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已经有了“档案管理员”,他们是什么官职?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3浏览:4收藏

秦代已经有了“档案管理员”,他们是什么官职?,第1张

经过春秋战国的乱世,档案管理的工作一直在延续,到了秦灭六国,秦国建立起了秦王朝,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支撑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当然也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分工,专门设置了御史、内史和令史,具体这三者是如何分工的呢?

先说御史。

岁雠辟律于御史。——《睡虎地秦简·尉杂》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每年的年底相关的官员都要到御史处核对刑律的变化之处,这也就道明了御史是专门管理律法档案的官员,国家法令如果有所变更,要在御史这里“备案”,之后其他官员再到御史这里核实,以便被修改的律法得以颁行全国。

《秦律》

当然,御史是中央设置的官员,那么要和御史核对法令的官员,应当是各地掌管法律的官员,只有如此,才能保证中央的法令可以准确无误地贯彻到地方,而地方和中央的法令才能保持一致。

再说内史。

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内史。——《睡虎地秦简·内史杂》

稻后禾熟,计稻后年……上内史。——《睡虎地秦简·仓律》

从上述两则记载,我们可以得知,内史其实就是管理账务文书档案的官员,如第一则记载的意思就是官员需要每年上报已经注销而需要补充器物的数量,这个数字还必须在每年九月上报到内史,第二则记载的意思是稻如在谷子之后成熟,应把稻计算在下一年的帐上……到每年十月用牍写明数量上报内史。

而内史一职还是专职,并不是其他官吏可以兼职的,如《内史杂》记载:下吏能书者,勿敢从史之事,说的就是即使其他的官员很擅长书写,那也是不能从事内史一职。

说到这,可能不少人会说了,既然内史是专职,那一般人不了解内史的工作,又怎么做到专职的呢,其实不用担忧,因为秦代有专门培养内史(史官)的机构,而且还规定了只有史官的后代,才可以去里面“深造”,即“非史子,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所以这点也可以理解为内史是“世袭”的。

最后再说令史。

毋敢以火入藏府书府中,吏已收藏,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睡虎地秦简·内史杂》

上述记载其实也是说明了令史的工作重点在于巡视档案库房,秦代的文书档案多为竹简,防火则是档案管理中的重要一环,所以秦代专门设置这样一个官职,也在情理之中。

此外,令史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代替官啬夫对于档案或者库房进行直接管理,当然也仅仅只是特殊情况下,毕竟内史的职责,还是以监督和巡视为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档案的征集、保管、保护、抢救等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档案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监督、指导专业档案馆以及单位的档案管理,协调、指导同级国家机关现行文件的收集和利用工作;

(三)开展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档案标准化的宣传普及和档案教育培训工作;

(四)支持、指导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科技示范户收集、保存、利用生产经营、科研开发等活动形成的档案;

(五)对从事档案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及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档案馆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做好各种载体档案及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馆藏档案的研究整理;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实施档案信息化,推进档案现代化管理;

(三)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依法利用未开放档案和涉密档案,为社会利用档案信息提供条件和服务;

(四)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五)开展档案鉴定,对超过保管期限或者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规定予以销毁。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档案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档案整理;

(二)档案价值评估;

(三)档案业务咨询;

(四)档案技术服务;

(五)档案寄存保管;

(六)营业执照许可的其他档案业务。

档案中介机构从事以上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和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接受岗位培训,持证上岗。第八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属于归档范围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按照规定期限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档案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第九条 承办或者处理下列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的单位,应当收集相关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一)国家***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

(二)外国(籍)政要的参观、访问;

(三)承办的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会议;

(四)重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

(五)举办的重要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

(六)其他重大活动或重大事件。第十条 重大活动结束或者重大事件处理完毕,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60日内到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非常设机构在撤销前必须将整理规范的档案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

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中形成的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资料的原始件,可以提前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第十一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征集下列档案:

(一)反映社会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等活动的;

(二)记录著名人士活动、事迹的;

(三)记载名胜古迹、民族风情、地理、地质、地貌等内容的;

(四)有保存价值的史志、古籍、家(族)谱、契约;

(五)其他的珍贵、特色档案。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和技改以及城市改造、市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承担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各个环节、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分别向同级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或者档案机构移交。

