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律令格式是怎么制定的?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5浏览:3收藏

唐代律令格式是怎么制定的?,第1张

隋代虽然是律、令、格、式四者并行的开始,但隋律(有《开皇律》、《大业律》两种)及其令、格、式没有完整保存下来。唐代有完整的律及其律疏保存到现在,令、格、式虽原本不传,但还可以从古籍中搜集到相当数量的佚文,并且在敦煌文书中也保存有部分残卷,可以据此比较分析其内容,略窥唐代法典体系的全貌。唐代编制法典的经过如上表(据两唐书《刑法志》及杨廷福《唐律初探》)。

唐《武德律》是根据隋《开皇律》制定的,只加进了武德初年制定的五十三条格的内容,其他无所更正。至贞观中,唐太宗又命令房玄龄等人重加删定,成《贞观律》五百条,分为名例等十二篇,《永徽律》与《贞观律》基本相同(见《唐律疏议》)。今本《唐律疏议》有律五百零二条,则是后人刊印时,误将《职制律》及《斗讼律》中各一条歧分为二。唐律制定后,因律文简略,解释易致分歧,唐高宗水徽三年(652)便命令广召解律人,为律文作解释,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由长孙无忌领衔,呈准颁行。《律疏》有“议”,后人遂称为《唐律疏议》。

《律疏》虽修撰于永徽年间,但经过后来几次刊定,改动了一些字句,因而今本《唐律疏议》中,有永徽以后的地名、宫名、官名及避讳字等。《唐律疏议》是东亚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

裴寂等在武德年间定律的同时撰定唐令。至贞观初,太宗又命房玄龄等刊定,共一千五百九十条,分三十卷,于贞观十一年(637)颁布。以后多次刊定,至开元二十五年(737)又经过一次大的整理,定令为一千五百四十六条,分官品令、三师三公台省职员令、寺监职员令、卫府职员令、东宫王府职员令、州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令、内外命妇职员令、祠令、户令、选举令、考课令、宫卫令、军防令、衣服令、仪制令、卤簿令、公式令、田令、赋役令、仓库令、厩牧令、关市令、医疾令、狱官令、营缮令、丧葬令、杂令,共二十七篇,三十卷。唐令是典章制度的规定,它与秦汉的令往往与律相混的情况不同,然而违令必致于法,要受到刑律的制裁,所以二者又是相互为用的。唐令没有完整流传下来,但保存在《唐六典》、《唐会要》、《通典》等书以及日本的《令义解》、《令集解》中的佚文还不少。20世纪以来又在敦煌莫高窟石室中发现唐《职员令》、《公式令》等残卷,使我们能够看到唐令的部分原貌。

唐武德初年定有五十三条格,它是唐初的暂行法规,后来吸收到《武德律》中。贞观中,房玄龄等删定律令时,又将武德、贞观以来陆续颁布的敕格三千余件,予以斟酌今古、除烦去弊,定留七百条,编为《贞观格》十八卷,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之名为篇目,这可能是沿袭东魏《麟趾格》的办法。这些格当初仅留本司掌握,永徽中,长孙无忌等定《永徽格》,始分格为两部分: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散颁格发至州县,留司格只留本司行用。格的来源是诏敕,故又称为敕格,经过一段时间,集中整理一次,以整理的时间命名,就成为所谓的《贞观格》、《永徽格》、《神龙格》、《太极格》、《开元格》、《开元后格》等。在每次整理之后再颁发的敕条,就称为格后敕,或格后长行旨。唐格的性质偏重于禁防。从现在我们看到的唐格佚文,大多是各种各样的禁令以及根据违犯禁令情况而分别给予惩罚的条文。它可以说是律的补充和变通条例,此外也有赏格、选格、勋格等内容。唐格的佚文散见于《通典》、《白氏六帖》、《宋刑统》等书中的有:《金部格》、《户部格》、《刑部格》,以及《开元格》、《开成格》等少量残文。《唐六典》、《唐会要》中可能包含有许多格的条文,但因没有标明,故无从判定。可宝贵的是敦煌残卷中有神龙年间由苏瑷等删定的《散颁刑部格》和可能是开元年间编定的户部格或敕条,使我们能直接看到唐格的部分原貌。

