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概述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0浏览:5收藏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概述,第1张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推荐,于2002年发行第一版,并于2004年修改和发行第二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为基础,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而制定。该准则是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 由于《准则》的这种把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实践相结合的特点,《准则》制定五年来,它已被中国的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者广为接受,《准则》的主要原则和精神也在中国文物古迹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法规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体现。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即准则本文、准则阐述、案例阐释。2000年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承德会议上通过了准则的本文和阐述部分,并开始了案例阐释部分编写的准备工作。

2010年,经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中国古籍遗址保护协会开始了《中国准则》的修订工作,并于2014年初终告完成。与2000版《中国准则》相比,修订后的《中国准则》既充分尊重了牵绊的主要内容,保证了内容上的延续性,又充分吸收了中国ICOMOS十多年来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的成果,在文化遗产价值认识、保护原则、新型文化遗产保护、合理利用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当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水平,呈现出一些列新的特点和亮点,更具针对性、前瞻性、指导性和权威性。

最高院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问题

 

 下面的我就给大家分享下关于最高院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问题,欢迎阅读!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功能性特征除外情形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华泽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同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101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包含有特定功能、效果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该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2同时使用结构与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在再审申请人临海市利农机械厂与被申请人陆杰,二审被上诉人吴茂法、李成任、张天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蔬菜水果分选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180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技术特征中除了功能或者效果的限定之外,同时也限定了与该功能或者效果对应的结构特征,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该结构特征的具体实现方式,并且该具体实现方式可以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则这种同时使用“结构”与“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并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3普通技术特征等同与功能性特征等同的区别  在前述“蔬菜水果分选装置”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等同特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等同”的认定在适用对象、对比基础以及认定标准方面存在重要区别,不可混淆。

 4共同侵权的判断标准

 在再审申请人SMC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乐清市中气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倪天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电磁阀”专利侵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19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共同侵权应该具备以下要件:加害主体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各加害人主观上具有共同意思;各加害人彼此的行为之间客观上存在相互利用、配合或者支持;各加害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其共同意思的范围内。

 5专利法意义上帮助侵权的认定

 在前述“电磁阀”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法意义上的帮助侵权行为并非泛指任何形式的帮助行为,而是特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侵权专用品提供给他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6纳入标准的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是否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在再审申请人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410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及药品管理和注册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要求药品专利权人在配合制定国家强制性药品标准时对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药品专利权人在与涉案专利有关的国家药品标准的制订过程中,针对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作出过“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因此,涉案药品专利的许可使用不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7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举证责任分担

 在再审申请人浙江福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联力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8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增加了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人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应举证证明权利人“限缩性修改”的具体情形,以及是否因此导致放弃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而权利人主张其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则应由权利人就“限缩性修改被明确否定”承担举证责任。

 8专利权人应承担方法专利中“新产品”的举证责任

 在再审申请人义乌市贝格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海龙与被申请人上海艾尔贝包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14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主张适用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时,应当对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为新产品承担举证责任。

 9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在再审申请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选择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多部件或者多专利的被诉侵权产品,原则上不宜简单采用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而需要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以“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的方法进行计算。对于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可以结合涉案专利对产品的重要性等因素酌定。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如果既存在可以较为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又存在难以计算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的部分,可以对前者适用以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益计算赔偿,对后者适用法定赔偿,以两者之和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10同一产品侵害不同专利客体,赔偿数额应当分别计算

 在再审申请人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鼎锋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14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对同一被诉侵权产品提起侵权诉讼,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分别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并不属于重复计算。

 11简要说明和使用状态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影响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鼎盛门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电动收缩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2018)最高法民再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解释作用。在不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会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发生明显抵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

 12依据部分视图推定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特征的条件

 在前述“电动收缩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未能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但权利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视图的,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基于该类产品的特点,合理推定被诉侵权产品其他视图中的设计特征。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13权利要求解释要考虑专利的发明目的

 在再审申请人青岛美嘉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王承君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申154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权利要求的解释要考虑说明书中有关本专利发明目的的说明,即便权利要求中对某一特征没有进行明确限定,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明显采用了与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不同的技术手段的,不应认定构成侵权。

 14未对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作出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创造性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贺、姚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安全带提醒传感器”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3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正确认定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即使被诉决定或一审法院对涉案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未作认定,或者认定错误,亦不必然影响二审法院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作出正确的认定。

 15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

 在前述“安全带提醒传感器”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功能、技术效果作出认定的基础上,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此种应用可实现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作用、功能、技术效果的,则可以据此认定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技术启示。

