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2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第二条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三条 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

  (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

  (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第四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 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第十二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

  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防卫器械。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1保护文物小知识

可移动文物的防护,应首先注意博物馆库房和陈列室中的防潮、防震、防霉等防护措施,然后再对不同质地的各类文物分别进行防护,如铜铁器的防锈,砖石质地文物的防风化,丝绸纸张的防霉、防蠹、防老化等。

可移动文物的修复,可采取传统技艺与近代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如铜器害锈,可用机械取除或用电解还原法取除;竹木漆器的脱水,可用自然干燥法,或用醇醚联浸、冰冻升华、高分子材料渗透聚合法;残毁的书画多采用传统的揭裱方法修复;近代书刊可用丝网加固;古代丝网绢帛可用熏蒸法杀菌;脆弱纺织品可用丝网加固或传统的装裱方法加固;陶瓷器断裂用虫胶或环氧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粘接。

2保护文物小知识

一,文物不同于艺术品

现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收藏热,其中既有文物又有艺术品,但是艺术品不等于文物,那么什么是文物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 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文物管理部门一般认为1966年以前的符合文物条件的才是文物—括号内是笔者加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我国有文物法和实施条例,但是没有关于艺术品的法律,这给市场上的交易带来了混乱,使得许多收藏者被所谓的拍卖公司欺骗。但是文物管理部门对艺术品没有管理权限,这使得专空子者很是猖狂。

二,设立文物商店的条件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文物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3保护文物的小知识,急

首先你要说清楚是什么样的文物啊!

可移动文物的防护,应首先注意博物馆库房和陈列室中的防潮、防震、防霉等防护措施,然后再对不同质地的各类文物分别进行防护,如铜铁器的防锈,砖石质地文物的防风化,丝绸纸张的防霉、防蠹、防老化等。

可移动文物的修复,可采取传统技艺与近代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如铜器害锈,可用机械取除或用电解还原法取除;竹木漆器的脱水,可用自然干燥法,或用醇醚联浸、冰冻升华、高分子材料渗透聚合法;残毁的书画多采用传统的揭裱方法修复;近代书刊可用丝网加固;古代丝网绢帛可用熏蒸法杀菌;脆弱纺织品可用丝网加固或传统的装裱方法加固;陶瓷器断裂用虫胶或环氧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粘接。

4保护文物的小知识,急

一,文物不同于艺术品 现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收藏热,其中既有文物又有艺术品,但是艺术品不等于文物,那么什么是文物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 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文物管理部门一般认为1966年以前的符合文物条件的才是文物—括号内是笔者加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我国有文物法和实施条例,但是没有关于艺术品的法律,这给市场上的交易带来了混乱,使得许多收藏者被所谓的拍卖公司欺骗。但是文物管理部门对艺术品没有管理权限,这使得专空子者很是猖狂。

二,设立文物商店的条件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文物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5保护文物的小知识,一定要简短

首先你要说清楚是什么样的文物啊!可移动文物的防护,应首先注意博物馆库房和陈列室中的防潮、防震、防霉等防护措施,然后再对不同质地的各类文物分别进行防护,如铜铁器的防锈,砖石质地文物的防风化,丝绸纸张的防霉、防蠹、防老化等可移动文物的修复,可采取传统技艺与近代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如铜器害锈,可用机械取除或用电解还原法取除;竹木漆器的脱水,可用自然干燥法,或用醇醚联浸、冰冻升华、高分子材料渗透聚合法;残毁的书画多采用传统的揭裱方法修复;近代书刊可用丝网加固;古代丝网绢帛可用熏蒸法杀菌;脆弱纺织品可用丝网加固或传统的装裱方法加固;陶瓷器断裂用虫胶或环氧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粘接。

