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的组织章程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19浏览:4收藏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的组织章程,第1张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ICOMOS/china)章程(草案)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

英文名称为:

CHINESE NATIONAL C0MMISSI0N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0N MONUMENTS AND SITES

英文缩写为: ICOMOS/Chin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群众性、非营利的学术团体,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略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挂靠于国家文物局,会址设在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 10号。

第二章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协会的正式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三 ) 个人会员须是热心于古迹、遗址保护事业,具有考古、建筑、规划、历史、法律、人类学、景观、档案资料、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担任保护、管理主要职责,并具备较高的相关研究与管理水平的人员。个人会员资格也可授予支持本协会宗旨及目的的其他个人;

( 四 ) 团体会员须是与本协会宗旨与业务有关联的单位集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 一 )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代表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 2名或 2名以上会员推荐;

( 二 ) 经执行委员会半数以上执行委员审核同意后,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并发给申请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享有本协会国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团体会员可推荐除个人会员外的 1— 3名代表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本协会根据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章程向该会推荐的 18名表决会员 (均应是个人会员 )同时享有该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团体会员有参加国内外相关机构及活动的优先权;

( 三 )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 ) 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实行监督;

( 五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 二 )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 三 )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 四 ) 按规定缴纳会费;

( 五 )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 六 ) 团体会员向持有本协会有效会员证的会员提供免费参观、考察便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须严格遵守本协会章程宗旨和各项具体规定,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表决多数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审议通过顾问委员会委员人选,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总监和其他的执行委员会委员;在必要的情况下罢免其中的成员;

( 三 ) 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 五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 3年,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个人及团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顾问委员会,是协会的咨询机构。由会员中的资深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顾问委员会委员。顾问委员会委员不兼任执行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总监和执行委员组成,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 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 1年。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 一 )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二 )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三 )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四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五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

( 六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 七 )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八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九 ) 协调、组织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及各相关国际、外国机构的合作交流项目;

( 十 ) 推荐顾问委员会委员;

( 十一 ) 在特殊情况下,增补副主席、执行委员和顾问委员,增补人数不得超过原有人数的五分之一;

( 十二 ) 其它日常事项。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 (含 )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 (含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拥护中国***的领导,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总监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财务总监任期最长不得超过连任 3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

( 二 ) 检查会员大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一 ) 会费;

( 二 ) 捐赠;

( 三 ) 政府资助;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 OO四年八月七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长 童明康

常务副理事长 关 强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画排列)

吕 舟 陈同滨 陈星灿 侯卫东 郭 旃

秘书长 郭旃(兼)

财务总监 朱晓东

副秘书长 陆琼

常务理事11名(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丹江 王 军 王旭东 王 毅 刘克成 吴东风 陆琼(女) 金旭东

高 星 黄 滋 塔 拉

理事26名(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时伟王力军 王琼(女)王炜林 王凤竹 孙英民 刘谨胜 刘智敏(女)

余剑明张 威 李 虹明基全陈泽成杭 侃 郑国珍 郑 军

杨惠福 赵中枢 赵 强 唐 炜 高大伦 盛春寿 韩 扬董养忠 褚晓波

魏 青

  保护古籍一定要忌用化学胶水、化学浆糊、玻璃胶纸等修补古籍。

  中国古籍的纸张,多采用天然原料的手工制纸,而现今通用的化学胶水、 化学浆糊及玻璃胶纸对中国式纸张具有极强的腐蚀力,一般不隔多时,便会使纸张变质黄脆,触手即碎,故而绝不可用。正确方法应为采用天然面粉浆糊,调以麝香、花椒,可达到修复与避虫双重功能。如果藏家一时无法具备以上条件,也应宁可暂时不修,待请到行家里手,再行修复,绝不可仓促滥修,加厄典籍。

  忌用洋纸夹衬古籍。

  许多民国版本的拓片、字帖、纸墨拓工皆属精良,可版面之上却是黄斑累累,令人扼腕。这是因为民国时期的一些书贾作坊,贪求省惜工料费用,采用了一种叫作“油光纸”的纸张(当时流行的一种廉价的西式工业法制纸),作为字帖的衬纸。由于西式纸酸碱性不合量,具有一定腐蚀力,以致许多民国旧帖惨遭“黄斑之厄”。这一遗憾也使得当今的古籍藏家得出了一条教训,即:中国古籍必须远离一切西式纸张,二者隔离,方为上策。

  忌用化学杀虫剂防杀蠹虫。

  一些新手藏书家,因为惧怕蠹虫蛀毁古籍,便时常使用一些化学杀虫剂喷洒书橱,结果蠹虫猖獗如故,而古籍却反遭其害,黄斑遍布书身。惨痛之余,古籍藏家们也悟出一点,传统古籍的纸张极为“娇贵”,受不得任何化学品的侵害,而化学杀虫剂的腐蚀只会造成“爱而毁之”的结果。传统的正确防虫方法应为:在书橱中放置麝香、芸香或花椒(也可采用质量上乘的印度奇南香),以香气驱杀蠹虫,效果极佳。

