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专毕业生当两年义务兵后直接转为二期士官,三期士官满后是九年,地方会给安置工作吗??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内蒙古2015年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置就业:
(一)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四)烈士子女士兵。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5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五)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六)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七)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八)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退役后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除符合以上条件及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外,其他退役士兵都应以扶持自主就业的方式进行接收安置。
2017年内蒙古公务员考试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人数和范围
(一)本次考录,计划招录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共计4679人,其中自治区党群、法检系统1005人,自治区政府系统3674人。
(二)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部分职位定向招录服务期满(最低服务满2年)并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和大学生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项目人员”);部分职位定向招录“蒙汉兼通”人员。
1“服务基层项目”是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2“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是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招募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城镇社区、苏木(乡镇),主要从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及社区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3“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
4“蒙汉兼通”是指:会说会写并熟练运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蒙汉兼通职位,要求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选择蒙古文试卷,并使用蒙古文作答;参加面试时必须使用汉语言回答问题。
(三)具有内蒙古户籍(含高考入学前为内蒙古户籍);
(四)不具有内蒙古户籍,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考:
1内蒙古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2户籍和档案保留在内蒙古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
3取得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研究生(含2017年7月底前毕业的应届全日制硕士以上研究生毕业生,不含在职教育);
4在内蒙古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规定时限内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1999年3月23日之前,1981年3月23日之后出生);招考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职位表》中要求的年龄为准;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三)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参公单位)、嘎查村(社区)党组织或嘎查村(居)委会、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全日制专科、本科或研究生在校就读期间参与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界定按照人社部《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等文件执行。
(四)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必须为2017年3月23日之前服务期满并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或在2017年3月23日之前已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凡是到2017年3月23日服务期满(或退役)超出3年的或已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列入编制)工作人员的“项目人员”不能再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的职位,只能报考其他职位。
(五)报考需要政审的职位(详见职位表“备注栏”),在面试资格复审时有关部门要进行初步政审,进入考察的还要进行正式政审,政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或取消录用资格。
(六)报考额尔古纳市、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牙克石市、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根河市、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霍林郭勒市、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阿巴嘎旗、多伦县、西乌珠穆沁旗、太仆寺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 四子王旗、化德县、商都县、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鄂托克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的职位以及自治区有关主管机关确定限制户籍的上述地区境内直属单位的职位,要求报考者须具有报考职位所在盟市户籍或为该盟市生源。 (不含《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党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职位表》《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内的职位)
报考上述“限制户口(生源地)”的职位、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职位、定向招录“项目人员”职位、“蒙汉兼通”职位、“资格复审和考察时需政审”的职位、苏木乡镇职位以及《招考职位表》中明确有最低服务年限的职位,要求考生须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调动、参加公务员考录、公务员遴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
(七)除2017年应届毕业生(2017年7月底前毕业)外,其他条件的取得时间要求为2017年3月23日之前(含《招考职位表》中规定各项条件的取得时间)。