式的含义比较广泛,有典礼仪式、公文程式等,但唐式最主要的内容则是指围绕律令的执行所规定的细则以及百官诸司的办事章程。唐代见于记载最早的式是贞观十一年和律、令、格一起公布的《贞观式》,共三十三篇,分二十卷,以尚书省二十四司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监门宿卫、计帐为其篇名。其后多次删定,因此又有《永徽式》十四卷,《垂拱式》、《神龙式》、《开元式》等各二十卷,篇数则均为三十三篇。唐式以官府命篇名,可能是沿袭曹魏末年的老办法,把有关各种制度的细则规定按性质归口,分别由官府机构掌握,负责贯彻执行。唐式的佚文散见于《唐律疏议》、《白氏六帖》、《唐会要》、《宋刑统》及日本文献中的亦不少,敦煌发现的唐《水部式》残卷则是目前所能看到的字数最多的唐式原文。内容是关于灌溉设施的使用、维修,水道运输、桥梁和津渡的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

唐式和格二者的关系,有如令之与律。由于式是令的具体细则,所以经常令式联称。格式在法典中的地位虽低于律令,但在实际运用中却比律令更为经常。这是因为格式可随时以诏敕更定,它们更能体现封建统治者的意志和切身利益。

唐律令格式的影响律、令、格、式并行的制度为五代及宋所承袭,如后梁开平三年至四年(909~910)删定唐律令格式而成《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一百零三卷。后唐天成元年(926)废后梁所定新格,行唐朝旧格,又以唐有《开元格》及《开成格》,二格重叠,虑有所误,不宜并行,乃废《开元格》,行《开成格》。此后,后晋、后周皆有关于制敕的编集,称为“编敕”,与格式并用。到宋代,遂有敕、令、格、式的区别,而且敕的地位还重于令,这是既有沿袭又略有演变。至于刑律,则自宋、元以至于明、清,基本上以唐律为蓝本。

律、令、格、式的法典体系还广泛地影响了东亚各国,朝鲜、越南、日本都接受了这种体系,尤以日本受到的影响最为明显。著名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便是先后于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唐武则天的大足元年,701)及元正天皇养老二年(唐玄宗开元六年,718)制定的。《大宝律令》今已失传;《养老律令》大部分保存到现在,以之和唐律、令相比较,不但形式上一致,而且大量转录了唐令的原文。

茅山术起源于中国的道教,元末明初,因为战乱连年,哀鸿遍野,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由三位真人创始,宗旨是超度亡魂,降妖除魔,茅山术主要是对鬼,法术基本上对人是不起作用的,而降术则相反,是一种利用阴阳五行的特殊力量,残害触发了某种必要条件的生灵的法术,比如后世日本的一些巫术,用一根头发一个草人便能致人于死地,便由降术演变而来。五毒教很好理解,就是用毒。

[引用]最早的降术从茅山术演变而来,是一个叫洛有昌的人发明的,这洛有昌曾经是当时茅山教的门人,后来因擅自以茅山术中的法术谋取私利或报复恩怨,被当时的茅山教掌教陆祥凌陆真人,打断双腿后逐出师门。

洛有昌被逐出师门之后,不但不思悔改,反而满腹怨恨,续而又将这种怨恨转嫁于所有人,干脆放弃了对茅山术的钻研,开始专心将茅山术的某些法术研易为害人之术,并广纳心术不正之徒,时至元初,洛有昌自立"降教",降术之名由此得传。

元朝是一个对统治极度缺乏自信的王朝,想尽了各种办法来防止中原人造反,其中,降术便是元朝政府用以镇压反叛情绪的法术。相传元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曾经招纳数百降师于各个州府,设"降台"百座,以"顺风耳"之术听窃民间怨语,被听者均以周身溃烂而终,当时各地老百姓甚至到了谈降色变的地步,民间歌谣《清阳曲》曾经写到:"街亭无心言朝事,三更惨毙月露屋。"意思就是,白天无意中说了对朝廷不满的话,晚上便会惨死在四处漏风的破房子里。也正是因为得到了统治阶级的支持,降术在元朝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一个降术运用的好的"降师",每月可得银俸三十五两,这在当时是绝对的高收入了。

然而,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将降术运用得如火纯青,降术是一种逆天的法术,每施降一次,便折阳寿一次,大多数降师年不过四十便无疾而终,最终也导致了降术的失传,到了明初,真正意义上的降师已经所剩无几了,出于人为财死的心理,没个万把两银子轻易是不出手的,但即使已经到了降术的没落年代,随便一些入门级的降术,也足够折磨死一个正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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