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会典怎么引用
直接引用。五朝会典是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个朝代所修会典的总称,史称《大清五朝会典》《大清会典》,书名,简称《清会典》,清官修政书。在书写自己的文章时,可以做适当引用,弘扬传统文化,宣传真实历史。
郝用威
(湖北省地质矿产局)
绿松石一词始于清代,记载《大清五朝会典》[1]中,五朝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康熙朝会典原称《大清会典》,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开始修编,二十九年(1690)告成,由大学士伊桑阿、王熙任总裁,上起崇德元年(1636),下迄康熙二十五年(1686)全书共 162 卷。雍正朝会典,续纂于雍正二年(1724),告成于雍正十年(1732),由大学士尹泰、张廷玉任总裁。上起康熙二十六年(1687),下迄雍正五年(1727)。由此可见,有清一代政府曾五次纂修会典,在我国封建王朝的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充分反映了当时行政体制高度完备,为我们今天研究、认识那个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代典、风习等,提供了珍贵的史料。在此引用会典中有关绿松石的史料,极为重要。
《康熙会典》卷四八载“郡王冠服:崇德元年(1636)定冠项三层,上衔红宝石,中嵌东珠七颗,前舍林,嵌东珠三颗,后金花,嵌东珠二颗,带用金镶玉版四片,嵌绿松石四颗。”
又:“镇国公冠服:后花嵌绿松石一颗;
辅国公冠服:嵌绿松石一颗;
官员、民公:嵌绿松石四颗。”
顺治“八年(1651)和硕公主额驸冠,带用金镶圆玉版四片,每片嵌绿松石一颗。”“和硕公主”中“和硕”为满语“一方”之意。据清制妃嫔所生之女及皇后抚养的宗室之女,在出嫁时封为和硕公主,品级同郡主。
《嘉庆会典·冠服》卷四三载:“皇帝朝珠用东珠一百有八,佛头、纪念,背大小坠珍宝杂饰,各维其宜,惟:天坛用青金石饰、地坛用蜜珀、日坛用珊瑚、月坛用绿松石、杂饰为宜,吉服朝珠、珍宝随所御、绦皆明**。”(图1)
“皇后金约:镶金云十三,饰东珠各一,间以青金石,红片金裹,后系金衔绿松石结实珠下垂,凡珍珠三百二十四,五行三就,每行大珍珠等。”
“皇贵妃,亦有后系金衔绿松石结实珠下垂。”
《光绪会典》卷二九载:“帝朝珠如前朝……月(坛)用绿松石,杂饰惟宜”。皇后亦用“金系绿松石结”(图2)。
又据《清史稿·舆服志二》[2]卷一〇三所载皇帝、皇后等冠服制度,均与《大清会典》基本一致。
图1
1—东珠(108颗);2—佛头(4颗红珊瑚,顶上为佛头嘴系,三眼);3—纪念(三串绿松石珠各10颗);4—绦丝;5—背云;6—大坠
图2
清·谈迁(1593~1657)《北游録·纪闻下》[3]:“今顺治二年(1645)润六月朔。定官民服饰。公起花金帽顶上衔大红宝石嵌东珠三。带用圆玉板四块,围以金。内镶一绿松子石。一品侯伯同,帽顶如上,嵌东珠一。带用方玉板金镶,镶一红宝石。二品以下,俱无绿松石饰。”
清·福格《听雨丛谈》[4]一书记载清代掌故,多记典章制度,“帽顶”条:“帽顶之制,始于崇德元年(1636)二月……四年(1639),重定冠制……顺治元年(1644),定诸王帽顶嵌东珠十颗……二年(1645)……镇国公帽顶二层,共嵌东珠五,前嵌东珠一,后嵌松石一颗……”到了雍正五年(1727)、八年(1730)的定制一直到晚清。
其一,绿松石一词,最早出现在《康熙会典》(最初叫《大清会典》)上:崇德元年(1636)太宗皇太极始称大清,制定王公冠服中嵌绿松石的规则,如此推崇绿松石的时间理应更早。
绿松石列入清政府的《大清会典》上,绿松石因之被视为皇权的象征。为我国封建王朝历史上绝无仅有,还出现在《清史稿·舆服志》上,又为当时著作家谈迁《北游录》、福格《听雨丛谈》中一再引用和细化。
其二,为探求清王朝满族发源地区的绿松石的渊源,在此简略回溯满族的悠久历史。满族原始先民为2000多年前的肃慎,分布在今长白山北,东滨日本海,西近嫩江,北达黑龙江以北广大地区,与中原交流频繁,从事狩猎业;到了秦汉以后改称挹娄(有说两者为不同民族),有了原始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到了南北朝、隋唐时期,肃慎、挹娄的后代又叫勿吉、靺鞨、人口发达,部落达十个;唐末以靺鞨为主体,在松花江流域建立渤海国,部分黑水靺鞨人被其奴役,辽灭渤海后,与南宋并立王朝,其时又称女真人,大量女真人进入中原与汉族融合,仍留在东北的各女真人,仍过着无市井城郭,逐水而居的渔猎生活,这时明朝在女真分布区建立384个卫、所。女真社会生产发展和各部落间掠夺战争不断,16~17世纪间,女真首领努尔哈赤称汗,国号金,史称后金。以建州女真和海西女真为主体,将散居各地女真部统一的共同体。努尔哈赤传位皇太极,采取了大量施政措施,在汉族封建经济、文化影响下,使满族社会由奴隶制急剧向封建制转化。于天聪九年(1635)正式改定族称“满洲”,辛亥革命后通称满族。
这里应说明肃慎的后裔和满族既有关联,又不能等同,又不能完全断裂开来,这是我国研究民族史家们的任务。要说明在东北广大地区、历经肃慎、挹娄、勿吉、靺鞨(渤海)、女真(后金)等发展改变过程中,屡现绿松石文化的踪迹,历经数千年,绵延不绝,传承到清王朝时期,出现了我国绿松石文化中又一奇葩!