6小学生怎么保护文物

1不到处乱刻“XX到此一游”。

2多学习文物保护的知识。

3多了解文物的价值及文物存在的意义。

4向公共宣传保护文物的相关知识。

5对破坏**文物的不法行为作斗争。

1、从我做起,做一个文明的游客。

2、号召少先队来阻止那些在长城乱扔垃圾的人。

3、提醒公民不在长城设点收费,让长城变得更美丽。

4、对破坏长城的人进行诉责。

5、添加保护长城的标语牌。

6、不携带危险物品,不扔烟头。

7、在长城内见到垃圾应随手捡起。

8、不在长城上面往下扔垃圾,保护长城周围的环境。

9、不应在长城上乱涂乱画。

10、不要在长城上大声吵闹,破坏了别的游人的好心情。

7文物的保护知识有哪些

1、什么是文物? 文物是人类社会生活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

也可以说,它是历史上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遗存,是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重要的文化遗产。 2、可移动文物有哪些分类? 可移动文物分为以下26大类:青铜器、玉器、陶瓷、金银器、钱币、雕塑、书画、漆器、家俱、科技文物、铜镜、古籍善本、玺印、竹木骨角雕刻、织绣、甲骨、文房四宝、紫砂器、古董钟表、景泰蓝、鼻烟壶、宣德炉、砖瓦、宝石、扇子、杂项。

3、古文化遗址有哪些? 古文化遗址是指古人的建筑废墟及自然环境改造利用后的遗留痕迹。古文化遗址主要包括古代的城堡、宫殿、村落、居室、作坊、寺庙遗址。

此外还包括当时的矿穴、采石坑、窖穴、仓库、水渠、水井、窖址等经济建筑遗存,壕沟、栅栏、围墙、边塞烽燧、长城、界壕等防御性设施遗存。 4、不可移动文物有哪些? 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5、古文化遗址有那些? 古文化遗址是指古人的建筑废墟及对自然环境改造利用后的遗留痕迹。 古文化遗址主要包括古代的城堡、宫殿、村落、居室、作坊、寺庙遗址。

此外还包括当时的矿穴、采石坑、窑穴、仓库、水渠、水井、窑址等经济建筑遗存,壕沟、栅栏、围墙、边塞烽燧、长城、界壕等防御性设施遗存。 6、什么是古墓葬? 古墓葬即古人埋葬尸体的坟墓。

人类将死者的尸体或其残余按特定方式安置在特定的场所叫“葬”,放置尸体或其残余的特定设施叫“墓”,中国考古学常将二者合称为“墓葬”。 7、什么是祖传文物? 祖传文物又称为传世文物,是指在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已经归个人或者其家庭所有,而在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又继续归该个人所有或者传承给其继承人的文物。

8、古建筑的种类有哪些? 古建筑指保存至今的古代各时期的房屋、桥梁、水坝、隧道、等建筑物。它们可按功能分为四大类:(1)皇家宫殿、陵寝、坛庙和王府、官署等;(2)私家园林、名人故居、居民和祠堂、会馆、楼阁、书院、戏台等供集体活动的建筑;(3)古代生产和科学技术活动的建筑物,如都江堰、赵州桥、古观象台等。

(4)古代的庙宇、佛塔、道观、 寺等宗教建筑。 9、为什么要对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加以保护? 因为古脊椎动物化石对研究地球在古脊椎动物繁盛时代的历史以及当时地球上的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古人类化石是研究人类起源及其进化历程等科学问题的最重要材料。

10、哪些文物是国有文物?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土的文物都是国有文物,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出土的文物,已经作为传世文物归私人所有的文物除外。 11、什么是考古发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考古是指在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所进行的一切田野考古发掘和水下考古活动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是‘考古发掘系指在发现具有考古特征的实物的任何研究,不论这种研究涉及挖掘土地还是对地面的系统勘探,也不论这种研究是在一成员国内陆或领海的水底地层上或地层下进行’。 12、什么是文物收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所指的文物收藏单位,是指通过征集、收藏文物并对文物进行展览、展示,承担文物研究、宣传、教育功能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机构,包括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在国际上这类机构被通称为博物馆。

13、文物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哪些? 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是国家文物管理局;云南省文物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是云南省文物局;各州市、县(市)区人民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管本地的文物保护工作。 14、哪些文物可以复制?复制时有什么要求? 严重受损,难于长期保存,濒临损坏且有珍贵价值的文物;未进行保护技术处理,而又急需提供给观众欣赏的文物;陈列环境不佳,为避免损坏的文物;为充实丰富陈列内容而展出的非本馆文物;为给私人收藏家用于纪念的其捐赠给博物馆收藏的文物。

复制品要忠实于藏品原件的原状,应具有真实性。普通复制品要求在造型、规格、纹饰、文字、色彩、质感、风格、完残等方面均与原件保持一致。

要求标准高的复制品在材料质地、化学成分、物理性能、重量、硬度、音响、手感等方面,也要与原件基本相同。 复制品应注明标志、避免真伪不分,造成混乱。

15、什么是哄抢国有文物? 哄抢国有文物主要是指聚众多人,公然夺取国有文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哄抢国有文物的行为不仅是侵夺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

