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汉全席出自什么典籍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3浏览:3收藏

满汉全席出自什么典籍,第1张

《清史稿》 《满洲秘档》

满汉全席 提出者:努尔哈赤

“满汉全席”起源于清太祖努尔哈赤关于满、汉两族和睦相处的进步政策。1618年,努尔哈赤以“七大恨”誓师,公开反明。由于在萨尔浒一战大获全胜,逐步据有辽沈。据《满洲秘档》,努尔哈赤进入辽沈地区后,满洲人与关内北迁于此的汉民时有摩擦,以至出现过“今闻满洲以汉人之牛车,执汉人令运粮草,并索取诸物”的事件。对此,努尔哈赤在天命七年(1622年)下了一道旨谕,说这事件“岂令汉人给满洲为仆乎”汉人“因其远处迁来,无住舍食粮耕田”,故令“满汉等合居一处,同住同食同耕……计口合粮而食。所有田地,满、汉人等务宜各自耕种。若满洲人欺索汉人故违此谕,则汉人可扭而告之执法之官;而汉人亦不准因降此谕任意诬诳满洲人,因尔等,同为一帝之民故耳”。

不仅如此,在努尔哈赤的政权中,对满、汉官员(包括蒙古官员)也执行平等的政策,在编制、礼仪,甚至在饮宴和娱乐中,都注意保持均衡。以至“汉之小官及平人前往满洲地方者,得任意径入诸贝勒大臣之家,同席饮宴,尽礼款待”。(《满洲秘档》)

满汉全席 提倡者: 乾隆

乾隆时期,“怀柔郝氏,膏腴万顷,纯庙(乾隆)尝驻跸其家,进奉上方水陆珍错百余品,王公近侍及舆抬奴隶,皆供食馔,一日之餐,费至十余万”(《啸亭杂录》)。可以想见,郝氏能将乾隆请入家中赴宴,是件光宗耀祖的盛事,因此他不惜巨资,意欲乾隆“买账”;郝氏也必然会趋于“满汉一体”的政治社会意识,在饮宴上做到满、汉肴馔并陈,以博乾隆的进食逸兴。我疑这是没有写明的“满汉全席”,是“满汉全席”出现的最初形式。如果这个引证不够确凿,那么还有一例可以佐证。

乾隆在第五次巡游山东时,同皇后到曲阜祭孔,并将女儿下嫁孔府后代,“陪嫁品”中有一套

````````“满汉宴·银质点铜锡仿古象形水火餐具”。这套餐具共计408件,可盛装196道菜,出自广东潮城(今潮州)“颜和顺正老店”的潮阳银匠杨义华之手。也许正因为乾隆赐给孔府这套“满汉全席”餐具表达了他寻求“满汉一体”的“圣意”,人们也就从中领悟到了什么。于是,也就在这个时期,官府和市肆上开始盛行“满汉全席”。``````````

乾隆这个举措,是“满汉全席”形成的引发点,乾隆本人也成为“满汉全席” 的倡导者。

光禄寺的宴制是嬗变满汉全席的基础

清宫光禄寺是专门管理国家筵宴的机构,乃沿袭明宫膳事机构的体制设立,始于顺治元年(1644年)。清定都北京后,面对统治全国的形势,宫中膳事活动骤增。这样,完善、健全宫廷膳事体制便被清统治者们接受。清宫光禄寺的宴制嬗变为后来的“满汉全席”,其原因大体有如下四种:

1光禄寺的宴制分为“满席自一等至六等;汉席自一等至三等;又有上席、中席”(《钦定大清会典》卷七十四)。可以想见,“满席”由满厨主掌,“汉席”由汉厨主掌。“上席、中席”一类,大可值得研究。它既没有标明是“满席”,又没有标明是“汉席”,介于“满席”和“汉席”之间。从用料上看,既有用面定额(做饽饽用),又有“汉席”中的肉类菜肴,既有烧方、羊方这类满式菜肴,又有“汉席”中的蒸食、蔬食;而且,还特别写明有关陈设和席面安排。其实,这是将满、汉食俗和烹饪加以联结和交融的一类筵宴。由于政治原因和清廷统治者的民族心理意识,以及宫规食制的束约,“上席、中席”不便用满、汉联结的名称出现,而笼统地以“上席、中席”谓之。但在实际内容上已经满汉交融。由此窥测,清宫中的“满汉席”已经在特殊的政治环境中隐形地运作着。这是研究“满汉全席”与清宫御膳之间的承袭关系和嬗变特征的一个重要切口。

2清宫光禄寺的宴制,以满族规制为主。出于清朝统治者的政治需要和民族意念,当时朝廷中最重要的筵宴,均为“满席”食制所主宰。另外,清朝统治者在朝政、祭祀、婚丧嫁娶、生活等方面所反映的饮食现象,承袭祖制,已成固有习俗。因此,后来的“满汉全席”,以“满”字当头,这都是可以理解的历史原因。

3光禄寺的“汉席”被规定在传经讲学、文武会试、修书编典等文化活动的应用之内,反映了汉族饮食与汉族的文化一样,被清廷所接受和认定。“汉席”现象的存在,即清宫御膳中的山东饮食风味和康、乾时期引入宫廷的苏扬饮食风味,则是后来“满汉全席”中“汉菜”部分的基础。

4清入关后的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其宫廷食制的实际内容已经随着清朝政权的延伸而潜移默化地受到汉族食俗礼仪及烹饪技艺的濡染和渗透,特别是乾隆朝以后,这种迹象更为明显。清宫光禄寺在筵制上划分为“满席”、“汉席”、“上席、中席”的特殊作用,以及清宫御膳在向汉族食俗、烹饪的贴近发展,是导致乾隆时期嬗变、衍生“满汉全席”的蓄积和启领阶段。

京剧旦角的指法被称作兰花指,因那手指形态似兰花而得名。

京剧旦角饰演得都是年轻美丽的女性,有雍荣华贵的杨贵妃,虞姬,有大家闺秀的薛湘灵、崔莺莺,还有小家碧玉的谭记儿、红娘等,兰花指能体现女性柔的一面,体现女性的妩媚和妖娆,使角色在舞台上显得靓丽。

兰花指简介

兰花指,现通常指大拇指和中指捏合,其余三指展开的手势。作为中国舞蹈以及戏曲中特有的一种基本手型,有着独特的传统审美特征,具有中国人特有的审美取向和文化心理趋向。

古时有多种指法,且为男子手势,现多为女子所用或戏曲演出上使用。

兰花指在京剧中的地位很高,它之形于京剧中的旦角,京剧旦角表演中的手势主要表现在指型上,各类指型因多像兰花,故统称为“兰花指”。

兰花指在戏曲中的发展及文化精神

在戏曲中,兰花指手型小生也常用,是他们显示儒雅的标志。

据古籍记载,兰花指品鉴之口诀为:钩、柔、白、瘦。钩,即弯曲;柔,即柔软;白,即白皙;瘦,即瘦削。达到此标准方可称为极品:钩似圆月,柔若无骨,白如玉石,瘦胜麻秆。

兰花指指法甚为繁复,有上翘下翘、前翘后翘、左翘右翘、正翘斜翘等等(有的难度极大,翘起来后可以仰贴在手背上),再辅以不同的角度和动作的快慢,当真是赏心悦目、曼妙多姿。与中国道教中的手印相比,戏曲中的基本手型似乎绝大部分指法已然失传,使得如今人们翘兰

花指的样式极其单一,绝无古时轻盈灵动的韵致,这实在是中华古文化之一大损失。在中国戏曲的表演中,无论是行为儒雅、稳重大方的小生,还是俊俏、活泼的花旦,他们的提压手腕的“指”或用手指的“点”,加之身段和眼神的配合,会使他们的表演入木三分。

因此,兰花指在对中国戏曲人物的塑造和性格的刻画上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制基础知识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法制的基础知识

 1邓小平民主法治理论的主要贡献是什么

 (1)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战略地位。