其三,满族对绿松石的崇尚,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在满族分布区的我东北地区及邻区,早在新石器时代,公元5500年前的红山文化出土绿松石鸮形饰(辽宁东山嘴)[5、6]、绿松石鱼耳坠(阜新胡头沟)[7];东汉时期绿松石珠(辽宁盖县)[8];两晋时期绿松石串(辽宁朝阳王子坟)[9]和慕容鲜卑嵌绿松石半圆形牌饰[10];北燕绿松石珠(辽宁北票)[11];唐时期渤海国绿松石饰(吉林和龙)[12];辽代绿松石饰(内蒙古赤峰)[13];元代绿松石饰(内蒙古巴音塔拉)[14];明代兀的哈人(赫哲族前身)绿松石饰(黑龙江绥滨县)[15]等,历经数千年的历史遗珠、延续、传承绿松石文化,闪烁着文明之光。各个历史时期,有着不同文化内涵,经历频繁的交融、互补、吸收、传承绿松石文化更加丰富和广泛,积累到清立国之初,将其纳入至高无上的王朝冠服定制中,装饰王公贵族,更显得绿松石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进一步去揭示其内涵。
其四,绿松石的名称,据章鸿钊在《石雅》[16]中认为“形似松毬,色近松绿,故以为名,而其渊源今亦未易详焉矣。”此说仍需研究。前述东北地区出土不同时期绿松石饰;最早出现绿松石鸮形饰和绿松石鱼耳坠,说明早期先民从事农业、兼顾捕鱼、放牧生产,祈求保护农作物安全生长,能捕获更多的鱼类,以供食用,同时还象征生殖文化,让氏族人口繁盛。早期游牧民族的草原文化,显示生活环境拥有神秘的大森林,广阔的草原,葱绿的农作物和洁净的绿色河、湖、海的水流,似乎神灵洒落大地出现一片生机盎然的景象。古老先民视绿松石具灵性,在来源极为稀少的情况下,让具有权势的首领和巫师,不分男女,延续到帝后,以各种形式配戴在身,既有威严,又是祈求上苍保一方(一国)年成平安、和顺的习俗。
绿松石一词何来?还得在满族中寻根刨源。
据《清史稿·太祖本纪》卷一:“始祖布库里雍顺母曰佛库伦相传感朱果而孕,稍长定三姓之乱,从奉为贝勒,居长白山”。
“感珠果而孕”的故事,缘于长白山高峰白头山(海拔2744m)东侧,有一个明镜般的小湖,因其“形如荷盖,故名圆池”,今称之为“小天池”。湖水清流碧蓝。传说池畔飘落三朵彩云,走出三位美丽的仙女,大姐叫恩古伦、二姐叫正古伦、三姐叫佛库伦。他们脱衣入水游泳嬉戏。这时飞来一只神鸟,口衔一只朱果,吐落在三姐佛库伦的衣裙上,而后飞走了。三位仙女上岸穿衣,佛库伦见到朱果,放入口中,一下子掉入腹中,不久佛库伦怀孕了,只得留在布里瑚里湖边。后来生下一位神童,出生后就能讲话。母亲告诉儿子的姓叫爱新觉罗(满语“爱新”为金,“觉罗”为姓),名字叫布库里雍顺,还告诉他应该去的地方。把儿子放在一只松木小船上后,佛库伦便回到天界去了。
布库里雍顺沿着松花江而下,一直到了三姓一带,登岸后,采集松树枝和野草,搭建了一个窝棚住下。当地鄂、漠、辉三姓氏族的部落,争当酋长而展开争斗和厮杀不止。有人去江边取水,见到布库里雍顺,相貌奇伟,高大魁梧,赶快跑回去相告:来了一位奇人。大家拥去,问布库里雍顺从何而来?他说:我是天上神女所生,前来平定战乱,并统治你们。大家推举这位天生的圣人为首领,三姓人的生活安定了。
布库里雍顺为满族奉为祖先,爱新觉罗族姓的先祖,布里瑚里湖也成为满族的发祥地,清政府每年都来“生龙圣地”的圆池祭拜。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为了纪念祖先,在池西南角的岩上立了一块“天女浴躬处”石碑,记载了这则美丽的神话传说。
清王朝康熙帝玄烨的科学文集《康熙几暇格物编·窝集》[17]上之上载:“窝集东海边,接乌喇、黑龙江一带,西至俄罗斯,或宽或窄,丛林密树,鳞次栉比,阳景罕矅。如松柏及各种大树,皆以类相丛,不杂他木。林中落叶常积数尺许;泉水、雨水至此皆不能流,尽为泥滓,人行其难。其地有熊及野豕、貂鼠、黑白灰鼠等物,皆资松子、橡栗以为食。又产人参及各种药料,人多有不能辨识者,与南方湖南、四川相类”。在《清史稿·地埋志三》卷五十六中有类似的记载。“窝集”又称“窝稽”、“乌集”和“兀集”,指长白山的老林,今称之为原始森林。满族生存的聚集地,清王朝最初经营发祥之地,将长白山视为龙脉发脉之地,钟情于这里的一切。
在玄烨《康熙几暇格物编·泰山山脉自长白山来》上之中载:“古今论九州山脉,但言华山为虎,泰山为龙……总未根究泰山之龙,于何处发脉。朕细考形势,深究地络,遣人航海测量,知泰山实发龙于长白山也。”
长白山龙脊时伏时现,蜿蜒而南,磅A起顿,峦岭重叠,入海于山东陆起,止于泰山;为五岳之首。此“龙脉”走向,据现代地质调查确实存在,只是一条巨大的地北东—南西走向的构造带。玄烨的论证出于政治目的:清王朝一统中国是上苍所定。由此,引申自久远以来受到尊崇又稀见的一种绿色彩石(即绿松石)历来有各种名称。
被视为神山圣水的长白山,海拔2697m,为东北亚最高山岭,地处寒温半湿润气候条件,具鲜明又丰富的植物分带:海拔2000m以上为高山苔原,1700~2000m为亚高山桦林,1100~1700m为云冷杉林,1100m以下为针阔叶混交林带。后者又叫阔叶红松林带,红松(Pinus koraiensis)为东北乡土树种,亦称果松、海松,松科,常绿乔木,挺拔顺直,高可达40~50m,树冠短小,小枝有绒毛,叶五针一束,粗硬,果球卵状,圆锥形,棕**。红松分布长白山、小兴安岭一带的原始森林,是我国唯一的红松母树基地。红松高大伟岸,苍劲挺拔,郁郁葱葱,不畏风雪严寒,具有一种不屈不挠精神和昂扬向上的崇高气势。长白山露水河的红松树龄480多年,高353m,胸径124m,长白山历经15世纪、16世纪、17世纪三次火山喷发的劫难,顽强的生存下来,现在依然翠绿,蕴藏无穷的生命力,令人敬畏。红松林区每在六月下旬,出现一片**烟雾,似**巨伞罩住,原因是红松下部雄性花粉随气流飘扬向上,与分布在树冠上的雌花结合,这一自然现象,被生活在这里的爱新觉罗氏祖先视为“有天子气”,古传“黄旗紫盖”为帝王应运而生的气象。因而女真人首领爱新觉罗努尔哈赤于1616年称汗,国号金,史称“后金”,建元天命,天命三年(1618)反明,十年(1625)迁都沈阳,十一年(1626)死后,传位爱新觉罗皇太极,年号天聪,十年(1636)改后金为清,接受汉文化,建立礼制,在《大清会典》中最先出现绿松石,为大清皇太极崇德元年(1636);被列入典章制度。理应是清王朝祖先对长白山原始森林,为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丰富的物质资源和精神力量,为此爱新觉罗氏族将东北地区传承数千年,受到尊崇又稀见的一种绿色彩石,历来有多种称谓和文化内涵,爱新觉罗氏将苍翠葱绿,高大奇伟的,令人敬畏的神树,红松之名转借而谓“绿松石”更赋予一种既神圣又高贵的身份。清王朝历代皇帝佩戴象征皇权的朝珠,主体由产于源流长白山的松花江中、下游及其支流中的108颗东珠组成,并称之为“身子”。在朝珠中还列入称之为“纪念”的三串共30颗绿松石珠,寓意永不能忘圣山长白山的原始森林地区,为“龙脉发源之地”、“生龙之地”和“兴龙之地”。
