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注疏的社会影响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9浏览:4收藏

庄子注疏的社会影响,第1张

1、《文库》所选均为中国学术文化的“最要之书”。举凡哲学、历史、文学、宗教、科学、艺术等各类基本典籍,只要是公认的国学经典,皆在此列。

2、《文库》所选均为代表当代最新学术水平的“最善之本”,即经过精校精注的最有品质的整理本。其中既有传统旧注本的点校整理本,也有获得学界定评的新校新注本。总之,不以新旧为别,惟以善本是求。

3、《文库》所选均以新式标点、简体横排刊印。中国古籍向以繁体竖排为标准样式。时至当代,繁体竖排的标准籍整理方式仍通行于学术界,但绝大多数国人早已习惯于现代通行的简体横排的图书样式。《文库》作为服务当代公众的国学读本,标准简体字横排本自当是恰当的选择。

集解

1汇辑诸家对同一典籍的语言和思想内容的解释,断以己意,以助读者理解。

2汇合“经”与“传”,为之解释

索隐,即索引,对古籍的注释考证。它将图书或报刊中的字、词、句、人名、地名、书名、主题等著录成简括的条目,注明其出处和卷次页码,按一定的检索方法编排成册。我们从一套大部头的书中找一名一事,要从头翻到尾,耗时又费力;成千上万种报刊,要从中寻找某个专题的资料,也好比大海捞针。假如利用索引,就可按图书索骥,二索即得。不但节约时间,还有助于了解学术发展动向。

索引分为两类。一是图书索引,按其索引的对象分为字句索引、主题索引、篇名索引、人名索引等等;二是报刊索引,有综合性的和专题性的两种,如《全国报刊资料索引》、《全国报刊文学论文索引》等。

索引的编排,有的按学科、有的按笔顺。使用之前务必先看编排说明,以免费时。

正义:又叫做“疏”,也叫“注疏”、“义疏”,是一种经注兼释的注释。义疏产生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唐代出于思想统一和科举考试的需要,由官方以指定的注本为基础把经书的解说统一起来,这种新的注疏唐人称之为“正义”。

古代对于六经的注解称之为传,比如注解《春秋》的《春秋左氏传》(《左传》)或者《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等等。

但是由于年代久远,注解可能也读不懂了,于是就有了注解“传”的“疏”,也就是说疏是对传的再解释。

《论语注疏》是魏何晏注,宋邢昺疏。(儒学有两种《论语正义》,一是何晏著,一是刘宝楠著)。

论语正义(何晏)

〖论语正义(何晏)〗二十卷。魏何晏(?-249)注,宋邢□(930-1010)疏。晏为三国魏著名玄学家,其生平事迹,详见《沦语义疏》。□为北宋著名经学家,生平事迹详见《孝经正义》。《论语》作为儒家经典之一,历来备受儒者所重。自三国魏何晏撰成《论语集解》后,为其作义疏者代不乏人。至梁,皇侃广集众说,以南学思想为宗,撰成《论语义疏》。为何注申说疏通。但书成成于六朝清谈之世,所引各家大率以玄学为本,空言名理;皇疏己意亦多老、庄思想,又杂以佛道。故其义疏实际上已将孔子思想老子化;而对于《论语》中的名物制度,更是无暇顾及,不甚了了。有鉴于此,朝廷遂于咸平二年(999),诏令邢□与杜镐、舒雅、孙□、李慕清、崔□□等就何晏《集解》,改定皇侃《义疏》而为新疏,遂成此编。邢□诸人乃剪除皇氏《义疏》中的枝蔓之言,也即玄学之谈,而稍绳之以义理;重点在于其说解名物制度。周中孚《郑堂读书记》评其:“章句训诂名器事物之际甚详,故能与何注并传”,“其荟萃群言,创通大义,已为程、朱开其先路矣。”书成以后,由于邢疏义理及名物训诂皆胜于皇疏,故邢疏出而皇疏渐微,在《论语》的注解中,宋学即将代替汉学及其支脉魏晋玄学,亦自邢疏开始,正如《四库全书总目》所言:“汉学、宋学,兹其转关。”并且,自此以后,何注邢疏便成为十三经中《论语》一经的标准注疏,在经学发展史上占据着至为重要的地位。而实际上,皇疏与邢疏各有特点,皇疏以玄学为宗,保存了大量六朝以前的古注;邢疏则稍以义理为本,亦采录了许多六朝以后的注释,如果抛开门户之见,二书价值并重,均为研究《论语》必备的参考著作。此书又被题作《论语注疏》或《论语注疏解经》,原本依何注皇疏作十卷,《十三经》汇刻本依《论语》篇数析为二十卷。除《四库全书》、《四部备要》本外,尚有各种版本的《十三经注疏》本,其中最佳者,为1957年中华书局排印《重刊宋本十三经注疏附校勘记》本。

