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古代女子在社会中的地位如何?
不同历史时期中国女性的社会地位有所不同,大体经历三个阶段:一是原始社会早期,妇女相对受到男子的尊敬;二是传统社会中的妇女地位,即男子至高无上,女子无权;三是男女平等,存在于当今和未来的社会中。中国古代女子社会地位的发展主要处于前两个阶段。正所谓“玉主沉浮,源于母系;峰回路转,始于奴隶;深渊难跃,在于封建”。
1先秦时期
母系氏族社会时期,生产力不够发达,女性在制作工具、采集果实等生产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特别是由于生殖崇拜和女性在繁衍生育中的作用,所以其社会地位要高于男子。女权强大,氏族部落内实行一妻多夫制,“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现象较为普遍。
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和社会分工的不同,男子先天具有的体格优势在战争中凸显出来。获胜的人成为奴隶主,获得的俘虏成为奴隶,拥有大量财富和人力后,妇女在社会中的支配地位也逐渐被代替,进入了父权社会时期。
奴隶社会后期,以宗法伦理的信条巩固和强化男性的社会地位,如“嫡长子继承制”等,女性地位相较男子更加低落,甚至沦为男子的附庸,被认为天生地位低于男子,“乃生男子,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弄之瓦”(《诗经》),但这个时期的妇女受封建礼教约束较少,有一定的思想自由。
2秦汉时期
秦国自商鞅变法后,推崇讲求国家利益、忽视道德传统的法家思想,某些方面妇女可以与丈夫地位平等,比如妇女可以杀死通奸丈夫等。
汉代初期儒家礼教对女性的禁锢尚处初级阶段,妇女有一定的社会地位。那时的汉朝女子婚恋比较自由,可以协议离婚,寡妇可以再嫁,情侣可以私奔。有名的女子可以封侯,获得爵位和封邑。吕后专政的故事就是例子,她帮助刘邦翦除异姓诸侯王,处死韩信,还临朝称制八年,母党专政。但汉朝后期儒家思想加强,女子要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如《列女传》、《女诫》等,女子地位下降。
3隋唐时期
隋文帝曾下令“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忘不得改嫁”,可见妇女的婚恋自由受到了限制。
唐代这种情况略有改观,社会风气开放包容,不仅婚姻离异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太宗时期有五个公主曾改嫁),家庭生活中也拥有一定的法定的继承权,女子可以自立门户,在朝为官,在公共场合骑马击球,甚至有机会号令天下(以武则天为例)。
4宋元时期
宋代理学的确深刻影响了社会观念,“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强调的是士大夫的气节,而非反对妇女再嫁。两宋时期,从名门望族到民间百姓,妇女改嫁的事件俯首皆是,朱熹在《答李敬子余国秀》说:“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程颐的侄女成了寡妇,程夫帮她再嫁,程颐盛赞父亲“嫁遣孤女,必尽其力”。
同时女性也有财产继承权,按照宋朝风俗和法律,分家时要给女儿一部分财产,一般为兄弟所得的一半,且女子改嫁时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
元朝时北方民族盛行的“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传至中原。元中期后,对于收嫂给予逐渐严格的限制。但财产自由方面不比前代,元朝女子改嫁“其原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通制条格》)。
5明清时期
这一时期极端倡导贞节观念,对节妇烈女的推崇达到古代社会的极点,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女子只能忍受,并认为是受到奇耻大辱,改嫁会丧失贞节,贞节牌坊、殉夫从死、终身未再嫁的事例比比皆是,同时统治者利用《内训》、《古今列女传》等所谓女教读物进一步压迫女性,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晚清时期,女子小脚为美的畸形审美观念弥漫于全社会。无论是女性的婚姻自由还是生活自由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制。
