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有关中国古代婚姻的文章,急需
婚姻两字,古代写作“昏因”,“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嫁,谓女适夫家;娶谓男往娶女。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合好之际,谓之婚姻”,这些都是古人对婚姻的解注。
那么婚礼究竟始于何时呢?现在已很难考查。许多古籍记载,传说伏羲氏创造了嫁娶仪式。当时的中国社会还处在母系氏族社会,即历史学家们所说的传说时代。实际上,婚礼最早的含义带有祝贺性质。在氏族社会,男女之间的婚配,大都实行氏族外婚或部落外婚。男子成婚,必需要到另外一个氏族或部落去寻找配偶。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抢婚现象经常发生。特别是在女性比较少的情况下,男子要得到配偶,是非常困难的事。一旦得到配偶(哪怕是枪来的)全氏族或部落的人都要为此而庆贺。有时还要设宴欢庆。这就是婚礼的原型。比如,蒙古族是中国北方的游牧民族。很久以来就实行氏族外婚。由于居住地域辽阔,部落之间相距很远、给通婚和贸易带来很大困难。所以在古代蒙古族中,姑娘远嫁和抢婚现象是很普遍的。一旦成婚,必然饮酒作乐,表示庆贺。另一方面,婚礼的功能还在于,通过一定的形式向族人和社会宣告婚姻的成立,以便得到社会的认可。
婚姻是男女缔结夫妻关系的一种文化现象。其风俗是随着一个时代男女关系观念的开放程度而定的,而这观念又取决于社会的哲学,经济,国力等因素。由于历史久远、疆域广袤、民族众多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以及以儒家为主体的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中国古代婚姻文化蕴含丰富且特色鲜明。古代婚姻重礼轻爱。举行正式仪式的婚姻才被社会和家庭认可。所谓“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婚姻礼仪包括议婚、订婚和结婚等全部过程的礼仪程式,主要分为“成妻之礼”和“成妇之礼”。“成妻之礼”先为“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纳采是议婚的第一个阶段。相当于提亲,男方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方同意,男方再去女家求亲。送礼,古俗为雁,因雁为随阳鸟。求婚后,托请媒人问女方名字、生辰八字。准备合婚。也送雁。忌女比男大,特别是女比男大一岁。也忌生肖相克。问名以后,把占卜的好结果通知女方,这叫订盟也就是订婚。古礼要送雁。和定礼,作为婚事以定的信物。后世叫小聘。满族送如意、首饰、衣料。汉人送戒指。表明婚姻已成、但婚期未定。订盟后,男方将聘礼送到女家。进入成婚阶段的重要标志,叫大定、过大礼。一般在婚前两个月或百日之内。礼忌单数,名称要吉祥。结婚日子由男方决定,征女方同意,男定月、女定日。亲迎是婚礼主要礼仪。前一天下午女方送嫁妆。满族女子嫁妆丰厚,汉人只送表面上的东西。迎亲是新郎亲自去迎接新娘。迎亲用两顶轿。去时女轿要有压轿人,新郎只在门外等待。有迎轿,下轿。跨火盆,射轿。拜天地、入洞房、喝交杯酒、吃子孙饽饽、婚后三天归宁。至南宋时,理学家朱熹将“六礼”改为“三礼”,“自议婚而下,首曰纳采,问名附焉;次曰纳币,请期附焉;次曰亲迎。”“成妇之礼”即拜见公婆、拜谒祖庙。婚姻重礼,当事人无自主权,而由媒人与父母参预或做主。“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古代婚姻文化的经济性表现得十分突出。男女双方在选择配偶时大多考虑双方家庭财产多寡。婚姻在缔结过程中非常注重聘礼,聘礼越重,女子的身价筹码越高。而女子出嫁时陪送嫁妆,也体现了婚姻当事人的经济动机。清代赵翼谈及古代婚姻时说:“凡婚嫁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恬不为怪。”婚姻文化还具有跨越民族、国界的政治性。汉高祖为缓和北部边境紧张局势,采取“和亲”政策,主动与匈奴联姻。清代为巩固在蒙古地区的统治,世代与蒙古族联姻,清代皇帝娶蒙古女子为后妃,与此同时,众多公主或宗室女下嫁给蒙古王公贵族。因政治目的而缔结的婚姻,注重的是政治而不是感情。在婚姻关系中,上层社会如帝王、贵族和官僚等都于正妻之外纳妾。下层社会,除少数富裕暴发户外,广大庶民百姓基本是一夫一妻制。上层社会的婚姻严格按照等级、繁杂的礼仪进行。下层社会的婚姻,虽然法律上也有严格的规定,但在实际婚姻中,人们并未完全遵守法律条文。此外,汉族与少数民族在婚姻形式上存在较大差别,在婚姻礼仪和嫁娶方式上也大异其趣。这是古代婚姻文化的差异性特征。