论语正义(刘宝楠)

〖论语正义(刘宝楠)〗二十四卷,清刘宝楠(1791一1855)撰。宝楠字楚桢,号念楼,江苏宝应人。道光进士,曾任直隶文安知县。父台拱长于考订,尤深于声韵文字之学,宝楠受家学而不坚持门户,初治毛《诗》、郑《礼》,后与同乡刘文淇、梅植之、包慎言、柳兴恩、陈立相约各治一经,其专治《论语》。《清史稿·刘宝楠传》称其“病皇(侃)、邢(□)《疏》芜陋,搜辑汉儒旧说,益以宋人长义及近世诸家”,仿照焦循《孟子正义》之体例,“先为长编,次乃荟萃而折衷之”,撰《论语正义》,后因官事繁忙,未能成书,交由其子恭冕续编终成。是书刻本卷一至卷十七,卷下均题“宝应刘宝楠学”,卷十八至卷二十四,则署“恭冕述”;知前十七卷为亲撰,后七卷为刘恭冕在长编的基础上续撰。是书在对皇侃《疏》邢□《疏》、朱熹《集注》充分辨证基础上,指正谬误,兼采善说,对其他诸家的佳注,也时有甄采。对清人的注解考证,更是博取众长,详加引录,主要有刘台拱的《论语骈枝》、刘宝树的《经义说略》、方观旭的《论语偶记》、钱坫的论语后录》、包慎言的《论语温故录》、焦循的《论语补疏》、刘逢禄的《论语述何》、宋翔凤的《论语发微》、戴望的《论语注》、毛奇龄的《论语稽求篇》、《四书□言》、凌曙的《四书典故□》、周炳中的《四书典故辨正》、陈□的《论语古训》、胡培□的《四书抬义》、翟灏的《四书考异》,江永的《乡党图考》,黄式三的《论语后案》等,其不仅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且能在注释中注重文字训诂、史实考订、阐发经义,尤其对典章制度、风俗礼节、历史故事及人名、地名的注释考证,更为详备,对不能定论的异说,多兼收并蓄,待读者鉴别。如对《为政篇》“举直错诸枉”句中的“错”字,先引《经典释文》:“错,郑本作措”。“再引《说文》:“措,置也”,再引汉《费凤碑》“举直措枉”为证,判明“错”为假借字,“措”为正字,训解颇为人确信。又如对《公冶长篇》“愿车马衣轻裘”句中的“轻”字,断唐以前本无“轻”字,是宋人依《雍也篇》“衣轻裘”句误加,并引阮元《校勘记》,列举四条证据证之,考证有较大说服力。又如对《学而篇》“千乘之国”的解释,马融据《周礼》而说“千乘之国”的地域为三百一十六里有畸,包咸据《王制》和《孟子》而说“千乘之国”即百里之国,何曼《集解》则两说并存,宝楠则征引大量先秦古籍和前人考证,证明包咸的说法较为可信,解决了何晏的遗疑。书中如上举之力证训解,并不鲜见。其汉、魏古注辑录甚多,而且对古注尚有疏解,极大丰富了《论语》注释的内容,使这书出清人诸家《论语》注之上,至今仍为古今说解《沦语》之善本。卷二十四为何晏《论语序》,又附宋翔凤辑郑玄《论语序逸文》,也详为疏解,据而可知《论语》一书的演变过程。然其间也有注释牵强的地方,加之考引过繁,使人有望而生畏之感。是书的最初刻本是同治五年刻本,后据以翻刻或排印本很多,一九八二年中华书局《十三经清人注疏》新校点本最佳。