由于清王朝统一中国,在清初或更早些,将长白山龙脉发祥地的原始森林中的高大青绿的东北松之名,转借而出现绿松石名称,更赋予一种神圣的身份,视为高贵的绿松石,最早于大清太宗皇太极崇德元年,被列入典章制度“郡王冠服”佩戴。由于清王朝统一全国,绿松石名谓再没有变更了,延续到如今。
到了光绪二十年(1894),为祝贺慈禧太后 60 寿辰而制作一座“玉石仙台”,高130cm,长177cm,宽96cm。紫枟木雕仙山上,以玉石、晶石、玛瑙、翡翠、珊瑚、孔雀石、绿松石、青金石、染色象牙等材料表现“蓬莱仙境”、“洞天福地”景象。其中,有一绿松石山子,象征满族视为“兴龙之地”圣山长白山,山上雕的松树枝干和松针簇拥,也是不忘传承清王朝祖制遗轨的再现,为绿松石名称来自王朝发祥地长白山原始森林中东北松的又一佐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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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爱新觉罗玄烨康熙几暇格物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
作为地方监察机构的道,不仅与整个清代相始终,而且一直延续到北洋 的垮台。有关清代地理沿革的著作和地图,只有省、府、厅、州、县,很少涉及道,连卷帙可观的《清代职官年表》也无道员一目。有些官制表虽然详列其辖区、住地等项,但却没有道的设置与撤、改时间,也看不出辖区、住地的前后变化。因而,为解除种种疑难,不得不对这一问题试作探求。现将所接触到的材料略加整理,叙述如下。
一、道的性质和道员的职权道和道员制度是在明代形成和确立下来的,清代承袭了这一制度,并进行了若干调整和改革。
清代地方政权分为省、府、县三级(厅、州或同于府,或同于县),设置于省、府之间的道并不是一级政权组织,而是省级政权的派出或办事机构。但也有人把道与省、府、县相提并论,称之为四级地方行政机构。例如,民国年间出版的《内政年鉴》就认为,清代地方行政机构为省、道、府、县四级制。这就把地方政权组织与某级地方政权的派出或办事机构混为一谈,虽有一些道理却不尽妥当。
道的长官称道员,俗称道台,在书信往来中通常称为观察。道员的办公机关称道台衙门,其属吏有库大使、仓大使、场大使、盐课大使、关大使等杂职,秩从九品或未入流不等,皆因地建置,不备设。(《清史稿》职官三)道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督、抚、藩、臬诸地方人员管理政务、监督府、县。《清史稿·职官志》说,道员各掌分守、分巡及河、粮、盐、茶,或兼水利、驿传,或兼关务、屯田,并佐藩、臬核官吏,课农桑,兴贤能,励风俗,简军实,固封守,以帅所属而廉察其政治。正由于这一特点,所以人们通常把道员与藩、臬二司连在一起,统称为司道官员,简称司、道。这既说明其地位之重要,也说明其属员身份。由于道员的主要职责是监察而无地方专责,所以实权很小。有个曾出任福建汀漳龙道的人发牢骚说,分巡一官,上之不如藩、臬黜陟有权,下之不如守、令措施在我,驭吏而吏不畏,辖兵而兵不知,名为监司,实与闲曹等。(桂超万;《宦游纪略》,卷六)曾国藩也认为,司道位高而无权,处易爻三四之地,纵不多凶,亦颇多惧,本难时措咸宜。(《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二十五)
清代道员的衔额与品秩,前后有很大变化。清朝开国之初,各项制度承袭明制,道员衔额靡定,均视其升补本职为差。(《清史稿》职官三)顺治十六年的上谕说,自今以后,除、授、升、转各道员,不得拘地方坐定职衔,著以布、按二司衔通融兼带,永著为例。于是,据此议定,守道缺出,所升之人系副使即升参政,佥事即升参议,或系参议应升副使者,即以副使兼参议衔,郎中等官应升佥事者,即以佥事管参议事。巡道缺出,所升之人系参议即升副使,系郎中等官即升佥事。或系副使应升参政者,即以参政兼副使衔。佥事应升参议者,即以参议兼佥事衔。(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二)由于原职不同,所以虽同为道员,其品秩却不一样,参政道从三品,副使道正四品,参议道从四品,佥事道正五品。(《清史稿》职官三)乾隆十八年实行改革,罢各省守道兼布政司参政、参议衔,巡道兼按察司副使、佥事衔,定为守巡各道秩正四品。(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二)从此以后,道员开始以自己所掌管的部门或地区定衔,品秩一律为正四品。
关于一般道员能否封章奏事的问题,清 一再变更自己的规定,情况比较复杂。清朝初年,道员本无具折奏事之权,即使委署两司,其应奏交代等事亦须洋请督抚代奏。雍正年间,曾一度允许道、府、同知自行具折奏事,后因无所建白,遂行停止。乾隆四十一年,清 规定,道员中有委署两司者,俱准其照藩、臬一体具折奏事。(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二)嘉庆四年清 又进一步将封章奏事之权推及到所有道员。上谕说,雍正年间,道、府、同知等员俱准封章奏事。因思各省道员职司巡察,即与在京科道有言责者相等,况科道之条陈纠劾,尚多得自风闻,何如监司大员身任地方,目击本省政务民情者较为真知灼见耶!嗣后除知府以下等官仍不准奏事外,其各省道员均著照藩、臬两司之例,准其密折封奏,以副兼听并观、集思广益至意。(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二)
