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什么叫古籍整体保护?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1浏览:2收藏

问一下什么叫古籍整体保护?,第1张

古籍整体保护包括原生性保护和再生性保护。原生性保护即你说的古籍修复、脱酸、虫霉防治等,是对古籍载体本身的保护。再生性保护则是对古籍信息的保护,包括数字化、缩微复制、仿真复制等。北京市汉龙实业有限公司三十年来始终专注于古籍保护工作,在丰富的工作经验和雄厚的技术实力的基础上,整合了古籍数字化、古籍缩微、古籍修复、古籍脱酸、古籍消杀等专业设备和技术服务,成为行业领先的古籍整体保护解决方案提供商。    

在“民族遗珍书香中国——中国少数民族古籍珍品暨保护成果展”中,少数民族古籍珍品讲述了各民族交往交融的动人故事,展现了源远流长的中华民族文化。

旧抄文本《东巴舞谱》用纳西族古老的东巴文记录了34种东巴舞蹈的仪式和跳法。东巴文是纳西族使用的一种文字,由象形符号、表音符号和附加符号构成,以象形符号为主。从左向右书写。多年来,民族古籍工作者挖掘整理了大批东巴文古籍,使民族文化精髓得以传承。

八思巴文是元朝时通行的蒙古文,八思巴文是1269年在藏文字母基础上创造的拼音文字,它用于拼写蒙古语、汉语、藏语等文字,通行了大约有100多年的时间。八思巴文有41个基本字母,它自上而下书写,行款自左往右。

我国通过开展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整理、研究等工作的实施,八思巴文、东巴文等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古籍原件被选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项目。

都是民族的瑰宝,应该得到有效的保护,让文化传承下去。

国务院通过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保护好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是保持民族文化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地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由于一些地方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二是,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工作滞后,忽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整体保护,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

三是,保护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不注重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新建假古董,造成许多历史建筑被损毁。

四是,保护范围内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等市政基础设施落后,历史建筑年久失修,居住环境差,不能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五是,对于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制定保护办法。为此,国务院制定了该条例。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有利于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问: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和批准,条例有哪些规定?

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批准,科学、合理地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条件,并规定了申报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是,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三是,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时申报。对符合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批准机关提出确定该城市、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建议。

四是,加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问:保护规划是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条例对于保护规划作了哪些规定?如何保障制定保护规划的科学、民主和公开?

为了规范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和修改,保障制定保护规划的科学、民主和公开,条例具体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保护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时限和审批主体。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是,明确保护规划的内容、期限和编制程序。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三是,强调保护规划的权威性。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并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四是,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问:目前由于一些地方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请问条例采取了哪些方面的措施加强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条例确立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实行整体保护的原则,强化了政府的保护责任,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重点加强了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条例具体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是,强化政府的保护责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三是,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四是,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进行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活动的,应当制定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是,明确对核心保护范围的保护要求。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并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同时,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明确了审批程序,要求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六是,强化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对历史建筑原则上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问:对于违反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造成破坏的行为,条例设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为了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有效遏制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对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注重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律责任的多样化。

一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违法审批以及其他渎职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对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以及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等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罚款。

三是,区分违法行为的不同主体,对单位违法行为和个人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

四是,把行政处罚与承担民事责任相结合。在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行政处罚的同时,明确违法者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增加其违法成本。

此外,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传承好、弘扬好非遗,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十四五”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进一步加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纲领性规划,为今后非遗的传承发展指出明确路径。

一、主要内容

《规划》明确了“加强非遗调查”、“记录和研究”,“加强非遗项目保护”,“加强非遗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加强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加大非遗传播普及力度”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6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并通过8个专栏对相关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

1 关于研究

非遗蕴含了中华文化传统内涵的深度阐释,《规划》明确指出了关于非遗保护的保存方法、保护路径,以及非遗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等,主要措施包括建立高质量非遗研究基地、设定一些针对性非遗研究课题等,并从物质和精神等层面加大对传承人的支持,调动非遗传承人传承非遗的积极性,推动以传承人为核心的传承的系统化、生活化。

2 关于传播

《规划》指出了四条路径:

一是广泛开展展示展览活动,这其中重要的落地措施就是兴建各级非遗馆,增加非遗展示场所和活动场地的数量。

二是促进非遗新媒体的发展,主要是支持各类媒体利用微博、微信、短视频、直播等全面深入参与非遗传播,号召非遗保护传承人群拥抱新媒体,扩大非遗保护的“朋友圈”。

三是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让旅游业成为传播非遗的平台,旅游业为非遗提供可观收益反哺保护,而非遗也为旅游带来更扎实的文化内涵。

四是普及教育,推动非遗融入国民教育体系,使非遗进校园工作常态化,把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新时代教育有机融合,促进非遗中文化基因的普及应用。

3 关于保护

非遗保护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非遗项目保护,二是传承人认定管理,三是区域性整体保护。

非遗项目保护和传承人认定管理都是传统手段,主要是在既有框架下的完善。比较特别的是新提出的“区域性整体保护”概念,就是采取融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于一体的整体保护的方式。在此框架下,目标保护区域逐步发展为结合空间文化的具体而独特的社区、村镇、街道。因城市化进程、社会转型、社区改造等而受到影响的非遗保护和传承,则通过“非遗在社区”工作,使其在特定社区得到整体性保护,并在城市化中融入生产、生活。

4 关于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是《规划》的又一大亮点,其中“融入重大国家战略”是核心。融入重大国家战略,一是在国家战略重点区域中形成非遗保护的协同机制,二是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发挥非遗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规划》着重提到了三个地区的协调发展,包括黄河流域、大运河沿线以及边境地区,并分别制定了专栏6、7、8。

二、词频分析

我们使用程序对《规划》进行分词,并统计了关键词出现的次数。

重点关键词解读:

“保护”出现109次,包括工艺、文化、传承人、成果等多方面保护。

“建设”出现52次,主要体现是建设各级非遗展览活动场地。

“传承人”出现35次,人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点。

“黄河流域”出现11次,以区域经济发展为载体与非遗联动发展,黄河流域是其中提到最多的,此外还有“大运河”与“边境地区”等。

总结:《规划》具有谋划非遗未来发展的总体性和方向性,提出了“区域性整体保护”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等全新理念,在推动非遗与乡村振兴和城市更新方面与人民日常生活有机结合,构建社区、村落、传承人与区域共同体,历史传统与现代生活结合的关联体,推动形成中国非遗保护的实践体系和理论体系。

THE END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文化和旅游部针对多个领域分别制定了相关的专项规划, 知识工场 Knowledge Work 将逐一解读,敬请持续关注,欢迎交流。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相关规划包括:

《“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规划》

《“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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