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历史文物的主要措施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2浏览:5收藏

保护历史文物的主要措施,第1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准则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

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

第二条 本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

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

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

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和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

所有保护措施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三条 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第四条 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的利用。

利用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不应当为了当前利用的需要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

第五条 保护必须按程序进行。

所有程序都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专业规则,并且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其中,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评估应当置于首要的位置。

第六条 研究应当贯穿在保护工作全过程,所有保护程序都要以研究的成果为依据。

第七条 保存真实的记录,包括历史的和当代的一切形式的文献。

保护的每一个程序都应当编制详细的档案。

第八条 建立健全独立稳定的工作机制。

要依法加强基层文物保管机构的管理职能。

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

重要的保护程序实行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等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二章 保护程序 第九条 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

原则上所有文物古迹保护工作都应当按照此程序进行。

第十条 文物调查包括普查、复查和重点调查。

一切历史遗迹和有关的文献,以及周边环境都应当列为调查对象。

第十一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古迹的价值,保存的状态和管理的条件,包括对历史记载的分析和对现状的勘察。

对新发现的古遗址评估需要进行小规模试掘的,应依法报请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十二条 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级别,必须以评估结论为依据,依法由各级 公布。

已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应进行“四有”工作,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

保护范围以外,还应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文物古迹相关的自然和人文环境。

第十三条 制订保护规划必须根据评估的结论,首先要确定主要的保护目标和恰当的保护措施。

一般规划应包括保护措施、利用功能、展陈方案和管理手段四方面内容,特殊的对象可制订分区、分类等专项规划。

各类保护规划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规划都要与当地的总体规划密切结合,并应当依法审批,纳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实施保护规划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列入规划的保护工程的专项设计,必须符合各类工程的规范,依法审批后才可实施。

列入规划的展陈和教育计划,也应当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规划的目的是总结规划实施的效果和经验,如发现缺陷或新的情况,可对规划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和重要的保护工程设计,应当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日常管理贯穿于保护全过程。

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及时消除隐患,保护文物古迹不受损伤,同时不断提高展陈质量,收集文献档案;并在保护规划获得批准以后,确保按照规划实施保护。

第三章 保护原则 第十八条 必须原址保护。

只有在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唯一有效的手段时,才可以原状迁移,易地保护。

易地保护要依法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尽可能减少干预。

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

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并减少到最低限度。

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

第二十条 定期实施日常保养。

日常保养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护手段。

要制定日常保养制度,定期监测,并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和轻微的损伤。

第二十一条 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

修复应当以现存的有价值的实物为主要依据,并必须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遗留的痕迹。

一切技术措施应当不妨碍再次对原物进行保护处理;经过处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处理的部分既相协调,又可识别。

所有修复的部分都应有详细的记录档案和永久的年代标志。

第二十二条 按照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

独特的传统工艺技术必须保留。

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艺都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和研究,证明是最有效的,对文物古迹是无害的,才可以使用。

第二十三条 正确把握审美标准。

文物古迹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为它的历史真实性,不允许为了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

第二十四条 必须保护文物环境。

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

必须要清除影响安全和破坏景观的环境因素,加强监督管理,提出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

文物保护单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筑,经特殊批准,可以在原址重建的,应具备确实依据,经过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重建的建筑应有醒目的标志说明。

第二十六条 考古发掘应注意保护实物遗存。

有计划的考古发掘,应当尽可能提出发掘中和发掘后可行的保护方案同时报批,获准后同时实施;抢救性的发掘,也应对可能发现的文物提出处置方案。

第二十七条 预防灾害侵袭。

要充分估计各类灾害对文物古迹和游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订应付突发灾害的周密抢救方案。

