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级上册语文第二单元习作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0浏览:2收藏

六年级上册语文第二单元习作,第1张

詹天佑》读后感

《詹天佑》一文描写了在1905年,清政府提出由本国工程人员独立修筑铁路干线“京张铁路”。在英俄等多数帝国主义国家的要挟下,詹天佑毅然接受了修筑京张铁路的艰巨任务。

在勘测过程中,詹天佑常勉励工作人员:“技术的第一个要求是精密,不能有一点模糊和轻率,‘大概’、‘差不多’这类说法不能工程人员之口。” 遇到困难,他总是想:这是中国人自己修筑的第一条铁路,一定要把它修好。否则,不但惹那些外国人讥笑,还会使中国的工程师失掉信心。他总是把这句话作为前进的动力,所以他遇到困难总是毫不畏惧。这让我不得不敬佩他。

在山势高,岩层厚的居庸关开凿隧道时,山顶的泉水往隧道里渗,詹天佑身先士卒,带头提着水桶去排水,他常常和工人们同吃同住,不离开工地。

詹天佑对全线工程曾提出“花钱少,质量好,完工快”三项要求。京张铁路经过工人们几处奋斗,终于在1909年9月全线通车。原计划六年完成,结果只用了四年就提前完工,工程费用只及那些帝国主义国家估价的五分之一。

文中的一句句话语,一个个片段充分表达了詹天佑对工程的负责,身先士卒的精神,和一颗爱国心。

再想想我们自己,如果在学习生活上遇到困难也像詹天佑那样有毅力,也不退缩的话,那么还有什么完成不了的任务和学不会的知识呢?如果我们也像詹天佑一样事事为国家,为集体着想,身边会有多少活雷锋出现呢?如果我们在学习中也像詹天佑那样有着精密的要求,还会有因为粗心出现的错误么?

虽然我们不能像詹天佑那样有那么伟大的业绩,但我们要学习他的精神和他的优秀品质,让“中国近代工程师之父”——詹天佑的伟人事迹和他那不屈不挠,身先士卒的精神,一代代流传下去。

母亲是崇高的,母亲是伟大的,而祖国母亲又培养了千千万万个花朵,今天我学了一篇,叫做《怀念母亲》的感人的文章。

这篇文章中写了季羡林六岁离开母亲,在他读大学二年级的时候,他母亲弃养,只活了四十多岁。母亲去世,他食不下咽,寝不安席,痛哭了好几天。从此,他失去了母亲,一想到母亲,他就会泪流不止,感到十分凄楚。他到德国之后,经常梦到自己的母亲和祖国母亲。在1935年11月写的四篇感人的日记中,我读出他不但爱自己的母亲,还爱着祖国和远在祖国的朋友。在那之后,他写了一篇名叫《寻梦》的文章,表达了他热爱两个母亲的情感。

读了这篇文章,我觉得我一定要向季羡林学习。

没有更努力地学习。而他从小失去了母亲,得不到母亲的呵护,却没有受到任何一点影响,反而更加热爱、思念母亲,更加勤奋学习,考取了博士学位,并去德国留学。在哥廷根的时候,他并没有忘记母亲。在《永久的悔》这篇文章中,他说:“我一生最大的悔,就是没能孝敬母亲。”这样一位大学者,取得了那么多成就,最终后悔的却是没能孝敬母亲。

现在,我以是六年级的学生了,应该从小孝敬母亲,帮助母亲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哪怕只是帮她泡一杯热茶、拿一双拖鞋。何况我已经长大了,我不是以前的我了,不是那个只会在母亲怀里撒娇的孩子了,我必须趁后悔前,尽自己的力,孝敬母亲。

课外作业的也有了,自己选吧!我可是送佛送上西了!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站在台上,沐浴着金色的阳光,心情十分激动。作为一名中国少年,我感到无比自豪。同学们,不知道你是不是和我有着相同的感受,每天早晨,当你背上书包快快乐乐地上学时,你是否感受到生活的幸福你是否想过,这幸福的生活从何而来是的,这一切都是祖国给予我们的。作为中华儿女,我们怎么能不热爱自己的祖国呢!

回顾历史,中华民族曾受过多少屈辱!大家知道,今天的幸福生活是我们的祖先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无数革命先烈抛头颅洒热血,顽强拼搏,第一面五星红旗才得以在天安门前冉冉升起。经过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的不懈努力和奋发图强,“东亚病夫”的帽子已经被我们彻底抛掉,一个自强、自立、文明、民主的中国站在了世界人民的面前,中华民族正在伟大振兴的道路上阔步前进!

多么令人骄傲啊!2003年10月15日,太空中出现了中国人的身影; 2008年8月8日,举世瞩目的第29届奥运会在我们的首都北京举行。所有这一切,足以证明我们的祖国是一条腾飞的巨龙!

同学们,今天,我们以自己是中华民族的儿女而骄傲;明天,祖国一定会因我们而自豪!

梁启超曾说过: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屹立于世界,则国屹立于世界!虽然我们不需要经受战火的考验,不需要担心国土的沦陷,但是,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接过前辈手中的接力棒,艰苦奋斗,积极进取,为祖国的建设尽一份自己的力量。

同学们,为了伟大祖国美好的明天,让我们胸怀祖国,放眼世界,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努力学习吧!建设祖国的重担将落在我们的肩上。我相信:祖国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发现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或者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理土壤以及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第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资金保障,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多元化投入与保障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推广应用,加强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的基础研究,推进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品种的研究、培育、筛选以及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支持中试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合理规划产业布局。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行政、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省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科学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完善监测体系。

  支持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和洞庭湖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洞庭湖河床底泥环境质量状况监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根据科学的测土配方合理使用肥料,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根据病虫害发生特点和防治指标科学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

  鼓励农业生产者采取种养结合、土壤改良、秸秆综合利用等良好农业生产措施。第十条 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符合标准的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防止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的重金属等残留物通过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还田等途径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减少养殖废弃物产生量;配套建设粪便、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或者委托从事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单位代为处置。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对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减少或者土壤环境质量类别降为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的地区,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预警提醒,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第十二条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以及周边地区采取环境准入限制,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督促责任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对农用地土壤的污染;

  (二)采取农艺调控、化学阻控、替代种植等措施;

  (三)建立农用地污染治理技术以及产品效果验证评价、生态风险评估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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