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出现过哪些残忍的杀人恶魔?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1浏览:6收藏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出现过哪些残忍的杀人恶魔?,第1张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曾经出现了五大杀人狂魔,他们残酷冷血,杀人不眨眼。他们杀的人足以流血漂橹,用“屠夫”二字来形容似乎并不为过。即便这些人中,文治武功卓著,甚至为后人所称赞,但是他们的残忍嗜杀却是无法遮盖的。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历史上的十大屠夫都有谁

1、铁血屠夫白起

也叫公孙启。是战国时期秦国大将。白起打仗铁血无情,六国军队只要听说是白起带兵来战便吓的望风而栗。

史书上记载说:所有的国家都不敢与秦国作战,后面加了一个注释,就是因为秦人有白起。

公元前294年,白起出兵攻打韩、魏,全歼韩魏联军于伊阙(今河南洛阳龙门),斩获首级二十四万;前278年,领兵攻楚,放水淹鄢城(今湖北宜城东南),军民死伤数十万,尸体到处随水漂浮。

前273年,白起率军攻赵魏联军,大破赵魏联军于华阳(今河南新郑北),斩首十三万,后与赵将贾偃交战,用水淹死赵兵二万人;前264年,白起攻韩,攻陷五城,将韩国生力军五万余人全部斩首。

公元前260年,与赵国的长平之战,白起将俘获的赵军四十万人全部活埋,只留下二百四十个小兵回赵国报信。位于今高平市的谷口村相传是白起坑杀赵军的地方,建有骷髅台。以上共计杀人一百余万,这还是白起的一张不完全统计的杀人账单。据梁启超考证,整个战国期间共战死两百万人,白起就占二分之一。铁血人屠当之无愧。

2、辣手屠夫曹操

曹操不但是盗世奸雄,还是个心狠手辣的屠夫。公元193年,攻打陶谦,制造了徐州大屠城,有记载“击谦……过拔取虑、雎陵、夏丘,皆屠之,凡杀男女数十万人。鸡犬无余,泗水为之不流。”

泗水河都因尸体堆积而阻断,足见当时惨状。另外曹操还破张邈,屠雍城;征吕布,屠彭城;攻袁尚,屠邺城;征乌丸,屠柳城。每到一处,都实行杀光政策,手段毒辣之至。

3、疯狂屠夫黄巢

唐末农民起义军首领,残暴毒虐,嗜好滥杀无辜。有一句俗语:黄巢杀人八百万----劫数难逃。

黄巢攻占长安时,其部属“杀人满街,巢不能禁”。待到官军反扑长安,一城百姓完全站到了官军的立场上,“巢怒,纵兵屠杀,流血成川,谓之洗城”。黄巢所过之地,百姓净尽、赤地千里。《旧唐书》记载:黄巢率领兵围陈州近一年,粮草短缺,就制作了数百个巨型的石臼,将活生生的大批乡民、俘虏,无论男女,不分老幼,悉数纳入巨臼中,用巨型石锤砸磨成肉糜让士兵吃,流水作业,日夜不停。

陈州四周的老百姓全被吃光,就“纵兵四掠,自河南、许、汝、唐、邓、孟、郑、汴、曹、徐、兖等数十州,咸被其毒”。连四周的百姓都给吃光了。黄巢还在广州大肆滥杀无辜,阿拉伯、波斯等穆斯林商人被杀者有二十余万。其疯狂程度令人毛骨悚然。

4、野蛮屠夫铁木真

铁木真所建立的蒙古帝国的霸业,可以说完全是由森森白骨搭建起来的。公元1215年,铁木真攻陷金国都城中都(北京),对城中居民进行了长达一个月之久的大屠杀,超过100万人未能幸免。公元1221年,铁木真第一次西征,对撒马尔罕进行了疯狂屠杀。

当时蒙古兵有5万人,平均每人杀死24个百姓,共计120万,就像杀猪宰羊一般,真是视民如草芥,野蛮到了极点。

5、屠夫之最忽必烈

这位元朝的建立者施行种族灭绝政策,大肆屠杀汉人、南人累计1800万之多,中国北方90%汉族平民几乎惨遭种族灭绝。四川在屠杀前,估计有1300-2000多万人,屠杀后竟然不满80万人,几乎成了无人区。

这种惨绝人寰的种族灭绝,已作为世界记录收录在《吉尼斯世界记录大全》上(1985年版)。堪称屠夫之最。

在诸多的电视剧当中,大家都是见过,某位权贵反叛或者犯了重罪,皇帝一震怒,下旨诛九族,那么这古时的九族究竟是怎么的九族呢?

