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子刑罚(古代有哪些专门针对女性的刑罚)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1浏览:6收藏

古代女子刑罚(古代有哪些专门针对女性的刑罚),第1张

古人的智慧,不仅用在著书立说上,有时候还用在对人的折磨上。

古人研究刑法如何让人痛不欲生,几乎是天才的发明,智慧的创造,这种发明创造,不单让受刑者慢慢受到折磨,慢慢由稍痛、到很痛、再到痛不欲生、再到痛到晕死,一步一个设计,让受刑者活不如死、死了不想再活。

对女性,更是如此。

比如,古人特别针对女性,发明了“幽闭”之刑,也即俗话所说的“宫刑”。古籍载:“宫,*刑也,男子割势,女人幽闭,次死之刑。”。

怎么弄呢?

行刑者把女子抓来,五花大绑,刽子手拿着铁锤,或者其他比铁锤更厉害的器械,不断猛击女性的腹部,不断击打,不断击打,直到女性的子宫掉下,或产道破坏,堵住下道,确认她永远也不能怀孕了,才住手。

古籍还记载说:“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这一过程,对于受刑女性来说,死去活来将是很多个轮回,让人生不如死,惨不忍睹。

还有一个“刷洗”之刑。

这是明太祖朱元璋发明一个酷刑。

明朝人沈文《圣君初政记》一书,详细介绍了这种刑法的过程。

施刑者先把女性的衣服扒光,赤身裸体捆绑在一个铁床之上,先用滚烫的开水在女性身上去浇水,如同杀鸡之前烫鸡拔毛一样,让她的皮松弛易揭,然后使用一种铁刷子,一下一下在她的身上来回刷,一丝一丝刷下女子的皮和肉,直到把她的皮肉全部刷下来,只留下白骨,而对于受刑的女子而言,就是在这烫和刷的过程中,慢慢被折磨而死,那种痛苦,简直没有办法可以形容出来。

古代针对女性的刑法,最有名的,恐怕就是吕后为报私仇,针对戚夫人所施的“人彘”之刑。

所谓豕,就是猪,所谓“人彘”,通俗的说,就是把活人修理成一头死猪。

因为戚夫人在刘邦当皇帝期间,百般受宠,甚过自己这个原配夫人,引起吕后的嫉妒。加上,戚夫人仗着刘邦的宠幸,在刘邦面前撒娇狐媚,请求刘邦废除吕雉的儿子刘盈的太子名位,让自己和刘邦所生的刘如意做太子,将来继承皇位。

刘邦既爱戚夫人,又偏爱小儿子如意,在戚夫人的要求下,刘邦果然将此事拿到朝堂上去讨论,而且几次推动此事的实施,把吕后母子吓得要死,尤其是吕后,如果刘如意当了皇帝,而自己的儿子没当上,那么自己这个原配妻子的地位将一落三丈,所以,吕后千方百计阻止此事的发生,最后竟成功了。

刘邦去世后,吕后的儿子刘盈做了皇帝,吕后当了皇太后,从此一手遮天,从此将当年的所有的委曲和怨气,都发泄在戚夫人身上,对戚夫人进行了疯狂的报复,因而对戚夫人施以“人彘”之刑。

具体过程是:吕后安排人先将戚夫人囚禁在宫中单独关押女犯的监狱永巷中,让她“髡钳衣赭”,即穿着囚衣,剃去头发,用铁圈束颈。

吕后又安排戚夫人日夜舂米,给她以非人的折磨。

不久。吕后又安排人,挖去戚夫人的眼珠,熏聋她的耳朵,药哑喉咙,断其手脚,使她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最后,吕后将戚夫人关进厕所,做成“人彘”,活活折磨致死。

我们的古人确实聪明,这在如何折磨人的方法上也能看出,简直是“天才的创造”。

宫刑又称阴刑,是指对男子或女子的阴处施刑。

在古代中国,阉割术的渊源是相当久远的。有证据表明,至迟在殷商时代就有了阉割男性生殖器的意识与行为。当时的阉割术可能是将阴茎与睾丸一并割除的,秦汉时期的阉割技术已较为完备,并已经注意到阉割手术后的防风、保暖、静养等护理措施。当时施行阉割的场所称为“蚕室”,《汉书·张安世传》颜师古注曰:“凡养蚕者,欲其温而早成,故为密室蓄火以置之。新腐刑亦有中风之患,需入密室乃得以全,因呼为蚕室耳。”大致相同的解释见于《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所谓“宫刑者畏风,须暖,作窨室蓄火如蚕室,因以名焉”。宫刑是残酷性仅次于大辟的一种肉刑,之所以如此,当然是因为当时的人们认为生殖器的价值仅次于头颅。这种认识,即便在如今也是如此。

