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小说被翻译成外文,作者能收多少版权费?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5浏览:1收藏

一部小说被翻译成外文,作者能收多少版权费?,第1张

一部小说翻译成外文,形成了两项著作权,一个是小说原作者的小说著作权,另一个是翻译者的小说翻译著作权,要将一部小说翻译成外文,翻译者首先要取得原小说作者的授权,许可翻译者将自己小说翻译成某种外文。原小说作者能够得到多少著作权使用收益,取决于小说作者与翻译者之间协商确定的合同。原作者和翻译者之间就翻译作品著作权所取得的收益,可以按照几种方式协商:1、翻译者一次性支付原小说作者许可费,买断某种外语的翻译权或特别针对某个出版机构出版的外文版本的翻译权。2、可以双方约定外文作品的所有收益由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3、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原小说作者免费许可翻译者翻译,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享有翻译小说作品的相关权益。具体著作权使用费,由双方商定。但需要注意的是,翻译者必须尊重原小说作者的人身权。

  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是古籍出版者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再度引起业内人士对此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业内人士围绕与古籍整理作品相关的修改草案第13条进行讨论,该条规定,“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业内人士认为,应当明确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加大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条款中增加注释权、整理权。那么,古籍整理是一种什么作品,是否应当赋予古籍整理者“注释权”“整理权”,如何加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笔者就此阐述一些个人观点。

古籍整理作品的性质与著作权

在著作权法中,古籍整理作品属于演绎作品。整理作品一般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或者缺失格式要求的作品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加工而形成的新的作品。古籍整理作品是整理者通过注释、修改、审定、校勘等方式对古籍进行加工整理,而形成的便于现代人学习、欣赏或研究的新的作品。一方面,古籍整理作品围绕着古籍内容展开,无法脱离古籍内容而孤立存在,例如,整理加工应保留原作的思想、文字表达应体现原作的风格,因而古籍整理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利用;另一方面,古籍整理作品是运用专业知识,花费大量时间物力,投入智力创造而产生的结果,整理所产生的新的作品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不同于原作的作品,即使是对同一部作品进行注释、整理,不同人的整理结果会有差异,整理者会因为各自的独创性而形成自己的作品,因而古籍作品具有独创性。

由此可见,演绎是一种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活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都是演绎创作的不同方式,各种演绎活动的结果都是产生一个独立于原作之外的新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所不同的是各种演绎方式适用对象有所区别,改编适用于任何类型作品,翻译适用于语言文字作品,注释、整理主要适用于进入公有领域的古代作品,也可适用于受著作权保护的现代作品。

演绎作品既然是作品类型的一种,其著作权必然体现“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原则,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古籍整理者,这是独立于原作者的著作权人,整理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与其他作品的著作权没有什么不同,包括在作品上署名、保护作品完整等著作人身权,复制、发行、改编等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实质是著作人控制对作品进行使用的权利,以改编权为例,此权利是著作权人控制他人“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倘若有人要把古籍整理作品改编成漫画、通俗读物出版发行,就受到改编权的控制,改编者应当经过古籍整理作品整理者的许可后方能从事上述行为。

演绎作品既依附于原作品,又独立于原作品的特性,使得著作权法对它的保护一分为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者享有,但演绎者演绎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应当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2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权利”,即是这一原理的立法体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3条规定,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以“演绎作品”统称之,使得此类作品的著作权地位更加清晰。一般演绎作品由于存在双重著作权,因此演绎者出版、发行、改编其演绎作品时还应当获得原作者的许可。但是,古籍均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而进入了公有领域。这就使得整理者可以不再受“原作者”的控制,自由地对古籍进行注释、整理和对古籍整理作品进行使用。古籍整理者因此比一般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了更为完全的著作权。

古籍整理者“注释权”“整理权”是否必要

如上述,古籍整理者对古籍整理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规定古籍整理者的“整理权”“注释权”呢

注释权、整理权同注释作品、整理作品和演绎权与演绎作品一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演绎权是原作者享有的自己演绎或授权他人演绎作品的权利,它体现的是对原作者的维护;演绎作品是演绎者在已有作品基础上创作的新的作品,体现对演绎者的维护。就古籍而言,注释、整理是使用作品的特定方式,而注释权、整理权是著作权人控制他人以此种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这里的“著作权人”即古籍的作者。不言而喻,古籍的作者早已作古,而古籍也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因此,为古籍作品设立“注释权”“整理权”,无异于让早已作古的先人来控制他们的作品“被注释”“被整理”,这样的权利实无必要,也是没有用途的。这也正是《著作权法》未明确列举注释权、整理权的主要原因。