无论古代或现代,婚礼都是婚姻和仪礼相结合的产物。婚姻发展史告诉我们,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虽然有两性的结合,但这种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人种的自然繁衍,纯属一种自然现象。所以,这种两性之间的结合,严格来讲不能称之为“婚姻”。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之间的结合渐渐不仅形成一定的规范,而且逐步产生了相应的婚姻制度和某些特定的婚俗,这时的男女结合,是以得到社会的许可为特征的。再往后,有关婚姻的法律出现了,法律将男女之间构成婚姻的原则,用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婚姻不仅得到社会的认可,而且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是人类婚姻的一大进步。但是,我们应看到古代婚姻所包含的中国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虽然现今大部分都已无沿用,我们还是可以汲取其所包含的文化精华,并可作为对中国民俗文化的考据。
婚姻制度是特定社会要求其成员在婚姻方面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它由社会的习俗或法律所规定。针对人们婚姻行为的习俗或法律规定的总和就构成了该社会形态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是特定社会要求其成员在婚姻方面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它由社会的习俗或法律所规定。针对人们婚姻行为的习俗或法律规定的总和就构成了该社会形态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制度。婚姻制度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
从古至今,男女婚姻都是中国人首屈一指的“终身大事”,婚姻对于每个人而言,是人生角色的一次重大转变,它也意味着一个人真正的成熟。中国人结婚又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这样的传统婚姻中,一纸婚书也成为了古代婚姻礼仪的不可或缺重要部件。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的同时,薄薄的婚书是不可或缺的结婚证明材料,它代表着这段婚姻的成立,更反应了古代婚姻之礼,人们通过婚书也能够了解古代的婚姻现状,以及婚姻文化、观念、制度很多方面的内容。
婚书萌芽阶段
《辞海》一书中,给婚书的定义为:“允婚的文约,旧时结婚证书”;《法学大词典》中又给婚书罗列了许多其他的别称,比如“定亲帖子”、“龙凤帖”、“许婚契约”等多种不同的称呼;至于在平常人的观念中,提到婚书首先想到的就是男女双方自愿签订的一份婚姻契约文件,这份文件一般被称之为定婚书、通婚书。
其实这些都是对于婚书的狭隘定义,在中国传统社会,用来证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体现婚姻契约、儒家礼制的婚书,范围十分广泛,人们传统观念中的定婚书、离婚书,以及特殊时代背景之下的特殊婚书,比如招赘婚书、取妾婚书等,都属于古代婚书的一部分。由于古代婚书范围较大,所以本文将以定婚书为例,带领读者回味古代的婚书演变与特有形式。
中国古代的婚书萌芽状态,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时期。《周礼》中记载,周朝已经出现了专门负责管理男女婚姻事、颁发婚书的特定负责人,他们被称之为“媒氏”。这一时期的婚书写于竹简之上,男女订婚以后双方各持一半,由媒氏负责颁发,如果男女私定终身不报者,他们的婚姻关系并不成立。由于定婚书在周朝还是一个萌芽阶段,所以这一时期的婚姻制度更加偏重于婚姻习俗,《礼记》就记载了缔结婚姻的六道法定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严格的“六礼”婚姻程序,对中国人订婚、结婚程序有着深远无比的影响。
虽说订婚书在秦朝时期也有一定发展,但是由于“焚书坑儒”这件事的发生,导致先秦时区与婚姻制度有关的众多书籍被焚毁,仅剩下《仪礼·士婚礼》这本为帝王婚礼专用的婚礼文献现存于世,导致秦汉时期订婚书文献极度缺乏。直到进入魏晋时期,定婚书又迎来了“初步形成”这一新的发展阶段。据《通典》记载,魏晋时代的恭候士大夫婚礼,出现了专门的“六礼辞”,在这份六礼辞中,写有男方父亲、做媒人之名,有的“六礼辞”中还会详细记载男方的家世财产。比如我国现存最早的婚姻文书文字,就是王羲之求婚时的“六礼辞”,虽然只有寥寥数百字,但是从这份婚辞中,足以显现定婚书的基本要素与雏形。
婚书定型阶段
定婚书真正进入法律程序,成为确切可寻的法律文本、规定,始于唐朝,并繁盛于宋朝时期。唐朝《唐律疏议》这本法律文献中,明确记载:“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宋朝《宋刑统》一书中,仍然明确指出男女双方要缔结婚姻,绝对不能够缺少婚书。所以自唐宋时间起,当一段婚姻关系要成立或者消亡之时,必然由法律中的婚书为证。那么这一时期进入法律化的婚书,与前朝相比又有何不同之处呢?