对于公开开放的建筑和参观场所,应控制参观人数,保证疏散通畅,优先配置防灾设施。

在文物古迹中,要严格禁止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活动。

第四章 保护工程 第二十八条 保护工程是对文物古迹进行修缮和相关环境进行整治的技术措施。

对文物古迹的修缮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四类工程。

每一项工程都应当有明确的针对性和预期的效果。

所有技术措施都应当记入档案保存。

第二十九条 日常保养是及时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损伤的预防性措施,适用于任何保护对象。

必须制订相应的保养制度,主要工作是对有隐患的部分实行连续监测,记录存档,并按照有关的规范实施保养工程。

第三十条 防护加固是为防止文物古迹损伤而采取的加固措施。

所有的措施都不得对原有实物造成损伤,并尽可能保持原有的环境特征。

新增加的构筑物应朴素实用,尽量淡化外观。

保护性建筑兼作陈列馆、博物馆的,应首先满足保护功能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现状修整是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增添新构件,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

主要工程有:归整歪闪、坍塌、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的部分,清除无价值的近代添加物等。

修整中清除和补配的部分应保留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 重点修复是保护工程中对原物干预最多的重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恢复结构的稳定状态,增加必要的加固结构,修补损坏的构件,添配缺失的部分等。

要慎重使用全部解体修复的方法,经过解体后修复的结构,应当全面减除隐患,保证较长时期不再修缮。

修复工程应当尽量多保存各个时期有价值的痕迹,恢复的部分应以现存实物为依据。

附属的文物在有可能遭受损伤的情况下才允许拆卸,并在修复后按原状归安。

经核准易地保护的工程也属此类。

第三十三条 原址重建是保护工程中极特殊的个别措施。

核准在原址重建时,首先应保护现存遗址不受损伤。

重建应有直接的证据,不允许违背原形式和原格局的主观设计。

第三十四条 环境治理是防止外力损伤,展示文物原状,保障合理利用的综合措施。

治理的主要工作有:清除可能引起灾害和有损景观的建筑杂物,制止可能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生产及社会活动,防止环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损伤,营造为公众服务及保障安全的设施和绿化。

服务性建筑应远离文物主体,展陈、游览设施应统一设计安置。

绿化应尽可能恢复历史状态,避免出现现代园林手法,并防止因绿化而损害文物。

第三十五条 经过发掘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一般情况下,在取得研究所需资料后应回填保护,并防止盗掘。

特殊情况核准露明保护的,应严格保护现状,除日常保养外尽量少加干预。

无条件原址保存的构件,才允许易地保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曾经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地,可参照本准则的有关条款保护其地点和环境原状。

第三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名城中的人文历史景观、水下文化遗产,可根据本《准则》的相关条款,制订各自的保护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制订、通过,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向社会公布。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负责对本《准则》及其附件进行解释。

在需要进行修订时也要履行相同程序。

一.出土陶器文物损坏的原因

中国制陶工艺起源可以追溯到一万年前的江西万年县仙人洞等遗址,以后随着制陶原料的选择、成型技术和烧制工艺的不断改进,陶器的品种数量不断增多,出土陶器文物逐渐成为中国早期文明创新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历史见证之一。广东省在20世纪50年代以来发现新石器时代遗址近千处[2],其中出土陶质文物的器形、几何印纹和纹饰的演变为研究岭南人文历史、社会发展、宗教文化、民风民俗等历史问题提供了丰富的实物资料。然而,由于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陶器在出土时就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破裂、酥粉、纹饰残缺不全等情况。因此如何保护出土古陶,防止遗失更多的古代信息,并使它们世代流传,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严峻的课题。本文拟分析陶瓷从出土到收藏的整个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物理、化学损害,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希望能对文物保护工作者和考古工作者起到借鉴和参考的作用。

一.出土陶器文物损坏的原因

广东出土陶器的种类繁多,依其质地可分为细泥陶和夹砂陶[3],这些陶器都是由粘土烧制而成。粘土不是普通的土壤,实质上是岩石风化的产物,是由多种硅酸盐矿物按一定比例组成的。一般认为先民们是利用河流自然陶洗、沉淀出的粘土来制作陶器的。下表列出的是广东饶平出土部分陶器的化学组成。