但从后来的情况看,乾隆四十一年的规定得以实行,而嘉庆四年的允诺并没有兑现。否则,以后就不会出现根据会衔或专折奏事的需要与否,给某些道加上或裁去按察使衔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清代巡守各道曾加过按察使衔者先后共有八个,即福建台湾道、直隶热河道、江苏淮扬海道、安徽徽宁池太广道、四川康安道、奉天驿巡道、奉锦山海关道、黑龙江道。就时间而言,除台湾道系乾隆五十三年外,其余各道之加按察使衔均在嘉庆四年之后。不仅如此。有的道之加按察使衔或裁按察使衔,均视其需否会衔或专折奏事为转移。仅以徽宁池太广道和奉锦山海关道为例。咸丰三年,大平军发动西征,攻占安庆、庐州等地,致使皖南之徽、宁、池、太、广五府、州与迁往寿州的省政权文报不通,联系中断。清 为使皖南地区成为一个独立战场,可以单独对太平军作战,遂于咸丰五年改安徽道为徽宁池太广道,加按察使衔,准其会衔或专折奏事。同治四年,太平天国革命被镇压下去以后,清 即裁去其按察使衔,撤销其封章奏事之权。上谕说,见在皖南安谧,所有暂加按察使衔著即撤销,亦不必与该镇合衔奏事,用符旧制(《皇朝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四)。奉锦山海关道的情形也与此类似。同治五年,裁山海关监督,改设奉锦山海关道,兼关务及中外交涉事宜,加按察使衔,傥遇中外交涉关系紧要事件,准该道专折奏闻。(同治《实录》,卷一百八十六)宣统元年改奉锦山海关道为锦新营口道,不再兼管中外交涉事宜,随即裁去按察使衔。可见,道员之加按察使衔带有暂时的性质,为了使某些道员能够具折奏事,即给它加上按察使衔,使之与道员委署两司者等。一旦无此必要,即裁去按察使衔,使之仍归旧制(《皇朝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四)。由此可知,嘉庆四年虽然明文规定道员可以密折封奏,但实际上一般道员并没有享受这个待遇,只有委署两司即署理布政使或按察使以及加按察使衔的道员才可以封章奏事。
二、道的分类与设置从历史渊源上看,道可以分为分守道与分巡道。分守道由布政司参政、参议演化而来,分巡道由按察司副使、佥事演化而来。从明代形成道以来直到清乾隆十八年,道员都没有专衔,仍须兼带布政司参政、参议或按察司副使、佥事衔,乾隆十八年后,情况发生变化,分守道与分巡道渐渐合二而一,仅只名称不同,实际上不再有什么分别。所以有人说,清初有分守道分巡道之分,分守为布政使之副,专掌钱谷,分巡为按察使之副,专掌刑名。清末则两者合而为一。(《内政年鉴·民政篇》,民国二十四年出版。)因而,对于清代的道,尤其清代后期的道,只能以职责的不同来分类,否则,不仅毫无意义,且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与混乱。
按其职责的不同,清代的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掌管一事的道,一是掌管一地的道。前一种道以所管职事命名,实际上是省的办事机构,后一种道以所辖地区命名,实际上是省级政权派往各地的监察机构。前一种道权力及于全省,仅以自己所掌管的部门为限,后一种道权力及于各个方面,但以自己的辖区为限。
清代道的设置,前期与后期有很大不同。清朝初年,专管一事的道名类繁多,计有粮储道、盐法道、驿传道、水利道、管河道、巡海道、海防道、江防道、兴屯道、马政道、提学道等等,殊难尽举。经过多次整顿,除盐、粮、河道予以保留,提督学道改为提督学政外,其他各道陆续裁撤,其所管职事概由守巡道兼管。这样,到鸦片战争时,专管一事的道就仅有粮,盐、河三种了,他如海关、巡警、劝业等道,都是在鸦片战争后添设的。巡警道与劝业道分别掌管警务和矿业、工艺等事,它们是在清 实行新政时于光绪末年或宣统年间陆续设立的。这两种道存在时间不长,影响不大,且各省大体雷同。因而,不作专门论述。这里仅就粮、盐、河、关四道的情况,作点简单介绍。
粮储道又名督粮道,简称粮道。有的省与盐法、驿传合为一道,称为粮驿盐道或粮盐道。粮道一般驻省城,但也有驻其他府、州的。粮道的主要职责是收储和支放驻防本省旗、绿各营的兵粮,承办过省客人的迎送费用(见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有漕省分的粮道还要负责办理漕务,诸如漕粮的征收、押运、折色等(见《钦定户部则例》)。清代前期各省粮道的设置尚难考察。经历年变改,到鸦片战争时全国粮道计有江安、苏松、山东、河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广东、云南、贵州一十三员,其中兼守地方者三(陕西、云南、贵州),兼巡地方者三(江西、福建、广东),负有漕务之责者八(江安、苏松、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粮道一职本来就管事不多,太平天国建都南京后,漕运不通,这就使它更加清闲了。光绪末年和宣统年间,清 为移出经费和办公场所设立巡警、劝业二道,曾陆续裁了一些粮道和盐道。所以,到清朝覆灭时,全国粮道就仅存苏松,江安、云南三员了。
盐法道简称盐道,有的盐道兼管其他事务,称盐粮道或盐茶道、驿盐道。有的省分如直隶、山东,盐道则由盐运使兼任。盐道的主要职责是掌管盐务,诸如盐场、盐仓、盐税以及盐的运输、经销、缉私等。宣统三年八月内阁会奏说,旧制设官,皆注重于产运销三项,故长芦、山东、两淮、两浙、两广各运司,河东、四川、云南各盐道以司产运,河南、陕西、甘肃、湖北、湖南,江南、江西,广西各盐道以司岸销,皆受成于盐政。不过这是咸丰元年以前的情形。太平天国革命打乱了清朝的统治秩序,也使其盐政大乱,盐道闲置。奏折说,军兴以后,各省多设督销、官运等局,运司之权既分,而盐道尤成虚设。故河南、江西、陕西各盐道均经奏裁,以藩司及巡警道兼之。湖北、湖南、广西各盐道则名存实去。甘肃宁夏道、平庆泾固化道原兼管盐法,而现在并不知有盐法之职务。即江南盐巡道,亦仅管江宁食岸销数。清 针对这种状况,对盐政进行了整顿和改革,决定将督办盐政处改为盐政院,总揽盐政,并于产盐区域设盐务正监督,于行盐区域设盐务副监督。清 规定,长芦、山东、两淮、两浙、两广及新设之奉天、改设之四川各运司,河东、福建、云南各盐道,均改为正监督;江南盐巡道改为淮南江岸副监督,将桂平梧道所管盐法划出,另设广西副监督,而所有湖北武昌、湖南长宝、广西桂平梧、甘肃宁夏、平庆泾固化各盐法道,均撤去盐法字样,河南、江西两藩司、陕西巡警道亦均毋庸兼管盐法,其河东、福建、云南、江南等盐道,原兼分巡、兵备、船厂、税关、清军、水利事宜,另归实缺司道兼管(《大清宣统政纪》卷六十一)。这个奏折基本上反映了清代盐道的职责、设置和历史演变。不过,奏折所规定的改革方案只能算作一个有关盐政改革的书面决定,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实施。因为就在这个月里爆发了武昌起义,随之清王朝就灭亡了。所以,要考察清代盐道的实际设置情况,仍应以改革前的状况为准(参见附表一、二)。
