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官制是怎么划分的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1浏览:2收藏

清朝的官制是怎么划分的,第1张

清代的中央首辅机构

清初期,承袭未入关前的旧规,以满洲特有的旗制为其本部骨干,基本

上按明代制度统治汉人。直到雍正、乾隆两朝,才逐步调整,得以比较稳定

下来。中央机构设置如下:

一、内阁

顺治十五年(公元1658 年)七月,清王朝参照明制,改内三院为内阁。

大学士改加殿、阁头衔,称“中和殿大学士”、“保和殿大学士”、“文华

殿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东阁大学士”(乾

隆十三年去掉中和殿,增入体仁阁,成为三殿三阁)。大学士的品级改为正

五品,这也是参照明制,怕大学士权力过重,而特降低其品秩,借以抑制。

这时的内阁,虽具有掌握最高政权的中枢机关的雏形,但因大学士降低了品

秩,又减少了办事人员,所以其权任反较顺治初年之内三院为轻了。

内阁大学士的品级,到雍正八年(公元1730 年),满、汉俱定为正一品。

至此,大学士成为清王朝最高的官员,犹如历朝的丞相。《清史稿·大学士

年表序》说:

清大学士满、汉两途,勋高位极,乃以相授⋯⋯其品列皆首文班。任军

机者,自亲王外,其领袖者必大学士,唐、元三公尚不及也。

这说明清代大学士的地位是极为尊崇的。

协办大学士,犹如宋之参知政事,为大学士之副职。初期未有定额设置,

遇有大学士在内廷行走或奉差在外,才另选人员协办阁务。早在雍正元年至

五年间(公元1723—1727)有署大学士,六年(公元1728 年)又有额外大

学士。十年至十三年(公元1732—1735 年)再设协理大学士。到乾隆四年(公

元1739 年)才有协办大学士,以后并改为常设。其品级比大学士稍低,从一

品。

内阁学士的品级为从二品,均兼侍郎衔(乾隆五十八年以后去兼衔)。

其职掌是:满学士掌奏本章,汉学士掌批“题本”(内外官员汇报皇帝之文

书)。若依其应有权任,并不仅于此。如康熙二十一年(公元1682 年)谕:

“学士乃参赞政事之官,如有所见,应行启奏。近来并无与议者,若惟送本

接本,用一笔帖式足矣,何必设立学士?此后各有所见,俱令敷陈。”①虽有

此谕,可是一般学士仍按步就班,作一些例行之事而已,远不如军机章京职

责之重。

内阁人员的额数,据《大清会典》、《清史稿》等书的记载,规定为:

大学士满、汉各2 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学士满6 人、汉4 人,典

籍满、汉、汉军(编入八旗之汉人)各2 人,侍读学士满4 人,蒙、汉各2

人,侍讲满10 人,蒙、汉、汉军各2 人,委署侍读无定员,中书满70 人,

蒙16 人,汉30 人,汉军8 人,帖写中书满40 人,蒙古6 人(以上各员额时

有增减),撰文中书无定员,供事62 人,总人数为288 人(委署侍读是由典

籍内派委、撰文中书是由中书内派委,都不占额数)。

内阁乃诸曹总汇之区。其职掌据《光绪会典》卷2 载:“掌议天下之政,

宣布丝纶、厘治宪典,总钧衡之任,以赞上理庶务。凡大典礼,则率百寮以

将事”。其具体的职务有:

第一,掌议政事,宣布纶音(皇帝的诏令)。

内阁为正一品衙门,位在六部之上。大学士“位尊望重”,其职务首先

是议政事,宣布纶音。阁臣常在皇帝的左右,充当顾问。他们不但对答政事

中的疑难问题,而且为皇帝办理公文,草拟谕旨。内阁所承办的公文有制、

诏、诰、敕、题、奏、表、笺。据《光绪会典》卷2 载:

凡纶音之下达者,曰制、曰诏、曰诰、曰敕,皆拟其式而进焉。凡大典

宣示百寮,则有制辞。大政事、布告臣民,垂示彝宪,则有诏,有诰。覃恩

封赠五品以上官,及世爵承袭罔替者,曰诰命。敕封外藩、覃恩封赠六品以

下官,及世爵有袭次者,曰敕命。谕告外藩及外任官坐名敕、传敕,曰敕谕。

内阁为丝纶重地,每日钦奉上谕,由军机处承旨,凡应发钞者,皆下于

内阁。此外,内阁还负责记载纶音,所载事项分为三册:凡每日发科本章,

满汉票签处当直中书摘记事由、详录圣旨者分为一册,称为“丝纶簿”;特

降谕旨者分为一册,称为“上谕簿”;中外臣工奏折,奉旨允行,及交部议

覆者,分为一册,称为“外记簿”。三册存放内阁,以备参考。

第二,办理本章。

内阁的日常事务,是为皇帝办理本章。《内阁志》中说:“大学士于军

国,事无不统,其实每日所治事,则阅本也。”《皇朝文献通考》卷80 载,

大学士的职务主要也是办理本章。清代内外官的本章可分为通本和部本两

类。凡各省将军、督抚、提镇、学政、盐政、顺天府尹、盛京(今辽宁省)