唐宋男女在通婚之时,定婚书必须经过两个步骤,才能够标志着一段婚姻的正式成立。唐宋时期的定婚书主要包括草帖与定帖两部分,在草帖中,男女双方都会详细介绍家中具体情况,比如家庭背景、婚嫁聘产、个人情况、生辰八字、家庭的籍贯住址,等诸多内容。在这份草帖之中,关于男女双方的籍贯、住址是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因为不同地区的嫁妆、聘礼皆有不同,这部分内容以婚姻财产紧密挂钩,所以在重视门第观念的古代,必然要进行详细的描述。
男女双方通过媒人交换草帖,由父母详细了解两家情况后,如若父母同意,这段婚姻便可缔结,甚至不需要婚姻当事人的同意,这是因为古人一直秉持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一传统婚姻原则。同意缔结这段婚姻后,没人会为男女双方交换定帖,经历过“换帖”这一步骤后,这段婚姻才正式开始生效。与先前的草帖相比,定帖的内容与草帖大不相同。
比如在宋朝时期,男方、女方家的定帖都有正式格式,甚至对于内容都有详细要求。虽说定帖内容与之前所写的草帖相比更加简单,但是定帖在书写时用于更为隆重,会采用一些词藻华丽、对这段婚姻表示美好祝愿、对男女双方表示肯定的词语进行赘述,以此来展现两个家庭对于这段婚姻的重视程度。定帖写好以后,进行“换帖”时的过程没有一个隆重仪式,草帖一般经媒人之手直接交换,交换定帖时要选择一个良辰吉日,并将定帖放在精美的礼盒之中,再由媒人遵循先男后女的传统顺序进行交换。这种婚书的交换程序,不仅在唐宋年间流传,对于后世婚书交换而言,更是历经千年而不改变。
婚书推陈出新阶段
明清年间的婚书,多承前朝旧制,既坚持了周朝时期的“六礼”,又采用了唐宋时期的定婚书“行文”。只是到了清代末期,婚书与前朝相比,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只简单介绍了男女双方的出生日期、家长姓名,缺少了不少虚词套话,反而让传统婚书少了不少韵味。进入民国时代以后,由于社会制度发生了剧烈变革,欧洲的婚嫁习俗,又在这一时期的文化思想领域掀起严重变革,如此以来,民国的订婚书易改旧俗、推陈出新,与封建时代相比有了全然不同之处。
民国订婚书其实在形式上并无太大变革,但是其内容与旧式订婚书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比如在民国订婚书中,不再一味地遵循父母的媒妁之言,男女双方在这一时期拥有了主婚权,因此民国婚书中就出现了“今以双方意志相投、性情相契、堪与偕老”这样体现双方意志的词语;除此之外,民国时期的婚书,还弱化了传统礼仪中的“六礼”,以及生辰八字等这些再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内容。经过这一转变,足以看出民国时期的婚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感情的基础上,不再是建立在家族、礼制的限制之中,此后也为中国婚书开启了新篇章。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通过夏、商、周三代,尤其是通过周代,基本上建立与固定下来,而到了秦、汉时期,则有进一步的发展。
一、婚龄
古人是主张晚婚的,认为一定要等性功能健全和发育成熟才能结婚。上一章虽述及《黄帝内经·素问·上古天真论》说,女子二七天癸至,即十四岁始来月经;男子二八天癸至,即十六岁才开始遗精,如果这时“阴阳和”(即性交),则可能有子。但是这时性功能并未完全发育成熟,还没有进入合适的婚龄。女子要等到三
七二十一岁,始能“肾气平均,故真牙生而长极”;男子要等到三八二十四岁,才能“肾气平均,筋骨劲强,故真牙而长极”。所谓“肾气平均”,就是指性器官和性功能得到了均衡、正常的发展,性器官和性功能都比较成熟;所谓“真牙生而长极”,指人的最后一颗牙齿“尽头牙”长出,也表示人的身体已完全发育成熟。
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许多古代书籍中都提出过这个问题,在汉代与魏晋南北朝的许多学术书籍及医书中也强调这一点。
但是,到了汉朝,这“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的理论在实践中受到了一些冲击,有一些行不通了。例如《论衡·齐世篇》中说:“《礼》虽言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法制张设,未必举行。何以效之,以今不奉行也。”
这种状况和封建社会的发展有很大关系。在封建社会中,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男子早娶则家中较早地增添劳动力,似对发展一家一户的生产有好处;另外,封建的宗法制度十分重视子嗣,早娶则可能早得子、“早得福”。所以,虽然有些有识之士反对这种早婚现象,但收效不大。例如,汉朝有个学者叫王吉的说:“夫
妇,人伦大纲,天寿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