管河道又称河务道,简称河道,其主要职责是管理河道工程及抢险防讯事宜。河道主要设置于直隶、江苏、山东、河南四省,以协助该地方大员和河道总督治理黄河、运河及苏北、京南各河流的水患。经过历朝的增、改、裁、并,到鸦片战争时全国河道共有十四员,计直隶、江苏各五员,山东、河南各二员。其主要特点是,除山东运河道、江苏河库道、直隶永定河道外,其余十一个河道都兼巡地方。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其主要原因并不是由于河道过于清闲,而是河道这一职务本身的需要。直、鲁、苏、豫四省是经常发生水患的地方,常年不断的修河工程与雨水集中季节的抢险防汛,就成为该地方 乃至中央 的重要工作。所以,清 不仅设有河道总督,而且还在上述省分设立河道以专管其事。管河道所以要兼管地方,主要就是为了在一旦有事时能够迅速集中起足够的人力、物力,免致地方官踌躇、观望,不受辖制,临时呼应不灵。因为道员的监察权力仅限于自己的辖区之内,其他府、县官员并无受其弹劾之虞,所以也就不会受其支配。因而,如果沿河府、县不由河道管辖,守、令就不会听其指挥,踊跃贡献人力、物力,倘遇事故必然互相推诿,贻误大事。例如,江苏省苏北地区就曾出现过这种情况。淮徐河道原本兼管地方,后因专设巡道,地方各官遂以非河道管辖,雇夫抢险等事每致呼应不灵。清 不得不于乾隆二十二年专门发布上谕,强调嗣后伏秋大讯办料、雇夫,该地方官著仍听淮徐河道调遣,毋得歧视,以重河防。(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二)但是,这样三令五申并不能解决问题。所以,清 只好恢复旧制,于乾隆三十年决定,著将淮、徐二府地方分巡事,仍归淮徐河道兼辖,其扬州府地方分巡事务,仍归淮扬河道兼管,俾事权归一,以资实效。其添设之淮徐海道一缺,即行裁汰。(同上)直隶也有过类似情况。大名、天津、通永各道原本兼辖地方,雍正四年改大名道为清河道,天津、通永二道为河道,专管河务,不再兼管地方。结果发现行不通,几年后只好改复。雍正十一年复设大顺广道,兼管河道工程,并以河间、天津二府隶天津河道,永平一府及通、蓟、遵化(后升为直隶州)、三河、武清、宁河、宝坻七州县隶通永河道,以保定、正定二府及易、赵、深、冀、定五直隶州隶清河道。
关道的主要职责是掌管关务。鸦片战争前清 已在沿江、沿海及内陆要地设关榷税,派员管理。鸦片战争后,清 被迫对外开放口岸,又陆续增设了一些新的海关。为区别起见,通常将原设各关称为常关或钞关,新设各关称为洋关或新关。重要口岸,如天津、上海、南京、宁波等处,往往是兼设新、钞两关。管理海关的官员,通常是海关监督或道员,也有的海关由巡抚、将军等其他官员管辖。但在鸦片战争前及其后一个很长时间,管理海关的道员都是守、巡等道兼管关务,并无专职关道。严格的讲,整个清代专职关道只有一个,那就是设立在天津的津海关道。津海关道于同治九年撤销三口通商大臣衙门时设立,民国元年十二月改为津海关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专管中外交涉各事件及新钞两关税务。(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五)至于兼辖关务的守巡等道则数量很多(参见附表一、二),不拟赘述。
专管一地的道有分守、分巡之名,统称为守巡道。清初,承袭明制,守巡道因地而设,数量繁多,省置无恒(《清史稿》职官三)。清 针对这一情况进行了多年的大力整顿,其中较为集中的一次是康熙六年,裁各省守巡道一百有八人(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二》,占当时全国各道总数的十分之七,其他零星的增、改、裁、并则几乎年年有之。经过多年的努力,使各省守巡道设置划一,辖区亦明确、稳定下来。这样,守巡道就成为省政权设置于各地的固定的派出机构,同时也具有行政区或监察区的意义。
守巡道的设置主要是根据当时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需要,其驻地通常是政治中心、战略要地或关津码头。具体讲来有下面几种情况。(一)便于稽查钱粮。开始时,当发现—些府、厅、州、县的钱粮无人稽查时,即设置新道。后来改变办法,遇到这类情况不再添设新道,而是扩大某守巡道的辖区,或使某专管一事的道兼管地方。例如,雍正九年谕,江西十三府属,向各有道员兼辖,续经裁缺归并,南昌、抚州、建昌、袁州、瑞州、临江、吉安、(广信)八府,皆无专管道员,守令无所稽查。因而决定将南昌、抚州、建昌三府归督粮道管辖,袁州、瑞州、临江三府归盐驿道管辖,广信一府归饶九南道管辖,吉安一府归赣南道管辖。(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二)遂改督粮道为粮储兼分巡南抚建道,改盐驿道为盐驿兼分巡袁瑞临道(乾隆四十三年裁驿道,改盐驿巡道为盐巡道),改饶九南道为广饶九南道,改赣南道为吉赣南道。又如康熙五十八年谕,山东东兖道奉裁以后,东昌、充州两府所属州、县事务,统归两知府管理,至稽察该府仓库、钱粮一切地方事务,竟无统辖之员。于是决定将兖州府属州、县事务改归济宁道管辖,东昌府夏津等九州、县事务,改归济东道管辖。雍正二年又议准,山东济东道盘查泰安州、武定州、滨州钱粮,兖宁道盘查曹州、沂州、济宁州钱粮。(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二)这样,济东道就变成为济东泰武临道,济宁道几经改变而成为兖沂曹济道。另外,山西河东道、雁平道,江苏准扬道、苏松太道,安徽庐凤道也有类似情况。(二)加强对边远地区的控制,便于镇压当地人民与少数民族的反抗。光绪三十一年,四川总督锡良奏称,巴塘匪乱已除,全台底定……巴、里两塘距省过于辽远,究属鞭长莫及,宜有文武大员常川坐镇,方足以资控制而固藩篱,若于该处地方添设道、镇各一人……地方屯垦工艺诸事,亦可次第振兴,寓兵于农,整军经武,以期一劳永逸。