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走红了,我会做直播带货吗?
如果我走红了,我会做直播带货。
过去我们区别网红,一般习惯用类别来区分。比如直播游戏的,直播吃饭的,还有直播自己危险举动美其名曰挑战极限的等等。不过现在对网红有了一种新的分类方式,直接一刀切把网红分成了两类:带货的和不带货的。
什么意思呢?就是看这个网红在直播的时候有没有卖东西,有没有推荐大家买什么,号召粉丝去某个网店消费。有叫卖行为的统统可以归为带货的,那些依旧单纯靠粉丝打赏来生存的网红则被归为不带货的。
有人说“不带货的网红不是好网红”。随着直播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网红的大量崛起,越来越多的网红走上带货这条路并不奇怪。因为不论是源自于专业技能走红,还是因为颜值走红,就网红的本质来说,网络红人实质上就是草根明星。不过,他不具备传统明星的基本功,很难像演员一样去拍**、上电视,或者像运动员一样去赚取高额工资。那么剩下的就只有广告这条路了,这也是他们用自己的明星效应获取经济利益、把粉丝量变现的最好方式。
所以远在直播产业崛起前,网红带货就已经开始了,最早的方式就是微博上的大V们发广告,一般一条广告费在1000元至5000元左右,有些甚至能上万元。而在直播产业崛起后,以及大量的“野生网红”产生后,带货这一行为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一是变得更为直接,从原先擦边的广告文案直接变成了赤裸裸的叫卖。比如以前大V发个汽车的广告,开篇是不提汽车的,而是说某个地方的地理地貌,讲人类征服这块地域的历史,最后到结束了才话锋一转,说现在方便了,开某马力十足的四驱SUV就可以随意驰骋。现在这套路只能在某些有品质的公众号才能看到了,大部分情况下都是直接大喊这车好啊,老铁请相信我的推荐。你也可以说,网红的吃相变难看了。
二是产生了一批以带货为目的的新生网红,他们的造红目标一开始就锁定好了产品方向,目的性越来越强。当你看到新出现一个网红是玩自行车的,那么你静观其变就好,大概率在一个月后他就将开始卖零件和整车了。但你看到冒出一个很瘦但很能吃的网红时,你就掐指数着看她哪天会卖减肥药吧。当然,他们开始是不会带货的,因为会影响到粉丝量的提升,也不利于培养死忠粉脑残粉。所以一般都有固定的时间,或是固定的粉丝量作为他们启动带货的条件。
三是一些店主也纷纷下场,由销售者变身成为了网红,并出现了以卖商品为其全部直播内容的网红。当然,一些所谓的店主很可能也是真店主雇佣来的面容姣好的女子,这个很好理解,豆腐西施卖的豆腐总是要比隔壁多一些。更有意思的是,一些官职人员也下场变成了地方特产的推销员,今年出现了很多直播卖农产品的副县长、镇长乡长。网红逐渐由带货的主体开始成为一种新兴的销售模式。
造成这些变化固然有网红更迭速度变快后网红追求变现速度、一些电商平台推动网红带货的模式(如京东创办了“谁是带货王”活动)的原因,不过更重要的则是网购环境的变化。网络购物天生有两个弊端:缺乏基于人的面对面销售的信任感、购物目的性太强导致缺乏娱乐性。而网红带货恰恰补上了这两个短板,不仅建立了人与人的互动(虽然是一对多),而且实现了在娱乐中消费,实现了将消费和娱乐有机结合。
但是由这些变化和背后驱动的原因,我们也不难看出,网红带货必然会存在一些管理问题。一方面是以带货为目的的网红出现,和越来越追求变现速度,这种经济利益上的极端追求很容易出现虚假宣传和产品质量问题。另一方面是非基于网店的销售环境中,网红可以轻易引导消费者在缺乏监管和有效保障的其他渠道(如微信等聊天工具)中进行交易,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并造成消费者的损失。虚假宣传、质量伪劣、数据造假、维权困难也被媒体称之为网红带货的四大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网红带货这一现象,应当尽早予以定性。对于自己开店自己叫卖的,这种关系比较好定性,视同为销售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进行约束。而对于利用自身流量帮别人带货的,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广告法》中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规定进行约束。这样一来有几点好处:
首先是明确了定性,也就确定了监管部门和纠纷受理部门。按照《广告法》,广告代言人包括了“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显然是适用于网红的。这样定性最大的好处在于,即便不是发生消费行为的消费者,在看到其违规代言和虚假宣传时都可以予以举报。并且在《广告法》“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广告代言”的约束下,可以有效约束网红的虚假宣传、甚至虚假粉丝数量行为。