首先,说一说什么是族?族的概念,是原始社会的遗韵,氏族社会的解体过程促使了血缘与地缘的一次对立,在姓不断分化为氏,氏不断分迁远地的过程中,以氏为单位的新政治实体,在它的属地内依旧实施着各自互为独立的继承制:不论兄终弟及还是嫡长子继承,不论公室一系还是分家袭夺,以血缘为联系的氏的壮大一度和族的强盛密切相关,于是长久下来,族这个概念既含血缘又附地缘,于是定义一定地域内,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有共同利益和文化认同的一群人的总称。

(皇帝)

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下什么是株连九族哪?,株连九族就是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在古代称为"族",故"族"者,即意味着由一个人的死罪扩展为家族成员的共同死罪。这一违背人性、情理以及古代统治者自己津津乐道的恤刑原则的暴虐刑制在中国古代长盛不衰的根源,实在是中国传统法律中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中国传统法律中那些独具特色的制度或现象,无不具有经典意义上的理论依据,这种依据也是传统精神的共同准则,由此而获得权威性,并以文化的作用方式影响和规束法律。

然而,就族刑而论,却是一个罕见的例外。在族刑问题上,经典之中有明显对立的观点。椐《尚书》记载,夏启和商汤在出征之前的训词中威胁部下,警告他们如果在战争中不听从命令,就会将犯者连同其子一起处死,这被称作是族刑在立法上的最早记载。值得注意的是,明令宣布这一野蛮刑罚的,既非夏桀,也非商纣,竟赫然为两位后世所追仰效法的"圣王"―夏启和商汤。这实在是一个令后世儒子们感到尴尬的事情,并由此导致他们在注疏中或干脆否认,或妄断"圣王"之语不过是"迫胁"而已,并非会付诸实施(参见)《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孔颖达疏》)。作为经典,《尚书》的这些简短记述给后世的统治者肆无忘惮地滥施族刑提供了理论上的口实。但同是儒家经典,《孟子梁惠王下》却提出了"罪人不孥"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符合儒家的基本精神的。而"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这句有名的口号更表现了古代哲王的思想立场。作为儒学大师的荀况曾对族刑进行过声讨。荀子视"以族论罪"为"乱世"之举,可谓大胆尖锐之论。且荀子的看法并非曲高和寡,在西汉时著名的盐铁会议上,代表学术正统的"贤良文学"曾以经典为依据,对族刑提出了大胆的异议。

(株连九族)

这些议论代表着一种极其普遍的思想倾向,且持之有据,言之成理。但令人大惑不解的是,既然儒家圣贤以及经义精神对族刑有如此明白而又强烈的反对意见,那末,以儒家的德治和礼义相标榜的古代法律为什么毫不掩饰地保留了这一极端的刑罚呢?其原因恐怕要从两方面去寻找。首先,是古代政权的性质及其贯常的镇压手段决定的。中国传统的集权专制政治在本质上是反人民的,为维护和巩固暴政,无所不用其极,视人命如草芥,任何惨无人道的杀戮,既便是尸横遍野、血流成河,也不会使任何一位暴君虐臣产生什么负罪感。他们甚至还可以为其刑罚的酷滥寻找到堂皇的借口,即所谓的"以刑去刑"理论。族刑连坐法最著名的实践家商鞅曾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商君书赏刑》)商鞅本人虽以其法家的名声而难为后世正统所垂青,但他的这一理论却完整地为后来者心照不宣地接受,并贯彻于刑事镇压之中。族刑在古代的经久不衰,正是中国重刑主义传统的重要表现。其次,则又要从文化的角度去寻找。简言之,即古代家族主义的文化传统和家族本位的社会形态营造了族刑的生存空间。中国古代家族本位的社会基本结构决定了任何个人的存在都是以一定家族的存在为前提的,即离开了家族背景,个人的生命意义及生存价值便被抹煞于无形之中。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只不过是家族最高利益下的附属物,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全以家族利益为转移。因此,个人的行为被赋予了家族的含义,成功或发达,首先是家族的荣耀,所谓"光宗耀祖"是也;沦丧或犯罪,则意味着家族的耻辱,所谓"家门不幸"是也。在这些观念的影响支配下,族刑也就具备了其存在的立足点,即就某些重大犯罪而言,整个家族有义务与犯罪者共同承担罪责。另一方面,在统治者看来,对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单纯惩治个人尚不足以达到威慑与防范的目的,于是,家族作为个人的母体也就相应地成为了杀戮的目标。