广东饶平出土陶胎化学成份表

成份(%) SiO2 Al2O3 Fe2O3 TiO2 CaO MgO K2O Na2O MnO P2O5 灼减 总量

样品1 6730 2604 288 191 023 016 066 004 001 008 144 10075

样品2 6777 2622 290 192 023 016 066 004 001 008 144 9999

陶器的烧成温度较低,一般在1000℃以下,在此温度范围内粘土中有机质被氧化,生成二氧化碳气体逸出,其余成分基本保持不变。因此,陶器的结构不致密,孔隙大,易遭受机械损伤。埋藏环境的污染还可能造成陶器表面污物的积累和外观的改变。一般说来,造成古陶器损坏的原因可分为物理损坏和化学损坏。

1物理损坏

陶器本身质地脆弱、易碎,物理损害难以避免。操作中的人为损害、霜害、可溶性盐溶蚀以及不当的保护处理都属于物理损害,这种损害表现为表面磨损、裂缝、碎片、表面脱落和胎体的彻底碎裂等。损害分类具体有如下几种:

a磨擦、冲击损害

古陶从考古工地出土后,表面附有厚厚的污垢和沉积膜,在文物修复过程中,利用各种工具清除表面附着物,都会带来冲击损害。由于质地脆弱,曾经使用过的古陶或多或少也会带有划痕和破损,即使在博物馆环境存放,在移送、包装、库存的过程中也都会发生破损的情况。

b 可溶盐的损害

温度和相对湿度决定结晶盐的破坏程度。容易产生破坏的可溶性盐有:氯化物、硝酸盐、磷酸盐等玻璃化程度不高的陶器,孔隙较多,盐分随着水进入陶器,容易发生此类危害。陶器内存在可溶盐时,在埋藏或出土保存过程中,如果温度和湿度发生变化,可溶性盐就会结晶析出,对古陶的表面产生破坏,如果反复多次,危害将更加严重。

c冰霜的危害

玻璃化程度不高的陶器因胎体多孔,容易吸附较多的水份。低温条件下,吸附的水容易结霜膨胀,产生破坏性应力,如果结霜现象反复发生,就会促进陶器表面酥粉发生。

2 化学损害

a 水的危害

对于烧成温度较低的陶器,如600℃ 左右,当其处于潮湿环境下或充满地下水的墓葬内,将受到水的浸蚀。 陶器胎体的某些成分会发生水解,使胎体疏松、强度降低,严重时,胎体甚至会发生变形。

b酸、碱腐蚀酸性物质进入陶器,在潮湿状况下形成的酸性溶液会促进陶器表面硬壳层的形成,使表面失去光泽。硅酸盐矿物则更易被碱腐蚀,在碱性条件下更易损害。

c表层硬壳的危害

埋藏条件下,陶器表面常常会沉积一层固结物,即所谓“表层硬壳”。这些硬壳的成分一般有三类:硅质(硅酸盐)、石灰质(碳酸岩)和石膏质(硫酸盐)。陶器因疏松多孔,有时这种表层沉积物可深入其内层,这时,就很难将其彻底清除。三类硬壳中,硅质类硬壳较难清除。寒带和温带地区,硅酸盐在水中的溶解度很小,但热带地区,其溶解度要大些,故相对而言,热带地区出土陶器表层常有硅质类硬壳。此外,若埋藏环境中铁含量较高,陶器表层则可能沉积铁质化合物。若陶土富含石灰石、方解石等碳酸钙矿物,则在烧成过程中,陶土中碳酸钙分解释放二氧化碳后,留下的氧化钙将吸收水分,使体积膨胀,其所产生的内应力可使陶器破碎。陶土中富含石膏质物质也会产生类似破坏效果。而二氧化碳的释放又可使陶器的孔隙率增大,导致胎体疏松,强度降低,与此同时,埋藏环境的有害杂质随水份又可乘隙而入,导致化学损害。