社会生活中有许多现象、民间有许多做法都源自经济发展需要,它是一些十分现实的问题,带有很强的现实性;而科学理论探索事物发展的规律,带有很强的预见性。预见与现实之间往往有矛盾。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都会遇到这类问题。对此,固然一方面要教育,但最根本的还是要从经济上彻底解决,这当然不是一朝
一夕的事了。
汉代早婚现象的兴起,王室与民间皆然。查考《汉书》、《后汉书》,男子从十五岁至十八岁初婚者都有。如《后汉书·灵帝记》:“建宁四年四月癸丑,立贵人宋氏为皇后。”灵帝于建宁元年即位,年十二,那么结婚时年十五。《后汉书·桓帝记》:“建和元年秋七月乙未,立皇后梁氏。”桓帝是十五岁即位的,结婚那
年应为十六岁。《隶释》十五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云:“收从孙,即广延,立以为后。年十八,娶妇徐氏。”
查考《汉书》、《后汉书》,女子出嫁从十三岁到十九岁的都有。如《后汉书·昭德马皇后纪》:“后从兄严不胜忧愤,白太夫人绝窦氏婚,求进女掖庭,由是选入太子宫,时年十三。”《汉书·外戚传》:“宣帝求得外祖母王媪。王媪家本涿郡蠡吾平乡,年十四,嫁为同乡王更得妻。”《后汉书·曹世叔妻传》:“作女
诫七篇,其辞曰:鄙人愚暗,受性不敏,蒙先君之余宠,赖母师之典训,年十有四,执箕帚于曹氏。”古诗《孔雀东南飞》:“十七嫁为妇,心中常苦悲。”《后汉书·光烈阴皇后传》:“更始元年六月,遂纳后于宛成当里,时年十九。”
需要提出的是,古人所统计的年龄,按中国旧俗为虚岁,即刚诞生就算一岁,诞生满一年即为两岁,所以实足年龄比上述的还要减去一岁。
男子相配,大率以男稍长于女为常。如《汉书·霍光传》:“光长女为桀(上官桀)子安妻,有女,年与帝(昭帝)相配,桀因帝姊鄂邑盖内安女后宫,为婕妤,数月,立为皇后。”又《汉书·外戚·孝昭上官后传》:“昭帝始立,年八岁,安女入为婕妤,月余,遂立为皇后,年甫六岁。”这两段是说明了男女相差两岁,是为“相配”。民间也是如此,《后汉书·循吏·任延传》:“洛越之民无嫁娶礼法,延乃移书属县,各使男年二十至五十,女年十五至四十,皆以年龄相配,同时相娶者二千余人。”
二、婚姻途径
在秦、汉、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由于距上古时期还不算很远,男婚女嫁还有一定的自主权,但父母之命已日益加强,夏、商、周时代那种在有的节日里“奔者不禁”之俗在汉民族中已基本绝迹了。
在《汉书》与《后汉书》上记载了这样几件事:《汉书·张耳传》:“外黄富人女甚美,庸奴其夫,亡邸父客。父客谓曰:‘必欲求贤夫,从张耳。’女听,请决嫁之。女家厚俸给耳。”
《后汉书·梁鸿传》:“同县孟氏有女,状肥丑而黑,力举石臼,择对不嫁。至年三十,父母问其故,女曰:‘欲得贤如梁伯鸾者。’鸿闻而聘之。”
在以上两个例子中,外黄富人之女尽管是他人建议,自己决定,但总是表明了对婚姻有一定的自主权。孟光之嫁梁鸿,不惟有眼光,而且是完全自主的。这种自主程度, 在宋, 明以后很少见了,即使有,也会受社会打击,被斥为“放荡”、“不规”、“有悖礼法”,而在汉代,还是时人异之,时人贤之的。
当然,以上这种现象只是事物的一个方面。从秦、汉起,婚姻由父母决定,已逐渐演变为事物的主要方面。《后汉书·戴良传》:“良五女并贤,每有求姻,辄便许嫁。”这个父亲有支配女儿婚事之权,对外也比较好说话。可是也有不好说话的父母,如《汉书·淮阳宪王传》:“赵王复使人顾尚女,聘金二百斤,博未许。”
《魏志·王粲传》:“粲父谦,为大将军何进长史。进以谦名公之胄,欲与为婚,见其二子,使择焉,谦弗许。”有时,长辈对子女亲事的看法有矛盾,但归根结蒂,儿女亲事还是取决于长辈。如《汉书·孝宣许后传》:“时许广汉有女平君,年十四五,当为内孝令欧侯氏子妇。临当入,欧侯氏子死。其母将行卜相,言当大贵,母独喜。张贺闻许啬夫有女,乃置酒请之,酒酣,为言:‘曾孙体近,下人乃关内侯,可妻也!”广汉许诺。明日,妪闻之,怒。广汉重令为介,遂与曾孙。”再如汉高祖刘邦当初娶吕后,也有类似情况。吕后的父亲吕公看到刘邦的相貌,很敬重刘邦,说自己相人多了,没有人能及得上刘邦,要把女儿嫁给他。可是妻子吕媪发火了,她责问吕公说:“你一直说我们的女儿要嫁个贵人,沛县县令来求婚,你都不同意,怎么许给了刘邦这个小子?”吕公说:“这种事女人不懂。”结果还是将女儿嫁给了刘邦。
有时,男女的婚姻还由别的亲属插手干预决定,当然这种亲属要比父母更权威。例如汉朝的陈平年轻时娶不起妻,户牖有个富人叫张负的,在一次偶然的机会见到陈平,感到陈平相貌很好,气度也了不起,于是就要把孙女许给他。这个孙女命不好,嫁一个丈夫死一个丈夫,共五次。可是,张负的儿子不同意把自己的女儿嫁给
陈平,说陈平穷,又不干什么正事,县里不少人看不其他,为什么要把女儿嫁给他。但是张负认为此人不会没出息,最后还是把孙女许配给了陈平。
如果男女的婚姻不通过父母,或不从父母命,那么父母是十分生气的。例如汉朝的司马相如和卓文君的事就是如此。临邛的大富豪卓王孙有次宴请宾客,司马相如应邀出席,在席间弄琴。卓王孙新寡的女儿文君偷偷地从窗缝看司马相如,十分倾心,于是在夜里跑到司马相如处,两人私奔至司马相如的故乡成乡。司马相如家
境贫穷,徒立四壁。卓王孙为此事大怒,说:“这个女儿这么没出息,我不忍心杀她,但一分钱也不能给!”人们劝他,他终不听。
无论是男女自行择偶,还是父母决定,选择的标准有哪些呢?
