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5浏览:4收藏

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1张

土地登记办法已经迎来了新的变化,原来只有一个大纲,现在已经出台了相关的细则。针对这个细则,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制定的最新政策。很多人还不了解相关的问题,小编也整理了相关的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相关的问题。我们国家对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管理和实施都是非常严格的,这也和我们国家的国情有关。

土地登录办法总则

为了规范土地的登记行为,还为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相关合法权益。我们国家的有关部门制定了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上面还有一个总则。总则一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在实施的时候要根据总则来。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是非常重要的。这个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一般是指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还有土地的抵押权。前款一般规定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包括国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有国有的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集体的农用地使用权。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有哪些呢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按照这套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然后依法报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审核以后,就可以核发相关的土地权利证书了。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了土地的抵押权以及地役权。这些都是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如果是跨县级的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还和国家实行的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关。国家规定,如果是从事土地权属的审核还有登记的审查的工作人员,应该要取得国务院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的上岗证书。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还有一些一般性的规定。

土地一般是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的。而宗地一般是指土地权属的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是空间。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还有哪些呢土地的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处理,但是法律、法规还有本办法应该有另外的规定。土地的登记一般是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的,如果有下列情形的话,也可以单方申请。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非常丰富。如果是两个以上的土地使用权人共同用一宗土地的话,也是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的。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还有下面的内容。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的时候,还应该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的材料。土地的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还有宗地界址的坐标都是政策中规定的内容。申请人如果还要申请土地登记制度的话应,还应该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的材料。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就是上面这些内容,当然还有很多新的规定,这些规定一般要从颁布的原件总寻找,也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

第六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

未按本条例登记发证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空中权、地下权等。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需要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第九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和土地用途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依法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终止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土地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登记。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批准文件,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合同,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一条 城市市区内未经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拥有该土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因修建大型水利工程、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自然环境恶劣地区农民生活条件等原因,国家组织农民集体迁移的;

(二)因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改变位置的;

(三)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调整土地的;

(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土地的。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农民承包经营本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期限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包、互换、入股、联营。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经发包方同意和不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等原则。

第十四条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处理。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下达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逐级报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所依据的土地调查资料、土地统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明确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确定各类用地的控制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实际状况拟订方案,与有关部门和上、下级人民政府充分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范围。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农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渔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业矿业用地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等。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对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实现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的,由省人民政府下达指标,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退耕还林、还草减少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异地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恢复,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无法恢复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二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二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在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不得造成土地闲置。

因闲置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可以安排其他建设项目使用,也可以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第三十条 开发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开发活动,不得造成环境破坏和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用作充抵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垦、整理和复垦。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由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分成以及人民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组成。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七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收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以协议方式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拟订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上缴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规定。

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留给市、县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储备。

第四十五条 为公共利益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原以出让或者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三)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的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合同,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国有农牧场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为原土地使用者提供新的用地或者予以安置,也可以按照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其供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八条 乡镇企业建设应当坚持合理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其用地标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九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处分抵押房地产等原因,需要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鼓励建设多层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

(一)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第五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第五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五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原有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标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其宅基地。

鼓励房屋所有者出卖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五十五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五十六条 取土应当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层的土壤,并依法进行复垦。

在国有土地上取土的,取土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取土补偿合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取土的,取土者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取土补偿合同,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土地监督检查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土地重大违法案件备案制度。

第五十八条 对于依法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其实施违法行为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第五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时,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协助。

第六十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查处令,也可以直接查处。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权予以撤销,并有权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六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第六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进行建设,自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标准,向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并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第六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超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化整为零、谎报地类等手段弄虚作假报批土地,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发放土地证书,对收取的有关土地费用违法使用或者使用不当,不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依法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所称市、县,是指设区的市、县和县级市。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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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急预案应该先备案还是先实施?

企业应急预案应该先实施后备案,原因是应急预案从制定风险评估报、应急物资调查报告,到最后的制定应急预案,都需要一步一步的确认实施,这个过程各级管理人员都要积极参与确认,在预案的内部评估还是外部评审都对预案确认,所以最终报相应部门的应急预案是正式实施以后的。

境外上市备案实施细则?