(八)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含2017年7月底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在职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编招聘人员);
3公务员被辞退或被取消录用未满5年的人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
4在公务员招考(含国考、其它省考)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现役军人;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报考者在本次考录办理录用手续前,因参加其他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或事业单位编制内公开招聘,且被其他机关(参公单位)录用、事业单位列编聘用的,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1钱包可以带, 身份证 银行卡现金都可以带,但到部队需统一管理。需要时,再找管理人员领取。
2新兵训练三个月后,就下连了,之后可以外出的,如上衔购物等。
3手机可以带,到部队后需上交,周末才能用。
4便装带两套足够了, 内衣多带些没问题, 一般周末休息两天, 可以出去,但要请假,并按时归队。
5到部队后一般每天属于个人时间大概有4小时(用来洗涮 洗衣服 写心得体会、午休 等等)
6到部队发军装, 军装会发几套 像牙刷 牙膏 毛巾这类的东西不会发,但部队每月给新战士发津贴费,可以自己购买生活用品的。
7运动补剂可以带到部队里,比如肌酸 钙片 蛋白粉之类的
如果喜欢运动,可以带运动服、鞋等
樊振东,1997年1月22日出生于广州,中国乒乓球队运动员,效力于广东省乒乓球队[205]、中国国家乒乓球队;[207]现役军人。[186][187][273]
2012年2月,进入中国国家乒乓球队;[1]12月,获得乒乓球世青赛男单、混双、男团冠军。[2]2013年9月,获第12届全运会男团、男双冠军以及男单亚军;[7]11月,在国际乒联巡回赛波兰公开赛上,樊振东成为了乒联巡回赛史上最年轻的男单冠军得主。[8]2014年8月,获得第2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乒乓球男单冠军,成为完成了世界青年顶级乒乓球赛的大满贯选手。[9]2016年10月,男子世界杯乒乓球赛男子单打决赛,夺得个人生涯首个世界三大赛的单打冠军。[14]2018年12月12日,获2018年国际乒联最佳男运动员[18]。2019年12月15日,国际乒联巡回赛总决赛男单冠军。[92]2020年11月15日,获男子乒乓球世界杯三连冠,第四次在世界杯登顶。[98]2021年7月30日,获东京奥运会男单亚军、男团冠军。[195]11月30日,首夺世乒赛男单冠军。[229]12月7日,获世界杯男单决赛冠军。
2022年4月12日,入选2022年优秀运动员本科保送推荐名单,拟被保送上海交通大学。[255]2022年8月16日,国际乒联公布了本年度第33周的世界排名。男单方面,樊振东继续排名第一。[269]
中文名
樊振东
别名
小胖、小樊、肥仔东[196]、暴力熊猫[208]、“花季老将”[225]、“面部发力技术创始人”[230]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出生地
广州[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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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经历运动生涯生涯数据获奖记录个人生活社会活动社会评价人物争议TA说
早年经历
上学之前,樊振东的父母听说小学里有运动队,进运动队的孩子能免一些学费,就给他在广州市海珠区少年宫报名学乒乓球,在被选拔到广州市伟伦体育运动学校之前,一直师从海珠区少年宫及海珠区教练文浩光(文叔),杨碧瑜和郑静轩。同时樊振东小学就读于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一小(乒乓球重点小学),樊振东因代表学校参加了市里的比赛,被市体校挑中,每天上午上课,下午请假去市体校训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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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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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集 2020年世界杯:樊振东vs庄智渊,力量与速度的巅峰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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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世青赛
樊振东代表海珠区少年宫参加“新苗杯”青少年乒乓球赛获得新苗一组男子第一名。[24]
2008年
11岁的樊振东被八一队选中。[1]
2011年
年底,樊振东参加了国家二队和省市队在通州的集训,在大循环中获得了第一名。[1]
2012年
2月,樊振东如愿进入国家队。[1]
10月,年仅15岁的樊振东参加2012年全国乒乓球锦标赛,在男单1/8决赛,以4:3的比分击败世界冠军王励勤成功闯入男单8强。
11月,参加在江苏句容举行的2012年全国青年乒乓球锦标赛,在男团比赛中,樊振东帮助队伍收获金牌。在男单方面,樊振东一路奏凯杀进决赛,在3:2领先的情况下遭内蒙古选手、卫冕冠军马特逆转,收获银牌。[25]
12月,樊振东第一次参加世界级比赛——2012乒乓球世青赛,在男团1/4决赛和半决赛中,与林高远和范胜鹏代表中国男队出场,先是以3:0完胜德国队,后以3:1淘汰法国队。决赛中,再次与林高远和徐晨皓配合代表中国男队出场对阵日本队,比赛中樊振东出任第一单打,两度击败对手,帮助中国男队就以3:1的总比分战胜日本队,夺得世青赛男团冠军。[2]同时,樊振东还在男单决赛中,在先失两局的情况下,以4:2逆转林高远,夺得男单冠军。[26]在混双比赛决赛中,与刘高阳搭档以4:3的比分赢得比赛获得冠军。[26]在男双比赛中,与范胜鹏组合以0:4落败获得银牌。[26]
2013年
1月3日,在中国乒乓球队直通巴黎第一阶段争夺中,年仅16岁的樊振东力压诸多名将,爆冷获得了第2名,也就此成为最大的一匹黑马。[3][4]
1月15-19日,在中国男乒进行了直通巴黎第二阶段的选拔中,樊振东最终取得了第八名的成绩。此后在第二阶段附加赛中与闫安[27][27]出线,进入第三阶段。[12]
4月,中国乒乓球队经过国内一系列的选拔赛最终确定了征战名单,樊振东也在名单之列获得了巴黎世乒赛的参赛资格。[3]
5月,首次出战第52届巴黎世乒赛,在第一轮轻松战胜资格赛选手后,第二轮以大比分4:3险胜葡萄牙选手蒙泰罗。此后以0:4的比分不敌卫冕冠军张继科而止步第三轮。[5]
7月,在2013亚洲乒乓球锦标赛中,在男单方面,1/4决赛负于日本选手松平健太,止步8强。男团方面,决赛中与许昕、马龙搭档代表中国队出战,并帮助中国队在第3盘里击败岸川圣也,以3:0的比分横扫日本队,夺得男团8连冠。[28]
共4张
樊振东敬礼
编辑
传视频
TA说
99+
目录
在
一直以来,军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是否免费各地规定不一样,主要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较模糊的说了: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没有统一具体的标准,地方落实自然“步调难一致”。
今年,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现役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为此,找到军路梳理出的各城市优待举措,供战友们参考。
01山东省
济南市,执行时间:2020年10月1日起
优惠举措:济南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可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包括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常规城市公交、地铁线路。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将对济南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发行“拥军卡”,“拥军卡”的办理,以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信息采集在册的退役军人为依据。
