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址(文物)的保护及合理利用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尊在怎样的良性互动关系?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3浏览:1收藏

历史遗址(文物)的保护及合理利用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尊在怎样的良性互动关系?,第1张

个人认为:

1、历史遗址要让他“活”着,这个活包含二个方面,第一是他本身具有的历史价值和教育意义;第二是我们现在给他赋予新的时代精神;

2、从发展经济来讲,一般行为是开发旅游业,但这种行为注意开发过程中不要对原来的遗址有破坏,但也不是不可改变。历史总是发展的,只有把过去与现代结合才是完美的。

二者关系而言:利用遗址进行良性开发,带动经济发展;发展了经济之后用更多的资金来保护,开发遗址。

在温差较大的环境里,纸张的破损速度是最快的,所以在古籍文献保存过程中,应将温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变化范围内。

湿度也是影响古籍文献存放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环境中湿度过大,就会使得纸张含水量远超于它的正常比例标准,纸张会出现变软、断裂和变形的情况,还容易滋生霉菌微生物,加速纸张的破坏和腐朽。

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发展旅游业,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擅自改变文物单位的管理体制,将原本由政府实施保护与管理的文物单位转移到旅游企业开发经营。有的以“合署办公”的形式将文物单位纳入旅游企业,有的直接将文物单位并入旅游公司,有的将文物单位的门票划入旅游企业,有的干脆将文物单位作为资产对国内外进行招标和租赁经营,有的甚至欲将文物单位作为普通资产上市。尽管表现形式不一,但实质都是一样的,即以所谓“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名义,将文物资源作为普通资产纳入到企业进行市场化经营。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议论。尤其在文博界、社科界、建设部门、环保部门和旅游、国资部门中,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论,两派观点针锋相对:

以地方政府和旅游部门为代表的一派普遍称好。他们认为,只有将文物单位纳入旅游企业,将文物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对文物资源进行市场化经营,才能促使文物资源优势向旅游产品优势转化,才能实现文物事业和旅游产业的共同繁荣。只要规划合理,合同规范严格,不会影响文物保护,只会给文物保护带来更大益处。

以社科、文化和文博界为代表的一派则持坚决反对态度。他们认为,以所谓“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名义,将文物单位的文物管理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旅游企业,甚至将文物作为一般实物资产租赁、承包和上市,是严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是违背文物工作规律的行为,将对文物事业造成难以估量的破坏性结果。因为一旦文物单位被纳入旅游企业,就会把文物的所有权、管理权、处置权与经济利益挂钩,就会因不当开发或过度使用对文物及其环境氛围造成破坏。因此,绝不能急功近利,以损害或牺牲文物为代价,换取地方经济局部的、暂时的发展。

自1997年以来,这场争论一直在继续。2001年7月,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下达了《关于禁止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2001年10月,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文物局、旅游局、建设部、环保局和林业局等八大部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专赴陕西就此问题进行调研,各方未达成统一意见。2001年12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委员会、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承办的“改进中国自然文化遗产管理”国际会议也对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保护与管理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也未能形成共识。但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文物单位被纳入到旅游企业的现象却大有愈演愈烈之势。2001年四川宜宾兴文石海景区、福建金湖风景区、湖南历史文化名城凤凰城、安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屯溪老街等一批重点文物点被纷纷出让和租赁,时间长的达50年之久。有识之士忧虑地感叹:文物保护陷入了越来越被动的局面!如何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的关系已成为我国经济文化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 的一个问题。

两派观点之所以差距大且始终不能达成基本共识,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各自考虑问题的角度和利益取向不同,未能顾及事物的全面性和合理性。对地方政府和旅游企业而言,着眼点是经济利益,为了谋求地方利益和经济利益,自然倾向于对文物资源进行市场化开发经营。毕竟一个兵马俑博物馆一年一个亿的门票收入远远超过若干个中等企业的收入,且投入少见效快。对文物管理部门和文物单位而言,着眼点是文物的保护,其基本职责是有效地保护好文物,而且“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做法直接冲击着整个文物事业的基础,如文物单位的公益和非赢利性质、文物工作的宗旨、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文物工作的管理体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管理权和处置权等。

