女”、“假子”。同时还有一个常见的代称“螟蛉”。

  (4)媳妇:对儿子之妻的称呼。最初只称为“妇”,后因儿子又称为“息”,所以子之妻又称为“息妇”,或写作“媳妇”。

  (5)婿:对女儿丈夫的称呼,或称为“女婿”、“子婿”、“郎婿”、“快婿”等。除此,女儿之夫还可以被称为“女夫”、“半子”、“东床”“令坦”。

  女婿到了岳丈家,除了岳父、岳母可以称“贤婿”之类,岳家一般人都尊称其为“姑爷”、“姑老爷”。

  (6)孙:对儿子的子女的称呼,或称“孙息”、“孙枝”。“孙”又分为“孙儿”、“孙女”,“孙女”又称为“女孙”。

  (7)外孙:对女儿的子女的称呼。女姓还可称为“外孙女”。

  辈分称呼举例:

  父亲的父亲称祖父或爷爷,自称孙,孙女;

  父亲的母亲称祖母或奶奶,自称孙、孙女;

  父亲的哥哥称伯父或大爷,自称侄、侄女;

  父亲的嫂嫂称伯母或大娘,自称侄、侄女;

  父亲的弟弟称叔父或叔叔,自称侄、侄女;

  父亲的弟媳称叔母或婶子,自称侄、侄女;

  丈夫的父亲称公公或爸爸,自称媳妇;

  丈夫的母亲称婆婆或妈妈,自称媳妇;

  丈夫的伯父称伯父或大爷,自称侄媳妇;

  丈夫的伯母称伯母或大娘,自称侄媳妇;

  丈夫的叔父称叔父或叔叔,自称侄媳妇;

  丈夫的叔母称叔母或婶子,自称侄媳妇;

  祖父的哥哥称伯祖父或大爷,自称侄孙、侄孙女;

  祖父的弟弟称叔祖父或爷爷,自称侄孙、侄孙女;

  祖父的姐姐称祖姑母或姑奶奶,自称内侄孙、内侄孙女;

  祖父的妹妹称祖姑母或姑奶奶,自称内侄孙、内侄孙女;

  祖母的哥哥称舅公或舅爷爷,自称外甥孙、外甥孙女;

  祖母的嫂嫂称舅婆或舅奶奶,自称外甥孙、外甥孙女;

  祖母的弟弟称舅公或舅爷爷,自称外甥孙、外甥孙女;

  祖母的弟媳称舅婆或舅奶奶,自称外甥孙、外甥孙女;

  父亲的姐夫称姑夫或姑父,自称内侄、内侄女;

  父亲的姐姐称姑母或娘娘,自称内侄、内侄女;

  母亲的父亲称外祖父或姥爷,自称外孙、外孙女;

  母亲的母亲称外祖母或姥姥,自称外孙、外孙女;

  母亲的兄弟称舅父或舅舅,自称外甥、外甥女;

  母亲的嫂子或弟媳称舅母或妗子,自称外甥、外甥女;

  母亲的姐夫或妹夫称姨夫或姨丈,自称外甥、外甥女;

  母亲的姐姐或妹妹称姨母或姨姨,自称外甥、外甥女;

  妻子的父亲称岳父或爸爸,自称婿;

  妻子的母亲称岳母或妈妈,自称婿;

  妻子的伯父称伯父,自称侄婿;

  妻子的伯母称伯母,自称侄婿;

  妻子的叔父称叔父,自称侄婿;

  妻子的叔母称叔母,自称侄婿;