“笞刑”是古代什么刑罚

笞刑,是古代“五刑”之一,笞刑始于东汉文帝,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处减刑后的刑罚。

笞刑与杖刑有什么区别

笞刑与杖刑的制作材料和规格尺寸都不同,所以还是有区别的。

笞刑,始于战国时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汉景帝时期的《棰律》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同时在实刑时中途不得换人,彻底固定下笞刑的刑具是竹板和长度厚度。

杖刑是用大荆条、大竹板或棍棒抽击人的背、臀或腿部。规定杖用生荆制作,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种。大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法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大头围一寸一分,小头极杪。

史上五大宫刑是什么

古代便有单独的女牢,凡妇女犯罪之人犯皆囚禁于内北有故宫,南有县衙。据《内江县志》记载:“县治居城之中,元大德八年(公元1304年)县尹潘逵始建厅堂廨舍。”其后历经七百多年的人事沧桑和宦海沉浮,南阳市内乡县衙整体依然保存完好无损,成为我国目前唯一保存完好的封建时代县级官衙,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海内外誉为“仅有的历史标本”。

内乡县衙与北京故宫、河北保定总督府、山西霍州署合称“中国古代四大官衙”,成为现在衙门文化的研究中心。这里不但保存有三堂公审的完整程序,许多刑罚措施也都有记录,特别是对女犯人的惩罚,非常详细。那时,还有单独的女牢,凡妇女犯罪之人犯皆囚禁于内。有的牢房特别狭小阴暗,人在里面只能一直跪着,无法直立,是专门用来对付不太驯顺的女犯人的。

根据记载,唐宋明清以来,针对女犯人有特别严厉的刑罚,史称“五刑”,分别如下:

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 之效。

赐死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妇人多赐绫缎,历代沿用。

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这些刑罚,看了让人胆寒,从这些刑罚里面,我们可以窥见古代女子的地位是如何低下。清代刑讯室,不知有多少女子在这里被逼供。 清代刑讯室,不知有多少女子在这里被逼供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

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古代对身份特殊的罪人采用赐毒酒、赐剑、赐绫、赐绳等物,由其自毙

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

宫刑是什么

宫刑,中国古代的一种残酷的刑罚,受刑者会丧失性能力和生殖能力。

宫,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就是对男性施以 ,割除破坏阴囊和睾丸[1]。汉代宦官人俑皆去势而没有切除 ,隋代则废,故没资料显示宫刑需 所有外生殖器,亚洲一带有畜牧基础能力的民族皆有此能力[2],而切除 因切断六条动脉,则需要外科手术技术,并没有资料显示清朝以前中国有此技术,[3]“对男性施宫刑以后,因为伤口容易腐烂,所以通常在密不透风的“蚕室”中待百日,以保全性命。唐颜师古解释蚕室说:“凡养蚕者欲其温早成,故为蚕室,畜火以置之。而新腐刑亦有中风之患,须入密室,乃得以全,因呼为蚕室耳。”意思是人在受宫刑后,因伤口易感染中风致命,如要活命就要待在似蚕室般的密室内,在不见风与阳光的环境里蹲上百日以上,伤口才能不被感染而逐渐愈合。

下蚕室:受宫刑。因为古人相信受宫刑之后,疮口若经风吹便会感染导致“破伤风”,在受刑时及受刑后的一段时间,受刑人必须待在如“蚕室”(养蚕的屋子)一般温暖而不透风的地方。

著名受刑人司马迁

关于唐律中五刑,是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对吗 

没错。非常正确。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隋《开皇律》中首次确立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

什么是腐刑

腐刑又叫宫刑、蚕室,它是中国丹大酷刑之一,也是最残酷的刑罚之一。执刑人用刀子剜掉受刑男子的睾丸(也就是 ),如果受刑者是女性,那么,这么女性将永远地失去生育能力。总之,这是一种对人格施以极大侮辱的酷刑。

司马迁、李延年、张贺(以上三人都是汉武帝时期的)就遭受过这种酷刑。

宫刑是什么

“宫”,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就是 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宫刑又称蚕室、腐刑、阴刑和椓刑,这些不同的名称都反映出这一刑罚的残酷。所谓蚕室,据唐人颜师古的解释:“凡养蚕者欲其温早成,故为蚕室,畜火以置之。而新腐刑亦有中风之患,须入密室(也许是最早的无菌室概念),乃得以全,因呼为蚕室耳。”这就是说,一般人在受宫刑以后,因创口极易感染中风,若要苟全一命,须留在似蚕室一般的密室中,在不见风与阳光的环境里蹲上百日,创口才能愈合。宫刑又称腐刑,这是因为,对受害者来说,不但肉体痛苦,而且心灵受辱,从此像一株腐朽之木,有杆但不能结实。另一种说法是,宫刑的人像腐朽的人不能开花厂样。宫刑又称阴刑,是指对男子或女子的阴处施刑。称为椓刑,见于《尚书·吕刑篇》,“椓”据《说文》释是以棍击伐之意,据马国翰《同耕帖》载,古有椓窍之法,谓用木棍敲击女性下身,以破坏其生育机能。