因此,要克服目前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无休止争论局面,首先必须确立一个合理、公正的评判标准。只有在具备这样一个标准的前提下,才能评判事物的是非曲直,才能探求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利用如何良性互动和有效合作机制。这个评判标准应该包括

法律、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原则。

二、 以可持续发展理论来协调和处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

当今,可持续发展理论正成为世界各国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主题思想依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中明确指出: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并将良渚文化等文物保护单位纳入了二十一世纪议程。

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由文物的特点所决定的。文物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和遗迹,作为漫长历史文化长河中同类物品中的幸存者,可以说是万劫余生,作为千万分之一流传下来的。文物不同于一般的旅游资源,他具有脆弱性、历史性和不可再生性等特点。文物大多经历了一定的历史岁月,经历了长时间的自然侵蚀和人为损坏,是一种脆弱的极易损坏的物品。要想其长久保存下去,需要我们的精心呵护,经不起人为的折腾和自然的侵蚀。文物都是一定历史时期人类活动的产物,不同程度地蕴涵着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习俗等诸多方面的信息。正因为如此,我们说文物是一种历史信息的载体,具有博大精深的历史文化内涵,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对今人和后人来说,它是一份宝贵的文化财富,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供人研究、教育和鉴赏上,比较而言,作为旅游资源的经济价值则是其次的。文物的历史性又决定了文物是独一无二的、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文物是历史文化遗产,每处古迹、每件文物都有自身产生的特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都包含特定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信息。惟其如此,文物的损失是绝对的损失,损坏一件就永远失去一件,就永远少了一份历史记忆,就会造成文化遗产不可逆转的枯竭,所以,文物更显其珍贵。此外,文物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珍贵的文化财富,也是全人类珍贵的文化财富;不仅是当代人的宝贵财富,也是后代子孙的宝贵财富。为全人类和后代子孙保护好文物,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因此,在处理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利用的关系上,我们必须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即要以保护为主,旅游开发利用为次;以长期利益为重,应照顾到代际公平,发挥文物的永续作用,绝对不能急功近利,竭泽而渔;以国家和全民族利益为重,而不能只顾地方利益和集团利益;以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为重,而不能为了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千方百计地榨取文物的经济利益。

以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名义,将文物交给旅游企业经营,就容易造成企业为追求利益化,不顾文物的特点,对文物资源采取急功近利、杀鸡取卵式的开发利用。虽然能求得一地一时经济的繁荣,但最终必将导致对文物的损坏,甚至破败和消失,所付出的成本代价是无法用金钱所能估量的。

你好

任何事物都包含着矛盾,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游客增多加大了敦煌莫高窟文化遗产保护的压力,若限制客流会影响利用的效益,但合理利用和科学保护是能够相互促进的应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实际出发,探索莫高窟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利用,在合理利用中保护

古籍整体保护包括原生性保护和再生性保护。原生性保护即你说的古籍修复、脱酸、虫霉防治等,是对古籍载体本身的保护。再生性保护则是对古籍信息的保护,包括数字化、缩微复制、仿真复制等。北京市汉龙实业有限公司三十年来始终专注于古籍保护工作,在丰富的工作经验和雄厚的技术实力的基础上,整合了古籍数字化、古籍缩微、古籍修复、古籍脱酸、古籍消杀等专业设备和技术服务,成为行业领先的古籍整体保护解决方案提供商。    

古籍保护主要有两种:一是原生性保护,二是再生性保护。

– 原生性保护是指不改变原件载体情况下,对古籍进行修复、加固及改善藏书环境;

– 再生性保护是指通过现代技术、数字化手段将古籍内容复制或转移到其他载体,以达到对古籍长期保护与有效利用之目的。

历史遗址(文物)的保护及合理利用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尊在怎样的良性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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