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4浏览:1收藏

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第1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积极开展民族语文工作,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第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遵循藏语文发展规律,继承和发扬藏族优秀文化遗产,开展对藏语文的科学研究,为自治州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四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文工具。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第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藏语文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提倡和鼓励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学习藏语文。第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工作的领导。自治州人民政府设藏语文工作委员会,管理全州藏语文工作。其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民族语文政策,检查督促国家法律、法规、自治条例中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以及本条例的实施;

  2、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条例,制定自治州藏语文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

  3、检查督促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4、管理藏语文规范化、标准化及其推广工作;

  5、检查督促藏语文教学、科研、编译、出版、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等工作;

  6、组织和管理藏语文专业人才的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

  7、组织和管理藏语文的学术研究和协作交流;

  8、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任务,指导全州地方国家机关的翻译工作;

  9、审定自治州重要地名、机关名称和产品名称等的标准译文;

  10、奖励和推广藏语文科研成果;

  11、指导和协调藏语文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和关系。第七条 自治州所辖县人民政府设藏语文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全县藏语文工作。第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藏语文的普及和提高。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司法、新闻、出版、影视等领域里加强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第九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下发的文件、布告等主要公文和学习宣传材料,应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第十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文件头、公章、牌匾、证件、会标、公告、广告以及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笺等都应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城镇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界牌、路标、交通标记、车辆门徽等凡需要使用文字标记的,均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第十二条 自治州生产的商品的名称、商标,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牌价、票据等均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第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应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汉语或藏语的诉讼参与人,应为他们提供翻译,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的布告、公告,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制发的法律文书,应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第十五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应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州内企事业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可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第十六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学校、企事业单位在招干、招生、招工时,应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应考者可根据本人意愿任选其中一种语言文字答卷。在技术考核、评定职称时,应考者兼通藏汉两种文字的,可免考外文。第十七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企事业单位在接待和受理各民族公民来访来信时,应使用来访来信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科技人员和文艺工作者,在从事科学研究、撰写论文、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时,使用藏语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自治州藏语言文字(以下简称藏语文)的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第三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主要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司法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藏语文为主。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相互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要学习使用藏语文,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藏语文的同时,也要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藏语文工作的领导,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搞好藏语文的科学研究工作,继承和发扬藏族优秀文化遗产,促进藏语文事业的繁荣发展,充分发挥藏语文在自治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将藏语文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古籍资源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民族古籍抢救、保护专项资金。第二章 藏语文的管理和翻译第七条 自治州及各县人民政府的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地区藏语文工作及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其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语文政策,检查督促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民族语文方面的规定及本条例的实施。

(二)指导、督促本地区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组织开展有关藏语文的各种检查、调研活动。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藏语文工作规划、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

(四)检查和指导本地区藏语文教学、扫盲、科研、学术研究、编译、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报刊音像制品、网络用文等;检查、管理并规范自治州的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种牌匾用字及市面社会用字。

(五)开展、推进本地区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及信息处理工作,监督并承担藏语文传统词语的搜集、整理、翻译、抢救和使用新词术语的统一规范工作;检查督促已公布的藏语文新译名词术语的推广工作;审定、统一自治州地名、机关名称和产品名称等的标准译文。

(六)组织开展并承担本地区藏文古籍文献的搜集、整理、出版及藏文古籍文物的保护、收藏和抢救工作。

(七)承担州、县党政机关的主要公文、大型会议材料和有关重要资料的翻译任务;指导自治州其他同级国家机关和各部门的翻译工作。

(八)组织和管理藏语文专业人才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颁发有关证书;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参与实施本地区藏语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定工作。