五部本章,俱通过通政司再送内阁,称为“通本”;在京六部及各院、府、

寺、监衙门本章,称为“部本”。通本到阁后因无满文部分,先由汉本房将

其贴黄翻译为满文,转满本房校阅,缮写清楚粘贴于后。部本原系满、汉文

合璧,与译好的通本一并交汉票签处。由中书草拟票签,经侍读学士校阅,

由大学士审阅后,交满、汉票签处缮写满、汉文正签。经内奏事处进呈御览;

皇帝批阅后,交批本处,汉学士批汉字于正面,翰林满人中书批满字于反面,

至此成为“红本”。接着是下达执行:由满本房领出交红本处,每日六科给

事中来处承领,到科后抄发各衙门执行;每年终,由六科给事中回缴红本处,

转交典籍北厅,再入红本库保存。此外,内阁还处理部分奏折。

第三,办理典礼祭祀的有关事宜。

凡是比较隆重的典礼和祭祀,如皇帝登极、立后、祭天地、祖宗等,都

由内阁办理。《光绪会典》卷2 载:

凡大祀、中祀,前期书祝版。奉神位于坛庙,则视镌与其饰青。制册宝

亦如之。皇帝登极则奉诏,授受大典,奉宝亦如之。册立册封则授节。命将

出师,授敕印亦如之。文武传胪则奉榜。凡大朝会、进表,则展表所宣焉。

第四,组织修书,存贮档籍。

纂修史籍,本是翰林院职掌。顺治初,以翰林院分隶内三院,修书各馆,

也附设于内三院。康熙以后,虽分设翰林院,但各书修纂,仍以内阁大学士

任监修总裁官,学士则分兼副总裁、总纂、纂修等职。此外,内阁还负责档

案典籍保藏。在东华门内置红本、实录库,这是清政府重要的档案库。另外

还收存揭帖。《光绪会典事例》卷14 载,“雍正七年(公元1729 年)议准,

各省题奏本章,俱增写揭帖一通,送起居注馆,俟记注后,将揭帖转送内阁

收存。”内阁收存最大量的档案是红本,其他还保存实录、圣训。

内阁的内部设有典籍厅、满本房、汉本房、蒙古房、满票签处、汉票签

处、诰敕房、稽察房、收发红本处、饭银处、副本库、批本处等机构,分掌

各项事务,其设官员额及具体职掌分别如下:

典籍厅:是内阁的秘书部门,有学士10 人(满6 人,汉4 人)、典籍6

人(满、汉、汉军各2 人),供事22 人。此外侍读学士、侍读、中书等兼在

典籍厅办事者,由大学士派委,无定员。其办事之所,分南、北两厅。南厅

职掌有四:

(一)掌关防。内阁无印,对外行文,用典籍厅关防。

(二)收发及办理文稿。各衙门来文,直送两厅,再按事务性质分送各

房。

(三)官员考绩事务。负责对侍读、典籍、中书等官的考绩。

(四)管理“吏役”事务。考取助理事务的“供事”及管辖皂役等事。

北厅职掌也有四项:

(一)掌奏章。拟办陈事请旨之奏本及进贺表等。

(二)办理大典事务。即关于大典礼的筹备应办事项。

(三)用宝洗宝。请用国家宝玺及岁终封宝日洗宝事务。

(四)收藏红本图籍,并收贮表章等。

满本房,或称满本堂或满洲堂。有侍读学士2 人,侍读4 人,中书39

人,贴写中书24 人,供事3 人,共72 人(均为满员)。掌校阅题本的满文

部分,管理内阁大库及皇史宬的收藏事务。如收贮实录、圣训、起居注、史

书、方略及经略将军的印信等物。收发和每日向皇帝进呈实录,增修王公世

爵谱册以及缮写各项满洲文字。

汉本房,又名汉本堂,有侍读学士4 人(满、汉各2 人),侍读5 人(满

3 人,汉2 人)、中书42 人(满31 人,汉军8 人,汉3 人),贴写中书16

人(都是满员),供事3 人。其职掌为收发通本,翻写贴黄及各项应翻为满

文之文书,如上谕、碑文、册宝、祝版应译为满文者均属之。故又有翻译房

之称。

蒙古房,又称蒙古堂,有侍读学士2 人,侍读2 人,中书16 人,贴写中

书16 人(以上均蒙员)。掌翻译蒙、回、藏等各种文字以及外国来文。凡遇

有各藩部陈奏事件及表文,皆译出具奏。凡颂扬各藩部诰敕、碑文、匾额以

及奉旨特交事件,俱由蒙古房译出缮写。并管理蒙古实录,圣训。凡外国文

字,如俄国照会,即召翰林院俄罗斯馆官员至房翻译。西方各国来照,即召

西洋馆官员翻译。

满票签处,有侍读3 人(满员),中书22 人(满20 人,蒙古2 人),

贴写中书8 人(满员)、供事4 人,此外尚有委署侍读(满员)若干人。满

票签处掌校阅满文本章并撰缮满文票签,皇帝出巡时,发递本报。京内外官

员的奏折,经皇帝批阅,应交在京各衙门知道或办理的,由军机处交满票签

处,传知各衙门钞回办理。

汉票签处,有侍读2 人,中书27 人(以上均汉员),供事4 人。此外有

委署侍读若干人。掌校阅汉文本章,撰缮汉文票签;撰拟御制文字,如制、

诏、诰、敕、册文、祝文、封号等。

诰敕房,康熙十年(公元1671 年)始设诰敕房,隶汉本房兼管。专司校

勘和收发诰敕。凡汉票签处撰拟诰敕,由诰敕房审核,缮定正本,用宝颁发。

封赠诰敕,按定式刊刻存储,凡用时交中书科填写,经诰敕房校阅颁发。

稽察房,雍正五年(公元1727 年),令各部院衙门将每日事件已结、未

结情由声明送内阁,于月底汇齐奏报,这时始设稽察房①。其职官由大学士于

满、汉侍读、中书内派委,无定员。额设供事4 人,凡交部议复事件,按日

记档,俟各部院移会到时,逐一核对,分别已结、未结,每月汇奏一次,叫

“月折”。每日军机处发出满、汉文谕旨,由满票签处移至稽察房存储,至

月底,缮写满汉文合璧奏折汇奏,称为“汇奏谕旨”。

收发红本处,又称红本处、收本房。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会典》均

未见记载。《嘉庆会典》始有此名称。约成立于乾嘉年间。司员由大学士于

满、汉中书内派委,无定员。凡批过的题本,交由红本处每日发给六科传钞,

年终缴回汇集,贮入红本库。

饭银库,又称饭银处,其司员由大学士于满洲侍读、典籍、中书内派委,

无定员。专掌收支内阁司员饭银。这种饭银由各省总督、巡抚及布政使咨送。

分配办法是:大学士每日银三钱,以下官员递减,至中书每日银六分,以充

飧食费用②。

副本库,约成立于乾嘉年间,《嘉庆会典》始有此名。其司员由大学士

于满、汉中书内派委,无定员,掌收题本之副本。乾隆以前,每到年终收藏

副本,都派汉票签处的中书送存皇史宬厢房,年久贮满,无地存收,才另设

副本库。

批本处,乾隆以前称“红本房”,设于宫廷之内。其司员有满洲翰林院

官1 人(于翰林各职事内选用),中书7 人,掌进本之收发与批本事务。每

日进本,由满票签处中书送交批本处,由批本处送内奏事处进呈,待发下以

后,批本处照皇帝阅定满文签,用红笔批于本面,再交满票签处中书带回内

阁,遇有改签及“折本”,皆存记档案,按日交发办理。

清内阁自天聪十年(公元1636 年)设内三院起,至宣统三年(公元1911

年)止,掌握国政有270 多年之久,但其势力不是始终如一的,是屡有演变

的。初设内三院时,尚在关外,并有议政处分其权。那时只是初具规模。入

关后,为加重内三院之职权,明命条陈政事或外国(对外)机密或奇特谋略,

都由内三院转奏。并定内三院品级与六部同(先是低六部一级)。顺治十五

年(公元1658 年),正式改为内阁,只是沿袭明代官制,并不是加强内阁职

权,相反却降低大学士的品级(正五品),减少了它的职官人数,其权势反

而低于内三院。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 年)再改回内三院,大学士品级又同

于六部。康熙九年(公元1670 年)恢复内阁,大学士兼尚书。康熙亲政后,

军国机要,始终归内阁。至雍正八年(公元1730 年),大学士升为正一品,

在各部尚书之上(尚书为从一品),当时虽已设军机处,但任军机大臣者,

除亲王外,其首领必是大学士,所以当时的大学士是勋高位极,因称内阁为

“宰辅”。至乾隆二年(公元1737 年),再设军机处后(军机处停设了二年),

机要章奏都下到军机处。凡军国要务,都要由军机大臣承旨出政,内阁之权

便轻,只是办理一些例行事务。赵翼在《檐曝杂记》中说:“军机处,地近

宫廷,便于宣召。为军机大臣者,皆亲臣重臣,于是承旨出政,皆在于此矣。”