 邓小平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基本问题出发,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战略地位。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必须保证人民有充分地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社会主义制度不仅要有先进的经济制度,而且必须有真正民主的政治制度和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制度。完善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本质和要求,没有民主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2)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认识。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阶级斗争是一个客观存在,不应该缩小,也不应该扩大”的论述,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路线,同时也就纠正了把社会主义法看成单纯阶级斗争工具的错误认识。社会主义法既然是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法,它就应该是国家对政治、经济、 文化 、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关系进行治理,调整的依据,是社会主义社会生活至高无上的权威。

 (3)阐明了民主法制的辩证关系。

 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制不因***的改变而改变,不因***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就是说,民主必须有法制来体现和保障,搞人治,把民主的希望寄托在***的民主作风上,民主没有保障,只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才能有真正的民主。同时法制也必须以民主作为前提和基础,因为只有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才能是人民的意志,才能有真正的社会主义的法制。

 (4)揭示了法制建设与现代化的内在关系。

 邓小平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法制是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没有民主和法制,经济的腾飞,“四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因此,“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和根本任务。”(江泽民)

 (5)全面阐述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个字,这既是 总结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 经验 教训得出的结论,也是邓小平同志在此之前一系列讲话中关于必须使法律完备,集中力量制定各种必要法律,关于实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等重要思想的高度概括。

 (6)指明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式和步骤。

 邓小平指出,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发展的形式和发展道路,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但不搞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党竞选、三权分立、两院制。要走一条长期探索的路,从世界各国吸收进步因素,使我们的制度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

 2什么是法制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我国要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基本的治国方略

 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有完备的法律和制度,并且这些法律制度被严格遵守和执行所形成的一种状态。因此,有人说法制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总称,只有这几方面都做好了,才称得上法制国家。不同的国家由于经济基础、阶段结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的不同,法制的性质特征有很大差异。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略,它是相对人治而言的,现代法治意味着法律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的统治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和控制,整个社会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治国方略,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法治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经济制度在法律领域的要求。这些要求是:第一,必须使法律、制度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要求和愿望,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至高无上,因此必须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通过法律的实施得到充分实现。第二,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要置于法律的严格控制之下,以防止作为人民公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国家权力,使权力走向腐败,使人民的公仆成为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

 我国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是经过了一个很长的认识过程和走过一段十分曲折的道路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实行的基本上是人治,靠的是党和党的领袖的崇高威信,经过““””的教训,党的领导层和广大人民群众开始看到,只靠***的威望是不行的,是很危险的。邓小平同志从1978年以来就曾多次提到“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后来又进一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的改变而改变,不因***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正是因为党的领导层确立了这样一种以法治国的认识,我国法制建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法律的逐步完善,党的十五大最终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3为什么说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保障