对古籍工作者来说,增加注释权和整理权也不能使他们拥有某部古籍的专有权利去限制他人对该古籍的注释、整理行为。原因同样是,古籍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是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可以对古籍进行注释、整理。即便为古籍整理者设立注释权、整理权,也只能适用于一种情况:古籍整理者禁止其古籍整理作品被再注释、再整理。然而,这种情况不是绝无仅有也是非常少见的,试想:经过注释、整理已形成古籍整理作品的再注释、再整理,意义何在,有什么价值呢现代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使用,主要用于教学研究、改编、翻译,这些使用方式受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的控制,或者构成合理使用而不受著作权控制。因此对古籍整理作品的保护,将其规定为演绎作品而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已经足够,无需再增设注释权、整理权。

当然,注释作品、整理作品不仅仅是针对古籍的,现代作品也有注释、整理的情况。但是现代作品需要注释、整理才可理解和阅读的情况实属罕见。也正因为如此,《著作权法》在著作财产权中为列举注释权、整理权,而在有关条款如第35条、第37条等提到注释、整理,其意义就在于,如果使用的作品是注释、整理有著作权作品而产生的,使用人应当取得注释、整理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的双重许可。

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着眼点

古籍整理作品是整理者投入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的智慧结晶,对于学习、研究古代文化经典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使得整理者的劳动得到尊重,利益得到保护是著作权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所面临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目前古籍整理作品保护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加强司法保护。司法上对构成演绎作品的古籍整理作品,应切实维护整理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制止抄袭古籍整理作品行为,惩治复制盗版古籍整理作品的行为。古籍的校点、补遗等不产生演绎作品的,应当根据版式设计权保护出版者的利益,使非法盗版行为得到应有制裁。

第二,加大古籍整理作品盗版者的法律责任。古籍整理作品的创作过程周期长、投入大,而购买群体特定、受众小。有组织的盗版活动,特别是近年来出来的数字化盗版对于正版古籍整理作品的出版和销售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对此,应根据古籍整理作品的特殊性,适用法定赔偿来加大民事赔偿力度,并运用行政处罚震慑多次从事古籍整理盗版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结论

古籍整理作品是一种演绎作品,整理者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古籍的“注释权”“演绎权”属于早已作古的先人。古籍整理的著作权保护是鼓励整理者创作出不同的古籍整理作品,繁荣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注释作品、整理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从而为古籍整理作品提供了充分的立法保障。当前,保护古籍整理作品的重点在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古籍整理形成演绎作品的,整理者对该演绎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有权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古籍的校点、补遗不产生演绎作品的,按照版式设计权保护出版者的利益。

(作者单位系中国政法大学)

1 如果是版权引进的,国外出版社会翻译好了给你,不会给你图书的原始档案。国内的出版社按正常的图书流程走。

2 如果是做双语或者外文,你可以自己找译者翻译,将书稿送达给编辑,走出版流程。

出书流程

1联系出版社或代办机构;

2按要求提交申报选题;(出版社要求为准)

3审核通过方可受理,拟定合同;

4合同签订并付清书号申请费用。印刷款需从出版社过账;

5书稿送审:书稿需要三审三校。第一审为彩稿,二审可以是黑白稿,三审按出版社要求提交;

6三审三修确认齐清定后,由出版社提供社标、书号条形码、CIP;

7确稿后,出版社开具复印单方可印刷;

8印刷完毕需按出版社要求寄送样书。

版权里面所包含的权利有很多部分,如果购买的仅仅是翻译权,那么就只能翻译而不能擅自篡改原作,当然遇到翻译有必要时,可以适当修改,前提是征得作者同意。所以你所说的购买了版权,具体是购买了版权的哪个部分?

对于第一个问题,个人感觉只需要经过作者同意就行了,不需要征求首个译者同意

第二个问题,没有版权的作品,并不等于没有著作权,顶多就是没有进行登记,所以第一个翻译者并不拥有其著作权

第三个问题,同样涉及版权的具体哪部分,如果发表权并没被授予,当然就算公开发表也是违法的啦。至于抄袭的问题,你只是译者,又不是原作者,大部分内容一致才应该是正常的吧

有人知道如果拿别人翻译完古文的白话文来录制有声小说,是否需要版权吗,或有人知道如果拿别人翻译完古文的白话文来录制有声小说,是否需要版权吗,有有人知道如果拿别人翻译完古文的白话文来录制有声小说,是否需要版权吗,或者侵权吗?人知道如果拿别人翻译完古文的白话文来录制有声小说,是否需要版权吗,或者侵权吗?或者侵权吗?者侵权吗?