女子宫刑是什么意思

女子宫刑是古代对女性的一种刑法,非常残忍,详细如下所示:

其一,缝阴术。缝阴术,也叫做锁阴术,即用针线绳索将女子外阴缝闭起来。这种宫刑术,因其极其卑鄙、下流,官场上一般不用,但在民间却非常盛行。丈夫对付红杏出墙的妻子,妒妇对付与丈夫有染的奴婢,都乐衷于此法。清朝人褚人获所著的《坚瓠集》中,就有“捣蒜纳婢阴内,而以绳闭之”、“以锥钻其阴而锁之,弃钥匙于井”的类似记载。据说,安徽毫州有座古建筑“缝阴楼”,此怪名大概就源于这种民间刑罚。

其二,幽闭术。明朝人王兆云在《碣石剩谈》中提到了此法的操作:“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这就是通常所讲的“幽闭”。至于是什么器官坠落,有人认为是子宫,有人认为是 前壁,但这两种脱垂并不能从根本上断绝 。对此,清人吴芗见解独特,他说,妇女 深处有块小骨叫“羞秘骨”,一旦施加外力使它坠下来,就会像闸门一样闸封 ,无法 ,从而达到惩处女子的目的。

其三,骑木驴。木驴不是一种玩具,而是一种比缝阴和幽闭更具杀伤力的宫刑。缝闭和堵住 ,不会使其丧命,而骑上木驴,则小命难保。一具横放的鞍马样的小车,上面凸立一根长度尺余、直径寸许的木笋(象征驴毬),受刑女子坐在鞍马上,小车推动时,下面的器械发力,联动木笋上下伸缩,受刑的女犯被坚硬的木笋捣烂子宫和内脏,多半气息奄奄。《水浒传》中的王婆被判剐刑后,就有过骑木驴游街示众的经历。

其四,挖阴术。挖阴,顾名思义就是挖去生殖器。男子割去生殖器,在“蚕室”里待上个把月,也就能痊愈了;而女子被挖生殖器,涉及体内多处重大器官,在古代比较落后的医学条件下,这种刑罚显得异常残酷,受刑的女子往往因为血流不止,而死于非命。另外,王夫之在《识小录》里还有“于牝剔去其筋,如制马豕之类,使欲心消灭”的说法,此法破坏程度较小,操作起来较复杂,没有“庖丁解牛”那两下子,恐怕是做不到的。

其五,椓窍法。椓窍,也称椓或椓杙,“椓”和“杙”的原意是指拴牲畜的木撅子,另据《说文》解释为“以棍击伐”之意。“窍”,应该是指女性 。椓窍,就是用这种木撅子摧残女性 ,其狠毒程度可想而知。汉景帝时,广川王刘去和他的王后阳城昭信残害姬人陶望卿,望卿被逼,投井而死。昭信不解恨,又叫人把她的尸体捞出来,“椓杙其阴中”。对死人尚且如此,如果用在活人身上,其残酷程度决不亚于对男子的 。

司马迁遭受宫刑,“宫刑”是什么意思?

宫刑

一、什么是宫刑

“宫”,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就是 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宫刑又称蚕室、腐刑、阴刑和椓刑,这些不同的名称都反映出这一刑罚的残酷。所谓蚕室,据唐人颜师古的解释:“凡养蚕者欲其温早成,故为蚕室,畜火以置之。而新腐刑亦有中风之患,须入密室(也许是最早的无菌室概念),乃得以全,因呼为蚕室耳。”这就是说,一般人在受宫刑以后,因创口极易感染中风,若要苟全一命,须留在似蚕室一般的密室中,在不见风与阳光的环境里蹲上百日,创口才能愈合。宫刑又称腐刑,这是因为,对受害者来说,不但肉体痛苦,而且心灵受辱,从此像一株腐朽之木,有杆但不能结实。宫刑又称阴刑,是指对男子或女子的阴处施刑。称为椓刑,见于《尚书吕刑篇》,“椓”据《说文》释是以棍击伐之意,据马国翰《同耕帖》载,古有椓窍之法,谓用木棍敲击女性下身,以破坏其生育机能。