 首先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它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能代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其次,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没有***领导的法治决不是社会主义法治。

 再次,党是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党对我国各项事业的领导地位是党在长期革命斗争和建设中形成的。党的正确领导不仅保证了我国法治建设政治方面的正确,同时也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在强调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导的同时,必须强调改善党的领导,党组织应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要求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国人民遵守法律的同时,***的各组组织和全体***员,必须带头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同时应正确处理好党的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党的重要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应当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但决不能以政策代法,政策法律不分。

 4什么是法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它通过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它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实现的。法所针对的不是特定的人或事,而是一般的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可以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这一特征使它区别与适用法律中的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

 (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社会规范。社会上有多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教规、社会组织的规章,纪律规范、各种礼仪、习惯等。法与这些规范最大的不同在于,法是国家制定、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它能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普遍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和一切社会规范一样,其贯彻实施都需要一定的社会强制力加以保证。但不同的社会规范保证其实施的强制力的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是不同的。法的实施靠的是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在多数情况下人们因为国家强制力的存在,而主动依据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国家强制力表现出一种潜在性和间接性的特点,只是在某些违法行为出现时,这种国家强制力才通过专门国家机关的强制 措施 体现出来。

 (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可以有什么样的行为,不能有什么样的行为和必须作出某种行为这种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以建立符合国家意志的社会秩序。

 (5)法是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按严格的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才能表现出来,并取得普通约束效力的特殊行为规范。法律规范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条文得到体现,但法律条文不等同于法律规范。一种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体现,也可能需要通过同一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条文来体现,甚至可能体现在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条文之中。

 5怎样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可以从三个层次上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认可的,由社会主义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社会主义的国家意志从本质上讲,应该是人民的意志。

 (2)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的理论,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消灭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所以工人阶级夺取政权,建立起的社会主义国家和法从其阶级本质看,应该是工人阶级的国家,体现工人阶级意志的法。但工人阶级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它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工人阶级在夺取政权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也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共同努力,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就其本质而言,应该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居于统治地位的国家,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的法应该是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法。

