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犯法吗怎么处理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1浏览:3收藏

代购犯法吗怎么处理,第1张

法律主观:

代购不等于违法,其实有两种形式的代购是合法的:一种是本人从国外购买不超过一定价值和数量的物品,供自己使用或馈赠亲朋;另一种是专门的代购商家进行代购,但这些商家的物品是按法律交税的。

法律客观:

一、代购是否违法,关键看“额度”刑法规定,划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一般走私行为的关键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法定的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按一般走私行为处理,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除数额标准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也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代购现在可以走包税快递,可以走自己申报的快递,不存在偷税不偷税一说,海淘很早就开始了,洋马头,淘宝都有国际买手认证的。二、不超过一定限度,代购是合法的“代购”不等于“违法”,其实有两种形式的代购是合法的:一种是本人从国外购买不超过一定价值和数量的物品,供自己使用或馈赠亲朋;另一种是专门的代购商家进行代购,但这些商家的物品是按法律交税的。2010年,海关总署第54号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并且限自用、合理数量,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邮寄,海关总署第43号公告指出,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阐明:“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也就是说,把握一定的限度,普通人出国回来买点东西,可以不缴税,享受一定实惠。另外,代购生意也可以在合法范围内做,比如一些代购网站,对国内稀缺商品进行国外采购,而后快递给客户,他们会在最终价格上计入税款,或者客户签收时补缴税款,这也没有问题。三、超过限度,不仅逃税违法,缴了税再去卖也不行当然,存侥幸心理,超过以上法律政策规定,为了逃税而代购是违法的,“空姐”的行为自然触及了以上法律。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按超额缴税了,但只要转手牟利,也涉嫌违法。海关法律政策中的“合法代购”要求必须“自用”,那样的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即入境后不用于出售或出租。显然易见,海外代购产业中,这些商品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是货物,无论其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这意味着,代购货物达没达到5000元或50元并不重要,因为这两个是针对自用的限制,而用于牟利的代购,即使单次价值和数量都很小或者按自用缴了税也不行,也应该按进口货物来缴税。当然,现实中对是否是自用很难辨别,一旦被查到,后果才严重。四、除了直接代购人,转售、购买代购品同样违法在庭审中,“空姐”辩解道,“有一部分货物是从国内代购网站上购买的,因此这部分不应计算在内”,事实上,不管是谁,只要主观上明知是“代购品”而购买的,都涉嫌违法。《海关法》中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也应追究法律责任,由于很多代购行为涉嫌“走私”,于是买代购品的人也是涉嫌参与“走私”的;而《刑法》中规定,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将构成走私罪。由此观之,代购虽然成了产业链,不少消费者享受着代购的实惠,但按照现行法律,购买代购品的确涉嫌违法犯罪。

网上资料良莠不齐,真实程度的确很难说。

不过的确有正史记载了很多我们认为不太可能的事情。

《安士全书》第三部分,《欲海回狂》最后的章节有很多古代资料的引证。

《欲海回狂》节选

现存的《二十一史》中,所记载的三世轮回的事例也是数不胜数。别的不用多说,仅就众所周知的事情略举一二:

如羊祜前身是邻居李氏家的儿子,见《晋书羊祜传》。梁元帝前身是一位眇目僧,见《南史梁本纪下》。刘氏女前身是李庶,见《北史李谐传》。刘沆前身是唐代宰相牛僧孺,见《宋史刘沆传》。范祖禹前身是东汉大将军邓禹,见《宋史范祖禹传》。郭祥正前身是唐代诗人李白,见《宋史郭祥正传》。夏原吉前身为屈原,见《皇明通纪》。类似记载不胜枚举。

关于天仙星宿降生人间的事例,如天帝子降生为齐高祖萧道成,见《南齐书祥瑞志》。神人降生投胎为唐代宗,见《新唐书章敬皇后传》。来和天尊降生为宋真宗,见《宋史杨砺传》。南岳真人降生为虞伯生,见《元史虞集传》。文昌星降生为吕仲实,见《元史吕思诚传》。这些在史书中都记载得清清楚楚,完全可以考证。

还有死后多日复活,有几年后复活,有讲述阴间的事情出奇灵验,略举数则:如长沙人桓某,武陵女子李娥,见《后汉书五行志》。干宝父亲墓中殉葬的婢女,见《晋书干宝传》。魏明帝时墓内女子,吴永安四年安吴民陈焦,晋惠帝时杜锡的婢女,晋安帝时东阳黄氏家的女婴,见《宋书五行志》。南宋淳熙十三年的行都人,见《宋史五行志》。一一可以查考。

至于男子活着变为动物的事例,如公牛哀变为虎,见《后汉书张衡列传》,详见《淮南子俶真训》。隋开皇六年,霍州有老翁化为猛兽,见《隋书五行志》。南宋乾道五年,衡湘间有人变为虎,见《宋史五行志》。等等。

女人活着变为动物的事例,如东汉灵帝时,江夏黄氏的母亲变为鼋,见《后汉书五行志》。魏文帝时,清河宋士宗的母亲变成鳖,见《宋书五行志》。等等。

隔世仍作夫妻的事例,如晋惠帝时梁国女子,见《宋书五行志》。南宋末年王姓男子的妻子梁氏,见《宋史列女传》。以上这些都是史书中特别明显的案例。

更有天女生下北魏始祖,见《魏书序纪》。韩擒去世后作冥府的阎罗王,见《隋书韩擒传》)。辛彦之于潞州城内建造两座十五层的佛塔,以此功德生于天宫,见《隋书辛彦之传》。庾彦宝念佛诵经,往生弥陀净土,见《梁书庾诜传》。王宾重修古寺,掘地挖得前世之碑,见《宋史王宾传》。北魏京兆王太兴,设散生斋供养众僧,感得神僧赴会,见《北史景穆十二王传》。徐孝克临终正坐念佛,异香满室,见《陈书徐孝克传》。陆法和临终坐化,棺敛时身体缩小为三尺左右,北齐文宣帝令开棺查验,只是空棺而已,见《北史陆法和传》。卢景裕在晋阳狱中至心诵经,身上枷锁自然脱落,见《北史卢景裕传》。张孝始设斋请僧礼诵《药师经》,祖父的眼睛因此复明,见《北史张元传》。如上所举事例,都是名儒史官的真实记录,岂是无稽之谈?

天地之外,奇事固多。六合之内,异闻不少。今天人们不过生活在天地间一个偏远的角落,见到的无非都是庸碌之人,读过的不过只是世俗之书。长大后情窦初开,就要忙着娶妻生子,养家糊口。儿女们尚未婚嫁,便已经夕阳斜照,暮年将至。也难怪生不知来,死不知去,日日在轮回之中,却不信有因果轮回的道理,真是太可悲了!

我们在处理外国人在中国违法犯罪所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平等的法治原则。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既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又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中国法律的,中国执法机关将依法处理,追究违法当事人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刑事犯罪方面,我国《刑法》

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使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16条第2款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国人进入我国境内,包括我国公民在其他国家,都要遵守该国的法律制度,除非该外国人的身份非常的特殊,那么可以通过外交特权等这些外交途径进行解决。其他大多数情况下,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的话,整个处理过程跟我国公民犯罪都是一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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