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一般要怎么判刑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0浏览:5收藏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一般要怎么判刑,第1张

法律分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且后果严重。具体言之,犯罪客观方面有三个要件:其一,行为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定的或者其职务所要求的文物管理职责,在文物管理工作中草率马虎,敷衍塞责,不尽职守。其二,行为人之行为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所谓“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之规定,是指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遗留物,包括与建筑、文化、艺术、革命历史等有关的各类实物。根据文化部颁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我国的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二级文物是珍贵文物。“损毁”,是指行为人的失职行为使珍贵文物被毁灭或破坏。“流失”,则是指行为人的失职行为使珍贵文物流落于国家控制之外。其三,行为人之行为是“后果严重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后果严重”是指: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以及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常是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文物的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损毁文物的,则应按《刑法》第324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定罪处罚。

此外,处理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时还应注意本罪与《刑法》第324条第3款规定的过失损毁文物罪的区别。二者的相同点在于:二者侵害的直接客体相同,都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观方面相同,都是过失;行为对象相同,都是文物。但二者区别也是明显的:其一,主体不同,前者为特殊主体,后者为一般主体。其二,客观方面表现也有所不同,前者通常发生在对文物的管理过程中,行为人一般并不是自己毁坏文物,而是由于其管理不善致使文物遭到毁坏,如被鼠咬、霉烂或者被他人损毁;后者则往往是行为人自己不慎而致使文物直接遭到毁坏。

依照《刑法》第419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盗墓三级文物量刑标准一般就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还要给予相应的罚金;对于情节比较轻的一般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如果是属于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是多次进行盗墓的就会处十年以上或者是无期。

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以下是国家文物的划分标准:

一、国家一级文物划分标准

1、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与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代表性文物。

2、反映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代表性文物。

3、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代表性文物。

二、国家二级文物划分标准

1、具有重要历史、科学价值或较高艺术价值,但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较多的文物。

2、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价值或一般艺术价值,但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较少的文物。

3、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个时代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较高艺术价值,但有某种缺陷的文物。

三、国家三级文物的划分标准

1、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在全国或本地区存量较多的文物。

2、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时代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但有某种缺陷的文物。

3、反映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9年7月,宋某从黑龙江省东宁口岸出境到俄罗斯联邦打工,同年9月,宋某在其打工的木材加工厂卸木材时,拾得虎骨一根,宋某就想留着泡酒治疗风湿,于是将将该骨头保存在了宿舍。后来随着宋某在俄罗斯的签证时间到期,宋某开始准备返回中国,临行之前宋某将虎骨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并装入行李箱夹层内,宋某没想到的是,一块捡到的虎骨却让他有了牢狱之灾。第二天,宋某从俄罗斯实业区口岸乘坐客车前往东宁市,在经过东宁口岸通关时,海关人员就从宋某的行李箱当中搜出了那块虎骨,而宋某并没有向海关申报。

宋某犯的错误

经过海关工作人员鉴定,宋某携带的确实是一块虎骨,价值20万元,而宋某也被海关拘留。2020年10月19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信息:黑龙江男子宋某从俄罗斯向中国国内走私虎骨,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很多人觉得这个处罚太过于严重,因为宋某声称这根虎骨是自己在俄罗斯捡到的,并且他也是想留着自己用,那么事实真的是如此吗?首先宋某并没有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虎骨是自己捡到的,也无法证明自己是否会用于销售,这也是法院做出判决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实宋某也知道虎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动物制品,但是宋某依旧心存侥幸,认为海关的工作人员不会发现,最后聪明反被聪明误。被告人宋某因违反中国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国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非法携带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等待着宋某的是法律的严惩。

宋某触犯了哪条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不仅是虎骨,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扬子鳄等一百多种动物制品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私自携带就有可能违法。很多人以为不是中国的动物制品就可以,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都受我国保护,所以携带国外动物品种制品也是违法行为。

我国的生态环境曾经再上个世纪遭受到了很大的毁坏,国家制定严格的法律也是为了保护珍稀动物,让我们的环境越来越好,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就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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