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犯罪主体是哄抢国有文物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二、是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多人,采取哄闹、滋扰或者其他手段,公然夺取国有文物,纠集多人哄抢行为的主要特征。

三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16、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如何划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以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8关于保护文物的手抄报资料~

文物保护技术 Preservation Techniques of Cultural Relics文物保护技术是一门综合性的专业知识,包括文物制作、保护以及与防治有关的科学技术、材料性能、操作工艺和各种勘察、检测等。

文物在保存过程中,经受着两种因素的破坏,即:①人为的破坏。如古建筑、石窟寺、古墓葬被战火焚毁、被拆除或维修不当失去原貌;铜铁器、书画、竹木漆器、陶瓷等因保护、搬运不当被损坏。

②风、雨、雷、电、火、地震、光线、虫害、霉菌等自然因素对文物造成的破坏。 中国文物保护方面的技艺历史悠久,在唐代(618~907)就有用木楔拨正歪闪古建筑梁架的记载,另据黄休复的《益州名画录》载,成都曾迁移三堵墙的壁画,经过 200多年仍完好如初。

字画保护的揭裱技术,到唐代已相当成熟。“漆粘石头,鳔粘木”更是流传很久的修复石质文物和木质文物的传统技艺。

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高分子材料、物理检测技术逐渐引进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来。 欧洲一些国家在18世纪左右,曾使用以牛奶、石灰水混合的可赛因修复壁画的传统技艺,一直流传到现在。

防护技术 文物保护应遵照预防为主,维修为辅的方针。不可移动文物的防潮、防漏、防火、防雷、防震等,主要依靠工程技术来解决,而防虫害、鸟害等,则主要采用工程技术与化学处理相结合的办法。

大气中的粉尘、二氧化硫和含硫化合物等对文物的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时,应解除污染源,在国家标准许可范围内的,应绿化环境、减轻污染,同时要严格控制新添污染源。 可移动文物的防护,应首先注意博物馆库房和陈列室中的防潮、防震、防霉等防护措施,然后再对不同质地的各类文物分别进行防护,如铜铁器的防锈,砖石质地文物的防风化,丝绸纸张的防霉、防蠹、防老化等。

修复技术 木构建筑物整体歪闪,打牮拨正后,再作加固处理。构件局部残损应剔补、墩接。

大构件糟朽中空的,可用不饱和聚酯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灌注加固,糟朽严重的按原制更换。 砖石结构古建筑,整体歪闪,应先做定点、定期观测,经加固后稳定的,就不再做地基处理。

裂缝可采用加箍和灌浆的方法加固,砌体残缺可剔补,如无法剔补可局部或全部拆除并按原样重砌。石窟寺的山体裂隙,采用喷铆加固或灌浆加固,渗水漏水处要疏导、截流。

石雕、石刻等石质文物表面风化应用有机硅类的高分子材料封护。 古建筑的修复,应做到能小修的不大修,能局部拆落的不全部拆落,尽量保留原构件,以保留古建筑的历史价值。

对于古建筑中带有雕刻的瓦兽件、木雕、砖雕、石雕等艺术构件,要慎重处理,尽量做到不换或少换。对塑像、壁画、彩画等附属艺术品,更不能随意修补。

可移动文物的修复,可采取传统技艺与近代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如铜器害锈,可用机械取除或用电解还原法取除;竹木漆器的脱水,可用自然干燥法,或用醇醚联浸、冰冻升华、高分子材料渗透聚合法;残毁的书画多采用传统的揭裱方法修复;近代书刊可用丝网加固;古代丝网绢帛可用熏蒸法杀菌;脆弱纺织品可用丝网加固或传统的装裱方法加固;陶瓷器断裂用虫胶或环氧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粘接。 文物修复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必须保证不损害文物的历史价值,包括文物的造型、材质、色泽、强度等,同时还要有可逆性。

古建筑构件维修时所用的新材料还应遵守只能加强不能代替的原则。 检测技术 主要用于对文物残伤痕迹的探测、质地结构化学成分的分析和年代的测定。

探伤常用 X光、超声波等;质地结构的分析常用电子显微镜、金相显微镜观测;文物的化学成分常用光谱、质谱分析;模糊不清、显示反差甚小的墨迹绘画等,可采取红外照像的方法;木材等含碳物质可用碳十四测定年代;陶瓷砖瓦等可用热释光测定年代。 石质文物保护技术 Preservation Techniques of Stone Cultural Relics石质文物因受到日照、水浸蚀、地震等自然营力作用和环境污染、小气候改变等因素的影响会发生粉化、变色、生霉、起甲、酥碱、劈裂、蚀空、凝浆、崩塌、倾覆等破坏形态。

