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古籍如何保护传承?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2浏览:3收藏

少数民族古籍如何保护传承?,第1张

在“民族遗珍书香中国——中国少数民族古籍珍品暨保护成果展”中,少数民族古籍珍品讲述了各民族交往交融的动人故事,展现了源远流长的中华民族文化。

旧抄文本《东巴舞谱》用纳西族古老的东巴文记录了34种东巴舞蹈的仪式和跳法。东巴文是纳西族使用的一种文字,由象形符号、表音符号和附加符号构成,以象形符号为主。从左向右书写。多年来,民族古籍工作者挖掘整理了大批东巴文古籍,使民族文化精髓得以传承。

八思巴文是元朝时通行的蒙古文,八思巴文是1269年在藏文字母基础上创造的拼音文字,它用于拼写蒙古语、汉语、藏语等文字,通行了大约有100多年的时间。八思巴文有41个基本字母,它自上而下书写,行款自左往右。

我国通过开展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整理、研究等工作的实施,八思巴文、东巴文等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古籍原件被选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项目。

都是民族的瑰宝,应该得到有效的保护,让文化传承下去。

古籍保护工作具有的意义

古籍是中国文化遗产中的一份珍贵宝藏。在整个人类文化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是我们研究中国社会面貌和生产、科学发展史的非常重要的依据,对于今天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古籍的保护是中华五千年文明延续的重要举措,是对中华精神文明的保存。有利于把它们的社会价值、史料研究价值发挥到最大。对于古籍保护的目的不仅仅是保存,在更高的层次是它应该是应用。

       “今世可知古,后世可知今”

       古籍是中国古代书籍的简称,主要指书写或印刷于1912年以前具有中国古典装帧形式的书籍。修复是古籍保护的一种常见方式和重要手段,古籍修复师也被称为“古籍医生”“书医”。一团团、一张张老化的古纸,一本本虫蛀、受潮、烧灼过的古籍,通过身怀绝技的古籍修复师之手,都可以“化腐朽为神奇”,重获新生,让岌岌可危的珍贵古籍充换新生崭新颜,由此使得其所承载的文物、文献价值得以延续。让读者借此了解历史读懂历史。

古书修复的具体工作步骤是什么呢?

首先要做好准备工作

1检查修复的古籍,拍照。看一下书页是否有以前修补的痕迹,有的话要先清洗去除

2拟定修复方法:根据古籍的破损、污渍、纸张、等材质,霉烂程度,纸张的薄厚、纹路,是不是曾经修复的情况来大致制定一个修复方法。

3标书页:铅笔在右下角轻轻标上书页,方便修复和整理 

4拆线:拿剪刀剪去原来的棉线

5拆纸钉(书钉)

6配纸 :配与书页颜色最相近的竹纸以便修补。

第二步就是修复古书

⑴打糨糊:一般情况下用熬制稀糨糊; 

⑵拆书:把书上的线拆下来,纸捻拆掉;

⑶揭书页、书皮:慢慢地快叶、书皮分开;

⑷书叶除污:用水烟法或水冲法把书页清洗干净;

⑸配纸:配补书用的纸,必须要求颜色、薄厚、质地都相近; 

⑹溜书口:用裁成长条的薄棉纸补破损、断裂的书口;

⑺补书叶:用与书页颜色、薄厚、质地都相近的纸修补;

⑻托书叶:用与书页颜色、薄厚、质地都相近的纸粘贴在整张书页的背面;

⑼ 修书皮:把书皮的破损处修好;

⑽压平:把修好的书叶喷水一张接一张压平;

⑾ 13 折叶:把压好的书页折好;

⑿剪齐:把补纸依书叶边缘四周剪齐;

⒀撴齐:把整本书的书口、天头、地脚撴齐;

⒁锤平:把补纸高出的地方锤平;

⒂ 加护叶:一般情况下护叶前边加两叶,后边加两叶;

⒃压实:把折好的书页再喷水压平;

⒄钉纸捻:把压好的书芯按原眼订好纸捻;

⒅装书皮:把修好的书皮上在书芯上;

⒆订线:按原来的书眼订上真丝线;

⒇ 压平:使用压平机进行压平;

(21)拍摄修复后书影; 

(22) 填写修复档案; 

       最后,在完成古籍图书修复(脱酸、修补等)工作后,要对其重新装订成册,以完成所有保护及修复工作。

必要性: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是政府的职能、宗旨、原则的要求。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