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明确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证券的适用情形。

二是明确备案要求。明确备案主体、备案时点、备案程序等要求。

三是加强监管协同。建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备案材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五是增强制度包容性。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对外开放实际和市场需要,放宽直接境外发行上市在特定情形下的发行对象限制;进一步便利“全流通”;放宽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币种的限制,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配套指引内容涵盖监管规则适用、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报告内容、备案沟通、境外证券公司备案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备案要求。

什么叫备案事项报告?

备案事项报告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备案大体分成两种:

一是经营性备案,二是非经营性备案。后者相对较多,前者一般由于条件限制很多无法拿到审批。就现在国内互联网的发展情况来看,严格地区别二者的差异相对较为困难,多数网站多多少少都会有盈利现象。

向上级部门备案报告的格式范文?

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了XXXX,依据XXX,我单位拟建XXX项目。现已完成XXX等准备工作,现申请项目备案登记。特将项目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本单位全称XXXX,单位性质XXXXX,地址XXXX,法定代表人XXX: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号码XXX,法人代码(有关凭证)XXXX,注册资本及行业资质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

2、项目性质:

3、拟建地点:

4、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占地面积XXXX平方米,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其中XXX平方米,XXX平方米5、建设工期及计划开工时间:建设工期个月,年※月开工。

三、项目投资情况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自筹万元,申请银行贷款万元。

本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敬请审核准予备案登记。

附:1、《XX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五份)

2、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及法人代码证3、其它凭证(资质凭证,移民土地凭证、资金凭证等)

(联系人:联系电话:)

Xxxxx(公章单位)

二○一九年月日

经过孔子几十年的工作,他亲手完成了六种古籍的整理和编纂。

(一)《诗》:后称《诗经》,包括“颂”(周、鲁、宋的宗庙祭祀乐歌)、“雅”(贵族创作的歌诗)、“风”(十五个国家和地区的民间歌诗),编集了距今两千五百年至三千年之间的歌诗共305篇。这是中国由口头文学转化为书写文学的第一部诗集,被称为中国文学的源头,与希腊史诗、莎士比亚戏剧并称世界古代三大文学名著。孔子不但对这本诗集的歌诗进行收集、整理、校勘,还进行正乐(校正音律)和语言规范化的处理。《论语》中有他教学生读《诗》以及他用《诗》和讲《诗》的记录。

(二)《书》:即《尚书》,又称《书经》,是夏、商、周三代历史档案文献。《尚书》就是上古的书,上起尧舜,止至东周,是中国最早的政事史料汇编,记录了距今四千年到两千六百年间的若干政事活动,涉及政治、军事、哲学、宗教、法律、地理、历法等诸多领域,是研究古史不可缺少的历史文献资料。据《纬书》说,《尚书》原有3240篇,经孔子辑佚整理,得120篇;据《汉书艺文志》记载,汉代时还有100篇,经魏晋南北朝又有散佚,现仅传58篇,包括《虞书》5篇、《夏书》4篇、《商书》17篇、《周书》32篇。

(三)《易》:即《周易》。原本是卜筮用书,但它含有丰富的哲学思想,也有许多社会史料和文学资料。孔子不迷信鬼神,也从不占卜。他五十岁时钻研《周易》,发现了它的哲学价值。《论语述而》第十七章记录:“子曰:加我数年,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他读《易》曾“韦编三绝”。据说,他为讲解《易》,写了《周易大传》,发掘《易》的哲学内涵,孔子是第一位把《易》作为哲学来读、来讲的学者,从而确定了这部文献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地位。

(四)《礼》:又称《礼经》,实际指《仪礼》17篇。(后来“十三经”中的三《礼》,指《仪礼》、《周礼》、《礼记》。《周礼》是战国人编的,《礼记》是汉代人编的礼学论文集。)这17篇,全是周代礼仪的详细记录,记录婚、冠、丧、祭等礼节仪式的过程及其具体安排,其中保留了我们民族原始礼仪的若干成分。《仪礼》是孔门弟子从事司礼活动的依据,其中若干成分一直沿袭到现代的礼俗活动之中。