邢昺(932一1010年)字叔明,北宋曹州济阴(今山东菏泽)人。太平兴国初年,擢九经及第。授大理评事、知泰州盐城监。后召为国子监丞、国子博士,选为诸上府侍读,义改任国子祭酒。咸平二年(999)。任翰林侍读学士,受诏与杜镐、孙□等校定《周礼》、《仪礼》、《公羊春秋传》、《谷梁春秋传》、《孝经》、《论语》、《尔雅》诸经义疏。四年,书成,凡一百六十五卷,命杭州刻板,颁行天下。后累官礼部尚书。□世为农家,深悉民事,故在东宫及内庭,侍上讲《孝经》、《礼记》、《论语》、《书》、《易》、《诗》、《左氏传》时,除据传疏敷引外,多引时事为喻,以俚语说民疾苦,深受世人尊崇,誉为“□儒”。他继何晏、皇侃之后,把玄学思想注人经学,恢复天的“自然”性质。反复强调,天本无心,岂能造元亨利贞之德;天本无心,也不能造元亨利贞之名。天本无体,也无言语之命。而“天道”,乃是自然而然之道,不是神意的表现。天所以能命,或是圣人以人事托之,如天之四德等;或是人感自然而生,若天之付命遣使之然,如贤愚、夭寿之类;或是天的自然功能,如利益庶物,四时之令递行,百物依时而生,万物资始等。这些皆不是“天意”的表现,不是“天”有意识安排。他虽然强调天的自然性质,但仍残留着“神”的形象。认为人作善事天降百祥,作恶事天降百殃,顺吉逆凶,这是天之命,故君子畏之。这也正是他认识上的矛盾之处。邢□主持整理七经疏义,是继唐孔颖达撰修《五经正义》之后,统一、熔铸儒学的又一壮举。其中《谷梁传》用东晋范宁注,《尔雅》用东晋郭璞注,《论语》用魏何晏注,梁皇侃疏,更进一步使南学统一了北学,也使玄学注人儒学。他吸收魏晋玄学思想,恢复了天的“自然”性质,初步改造了“天”的形象,而又力图论述“天命”,成为二程以“理”说天的前阶。主要著作有《尔雅注疏》、《论语正义》、《孝经正义》,均收入《十三经注疏》。

中国法制已有了二千多年经验的积累。自夏朝开始正式确立法制以后,每个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制,而且还不断总结经验,推进法制的发展。早在西周时已提出了“三典”的理论,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以后,又在法典的体例和内容等方面不断发展。从体例上看,自战国时《法经》的六篇,经过汉朝《九章律》等的演进,到隋朝的《开皇律》已形成十二篇及其篇名,并为《武德律》以及以后的《永徽律疏》所继受。

《永徽律疏》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可以说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唐律的内容承前启后,在总结前人的立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且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典中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先河。

《唐律》之义疏自高宗时作成颁行后,终唐之世,一直没有废止过。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对律令格式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删修,结果是“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义疏仍与单行律并行。其后,义疏以两条渠道发挥着影响。

其一,义疏被后世径直沿用。五代后梁太祖时,法律有“律疏三十卷”,一仍唐旧;后周世宗时有司奏事,言法律“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疏三十卷”,因当时尚未定法,所用皆唐之旧典;甚至到显德年间《大周刑统》(即《显德刑统》)编成,仍然是“与律疏、令、式通行”,义疏并未废除。宋代建隆年间制订《宋刑统》,鉴于《大周刑统》未能遍引《唐律》之义疏,重取唐代律、疏作法,从而使《宋刑统》成为《永徽律疏》的翻版。窦仪在《进刑统表》中所说的“旧(指《大周刑统》)疏议节略,今悉备文”,即指此事。金代之律,据《金史·刑法志》说:“历代采前代刑书宜于今者,以补遗厥,取《刑统》疏文以释之,著为常法。”则唐律之义疏,经宋而再传于金。明代置元代之后,重又仿唐律立制,不惟篇章、条文,义疏也多本于唐。清沿明制,《清史稿·刑法志》记曰:“诸臣以律文昉自《唐律》,辞简意赅,容致舛讹,于每篇正文后,增用总注,疏解律义。”当然,这已经是新的“义疏”了。