三从四德”、“男尊女卑”、“夫为妻纲”、
商周二代是华夏制度文明确立的关键时期,正是这两个王朝的更迭完成了由父系制的高级阶段(商代)向父权制时代(以周礼确立为标志)的过渡。从此,为巩固和强化男性的支配地位,便造出了一系列宗法伦理的信条,既以规范社会,更以桎梏女性。女性地位之全面低落,既肇因于这种宗法伦理所维护的男性统治,男性统治更藉这种宗法伦理而大行其道,世泽绵长。
一、女性是父权社会的经济附庸。在父权社会中,女性丧失了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只得借助婚姻或血缘的关系,依附于男子,沦为家庭的奴隶。旧时有“男称丁,女称口”之说,封建时代皆以一家中“丁”的数目分配土地和担负赋税,把女性排除在外。这“计丁受田”制度最典型说明女性毫无经济地位的事实。女性在家庭中也没有私有财产。《礼记内则》谓“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这就是说,女子在出嫁前没有财产,出嫁后作为妻媳也无私有财产,甚至女子从娘家带去的财产的所有权也被剥夺了。有些女性出于家庭的原因被迫出外劳动,仍一样为男性所歧视,冠以“三姑六婆”之称。有时女性甚至沦为男性买卖的对象,有卖为奴婢、卖为妻妾、卖为童养媳、卖为娼妓,陷入最悲惨的境地,这都是因为女性在经济上不能独立造成的。泯灭女性的经济权力,令其成为男子的性奴隶与生育工具,已成为封建宗法约束女性的有力武器。
二、女性被排除在政治之外。自阶级社会产生以来,“乾坤正位”便成为规范男女的理论基础。“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 “……男主内,女主外……这种分工模式给两性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男性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增长了‘才干’,那些成功者制造了自己的‘历史’,成为财富与权力,妻妇与奴隶的拥有者,而生活于其中的妇女不得不屈从于男人为自己设就的生活范围和既定的角色,将自己的职分降到次要的从属的地位,从而形成了妇女无权的隐忍的经历,形成了认为妇女是无能的短见的偏见,从而妇女本身也就成了无史的沉默的群体。” 妇女被禁锢在家中,服役于人,料理家务,就是连统治阶级的皇后也属被禁之列。不仅如此,封建时代还宣扬“女祸论”,即认为宠信妇人,使之预政,必酿成祸患,甚至宠信妇人,使之预政便是祸患的传统理论。无论家政、国政,都奉之为信条,引之为鉴戒,使只成为限制女性预政的一件理论武器。总之,一切女性的基本政治权利在这一男权社会中消失殆尽。
三、传统女教自始至终渗透着封建伦理的观念。儒家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基石,故传统女教向以贯彻儒家的宗法伦理观念为宗旨。在汉代以前,已出现了奴化女性的封建女教。女教轻视智育,认为“妇女只许初识柴米鱼肉数百字,多识字,有益无损也”,有的竟认为“妇人识字多诲*”。正是这种“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点,剥夺了妇女学习文化知识的权利与机会,使她们的才智开发不出来,能力得不到培养,从而不能自立。与此相反,女教异常重视德育,尤其是封建宗法思想和伦理道德观念。而西汉刘向的《列女传》,东汉班昭的《女诫》,成为讨论女子问题的范本。连同后来的《女论语》、《女学者行录》,都在宣扬“三从四德”、“男尊女卑”、“夫为妻纲”、“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等教条。“封建社会的这些所谓女教、女学,不是真正的女子教育,而是一种货真价实的奴化教育。向女子灌输奴性服从的礼教纲常,给她们套上精神枷锁,束缚妇女的言行,限制她们的发展,以使妇女成为封建伦理道德的自觉遵行者和殉道士,使她们长期安于被压迫,被奴役的地位。” 班昭是汉代女名人,为其兄班固续写《汉书》,是一代儒学女大师。然就是这样一个颇具才学的女子,所作的《女诫》七篇,成为后世压抑女子的宣言,奠定了女教的理论基础,创训诫女教书之模式,至晚明更被列为《女四书》之首。而后来出现宋明理学之后,既嫁殉夫、未嫁殉烈的贞女、烈女层出不穷。这是传统女教的最大成功,也是传统女教最大之不幸。
自从古代从母系氏族社会走向父系氏族社会,女性的地位就一直呈现着一种下降的趋势,而且有很多残忍的封建习俗都与女性有关。
1、活人祭祀
古代没有理论去解释一些科学现象,所以现代看来很正常的现象放到古代便是妖邪作乱。那么为了避免妖邪作乱,他们是如何做的呢?