(九)决定有关藏语文方面的各种奖惩,奖励和推广藏语文科研、文化成果。

(十)州藏语文工作机构指导全州藏语文工作部门的业务工作,协调藏语文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翻译、双语文秘人员,负责本部门公文和口头的翻译任务。第九条 自治州鼓励翻译人员翻译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文学艺术及科普常识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方面的书籍资料,加强文化、信息交流,积极开展翻译学术活动。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翻译工作,积极培养藏汉双语兼通的专业翻译人才。藏语文翻译工作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第三章 藏语文的学习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各藏文中、小学校的教材、教学用语均以藏语文为主,同时开设汉语文课;民族中、小学校以汉语文教学为主,同时加授藏语文课,并根据需要可设立以藏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教学班,使学生掌握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幼儿教育应当使用藏汉双语,藏族幼儿较多的幼儿园、学前班以藏语文教学为主。

哥哥现在在外面拼命挣钱,要给姥姥买药还要供我上学。虽然我们学校的同学说我哥哥现在在外面当混混,可我知道他们是在瞎说,哥哥对我们很好!哥哥经常对我说他将来会挣到钱,他让我们不要担心。等我哥哥将来和朋友们做生意挣钱了,一定会找个好的嫂子回来照顾姥姥和你……

(图1)

已经下课放学了,多吉旺毛却还继续留在教室里写作业。同班的一个小男孩隔着窗冲着多吉旺毛大声喊道:“多吉旺毛,我看见你哥哥骑摩托车来学校接你了!”多吉旺毛停止了写作业,抬头笑了笑。窗外的小男孩笑了起来继续说:“你哥哥今天怎么没有去外面做混混呀?是不是混不下去了?”多吉旺毛收起了笑容快速反驳道:“你瞎说,我哥哥不是混混,他是去外面挣钱给姥姥看病。你以后不要瞎说话,我哥哥不是做混混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藏族语言文字(以下简称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保障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平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管全州藏语文工作。第四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主要语言文字。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是自治州的一项重要任务。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应坚持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保障各少数民族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社会活动中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各个领域里应当加强藏语文的使用。第五条 自治州内通用藏语文和汉语文。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提倡藏民族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汉语文。鼓励其他民族学习、使用藏语文。第六条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开展藏语文工作,应当为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为促进自治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第二章 藏语文的使用第七条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种。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公布法规和重要文告,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汉文。下发文件和学习宣传材料,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文或汉文。第八条 自治州内召开各种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分别使用藏语文和汉语文。

  自治州内以藏族群众为主的各种会议,应当使用藏语文,同时做好汉语文翻译工作。第九条 自治州和州内藏族聚居的县、乡(镇)制定或颁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和代表当选证书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送达法律文书、发布法律文告,应为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翻译。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在受理和接待不通晓汉语文的藏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藏语文。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录用公务员和招工、招生考试时,应提供藏、汉语文两种试题,允许考生选择其中一种语文应试,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 自治州内各级国家机关应重视开展藏语文教学。

  在藏族聚居区的中、小学校,应根据语言环境、群众意愿的实际情况实行藏、汉双语教学,州属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应开设藏语文课。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的藏族领导干部应当提高使用藏语文执行职务的能力。自治州重视在藏族职工和成人教育中开展藏语文教育;在藏族聚居乡(镇)用藏语文开展扫盲工作,用藏语文宣传推广科普实用技术、卫生、计划生育等知识。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应重视发展藏语文文化事业,加强藏文报刊、音像制品、教材、图书的编译出版发行工作,发展藏语广播、电视、**,鼓励和提倡用藏语文进行文学艺术创作。

  自治州内各级文化部门应有计划地收集、整理、出版藏族民间文学。

  自治州内各新华书店和邮电部门,应做好藏语文图书、中小学教材、报刊、音像制品的征订发行工作。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鼓励和支持学术团体开展藏语文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第十七条 自治州内各服务行业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为群众服务。第十八条 自治州内一切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公共场所的铭牌,有重要意义的碑文、标语、广告牌,汽车门徽、路标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内生产的工农业产品商标和商品说明书,应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第三章 藏语文工作的管理第十九条 自治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全州藏语文工作的统一规划、检查和督促。

  自治州内各县应根据实际确定负责本县藏语文工作的部门和人员,第二十条 自治州编译局负责州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和服务行业的藏文社会用字的翻译、书写、术语标准化审查,负责藏文古籍和藏文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编辑和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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