(五)《乐》:又称《乐经》。孔子特别爱好音乐,也精通音律。他认为音乐的功用是陶冶人的情操,激发人的情感。如何运用音乐,既关系人的意志,也影响社会风气和国运兴衰,所以他推重一些乐曲,也坚决反对一些乐曲。《乐经》是他推崇的乐曲的曲谱,也有一部分理论说明文字。到汉代时,《乐经》已经失传。

(六)《春秋》:《春秋》本来是鲁国历代史官逐年逐月大事记的名称,孔子依据鲁国的史记,参考其他国的史册,以鲁国纪年及十二公年次为序,进行整理修纂,记载了公元前722年至公元前481年共242年间各国史事1800多条。因为孔子编著的这本书,中国历史分期便把这个时期称为春秋时期。孔子将其作为教学用书,就是当时的近代史教材。它用的鲁国纪元,记的是这一历史大变革时期的各国之事,书中记的都是原始记录,经后人考证,所记的天象一一符合现代的科学推算,再验证出土文物和他国史书,记事可作为可信的历史资料。孔子编修《春秋》,并非只是抄集各国的史官记事,也非单纯记述史事,而是“以述代作”,在记述中表现出他的政治主张。司马迁《史记》说:孔子“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以为天下仪表,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以达王事而已”。后人把书中表现的政治思想,称为“春秋大义”;把他一字不苟、字寓褒贬的严谨笔法,称为“春秋笔法”;《春秋》的义理和笔法,都对后世影响深远。《春秋》文字简约,最长的一条记事,也只有23字,读《春秋》必须有“传”、“记”作解释和补充,才能够明了。通行的传记有《春秋左氏传》(简称《左传》)、《春秋公羊传》、《春秋穀梁传》,后世将经和传合编,《春秋》三传均列入“十三经”。

学者孔丘整理编修以上六种古籍,为中华民族保存了珍贵的上古文献,而且成为世界文化遗产。孔子是中国古代第一位成绩巨大的古文献整理专家。

教师孔丘用这种教材教授学生,用《诗》作文学和语言教材,用《书》作政治教材,用《易》作哲学教材,用《礼》作礼仪教材,用《乐》作音乐教材,用《春秋》作近代史教材。

古籍的文字已经进入公共领域,所以你也不能享有著作权;

拍照一般不能属于古籍整理,可是你的照片是有著作权的。因为它尽管独创性很低,但是依然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比如用光,构图等。不能简单地说没有著作权。因为独创性没有所谓“够不够”这样的说法,只要有就行。

如果他人使用了你的电子书里的照片,本属侵权无疑。只不过,你的维权成本可能会超过赔偿所得,怕是不太经济。当然,这是另一个问题了。

  文书档案的管理是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书档案进行集中管理的工作,这一工作的开展对文书档案使用单位的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下文是文书档案管理细则,欢迎阅读!

文书档案管理细则一

 第一条 为加强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执法文书档案在水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文书是水行政执法人员成果的结晶和执法行为的真实记录。建立健全执法文书管理制度是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组成部分,水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书档案均由本部门执法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是指在水行政执法中形成的各种文书资料(包括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执法文书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一)在每次执法活动进行完毕后,具体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书资料交档案管理人员立档;

 (二)归档的文书材料应完整、齐全,具有保存价值;

 (三)应归档的执法文书材料范围及分类;

 1 水事案件类:水事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呈报表,现场勘察笔录,调查笔录,音像材料,证言证词,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报告,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理(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等;

 2 行政复议类(区县(市)不适用):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据、答辩书等,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裁定书、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3 行政诉讼类:起诉书副本、答辩状、代理词,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给法院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证据、委托代理书,判决书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司法文书等;

 4 统计报表类:各种水行政执法统计报表以及其他各类统计报表;