  更多中国人的称谓

  一、家族方面的称谓

  对自己的父母称“父亲”、“母亲”。男的自称“男”或“儿”;女的自称“女儿”。

  称别人的父亲、母亲谓“令尊”“尊翁”和“令堂”“老堂”;对别人称自己的父亲、母亲谓“家严”“家父”和“家慈”“家母”。

  对自己已故的父亲、母亲称“考”和“妣”;对别人称自己已故的父母谓“先严”“先父”“府君”和“先慈”“先母”。

  对于后母称“继母”,其他如前。

  对自己的祖父母称“祖父”、“祖母”。男的自称“孙”或“孙儿”;女的自称“孙女”。

  称别人的祖父、祖母谓“令祖父”和“令祖母”;对别人称自己的祖父、祖母谓“家大父”和“家大母”。

  对自己已故的祖父、祖母称“先大父”和“先大母”,或者称“王考”和“王妣”。

  对自己的曾祖父母称“曾祖父”、“曾祖母”。男的自称“曾孙”;女的自称“曾孙女”。

  称别人的曾祖父、曾祖母谓“令曾祖”和“令曾祖母”;对别人称自己的曾祖父、曾祖母谓“家曾祖”和“家曾祖母”。

  对自己曾祖父母的父母称“高祖父”和“高祖母”,男的自称“元(玄)孙”;女的自称“元(玄)孙女”。

  对父亲的兄嫂称“伯父”“伯母”,对父亲的弟弟、弟媳称“叔父”“叔母”。男的自称“侄”;女的自称“侄女”。

  称别人的伯父母、叔父母谓“令伯” “令叔”“令伯母” “令叔母”;对别人称自己的伯父母、叔父母谓“家伯”“家叔”“家伯母”“家叔母”。

  如果伯叔很多,称“几伯”“几叔”“几伯母”“几叔母”。

  对父亲的伯父母、叔父母称“伯祖父”“叔祖父”“伯祖母”“叔祖母”,男的自称“侄孙”;女的自称“侄孙女”。

  称别人的前面加一个“令”字;对别人称自己的前面加一个“家”字。

  对同胞兄弟姊妹称“兄”“弟”“姐”“妹”或依排行加加一个“几”字。男女自称同理。对同族的兄弟姊妹称“堂兄”“堂弟”“堂姐”“堂妹”,也称叔伯兄弟姊妹,或依排行加加一个“几”字。男女自称同理。