《清史稿·大学士年表序》说:“雍正以后,承旨寄信有军机处。内阁宰辅,

名存而已。”原来具有宰相身分的内阁大学士,成为进爵的虚衔,内阁便沦

为办理例行政务、颁发文告的机关。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 年)八月改题

为奏,内外臣工的奏章,一般都采用奏折。改题为奏后,各省督抚就不须把

题奏事件的副本交通政司转送内阁了,内阁便成了“闲曹”。这时的内阁公

署,仅成了储存档案之所。宣统三年(公元1911 年)四月,另组西欧式的责

任内阁,旧内阁废。

二、军机处

清初沿明旧制,“章疏票拟,主之内阁。军国机要,主之议政处”①。到

雍正七年(公元1729 年)因西北用兵,往返军报频繁,内阁距内廷太远,皇

帝不便亲授机宜,故在这年元月,在内廷设立军机处,其全称为“办理军机

事务处”。初设时名为“军机房”,雍正十年(公元1732 年)改名办理军机

处。

军机处是分割内阁之权,所以说它是“内阁之分局”。军机处在清代统

治了180 余年,成为大政所出的宰辅之区。它的体制特殊,职官简炼,有官

而无吏。它的全部工作,由军机大臣主持,军机章京办理。

军机大臣俗称“大军机”,分设满、汉员,由满、汉大学士、各部尚书、

侍郎、总督等奉特旨应召入值,为兼差,人员无定额;由亲王或大学士满、

汉各一员为首领,当时称为“揆首”、“领袖”。依清制,亲王不能入军机。

嘉庆四年一月,曾以军机处事繁,命成亲王永瑆在军机处行走。同年十月,

又以“非祖制”罢值。至咸丰三年(公元1853 年)以后,始有亲王任军机大

臣。初期,凡应皇帝召见商议政务,或依皇帝旨意起草诏谕等,均为领班军

机大臣之责。凡经皇帝选调到军机处工作的军机大臣,则称为“军机处行走”

或“军机大臣上行走”。初入值军机处者,若因其资历或能力尚浅,则命在

“军机大臣上学习行走”,即是见习之意,其地位稍低,排班时列于后。一、

二年后,再由领班军机大臣专折奏请皇帝,除去“学习”二字。各军机大臣

之间,也有资格、品位高低之分,权力各不相同。例如有的满洲大臣只准阅

看满文奏折,或新任大臣不准阅看皇帝朱批的奏折。这些不同待遇都是由皇

帝亲定。

据《光绪会典》卷1017 记载,嘉庆五年(公元1800 年)规定:军机大

臣只准在军机处承写当日所奉上谕,部院稿案不准在军机处办理(因军机大

臣为兼职,仍保留部院原职实缺)。各部司员不准至军机处“回事”(找他

们本衙门堂官请示事务)。军机章京办事之处,不准闲人窥视。自王以下满、

汉文武大臣,都不准到军机处找军机大臣谈话,“违者重处不赦”。为了严

格执行这些规定,每天派都察院御史一人到军机处旁边的内务府值房监视,

军机大臣散值后,才准他们退值。

军机处初设时,所掌仅限军务。《清史稿·军机大臣年表序》说:“初

只承庙谟商戎略而已。”但以后事权逐渐扩大,以至军国大计莫不总揽。其

具体职掌有如下几方面:

一、负责皇帝下达谕旨的撰拟和参预官员上报之奏折文书的处理。官员

上报的文书,凡折奏“请旨”者归军机处,照例的题本归内阁,直到清末未

变。

二、办理皇帝交议的大政,凡遇重要政事,皇帝不能裁决的,或交军机

处议奏,或密议,或交军机处会同关系衙门议奏。特交的,由军机处查议其

可否,密拟办法上奏;会同议奏的,或由军机处主稿,或由所会衙门主稿,

临时酌定。

三、某些重大案件,皇帝特交军机大臣审理拟定,或由军机大臣会同三

法司审拟。军机大臣可在军机处提讯,也可使用刑讯。应刑讯时,选用内务

府公所或于步军统领衙门进行。凡秋审案件,军机大臣也参预。

四、重要文武官员之任免及各部尚书、侍郎、各省总督、巡抚、以至道、

府、学政、关差、盐政以及驻防将军、都统、驻各边疆地区之领队大臣、办

事大臣等官员的补放,均由军机大臣负责开列应补人员名单,交皇帝选择任

用。遇科考,也由军机大臣开列主考、总裁名单,奏请皇帝选用。复试或殿

试,军机大臣负责核对试卷、检查笔迹或任命阅卷官。

五、考查行军之山川、道里与兵马钱粮:凡有行军,军机处根据有关图

书,考查山川险要,道里远近,如系边远地区,图书中没有记载的,要考查

新旧档案并加谘访。应用的兵马、钱粮,则由户部、兵部、理藩院等衙门取

简明确数备查。遇有皇帝查讯的问题,即时呈递。

六、军机大臣可奉皇帝旨意,以“钦差”身分,往各地检查或处理一些

政事。

军机章京,俗称“小军机”,早期也称为“司员”。最初,章京无一定

额数,在内阁中书等官员中选调。乾隆初,改由内阁、各部、理藩院等衙门

调派。自嘉庆四年(公元1799 年)始,定军机章京分满、汉各两班,每班8

人,共32 人。各班设领班、帮领班章京各1 员,由军机大臣于章京中选资深

望重者任之。军机章京的选任,据《枢恒纪略》卷7 载:“汉军机章京由内

阁中书、六部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由进士、举人出身者兼充;

满军机章京以内阁中书、六部、理藩院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兼充”。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 年)确定汉章京额缺为20 人。