 5 法规文件类:上级颁发的有关水行政执法、水资源、水工程、地方电力、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指示、批复、通知等以及相应的解释、说明、实施细则等,本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水行政执法方面的文件通知、规定等;

 6 其他类:人民来信、来访记录及处理意见,水行政执法活动中拍摄、收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音像资料等。

 (四) 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文书档案时,必须逐件查点清楚,对已接收的材料应根据类别、保存期限分别在档案目录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七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一)按照类别和时间的顺序将档案装订成册,填写案卷目录,以便检索和管理;

 (二)根据档案的数量和类别,配置相应的保管设备;

 (三)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前应办好移交手续。

 第八条 执法文书档案的利用

 (一)为便于查找,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编制档案总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二)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和调借归档的执法文书档案。其他部门需调借档案,应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

 第九条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文书档案管理细则二

 1、文书立卷

 每年年初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首先要制订出当年可能形成文件的案卷类目,根据案卷类目做好平时的文件收集、分类工作。在文件收集齐全的基础上,将文件按以下特征逐项分开。

 ①分年度。将文件按其形成的年度分开。

 ②分级别。将文件按其作者之间的关系分成上级、同级、下级。对互相联系紧密的文件,如上级的批复、下级的请示应放在一起。

 ③分机构。将文件按其产生或承办部门分开。

 ④分问题。将文件按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分开。

 ⑤分期限。根据《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将文件按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开。

 在文书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文件各特征(问题、作者、时间、地区、文件名称、文件往来机关),分别组合成若干个案卷。拟写案卷标题,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件的内容。案卷正式确定下来后,根据卷内文件时间、重要程序、问题、作者、地区、文件名称、文书往来机关等具体情况系统排列。编写卷内文件的页号;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拆除档案文件上的金属物,装订案卷;填写案卷封面,包括案卷标题、卷内文件的起止年月、页数、件数、保管期限、案卷编号等。

 2、档案管理

 将档案库房的档案柜、架科学排列编号。保持库房内外清洁卫生。学习和掌握档案保护技术。库房要有防高温、防潮、防盗、防光、防尘等安全设施,避免灰尘、有害气体、微生物、虫、鼠等对档案的危害。

 3、档案利用

 准备检索工具。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专题文件目录、资料卡片、档案资料存放索引、汇编有关文件、参考资料等,并积极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查阅、借阅有关文件,需经秘书长批准;对摘抄、复制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核、登记,然后在摘抄、复印件上注明出外、时间。借阅档案,应认真填写借阅登记薄《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以便存查。对借出的档案资料要按时收回入库。

 4、档案统计

 建立档案收进、移出登记簿。准确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档案鉴定

 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制定档案保管期限表,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剔除没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对归档文件确定其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经满10年的档案,移交市档案馆保存。对会议形成的资料、市政协大事记、会议记录等也要立卷、归档、入馆。

文书档案管理细则三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档案法》、中国科学院《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及文书档案建档规范的有关规定,提高归档质量和档案管理水平,促进归档文件整理更加规范,有效地为我所各项工作服务,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现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文书档案管理体制

 1建立以综合档案室为核心,以各职能部门兼职档案员为基础的档案管理体系,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实行文书处理部门(即各处、室职能部门)整理归档制度

 2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以下称为文书兼职档案员)管理本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完成整理归档工作

 二、文书档案管理职责

 1文书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遵守各项档案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维护党和国家的机密,保证本所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2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统计本所文书档案

 3指导、组织完成本所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4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服务,提供档案信息资料,为科研、管理及各级领导服务

 5负责本所文书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定期向上级档案馆移交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

 三、文书档案兼职档案员职责

 1了解本部门工作业务,掌握文书归档文件整理的基本方法

 2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统一集中保管

 3主动做好预立卷工作,按归档范围类目及时"对号入座",专柜存放文件并遵守保密制度

 4认真做好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做到完整、准确、系统,按时移交档案室

 四、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

 1各部门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并已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的、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文件材料,必须收集齐全,分类整理