 16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应当分别评判

 在再审申请人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加热器”发明专利驳回复审案)(2018)最高法行再13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同一项权利要求中以“或者”等方式限定的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如果其保护范围相互独立,则应当对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创造性分别作出认定。

 17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的功能和技术效果的认定

 在前述“加热器”发明专利驳回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认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区别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技术效果是认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根本依据。在认定其功能和技术效果时,应注意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具有特定功能、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具有对应性。如果二者存在实质性差异,则需要根据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具体情形,相应确定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的功能、技术效果。

 18创造性判断应当考虑区别技术特征的全部功能和技术效果

 在前述“加热器”发明专利驳回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区别技术特征同时具有多个方面的功能和技术效果,那么在确定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其他对比文件是否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技术启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具有的所有功能和技术效果。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19商标使用是否超出核定商品范围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飞象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隆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327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无法穷尽现实生活中的所有商品和服务类型,人民法院在判断商标使用是否超出核定商品范围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下商品类型的客观变化情况。

 20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在再审申请人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环球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9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均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商标,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法不予保护。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21商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程序与法律适用标准

 在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2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已经根据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规定,完成了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与说明义务,应当属于申请手续基本齐备的情形。在申请材料仅欠缺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部分视图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秉承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

 22境外共存协议不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鳄鱼”商标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13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争议商标是否应予注册,应当根据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境外共存协议不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23在后商标的知名度原则上不影响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禧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10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近似性的判断,原则上不需要考虑在后申请争议商标的知名度。

 24类似商品的判断应考虑市场交易情况的客观变化

 在再审申请人安迪士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宁波市北仑博发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8)最高法行再2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市场交易状况不断发生变化,商品的类似关系也会相应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应考虑市场交易的客观变化。

 25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判断标准

 在前述“鳄鱼”商标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需要同时满足下列要件:在先使用商标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即争议商标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其明知或者应知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但其举证证明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除外;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26使用行为的合法性影响商标知名度的判断

 在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千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波克城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6)最高法行再9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虽然具有在先使用行为,但违反行业监管制度、行政审批要求,上述情形对于判断在先使用行为是否产生了“一定影响”,具有消极作用。

 27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标准

 在再审申请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楼跃斌、楼跃群、楼照法、赖俊哲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7)最高法行再7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申请商标注册是否损害他人的在先著作权,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在先权利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在先著作权的侵害等进行审查判断。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28古籍点校成果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再审申请人葛怀圣与被申请人李子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再17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古籍点校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如果不同的点校者是根据自己对古籍原本的理解进行点校,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点校结果,其点校行为可视为一种特殊的具有独创性思维的表达,这种情况下的点校本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9实用艺术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和条件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实用艺术品本身既具有实用性,又具有艺术性。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的仅仅在于其艺术性,即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上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关于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条件外,还应满足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

 四、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

 30投标文件中的标底降幅属于商业秘密

 在再审申请人克拉玛依金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凯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谭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8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投标文件中的标底降幅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由于标书的天然秘密属性,标书所有人对标书进行封存即可视为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五、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31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繁殖”行为的认定

 在再审申请人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与被申请人河北法润林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24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无性繁殖品种,在无扦插、嫁接等扩繁行为的情况下,对该品种的使用不属于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生产”“繁殖”行为,未侵害他人的植物新品种权。

 六、垄断案件审判

        32相关市场界定的目的与方法

 在再审申请人徐书青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以下简称“互联网表情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495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相关市场界定的目的,是确定被诉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之间进行竞争的市场范围及其面对的竞争约束。该市场范围由各个竞争者提供的服务之间的紧密替代关系所决定,往往不限于某种具体的服务。相关服务市场的界定,原则上应从受到被诉垄断行为直接影响的范围较小的服务出发,运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方法进行分析。一般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供给替代对被诉经营者产生的竞争约束不亚于需求替代时,在确定相关服务范围时还应该考虑供给替代。

 33拒绝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在前述“互联网表情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被诉垄断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除首先需要分析被诉垄断行为人是否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外,还可以综合分析如下因素:垄断行为人是否在适当的市场交易条件下能够进行交易却仍然拒绝交易;拒绝交易是否实质性地限制或者排除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并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拒绝交易缺乏合理理由。平台经营者为合理规制平台使用者的行为、防止个别使用者的对平台整体具有负外部性的不当行为发生和蔓延、提升平台经营者的利益和平台用户的长远利益的需要,根据适当的平台管理和惩戒规则采取的拒绝交易措施,应认为具有正当理由。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与证据