军机章京也是兼差,凡承旨入值军机处的官员,仍为原衙门的实缺并照

例升转。军机章京一般为五、六品,领班章京为从三品或正四品。军机章京

按例不参加京察,其奖叙升转由军机大臣酌情保奏,平时每届三年奏保,凡

遇修补档案,编修方略等事结束时,均照例特保,故章京的提升较快,当时

人视之为升官的捷径。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 年)十二月初十日奏定变通

军机章京升补章程,定军机章京为实缺,其领班章京秩视三品,帮领班章京

秩视四品,以下各章京俱按原品实授。并规定了三年递升一级的升补办法①。

军机章京办理军机处的日常工作,处理文书,记注档册,撰拟文稿等。自乾

隆时傅恒任领班军机大臣始,军机章京亦同时负撰拟谕旨之责;还参预军机

处新承办案件之审理;跟随军机大臣或单独奉派往各省查办和处理政务。

军机处设于禁廷隆宗门内靠北、乾清门外西侧,军机大臣办公处名为军

机堂。军机处内部组织,不见记载。从军机处档案的《交片档》看,有满、

汉军机处之分,或简称“满屋”、“汉屋”,由满、汉章京分别任事。又《行

文档》中有“清档案处”、“汉档案处”之设,或称“清档房”、“汉档房”,

这是管理满、汉档案的分工。在宫廷之内,满屋的办公处设在隆宗门内之南,

在军机堂对面之左,右为汉屋。其职掌据《光绪会典》卷3 所载,满屋分管

在京旗营及各省驻防和西北两路军营官员的补放事务,负责内、外蒙古、藩

部及喇嘛等朝贡时拟赏单,并掌管军机处本身的一切事务性工作;汉屋办理

在京部院及各省文职官员、绿营武职官员的补放进单,王公内外大臣赏单及

拟给外国朝贡使臣赏单,办理皇帝交下的应当查考和应当办理的一切事情,

以及负责军机处的对外联系,管理军机处的档案等工作。

军机处的设立,是清王朝对中央行政机构的一次重大变革,表现出清代

前期政治制度高度集权的趋向。军机处成立以后,逐渐代替了清建国以来所

依靠的满洲亲王,贝勒参预议政的制度,废除了议政处;同时也削弱了内阁

参预国政的权力。军机处以“君权附庸”的地位,成为凌驾于内阁及各部、

院之上的全国政务的总汇机关,军国大计,无不总揽。

三、通政使司

通政使司是沿袭明制。清入关后,于顺治元年(公元1644 年)设立的。

名为“通政”,是以政务比水,欲其上下常通之意。据《清朝文献通考》卷

82 载,通政司“掌受内外章疏,臣民密封申诉之事,凡在外之题本、奏本,

在京之奏本,并受而进之于朝,核其不如式及程途稽限者。凡大政大狱,咸

得偕部院予议焉。”其具体任务是,收各省题本,校阅后送内阁;查有题本

不合规制的,送内阁参处;有逾限期的,移交关系衙门议办。各省将军、副

都统与总督、巡抚、提督、总兵等官,按季将奏过本章造具印册,咨送内阁

查核。

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 年)七月,通政使因“事务甚简,半属有名无

实”,而被并入内阁。不久,旋于八月十一日又下谕恢复。至光绪二十八年

(公元1902 年),因改题为奏,职无专司,才被正式裁撤。

通政使司设通政使2 人(满、汉各1 人,正三品),副使2 人(满、汉

各1 人,正四品),参议2 人(满、汉各1 人,正五品),经历2 人(满、

汉各1 人,正七品),知事2 人(满、汉各1 人,正七品),笔帖式 8 人(满

6 人,汉2 人),经承15 人。分设启奏科、稿房、吏房、礼房、上房、火房

等单位。

通政司所属机构有“登闻鼓厅”,管军民击鼓伸冤之事,由参议1 人兼

管,由知事率役巡查,并有笔帖式满洲1 人,汉军1 人,经承6 人,分设吏、

户、礼、兵、刑、工六房,分别办理所属事务。如有击鼓之人,由通政使讯

供,确有冤枉,奏报皇帝交刑部审办。如系诬告,即送刑部按律加一等治罪①。

“登闻鼓”,顺治元年(公元1644 年)设于都察院,由御史一人监管。顺治

十三年(公元1656 年)移置长安右门外,以给事中或御史1 人更替管理。到

康熙六十一年(公元1722 年)才并入通政使司。这是统治者表示为人民“雪

冤”的设施。

1、吏部尚书: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考课、升降、调动、封勋等事务。

2、户部尚书:掌管全国土地、赋税、户籍、军需、俸禄、粮饷、财政收支。

3、礼部尚书:主管朝廷中的礼仪、祭祀、宴餐、贡举。

4、刑部尚书:掌管全国司法和刑狱的大臣。

5、兵部尚书:掌全国绿营兵籍及武职官员的机构。职掌内外武职官员的除授、封荫之典,乘载、邮传之制,甄核、简练之方,士籍、军实之数。

6、工部尚书:掌管全国屯田、水利、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官办工业。

清末增设

7、外务部尚书:负责一切对外交涉的事务,除签订条约、划定疆界、派遣使节外,更多的是有关通商、海防、路矿、关税、邮电、华工、传教、游历等事务。

8、邮传部尚书:交通行政,包括船政、路政、电政、邮政、庶务等。

扩展资料:

历史发展:

1、清代于天聪五年(1631)仿明制设六部。初以贝勒(亲王、郡王)分别总理各部部务;各设满洲、蒙古及汉承政、参政、启心郎、额哲库等官。顺治元年(1644),停贝勒总理部务;并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理事官为郎中,副理事官为员外郎,额哲库为主事;启心郎未改,至顺治十五年裁。雍正元年(1723)以后常以大学士兼管各部,尚书以下各官时有增减。

2、光绪二十七年(1901),清政府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这是六部之外增设新部之始。二十九年又增设商部。三十一年再增设学部及巡警部。六部之制逐渐变化。

3、光绪三十二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户部改称度支部,兵部改称陆军部,工部与新设之商部合并为农工商部,原来的理藩院改称理藩部,刑部改称法部,另增设民政部、邮传部。将原设之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并入礼部,礼部内部机构中添设承政、参议二厅,仪制、太常、光禄三司及礼器库、礼学馆。

4、至宣统三年(1911)四月,清政府成立责任内阁。五月,责任内阁颁布官制,设立制诰、铨叙等局,吏部遂撤。六月,将礼部改为典礼院,成为清政府专管朝廷坛庙、陵寝之礼乐及制造典守事宜,并掌修明礼乐、更定章制的机关。六部之制,遂告变革。

-六部尚书

-清朝官制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国古代的官吏制度延续和发展了数千年。而在整个官吏制度中,文官制度是特别重要的环节。

“武威克敌,文教治世”,历史上很多时间段,朝廷都奉行“重文轻武”的传统。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既有来自理性的积淀,也有来自那些靠武力实现改朝换代的君王们对武力难以驾驭的恐惧感。

清代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各方面都高度成熟,文官制度也不例外。从定鼎中原之初开始,“文治”就成了清朝坚定奉行的基本国策。顺治七年,顺治对礼部发了一道上谕:“帝王敷治,文教为先”,重文轻武的传统在宋朝的基础上更进一步。

为了兼顾满人的利益,清朝不像明朝那样“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但翰林之职仍大多授予文进士,尤其是进士被选拔为庶吉士者,更受朝廷器重。“有清一代,宰辅多由此选”。

按照清朝制度,京城各衙门和地方行政长官均由文官担任,兵部尚书、侍郎以及各省督抚,虽有军事职责,但还是文官。征战时,奉命出征的大将军,很多是由文官调任。清朝有关文官的法律典籍很多,而武官的法律却很少。

1、清朝特别重视文官制度的原因

第一,与赵匡胤“杯酒释兵权”的动机一样,防止将领做大,以此巩固皇权。

第二,马上得天下而不能马上守天下,这是被中国历史多次证明的普遍治国经验。对满清掌权者而言,“上马能击贼”是家常便饭,但“下马作露布”却是难倒英雄汉。

只要缺少文治教化的本领,就难以治理好广阔的中原大地,辛苦打下的江山就逃脱不了“胡虏无百年”的国运。

清朝的统治者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始终怀有忧患意识。他们知道,凭借勇武骑射击败明王朝,用武力征服人数众多的汉人,但一旦开始统御万民,就不得不将游牧文化融入到农耕文化之中,这就必须要依赖文官制度。

第三,缓和满汉矛盾。满清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治理汉族不可能全凭高压手段,而必须使其政权得到汉人认同,利用汉族知识分子以汉制汉。

满清很早就认识到,治理天下必得民心,而得民心必先得士心。要获得汉族知识分子的认同,最有效的手段便是打开他们的仕途途径,通过恢复科举和重建文官制度能够让他们为朝廷效力。

从小接受儒家教育的知识分子,时刻都在考虑如何凭借自己的才学走进官场,为皇帝治国平天下。在明清交替之际,汉族知识分子中虽涌现出夏完淳、史可法,但更多的还是侯方域、钱谦益、吴梅村。

看到满清朝廷重视文治的态度后,儒生们边踊跃地参与到科举中,积极努力地成为文官队伍中的一员。于是便有了这样的诗句:

“圣朝特旨试贤良,一队夷齐下首阳。家里安排新雀帽,腹中打点旧文章。当年深自惭周粟,今日翻思吃国粮。”

这是对儒生为了博取功名而改换门庭的辛辣讽刺,但撇开个人道德层面的争论,从国家的长治久安来看,清朝统治者重视文官制度,对于巩固政权和社会安定,确实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2、清代文官制度的法律渊源与执行机构

文官制度作为行政法律的一个重要部分,其法律渊源包含在立法之中。重视文官制度的清朝,其文官制度的法律体系也相当完整。《大清会典》与《大清会典事例》是清代最主要的行政法律。

清承明制,以《会典》的形式规定朝廷的职责、编制、相互关系以及所掌政令。《会典》具有大清国家总章的性质,《乾隆会典》“凡例”云:

会典“以典章会要为义,所载必经久常行之制。兹编于国家大经大法、官司所守、朝野所遵,皆总括纲要,勤为完书”