(光绪《实录》,卷五百四十九)不久,清 即在该地设康安分巡兵备道,隶川滇边务大臣。直隶热河道与山西归绥道的设立也属于这种情况。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载,乾隆五年议准,直隶承德州等处绵亘数千里,所设同知等官隶霸昌道统辖,势难遥制,于古北口外添设热河兵备道一人。乾隆六年又议准,山西归化城地处塞外,同知、通判不足整饬,添设总理蒙古旗民事务分巡归绥道一人。(卷二十二)(三)加强边疆防卫力量。奉天省临长海道的设立就属于这种情况。宣统元年二月东三省总督锡良奏称,奉省南边防务之重要,什百倍于曩昔。上年划吉省南境奏设长白府归奉管辖,于是奉省东南边防更形吃重。东西沿鸭绿江岸,处处与韩毗连,日本对岸经营著著进步,彼则屯守相望,我则势孤援绝。由长白至安东东边道治且千有余里,日人趋利甚捷,稍事迟徊,赴机已迟。而南沿江岸除塔甸已设长白府治外,临江最据要害,拟请划东边道东境,于兴京厅之临江县设道员一缺,辖长白一府,海龙府全属,临江、辑安、通化三县,名曰临长海等处分巡兵备道。(《大清宣统政纪》,卷八)清 很快批准这一奏请,两月后设临长海道。
守巡道大多数都兼带其他职衔(参见附表一、二)。嘉庆《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一开头就说,守巡道或兼兵备,或兼河务,或兼水利,或兼提学,或兼茶马、屯田,或兼粮储、盐法。除此之外,还可举出一些,如关务,窑务、驿传、海防、船工、渔业、商阜,漕务等。有的道还加参领衔或按察使衔。按察使衔的问题前面已经说过,参领衔的问题后面还要提及,这里只谈一下兵备衔与兵备道的问题。
兵备道简称兵道,也称为兵宪。据《清史稿·职官志》载,守巡道加兵备衔有这样几种情形:分守道带兵备衔,分巡道带兵备衔,分守道兼整饬兵备衔,分巡道兼整饬兵备衔,分巡道兼抚治兵备衔。这几种情形统称为兵备道,或稍区分为分守兵备道与分巡兵备道。专管一事的道也有带兵备衔的,如盐法道,管河道。它们通常兼管地方,因而称为盐巡兵备道或管河兵备道,都属于兵备道。兵备道的主要职责是整饬兵备,监察镇及其以下地方武官,平时可参与军事机要,战时可带兵打仗。有的兵备道,如吉林东南路道、西南路道、东北路道,黑龙江呼伦道、瑷珲道,还加有参领衔,可能也是为了带兵的方便。
兵备道的设置始于明代,《明史》有兵备之员盈天下之概(《明史》职官四),实则还不到守巡各道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七,较之清代则相差甚远。据粗略统计,鸦片战争时全国共有守巡各道(包括盐、粮、河道兼守或兼巡地方者)八十一个,其中兵备道五十八个,约占百分之七十二。鸦片战争后添改各道共四十二个,其中兵备道三十九个,约占百分之九十三,另外还有四个于鸦片战争后加兵备衔者未计算在内。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清王朝日益强化地方统治的趋势。
清朝灭亡后,道还存在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民国二年北洋 在各地重新设立道的机构,改道员为观察使,民国三年又改观察使为道尹,直到民国十九年 才颁布法令废除道和道尹制度。
古籍蝴蝶装订方法图解如下:
1、把打印好的小册子对折起来,一个对折叫做一台,一本书可以分为好多台,这里我把5张A4纸对折成一台,厚度比较合适,可以根据纸质的不同,尝试把不同张数的纸对折为一台。如下图:
2、把每台折页均匀的打上六个小孔,以方便穿针。对了,还需要折叠两个“蝴蝶页”,也叫“衬页”。我用的的厚一些的纸,比较结实,也都打好孔。如下图:
3、以蝴蝶页为最下面一台开始穿线。像图示一样,留出一个绳套,装订下一台的时候,针线需要穿过这个绳套。末尾要留出一段线绳。如下图:
4、像图示穿线一样,装订下一台。把线绳拉紧,在末尾打结,这样两台折纸就装订紧了。如下图:
5、打结之后穿入第三台,像前面一样穿线,但是从孔里穿出后,要穿过下面两台之间的锁线处,在穿回孔里,像下图这样。
6、每台都装订好后,到末尾线绳穿出以后,穿过下面两台之间的锁线处,然后打结,再穿过下一台的锁线处,再打一次结,就可以了,如果书籍比较厚,可以以此类推,多打几次结。如下图:
7、装订好以后,先下图一样,涂抹白胶,沾上纱布,再沾上和纱布同样大小的衬纸。等胶水干了以后,可以用壁纸刀,把书边裁切整齐。如下图:
8、接下来准备硬纸板和牛皮纸,准备制作硬书壳,如果有条件,也可以用布料和皮革来制作书皮,可以尽情发挥想象力,制作自己喜欢的风格,当然前提是比较结实、耐用。如下图:
9、涂上白胶,将书皮和硬纸板粘结实。把前后蝴蝶页跟书皮粘贴牢固,大功告成。书的封面,是一个发挥想象力的地方,开动大脑,做出你最喜欢的风格吧。
蝴蝶镶:蝴蝶镶在现存古籍中,只能算一种特殊的装订印刷形式,不知它出现的具体年代,也讲不清它的消亡时间,而清代内府刻书中这种形式也确实存在。
笔者近期整理内府刻书时发现几部,如:清乾隆十七年武英殿刻本《平定两金川方略二十六卷图说一卷》,嘉庆年间武英殿刊刻的《钦定大清会典》,道光十六年国子监刊刻的《钦定国子监志》,其装帧及版刻形式未见前人提及,也未见有关书目文献记载。
1、蠲免
蠲免即为遇灾时免除钱粮赋税。这是清代救灾的重要措施。
清代灾蠲实行较早,早在顺治二年,免直隶霸州等八县水灾额赋。但蠲免的数量最初无定制,至顺治十年,才将全部额赋分作十分,按田亩受灾分数之程度酌减。以后各清帝相继增加灾免比例。康熙、乾隆时期常常普免各地钱粮,若于普免之年遇灾,可将因灾议蠲各州县延展至次年补行蠲免。
蠲免的具体做法是,凡遇蠲免钱粮,各州县查明应蠲应免数目,预期开单申缴藩司核实,然后发回刊刻填给各业户收执,仍照单开各款进行大张告示,以示遍行晓谕。为保证灾蠲的正常实施,在执行蠲免过程中,对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如对灾地钱粮获准蠲免之旨未到而本年钱粮已征则应“准流抵次年应完正赋”的情况,官吏予以蒙混隐匿的,则“照侵盗钱粮律治罪”;对准予蠲免,应刊刻免单,按户付执的情况,若官吏奉蠲后不给免单,或给而不实,则要以“违旨计赃论罪”;康熙六年,还详定五条处分条例,凡违例者,“州县各官,俱以违旨侵欺论罪”,若上司不行稽查,则降级调用,若上司是察而不纠,则“照徇庇例议处”;此外还有罚俸、革职等惩处规定。蠲免是清代最为重要、最为常见的救灾措施之一。