 2各职能部门平时建立预立卷,按年度归档

 3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形成的文书档案移交综合档案室

 五、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1文书材料的归档范围原则:凡是反映本所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所有应归档文件的电子版文件材料)和照片、录音、录像(以下简称声像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2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6年至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

 3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31 凡是反映本所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所、对社会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存它主要包括:本所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总结、批复,计划、规划,综合统计报表,机构设置及演变、本所干部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构颁发的属于本所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所主管业务并要贯彻实施的重要文件材料

 32 凡是反映本所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所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它主要包括:本所科研、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般工作问题的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构颁发的属于本所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单位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33 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所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所各职能部门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所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单位报送的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34 根据本所各职能部门管理工作实际,文书档案按问题归纳为六大类:⑴综合管理类, ⑵党群工作类, ⑶人事教育类, ⑷科研管理类, ⑸基建资财类, ⑹后勤企业类

 六、文书档案整理要求

 1整理原则

 归档文件整理应遵循文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2质量要求

 21 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准确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以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22 归档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3整理方法

 31 本所文书档案分类方案采用"年度m问题m保管期限"方法;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

 32 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纸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各为一件;重要文件(如法律法规)须留历次修改稿的,其正本与历次稿(包括定稿)各为一件

 33 归档文件按"件"装订装订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34 归档文件按所属年度区分,一般以文件签发日期(落款日期)为准跨年度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放在会议闭幕年整理归档;跨年度处理的非诉讼案件形成的文件材料放在结案年整理归档

 35 归档文件的排列方法,在分类方案最低一级类目内,按事由结合文件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36 归档文件依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逐件编制室编件号根据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按文件排列顺序从"1"开始标注

 37 归档文件应依据分类方案和室编件号顺序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38 归档文件应逐件编目针对同一问题的来文与复文,应在备注栏内,互作备注

 39 责任者:填写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

 310 文号:体系文件的发文字号填写时应照实抄录,不能省略

 311 题名:填写文件标题文件没有题名或题名不规范的,应根据文件内容重新拟写或补充,并外加" [ ] "会议记录须重拟题名时,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和重要内容

 312 日期:填写文件形的成时间,以8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中间以短杠隔开,如2006-01-09

 313 页数:填写每一件归档文件的总页数计算页数时以文件中有图文的页面位一页,空白页不计

 315 备注:注释文件需要说明的情况

 316 备考表:备考表置于盒内文件之后填写盒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并填写归档文件的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

 317 不同归档年度、不同类别、不同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不应放入同一档案盒

 318 档案盒应标明全宗名称全称填写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起止件号、盒号等项目

 319 归档文件整理完毕,应按年度填写"年度归档文件整理说明"

 七、文书档案的归档

 1文书档案由各部门兼职档案员按规范整理后,才能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归档

 2归档时间:归档部门应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3归档时,应编制好归档文件移交目录,一式二份,由归档部门和综合档案室履行签字手续后,各存一份移交档案时,双方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仔细查点和验收

 4文书档案归档后,综合档案室要进行再整理,按有关工作程序进行分类与编目,使之便于查找和利用

 八、文书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1本所各类文书档案由所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2档案部门要配置适宜档案安全保存的专用库房,落实"八防"措施,保持库房整洁,保证档案存放安全

 3定期检查清点库存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4建立必要的文书档案检索工具,积极为档案利用者提供便捷的服务

 5自觉遵守档案借阅及保密制度,严格履行查、借阅手续

 6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必须爱护档案,自觉维护档案本来面目,任何人都不得涂改、损毁档案违者将追究其有关责任

 7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退休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九、文书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根据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定期进行档案鉴定

 2文书档案必须经文书档案鉴定小组鉴定,报所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销毁,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3档案销毁,须编制销毁清册;销毁时,应指定两名以上人员监销,监销人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十、奖励和处罚

 1把档案归档工作纳入所年度考核工作之中,半年检查一次部门预立卷情况,每二年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对能完整、准确、系统和及时完成文书整理归档工作的部门和兼职档案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2凡没有完成年度归档任务或归档不符合要求的部门及个人,取消年终评先资格由档案室提供归档证明,通报人事处和所综合办公室,由人事处负责把关执行