其二,义疏的方法被用在其他立法上。后周的《大周刑统》,据载:“其所编集者,用律为主,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于令,该说未尽者,别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古,虑人疑惑者,别以朱字训释。”这个“朱字训释”,就是新的义疏。《宋刑统》仿照此法,也增加“释曰”条目训释难解者及需参见者。至于《清律》的“总注”,实亦此类也。

总之,由唐代首创的义疏,一直沿用到封建社会之季世。道理在于义疏是使律文具体化、细密化的一种必要手段,是统一理解和执行法律的有力保证。而实际上,律文必须是“辞简义赅”的,这就是使疏解成为经常的、当然的要求。《唐律》义疏的得力之处正在这里。而它所代表的普遍性,也就变成人所共睹的普遍现象存在。

《永徽律疏》不仅是一部唐朝的法典,还是一部包括唐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其中的一些内容经过长期发展,达到了完备的程度。阅读《永徽律疏》,不仅可以知晓唐朝法制的内容,亦可了解包括唐朝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的一些内容,获得中国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方面的知识。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国以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中华法系与世界其他四大法系并称为世界五大法系。法系是指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对法律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律就构成同一个法系。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的体系,它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既有共通之处,又有自身固有的特点。他以自己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元代人在《永徽律疏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即对唐律的修改,随意乘除增删不是有过就是不及,都将影响其完整性、严密性。唐律正是以其严谨的结构,简明的文字,精确的注疏,完备的内容,而被后世各朝奉为修法立制的楷模,沿用不废。五代各国立法基本上取法于唐。宋朝的《宋刑统》,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唐代作为强大的封建帝国,曾是亚洲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被来往于长安的外国商人、僧侣、留学生传播到四方,是唐律对古代东南亚等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东南亚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轶失,所以,《唐律疏议》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古书注解的体例:

1、传注体:是经汉代学者奠基的以解释先秦文献词句为主的一种体例;

2、义疏体:是既释经文又兼释注文的一种体例;

3、集解体:是汇集众说的一种体例。

随文释义的注疏向来有很多名称,最初叫做“传”,叫做“说”,“解”,也称为“诂”“训”,后来又有“笺”、“注”“诠”“述”“学”“订”“校”“考”“证”“微”“隐”“疑”“义”“疏”,“音义”“章句”等别名。

这些名称有的名异实同,有的意义微殊,有的互相结合,成为新的名称,如“训诂”“诂训”“解诂”“校注”“义疏”“疏证”等,其用途各不相同。

现试举主要者一二:传,即传授讲解的意思,《春秋》有三传(《左氏传》、《公羊传》、《谷梁传》)。传有的阐明大义,有的引申未言之意,有的逐句解释。

古语云“圣人作其书,贤者作其传”。传有内传、外传、大传、小传、补传、集传之分。注,取义于如水注物,对文字古奥、文义艰深之处,略疏典故。注也是现在通用的注释名词。

扩展资料:

古书注解的术语:

1、曰、为、谓之使用这三个术语时被释词总是处于术语之后,其含义等于现代汉语中的“叫做”。除了一般释义外这些术语有时还用来分辨同义词。

2、谓 意为“说的是……”、“指的是……”,被释词在术语之前。

3、貌、之貌表示性质或状态的术语,意为“……的样子”。

4、犹“犹”表示用近义词作注,或者是用引申义训释本义,意为“如同”、“等于说”。

5、读若、读如表示注音的术语等。

参考资料:

-古书注解

(一)汉代的注和唐宋的疏

由于语言的发展和口授传抄的错误,汉代人已不能完全读懂先秦古书,于是有人作注。汉注虽多是儒家的经书,注家思想也受儒家局限,但因时代距先秦较近,对字句的解释至今仍有很高的价值。同理,唐人不易读懂汉注,于是出现了新的注解方法“疏”(又叫“正义”),既解正文,又解注文。宋人也沿用这种方法。