二、宫刑的由来

宫刑的出现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在《尚书》中有几处提到了五刑和宫刑,例如《尧典》中就有“五刑有服”语。今出土的周鼎金文字中有“仲宦父鼎”,文曰:“中宦父作宝鼎,子子孙孙永宝用。”《尚书吕刑篇》中有“宫辟疑赥,吕刑篇罚六百锾,阅实其罪”语;又云:“爰始*,为劓、刖,椓(即宫)、黥。”又云:“舜典五刑,宫。”《慎子》一书有:“虞五诛,以艾毕当宫。”《周礼》则云:“夏宫辟五百。”从以上记载看来,后世一般认为宫刑至少在夏禹以前就已出现。周朝时将受了宫刑的男子称为“寺人”。“寺”字为“士”与“寸”二字构成,在古代,“士”是男性生殖器的象形字,史书所称“士人”即男人,“士女”即男女;“寸”像一只手拿着一把小刀,“士”“寸”合在一起就是用刀割去男性生殖器。男子受宫刑,一般理解是将 连根割去,但据古籍记载,也有破坏阴囊与睾丸者。如《韵会》一书云:“外肾为势,宫刑男子割势。。外肾是指阴囊和睾丸,破坏了它,人的性腺即不再发育, 不能勃起,从而丧失了性能力。

三、施宫刑的目的

据考证,宫刑最初的作用是为了惩罚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关系,即“女子*,执置宫中不得出;丈夫*,割其势也”。《伏生书》传更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由此可以推见,宫刑是在一夫一妻制出现后的事,否则就不可能存在什么对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的惩罚了。而且,再从五刑的排列来看,宫刑是肉刑中最重的,仅次于大辟(斩首),显然当时人们思想中还残留着原始时代的初民对生殖器崇拜的影响,生殖器的价值仅次于头颅。传说中的尧舜,大致是中国的父系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期,一夫一妻制逐渐确立,所以宫刑在那时开始出现是完全可能的。

宫刑的最初作用,只限于惩罚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这在人类的婚姻制度刚刚跨入文明门槛的当时是现实的。但是,在奴隶主阶级和封建统治者残暴的统治下,宫刑的施刑范围扩大了,扩大到与初意完全不相干的地步,成为镇压平民和思想异己者的一种严酷手段。这种扩大始于何时,历史上没有明确记载,但至迟到周穆王时,已规定“宫罪五百”,西周时受宫刑的罪名已相当多,而且受刑对象是广大奴隶和一般平民,至于奴隶主贵族是“公族无宫刑,不剪其类也”。“不剪其类”就是不绝他们的后代,奴隶主贵族即使犯了当宫之罪,也只服椓刑,即将犯人剃光头发,锁住颈项服劳役,“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可见,古代的刑罚带有多么鲜明的阶级性。宫刑施用的范围到了后世越来越大,如到了战国时期,《列子说符篇》载有人曾劝秦王以仁义治国,秦王处以宫刑,罪名是“若用仁义治吾国,是灭亡之道”,这说明封建统治者已经用危害国家的罪名处人以宫刑了。《史记秦始皇本纪》>>

笞刑是什么意思

就是打板子。

  “凌迟”俗称“千刀万剐”,是我国封建社会死刑中最残酷的刑罚。“凌迟”主要是针对犯了谋反、犯上作乱、“口语狂悖”等“大逆”、“逆伦”罪的人设置的。也就是说,“凌迟”主要是用来处死危及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政治犯的。“凌迟”的执行方式是将犯人零刀碎割,使其极尽痛苦而死,让那些声称“脑袋掉了不过碗大个疤”的好汉,想速求一死而不得,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据民间传言,“凌迟”处死时,刽子手先在犯人前大肌上割一块肉抛上天,这叫“祭天肉”;第二刀叫“遮眼罩”,刽子手把犯人头上的肉皮割开,耷拉下来遮住眼睛,避免犯人与刽子手四目相对,防止犯人在极其痛苦时放射出异常阴冷、恐惧的目光而使刽子手心慌意乱,影响行刑。

  历史上有记载被“凌迟”处死的人,如明朝末年的大宦官刘瑾。“例该3357刀,先10刀一歇一喝。头一天先剐357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起开刀,一共剐了3天。”再如明朝天启进士、翰林院庶吉士郑曼,崇祯年间遭温体仁诬陷,以“杖母不孝”被“凌迟”处死,剐了3600刀。这两个案子都是由皇帝钦定的,依据《大明律》量刑。

  我国历史上最后一个被“凌迟”处死的人,是清末大闹北京城的恶棍康小八,康小八是个杀人不眨眼的恶魔。有一天,他在一家剃头棚理发时,发现剃头匠和一位顾客正在闲谈,并大骂康小八不得好死。康小八理发完后问二人:“你们认识康小八吗?”二人说:“谁认识这种混账的东西。”康小八“嘿嘿”冷笑一声说:“今天康八爷就叫你们俩当个明白鬼。”说着拔出手枪将二人击毙。康小八被缉拿归案后,在北京菜市口被“凌迟”处死。