 (3)社会主义法所体现的意志,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生活条件决定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最深层次的本质所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内容、形式和它的发展变化。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就取决于当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这样一个客观的物质生活条件。我国的法律制度应该与这样一种物质生活条件相适应。

 社会主义法具有如下特征:

 (1)阶级性和人民性相统一。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工人阶级的领导,说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具有工人阶级的阶级属性,但同时社会主义法又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的概念十分广泛,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劳动者,同时也包括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可见社会主义法具有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2)科学性。法的科学性指法反映客观规律的程度。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工人阶级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要求,工人阶级的阶级性决定了它没有剥削阶级的局限性,有可能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使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具有科学性。但人们认识客观规律还受多种条件的局限,所以社会主义并不必然具有科学性,如果工人阶级政党因受各种“左”的和右的思想的影响,在路线上犯错误,也可能使社会主义国家的法丧失科学性。

 (3)人民群众自觉依法办事的特性。由于社会主义法反映的是人民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依法办事,是与人民群众的利益相一致的,所以广大人民群众能自觉遵守。当然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首先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当公共意志和个人意志、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社会上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依法办事的情形,这就要求社会主义法还应具备强制性的一面,以保证社会主义社会正常秩序的建立。所以有人把社会主义法的这一特性概括为自愿性和强制性相统一的特性。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在于:实行法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区别在于: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治则相对于人治;法制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法治内涵则相对于人治的治国理论、原则和 方法 。法制一词,中外古今用法不一,涵义也不尽相同,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①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既包括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成文法,如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也包括经国家机关认可的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和判例法等。制度指依法建立起来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制度。中国古代的典章制度也属于这一类。②特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政治联系密切,即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证,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办事,以确立一种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国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国家。

 中国古书上所说的“命有司,修法制"《礼记·月令篇》,其中的“法制”是指设范立制,使人们有所遵循的意思。古代法家著作中,也有“法制”一词。《管子·法禁》上写道:“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商君书·君臣》上写道:“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韩非也有“明法制,去私恩”的说法。所有这些,虽然都把“法制”与依法治理联系在一起,但还不是与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法制。中国古时的“法制”,说到底只是一种“王制”。同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制,与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法治”的内涵是一致的。如英国哲学家J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政府论两篇》)。美国政论家T潘恩(1737~1809)也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常识》)。其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这种主张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起了很大作用,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法制思想带有明显的法律至上的色彩,实际上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可能真正实行法制。为了追逐超额利润,剥削和压迫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它们总是把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结合起来进行统治的(见资本主义法制)。