男方择妇,一是看重形相,当然所谓形相不光是美。汉朝有个有名的循吏黄霸,“少为阳夏游徼,与善相人者共戴出,见一妇人。相者言:‘此妇人当富贵,不然,相书不可用也!’霸推问之,乃其乡里巫家女也。霸即取为妻,与之终身。”二是看中女方的才。《华阳国志》卷十中说了这么一件事:“阳姬,武阳人也,生自寒微,父坐事闭狱。杨涣始为尚书郎,告归,郡县敬重之。姬为处女,乃邀道扣涣马讼父罪,言辞慷慨涕泣。涣恳告郡县,为出妻父,因奇其才,为子文方聘之。”三是看中女方的门弟,如《汉书·董贤传》说:“王闳妻父萧咸,前将军望之子也,久为郡守,病免为中郎将,兄弟并列。贤父恭慕之,欲与结婚姻。”还有贪慕女方家财的,如前面引述的陈平娶妻的事就是如此,陈平为什么接受张负这个守寡五次、人们都不敢娶的孙女呢?后人说是贪图岳家多财。
女家择婿,第一也是看男方形相,吕公之看刘邦,张负之看陈平,都是如此。《太平御览》 五百四十一引《吴书》 说到吴国有个有名的大臣陶谦年轻时的事:“陶谦字恭祖,丹阳县人。甘公出,遇之途,见其容貌,异而呼之,住车与语,甚悦之,因许妻以女。甘夫人怒曰:‘闻陶家儿游戏无度,如何以女许之?’甘公曰:‘彼有奇表,后必大成。’遂与之,后为徐州牧。”二是重男方之贤与才,古人对此是十分重视的,史书所载甚多,如《汉书·张耳传》:“父客曰:‘必欲求贤夫,从张耳。’”《后汉书·公孙瓒传》:“瓒为人美姿貌,大音声,言事辩慧,太守奇其才,以女妻之。”《后汉书·列女传》:“勃海鲍宣妻者,桓氏之女也,字少君。 宣尝就少君父学,父奇 其清苦,故以女妻之。”当然,少君之父是看中了鲍宣贫而好学,有志。《太平御览》五百四十一引《郑玄别传》云:“故尚书左丞同县张逸,年十三,为县小吏。君谓之曰:‘尔有赞道之质,玉虽美,须雕琢成器,能为书生以成尔志否?对曰:‘愿之。’乃遂拔于其辈,妻以弟女。”《华阳国志》卷十下说:“李燮,太尉固子也。父死时,二兄亦死,燮为姊所遣,随父门生王成亡命徐州,佣酒家,酒家知非常人,以女妻之。”
许多古人惜才、爱才,慧眼别具,识人于草莽之中,助人于穷危之际,这种赏识与帮助往往以联姻的形式出现,这种情况即以今天的眼光来看,也没有什么不好。
在那个时代,联姻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带有政治目的,为了某种政治关系而联姻。《史记》七《项羽纪》说:“张良出要项伯,项伯即入见沛公,沛公奉卮酒为寿,约为婚姻。”《后汉书·刘植伟》:“时真定王刘扬起兵以附王郎,众十余万。世祖遣植说扬,扬乃降。世祖因留真定纳郭后,后即扬之甥也,故以此结之。”
在秦、汉之际,指腹为婚的事也始见端倪,此风盛行于后世。如《后汉书·贾复传》:“复兆与五校战于真定,大破之,复伤创甚。光武大惊,曰:‘我所以不令贾复别将者,为其轻敌也。果然失吾名将!闻其妇有孕,生女邪,我子娶之;生男邪,我女嫁之,不令其忧妻子也!”
总之,秦、汉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初期,在婚姻的途径与目的上已日益鲜明地打上了封建社会的烙印:家法与父母之命越来越起作用,而门第之见也开始产生,从前面所引述的许多事例来看,门第相当的所占比例不少,这种重门第、重等级之风是封建社会的特征,而到魏晋之时达到顶点。当然,也有许多女家不嫌男方卑贱与
贫穷以女嫁之的事,一般说来这没有什么不好,但是深入分析,其中有许多“此男当贵”,“此人必非终于草莽者”的看法与期望,带有一种以求有朝一日进入较高等级的希求。至于通过联姻以获取金钱还不太明显,陈平欲得五嫁夫辄死之女意在金钱,也只是后人的分析。古人联姻中以追逐金钱为目的的远不如今日,这可能是
商品经济还不发达的缘故。
三、婚仪
这个时期的婚仪沿袭过去的“六礼”,而且在贵族和平民中都日益普及了。如《艺文类聚》四十说:“纳采,始相与言语采择可否之时。问名,谓问女名将归卜之也。纳吉,谓归卜吉,往告之也。纳征,用束帛,征成也。请期,请吉日将迎,亲谓成礼也。
但是,这一时期的“六礼”比之于古之“六礼”,繁缛得多,奢侈得多,以此来显示地位与财富,是封建社会的特点之一,淳朴的古风已逐渐丧失殆尽。例如,从汉朝起,百官纳采,用玄纁、羊、雁等礼物凡30种。《通典》五十八对此作了较详细的描述:
后汉郑众百官六礼辞大略同于周制,而纳采女家答辞,末云:奉酒肉若干,再拜反命。其所称前人,不云吾子,皆云君。六礼文皆封之,先以纸封,表又加以皂囊,着箧中,又�皂衣箧,表讫,�大囊表之,题检文,言:谒表某君门下。聘礼物凡三十种,各有谒文,外有赞文各一首。封箧表讫,蜡封,题用皂帔盖于箱中,
