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 保管合同 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 证据 ,需注意以下事项: 1、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2、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 无偿的保管行为除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担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 二、保管合同的 违约责任 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违约责任 1、《 民法典 》 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民法典》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 孳息 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二)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法免除违约责任。 二是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三、争议解决方式 ①如约定诉讼 管辖 法院,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 诉讼 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 ②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标准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写明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详细名称。 ③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 人民调解 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 综上所述,合同双方在履行保管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履行,以免引起法律纠纷,损害双方利益。 保管合同实际上是指寄托合同,保管人有偿地或者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在保管物品的时候肯定会存在一些注意事项,比如保管的东西丢了会怎么办,保存的东西变样了怎么办。那么就需要双方互相签订一份合同,并且把赔偿的内容都应该写进去,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真的涉密的话得断网,不能上网。
严格管理涉密文件,维护涉密信息及其载体的安全,是军队机关日常文件管理和保密工作的重要任务。军队涉密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主要是:涉密文件的拟制、印刷、阅办等必须在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及时清理、销毁印制过程中产生的清样、存储有涉密信息的载体。在文件的规定位置标明密级,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并编排顺序号。组织传阅涉密文件需填写“传阅单”,交接时认真清查核对,防止失控。
相关信息
按涉密等级,可分为绝密文件、机密文件、秘密文件。绝密文件是记载国家和军队绝密级事项与信息的文件。军队绝密文件所含信息内容涉及国家和军队最核心、最重要的军事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文件是记载国家和军队机密级事项与信息的文件。军队机密文件所含信息内容涉及国家和军队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文件是记载国家和军队秘密级事项与信息的文件。
军队秘密文件所含信息内容涉及国家和军队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一定的损害。军队文件秘密等级的确定,由承办人按照军事秘密及密级划分规定提出建议,经有规定权限的机关及指挥员批准。
文物储存柜架有多种分类,例如,网片式挂件文物架柜、抽屉式书画文物柜、封闭式古籍文物柜、层板式多功能文物柜、密集型文物柜架以及智能文物保险柜等。一般在选择柜架时会根据博物馆库房内文物的种类来选择不同类型的柜架。如果是存放书画、织物类等有机文物,则会选择优质钢及樟木板为原材料的柜架;如果是青铜器、陶瓷器等无机文物,则会更多考虑防滑、承重等特点,考虑使用优质钢和毛毡或亚麻布。其次,也会根据库房面积,文物的大小来决定柜架最终定制的尺寸。因此,一般选择文物储存柜架时得结合多种因素考虑。希望宏瑞文博的答案能帮助到您!
根据《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第五章第一节规定,档案库房的“八防”要求是: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根据这些要求,档案库房保管应具有如下的控制措施:
1、档案库房应有防盗措施,一般库房要加设防盗门窗。
2、档案库房窗子要配挂窗帘,防止阳光直射库内;同时库房照明装置应以使用白炽灯为宜,避免日光灯中紫外线对档案知张的破坏。
3、湿度较大的库房应配备去湿机及放置吸潮剂。
4、档案库房周围要灭绝火源迹象,库内严禁吸烟,要建立严密的防火制度并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5、为防止档案发生鼠害,库房应定期检查并投放灭鼠药。
6、档案库房可通过洒冷水、机械通风、自然通风等方法减缓库内温度过高现象。有条件的单位应配备空调设备,以达到库房理想的温度。
7、为防止灰尘对档案的损害,库房最好加双层窗,同时利用吸尘器及时吸除档案柜架上的灰尘。
8、档案柜架应防止防虫药品,以防档案害虫破坏档案。
扩展资料:
档案室、档案库房布局安排设置,标准档案室规划标准:
(1)档案室要尽量安排在进出方便,便于应急处置和档案疏散搬运的地方。
(2)要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源的场所。
(3)要尽可能地避开底层和顶层。无法避开的,要做防潮和防漏处理。
(4)档案室要设置三室,即档案存放室(库房)(原则上要设过渡间)、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
(5)档案存放室(库房)门窗要有防盗功能,密蔽良好,大开窗的要做防光处理(要对窗户进行整改封蔽)。
(6)档案存放室(库房)装修时要考虑好柜架、照明、空调和除湿机的布局。
(7)档案柜架的排列和编号要遵循从左至右原则,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米;档案柜或密集架的间距为08米左右;柜架不应紧靠墙壁。所有柜架应以库房为单位统一编号。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1、收集和归档:各单位应确保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真实、准确,并及时归档(包括电子版本)。
2、档案修复完善:对老化、破损、褪色、霉变等受损档案载体,必须采取抢救措施,按档案保护技术要求进行修复或复制。
3、档案的存放:不同载体材质的档案应分类存放、规范保存。对特殊载体档案的存放,按其特性和要求,使用规范、合理的装具加以保管和保存。
4、珍贵档案的保管:档案馆(室)对珍贵、重要的档案应进行复制,并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其中特别珍贵、重要、有特殊意义的档案和特殊载体、对保管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档案,可建特藏室专门管理。
5、电子档案要密切关注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方向,不断对历年来电子档案使用的软件升级、更新情况进行记录、保存,适时对电子档案的格式进行转换。
扩展资料:
档案的唯一性注定了档案的珍贵性,档案不能复制,不能备份,档案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她的最大特点就是原始性和唯一性。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档案资源的开发力度越来越大。
档案利用的频度越来越高,档案需求的开放性越来越强,因而档案如何被及时,有效的安全保护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等问题。突出了档案保护的意义。
档案保护的重点主要是防止档案:涂改,丢失,被盗。这是常见的几种。同时由于档案库房温湿度调控不及时,造成档案发霉,变质现象也时常出现。
-档案安全防护
一、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合同有什么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九百零九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二、保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如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
2、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标准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写明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详细名称。
3、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
双方私下约定的合同只要约定的内容是合法的,双方都认可并签字的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保管合同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合同,不但要满足普通合同的要求还要有法定的仓单才会生效,没有仓单的保管合同是不完整的,也是无效的。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第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 “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 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案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员。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 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 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 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 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开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善于加强流两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善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同时废止。
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本文2023-10-23 09:59:26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yizhai.net/article/1609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