活人祭祀。准确地讲,挑选妙龄女子祭祀所谓妖邪,比如挑选少女祭祀河神。
商代的人祭之风很盛,其用人之多,手段之残忍,后人无法想象。据专家学者的保守统计,商人自盘庚迁殷之后,用于祭祀杀掉的人牲至少有14000人,其中又以武丁时期杀人最多,多达9021人,而武丁时期曾经在祭祀仪式中,一次最多杀死过近千“羌人”。
2、瓦罐坟
瓦罐坟是一种埋葬方式,光看名字并不觉得有多残忍,但其实,它是抛弃活埋老人的习俗,把年满60岁的父母安置在村外的预先建好的瓦罐坟中,每天送一次饭并加上一块砖,待360天后砖把坟的窗口完全堵死,就算安葬了父母。
关于瓦罐坟名字的由来,唐朝韩鄂所作《岁华纪丽》提到,在云南的某些地方,流行“瓦罐坟”的风俗。地下挖出墓穴,四周砌青砖,顶部用砖发券,留一出入口,形似瓦罐,故此得名。
目前目前对这一习俗的真实与否仍缺乏决定性的考古证据,只停留在民间传说的层面。
3、冥婚
顾名思义,冥婚是为死了的人找配偶。古代的少男如果在订婚后意外死亡,他们的家人就会举行冥婚仪式,将还活着的死者的未婚妻合葬。因为古时的人们认为,如果不替死者完婚,死者会变成厉鬼,使家宅不安,影响后代昌盛。
当时有些风水大师,为了多挣几个钱,也多竭力怂恿搞这种冥婚。不过冥婚多出现在贵族或富户,贫寒之家一般不搞这种活动。
4、缠足
缠足是用布将女性双脚紧紧缠裹,使之畸形变小。一般女性从四、五岁起便开始缠足,直到成年骨骼定型后方将布带解开,也有终身缠足者。
有学者考证,缠足开始于北宋后期,兴起于南宋。 元代的缠足继续向纤小的方向发展。明清时期缠足进入鼎盛期,缠足之风蔓延至社会各阶层的女子,不论贫富贵贱,都纷纷缠足。
这一陋习除了摧残女性外没有丝毫用处,纯粹是为了让古代男性获得满足感。
5、养虫蛊
蛊是一种人工施以特殊方法,长年累月精心培养而成的神秘物体,可大可小,一般为动物,动物类的一般两只为一对,但也有极少类为植物。
李时珍所著的《本草纲目》“虫四部”集解引唐代的陈藏器原话说:“……取百虫入瓮中,经年开之,必有一虫尽食诸虫,即此名为蛊。”宋代的郑樵《通志》也记载说:“造蛊之法,以百虫置皿中,俾相啖食,其存者为蛊。”
宋以后的史载,凡记载有蛊毒的,多袭用了此说,如明代的楼英在《医学纲目》中所谓“两广山间人以蛇虺、蜈蚣、蜒蚰、虾蟆等百虫,同器蓄之,使其自相食啖,胜者为灵以祀之,取其毒杂以菜果饮食之类以害人妄意要福,以图富贵,人或中之,证状万端,或年岁间人多死。”
先秦时代:
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是很高的,中国妇女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
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
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
秦汉时代: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
魏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
隋唐时期: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
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
宋元时代:
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明清时代:
明清时代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
扩展资料:
1、女性地位低是自然法则的体现
首先我们要明白,社会地位取决于对社会的贡献,而从来不是以性别来划分的。
原始社会生产力极端低下,食物主要来自采集和狩猎。由于男女体质的差别,社会分工很自然地成为女耕男猎。
由于狩猎工具不行,女性的农业采集成为主要食物来源。同时,纺织、酿造、家务这些劳动,也一概来自女性的劳动。女性对社会的贡献远远大于男性,其地位自然就高于男性。
这种由生产力决定的男女分工而带来的社会地位的不同,是母系社会得以形成的主要原因。
随着工具的改进,尤其铁器的出现,不仅狩猎效率大大提高,农业生产也需要人力犁耙,男性同时又成为农业劳动的主力。这个时候,女性就退居到社会生产的第二线,专事纺织和家务了。
女性对社会贡献能力的退化,导致母系社会解体而转化为父系社会。这个过程,实在是自然之力,并非人为所致。
父系社会得以长期维持的主要原因,在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长期没有向女性倾斜。只要男性在社会贡献上占据优势,这个群体的地位就会继续占据优势。所以古代社会女性群体性地位低,是符合自然法则的结果。
为什么近代全球范围女性地位突然提高,生产力方面的原因就是几乎所有的劳动工具都不再以男女体质差异为藩篱。男性可以操作电脑,女性也可以。甚至很多工种,女工还占优势。
女性对社会贡献的增长,首先带来的是经济地位的提高,从而使男女平权具备了前提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讲,男女社会地位的分化,首先是自然法则的具体体现。残酷的事实是,即便再有男女平权的呼吁与斗争,如果男女在生产力上存在明显差异,那也是徒劳。