无囊表,便题检文,言:谒箧某君门下,便书赞文,通共在检上。礼物:案吕玄纁、羊、雁、清酒、白酒、粳米、稷米、蒲、苇、卷柏、嘉禾、长命缕、胶、漆、五色丝、合欢铃、九子墨、金钱、禄得香草、凤凰、舍利兽、鸳鸯、受福兽、鱼、鹿、鸟、九子妇、阳燧。
以上这些礼物都要写上讨吉利的谒文,表明它一定的含义,这些谒文还表明当时人们的伦理观念与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通典》五十八记载的是:
总言言物之印象者,玄象天,纁法地。羊者,祥也,群而不党。雁则随阳。清酒降福。白酒欢之由。粳米养食。稷米粢盛。蒲众多性柔。苇柔之久。卷柏屈卷附生。嘉禾须禄。长命缕缝衣。延寿胶能合异类。漆内外光好。五色丝章采,屈伸不穷。合欢铃音声和谐。九子墨长生子孙。金钱和明不止。禄得香草为吉祥。凤凰雌
雄伉合俪。舍利兽廉而谦。鸳鸯飞止须匹,鸣则相和。受福兽体恭心慈。鱼处渊无射。鹿者禄也。鸟知反哺,孝于父母。九子妇有四德。阳燧成明安身。又有丹为五色之荣,青为色首,东方始。
至于聘金,即纳征钱,是越来越豪华奢侈,甚至达到了令人咋舌的程度。《汉官仪》说:“皇帝聘皇后,黄金万斤。”《汉书·王莽传下》说:“进所征天下淑女,立杜陵史氏女为皇后,聘黄金三万斤。”《后汉书·献烈梁皇后纪》说:“于是悉依孝惠皇帝纳后故事,聘黄金二万斤。”《宋书·礼志》说:“尚书朱整议:
汉高后制,聘后黄金二百斤,马十二匹;夫人,金五十斤,马四匹。”《汉书·淮阳宪王传》说:“赵王复使人顾尚女,聘金二百斤,博未许。”
这种状况不仅在王室贵族中定为礼制,而且在民间也蔚为风气。如《汉书·陈平传》中叙述:“张负卒与女,为平贫,乃假贷币以聘。”由此看来,这种“门面”无论如何不能不要。《后汉书·任延传》中所述的任延因骆越之名不懂嫁娶礼法,就以官府的力量,按两千多男女的年龄差异,为他们配对。“其贫无礼聘,令长史以下各省奉禄以赈助之”,这也是风俗不可违也。
当时,不仅聘金甚巨,而且婚礼的其它方面排场很大。如《汉书·西域乌孙传》说:“汉元封中,遣江都王建女细君为公主以妻焉。赐乘舆服御物,为备官属宦官侍御数百人,赠送甚盛。”《潜夫论》三《浮侈篇》说:“富贵嫁娶,车軿各十,骑奴侍僮夹毂节引,富者竞欲相过,贫者耻不逮及。”
这种嫁娶侈靡之风在当时就为一些有识之士所反对。例如前面所述的那个戴良,“嫁女,以竹方笥为严器”,陪嫁的只是疏衣、布被、竹笥、木屐。还有前面说过的那位因清苦但好学而被人赏识、妻之以女的鲍宣在这方面作风也很好,其妻少君嫁过来时,装送资贿很丰厚,鲍宣很不高兴,对妻子说:“你生长于富豪之门,习惯于修饰、享受,而我是生活贫贱的,对这些礼实不敢当。”妻说:“我的父亲因为你品德作风好,才叫我嫁给你。我既然做你的妻子,总按你的意见办。”鲍宣高兴地说:“如果是这样,我们就志同道合了。”这位妇女就把华衣美服与侍从都退回娘家,换上布衣,和鲍宣一起归乡里。当然,在那种社会里像戴良、鲍宣这种人
是不多的。
在当时,闹新房的风俗已经兴起,宾客们往往饮酒欢笑,言行无忌,如《群书治要》引仲长统《昌言》说:“今嫁娶之会,棰杖以督之戏谑,酒醴以趣之情欲,宜*泆于广众之中,显阴私于族亲之间,污风诡俗,生*长奸,莫此之甚,不可不断者也。”据记载,汉代汝南有个叫杜士的人娶妻,大家前来祝贺,喝了许多酒。
他的一个叫张妙的朋友在闹新房时开玩笑,把杜士捆起来捶20下,又把杜的手足高悬于梁,杜竟一命呜呼了。
四、几种值得注意的婚姻形式
秦、汉及以后的封建贵族、地主和前世以至封建社会的后世一样,多妻制颇为盛行,除正妻之外,还有小妾、**、傍妻、小妇、妾、下妻、外妇、傅婢、御平等许多名义,而且往往不止一人。如《汉书·元后传》:“王禁好酒色,多取傍妻。
”《汉书·孔光传》:“时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长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长事未发觉时期去或更嫁。”《后汉书·梁节王畅传》:“臣畅小妻三十七人。”当时,如无子则买ae , 在民间也是寻常事,如《意林》及《太平御览》三百八十八又三百二十六引《风俗通》说:“陈留有富室,公年九十无子,取田家女为妾。”九十
岁还要买小老婆,这是多么畸形与丑恶!
