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簿如何设立?如何防止登记簿记载错误?
当然,电子登记簿亦并非十全十美,主要的问题是数据库的安全。因此,应当严格管理制度,并适时进行备份(国内一些城市的登记机构还作了异地备份),异地存放,以有效地防止各种灾害的侵袭。
登记簿的内容应当是统一的,因而,建设部《登记簿管理暂行办法》将对登记簿的格式、内容和管理规范作出统一的规定。
因为登记簿是登记机关记载房地产权利的法定簿册,因此,登记簿记载的准确性十分重要。为防止登记簿记载错误,应当从登记机构受理登记到审查的各个环节都十分注意。如果核准登记事项错误,登记簿的记载就不会准确。除了应保障权属审查的准确性以外,还要十分注意数据录入的准确。使用纸介质的登记簿时,登录完毕后,要逐一核对无误,纸介质登记簿的每一页均应由录入人、核对人签字或盖章以示负责。采用电子登记簿时,初审、复审人员在权属审查时,应同时承担核对已录入的数据是否准确的责任。
已记载于登记簿的内容,未经合法程序,不能对登记簿的记载做任何变更;即便是录入时的笔误,也应当严格履行合法的程序(如更正登记)。
答案:B
不动产物权的权属证书可以作为证明权利的依据,但在实际中一般不能仅仅以该证书的占有转移作为物权变动的根据。在交易过程中,作为不动产物权基本法律依据的只能是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当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我国《物权法》有关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上述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建议积极与当地不动产中心多沟通。
应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参考资料:
三者之间并没有多大关系。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管理,并永久保存。不动产权证书则向申请人发放,是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进行房屋交易需以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不动产登记簿进行记载、保存和重建,不得随意更改。有证据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依法进行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涵义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依据,由登记机构持有。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等。
《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不动产权的权证,由权利人持有。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证书中记载登记簿的主要信息。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
《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由登记机构持有。比如,权利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可以申请登记机构向银行出具该证明文件,方便权利人贷款。若权利人产权有查封登记,则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不动产登记簿如何设立?如何防止登记簿记载错误?
本文2023-10-19 10:56:47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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