2、同一阶层由两性构建
既然生产力决定社会地位,那么即便在母系社会男性地位低下的大前提下,也会有部分掌握较高生产力的男性进入上层社会,享有较高社会地位。
同样,在长期的男性主导的父系社会里,也会有一批女性的劳动能力包括脑力劳动能力,表现出高于常人的优势,她们也会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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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秦时代
中国商朝的妇女地位是很高的,中国妇女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夏朝在开国时还是母系氏族社会,其居住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游牧性,二是从妻居。商代社会的婚姻是由多个父和多个母共娶,这也是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诗经》中的一些诗,如以叙事为主的《邶风·谷风》、《卫风·氓》,以抒情为主的,《邶风·日月》、《王风·中谷有蓷》,均为当时弃妇的悲戚之声。春秋战国时代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二、秦汉时代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四、隋唐时期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
五、宋元时代
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
六、明清时代
明清时代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
《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
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
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
发布时间:2011-10-10
我国古代女子在社会中的地位,是随着时代的不同而有多样变化的。“玉主沉浮,源于母系;峰回路转,始于奴隶;深渊难跃,在于封建。”女性地位经历几千年的沉浮变化,有过短暂的辉煌,更多是压抑的无奈。
婚姻地位;政治地位;社会权利;经济地位;家庭角色
女性作为两性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曾经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在男权制度确立后,女子地位随着社会体制的不同不断发生改变,女子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也随之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个阶级或阶层的社会发展如何,通常能从其女子在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宗教地位以及它在社会文化和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上来寻找出答案。所以,本文在研究古代妇女的社会地位时,主要从其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家庭地位等方面进行探究。
一、上古时期女子社会地位的黄金时期
“结绳记事之初,茹毛饮血之始”,没有男人和女人的劳动分工,过的是原始公有制的生活。原始人为了生存,只能群聚一起,合力互助、相互依赖、共同劳动、共同消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原始的自然平等的关系。这也证明了女性地位并非是先天低下的,相反,还出现过一个曾经属于妇女的时代即母系氏族时期。
在母系氏族时期,主要从事采集果实,及简单的生活工具制做。女性天生的优势就充分发挥出来。从女性使用纺纶、骨针及蚌刀随葬,说明妇女担任主要的纺织、缝纫和农业活动。而从男子缺乏农业工具等随葬品来看,也可以说明妇女在农业生产中占据主要地位。由于女性在这些活动中表现突出,因而在经济活动中占据了主要位置,成为社会活动的主角。特别是女性作为人类之母,在人类本身的生产活动即繁衍后代这一意义上更是备受尊崇。在人类之初,人们只知其母而不知有父,在古人眼中,孩子的血统仅维持在母亲身上。古代典籍中常称圣人乃其母感神而生。如《尚书·尧典》说尧是其母庆都感龙而生;王充《论衡·诘术篇》说禹的祖先之母吞薏苡而生,商朝祖先契是其母简狄吞燕卵所生,周朝祖先稷是其母姜嫄履天帝足迹而生;《史记》载伏羲是其母“履大人迹于雷泽,而生庖牺于成纪”等等。种族的繁衍、氏族的维系似乎由女性起主要作用,使女性具有一定地位。在《说文解字》中,尚有“嬴”、“姒”、“妘”、“妫”等古姓,也均从女。姓乃是人的本源,自古及今人们都把姓氏看得极其珍贵。这些古姓的存在是女性为氏族之长的旁证,也是反映女性曾经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佐证。