  唐代以前最重的刑罚是“斩首”,五代才开始在刑法之外增设了“凌迟”的条款,元朝开始把“凌迟”作为正式条款列入刑法,直到清末。随着封建社会的结束,“凌迟”这种惨无人道的酷刑,也随之被废除了。

  “凌迟”一词见于《荀子·宥坐篇》:“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本义是指逐渐缓慢升高的山坡,把“凌迟”一词借用来作一种刑罚的名称,是“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渐次之义。”(沈家本《历代刑法分考》)凌迟刑在史籍中有支解、磔等多种名称,虽然说法不同,但施刑的手段差不多。这一刑法始于五代。“凌迟”是死刑的一种。这种刑罚被正式列入刑法法典始见于《辽史·刑法志》:“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沈家本先生说“凌迟之刑始见於此,古无有也。”(沈家本《历代刑法分考》)辽代以后,宋、元、明、清的史书中均有关于凌迟刑的记载。《宋史·刑法志》介绍:“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大明律》、《大清律》中都有明文规定:“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绞斩以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市井骂人“小挨刀的”“干刀万剐”的说法是有所据的。官修的史书不便把这种酷刑的手段说得太详细。明人王明德就说得比较清楚了:“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寸磔,就是一寸一寸地割。“相传有八刀之说,先头面,次手足,次胸腹,次枭首。皆刽子手师徒口授,他人不知也,京师与保定亦微有不同,似此重法,而国家未明定制度,未详其故。”(沈家本《历代刑法分考》)八刀凌迟不能算作寸磔,凌迟究竟割多少刀,正如沈家本先生所说法无明文,全凭刽子手具体操作。据记载明正德五年(1510)大太监刘瑾伏诛,以凌迟处死,“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先十刀一歇一喝。头一日该剐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开刀……凌迟三天刑毕。”

  明末崇祯年间郑鄤被凌迟处死,时人记下了当时的场面“黎明脔割之旨乃下。行刑之役具提一筐,筐内均藏铁钩利刃,时出刃钩颖以沙石磨利之。埊阳(即郑曼)坐于南牌楼下,科头跷足,对一童子嘱咐家事絮絮不已。鼎沸之中忽闻宣读圣旨应剐三千六百刀,刽子手百人群而和之如雷震然,人皆股栗。炮声响后,人拥挤之极,原无所见,下刀之始不知若何。但见有丫之木指大绳勒其中,一人高距其后伸手取肝肺两事置之丫颠。忽又将绳引下,聚而割之如娟。须臾小红旗向东驰报,风云电走,云以刀数据报大内。”

  而最惨的是明末抗清名将袁崇焕,因为崇桢皇帝中了反间计,误以为他通敌卖国,判他凌迟处死,行刑前以鱼网覆身(让肌肉突出以便下刀),游街示众,被北京城无知的民众冲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块一块咬下来

  那种心理的痛恐怕远高于生理的痛。

  清嘉庆八年(1803)亦有一人因“大逆”遭凌迟处死。是年二月二十日清仁宗颙琰从圆明园回宫进神武门。此时一人从神武门西侧俗称“黑老呱殿”之后冲出欲刺嘉庆。此人被捕后审不出所以然来,只知名叫成德是一杂役。因其罪恶滔天,定凌迟处死,同时被杀的有他两个十来岁的孩子。成德凌迟处死应在菜市口,据云成德被凌迟过程中到后来“血尽但流黄水而已”,“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剐到一半成德对刽子手说:“快些”,刽子手回答他“上让你多受些罪”,“遂闭目不复言”。凌迟后还要枭首陈尸示众,以警效尤。菜市口西鹤年堂一带就是刑杀之地,沿途冥衣铺、棺材铺独多,为此地是杀人场也。凌迟从辽代开始定为正式刑罚,一直沿袭到清末。直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经沈家本奏请,颁布《大清现行律例》后才下令将凌迟、枭首、戮尸等法“永远删除,具改斩决”。凌迟等酷刑被废除,死刑仍分绞、斩两种,而且各种名目的酷刑并没有禁绝。酷刑是随着封建统治的倒台而废除,随着封建意识的消亡才会绝种的。

  1黥、劓、笞、杖、刖、膑、宫

  黥(qíng)是古代一种肉刑,即墨刑。是古代五刑之一。用刀刺刻犯人额颊等处,再涂上墨,作为惩罚的标记。用来惩治犯有轻罪的人。

  劓(yì)是一种割鼻子的刑罚。是古代五刑之一。起于商代。

  笞(chī)刑是一种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搭臀、腿、背的刑罚。隋代把它定为五刑之一,沿用到清代。