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种解释,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分。三族者,一说"父母、兄弟、妻子":一说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为是,古人对之也有歧见。现在一般认为前者较为准确。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大可不必细究。因为古代的所谓"夷三族",本身便是一种极具任意性的滥刑。这种任意性一方面表现在对象方面,到底什么样的犯罪适用族刑,很难有统一的标准。统治者也不愿制订出统一的适用标准,而是由兴所致、心血来潮地临事议行。只要最高统治者认为罪大恶极,必欲置之极刑、大开杀戒而后快的犯罪,都可能成为族刑的目标。任意性的另一方面,则表现在范围上。以族刑惩治重罪,意在斩草除根,以儆它人,法律上不预先划定范围,可以迎合统治者针对不同案件,因事因人而作出不同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三族既可能是"父母、兄弟、妻子"、也可能是"父族、母族、妻族"。我们也不妨将前者视作严格意义上的,将后者视作扩大意义上的。至于"九族",也有异说,或谓"上自高祖,下至元孙,凡九族":或谓"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考》)。其实,九族应为一虚称。在我们的文化中,"九"是最高之数。故九族之说恐非一一落实的实指,乃是概括性地包容与之有亲缘关系的所有宗支族系。在古代,九族之诛往往施之于重大政治犯罪,一旦大狱炼成,只要是与犯罪人沾亲带故,都将受到无辜株连。

(九族系附图)

具体是个什么情况呢?就是当其中一位家庭成员犯下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皇帝为免除后患、斩草除根就会对犯事者施行此严刑以巩固自身政权,并且杀其宗亲以震慑他人。

最开始是“诛三族”,或曰“夷三族”,而对于三族的说法,是有不同,有说,父母、兄弟、妻子是三族;另说,则以父、母、妻为三族;亦有以父、子、孙为三族的说法。

而诛九族则来自于秦变法后的夷三族法,九族说法不同,但是诛九族这个刑罚是极其残酷的刑罚。

一种可信说法是,汉代儒家所说的,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即异姓亲族。其中父族四就包括被处以者一族,即犯罪者之父母兄弟姐妹儿女,另及姑母和其儿、外甥、外孙。母族三,即其外祖父母、姨母与她儿,而妻族二即是岳父和岳母。

(同族人)

另外一种可信说法是,由被处以者上推四代至高祖,下推四代至玄孙;横推三从兄弟,即上至高祖、曾祖、祖及父,下至玄孙、曾孙、孙及儿,旁则由兄弟、堂兄弟、再从兄弟、表兄弟、乃至从族兄弟为止,通被诛连。

诛九族,在古代是一个恐怖的大刑,是一个极其残酷的大刑,所以除非此人真正触动了皇帝的禁忌了。

这就是皇帝为什么非得株连九族的原因啦,因为当一个死囚犯非死不可的时候,也得连累许多人一起死。残忍,冷酷,无情。

(历史悠久的)

