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师评审条件?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2浏览:2收藏

机电工程师评审条件?,第1张

      招标专家评审管理制度

      (一)组建评审委员会

      1、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通过随机方式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审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参与采购文件论证、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审。应该回避的专家按有关回避制度及规定应予回避。

      3、采购人可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但不得超过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4、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专家库外按3∶1的比例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监管机构审核后,从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二)、组织评审

      1、采购代理机构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响应)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始评审前开启投标(响应)文件。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投标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响应)文件。

      3、开始评审时间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始评审前,应当通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4、开标大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响应)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5、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6、开标时,投标(响应)供应商推选的代表在开标现场检查投标(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招标采购单位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响应)供应商名称、价格、价格折扣、采购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响应)方案和投标(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价格、价格折扣和采购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响应)方案等实质内容,评审时不予承认。

      7、开标时,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8、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适当延迟开标时间,并书面通知已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9、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及原则处理。

      10、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响应)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1、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响应)供应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采购);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2、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评审之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并要求评审专家在评审前先签署《评审专家承诺书》。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印发各评审人员遵照执行。

      13、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负责登记各评审专家的评分,负责复核评审意见,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未按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有失公正时,提请该评审委员会成员修改评审意见,形成书面意见备查。采取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非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为成交侯选供应商的,要求评审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进行说明。

      14、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评审委员会整理评审资料、撰写评审报告。

      15、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和中标(成交)条件进行评审,并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投标(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响应)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采购)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有疑问的内容,评审专家提出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当面询问或书面形式要求投标(响应)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但不得超出投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比较和评价。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推荐中标(成交)侯选供应商名单。中标(成交)侯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成交)侯选供应商。

      ——采用最低价法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审委员会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成交)侯选供应商的最低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审委员会可以取消供应商的中标(成交)侯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成交)侯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5)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招标(采购)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始评审的时间和地点

      ——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评审委员会名单;

      ——评审方法和标准;

      ——评审全过程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响应)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评审结果和中标(成交)侯选供应商排序表;

      ——评审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6)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审活动全程留存音像资料,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评审期间,评审现场有关人员的移动通讯工具必须关闭和集中保管、不准使用其他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不准随意进出评审场所、不准擅自离开评审现场。

      (7)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8)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期间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评审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9)采购代理机构除了按相关规定标准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费外,不得对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人员支付劳务费。

      (三)评标纪律及规定:

      1、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3、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只有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及经批准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评标地点。

      4、在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享有评审发言权,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发表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5、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6、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7、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单独出入评标地点、与外界通讯、会客等。

      8、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9、评标结束后,各评标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上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严禁将评标过程中有关资料向投标人或者其他单位提供。

      10、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制止和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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