(二)注疏的体例

后人把注疏与唐代陆德明《经典释文》的注音合刊成《十三经注疏》。以《毛诗正义》为例,注疏的体例是:用双行小字排在正文下,开头没有“笺云”的是汉毛亨的“传”,“笺云”是汉郑玄的“笺”,圆圈以后是陆德明的注音,“疏”字后是唐孔颖达的“疏”。疏的体例一般是举出所要疏的经文或注文的首尾各二三个字,用圆圈隔开,然后用“正义曰”再疏解。 (一)汉唐人的注解

1内容:汉唐人注解重在训释字句,加注读音,也有通释大意的。唐代又发生了一些变化,有的重在注明典故的来源和某些词语的出处,有的重在阐明哲学思想。

2范围:汉注从经书开始,后渐扩大。唐人除给经书作疏外,也注子书,还为汉代以后古书做笺注。

(二)宋人的注解

风格与汉唐大不相同,常利用注解来发挥自己的政治、哲学思想,习称“六经注我”。

(三)清代的注解

1详尽可靠。一些学者对文字、音韵、训诂有较深的研究,注解风格为之一变,重视从材料出发,方法也有进步,所作注解大都详尽可靠,因此称为“朴学”。但有的不免于烦琐。

2注重校勘。

[附]两个校勘术语:(1) “衍文”,指古书中误增的字。(2) “脱文”,指脱落的字。

四、旧注中常见的术语

(一)曰、为、谓之:用来释义或辨析同义词,相当于“叫做”。被释词在后。

(二)谓:用来说明前面词语所指的范围或比喻,相当于“是指”、“是说”。被释词在前。

(三)貌、之貌:表明所解释的是形容词,相当于“……的样子”。

(四)犹:用来说明是以同义词解释同义词,或用引申义释本义,注释的词和被注释的词意义不完全相同,相当于“等于说”。

(五)之言、之为言:常用于声训。

(六)读为、读曰、读若、读如:用来注音(注释和被注释字不完全同音)。读为读曰:用本字说明假借字,注音兼释义;读若、读如:主要是注音,偶尔也用本字说明假借字。

五 对待旧注的态度

了解旧注的局限;不抹煞古人,也不迷信古人。吸收其有价值的东西

训诂学中,注、疏和正义三者之间的区别为:

1、注 : 把自己对原文的理解和体会记载在原文下面。例如熟知的《水经注》。

2、疏证 :通会古籍的义理,再加以补充、校正、考证和阐释。

训诂就是为古籍的字(词)释义(注解)。注解的形式有多种,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种是“专书注解”——就是把对某典籍的注解专门成书。你问题中“传、笺、注、训、诂、说、解、诠、释、记、通、学、述、订、正、微、隐、书、义、义书、正义、音义、章句、集解、补注” 等等……,都是注解的方法。这样多的名称,其实可以归结为两类:(一),只解正文的“注”;(二),除了解正文之外,还解释 注文 的“疏”。

注、疏是自成一家的理论,另外还有汇集各家之言的“集解”、补充别人理论的“补注”。

正义又称疏,系在正经注基础上,融合众多经学家见解,对原有经注进行疏证,并对注文加以注解。唐宋以来,历代科举取士皆以经书及其注疏为依据,故群经注疏之写本、刻本流传甚多。北宋国子监有诸经正义单刻本,称单疏本,南宋时又复刻之。今传世群经注疏以单疏本为最早,而流传至罕。

注疏指后人读书时加的注解与评论,通常评注者都是学识深厚,考据细微的经学家。

前者比较系统,且内容连贯,简单可以理解为翻译一类。后者主要倾向于文中的一些较难的字词,是挑选出来的,不是全部。

《十三经注疏整理本》是学习研究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典籍,是研习古代哲学,文学,历史,伦理等等的必由之路。它采用清代阮元刻本为底本,全面吸收其<<十三经注疏校勘记>>和孙诒让<<十三经注疏校记>>的校勘成果,在尽量保存原底本的基础上,择善而从

庄子注疏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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