的确,道家不等于道教

道教讲究清静无为,绝对没有完全不理世事,不关心社会治乱,不问民众灾祸的倾向。相反道教素来提倡济世度人,积极地为解决人民的灾难、为社会的安全幸福贡献力量。

立功於社会和功成身退:道门对社会的治乱,素来关切,老子提出的社会理想,《太平经》提出的太平理念,都包含著清除社会弊病的内容。必要的时候,道教中人也将这种清除 社会弊病的呐喊付诸行动。太平道和早期的正一盟威道教,都曾这样做过。魏晋之后,时势变迁,道教很少以自身的组织直接参与社会政治,但仍然以自己的影响和行动,积极地 为社会服务。邱处机的往大雪山见成吉思汗就是个鲜明的例子。邱处机本来在山东修道和教训徒弟,时成吉思汗西征,驻军於大雪山(今阿富汗境内),派使节来召。其地离山东 不知几万里,更值战乱,路途凶险可知。但邱处机本著「欲罢干戈致太平」的宏愿,不顾自己年近八十的高龄,毅然前往。从1120年起行,历尽艰险,直到1122年3月才到达大汗行营得到召见。他在进言大汗时,每以「除残去暴」为心。据《元史.释老志》说:太祖(成吉思汗)正西征,天天从事攻击战斗,处机每每说「凡想统一天下的,必定在於不嗜好 杀人」。问及治理天下的方针,则回答以「敬天爱民为本」。(太祖时方西征,日事攻战,处机每言欲一天下者必在不嗜杀人。及问为治之方,则对以敬天爱民为本。)得到成吉 思汗的赞赏。及回程时,邱处机又利用大汗所赐的圣旨、虎头令牌,颇做了些有益於民生的事。当时,元兵践蹂中原,河南河北尤严重,民众被俘虏捕捉,没办法逃脱性命,邱处 机回到燕地(今北京市)后,派其徒弟持谍招求被俘沦为奴隶的民众,多至二三万人。不过与许多汲汲於用世,谋取荣华或名声者不同,道教徒遵守老子「功成身退」的教导,待 做完好事,常立即退隐,而不居功,不恃以为傲。

维护民族文化:中国是几千年的文明古国,中华文化源远流长,长期以来处於先进地位。中华民族历史上曾经有过多次异族入侵的情形。这些异族或最终被我驱逐,或者受我中华 文化之熏陶,成为我中华民族大家庭中一员。当著外族入侵之时,我民族文化一时岌岌可危,道门高士往往以保留与复兴我先进文化为己任。北魏时寇谦之向北魏太武帝进献大道 ,许其为太平真君,目的之一,便是以中华先进文化教化后进。两宋之际,北方为女真族政权所统治,王重阳创立全真教,萧抱珍创太一教,「远法汉仪,近追前代」,刘德仁创 真大道教,都具有保留民族文化的良苦用心,所以当时的中原遗民,颇有信向,并从中觅找安身立命的精神支柱。日本帝国主义占领我台湾期间,大力推行所谓「皇民化」,企图 泯灭我同胞的民族精神,强制毁灭道教神像。但一旦光复,道教庙宇很快恢复,表现出对自己民族文化的热爱、珍惜和保卫。近代,华人足迹遍布於全球,华人社区中常有道教或 道教神祀。道教已成了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

救人性命为上功:《度人经》说:仙道贵生,无量度人。道教是贵生的宗教,在其济世度人的宗旨中,救人性命具有突出的地位。葛洪也说过,道门以救人活命为上功。孙思邈在 《备急千金要方序》中说,人命最贵,重於千金,一方药济人病痛,功德过於千金。(以为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於此。)所以他将编纂的药书称为「千金要方」 。正由於这样,道门中人,往往精研医道,擅长药物学(本草学),经常义务为人治病,或只受极低廉的酬金。现代社会,不少道观尚保留著设立诊所、医院,或者道长研究医技为人治病的优良传统。

指点迷津,去除不良观念:济世度人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发挥道教的教化功能,推行大道之理於社会,使道教文化为一般民众所享用。历代有识之士也都肯定,道教的宗旨在使人「澡雪精神,摆去俗累」。道教尊为孚佑帝君的吕洞宾,便以既解救人们现实困难为心,同时也常常警示世人,帮助人们摆脱各种俗见的束缚。香港地区流传的《吕祖无极宝忏》 借吕洞宾祖师之口,批评顽愚、自以为聪明、无知、愚忠、凶邪、贪*等等错误思想和言行,劝导人们涤除身垢,共获福因。清代全真龙门派高道王常月在开坛说法时,列二十义 项,济度众生为其中之一。同时他又提出,度人先须度己。要想度人,自己必须消除迷悟,了彻大道。这就是说,要想度人,先要自身严格要求,用自己的伟大的人格力量去影响 民众,引导民众。

此外,道教还通过举办各种宗教活动,提供各种宗教服务,例如举办各种斋醮,沟通人神,和顺阴阳,以为民祈福消灾。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史记·循吏列传》

2. 案情今译

李离是晋文公的司法官,由于过失而错判了死罪,于是把自己拘禁起来,认为应当受死刑。晋文公说:“官位有贵贱,处罚有轻重。你手下的官员有了过失,并不是你自己犯了罪。”李离说:“我官做得大些,并没有让位给手下。领受的薪水也比下属多些,并没有与他们分利。今天审理案件错杀了人,就把罪责推诿给属下,我从未听到过这样的事。”不接受晋文公的赦令。晋文公说:“你认为自己有罪,那不是也说我有罪了?”李离说:“有关司法官员法律规定,判刑有了错,就应当受到与错判的刑罚同样的处罚,如果错判了死刑,就应当受到死刑的惩罚。晋文公您觉得我能够辨别细微之处、判断案件的疑难之点,因而任用我作司法官。现在我审案出现了疏漏,错误地杀了人,这是死罪。”因此坚决不接受赦令,用剑自杀而死。