清朝先后编修过五部《会典》,最早的《康熙会典》与《雍正会典》都是以《明会典》为蓝本,依葫芦画瓢,以官举职,以职举政,各条之尾附于例,典例合编。

到了《乾隆会典》,由于此前的规定经过实践已经比较成熟,而具体的案例随着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遵循“夫例可通,典不可变”的原则,在编纂体例上做了重大改变。

《会典》被一分为二,事例部分成了单行的《乾隆会典事例》。后来的《嘉庆会典》,也沿用这一区分,只是名称改为《嘉庆会典事例》。《会典》中的图,在此时也被单独列出,编为《大清会典图》。

到了清朝末年的《光绪会典》,各项内容都变得极为完善,堪称中国古代历史上行政法律的集大成者。全书包含典文100卷,图207卷,事例1220卷。

清代还有一种行政立法形式叫《则例》,它与上文的《乾隆会典则例》并不是一回事,而是朝廷各机关就本部门行政事务所做出的规范。从法理上说,《则例》从属于《会典》,它是《会典》施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的实例。因此,也可以将《则例》比作判例法。

《则例》来源于实案,但不是所有的实案都可以上升为则例。清制,每个部门定期都要对办理的实案进行修复查纂,那些符合《会典》基本规定而又在现行《则例》中未加记录的实案,要编入新《则例》,而与现行《则例》不符的实案,则必须在造册注明事由之后将原稿销毁。

道光十年之前,规定每十年修改一次《则例》。由于期限过长,难以满足现实变化的时效性,因此,道光十年定制,不必定限十年开馆重修。

清代朝廷各机关都制定了数目不等的《则例》,所以有清一代的《则例》非常多。既包括规范各机关整体事务的基本《则例》,如《钦定理藩院则例》、《钦定国子监则例》等等;也包括规范各机关中某一专项事务的《则例》,如《钦定吏部铨选汉官则例》、《钦定科场条例》等等。整个清朝的文官制度,基本上由这些规定构建起来。

关于清代文官制度的各项法律规定,最主要的执行机关是吏部。吏部作为清代文官制度的中枢机构,管辖的范围包含文官制度的各个方面。

吏部下设四司,分别为文选司、考功司、验封司、稽勋司。

吏部下设四司

文选司的主要职责是选缺补缺,得到官缺的人,自然会喜气洋洋;

考功司主要负责行政处分,意味着上头有人怒目而视;

验封司要处理官员的丁忧事项,丁忧说明父母或者祖父母去世,便会哀伤;

稽勋司主要负责嘉奖与封典,官员和稽勋司对接,往往会其乐融融。

因此,有称吏部这四司文“喜怒哀乐”四司。

龚延明先生

宋代官制辞典

是一部多功能而又别开生面的宋代官制辞典。内容包括官司名、官吏名及其职源、沿革、职掌、官品、编制、简称与别名、职官术语、典故,以及俸禄、勋、爵、阶等附表。

《〈宋史职官志〉补正》

此书为“二十四史校订研究丛刊”中的一种。 全书一共分为十二部分,对《宋史》卷161至卷172的《职官志》做了极周全详备,也极精审谛当的补正。对《宋史职官志》的遍体鳞伤,细致周详地进行核查、比证,每一个都是有理有据,说理不可辩驳的证据,都极具说服力。是研究案头制度的必备案头参考书。

《中国历代职官别名大辞典》

本书是填补本书空白的一种特殊工具,笔者长期从事古汉语官方系统,官方昵称相当深刻。这本书包含了10000个字,从前期的秦明和清王朝的官方绰号官名,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学术。这无疑为阅读和整理古籍读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这部词典从三代到清末都有一批有限的词汇。各种各样的绰号还包括国家行政的中国王朝正式官名,共话,但相同的条目,由于改朝换代,变革的内涵,其中包含了数,十几个甚至几十个项目。全书词条以子目计算,总条数当在30000条以上。

《中国古代职官科举研究》

此书为龚延明教授25多年的中国古代(主要是宋代)对官员的科举制度,收集了官方的科举研究的结果,在正式的科举研究成果代表他。共收到论文43篇,按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20个研究室;科举制度第二个7;第三个朝代,科举和公文制度的10篇文章;第四篇科举考试的书籍,6本。

总结:在龚跃明教授的各种书籍中我们逐渐揭开了古代职官的神秘面纱

  清代的官吏等级制度沿用了自汉魏六朝以来的九品十八级基本制度,每一品分为正、从两级。同时也有一些本朝自己的特色。一般来讲,清代的官制体系分为两大类,一是地域体系,分为京官和地方官两大系统。二是职能体系,分为文官和武官两大系统。两大类相互交错。其中,京官系统中以文职官员为主,地方官系统中则文武兼有。

  京官

  首先,清代的主要中央枢要机关是内阁及其变种,主要官员为大学士、协办大学士、学士,大学士地位和权力最高,相当于前代的宰相,后来的军机处设军机大臣,与此类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清代的官员品级随时代不同经常变动,特别在清初时变动十分频繁,本文中只列出最后确定的情况。雍正八年,内阁大学士均兼任各部尚书,满、汉品级均定为正一品,是清朝最高官员;协办大学士是大学士的副职,于乾隆四年最终确立为常设职务,品级为从一品;内阁学士均兼任部侍郎衔,作为大学士的工作助手,品级为从二品。乾隆五十八年以后,内阁官员所兼的各部职衔一律裁汰。