我国的新型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

我国积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社会主义的本质之一是共同富裕。意义:①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繁荣;②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发展;③有利于国防的巩固,边疆的安全;④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传统文化是维系民族生存与发展的精神纽带。加强古籍保护,保护中华民族独特的 文化基因,有利于增强人们的文化认同感。

古籍是中华文化一脉相传的重要见证。加大对珍贵古籍的保护力度,有利于优秀传统文化 的继承和发展。

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是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充分肯定和对文化发展责任的主动担当,有利于 增强人民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古籍既是古人思想的宝藏、先贤智慧的结晶,也是文明传承的重要载体,是民族同胞的集体记忆。中华古籍具有十分珍贵的历史文化价值,对赓续中华文脉、弘扬民族精神、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任何事物都包含着矛盾,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在一定 条件下相互转化,要坚持矛盾分析法,一分为二,两分法。古籍善本具有稀有性,它们大量使用,则会加速它们破损的速度,保护的压力巨大,若不加利用,只做保护,古籍善本的文化传承价值就得不到体现。 但合理利用和科学保护是能够相互促进的

矛盾主次方面和主次矛盾是辩证统一的,应坚持“两点论”和“重 点论”相统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古籍的保护与利用需要突出重点,创造条件,科学利用,需要突出保护的加强保护,需要突出利用的,突出利用。

为什么要让文物活起来的意义如下:

1、保护文化遗产,把遥远的历史变成当下的精神财富;

2、让人们能够更好地理解过去,协助今日国家建设;

3、充分利用、发掘古籍中的科学思想,启发当今科技发展;

4、传承文化,让古籍活起来,让整个社会都能传承精神文明。

文物保护技术专业是目前我国高等学校中惟一的文物保护技术本科专业。

文物保护的目的是防止文物古迹因自然力作用所造成的破坏,而文物的构成材料包罗万象,保护文物需要采用多种自然科学的方法,文物修复人员又必须具备一定的历史知识和艺术修养,所以,文物保护科学不仅是交叉学科,也是综合学科。

这个专业培养的是既掌握数理化和历史、文物考古的一般知识,又掌握文物保护材料的合成、分析、文物修复等实际技能,能在考古、博物馆、文物管理机构从事文物保护与研究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文物保护技术专业简介:

文物保护技术专业教特点是文、理科交叉与理、工科渗透,现代科学技术与人文科学知识相结合;既掌握数理化等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历史、文物考古的一般知识,又掌握文物保护材料应用、文物材质分析和文物保护修复等实际操作技能;旨在培养能在文物考古、博物馆、文物管理机构从事文物保护与科学研究工作的专门人才。

文物保护技术专业就业方向。

本专业毕业生可到文化、文物、博物、环保、建设、公安、海关、旅游及科研、高校等部门,从事教育、科研、设计、开发、管理等工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籍的保护,促进对古籍的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保存修复和使用保护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古籍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教育、民族宗教、史志、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鼓励社会机构和个人参与古籍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古籍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为古籍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和国有古籍收藏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古籍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古籍保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进行评定、论证和专业指导。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古籍保护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成果的汇总、古籍联合目录整理等工作,并向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提供古籍版本鉴定、保管、修复和使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八条 对古籍与古籍收藏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予以重点保护。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和所藏古籍被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单位,予以重点扶持。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长期从事古籍保护工作,成果显著的;

  (二)将非国有古籍捐赠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古籍收藏单位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古籍从事公益性服务,成果显著的;

  (四)在古籍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古籍面临严重危险时,为抢救古籍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古籍保护领域作出其他重要贡献的。第二章 普查与登记第十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鼓励收藏古籍的个人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古籍建立古籍保护档案。古籍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各古籍收藏单位所保管古籍的书目、版本信息、保存状况,及古籍保护设施情况等。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珍贵古籍名录。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申报工作,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古籍进行评审,形成推荐书目,经公示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籍,凡列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珍贵古籍名录的,应当收入市珍贵古籍名录。第三章 保存与修复第十三条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进行书库的建设与维护;

  (二)建立古籍库房管理、古籍阅览等各项古籍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备的古籍保护工作档案,包括古籍目录、接收档案和修复档案等;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古籍保护人员。第十四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不得对所藏古籍实施赠予、出售、出租、担保等行为。第十五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因科学研究、举办展览等原因需要将所藏古籍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出借的古籍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出借国有所藏古籍时,出借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古籍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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