石窟寺保护技术 首先应调查病害。调查工作有以下几个步骤:①测绘地形图、窟区平面图、立面图、纵横剖面图等。

测图方法有经纬仪导线测量、控制网测量、小平板测量。在进行立面测量、窟内石雕艺术品测绘时,可采用近景摄影测量的方法。

②环境质量评价。包括文物所在山体的地层、岩性、构造,水文地质条件,气象、水文、地震资料,污染源及造成的危害等。

应指出文物受到的主要危害和治理措施。③地球物理勘探。

为解决某个特殊目的而用,要在满足物理前提与必需的工作条件下才能收效。目前利用的物探方法有:直流电阻率法寻找渗水途径,微电极系法探测石窟表面风化层厚度,声波法测石窟风化程度,地震勘探进行窟前考古等。

④稳定性分析。许多石窟位于陡立的边坡内,属于陡坡与洞室相结合的三向空间。

分析其稳定性应从文物所在山体的岩性、裂隙、变形破坏过程、力学分析计算等方面进行研究,预测其变形破坏规律。对于体量较大的危险岩体还应进行结构面的分析、计算。

预防措施是指改善文物所处的环境,避免各种风化应力的继续破坏。主要措施是在石窟崖顶作。

9关于保护文物的手抄报资料~

文物保护技术 Preservation Techniques of Cultural Relics文物保护技术是一门综合性的专业知识,包括文物制作、保护以及与防治有关的科学技术、材料性能、操作工艺和各种勘察、检测等。

文物在保存过程中,经受着两种因素的破坏,即:①人为的破坏。如古建筑、石窟寺、古墓葬被战火焚毁、被拆除或维修不当失去原貌;铜铁器、书画、竹木漆器、陶瓷等因保护、搬运不当被损坏。

②风、雨、雷、电、火、地震、光线、虫害、霉菌等自然因素对文物造成的破坏。 中国文物保护方面的技艺历史悠久,在唐代(618~907)就有用木楔拨正歪闪古建筑梁架的记载,另据黄休复的《益州名画录》载,成都曾迁移三堵墙的壁画,经过 200多年仍完好如初。

字画保护的揭裱技术,到唐代已相当成熟。“漆粘石头,鳔粘木”更是流传很久的修复石质文物和木质文物的传统技艺。

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高分子材料、物理检测技术逐渐引进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来。 欧洲一些国家在18世纪左右,曾使用以牛奶、石灰水混合的可赛因修复壁画的传统技艺,一直流传到现在。

防护技术 文物保护应遵照预防为主,维修为辅的方针。不可移动文物的防潮、防漏、防火、防雷、防震等,主要依靠工程技术来解决,而防虫害、鸟害等,则主要采用工程技术与化学处理相结合的办法。

大气中的粉尘、二氧化硫和含硫化合物等对文物的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时,应解除污染源,在国家标准许可范围内的,应绿化环境、减轻污染,同时要严格控制新添污染源。 可移动文物的防护,应首先注意博物馆库房和陈列室中的防潮、防震、防霉等防护措施,然后再对不同质地的各类文物分别进行防护,如铜铁器的防锈,砖石质地文物的防风化,丝绸纸张的防霉、防蠹、防老化等。

修复技术 木构建筑物整体歪闪,打牮拨正后,再作加固处理。构件局部残损应剔补、墩接。

大构件糟朽中空的,可用不饱和聚酯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灌注加固,糟朽严重的按原制更换。 砖石结构古建筑,整体歪闪,应先做定点、定期观测,经加固后稳定的,就不再做地基处理。