  杖刑是一种用大荆条或大竹板抽搭臀、腿、背的刑罚。隋代把它定为五刑之一,沿用到清代。

  刖(yuè)刑是古代的一种酷刑。是一种砍掉脚的刑罚。

  膑刑是古代一种剔去膝盖骨的一种酷刑。

  宫刑是破坏人的生殖机能的一种酷刑。司马迁曾受宫刑。

  2大辟、炮烙、汤镬、车裂、凌迟、腰斩、弃市

  大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一种砍头的刑罚。

  炮烙相传为商代纣王所用的一种酷刑,是把人放在炭火里烧的一种酷刑。

  汤镬也是古代的一种酷刑,即将人投入到滚汤中的煮死的一种酷刑。

  车裂,俗称五马分尸,即将人头、四肢分别拴在5辆马车上,同时分驰,撕裂肢体。商鞅就是受此刑罚死的。

  凌迟是古代最残酷的一种死刑。五代时开始在刑法外另设凌迟一条。元代正式列入刑法内,明清2代沿用。

  腰斩,即将罪人从腰部斩断。

  弃市是古代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体暴露在街头的一种刑罚。秦、汉、魏、晋各代很是流行。隋唐2代以后,虽然没列为刑罚种类,但是执行死刑,一般都用弃市。

参考资料:

语文基础手册

古代的刑罚有:

1、绞刑。死刑的正刑之一,相对于斩刑算是较轻的一种,毕竟死者可以留下全尸,因而在古代律法之中,往往是斩刑降一档的存在。

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古代的绞刑通常是以弓弦缢杀,即将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后面开始旋转那张弓,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最后断气而亡。至于以丝锦绞杀,那是少数人才能享受到的特权。

2、斩刑。死刑的正刑之一,也是古代执行死刑的主要手段。其根据罪行轻重又分为斩立决和斩监候两种,斩立决便是经督抚审录无冤,法司覆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部文到达,即日处决;斩监候则不立即执行,应临时监押,待至秋审或朝审时,再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实行“秋冬行刑”制度,即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而又被称为“秋决”。

3、车裂。这种刑罚出现较早,而自唐朝以后逐渐废除,唐末五代时又曾短暂出现,在凌迟出现之前,车裂往往被作为惩处罪大恶极者的手断,北周、隋朝时曾出现在律法之中。

车裂又被称为“五马分尸”,就是将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马车或牛)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生生将人撕成五块。秦国的商鞅、五代的李存孝皆被车裂而死。

4、炮烙。亦称炮格,相传为商纣王所创,算是比较冷门的一种刑罚,而且似乎也只在商纣王时期出现过。《史记·殷本纪》有载,“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

《列女传》也有记载,“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堕炭中,妲己笑,名曰炮烙之刑”。也就是说,堆炭架烧铜柱,令人行走其上(或将人绑缚其上),以致被焚身亡。

5、锯刑。如同其字面意思,指的就是将人活活锯死,同样属于较为冷门的一种刑罚。根据《三国志·吴书·孙皓传》记载,孙皓的爱妾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抢夺百姓的财物,结果被主管集市的中郎将陈声所捕获,并将其绳之以法。