d陶器制作过程中许多不利因素也容易造成陶器的损坏

这些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不合理的结构设计,无意或不恰当的烧制过程,掺杂物不均匀和温度骤变造成的破损;胚体干燥程度不够,在烧制时体内形成过多的蒸汽,而冷却时间不够造成破坏;掺杂石英过多和升温过快时,石英的体积突变会造成陶体破裂。这些损害有时极为细微不易被发觉,但迟早会表现出来⑷。原始瓷器覆有釉层,由于质地迥异,釉比胎体的膨胀系数大,收缩不同步,也会引起表面和内部胎体的分离。

二.现场保护方法现场保护是指在文物出土过程中采用的各种保护措施,它消除或减少对文物安全有破坏作用的因素,使文物在进入考古历史研究与博物馆展出收藏前的第一步就得到有效的保护,并将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为文物的室内修复与保护提供有利条件。现场保护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陶器提取时的保护

出土文物的提取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工作。从事现场发掘的考古工作者一般都受过严格的训练,许多人还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技巧,文物保护人员应该认真向他们学习。在此仅介绍文物现场保护的若干基本原则。

a 陶器提取

发掘时周围的土应清理到可以将文物安全取出的程度。文物出土时,切忌生拉硬拽,需知文物经过多年的地下埋藏和土壤中的不断腐蚀,其质地通常已明显改变,远不如埋葬前那样坚实。虽然可能看起来很完好,其实是很脆弱的。特别是低温烧制的陶器,其被潮湿的泥土包裹时是十分脆弱易碎的。清理陶器过程中,必须使用木质工具和毛刷,不得使用金属质工具,否则,极易划伤或损害这些刚出土的陶器。此外,应尽量避免划、擦、扫或水中浸泡,以防止损坏其精细的装饰和彩绘。再有,陶器口沿等突出部位较之其它部位更易破损,因此,清理时,应特别小心谨慎。

b 陶器加固

对较为脆弱或易开裂的陶器应先加固,后提取,直接提取或放弃提取都是不妥的。利用陶器的多孔性,借助渗透作用,使加固剂渗入陶器内部聚合,可达到加固陶器的目的。常用的加固剂有聚醋酸乙烯酯、丙烯酸酯等。

加固材料的选择和加固步骤,应基于以下几点原则:

①加固材料的加固强度和重复操作性(可逆性)良好,如环氧树脂、硅烷、硅氧烷等可逆性差,而B-72类丙烯酸树脂、醋酸乙烯酯等易溶于甲苯和丙酮中,即可逆性好,故较为适合。

②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渗透性,因此其浓度不宜过大。

③尽量选择无色透明、加固后无眩光的材料,以免影响陶器的外观。

④需根据陶器出土时的特点,选择相应加固材料,如陶器含水量大时,多数材料皆不适合,唯异氰酸盐或酯等较为适合。国外一般采用Paraloid B-72树脂溶液,它是一种丙烯酸共聚树脂,适用于加固较干燥的文物。而Rhoplex AC33是一种可在水中分散形成乳液的丙烯酸树脂,适用于加固潮湿的脆弱文物[5]。

⑤需根据具体保存环境,选择相应加固材料,如环境温度高于常温时,不宜选用玻璃化温度接近环境温度的加固材料,否则可能会影响加固效果。

⑥不能影响陶器保护的进一步处理。例如,对脆弱陶器的加固,可用涤纶网先行加固,然后作除盐处理,再进行渗透加固。

⑦认真考虑可操作性。例如,采用硅烷和硅氧烷加固时,因毒性较大,一定要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建议采用滴管和针管注射等方法作渗透加固。