重点建设工程验收,重大科研、技改项目鉴定时,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档案机构应当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变更,档案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撤销、终止的,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合并的、可以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或者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由合并后的单位单列全宗保管;

(三)分文的,可以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或者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由分立后承担原单位主要职能的单位单列全宗保管。

西安市档案管可以提供的档案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1、行政机关公文和档案:例如行政机关的公函、文件、报告、意见等。

2、企事业单位档案:例如企事业单位的工商、税务、财务、档案、人事、劳动关系等各类档案。

3、个人家族档案:例如个人的证件、学历、职称、荣誉等档案,以及家族的族谱、家谱、遗物等。

4、历史文献:例如各类书籍、地图、画像、音像资料、人us怀物等。

5、古籍文献:例如经部、史部、子部等各类著作hand。西安市档案馆是一家承担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行政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家族捐赠的公文和档案材料的专业机构。

  档案分类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别:

  一般有以下几类:

  一、文书档案:

  (1)党群工作类:党务工作、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纪检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协会工作等;

  (2)行政管理类:行政事务、治安保卫、审计工作、人事劳资、教育工作、医疗卫生、后勤福利、外事工作等

  (3)经营管理类:经营决策、计划工作、财务管理、物资管理、企业管理等

  (4)生产管理类:生产调度、质量管理、能源管理、安全管理、科技管理、环境保护、计量工作、标准化工作、档案与信息管理、基建管理、设备管理、合同等

  二、科技档案

  (1)产品文字材料:各种任务书、建议书、协议书、说明书、鉴定书、试验大纲、试验报告、分析报告、审查报告、运行报告、总结、产品图样等

  (2)科研文字材料:各种合同(协议书)、任务书、科研报告、调查报告、开题报告、实验报告、鉴定证书、发明申请书等

  (3)基建文字材料:各种建议书、任务书、计算书、开工报告、概(预、决)算、检验分析材料、施工图样等

  (4)设备文字材料:各种申请书、说明书、技术规程、维护保养规程、设备图样等

  三、财务档案

  会计原始凭证和报表中所附的各种借据、书面证明材料、分析报告等。

  四、人事档案

  职工的招聘、履历、培训等

  五、电子档案

  计算机磁带、磁盘和光盘等

  六、声像档案

  照片、缩微胶片、**胶片、录像片、录音磁带和唱片等

成立于1992年的北京市汉龙实业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就专注于古籍文献保护领域,在古籍缩微、古籍数字化、古籍仿真仿真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旗下缩微设备、数字化设备、仿真复制设备广泛应用于全国各地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文献保护单位。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视,很多企业进入古籍保护领域,包括字节跳动、阿里在内的大厂也纷纷开始助力古籍保护工作。2023年,字节跳动上线识典古籍数字化平台,免费开放685部经典古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籍的保护,促进对古籍的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保存修复和使用保护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古籍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教育、民族宗教、史志、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鼓励社会机构和个人参与古籍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古籍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为古籍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和国有古籍收藏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古籍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古籍保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进行评定、论证和专业指导。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古籍保护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成果的汇总、古籍联合目录整理等工作,并向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提供古籍版本鉴定、保管、修复和使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八条 对古籍与古籍收藏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予以重点保护。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和所藏古籍被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单位,予以重点扶持。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长期从事古籍保护工作,成果显著的;

  (二)将非国有古籍捐赠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古籍收藏单位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古籍从事公益性服务,成果显著的;

  (四)在古籍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古籍面临严重危险时,为抢救古籍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古籍保护领域作出其他重要贡献的。第二章 普查与登记第十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鼓励收藏古籍的个人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古籍建立古籍保护档案。古籍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各古籍收藏单位所保管古籍的书目、版本信息、保存状况,及古籍保护设施情况等。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珍贵古籍名录。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申报工作,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古籍进行评审,形成推荐书目,经公示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籍,凡列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珍贵古籍名录的,应当收入市珍贵古籍名录。第三章 保存与修复第十三条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进行书库的建设与维护;

  (二)建立古籍库房管理、古籍阅览等各项古籍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备的古籍保护工作档案,包括古籍目录、接收档案和修复档案等;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古籍保护人员。第十四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不得对所藏古籍实施赠予、出售、出租、担保等行为。第十五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因科学研究、举办展览等原因需要将所藏古籍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出借的古籍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出借国有所藏古籍时,出借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古籍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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