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林建设工程有县公司拖欠工资 山东兖州新百汇,工地,老板王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3浏览:4收藏

山东嘉林建设工程有县公司拖欠工资 山东兖州新百汇,工地,老板王,第1张

用人单位应依法按约定每月固定日期发放工资,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1、《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俗称恶意欠薪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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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依法按约定每月固定日期发放工资,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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