  称别人的“兄”“弟”“姐”“妹” 前面加一个“令”字;对别人称自己的“兄” “姐”前面加一个“家”字,“弟” “妹” 前面加一个“舍”字。男女自称同理。

  对自己的配偶,男称女谓“妻”“妻子”“贤内助”,自称“夫”;女称男谓“夫”“婿”,自称“妻”“妻子”。

  称别人的配偶,对男方可称“兄”道“弟”,对女方称“嫂”“嫂夫人”“弟媳”“弟妹”。如果兄弟姊妹较多,前面加一个排行位数。

  对自己的子女称“儿”“女儿”,自称“父”或“母”。

  称别人的儿子谓“令郎”,女儿谓“令爱”;对别人称自己的儿子谓“小儿”“犬子”,女儿谓“小女”,儿子媳妇谓“儿媳”。

  对兄弟的子女称“侄”“侄女”或在前面加一个“贤”字,男的自称“伯”“叔”,女的自称“姑”、如已嫁人则称“姑母”。

  称别人兄弟的子女,在“侄”“侄女”的前面加一个“令”字,在自称的前面加一个“愚”字。

  对同姓而非同一家族的长者,祖辈,长辈、同辈,均按前面所述相称,写信问候前面要加一个“宗”字,表示是一个宗族。

  对过继的父母称“寄父母”“义父母”,男的自称“寄男”,女的自称“寄女”“义女”。对于寄兄弟姊妹的称呼,除“胞”字不能相称外,其他一律相通。

  二、亲属方面的称谓

  对父亲的姊妹及其丈夫称“姑父”“姑母”,男的自称“内侄”,女的自称“内侄女”。单对姑母就自称“侄”“侄女”。

  称别人的姑父、姑母,前面加一个“令”字;对别人称自己的姑父、姑母,前面加一个“家”字。

  对祖父的姊妹及其丈夫称 “姑祖父”“姑祖母”或“姑爷”“姑奶”,男的自称“内侄孙”,女的自称“内侄孙女”。单对姑奶就自称“侄孙”“侄孙女”。

  称别人的姑祖父、姑祖母,前面加一个“令”字;对别人称自己的姑祖父、姑祖母,前面加一个“家”字。

  对祖母的姊妹及其丈夫称 “姨父”“姨姑祖母”或“姨爷”“姨奶”,男的自称“甥孙”,女的自称“甥孙女”。

  称别人的姨祖父、姨祖母,前面加一个“令”字;对别人称自己的姨祖父、姨祖母,前面加一个“家”字。

  对母亲的父母,称“外祖父”“外祖母”或“姥爷”“姥姥”,男的自称“外孙”,女的自称“外孙女”。

  称别人的“外祖父”“外祖母”, 前面加一个“令”字;对别人称自己的“外祖父”“外祖母”,前面加一个“家”字。

  对母亲的兄弟及其妻子称“舅父”“舅母”,男的自称“甥”“外甥”,女的自称“甥女”“外甥女”。

  对母亲的姊妹及其丈夫称“姨父”“姨母”,男的自称“甥”“外甥”,女的自称“甥女”“外甥女”。

  称别人的舅父、舅母,姨父、姨母,前面加一个“令”字;对别人称自己的舅父、舅母,姨父、姨母,前面加一个“家”字。

  对母亲的姑父、姑母,称 “外太姑父”“外太姑母”或“姑姥爷”“姑姥”,男的自称“外侄孙”,女的自称“外侄孙女”。

  对母亲的舅父、舅母,称 “外太舅父”“外太舅母”或“舅姥爷”“舅姥”,男的自称“外甥孙”,女的自称“外甥孙女”。

  对父亲的表兄弟及其妻子称“表伯父”“表叔父”“表伯母”“表叔母”,男的自称“表侄”,女的自称“表侄女”。

  对父亲的表姊妹及其丈夫称“表姑父”“表姑”,男的自称“表侄”,女的自称“表侄女”。

  对母亲的表兄弟及其妻子称“表舅父”“表舅母”,男的自称“表外甥”,女的自称“表外甥女”。

  对母亲的表姊妹及其丈夫称“表姨父”“表姨”,男的自称“表外甥”,女的自称“表外甥女”。

  对父母双方表亲戚姑、舅、姨所生的子女,一律统称谓表兄弟姊妹,自称也是如此。

  对妻子的父母称“岳父”“岳母”,自称“子婿”“小婿”。

  称别人的岳父岳母谓“令岳父”“令泰山”“令岳母”“令泰水”;对别人称自己的岳父岳母,前面要加一个“家”字。

  对妻子的祖父母称“太岳父”“太岳母”,自称“孙婿”。

  对妻子的伯、叔父母称“伯岳父”“伯岳母”“叔岳父”“叔岳母”,自称“侄婿”

  对妻子的兄弟姊妹称“内兄”“内弟”“妻姊”“妻妹”,自称“妹夫”“妹婿”“姐夫”“姐婿”。

  对妻子姊妹的丈夫称“襟兄”“襟弟”,自称“妹夫”“妹婿”“姐夫”“姐婿”,俗称“联襟”。

  对妻子的其他家族及亲属,妻子怎么称呼也随之怎么称呼。

  对丈夫的其他家族及亲属,丈夫怎么称呼也随之怎么称呼。

  上述各称谓,称别人的,前面加一个“令”字;对别人称自己的,前面加一个“敝”字。

  对子女配偶的父母称“亲亲”“亲翁”“亲家母”,自称“姻愚兄”“姻愚弟”“姻愚姐”“姻愚妹”。

  家族、亲属的称谓归纳起来就两句话:父系称爷叫奶伯叔姑,母系称爷叫姥舅与姨。

  三、师友方面的称谓

  对教过自己学业的人称“老师”“先生”“尊师”,自称“学生”“门生”。

  对教过自己技艺的人称“师傅”“师父”,自称“徒弟”“徒儿”“门徒”。

  对他们的妻子称“师母”,自称“学生”“门生”。

  对自己的学生称“学生”“同学”“贤契”。

  对同在一起学习的人称“同学”“同窗”“学友”。

  对同在一起学艺的人称“师兄”“师弟”“师姐”“师妹”。

  对自己的朋友称“仁兄”“良友”“挚友”。

  四、其他方面的称谓

  对出家的僧人称“和尚”“禅师”“长老”“方丈”,对他们的负责人称“主持”。

  对出家的道士称“法师”“真人”。

  对出家的女僧人称“尼姑”“师太”。

  出家人对烧香进贡的善男善女称“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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