与灾蠲相关的措施是缓征。缓征是将受灾程度略轻的地区的应征额赋暂缓征收。一般而言,成灾五分以上州县中之成熟地亩应征钱粮例准缓征,即延缓至次年启征。缓征与蠲免虽根本不同,但遇灾缓征,总可以略纾民力,也起到了事实上的救灾作用。
2、赈济
赈济是指用钱粮无偿救济灾民。
著有《救荒全法》的宋代董煟说:“救荒有赈济、赈粜、赈贷三者,名既不同,用各有体。”明代林希元则说:“救荒有三便:极贫民便赈米,次贫民便赈钱,稍贫民便赈贷。”虽然其说辞微展异,但对最贫之民行赈济则是一致的。
清代赈济的物质主要是米谷,若米谷不足可银米兼给或以米折银。赈济的形式主要有正赈、大赈、展赈、摘赈以及煮赈和工赈。正赈为地方凡遇水旱,不论成灾分数,不分极次贫民,即行概赈一月,又称急赈或普赈。大赈为凡成灾十分者,极贫在正赈外加赈四月,次贫则加赈三月,若地方连年灾歉,或灾出异常,须将极贫加赈五六个月至七八个月,次贫加赈三四个月至五六个月。展赈为大赈完毕后,灾民生计仍然艰难,或次年青黄不接之际灾民力不能支,可临时奏请再加赈济一至三月不等。摘赈为对应赈者在非常情况下灵活选择的一种应急赈济措施。
赈济的另一种形式是煮赈,也称粥赈,即施粥于灾民。清代煮赈以设厂为主,并规定领粥给签,男女分拨设栅相隔等,从而加强了粥厂的秩序,也消除了饥民争夺的积弊。清代施粥的对象主要是流徙灾民,当然也包括本地灾民。据说苏州城自雍正十一年以来,每至岁末,即煮赈一月。清代在广泛赈济的基础上辅以煮赈,为更多的灾民提供了就食条件。此外,工赈也是清代经常施行的一种赈济方式,即灾年由官府兴办工程,募灾民劳作,日给钱米。由于清代工赈兴办的大部分是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的工程,使得工赈带有生产自救的性质。工赈既可使灾民免除饥馑,又能利用民力兴办工程,可以说是最为积极的救灾措施。
作为中国古代赈济发展的鼎盛时期,清代的赈济除了上述官方赈济之外,还存在着民间赈济。官方赈济又称为官赈,民间赈济则为义赈或社区赈济。所谓民间赈济是指由民间自设机构、自行向灾民散发救灾物质的方式。当然,这种民间赈济由于不受官方控制,从而游离于清代的法律之外,在此不作细述。
3、调粟
调粟即通过粮食调拨来救济灾民。
清代调粟,有移粟就民和移民就粟两种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国家有无足够的粮食储备以及运输能力来拨粮救灾。清代中前期由于政治稳定,经济繁荣,交通发达,各省粮食储备相对充足,故调粟以移粟就民为主,很少采用移民就粟方式,即使偶而行之,也要求外出觅食者“俟本处麦收有望,即可速回乡里”,事后即令停止。嘉庆年间,由于人口压力和灾荒日益严重,“恐借粜缓征,亦未能周普”,对移民就粟的限制逐渐放松,主要是允许直隶、山西、陕西、甘肃等地灾民移家觅食。就清代移粟就民方式而言,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一是截漕平粜,即截留相关省份相当数量的漕米(粮) 以分发灾区平粜;二是采买,即责令灾区相邻省份买米,以运送灾区平粜;三是拨运,即由政府统一安排,将通仓之米发运灾区以减价出粜,或调他省之米救济灾区平粜。从上可见,清代调粟主要用于平粜,即平抑粮价,不致由于受灾而哄抬粮价,同时也减轻了灾后的粮荒现象。故此项措施,不仅对尚有余力的百姓大受其惠,对领到赈银买粮度日的极、次贫民来说,也是大有裨益。总之,清代调粟,从制度和理论层面上说,不仅临灾调拨,而且也根据各省粮食贮存情况预先调运,既有省内协济,又有跨省调运,可谓多头并举,数额巨大,济域广泛。
4、借贷
借贷是指由国家出借钱粮等物给灾民并于秋成缴还。
这是一项针对尚能维持生计,但又无力进行再生产的灾民而施行的救灾措施。据同治四年《户部则例》(卷84)及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22)规定,具体而言,借贷的对象有三:一是受灾五分的贫民;二是蠲、赈后元气尚未完全恢复的灾民;三是青黄不接之际,缺乏子种、口粮的灾民。清代借贷有贷口粮、贷子种、贷耕牛等类。借贷的钱粮来源,一是常平仓、社仓仓谷;二是截漕之米;三是发库银出贷。如康熙六十年曾以截漕水米贷给直隶灾民,同年又拨解户部库银二十万两贷给陕西、甘肃灾民。出贷米谷之时,州县官必须按名面给,秋熟后按户缴还。若胥吏诈冒领给,致使追欠无着,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22)规定,胥吏应依法论处,逋欠之数由州县官名下追还,并论以失察之罪。这种措施如确实执行应该说对灾民恢复生产、促进自救具有较大作用。
5、除害
除害主要指捕除蝗虫。
清代蝗灾严重,因此对捕除蝗虫非常重视。康熙为此曾著《捕蝗说》,对蝗虫生长规律与捕蝗方法有较多论述,地方官员也总结了大量捕蝗经验。据同治四年《户部则例》(卷84)所载督捕蝗蝻条例规定:凡直省滨临湖河低洼之处,须防蝻子化生。该督抚应严治所属,每年于二三月早为防范,尽力搜捕。一有蝻种萌动,即多拨兵役人夫,及时捕扑,或掘地取种,或于水涸草枯之时纵火焚烧,各该州县据实禀报,该督抚具奏。倘有意违背,不早捕除,以致蝻虫长翅飞腾,则一经发觉,重治其罪。如有飞蝗飞至,就要动员大批人力周密组织进行扑打。清代对捕蝗失职的官吏处罚极严。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88)规定:如州县官员遇蝗虫生发,不亲自前往尽力捕除,却借口是邻境飞来,推御责任者,革职查办。若该管道府不速催捕,降三级留任;布政使不行察访而不速催捕,降二级留任;督抚不行查访而不严饬催捕,降一级留任。若协捕官不尽力协捕,以致养成羽翼,为害禾稼者,应被革职查办。若各级地方官遇有蝗虫生发而不奏报者也要分别革职或降级留任。这种除害措施对预防虫灾,保护农业,提高抗灾能力带来了一定成效。
6、安辑
安辑指对遇灾流亡在外的灾民的安置。
由于灾民流亡在外,田地荒芜,影响国家赋税收入,而且流民若不能妥善安置,也易酿成事端,所以,跟历代政权一样,清政府十分重视对流民的安辑。清代安辑措施主要为收养流民和资送流民回籍。地方遇灾,政府便传谕督抚饬令各州县妥为收留、安顿外来的流民,赈给粮粥,并为之搭棚置屋居住;同时也劝谕富裕人家量力收养恤济,并视周济程度,赏以花红旗匾甚至赐以顶带,以示鼓励。另外,为保证春耕生产,至开春以后,则要将收养的外地流民资送回籍,即由政府按灾民人口大小发给盘费,送回本籍。这种对流外灾民的救济措施,从理论上说,对安定社会以及灾民重回故里以恢复生产有促进作用。