此外,我国传统的文物提取方法中也有较好的加固方法,应将其充分利用起来。 瓷器的加固具体做法是:将被加固的瓷器放在一个容器中,加入蒸馏水浸没,然后加入加固剂乳液。乳液的浓度由稀到浓隔日增加,若干天后将瓷器取出,擦去表面多余溶液,阴干。陶器的加固做法与瓷器类似。只是因为陶器的胎质较瓷器疏松脆弱,建议多用丙酮、乙醇等挥发溶剂来代替水,加快渗透速度,减少浸泡时间。加固剂一般选用5%-15%的聚醋酸乙烯酯乙醇或丙酮溶液,通常只需三、四个小时就可以完成。因为溶液挥发快,所以陶器从溶液中取出后,要立即用滤纸将表面溶液擦干,以防聚醋酸乙烯酯在陶器表面聚合,影响其外观。陶器表面若已酥粉化,可以用5%可溶性尼龙酒精溶液多次涂抹,先进行表面加固,然后再进行渗透加固。

c 陶器清洗

陶器提取出来以后的清理工作同样要小心谨慎,特别要注意其表面是否有彩绘、刻痕以及纺织品或纺织品的印痕等,千万不要因急于观看其细部特征,而冒然采用一些不当办法来除垢去污。一般说来,陶瓷、砖瓦出土后,先经水洗除去其表面的大部分泥土和污垢,对于一时难以洗净的污垢,拟先浸泡一段时间,再刷洗。彩绘陶器的处理要特别注意,因为彩绘颜料大多是矿物质,靠动植物胶粘在陶器上,经地下水长期浸泡后,原本就不强的粘接力将益发微弱,若用水冲,彩绘必将遭受严重损坏。通常只能用小竹片耐心地轻轻剔除其表面泥土。倘若这样也会损害彩绘或有其它难以解决的修复、保护问题,建议送到修复、保护实验室请修复专家处理,也可请修复专家到工地现场处理。顺便指出的是,若发现陶器表面粘有纺织品或残留纺织品印痕时,也不能用水冲洗。此外,若发现陶器内底有残留物时,应妥善保存,因为通过残留物分析,可望提供有关古代人类的食谱或陶器用途的信息。

d 陶器粘接

陶器粘接工序通常需在清洗、加固之后,未进行前道工序的已粘接文物在修复时必须重新打开,容易造成文物破坏,因此不宜在考古发掘现场进行。况且刚出土陶器因内部潮湿而难以粘牢,即使一时似乎已粘接,俟水分挥发后仍可能使陶器产生内应力而再次破裂或粉碎。一般说来,陶器经清洗、加固,并完全干燥后,选用可逆的胶粘剂进行粘接。值得强调的是,万不得已,不应使用难溶粘接剂粘接陶器,即便选用可逆的胶粘剂,其用量也要尽可能少。

2环境因素对出土陶器的影响及解决方案

a温、湿度

温度变化除导致陶器的收缩与膨胀外,尚可引起湿度的变化。湿度变化对陶器保护的影响很大。不难理解,陶器由高湿度地下环境出土至低湿度大气环境的过程中,其所含水分将向外扩散,直至与外部环境平衡。如果这一过程太快,以致陶器内部水分来不及向外层扩散,那么,将出现陶器内层体积不变,其外层因干燥而收缩的结果。这种内外层的收缩不同,势必导致质地较弱陶器的开裂和破碎。不仅如此,环境湿度的减小还可引起陶器内部可溶性盐的重结晶,且水分挥发快时盐分在内部结晶,挥发慢时在外层结晶,无论哪种情况,这种盐的重结晶都会增大陶器的内应力,降低其机械强度,甚至使之酥解开裂。

b光线

光线作用主要表现在紫外线对文物的损伤,尤其是陶器的彩绘,紫外线易与其发生光氧化作用,使之产生褪色、变色等现象。防止紫外线损伤的主要方法是:在发掘文物的过程中,尽量避免强太阳光的直射,观察研究陶器时也尽量不要使用产生紫外线的光源。

c文物埋藏小环境的相关样品采集

文物埋藏的小环境,如土壤成分、可溶盐含量、水的pH值、矿化度等,与文物埋藏过程中的损坏机理密切相关。采集上述与文物埋藏小环境相关的样品,并在适当时候进行测试分析,其结果可为该处出土文物的保护方案的选择提供借鉴。