 34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的法律标准

 在上诉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8)最高法民辖终7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35网络环境下销售行为地的确定

 在上诉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以下简称“奥克斯空调”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

 36能否以销售者和制作者为共同被告在侵权产品销售地法院起诉

 在前述“奥克斯空调”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专利权人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性以及防止判决冲突、保护当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该诉讼构成一种特殊的必要共同诉讼。

 37生效行政判决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认定应当作为侵权案件的审理依据

 在再审申请人山东众合成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华电莱州发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454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案专利已被生效行政判决认定应当被宣告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在民事诉讼中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作出认定,而无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新的决定。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卷帙浩繁的文献典籍。这些文献典籍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是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和利用好珍贵文献典籍,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1、李悝变法

李悝变法是指战国时期魏国的魏文侯当政时,任用李悝为相,进行变法改革。李悝在政治上主张废止世袭贵族特权,选贤任能,赏罚严明。经济上主要实行尽地力、平籴法。极大地促进了魏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使魏国因此而富强。

为了进一步实行变法,巩固变法成果,汇集各国刑典,著成《法经》一书,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固定封建法权。李悝在魏国的变法,是中国变法之始,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商鞅变法

战国时期秦国的秦孝公即位以后,决心图强改革,便下令招贤。商鞅自卫国入秦,并提出了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功、实行统一度量和建立县制等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

深得秦孝公的信任,任他为左庶长,在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后两次实行以“废井田、开阡陌,实行郡县制,奖励耕织和战斗,实行连坐之法”为主要内容的变法。 

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不断加强,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集权国家。

3、刘裕改革

刘裕改革,指刘裕从东晋义熙年间到刘宋永初年间进行的各项改革。也有义熙改革的称号。刘裕从公元405年开始,针对东晋以来的政治、社会各方面的问题进行的一系列的改革。

包括实行土断法,恢复秀才、孝廉策试的制度、整顿赋役制度、取消苛捐杂税、禁止豪强封固山泽、抑制兼并、赈济穷人、振兴教育、精简侨州郡县、削弱士族权力、强化中央集权等等。进一步打击了腐朽、黑暗的贵族、士族势力,改善了政治和社会状况,对劳动人民的痛苦亦有所减轻。 

4、北魏孝文帝改革

北魏孝文帝改革,俗称孝文汉化,是指在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孝文帝在位时所推行政治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汉化运动,包括推行均田制和户调制,变革官制和律令,迁都洛阳,改易汉俗等。

5、洋务运动

洋务运动,又称自救运动、自强运动。是19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90年代晚清洋务派所进行的一场引进西方军事装备、机器生产和科学技术以挽救清朝统治的自救运动。洋务运动前期口号为“自强”,后期口号为“求富”。

洋务运动主要指导思想就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八个字。前四个字“师夷制夷” 表明洋务运动与外国资本主义侵略者的关系,即学习西方的长技用以抵制西方的侵略道路。

洋务运动进行30多年虽然没有使中国富强起来,但洋务运动引进了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使中国出现了第一批近代企业,在客观上为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李悝变法

-商鞅变法

-刘裕改革

-北魏孝文帝改革

-洋务运动

“我未能忘喜,君应不合悲。嘉名称道保,乞姓号崔儿。但恐持相并,蒹葭琼树枝。”白居易这一首诗道出古人对添丁的喜悦,为了繁衍子嗣,古代有身份地位的男人往往会纳妾,妻妾成群,孩子自然就多,但孩子多了便意味着麻烦多了。

尤其是皇室,皇位的继承就是个大难题,所以自古以来地位的继承也有规矩。从一开始的兄终弟及到嫡长子继承制,这个制度是古代宗法沿袭下来的传统,滥觞于商周时期。

那在古代,为什么王位非得是嫡长子继承呢?