中国古建筑协会

中国古建筑协会主要致力于中国古代建筑的保护及古建筑技术的考证发觉。中国古建筑从总体上说是以木结构为主,以砖,瓦,石为辅发展起来的。从建筑外观上看,每个建筑都有上,中,下三部分组成。上为屋顶,下为基座,中间为柱子,门窗和墙面。在柱子之上屋檐之下还有一种由木快纵横穿插,层层叠叠组合成的构件叫做斗拱。这是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建筑所特有的构件。它既可承托屋檐和屋内的梁与天花板,有俨然具有较强的装饰效果。斗拱这个词在谈论中国古建筑中不可不提,由于它在历代建筑中的做法极富变化,因而成为古建筑鉴定的最主要依据。

国家图书馆的古籍在网站上下载当时:

1、首先打开数据库名称: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华古籍资源库。

2、其次检索入口登录。

3、最后资源类型古籍,语种选择中文,点击免费下载自己需要的古籍。中国国家图书馆的古籍善本直接继承了南宋缉熙殿、元翰林国史院、明文渊阁、清内阁大库等皇家珍藏,更广泛地继承了明清以来许多私人藏书家的毕生所聚。宋元旧椠、明清精刻琳琅满目;名刊名抄、名家校跋异彩纷呈;古代戏曲小说、方志家谱丰富而有特色。本数据库的建设,以保护古籍、传承文明为目的,将逐步发布国家图书馆所藏善本古籍影像,使珍本秘笈能够展现在广大读者和研究者面前,让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粹在更广泛的范围得到共享。

( 一 )沿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古迹”概念,指在历史、艺术、科学、建筑或人类学方面具有价值的一切建筑物和建筑群,以及其环境和有关固定陈设、附属物等。其中包括历史的雕刻、题记、壁画、石窟,及其他各种具有考古意义的、不可移动的纪念物。“遗址”概念,指在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具有价值,并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的地下或水下人类文化遗存、地上残址或景观。包括人工作品和人与自然的共同产物;

( 二 )为政府、团体及个人提供保护古迹和遗址的联系途径,收集、研究并交流有关古迹与遗址的保存、保护、修复和加固的原则、方针、政策、法规与技术,培训相关人才,组织和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合作、交流项目,就有关专业工作提供咨询、制定指导性文件,参与古迹、遗址保护法规的研讨与制定,募集古迹、遗址保护经费等;

( 三 )参加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间一切有关促进古迹、遗址保护、加固、修缮和研究活动,负责联络、协调、组织有关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国内外一切相关组织活动和专业活动;

( 四 )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UNESCO),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 (1CCROM),世界保护联盟 (1UCN),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所赞助的地区性保护中心,以及其他追求同样目标的国际或地区性机构及组织建立并保持密切合作;

( 五 )与本章程相符的其他活动。

  1、古籍需要保护,但利用是对古籍最好的保护。古籍不能只是“束之高阁”与世隔绝,从故宫让更多馆藏走出库房,到古籍数字资源的免费阅览,这种变化的背后是技术之变,如今的文物保护技术、数字化技术让传统的保护手段有了很大的提升;与此同时,这种变化更是观念之变,图书馆、博物馆回归公益属性,让更多的免费资源惠及于民,这既符合公众期待,也是文化传承的职责所在。

 2、古籍是传统文化的载体,是知识的宝库。古籍文献中蕴藏着古人的智慧和经验,可供挖掘的内容十分丰富,我们如今很多问题都可以从典籍中寻根溯源,回到古籍寻找答案。

古籍借阅的保护与利用其实是能够求取最大公约数的,即既能够满足所有人的权利,又能够使得古籍本身不会受到影响和破坏。

尤其在现代信息技术如此成熟的语境下,古籍本身可以不再是知识传播唯一的载体。

比如,对历史古籍进行影印,制作复制本,或者对历史古籍进行扫描,形成电子版本,这些足以让古籍“分身有术”,古籍妥存与向所有人开放不再冲突,除特殊的研究需要原本之外,其他借阅者提供复制的版本即可。

不过,古籍真正的现实价值在于研究与利用,藏之深山、束之高阁终非良策。知识全人类共享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阶梯,文献典籍是人类共有的财富。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共图书馆的图书与典籍,每个人都有平等借阅的权利。

不否认能够读懂古籍需要一定的文化水平,而对古籍借阅有较大需求的多是一些研究机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能够否认其他群体对古籍借阅的合理性。

现实中,一些历史研究已经不是学术专利,个人兴趣、社会组织乃至商业机构,不乏类似的需求,单纯的文凭与职称不能被简单拿来当“通行证”。况且,历史古籍本身也很冷,受青睐的面很窄,没有谁有事无事借部看不懂的古籍来打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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