 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上。与法治相比,法制侧重在法律的使用上。但如果仅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法治的目的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平台和框架,但法制的实质仍然不能摆脱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信念。法制是指当权者按照法律治理国家,但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立法部门制订的。法治下,行政部门的职责只是执行该等法律,并且受该等法律拘束。因此法制和法治最大的区别,并不在于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于行政、立法、司法这些政府权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样,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法治的内涵,与其说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宁更侧重于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否则法治即与法制难以区分。对于社会上常见的违法或脱序现象,尤其是以激烈、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手段向政府争取权利的行为,政府官员常常会呼吁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这其实是将法治的意义误解和窄化为法制。法制的结果可能会出现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压制民众。

 宪政是一种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使政治运作进入法律化理想状态的理念和政治实践。法治是宪政的核心价值观。反之,在法制下没有可能实现宪政。法制与民主没有直接联系。但对法治的为寻求公正提供框架的概念的扩展则包含了在法理上承认基本人权的含义,这也为宪政国家的宪法最终包括了人权法案建立了法理依据。而法制则与人权没有关系。因此,在只有法制而没有法治的国家,人权和民主都不能获得保障。

 法治与社会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与资本主义法制不同,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可能而且必须把社会主义民主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制与法律秩序关系极为密切。法律秩序是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它必须以实行法制为前提,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则是实行法制的重要体现。

 亚里士多德法制的思想

 一、法律正义论

 (一)正义的内涵与分类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基础,由这种正义衍生出法律,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的。正义又可分为“普遍的正义”和“个别的正义”两种。其中“个别的正义”又分两种——“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平等,这种正义是从人的不平等性出发的,而这种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变的。至于“平均的正义”就是指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正义是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使相互利益等同。

 (二)法律正义论的延伸:平等与中庸1平等。一是数量平等,即各人所得到的事物在数量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的相等;二是比值平等,即根据各人的实际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谁具有比他人较为优越的政治品德,谁在城邦实现良善生活的过程中善德行为最多,谁就应该在这个城邦中享受更多的利益。2中庸。所谓中庸是指不偏不颇,处于两个极端的中间。亚氏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有过度、不及和适中三种状态,只有中庸才是美德的特性。对于社会而言也是如此,社会分为极富者(常逞强放肆以致犯罪)、极贫者(往往懒散无赖易犯小罪)和中产阶级。唯有中产阶级是贫富两阶级矛盾的“最好的中性的仲裁者”。因此,中产阶级最适宜担任统治者和立法者。

 (三)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二、法律的定义、作用、分类

 (一)关于法律的定义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法律的特性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允许变革,当然这个变革需要慎重;(3)必须遵守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必须遵守它。

 (二)关于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全在于为了城邦的“善业”,为了“善德”,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进人类的道德。