对于外国作者,中国是他们不熟悉的市场,不会完全按照他们本国的做法运作。但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的版权意识与市场意识差别也很大。所以你先要针对作者的国家及该国的文化产业发展水平、与版权有关的做法作一些外围调查。不弄清这一点,这里所说的可能完全白费。

然后,你应该搞清版权是在作者手里,还是在出版商或其他版权代理机构手里。当然,你可以直接给作者本人写信,表达你希望取得翻译并出版的授权的意思,了解有关版权的归属。但不见得有用。可不尝试一下是不知道的。

既然你说国内出版不是问题,那不妨与出版社协商,由出版社出面与作者接洽。或至少,你要在信中介绍一下这家出版社(如果有保密方面的考虑,你可能先不披露出版商的名称为好)。

如果有回应,第一步就迈出去了。这时你需要就书稿的翻译计划,印刷出版发行计划以及销量预测做一些工作,向作者方透露这方面出版的设想。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可能是谈判的重点,但也可能重点是在其他一些问题上。

有些问题是出版社的,他们是否愿意向你透露有关信息,值得怀疑。反正,你应该尽可能掌握有关的计划方案。

还可能需要向作者寄送试译的段落,如果他能看懂或能找到看得懂的人,显示你的翻译质量与诚意。

反正,有关信息的交换相当繁杂。不比做生意简单。

比如,作者有他自己的对作品翻译出版发行的考虑,他并非一定对占据非本国市场持欢迎态度。书稿翻译可能涉及多人的参与,而作者可能对此有自己的看法。即使同意翻译出版,书的装帧设计也经过他的审查,书的篇幅、用纸、售价等需要征求他的意见。除非他愿意授予你全权代理的资格。另外,支付稿费还涉及到外汇的兑换。

没想到有这么多问题吧,而且我这只是随便替你想到的。具体工作还会涉及到很多没想到。如果作者有授权出版的经验,他会向你一一提出有关要求。你如果不能让他感到你是道中人,很难赢得他的信任,更谈不上青睐。

如果可能,如果有兴趣,你不妨找一本有关出版发行方面的书籍看一看。虽然你问的是授权,但它涉及到很多后续的工作步骤与程序,你不了解是不行的。

祝好运!

翻译的概念是:在准确、通顺的基础上,把一种语言信息转变成另一种语言信息的行为。翻译是将一种相对陌生的表达方式,转换成相对熟悉的表达方式的过程。其内容有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的翻译。既然是指的一种语言到另一种语言,汉语言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或者古汉语到现代汉语也在此范畴。既然是翻译东西,就肯定有源语到译入语这一说。也就意味着,翻译所涉及的版权关系是一个相对复杂的内容,可以分为:

一、已有版权作品的使用

二、翻译后的作品著作权

翻译行业经常会提到两个词:“源语”和“译入语”,这里的“源语”就是指的原文字,而“译入语”就是指的处理过后的文字。所以,在翻译完成一篇文章、一本书、一部作品时,就成了一个新品,这个新品的著作权人是单独享有著作权的,而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不能再次侵犯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这里理解起来就有点难了,举个例子:假设陈忠实老师的作品《白鹿原》被翻译成了法语,翻译者享有翻译以后版本的著作权,但是应该尊重陈忠实老师的人身权,应该保持原著作的完整性。同时也应该注意一个问题,获取的著作权授权应该是原著作权所包含的范围为限,不得有任何超出的行为。

三、双方授权的情况

翻译作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需要征得原著作权人和译著作权人的双重授权。怎么理解呢?某一先生的作品被翻译出版前,可能已经有出版社拿下了这本书的作品的翻译权限了。那么这个出版社可以找翻译进行翻译,如果某翻译在翻译中途退出,或者无法进行继续翻译时,在获得翻译授权的时间范围内继续进行新的翻译招募进行翻译。亦或者,某一个翻译本来找了某一先生希望获得某一作品的翻译权,那么这个翻译即获得了该作品的翻译使用及出版权,如果出版社想出版这本作品时,就需要原著作人和翻译著作人的双方授权以后,再进行出版。

1、适当引用原则

4、国际著作权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

《伯尔尼公约》是国际通用的著作权保护性公约,在版权保护方面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与前者相同,皆为作者终生加死后的50年。但是,欧盟成员过和美国都是在作者终生和死后的70年进行著作权保护,这样的规定并不与《伯尔尼公约》相互冲突,国际间也遵循这样的情况。那么在翻译某些作品的时候遇到著作权问题也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

5、已经公开并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版权问题

前面提到,版权超过保护期以后便成为公共的版权作品,也就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不付费不获得授权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如果该类型的作品被人整理、翻译、结集出版或者进行了汇编,那么汇编以后的作品作者享有相应的版权,如果对这类文章进行翻译处理的话,也同样需要征得汇编人的授权和同意。汇编后的作品经过内容的增加的,如果该内容属于另一第三方作者,处理时应该同样征得该作者的同意或者授权。

6、网络作品的版权问题探讨

所有内容仅供参考,请译者在翻译处理文章时留意。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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