济宁市,执行时间:2020年7月21日
优惠举措: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办理拥军卡,凭拥军卡免费乘坐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城市公交、城际公交、城乡公交)。
日照市,执行时间:2020年8月1日
优惠举措: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凭相关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不包括城乡公交)。退役军人相关证件丢失的,需凭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相关证明乘车。待《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发放后,须持新证件乘车。
烟台市,执行时间:2020年10月10日
优惠举措:优待对象为户籍所在地为烟台市行政区城内的退役军人,凭退役证等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不包括城乡公交)。退役军人相关证件丢失的,需凭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相关证明乘车。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正在研究制作“拥军一卡通”。届时,退役军人将凭“拥军一卡通”刷卡免费乘坐公交车,有关使用规定另行通知。
威海市,执行时间:2020年11月3日
优惠举措:自11月3日起,户籍地为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凭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威海市域内城区公交车和城乡公交车(不含定制公交)。2020年11月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退役军人凭开通公交优抚卡后的威海市民卡或退役证免费乘车。自2021年1月1日起,退役军人须凭“威海崇军卡”免费刷卡乘车,退役证以及相关证明等不再作为免费乘车凭证。
聊城市,执行时间:2020年9月3日
优惠举措:9月3日起,在聊城市主城区(东昌府区、开发区、高新区、度假区)范围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免费乘坐市公交集团运营的公交车。优待方式为出示退役证、“荣军卡”等有效证件免费乘车。
德州市,执行时间:2020年11月22日
优惠举措:从11月22日起,退役军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拥军卡”,凭“拥军卡”免费乘坐德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和德州市陵城区东方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所属运营车辆,待《退役军人优先证》全国统一发放后,可持 新证件乘车。由此增加的费用,经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予以补贴。
泰安市,执行时间:2020年11月19日起办理拥军卡
优惠举措:凡户籍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完成信息采集的退役军人,可依据条件办理“泰安拥军卡”。退役军人持此卡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不包括城乡公交),同时可免门票进入全市范围内部分A级旅游景区。
滨州市,执行时间:2020年12月1日
优惠举措:为营造尊崇军人、尊重退役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经前期试运行,滨州市已于11月30日举行了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观光由政府投资兴办公园景区启动仪式,定于12月1日起为全市退役军人办理“拥军卡”,实行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观光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景区。
淄博市,执行时间:2020年12月初
优惠举措:退役军人凭免费公交卡可免费乘坐淄博市建成区内的公交车(具体线路由市公交公司公布)。退役军人免费公交卡实行实名制,只限退役军人本人使用,不得冒用或转借他人使用;退役军人刷卡乘车时要主动接受驾驶员的查验。
临沂市,执行时间:2020年12月20日
优惠举措:12月20日起在临沂市主城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退役军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可凭专属拥军卡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02安徽省
肥城市,执行时间:2020年12月
优惠举措:退役军人持“泰安拥军卡(肥城)”,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不包括城乡公交),还可免门票进入泰安市内部分A级旅游景区、肥城市内部分旅游景区。
03河南省
南召县,执行时间:2018年
优惠举措:公交车在明显位置张贴免费乘坐、专用座椅等标识;退伍军人及军属持本人有效优待证免费乘坐城区公交车。
濮阳市,执行时间:2020年
优惠举措:通过发放军人军属专属优待卡、退役军人专属借记卡等形式,使广大现役和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滑县(省直辖县),执行时间:2019年11月12日
优惠举措:滑县退役军人只需上车时出示县邮储银行发放的退役军人保障卡(系银行借记卡),就可以在县城内免费乘坐公交车了。
鹤壁市,执行时间:2019年6月
优惠举措:长期居住在鹤壁市区的65周岁以上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军人,需本人提供鹤壁市户口簿、退役军人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公交卡办理网点办理拥军卡,持卡可在市区内免费乘坐公交车。
04江苏省
盐城市,执行时间:2017年
优惠举措:江苏省盐城省市新推出“盐城市优抚对象公交双拥卡”。了解到,该市推出“双拥卡”除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外,首次将退役军人、烈士遗孀及子女列入发卡对象。
05山西省
长治市平顺县,执行时间:2019
优惠举措:退役军人办理“公交爱心卡”,可免费乘坐县域内所有公交车。
06黑龙江省
讷河市,执行时间:2020年6月1日起
优惠举措:老红军战士、退伍军人、伤残军人持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可免费乘坐市区内所有公交车,上车后请主动向驾驶员出示相关证件。
07贵州省
贵阳市,执行时间:2015年
优惠举措:自2015年1月起,贵阳市围绕贯彻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明确户籍为贵阳市的退役军人可免费乘坐公交。退役军人可办理的免费乘车IC卡分为A、B两类:A类办理对象为享受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企业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每年可免费乘坐公交车1008次;B类办理对象为其他退役军人,每年免费乘坐公交车200次。
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执行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
优惠举措:城区3路(玉屏舞阳移民新区至沙水坪村)、2路(茅坪大桥到铜仁高铁南站)公交车实行现役军人、退役军人、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优惠政策和补贴。
黎平县,执行时间:2018年1月1日起
优惠举措:贵州黎平县籍复员退伍军人,凭卡可免费乘坐黎平县所有安装IC卡收费系统的市内公交车。
08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执行时间:2019年
优惠举措:持有“双拥卡”的退役军人可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场所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包括免费乘坐公交车。