3.法律评析

我国司法机关与司法官吏的历史非常悠久,某种程度上讲,它的历史比法的历史还长, 正因为有了司法官吏对不断重复的相似的事件作相同的处理这样一个司法实践,才会有法律规范的诞生。我国古籍中关于皋陶作刑、舜命皋陶作士、执行五刑均集中在一个人身上,应该就是司法官员与法律诞生历史的一种反映。由于“刑起于兵”,法的起源与兵、军队、军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最早的司法官吏并非专理司法,而往往同时又是军队的首领,因而早期司法官吏的名称和军事首领有关,如关于皋陶的记载,既有称其为“士”,也有称其为“理”的。夏朝的司法机关开始系统的建立,分别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在中央称之为大理,掌管全国重要案件的审判。地方的司法官吏也有士和理两种称谓,既理军政又理狱讼。商代的司法机关承袭夏代而略有变化,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为“司寇”,也是一种军职名称。地方由于实行分封制而有所不同,由中央管理的畿内由“士”掌管,而由诸侯控制的畿外的司法由诸侯自行决定。周代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大司寇,其下有司寇直接审理案件。王畿之内的乡、遂各级设士,既理政务,又兼理狱讼。诸侯国也设立了自己的司法机关各级,但名称各不相同,有司寇、士、理、司败等称谓。本案中晋国的司法官即称为“理”。

中国历史上一直十分重视用法律来保障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据《尚书·胤征》载,早在夏代就有了“政典”以规范国家机关的运转,用刑罚手段来惩治渎职与失职官吏。商初也制定了专门规制官吏的《汤之官刑》。西周对司法官员的选拔任用都作了规定,要求“惟良折狱”,即用善良正直的人审判案件。对各个司法官吏的职责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审判官员的要求也严格起来,要求必须兼听双方意见,并创立了“以五声听狱讼”,要求司法人员在审判案件时注意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脸色、气息、声音、眼神等各个方面。总结审判经验,把心理学运用到了审判中。同时,对司法官吏的责任也严格起来,规定了“五过之疵”[1],唐孔颖达《尚书正义》解释道:“《释古》云:‘疵,病也’。此五过之所病,皆谓狱吏故出入人罪,应刑不刑、应罚不罚致之。”对于司法官吏依仗权势、私报恩怨、暗中牵制、敲诈勒索、贪赃枉法等五种枉法行为的惩罚是“其罪惟均”[2],即“以五病所在出入人罪,不罚不刑,使得在于五过,妄赦免之,此狱吏之罪与犯法者同。”[3] “五过之庛”是故意加重或减轻对罪犯的惩罚,是故意犯罪,官吏要受到与犯法者同罪的惩罚。本案中的“过听杀人”是由于过失而错误地判处了死刑,应该说与“五过之疵”的故意犯罪有本质的不同,但李离所引的法律“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则没有区分故意与过失。因过失而错误地判处死刑杀了人就是死罪,这对司法官吏的要求较“五过之疵”提高了许多。

一、古代在身逢乱世的时候,人命其实真的不值钱,那个时候人命如草芥,杀了人之后不会得到相应的处罚,并且朝廷动荡,没有人来惩治这些人。

这件事就如同当时我们看到的梁山好汉一样,在水浒传当中有很多英雄人物都是被逼上梁山,当时林冲就是因为杀了人,后来被朝廷追杀,朝廷追杀他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一命换一命,而是因为本身对林冲有仇视心理。因此林冲的人头也得到了相应价值的估计。在那个时代朝廷动荡,民不聊生,社会当中到处都过得不好,自然人命也就不值钱。

二、但是古代也有按照规章制度行使的时候,也就是祥和时期,这个时候就有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说法。

后来时代变化,社会也在稳定发展当中,人们度过了平安祥和的时代,自然也就有了“杀人偿命”,“一命还一命”的说法。在那个时候,一旦有人杀的人,朝廷必将有官员进行审判,找到真凶,杀人者将会受到惩罚,这个惩罚也就是偿还性命。这个时候人的性命会被人重视。