这些情况,当然还是建立在男子统治与压迫女子、以女子为玩物的基础之上的。在这中间有许多丑闻秽事,如《汉书·王商传》:“耿定上书言:商与父傅婢通及女弟*乱。 ” 《汉书·夏候婴传》:“颇尚平阳公主,主与父御婢奸,自杀。”
《汉书·侫幸传》:“张彭祖为其小妾所毒,薨。”《汉书·淳于考传》:“许皇后姊孊为龙额思侯夫人,寡居。长与孊私通,因取为小妾。”至于《后汉书·赵孝王良传》说:“赵相奏乾居父丧私其小妾,坐削中丘县。”这是因为在父丧期内还
娶小老婆,触犯了封建礼法中的大忌,所以才受到了降职的处分,否则,在封建社会中多妻是完全合法的。
婚姻形式中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重亲。重亲就是婚姻之家再结婚姻,即所谓“亲上加亲”。重亲可分三种:姻家恒为姻家,婚家恒为婚家,还有姻家、家互为的情况(指《仪礼士昏礼记》的说法,女氏称婚,婿氏称姻)。这种情况,按历史记载,多实行于王室、贵族,当然民间也有,只是未具体地记载于历史罢了。由于亲上加亲,就结成了一个个颇为复杂的关系网,如《汉书·文三王传》:“梁荒王嘉薨,子立嗣。荒王女弟园子为立舅任宝妻。宝兄子昭为立后。”
至于下面一种情况就更复杂了。《后汉书·耿弇传》:“父况,及况卒,少子霸袭父爵。弇卒,子忠嗣。忠卒,子冯嗣。冯卒,子良嗣,一名无禁,尚安帝妹濮阳长公主。……隃麋侯霸卒,子文金嗣。女金卒,子喜嗣。喜卒,子显嗣。显卒,子援嗣,尚桓帝妹长社公主。……牟平侯舒卒,子袭嗣。尚显宗女隆虑公主。袭卒,子宝嗣,宝女弟为清河孝王妃。”
这种“亲上加亲”的婚姻,其实质是为了双方在政治上、经济上相互扶持,相互利用,从而用重重的婚姻形式进一步巩固双方的关系。从这也可以看到,在封建社会中,尤其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婚姻很少是爱情的结合,往往是以家族利益为前提的。
由于“亲上加亲”,结成了十分复杂的关系网,婚姻有时是在同辈之间进行,有时却是在不同辈之间进行。这并不是由于疏忽,封建宗法制度十分严格,这是马虎不得的,只不过是家族利益超过了对辈份的讲究而已。
另外,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周制同姓不婚,而汉朝人结婚似不避同姓。
如《汉书·王诉传》:“诉薨,子谭嗣。谭薨,子咸嗣。王莽妻即咸女。”由此看来,王莽和其妻是同姓。又如《通典》:“吕后妹嫁于吕平”,也是如此。
用现代科学观点来看,同姓联姻,并非不可,因为同姓未必有多近的血缘关系。但汉代的不同辈通婚,尤其是血缘关系很近的不同辈通婚,如亲母舅娶外甥女、姨侄娶姨母、表侄娶表姑母等现象很值得分析。可以从政治利益高于一切来考虑,还可能是古代血缘婚的回光返照。
五、绝婚与改嫁改娶
汉代至魏晋南北朝之际,绝婚(即离婚)与改嫁改娶之事甚多。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从中既可以看到封建礼法与贞节要求的萌始,可以看到男子以及整个宗法制度对女子的压迫,又可以看到在绝婚与改嫁改娶方面还是有一定的自由度,这是显然不同于宋、元、明、清等后世的。
绝婚的第一种情况是男弃其妇,这样做有许多原因:一是无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当然是一件大事。“无子弃,绝世也”,这正是七弃(或七去)之一。《东观汉纪·应顺传》:“顺少与同郡许敬善,敬家贫亲老,无子,为敬去妻更娶。”其实,无子不一定是女方的问题,这实在是很冤枉的。
二是口舌之故,即女方说“错”了什么话,闹了些家庭矛盾。例如汉朝的那个陈平,年轻时是个浪荡子,不事生产,他的嫂嫂看不过去,说了些不好听的话,如“有叔如此,不如无有”等,陈平之兄知道后,就逐其妇而弃之。人云,这种做法也符合七弃(或七去)之一:“口舌弃,离亲也。”其实,这也是很不公正的。这
正像后来刘备所说的:“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衣服破犹可补,手足断安可续!”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社会中,自然是如此。
三是盗窃。七弃(或七去)之一是“盗窃弃,反义也”。其实,这种所谓“盗窃”,往往不是什么大事。如《汉书·王吉传》:“吉少时学问,居长安,东家有大枣树,垂吉庭中,吉妇取枣以啖吉,吉后知之,乃去妇。”这棵枣树是邻家种的,枝果伸到王吉家来了,王吉的妻子摘了一些给王吉吃,结果王吉为之和她离了婚,这真是视婚姻为草芥,视女子为草芥。