7.抚恤
清代抚恤措施有多种。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所列,清代抚恤有恤孤贫、养幼孤、收羁穷、安节孝、恤薄宦、矜罪囚、抚难夷、救灾等,但与救灾有关的抚恤主要是对一些突发性灾害如地震、海啸、山洪等造成的破坏予以救济的措施。其目的是安置灾民,使其尽快恢复,以能从事正常生产。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17)规定:“被灾之家,果系房屋冲塌无力修整,并房屋虽存实系饥寒切身者,均酌量赈恤安顿。如遇冰雹飓风等灾,其间果有极贫之民,亦准其一例赈恤。”但各省塌房修费及淹毙人口抚恤银两数目最初无定,各省各不相同。到了乾隆四十一年则对各省分别制定了抚恤标准,据同治四年《户部则例》(卷84)规定,大体上塌房修费瓦房每间一两五钱左右,草房八钱左右,淹毙人口每大口发银一两左右,小口减半。至于地震塌房及压毙人口也相应给予修费与抚恤银。可以说,这些抚恤措施如认真实行应对灾区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长多少具有一定作用。
编辑本段清代救灾的基本操作程序
简介
上面述及的是清代为救灾而实行的一系列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既可单独运用,也可综合几项或全部运用,因情而定,当然,在所有的救灾措施中,当以蠲免和赈济最为重要,也最为常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清代每项具体措施的实施并不是无章可循,任意而为,而是有着一套完整、固定的程序,从而使救灾措施在理论上得以完善,在实践中也得以一定的落实。一般而言,清代救灾的基本操作程序是:
报灾
报灾是指灾区的地方官吏逐渐向上报告灾情。这是清政府得以了解灾情的原始依据。清代对报灾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据嘉庆《大清会典》(卷12)规定,“凡地方有灾者,必速以闻”。倘若报灾逾期要予以处罚。据《清世祖实录》(卷79)载,顺治十年户部规定夏灾报期为六月终,秋灾报期为九月终。又据《清朝文献通考》(卷46)载,至顺治十七年,进一步明确了上述之报灾期限,并具体规定,州县官逾期一个月内者罚俸六个月,一个月外者降一级,二个月外者降二级,三个月外者革职,抚、道、府各官以州县报告日起限,逾期也按州县官例处罚。从此报灾遂成定制。当然,报灾期限也并非如上一定而终,随着情势的变更,康熙七年,雍正六年等时都有一定变化。总之,有了报灾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诸如嘉庆《大清会典》(卷12)中有“罪其匿灾者、减灾分者、报灾之不速者”的对违法官吏予以惩处的法律规定,能促使地方官恪守职责,及时客观上报灾情,从而为政府能及时统筹安排救灾事宜提供了保证。
勘灾
勘灾即指地方官吏勘查核实田亩受灾程度,确定成灾分数。清代规定,受灾六分至十分者为成灾,五分以下为不成灾。乾隆元年规定将五分灾也作成灾对待。勘灾一般以村庄为单位,按地亩受灾程度确定灾分。勘灾要在报灾的同时进行,即凡地方遇灾,一面要报告灾情,一面要在知府、同知、通判内遴选委员,沿河地方兼委河员,会同该州县,速诣灾所确勘受灾田亩,将受灾分数按村庄分别确认并申报司道,该辖道员覆行稽查之后,详请督抚具题。如遇灾重,则要求督抚亲自前去勘查。勘灾的具体做法是:各州县先刊就简明呈式,由报灾地区地方乡保转交灾户,令其自行照单填报姓名、田数、区图村庄、大小口数,交地方官与粮册核对后遂作为勘灾底册。查灾委员执底册按田踏勘,将勘实受灾分数及田亩等在册内注明。待全部勘毕,查灾委员将原册缴州县汇报,州县官核造总册后逐级上报到户部。户部接到勘灾题请后,还要派员复勘,经复勘,或依原报,或酌情改动,至此勘灾过程结束。勘灾的结果,就可作为蠲赈的依据。为配合勘灾的正常进行,清代还对勘灾不实及随意删减灾分的地方官吏予以严惩。
审户
审户是指核实灾民户口,划分极贫、次贫等级,以备赈济。清代规定,十六岁以上灾民为大口,不满十六岁至能行走者为小口,再小者不准入册。审户时,首先是审查田亩受灾程度,然后审查灾民居所器用牛具等财物有无存毁,以定极次贫级。审户之后要发给赈票。赈票一共两联。查灾委员按户查明应赈人口时,即将所带赈票随时填明灾分、极次、户名、大小口数、应领粮数等,将一联发给灾民作为领赈依据,一联留底以备核查。地方审户完毕后,上级官吏均应抽对查验。只有抽查无误后,才能得以放赈。如有查出冒填者、临赈不到者、现可谋生糊口者,即行删除;如有闻赈归来夏秋尚能度日未报入册而入冬饥寒交迫者,则应添补。清代法律对地方官审户工作要求严格,依同治四年《户部则例》(卷84)规定,“凡灾地应赈户口,应要正、佐官分地确查,亲填入册,不得假手胥役”,“倘有不肖绅衿及吏役人等串通捏冒,察出革究。若查赈官开报不实,或徇纵冒滥,或挟私妄驳者,均以不职参治”。
发赈
发赈即指按照赈票所列数目将赈米或赈银发放到灾民手中。这道程序关系到救灾的最终效果,故最为关键。发赈是在审户的基础上进行,按户付给。按《荒政辑要》(卷3)载:“极贫无论大小口数多寡,俱须全给。次贫则老幼妇女全给,其少壮丁男力能营趁者酌给”。为顺利发赈方便灾民,清代还规定,发赈时要在州县本城设厂,四乡各于适中处设厂,如乡厂相距较远,可多设一二厂进行发放。发赈前应先将某被赈村庄将在某厂、某时发放事项明白晓谕。为防止冒领,遂规定在每次发赈后,就应于赈票上加盖第几赈发放戳记,赈济底册内也加盖戳记。又为防止短少克扣,清廷规定发赈时有司官必亲临,不得假手胥役里甲,并且还要有督赈官进行现场监督。另外,还将赈过银米数目、户口、姓名、月日刊示公告,以求百姓监督。这些规定,都一定成效地抑制了经办官员贪赃腐化的酿就,从而促使了发赈过程的正常进行。
本文2023-08-05 01:10:03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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