  雍正时设立军机处,逐渐替代了内阁的职能。军机大臣无一定品级规定,但其地位和职权甚至高于大学士。分掌国政的各部院衙门中,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是主要部门,每部设尚书满、汉各一人,雍正八年其品级确定为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一人,品级为正二品。都察院为监察机关,堂官设左都御史满、汉各一人,从一品。大理寺为平反刑狱的机关,堂官设正卿满、汉各一人,康熙九年确定为正三品;其下有少卿满、汉各一人,正四品。大理寺与都察院、刑部合称为“三法司”。

  理藩院是管理蒙、回、藏事务的机关,其主官为尚书,其下为侍郎,品级与六部同。

  翰林院是掌管论撰文史的机关,主官为掌院学士,满、汉各一人,雍正八年定品级为从二品。

  詹事府是辅导东宫太子的机关,康熙以后照例不立太子,其职责改为“文学侍从”或掌“经史文章之事”。主官为满、汉詹事各一人,康熙14年以后定为正三品,其下设满、汉少詹事各一人,正四品。

  太医院掌管医药卫生事务,设院使一人,正五品,左右院判各一人,正六品。

  宗人府掌管皇族属籍,设宗令一人,由亲王或郡王内选充,左右宗正各一人,由亲王、郡王和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内选充。内务府管理宫廷及皇家事务,下辖七司、三院等不同职能机关,最高官员为总管内务府大迹���罚�嘤陕�顺鋈巍br>

  地方官

  清沿明制,以京师及附近州县为顺天府,作为“京府”,入关后顺天府为北京,改盛京及其附近州县为奉天府,主官为府尹,自顺治元年即定为正三品。地位犹如各省巡抚,可直接向皇帝奏事。

  地方官员中级别最高的是总督,系“总督军务”的简称,为正二品官,加尚书衔者为从一品,,掌统辖一省或几省地区的文武、军民,总理戎政,保卫边疆。文职道府以下、武职副将以下官员均由总督奏请升调免黜,总督并有对外交涉之权。全国共设总督八人。其中,管辖河北省及内蒙一部分地区的直隶总督为北方最有权势的地方大员。管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的两江总督为南方最有权势的地方大员。各省总督,例有兼衔,光绪三十年最终确定,各地总督都兼尚书衔和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并有直属军队,名为“督标”。

  巡抚是总管一省地方政务的长官,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一般为从二品,但巡抚多数兼兵部侍郎衔,加衔后为正二品。其职权略逊于总督。巡抚也有直属军队,名为“抚标”。

  每一省巡抚之下有布政使,全称为“承宣布政使司”,,一般称“藩司”、藩台或方伯。掌一省之行政,司全省财富之出纳,从二品。

  各省有按察使,全称为“提刑按察使司”,俗称“臬司”,掌管一省司法事务,正三品。

  藩、臬两司的辅佐官为道员,其职责、设定较为繁复,不能一一赘述,为正四品官。

  司道之下的地方行政衙门有府、厅、州、县各级,府的长官为知府,初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为从四品。府下有厅,由同知、通判管理,同知为正五品,通判为正六品。府下还设有州,分为指数布政使的直隶州和由府管辖的散州,长官为知州,前者为正五品,后者为从五品。最下的一级地方长官为知县,正七品。

  各省还设有掌管学政、漕运、盐务、河道、税关等衙门。学政为每省一人。管理一省文教事业,由进士出身的侍郎、京堂(各寺堂官)、翰林、科道及部属等官简充,三年一任,各按原官品级。

  全国设漕运总督一人,正二品,兼尚书者从一品,有直辖军队“漕标”。

  各省设盐政,由督抚兼任。

  全国设河道总督一人,正二品,有直辖军队“河标”。

  武职

  清朝军队分为八旗兵和绿营兵两大类。绿营兵就是汉兵。八旗官兵分驻各省,每一省旗兵最高长官为“将军”,从一品;其他管辖旗兵的职官为都统,从一品;副都统,正二品;地方有城守尉,,正三品;防守尉,正四品。

  各省绿营兵最高长官为提督,从一品;提督之下有总兵,正二品;副将,从二品;参将,正三品;游击,从三品;都司,正四品;守备,正五品;千总,正六品;把总,正七品;外委千总,正八品;外委把总,正九品。武职官员品级前均应加“武职”二字。其任免升黜均由兵部武选司负责,而文职官员则由吏部文选司负责。

  其他各级官员品级纷繁复杂,不及多述。只将主要者列出,以供参考。

清朝的官制是怎么划分的

清代的中央首辅机构清初期,承袭未入关前的旧规,以满洲特有的旗制为其本部骨干,基本上按明代制度统治汉人。直到雍正、乾隆两朝,才逐步调...
点击下载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