陈声本也是孙皓的宠臣,但在其爱妾的告发下,孙皓一怒之下便将陈声逮捕,并命武士用烧红的大锯锯断陈声的头,把他的尸体投到四望台下。

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陵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凌迟本意为:“缓缓的山丘”。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 在明朝以及明以前,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不赦的犯罪,如谋反、大逆等。到了清朝乾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但后来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这在清朝中前期尤为突出。 凌迟[1]凌迟刑的处刑方式很残忍,一般记述是说将人身上的肉一块块割下来。而历代行刑方法也有区别,一般是切八刀,先切头面,然后是手足,再是胸腹,再是枭首,最后肢解。 明朝时期,凌迟一般比较精细,大多数凌迟都超过千刀,比较典型的是明朝作恶多端的太监刘瑾被割了三天,共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据说第一天割完后,刘瑾还喝了一点粥,第二天继续。 到了清朝之后,凌迟的刀数大不如前。大致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几类。其中,二十四刀是:一、二刀切双眉,三、四刀切双肩,五、六刀切双乳,七、八刀切双手和两肘间,九、十刀切去两肘和两肩之间部分,十一、十二刀切去两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切两腿肚,十五刀刺心脏,十六刀切头,十七、十八刀切双手,十九、二十刀切两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双脚,二十三、二十四刀切两腿。 1905年4月24日的《陈情奏表》,终于得以正式废除凌迟。 “凌迟”二字最早出现在《辽史·刑法志》,指名为一种肉刑的名目。这个名词非常神秘,无疑的是汉人文字和草原民族契丹语的结合。 我们可以在前几个朝代找到几乎相同的名词,不过第一个字最常出现为阜字旁的“陵”;“陵”的意思为土丘;“迟”字则不能解读为现代汉语的“迟到”,而是“逐渐铺平”或“刮平”的动词。具体而言,“陵迟”可以指为逐渐铺平或刮平土丘,意即一座坟堆,宗族的集体冢。不过,有些朝代的史篇记载具有象征意义:“陵”,斜坡或运河沿岸土堤,代表制度、律法,所有国体的划定界限;“迟”,代表界限的下沉与崩塌。所以“凌迟”意味着衰落的起始,此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防制度的崩塌。因此,这个名词和刑罚系统没有直接关联,一直到辽代才用来指称一种肉刑。写法上有些差异(人们发现有写作“持”,而非“迟”),冰字旁的“凌”变得比阜字旁的“陵”常用。《宋史》中还同时采用两种写法,  宋史不过从元朝开始,只能找到第二种写法,也就是冰字旁的“凌”,而且永远只作为刑的解释。古代的写法只有在古籍出现,后来的人不再采用。从此“凌迟”只是肉刑的名字,少数博学多闻的人才会记起它从前的意义。 事情的经过究竟如何?非常肯定地,它原本是契丹语的一种名词,发音非常接近汉字的“凌迟”,它是契丹辽代政权下所使用的一种肉刑,可能是利用小刀切割被缚的犯人。几经考量之后,这个名词就固定用来指称辽代统治中国所施行的此种肉刑。 对于研究刑罚系统改革的中国学者而言,这种刑罚具有蛮族的血性,它的名词晦涩难懂,虽然不属于为“五刑”系统,但非常明确的具有汉人的字词。然而,将人缚在木桩上刮杀、切割,不仅是蛮族地区或异国朝代的处决,凌迟手段愈来愈频繁、系统化、萧规曹随,宋朝传至元朝,明朝承续后,又传至清朝。这几个朝代的中国,如同草原民族建立的王朝一样,继续将之传承下去。施行各类凌迟之翘首,首推对抗蒙古大汗、后来成为明太祖的朱元璋,他颁布《大诰》,已以“凌迟”之刑惩罚各式犯罪,特别是官吏的贪污,甚至无论财物数字如何微小。

据说是李斯。腰斩是一种非常残酷,可以说是丧心病狂、泯灭人性的刑罚。它的残酷程度堪比五马分尸、凌迟等酷刑,所以说非常恐怖。腰斩腰斩,顾名思义,就是从腰部斩开。它不同于砍头这种刑罚,将人从腰部斩开,人并不会马上死去,而是会痛苦挣扎一段时间后,才会死亡。据说,古时候第一个被实行腰斩的人是李斯。

李斯是谁,那是秦朝丞相,是荀子的徒弟。可以说,李斯对于秦朝的贡献是巨大的,他的权势也是滔天的。因为权势滔天,所以起了不该起的想法。他想要更大的权力,于是和赵高密谋,伪造秦始皇遗书,命令秦始皇长子扶苏自杀,而他们则扶持胡亥上位。但是李斯没想到的是,赵高的野心并不小于他。

秦始皇次子胡亥,是个昏庸无能之人,他空有残暴本性,却毫无为君之能。他上位后,不仅下达了一系列比秦始皇更为残暴的诏令,还终日饮酒作乐。于是有一天,李斯上书恳请胡亥停止建造阿房宫,被胡亥打入天牢。赵高抓住这个机会,将李斯判了腰斩之刑。腰斩是极为可怕的。

腰斩的可怕程度主要在于,往上一分,痛不欲生,往下一分,生不如死。也就是说,刽子手在行刑的时候,如果稍微往上一些,刚好在某些重要器官的部位斩断的话,人虽然极端痛苦,但是会极快死亡。但是要是往下一点,那么人不但要承受极端痛苦,还不能马上死亡,最终失血过多而亡,或者活生生疼死。一代权臣,害死韩非子的李斯,最终落得这样的下场,也是令人唏嘘。

由于原始社会的报复思想的痕迹依然存在,所以在最初的奴隶社会时期,刑罚多为肉刑,较为野忙。对于夏代和商代的刑罚制度,目前还缺乏有效的考古证据,仅能根据史书记载略知一二。在西周时期,礼法并存,统治者实行“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刑事政策,认为治国应当以德为主,以刑为辅。这一时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奴隶制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由奴隶制经济形态向封建制经济形态过渡的一个时期,而战国时期被多数历史学家定义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开始。这一时期,刑罚制度主要还是沿袭了西周的刑种,总体上没有大的变化。值得提出的是,这一时期,大量的成文法出现并向社会颁布(在这以前的朝代中,由于受当时宗教思想的影响,统治者制定法律但不公之于众),如《铸刑书》、《竹刑》、《铸刑鼎》和《法经》,其中以魏国法家改革派李悝颁布的《法经》影响最大。