裂缝可采用加箍和灌浆的方法加固,砌体残缺可剔补,如无法剔补可局部或全部拆除并按原样重砌。石窟寺的山体裂隙,采用喷铆加固或灌浆加固,渗水漏水处要疏导、截流。

石雕、石刻等石质文物表面风化应用有机硅类的高分子材料封护。 古建筑的修复,应做到能小修的不大修,能局部拆落的不全部拆落,尽量保留原构件,以保留古建筑的历史价值。

对于古建筑中带有雕刻的瓦兽件、木雕、砖雕、石雕等艺术构件,要慎重处理,尽量做到不换或少换。对塑像、壁画、彩画等附属艺术品,更不能随意修补。

可移动文物的修复,可采取传统技艺与近代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如铜器害锈,可用机械取除或用电解还原法取除;竹木漆器的脱水,可用自然干燥法,或用醇醚联浸、冰冻升华、高分子材料渗透聚合法;残毁的书画多采用传统的揭裱方法修复;近代书刊可用丝网加固;古代丝网绢帛可用熏蒸法杀菌;脆弱纺织品可用丝网加固或传统的装裱方法加固;陶瓷器断裂用虫胶或环氧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粘接。 文物修复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必须保证不损害文物的历史价值,包括文物的造型、材质、色泽、强度等,同时还要有可逆性。

古建筑构件维修时所用的新材料还应遵守只能加强不能代替的原则。 检测技术 主要用于对文物残伤痕迹的探测、质地结构化学成分的分析和年代的测定。

探伤常用 X光、超声波等;质地结构的分析常用电子显微镜、金相显微镜观测;文物的化学成分常用光谱、质谱分析;模糊不清、显示反差甚小的墨迹绘画等,可采取红外照像的方法;木材等含碳物质可用碳十四测定年代;陶瓷砖瓦等可用热释光测定年代。 石质文物保护技术 Preservation Techniques of Stone Cultural Relics石质文物因受到日照、水浸蚀、地震等自然营力作用和环境污染、小气候改变等因素的影响会发生粉化、变色、生霉、起甲、酥碱、劈裂、蚀空、凝浆、崩塌、倾覆等破坏形态。

石窟寺保护技术 首先应调查病害。调查工作有以下几个步骤:①测绘地形图、窟区平面图、立面图、纵横剖面图等。

测图方法有经纬仪导线测量、控制网测量、小平板测量。在进行立面测量、窟内石雕艺术品测绘时,可采用近景摄影测量的方法。

②环境质量评价。包括文物所在山体的地层、岩性、构造,水文地质条件,气象、水文、地震资料,污染源及造成的危害等。

应指出文物受到的主要危害和治理措施。③地球物理勘探。

为解决某个特殊目的而用,要在满足物理前提与必需的工作条件下才能收效。目前利用的物探方法有:直流电阻率法寻找渗水途径,微电极系法探测石窟表面风化层厚度,声波法测石窟风化程度,地震勘探进行窟前考古等。

④稳定性分析。许多石窟位于陡立的边坡内,属于陡坡与洞室相结合的三向空间。

分析其稳定性应从文物所在山体的岩性、裂隙、变形破坏过程、力学分析计算等方面进行研究,预测其变形破坏规律。对于体量较大的危险岩体还应进行结构面的分析、计算。

预防措施是指改善文物所处的环境,避免各种风化应力的继续破坏。主要措施是在石窟崖顶作。

不同的文物保护单位,其具体保护范围不同,有的可能是沿外边线向外50米,有的可能只有几米。具体情况,要看各级保护单位的规划书。该文件由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历史文物遗产500米范围内是不允许擅自修建其他建筑物。建设的房屋不能涉及到文物的保护和所属范围。要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建设行为要求与规划。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1、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2、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一类地带:为非建设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地带内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年限。二类地带:为可保留平房地带。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或危险建筑,应创造条件按传统四合院形式进行改建,经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3米,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三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地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呼和浩特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名城,呼和浩特地区文物遗迹、遗址十分丰富。做好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是全市人民的光荣职责。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第三条呼和浩特市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物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其附属物;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物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六)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第四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地上、地下、山区和水域中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占用的古建筑、属于国家所有。第五条属于集体所有的和私人所有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石刻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文物行政部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属的文物行政部门,[1]国家文物局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国务院所属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申报原则为:价值优先,突出强调文物在中华文明中的标志性地位和全国性意义;突出重点,以完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体系结构、填补空白为主;确保质量,坚持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截至2019年10月16日,国务院已公布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数为5058处。

发布批次

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61年3月4日公布,共180处。

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2月23日公布,共62处。

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8年1月13日公布,共258处。

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6年11月20日公布,共250处。

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6月25日公布,共518处。

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5月25日公布,共1080处。

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3年5月3日公布,共1944处。

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9年10月16日公布,共762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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