二、女子社会地位的转折
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也随之而生,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剩余产品的掠夺,出现战争,这时男子先天的优势就显现出来。男子成了战争的主要力量。男子在战争中获得的俘虏变成奴隶,使自己逐渐走上奴隶主的宝座,拥有了大量的财富和人力(包括军队),经济大权在握,妇女在社会中的支配地位被逐渐替代,从而进入了父权时期。到了奴隶社会后期。特别是商周二朝为华夏制度文明确立的关键时期,为了巩固和强化男性的支配地位,便制定出了一系列宗法伦理的信条,既以规范社会,更以桎梏女性。女性地位更加全面低落。因此,这段时期成为妇女地位发展史的分水岭,在这之后,妇女地位一落千丈,沦为男子的附庸。
1女子的婚姻地位
《诗经》中曾描写到:“乃生男子,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弄之瓦。”男女从出生时便被定义为“璋”“瓦”之别,可看出男女社会地位的不同。女子生来就注定无法与男子享同等的权力,也没有同等的期望和责任。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男尊女卑的思想贯穿于史书和人们的思想中。
女子家庭地位的下降是随着周朝或者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嫁者,家也,妇女外成,以出适为家”。周代已经完全实行从夫方居的居处原则,成婚后女子脱离父宗,加入夫族。顾炎武《日知录》云:“已嫁也,于国君则称姓,冠之以国;于大夫则称姓,冠之以大夫之氏。”已婚妇女称谓随夫改变,深深打上了妻隶属依附于夫的烙印。《诗经》中《邶风·谷风》、《卫风氓》表达了弃妇的悲戚之声,说明了夫妻间存在不平等的婚姻关系。
到了秦汉时期,女子的婚姻地位有了提高。秦朝夫妻地位几乎相等,“凡取妻出女之日,冬三月奎娄吉。以奎,夫爱妻;以娄,妻爱夫。”此处说明,秦时夫妻双方已有追求相亲、相爱、白头偕老的观念,在这里,看不到一点绝对夫权制的影子。同时,秦律规定,妇女有婚姻自主权,并保护合法的婚姻。汉初女子地位也并不低,馆陶公主随母姓为“窦太主”,汉武帝太子刘据随母姓为“卫太子”等。但在汉朝后期,儒家思想加强,从刘向的《列女传》到班昭的《女诫》开始要求女子遵循不合理的道德规范,造成女子地位的下降。
隋朝时,文帝曾下诏:“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亡不得改嫁。”然而在唐代,这种情况又略有改观,法律上为离婚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女性离婚也不再受到世人的非难
在古代,女性的地位十分的卑微,很多时候都没有自己的选择权,更不用说家庭地位,因为受伦理纲常的约束,封建时代的女性想要成为合格的媳妇也是有要求的。
妇人以顺从为务,贞懿为首。要求媳妇对丈夫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无条件的忠诚。平日缅笄而相,则有君臣之严;沃盥馈食,则有父子之敬;报反而行,则有兄弟之道;规过成德,则有朋友之义;惟寝席之交,而后有夫妻之情。
古代的“五伦”指的就是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讲究忠、孝、悌、忍、善,说的是五种人际关系的准则 ,可唯独到了夫妻,到了妻子的这个层面,就要要求她同时扮演好臣、子、弟、友、妻这五种角色,同时具备忠、孝、悌、忍、善这五种美德,这已经不是对人的要求,已经成为对机器的要求了。
需要说明的是,古人很讲究顺序、规矩,但从做好媳妇需要坚持的五件事上来看,这五件事,甚至把“夫妻之情”放到了“朋友之义”的后面,媳妇在家中的地位,居然连朋友都比不上,有了这种规则,战国吴起杀妻求将,三国刘备视“妻子如衣服,朋友如手足”,似乎不难理解,无非扭曲的礼制下产生出来的一种扭曲的认识。
“唯及七十,同藏无间”,七十岁以上,才可以和丈夫毫无顾忌的朝夕相处,而在此之前,每个月还要留大约六天的时间,让自己的丈夫和妾,“五日之御”,如果做不到那就是“妒”,犯了“七出”之一,可以被丈夫合理合法的离婚。
可见在当时女性的地位是十分卑微的,女人就像是男子的附属品,没有自己的选择权更没有自由,做事全都要依仗着丈夫,生在那个年代,也是极其可悲的了。
在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古代女子在社会中的地位如何?
本文2023-10-20 21:14:40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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