其实它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维护秩序稳定,小到家族,大到国家,它确实有一定的制约作用。纵观历朝历代,尤其是皇族中,废长立幼的背后,就发生了很多流血事件,动不动就发生变乱。因此,自古以来就有“废长立幼,取祸之道”的警示之言。

其次,它要保证继承者血脉的纯正。古代男子有多少妾都无所谓,但妻子只能有一个。即便是“人中之龙”的皇帝,也不能破了这项规矩,三千佳丽可以随意宠幸,但皇后只能有一位。正室的地位如此,那么她生下的长子自然地位就高。

最后,虽然嫡长子继承制能够解决很多问题,但是这项制度并不完美。自古以来,嫡长子为人的质量良莠不齐,他可能身体上有缺陷亦或是头脑不聪慧。哪怕是一个正常人,也可能被更优秀的弟弟比下去。

而且,嫡长子往往要背负着巨大的压力,他们为了保护自己嫡长子的地位,促使自己成为在兄弟中最优秀的人,母亲超高的期望常常让他们崩溃。当欲望不断积累变得走火入魔,便有手足相残的可能。

身为父亲的他们不想看着自己的儿子们尝到如此后果,所以有很多皇帝想要打破这项制度的枷锁。但大多数情况下,糊涂的皇帝父亲却直接酿成悲剧的发生,这些皇帝最常见的操作便是废长立幼。

汉武帝刘彻一世英名,到老也要一意孤行废掉与卫子夫所生之子刘据,在此之后,后宫与朝廷便在暗处胡作非为。江充诬陷当时的太子刘据制造巫蛊谋害皇帝。疑心重的汉武帝便彻查此事,可是在将要查明真相之时,太子再次被陷害。

最终巫蛊之祸这一惨剧爆发,刘据兵败,与母亲卫子夫先后自杀,数人在此案件中丧命。

刘彻在弥留之际幡然醒悟,但为时已晚。可以说“废长立幼”进而造成的巫蛊之祸,是汉武帝这一生最大的污点。

更让人唏嘘不已的,还有赵武灵王拥立幼儿。众所周知,赵武灵王非常优秀,但是他总是要作出让人匪夷所思的退让,年纪轻轻就想让位给九岁的小孩。作为一个父亲,他做出的种种举动更是令人惊叹。

他有两个儿子,赵章与赵何。一开始他立赵章为太子,赵章是个好孩子,赵武灵王对他抱有很大的期望,可是吴娃死了之后,为了缅怀心爱的女人,他直接把吴娃的幼子赵何拥立为君主。

或许是良心发现,在废赵章之后,赵武灵王觉得自己特别对不起这个儿子。其实做错了一步就错了,便无法再挽回了,为何还要执迷不悟地继续错下去?

他竟然做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他要好好补偿赵章。于是他将天下一分为二,一半是赵何的,一半是赵章的。

赵武灵王本以为这两个孩子都有了好的结果,可是他不知道这一举动,即将要把他们父子三人推进深渊,天下一分二?

赵武灵王禅位给赵何后,身为君王的赵何,又怎么甘愿将这大好江山分一半,拱手相让于他人?

于是他处处针对哥哥赵章,渐渐地有置他与死地的想法。最终引发内乱,赵章兵败被杀。作为父亲的赵武灵王,同样没有好结果—被赵何囚禁饿死。

而到了清朝,皇室子嗣们的战争要比从前复杂残忍得多。成为长子很简单,而成为嫡子就要让自己成为皇后的名下。大家都知道,雍正与乾隆都是皇四子,常看清宫剧也能知道,每代清朝皇室都有几个儿子争夺皇位,这些弟弟为了害死哥哥们也是“煞费苦心”。

其实爱子心切可以理解,但作为皇帝,为儿子们做的每一步都必须谨慎。不过,废长立幼不一定都造成坏的结果,历史上就有这这么特殊的存在,废长立幼不但没有造成腥风血雨,反而造就了一代明君。

汉景帝是汉武帝的父亲,最初他立嫡长子刘荣为太子,至于刘荣后来为何被废,其中也有比较复杂的原因。刘荣其母栗姬,是一个非常蠢的女人,也爱争风吃醋,后来深受宠爱的她被汉景帝厌恶,总之刘荣被废,深受其母牵连。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是刘荣当了皇帝,栗姬做了太后出现什么情况?刘荣本人素质并不低下,如果受到其母煽动,极有可能造成大乱。

与他们母子俩朝夕相处的汉景帝何尝没想过如此造成的结果。所以为了他理想中的千秋后代,只能狠心逼死长子,让优秀的刘彻继位。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之前讨论过刘彻也废长立幼却造成恶果,这父子俩的联动让人深思。

为什么只有汉景帝废长立幼却能得到好的结果呢?这要归功于他深思熟虑的结果。

刘彻有卓越天资,种种表现让汉景帝认为:这天下就应该让刘彻管理。皇帝每一个随意的想法都会对历史造成影响。

你看,刘彻登基后,开辟疆土、平反叛乱,功绩累累,不负老爹的厚望。所以废长立幼其实不是随便操作的,看似轻率、残忍,其实蕴藏着大智慧。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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