三、后期在唐朝的时候定了唐朝律例,里面规定了七种杀人罪应该如何处置,分别是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七种。

在这个时候,面对谋杀者,已谋杀伤者处以绞刑,已谋杀使者将会被斩首;故意杀人者,故意杀人未死将处以伤人罪,故意杀人死者将进行斩首;抢劫杀人者,一律处以斩首;使用凶器殴打者杀人者,将处以绞刑,主人和仆人根据情况而定;失误杀人者,将处以流放三千里;因游戏他人杀人者,将处以三年大牢;因过失杀人者,一般用花钱的方式进行赎罪。

当然没这么好的事,自古以来"杀人犯"都是非常严重的罪伐,比如唐代法律就规定,"诸谋杀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也就是说在唐朝别说"杀人偿命",你脑子里有杀人念头(故意杀人未遂)都要被判刑三年。

因为杀了人而逃亡、判刑的人数不胜数

在我国的民间很早就流传着杀人偿命,一命换一命的说法,你杀了人,怎么能这样轻易的就算了呢?在我国古代,因为杀人而逃亡在外,甚至被判刑处死的例子数不胜数。

关羽在三国时代里所向披靡,可他之前在老家杀了人之后就四处逃亡,无家可归,只能靠卖枣为生,日子过得十分艰难。

宋江在没上梁山之前怎么说也是一个官,日子过得滋润滋润的。可他在杀了阎婆惜之后不也要赶快逃跑,还被朝廷通缉,最后没办法,只能跟晁盖花荣他们上了梁山。

再比如,青面兽杨志杀死了恶霸牛二之后,不也是要被拉到官府那判刑吗?他的武功十分高强,为何不一路杀出去呢?

鲁达在街上拳打镇关西,杀死了镇关西之后不也要跑路,为了躲避朝廷的追杀,不得已只能落发为僧,变成了花和尚鲁智深。

许许多多的例子深刻的告诉我们:杀了人绝对不可能是一了百了的,随便杀人更是不存在的。

古代的刑罚很重

刘邦在进入秦国的时候,就曾经跟百姓们《约法三章》,而《约法三章》的第一条就是杀人者死。由此可见,古代刑罚对于杀人是“零容忍”的态度,只要是罪犯是有预谋的杀人,基本上都会被判处死刑。

同时古代还有凌迟和腰斩等酷刑,如果杀人犯制造了灭门惨案,或者杀害了超过3个人,就可能会被判处凌迟和腰斩。一些豪强家族戕害百姓的案件,还可能会被判处抄家和族灭。

例如汉朝的大侠郭解,就因为指使门客杀害数人,被朝廷诛灭了三族。(汉朝诛灭三族就是诛九族)

杀人的下场

在古代你杀了人官府是要抓你的,如果你被抓住了,那就等着被判刑吧。如果你跑了,官府是要通缉你的。古代的缉捕其实是颇有成效。

画像虽不如照片但是终究有几分像的,而论交通能力,那些犯人怎么比得上能动用官方驿站的捕快们。古代对于缉捕有详细的规定,捕快的一大主要责任便是将逃犯追捕归案。

甚至可以长期追踪流窜犯的,假若追捕不利,还要受到一定的责罚。甚至假如在追捕过程中无法逮捕犯人而遇到有携带武器 的路人,可以要求路人协同追捕犯人,假如路人有能力帮忙还没有帮忙,可以予以刑罚。

在乱世或者流窜杀人确实可以逃避制裁

在古代还有一种杀人不用偿命的情况,那就是在乱世,天下混乱,政权不稳之际,执法人员也没精力去管这些事,所以在乱世杀人确实可以逃避制裁,但是前提必须得离开杀人的地方。

比如某人在家乡杀了人,那他就得逃离家乡,乱世之时,各州县联络力度也相对较弱,所以这个逃离作案地确实可以逃避制裁。

还有一种就是流窜杀人,比如某人从河南一路向南一直到广东,沿途各种杀人,这样官府确实不好抓捕,因为古代的刑侦技术确定不了行凶者的活动轨迹,所以这样流窜杀人会让官府无从下手。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出现过哪些残忍的杀人恶魔?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曾经出现了五大杀人狂魔,他们残酷冷血,杀人不眨眼。他们杀的人足以流血漂橹,用“屠夫”二字来形容似乎并不为过。即便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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