三.考古与文物保护的合作:

文物保护是一个对文物自始至终的照顾过程,从文物的获得(考古发掘、征集)、修复、入藏、展览、研究,这种照顾就不能停止,而文物的发掘作为文物成为科学研究和艺术欣赏的对象的起始阶段,自然成为文物保护的一个重要阶段,其重要性已论述过,其实践也已产生良好效果。世界发达国家的文物保护工作之所以取得大量重要成果,其中一条经验就是,文物保护专家十分关心考古发掘过程的文物保护工作,他们和考古学家一起,参与考古发掘过程,为探索人类历史,保护人类的文明成果共同努力,使许许多多文物在出土过程中就得到了良好的保护。在我国,考古学家常常向文物保护专家提出各种问题,而文物保护专家由于对考古现场缺乏具体的了解,故而难以给考古学家满意的解答。往往许多文物送到修复室时已“病入膏肓”,失去了最佳的保护时机,此时此景,文物保护专家的痛惜之情是难以言表的。庆幸的是,目前这种状况已有所改进,但尚不普遍。考古学家和文物保护专家需要不断加强合作,举办各种文物保护(特别是考古发掘现场的文物保护)的专题研究,使文物保护专家参与考古发掘过程形成制度,这样,不仅使文物在发掘之初就能得到妥善的保护,而且可望拓宽考古研究的现代科技含量,促进考古学和文物保护学的创新发展。

200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的颁布,拉开了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的序幕。2007年2月28日,文化部在京召开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会议,全面启动古籍保护工作,国务委员陈至立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8月3日,文化部在京召开全国古籍保护试点工作会议,选定57家(后增至59家)古籍收藏单位,开展为期一年的古籍保护试点工作,印发了《古籍普查方案》等文件,宣布成立了由66人组成的专家委员会。

自9月底开始,文化部组织开展了名录的申报工作。申报工作受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全国文化、文博、教育、民族、宗教等系统的200余家单位及个人参加申报,截止12月中旬,申报数量总计超过5000部,古籍类型除大量的汉文古籍外,还有丰富的民族文字古籍、金石碑拓、敦煌文献、舆图、竹木简等。

《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的入选标准十分严格。名录的主要收录范围是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具有重要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少数民族文字古籍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国家珍贵古籍的评选标准,原则上与《古籍定级标准》(WH/T20-2006)所规定的一、二级古籍的评定标准相同,即国家珍贵古籍原则上从一、二级古籍内选定。属以下两种情况的古籍暂不入选:一是专家审定时对版本存疑的,暂不入选;二是申报的版本残缺超过50%以上,其他收藏单位有同一版本全本的,暂不入选。11月初,文化部成立评审委员会,聘请简帛、碑帖、敦煌文献、佛经、汉文古籍、民族语文古籍、古籍保护等各学科专家,开始进行名录的初审工作。经评审委员会反复研究、审议,于12月中旬初步确定了名录的推荐名单。2008年1月7日,文化部办公厅向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发函,就名录推荐名单征求意见。根据各方的反馈意见,评审委员会研究后对推荐名单作了相应调整,于1月23日至29日在《中国文化报》及中国古籍保护网上向全社会进行了为期7天的公示。根据公示意见,经评审委员会再次研究,将名录推荐名单调整确定为2392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3月1日批准颁布首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2392种及“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51家。这2392种《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有汉文古籍2282部,包括简帛117种、敦煌文书72件、古籍2020部、碑帖73部;少数民族文字古籍110部,包括焉耆—龟兹文、于阗文、藏文、回鹘文、西夏文、白文、蒙古文、察合台文、彝文、满文、东巴文、傣文、水文、古壮字等14种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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