秦国在商鞅变法中,改法为律,同时规定了什伍连坐的制度,把全国百姓五户编为一伍,十户编为一什,在什伍组织中,一人犯罪,其他人必须向官府举报,否则要连坐受刑。按照秦国的法律,告奸者与杀敌一样受赏,而匿奸者与降敌同罪。

秦朝统一以后,基本上沿用了原来秦国的刑种。当时全国统一的法典是《秦律》。秦朝的法定刑有黥刑、劓刑、徒刑、宫刑、死刑、罚金刑、株连刑等等。其中的徒刑非常完善,从重到轻分为:城春(男犯)城春舂(女犯)、鬼薪(男)白灿(女)、隶臣(男)隶妾(女)。其劳役的时间和劳动强度依次递减,且女犯的劳动强度小于男犯。这一徒刑不仅有效地惩罚了犯罪,同时也给当时修筑长城等大型工程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

秦朝的法律过于严苛,这是导致秦朝迅速灭亡的一个次要原因。所以后来的西汉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的教训,实行了较为宽松的刑事政策。汉文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下令废除肉刑制度的皇帝,他将斩左趾改为了笞五百,把斩右趾改为了弃市。汉景帝继续执行废肉刑的政策,他下令废除了宫刑(但宫刑在汉武帝时期又恢复了),同时规定笞刑不得超过二百,行刑时不得换人,以尽最大限度防止受刑人死亡的情况。

汉亡以后,中国历史进入了长达300多年的大分裂、大动荡时期。这一时期,各个割据政权虽然在法律制度上多有变革(如改变刑法典的结构,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增加了若干保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法律制度,比如八议制度、官当制度等等),然后在刑种上没有多大改革。

隋朝时,中国终于确立了封建制五刑,从而奴隶制五刑彻底结束。隋文帝制定了《开皇律》,减轻了刑罚的残酷性,规定灭族刑仅适用于谋反、谋大逆和谋叛三个罪名,将笞、杖、徒、流、死规定为法定的刑种(即封建制五刑)。唐代基本上继承了隋朝的刑罚内容,规定死刑只采取绞和斩两种方式(绞刑轻,斩刑重)。当时全国的刑罚分为二十等,分别是笞十、笞二下、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徒一年、徒一年半、徒二年、徒二年半、徒三年、流2000里、流2500里、流3000里、绞、斩。唐律还限制了刑讯制度,规定拷打犯人只能用杖刑,且所杖之数不得超过100下(对于轻刑犯,所仗之数不得重于可能判处的刑罚数目)。

五代时期,统治者第一次执行了凌迟死刑。而这一制度被辽朝所沿用,并且第一次成为了法定刑。而且,这一时期宋朝的刑罚制度也趋于严苛,除了五刑以外,又出现了刺配刑,这是将古代的墨刑又恢复了,应当可以说是刑罚制度的一大倒退。

元朝统一以后,基本上沿用了自隋唐时期形成的封建制五刑的制度,不过元朝对于笞和杖刑的数目不一样,分别是十七、二十七、三十七,如此直至一百零七;同时,元朝废除了绞刑,死刑改为斩和凌迟两等。随后的明清两代沿用了元朝的死刑制度,用斩和凌迟两种方法执行死刑。

朱元璋建立明朝以后,大兴酷刑,他认为元朝灭亡的原因是法令不严,且执法不严,提出了“明刑弼教”的刑法思想,实际就是重刑主义,于是在制定了《大明律》以后又制定了“御制大诰”,在《大诰》里,大量的古代残酷刑罚被恢复,如剥皮、抽筋、枭首等等。由于明代厂卫制度的设立,锦衣卫有权在朝堂上实行廷杖,就是当场用大棒杖击大臣,受刑者大量死去。同时,明朝还发明了“立枷”,就是一个重达300斤的夹子,犯人一旦戴上,肯定会在三天以内痛苦地死去。

清朝继续沿用封建制五刑,并且废除了明朝的一些残酷的刑罚,但是仍然保留了凌迟。清代的刑讯制度也较为宽松,规定拷打犯人,每次杖刑不得超过三十,对于杀人、强盗等重刑犯,允许使用夹棍(夹男犯人的脚)和拶指(夹女犯的手指),但两种刑罚对于同一犯人均不得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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