 (三)关于法律的分类1自然法与制定法。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是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则,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制定法即实在法,是由人制定的。自然法高于制定法;2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实际上也就是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治理形式,规定统治者的人数及产生的办法,规定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3良法与恶法。凡是正宗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良法;凡是在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恶法;4成文法和习惯法。习惯法即希腊城邦中长期存在的习俗或称礼仪。

 三、法治主义理论

 (一)法治的涵义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二)法治的具体体现1立法方面:亚氏强调立法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二是研究国家的情况;三是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 教育 ;四是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2执法思想。国家执政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同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三)法治的优越性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人那样信口开河;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

 (四)法治缺陷的弥补在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可以采取三种补救措施:以个人的权力或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作为补助”;对某些不完善的法律进行适当的变更;加强法律解释。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意)来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和裁决。

 四、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特点第一,与柏拉图一样,均从伦理学入手来探讨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开创了西方法哲学的理论传统,并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实现;第二,将法与政治合而为一进行研究,使法律社会学或者政治法律学的学科构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第三,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考察现实,使用的方法主要是归纳法,即通过分析、比较,然后得出结论。所以有人称,柏拉图给予后人以更多的激情与理想,而亚氏则留下较成熟的体系与逻辑;[1]第四,推崇法治的精神,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1、包拯:

包拯廉洁公正、立朝刚毅,不附权贵,铁面无私,且英明决断,敢于替百姓申不平,故有“包青天”及“包公”之名,京师有“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之语。后世将他奉为神明崇拜,认为他是奎星转世 ,由于民间传其黑面形象,亦被称为“包青天”。

2、任长霞:

任长霞是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人,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的中国警察界先进人物,曾被作为先进典范在全国学习。工作期间,被誉为“警界女神警”。她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疾苦和安危放在心上,解决了十多年积累的控申积案。

3、郭占利:

郭占利1957年4月生,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西省偏关县地方税务局会计师。从1994年担任编关县地税局局长以来,带领全局职工秉公执法,大胆改革,使该局的各项工作走在了全区的前列。

扩展资料:

秉公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

1、忽视秉公执法的重要性,法治观念淡薄

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重要执法机关,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的历史责任。究其原因,是在思想深处没有牢固树立秉公执法的意识,没有贯彻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一味地沉缅于旧的、不合时宜的观念和做法之中。

2、宗旨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唯一宗旨,也是公安工作的宗旨。公安机关民警执法的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这种特权思想严重、宗旨意识淡薄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警民鱼水情,对待执法工作采取这种不正确的态度,极易导致冤、假、错案,影响司法公正,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

3、业务经费不足,外部执法环境差,执法监督不力

我国是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人均gdp相对较低,尤其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地域经济差距悬殊。公安体制改革一再强调要保障公安业务经费,不给公安机关下任务、定罚没指标。但是地方财政心有余而力不足,地方财政的工资发放尚有困难。

五大执法神:修罗神、邪恶之神姬动、善良之神烈焰、毁灭之神与生命女神。

三大主神:修罗神、罗刹神、天使神。

五大巨头:修罗神、邪恶之神姬动、善良之神烈焰、毁灭之神与生命女神。

执法神介绍

唐三

唐家三少所著作品《斗罗大陆》《神界传说》男主角。接受海神与修罗神的神祇,现为神界执法者。前世为唐门外门弟子唐三,因偷学内门武技“玄天宝录”,为唐门所不容,跳崖明志,却来到了另一个世界——斗罗大陆。

第一代史莱克七怪之一,年龄排行第三,绰号千手修罗。和女主角小舞拥有一段自六岁起的感情,后结为夫妻。

因妻子小舞被毁灭之神挟持而甘愿被封印神力,在神兽森林中央地带为妻子小舞接生。儿子唐舞麟出生后成功破除封印,以修罗主攻之位和史莱克七怪、戴雨浩、女儿唐舞桐对毁灭之神对抗。