四是女性嫉妒。七弃(或七去)之一是:“嫉妒弃,乱家也。”这样离婚当然有“充分理由”了。《后汉书·冯衍传》上说,冯衍娶北地任氏女为妻,任氏女又凶悍、又嫉忌,不许冯衍畜媵妾,而且虐待冯衍前妻所生的子女冯豹、冯姜,后来冯衍把她逐出了门。关于这件事,冯衍写了一封信给任氏女的弟弟任武达,说明原委,这封信在历史上颇为有名,人们常以此来教育女儿如何事夫,如何恪守妇道。
信云:
天地之性,人有喜怒;夫妇之道,义有离合。先圣之礼,士有妻妾,虽宗之眇微,尚欲逾制,年衰岁暮,恨入黄泉,遭遇嫉妒,家道崩坏。五子之母,尚足在门,五年以来,日盛岁剧,以白为黑,以非为是,造作端末,妄生首尾,无罪无辜,谗口嗷嗷,乱匪降天,生自妇人,青蝇之心,不重破国;嫉妒之情,不惮丧身。牝鸡之晨,惟家之索,古之大患,今始于衍。醉饱过差,辄为桀纣,房中调戏,布散海外。张目抵掌,以有为无。痛彻苍天,毒流五脏,愁令人不赖生,念令人不顾祸,入门著床,继嗣不育,纺绩织纴,子无女工,家贫无僮,贱为匹夫,故儿之,莫不凄怆,曾无悯惜之恩。唯一起,武达所见,头无钗泽,面无脂粉,形骸不蔽,手足抱土,不原其穷,不揆其情,跳梁大叫,呼若入冥,贩糖之妾,不忍其志。计妇当去久矣,念儿曹小家无他使,哀怜姜、豹,当为奴婢,恻恻焦心,事事腐肠,汹汹藉藉,不可听闻,暴虐此婢,不死如发,半年之间,脓血横流。婢病之后,姜竟舂炊,豹又触泥涂,心为怆然,编谷放散,冬衣不补,端坐化乱,一缕不贯,既无妇道,又无母仪,忿见侵犯,恨见狼藉,依倚郑令,如居天上,持质相劫,词语百东,剑戟在门,何暇有让;百弩环舍,何可强复;举宗达人解说,词如循环,口如布谷,县幡竟天,击鼓动地,心不为恶,身不为摇,宜详居错,且自为计,无以上书告诉相恐,狗吠不惊,自信其情。不去此妇,则家不宁;不去此妇,则家不清;不去此妇,则福不生;不去此妇,则事不成。自恨以华盛时不早自定,至于垂白家贫身残之日,养痈长疽,自生祸殃。衍以家室纷然之故,捐弃衣冠,侧身山野,绝交游之路,杜仕宦之门,阖门不出,心专耕耘,以求衣食,何敢有功名之路哉!
这封信写得很生动,振振有词,凿凿有据,女方家族自然无话可说,当时的社会舆论也在冯衍这一边。当然,以今日的眼光看来,这也仅仅是一面之词,信中还不时流露出“大男子主义”的思想。可能,任氏女确有许多缺点,但触犯丈夫的统治权,不许丈夫纳妾,危及丈夫的“权利”与“利益”也是原因之一。
五是女方德行差。例如《华阳国志·广汉士女赞》说,有个叫汝敦的人,兄弟住在一起,父母有些遗产,嫂子很想独占,汝敦的妻子很贤惠,劝汝敦都给他们算了,于是汝敦把田宅、奴婢都给了兄嫂,夫妻俩搬出去住了。有一次汝敦在耕地时挖出了一件金器,妻子劝他送给哥哥,夫妻就一起去了。嫂子见他们来,以为是来
借钱的,不给他们好脸色看;后来知道他们来送金器,又高兴得手舞足蹈了。这时,哥哥感悟了,出其妻,把家财还给弟弟。从这件事看来,这位嫂子贪心,似乎是个“小人”,但这位哥哥也很差劲,弟弟与家媳让出父母遗产,他竟也全部接收,不以为愧了。后来,虽然感悟了,为什么马上和妻子离婚呢?自己能感悟,为什么妻子就不能感悟,为什么不帮助、教育她呢?这又是“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在作怪了。
六是女方不得于父母,即没有把公婆侍候好,或是公婆对媳妇有偏见。这方面的例子很多。例如,《后汉书·鲍永传》:“永事后母至孝。妻尝于母前叱狗,而永即去之。”《后汉书·列女广汉姜诗妻传》上说:“诗事母至孝,妻奉顺尤谨。母好饮江水,去舍六七里,妻尝溯流而汲,后值风,不时得还。母渴,诗责而遣之。
”这两件事都很不讲理,鲍永的妻子只是在婆婆面前喝骂了一条狗,就被离弃了。姜诗的妻子更冤,她本来对婆婆很孝,婆婆喜欢喝江水,她常走六七里路去汲江水,有一天刮大风,她没能及时返回,婆婆口渴了,只是为了这件事,就被离弃了,这是多么违背人情、人性!
七是为了一时的政治关系而去其妻。汉朝大将班超就发生了这种事。《后汉书·班超传》说,当时有个大臣李邑初去于阗,畏敌如虎,又妒班超之功,于是上书皇帝诽谤班超,说班超拥爱妾,抱爱子,安乐
本文2023-08-05 01:25:16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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