固原市,执行时间:2020年
优惠举措:户籍在固原市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以及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等优待对象持《固原市双拥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09云南省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执行时间:2020年2月13日
优惠举措:退役军人凭军官证(士兵证)、退役证在全州范围内免费乘坐公交。
10内蒙古自治区
乌海市,执行时间:2020年7月10日
优惠举措:乌海市户籍的退役军人、烈属、军队离退休干部需持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办理“双拥卡”,持“双拥卡”可以刷卡乘坐乌海市三区市内公交车。
看完了近期的,咱们再看看以往出台的现役优惠政策:
2005年9月5日,北京市下发通知,明确现役义务兵、残疾军人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2019年6月1日起,天津市正式落实现役军人(包括军官、士官、义务兵、有军籍学员、文职干部等),免费乘坐所有轨道交通线路和公交线路。
2020年1月1日起,重庆市正式落实现役军人本人持部队核发的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主城九区内公共交通工具,并明确其他区县(自治县)参照执行。
2019年4月公开资料显示,河北省石家庄市已经对现役军人免费车坐公交、地铁免费。
2001年9月13日,山西省太原市颁布《太原市拥军优属规定》明确,自规定出台30日后,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
2019年12月26日起,辽宁省沈阳市现役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坐沈阳市市内享受公益群体补贴的公交、地铁、有轨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2020年1月1日起,吉林省长春市落实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2018年8月1日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役军人免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地铁。
2017年8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现役军人在南京范围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市内地铁、有轨电车、地面公交、轮渡)。
1997年1月1日起,安徽省合肥市即对现役军人、伤残军人乘坐公交车实行免费;2020年2月1日,军人免费乘坐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工具。
2011年7月1日,福建省福州市军人免费乘坐公交;2017年1月,福建省福州市首条地铁线开通运行,现役军人凭军人证件可免费乘坐地铁。
2005年10月1日起,江西省南昌市现役军人实行免费乘坐公交车;2010年,军人免费乘坐地铁。
2019年2月1日起,山东省济南市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2020年5月16日起,现役军人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郑州地铁。
2006年8月1日起,湖北省武汉市现役军人持证即可免费搭乘市内各普线、专线公交车和轮渡各航线,并免费乘坐轻轨和地铁。
2019年2月1日,湖南省长沙市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持有效证件可以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和地铁。
2008年1月1日起,浙江省杭州市现役军人免费乘坐除315路外的1~499路、BRT线路。
2011年5月1日起,广东省广州市义务兵免费乘车公交、地铁。
海南省海口市,暂无公开资料显示现役军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017年1月1日起,四川省成都市对义务兵、革命伤残军人可凭相关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地铁。
2005年8月1日起,贵州省贵阳市对现役军人实行免费乘坐市区内的无人售票公交车。
2018年10月1日起,云南省昆明市现役军人凭其有效证件免购车票乘坐城市公交车。
陕西省西安市,暂无公开资料显示现役军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018年8月1日,甘肃省兰州市现役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青海省西宁市,暂无公开资料显示现役军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019年2月23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地铁等轨道交通工具。
2016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享受免费乘车优惠政策。
2014年,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现役军人、义务兵凭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2014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为驻军部队官兵集中办理免费乘坐公交车的军人优待卡,凭卡免费乘车。
2012年6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持有《士兵证》的义务兵在乌鲁木齐市出行时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您好!内蒙古军区军人伤亡赔偿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四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六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一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三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 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二十九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四章 优待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一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二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六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四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我国对于非军籍的“内蒙古军队一名职工,我住在部队公寓房”,其孩子入小学并没有什么优待政策的。只有现役军人子女可以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修订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至于如何办理子女入学的,那么就和驻地附近居民一样报名、录取(现在应是已经要录取已经完毕,准备开学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九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内蒙古大专毕业生当两年义务兵后直接转为二期士官,三期士官满后是九年,地方会给安置工作吗??
本文2023-10-25 03:04:26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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