小舞

小舞,唐家三少创作玄幻小说《斗罗大陆》的女主人公。为十万年魂兽,柔骨兔重修化形成人,父母双亡。第一代史莱克七怪之一,年龄排行第五,绰号柔骨魅兔。具有先天绮罗幽香、相思断肠红。现已和唐三升入神界。第一个由魂兽修炼成神级实力的人(还有唐三的妈妈)。 与唐三共享海神,修罗神神位。

姬动

《酒神》男主角,《神界传说》角色之一。五大执法神之邪恶之神,光明五行大陆的“暴君”姬动,十分精神,脸上常带着邪邪的微笑。深爱着妻子烈焰。

与烈焰经磨难后成为善良与邪恶两位神王的继承者,成为新一代的 两位神王,但为了安全起见,两位神王并没有将神位完全传承给二人,导致二人的实力在至高神(神王)中堪称最弱,仅仅达到了底限。

由于前世是一代酒神,所以姬动对酒非常执着与热爱,酒就是他的生命。姬动性格高傲,但不狂傲,前世是一代酒神的他,加上融合后的两大君王意志,造就了他高傲的意志,刻苦修炼。为了烈焰三步白发、行尸走肉,发誓此生只为死去的烈焰调酒。

因为与烈焰化身的陈思璇发生关系后,决定要自宫,虽未成功,但依旧能让人看出来姬动是一个真正的男人,一个合格的爱人。

两位神王在凡间历练体验后遇到了无法解决的危险,烈焰与姬动前去相助二人(但由于神界规则,二人的帮助只能在一定程度以内),期间毁灭之神干扰了几人所在的时空,让烈焰姬动无法及时返回阻碍自己的神界扩张计划。与众神一起抵御时空乱流,但最终还是失败,与神界一同被时空乱流卷走,生死不明。

毁灭之神

《神界传说》主要角色之一,五大执法神之毁灭之神(至高神),实力强悍,资历极深,神界元老级的人物。习惯将自己掩藏在斗篷之内,拥有毁灭意志的神秘神祇,对唐三有着很深的怨念,属下七原罪神,希望自己能够掌控神界,最终失败。妻子是五大执法者之一的生命女神。

唐舞桐称为“紫叔叔”。与年幼的唐舞桐关系非常好,将唐舞桐当做自己的亲生女儿一样看待。居住于毁灭城堡,认为唐三是固被步自封,一直也不服气唐三。于是挟持了唐三的妻子,将唐三神力封印。

因为扩张神界而引发的一系列灾难懊悔不已。与自己的妻子生命女神融合出创世神力,抵挡时空乱流。最终还是卷入时空乱流。有望复活。其实本性并不坏,只是过于激进,难以与唐三坐下来好好谈。

烈焰

《酒神》女主角,《神界传说》主要角色之一五大执法神之善良之神。是光明五行大陆第一美女。光明五行大陆上的烈焰女皇,柔和、纯净,被称为女神。高贵典雅,容貌脱俗,柔和温婉。温柔中不失俏皮,高贵中带着温婉。但相对来说是五大执法神中实力较弱的神祇。

与姬动历经磨难后成为善良与邪恶两位神王的继承者,成为新一代的两位神王,但为了安全起见,两位神王并没有将神位完全传承给二人,导致二人的实力在至高神(神王)中堪称最弱,仅仅达到了底限。

两位神王在凡间历练体验后遇到了无法解决的危险,烈焰与姬动前去相助二人(但由于神界规则,二人的帮助只能在一定程度以内),期间毁灭之神干扰了几人所在的时空,让烈焰姬动无法及时返回阻碍自己的神界扩张计划。

唐三从毁灭之神手中夺回神界中枢后立刻联系到二人,当二人赶回神界后,神界已经遭遇了有史以来最强大的时空乱流,而从神禁之地中复苏的金龙王正从神界内部开始肆虐,接连消耗后的唐三只剩下巅峰时期一半的实力(修罗神状态)与金龙王且战且退,成功拖至烈焰与姬动归来。

三人联手施展为了应对当年龙神这种巨大危机而特地创造出的攻击手段——三界审判之剑,成功将金龙王击杀,死亡后的金龙王将神核钻至刚刚出生不久的唐舞麟(唐三之子)身上,意图临死前再杀一人,烈焰与姬动只能用神力暂时封印神核,拯救唐舞麟无果后,二人全力支撑神界的防护罩,与众神一起抵御时空乱流,但最终还是失败,与神界一同被时空乱流卷走,生死不明。

生命女神

《神界传说》主要角色之一,五大执法神之生命之神(至高神),实力令人敬畏,资历极深,神界元老级的人物。毁灭之神的妻子,身上常带着生机勃勃的味道,让人感到十分亲近的神祇。居住于生命之森。被唐舞桐称为“绿阿姨”。与年幼的唐舞桐关系非常好,将唐舞桐当做自己的亲生女儿一样看待。

在神界危机时与毁灭之神一起抵御时空乱流,化成生命种子(有望复活)。

扩展资料

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简介

因为善良之神与邪恶之神转世、更迭,神界内部矛盾逐渐升级,以毁灭之神为首的一众神祇向以海神、修罗神为首的另一众掌权神祇发起了战争。而就在这个时候,同时掌控海神、修罗神两大神诋之位的神界执法者唐三的妻子小舞却怀孕了。

神界的危机由此升起,唐三预感,除了神界内部矛盾之外,还有巨大危机即将到来,因毁灭之神挑起的战争,让神祇们都元气大伤。在时空乱流到来时神祇们已无力抵挡,最后神界被时空乱流卷走,神界消失,神祇们都不知去向。

创作背景

唐家三少语:终于写完了,长出口气。其实,早期的时候从未想过要写一本神界传说。后来,很多读者都特别希望我写。我一直都认为,我的写作始终是为了读者的。只要有人喜欢看,那我就会一直写下去。大家期待了很久了,也一直都希望我写这样一个故事。

同时,我也希望,这个外篇能够作为斗罗大陆2绝世唐门,和我们将开启的斗罗大陆3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

-斗罗大陆外传神界传说

相关秉公执法的名人有:

1、包拯: 包拯廉洁公正、立朝刚毅,不附权贵,铁面无私,且英明决断,敢于替百姓申不平,故有“包青天”及“包公”之名,京师有“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之语。后世将他奉为神明崇拜,认为他是奎星转世 ,由于民间传其黑面形象,亦被称为“包青天”。

2、任长霞: 任长霞是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人,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的中国警察界先进人物,曾被作为先进典范在全国学习。工作期间,被誉为“警界女神警”。她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疾苦和安危放在心上,解决了十多年积累的控申积案。

3、郭占利: 郭占利1957年4月生,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西省偏关县地方税务局会计师。从1994年担任编关县地税局局长以来,带领全局职工秉公执法,大胆改革,使该局的各项工作走在了全区的前列。

4、赵奢: 赵王任用赵奢掌管全国的赋税,全国赋税非常公平合理,民众富足,国库充实。

5、王以通: 王以通从政三十多年,大多在巡按,监察的岗位上,他无论行使什么权力,向朝廷汇报或建议都实事求是,行使手中权执法不阿,人皆惮其风范,他两袖清风,秉公执法。

强项令董宣。

董宣(生卒年不详),字少平,陈留郡圉县(今杞县)人,东汉光武帝刘秀时期官员,因办事不畏权贵被称为“卧虎”、“强项令(硬脖子的洛阳令)”。起初被司徒侯霸征召,后升迁至北海国相。后来江夏郡有巨贼夏喜等侵扰郡境。朝廷任命董宣为江夏太守。外戚阴氏是江夏郡都尉,董宣轻视侮慢他,因此被免职。后来朝廷特征召董宣为雒阳县令。担任雒阳县令五年,七十四岁,死在任上。

徐有功、汤斌、包拯、况钟、海瑞

秉公执法的代表人物有:徐有功、汤斌、包拯、况钟、海瑞。

徐有功(640年—702年),长期在司法任上,是武则天时期与酷吏斗争的一面旗帜。

汤斌(1627年—1687年),清朝政治家、理学家暨书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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