其次是可以此明确法律准许带货的范围。按照《广告法》,某些商品或服务中是严格禁止代言的。这其中包括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和保健食品,还包括了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教育、培训、招商、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种植养殖等。而这些领域,特别是药品和保健品,恰恰正是纠纷的主要领域。《广告法》既然明确“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业人士、用户(受益者)等不得代言”以上领域,那么对网红显然也是有约束效力的,管理部门和平台都可以以此作为带货范围上的监管和处罚依据。
最后是明确了带货这一行为的责任和处罚依据。《广告法》不仅规定了“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还定出了处罚标准:违反代言范围的、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这样消费者也不用担心网红再推到商家,商家再推到生产商这种互相推诿、维权困难的情况了。
总之笔者认为,网红带货作为一项新兴事物,虽然有很多新的内容,但其本质还是无法逃离基本的经济关系。管理部门对这一现象应当尽早予以定性并纳入管理,不是让平台去自定规矩,让网红去自律。而只有尽早规范网红带货行为,加强规范管理,也才能让电商市场更加有序,让新生的网红带货不会因为信任危机夭折,从而成为消费市场重要的支撑。
李沁投诉某网店侵犯自己的肖像权,获得赔偿15万这样一则消息在网上引发了众多人的关注,要知道对于如今的一些明星和网红来说一些实体店或者网店会盗用这些明星的头像来作为店里的宣传物,但是要知道如果擅自做出用肖像画来宣传的事情是侵犯他人的肖像权的。这件事情可以说对于李沁也是有一定影响的。
李沁自从出道以来就是大家所喜爱的一种角色,要知道对于李沁来说长得是十分好看的,并且自身身上的气质也是大家喜欢的模板,而如今李沁遭遇了这种侵犯自己肖像权的事情,也是令中的网友所关注的,如今对于这家网店来说也已经像李沁赔偿道歉共同赔偿15万,这样一则事情也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和讨论。
对于这种侵犯肖像权的事情,有些网友认为对于一些明星来说也应该大度一点,毕竟自己的照片和肖像权在网上,数不胜数,但是对于这一现象,也有些网友认为那些明星也是有自己的肖像权的,如果未经他人的允许,擅自用他人的这种照片来为自己的商品做出宣传,这种敛财的行为也是非常恶劣的。小编认为对于这件事情,也希望一些明星能够对自己肖像权方面引发一些警惕执行,要知道如果一些店铺擅自用自己的肖像权来做宣传,可能会误导一些粉丝购买他们的商品。
要知道对于如今的一些明星代言一些产品或者是商品的时候,也应该收取相对的费用,这对于明星方面是有影响的,要知道如果擅自用明星的肖像权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是商品作书宣传,那么对于自己的产品如果出现任何的问题,可能也是由明星方面来负责的,这对于李沁印象也是非常大的。
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的现象越来越突出,网络直播带货也给各个参与的人员与平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但是与此同时,各种由于“网红带货”造成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某些网红由于在直播带货的过程之中存在各种违法和违规的行为,所推销的货品的质量也是良莠不齐,也导致了许多消费者向“网红”索赔的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网红”们应当怎么样保护自身的安全,在不违法犯国家法律的前提之下向消费者推销商品?下文中,笔者从几个主要的方面简要讲讲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1,定义
“网络红人”是指在现实或者网络生活中因为某个事件或者某个行为而被网民关注从而走红的人或长期持续输出专业知识而走红的人。
“网红直播带货”是指某些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人物在网络实时交流之中对某些商品进行宣传,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和信任资本,对商品的销售进行刺激,促进某个或者某种商品消费的行为。
基于上述的定义,“网红直播带货”其实是一种营销方式,商品的销售者为了自身商品的销售,与某些具有社会影响力和一定的社会信任资本的人展开合作,由“网红”负责对商品进行推销,商品销售者负责销售的一种新的销售模式。
2,网红的主体身份
以自然人身份承接商品销售者的商业合作
“网红”以自然人身份与商品销售者进行合作,以其自身拥有的流量和影响力对商品销售者的商品进行推销,提高商品销售者的销售量,为销售者赚取相应的利润。在这种情形之下,“网红”和商品销售者之间成立的关系主要有两类:
雇佣合同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商品销售方与“网红”签订雇佣合同,雇佣合同约定“网红”利用自己的网络影响力和信任资本为商品销售方的商品进行推销,“网红”付出自己一定的劳动而商品销售方给予“网红”相应的对价。
委托合同关系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商品销售者与“网红”签订《委托合同》或者《委托协议》,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商品销售者委托“网红”在进行网络直播的过程之中,对商品进行宣传,促进商品销售。商品销售者给予“网红”相应的费用。
昆明警方依法查处两名违法直播“网红”,他们违反的条例有:利用网络平台炒作,以“约架打架”的方式,吸引其他人的关注力度。他们违反的条例还有: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不当言论,不利于青少年的成长观,与社会主流的价值观背道而驰。来自昆明的两名网红主播,为了提升直播间的人气,以“约架”为剧本,在网络上进行炒作。经过网友举报以后,这两名网红被警察逮捕,公安机关对这两名网红的行为进行严厉批评。目前这两名网红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在公共平台上也道歉了。
一、以猎奇的方式,利用网络平台炒作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经过昆明警方的调查,这两名约架的网红其实是同属于一个公司的。为了提高直播间的人气,吸引人们长时间关注,约架成了两名网红策划的剧本。普通民众并不知情,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看的非常刺激。甚至于附近的人都从家中出来,专门观看这两名网红打架。根据国家网络平台监管部门发布的告示来看,禁止平台纵容主播以炒作的方式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传播暴力行为不利于社会价值观
总会有一些人在网上发布一些不当言论,认为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网络平台上面也有网警监管。如果发表了不当言论,还可能被网警部门查到发表不当言论的地址,到时就不好收场了。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必需要知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如果在网络平台上 以“打架的方式”来吸引人气,想必等到他们的则是法律的严惩。要知道,观看平台直播的不止是有成年人,还可能有思想并不健全的青少年。这些暴力的行为对青少年的成长不利,希望网络平台加强监管,传播正确的社会价值观。
那么,你认为国家应该如何大力整治网络平台吗?
没有发布到网络上不算违法,如果只是只拍照留念或用于正能量宣传不违法,但拍照用于非法牟利,侵犯肖像权或侵犯伟人名誉就是违法。
合影本身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但是若未经他人同意将合影发布到公众性网站,且是用于牟利,那么就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网红赵灵儿曲布并没有被抓
赵灵儿曲布是一位知名的网络红人,因其拍摄的短视频而走红网络。她曾因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被警方调查,但最终被判无罪释放。此后,她一直活跃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自己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赵灵儿和凉山曲布是2022年爆红的一对来自大凉山的青年男女。他们通过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偶遇”“蹭饭”“助农”等情节的视频,打造了淳朴善良的人设,吸引了大量的粉丝。
随后,他们开始频繁直播带货,打着“助农”“优质原生态”等旗号,销售所谓的大凉山特色农产品,如蜂蜜、核桃等,每次带货的销售额都有几百万元。
他们还声称自己没有团队,没有资本和公司的包装,只是想帮助家乡的贫困农民。
然而,今年5月,凉山公安机关接凉山州市场监管局通报,发现网红“凉山曲布”“赵灵儿”在直播带货过程中虚假宣传,涉案数额巨大,涉嫌犯罪。经昭觉县公安局立案查明:
赵灵儿和凉山曲布并非真正的大凉山人,而是成都小虞助农传媒有限公司(MCN机构)物色到的“网红苗子”,由该公司负责人张某精心孵化。
如果我走红了,我会做直播带货吗?
本文2023-10-20 17:50:08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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