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版权问题
版权就是著作权,著作权指的是作者、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享有的权利。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财产权包括(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3)摄制权,即以摄制**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世界版权公约》是著作权国际保护的重要规则,中国于1992年加入。
版权问题指的就是作品的著作权出现的相关问题,比如归属问题(谁拥有这个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等等
采用专业的古籍扫描仪,一般是不会对古籍造成破坏的。以汉龙公司的赛数专业古籍扫描仪为例,采用投射式无眩目冷光源技术,非接触式扫描,可为珍贵的古籍和文献数字化提供极其充分的保护,老旧的古籍不能完全打开也可以高精度扫描。
互联网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侵权
论文关键词:数字化作品 网络著作权 网络传输权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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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当前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现象日益严峻。本文从保护对象、侵权责任主体角度出发,对互联网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保护展开论述,并提出法律上的对策。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飞速发展,国际互联网在我国广泛发展,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网络商务及非商务行为都会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给人们提出了信息使用和保护的问题。尤其是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已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针对这一现象,国际社会作出了应有的回应。其中最受普遍关注和影响最深远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于1996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通过的两个新公约,即《版权条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主要是关于新传播技术,尤其是在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下使用作品所引起的版权和邻接权问题。本文拟就网络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界定、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及侵权行为法律应对几个间题,作一论述。
一、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保护对象
(一)新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变迁及其法律认定
网络环境下传统作品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一是作品中的信息可以自由流通;二是作品受保护的标准模糊化,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很难区分和保护。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互联网络上出现的作品。对于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当前对网络著作权法律未作规定,因而对其谈不上保护。面对网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输他人作品的现象时有发生,权利人叫苦连连。事实上,这里所指的网络作品并非新创作的作品类型,而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各类作品在网络上的表现形式,既包括网络原创作品,也包括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因此,可以从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找到保护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未对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和模型作品,其著作权仍属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许可不支付费用的上载、传播、复制等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侵权。
1 缺乏整体规划,重复建设严重
2 文献购置和设备购置成为制约古籍数字化的两大难题
3 古籍整理技术成果未得到充分利用
4 检索技术急待完善
5 数字化文件格式数量多,不统一
6 人才的知识不全面性难以适应古籍数字化
代表将20万部中国古籍数字化的目的也是希望能够扩大这些古籍的影响力,在这个快节奏、数字化的时代,代表的想法也是在用另一种方式尽最大可能保证古籍的继续流传。
古籍中蕴含着很多古时候人们生活智慧的结晶,有的是偏向于人物记述,也有的是偏向于生活技巧等等,种类繁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古籍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推敲的地方,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很多这方面的研究专家、学者想要把古籍发扬光大,希望能够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古籍、阅读古籍,但是因为智能手机等科技产品的问世,使得大家更加专注于电子书等的阅读,对于古籍来说就是一个很不好的事情。
也正因为抓住了大家更倾向于阅读电子书的契机,所以代表才会提议将中国古籍进行数字化,一方面这样的做法是在带动着古籍和社会整体趋势靠拢,也是在不断朝着新时代的契机一起进步,虽然是古籍,但是相信随着古籍不断数字化,这些古籍将会成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大阶梯;另一方面数字化后的古籍,同电子书一样,阅读起来更加方便快捷,甚至于在数字化的过程中,可以将古籍中晦涩难懂的部分直接链接白话文的解释,这样一来,阅读古籍不但不用考虑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甚至于连一般都会担心的看不懂问题也有了很好的解决办法,如此可以吸引更多的人阅读古籍,可以说这也是很好的社会现象。
在我看来这个提议是很符合现在社会现象的,同时也能解决社会问题,最重要的是为古籍阅读、流传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可多得的解决方式,可谓是百利而无一害,当然也很是希望这项提议能够通过。
就目前而言,看你采用什么样的专业数字系统。
图书馆学是必备的,特别是古籍目录学、版本学、校雠。
技术,其实有专业的数字软件系统和硬件支持,你只要学会使用就OK了。
国内的古籍数字化乏善可陈,但估计费用预算不小你明白的。
如果抛开预算角度和中国特色国情等因素,可以借鉴美国大型图书馆和日本大学小型藏书数字化的模式和经验。
什么是版权问题
本文2023-10-25 12:47:42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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