 十一、本细则适用于本所文书档案工作,由综合档案室解释

 十二、本细则与上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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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室管理实施细则该如何制定呢下文是我收集的档案室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档案室管理实施细则一

一、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做好档案室的管理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光、防高温、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等 措施 。

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值日值班制度,坚持每天下班前检查门窗是否关好,电源开关是否关闭。对所保管的案卷,半年进行一次抽查,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禁在档案室抽烟、吐痰。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档案室。

三、新接收的档案资料,必须经过严格核查和消毒处理后才能进库上架

四、值班人员必须做好档案室内外温湿度记录,做好温湿度的调节工作(标准温度为摄氏14—24℃,相对湿度为45%—60%)。

五、档案室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坏了要及时 报告 或维修,保证各项设施完整正常。

六、保持档案室的清洁卫生,坚持做到每周一小扫,每月一大扫。

 档案室管理实施细则二

一、档案室是单位存放各类档案的保密重地,实行专人管理,非档案室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二、档案室应落实“三铁一器”措施,确保铁门、铁窗、铁柜的安全牢固,监视器的正常运行。

三、要有足够的合乎要求的档案装具,档案不得随意堆放。柜架摆放位置应与墙壁保持10厘米以上的距离,每行柜架间距不小于60厘米(密集架除外)。

四、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强光、防高温、防霉等设备,并相应地做好“八防”工作。

五、档案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堆放易燃物品或与档案无关的物品,对电源、线路、开关插头等要定期检查,发现有火灾隐情应立即报告处理。

六、档案室内要做到现场整洁,档案柜排列科学,通道顺畅。

七、档案室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安全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八、档案室接收档案要双方当面清点核对,及时登记、编目。日常管理应做到档案、帐薄、检索工具相符。借阅档案要严格办理借阅和注销手续。因利用、整理、复印等原因拆卷的档案,使用后应及时装订。

九、档案室应定期对各类档案进行清点,做好清点记录。档案人员工作变动或出现重大事故应随时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或写出书面报告。

十、档案室在日常工作或检查中发现档案破损、褪色,应及时修复或复印,库藏档案因移交、作废、遗失等注销帐卡时,要写明原因,保存依据。

十一、对档案室要把好档案出入关,出门要关掉电源、关好窗户,放下窗帘,锁好铁柜、铁门,决不能掉以轻心。

十二、要做好档案室的安全保密预防工作,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强化安全管理。

 档案室管理实施细则三

一、档案保管制度

1、严格执行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提供利用与销毁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其完整、系统和安全。

2、档案按档号排放,档案柜编顺序号,库房内悬挂相关档案资料管理规章和制度。

3、借出的档案须按时归还,利用后的档案应随即放回原处。

4、不得窃取、出卖和涂改档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5、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霉工作。

6、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控与登记工作。

7、每学期开学初对库房档案进行全面检查、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档案保密制度

一、高度认识档案保密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

二、查阅涉密档案或内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和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必要时报请有关校领导审批。查阅时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查阅目的和内容。

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带档案出馆;档案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传播具有保密性质的档案内容 。

四、因需要经批准摘录或复制涉密档案材料的,须妥善保管,用后销毁,如发生涉密问题,后果由利用者负责。

五、不归档的重份文件及内部材料,须交由学校集中销毁。

六、在校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做好档案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

七、档案馆工作人员或利用者,如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档案利用制度

一、查阅利用本馆开放档案、资料者,须持身份证(或工作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同时填写查阅登记表;受他人委托者,还须出具他人上述任一证件(含复印、传真件)及委托查阅 申请书 。

二、查阅重要的或密级档案,按《档案保密制度》办理;查阅本职范围外的重要档案,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查阅珍贵档案时,以复印件代替原件利用。

三、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除出具所在单位证明外,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或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外借手续(限5天内归还);若续借,需办续借手续。

四、提供利用档案时,按学校有关规定收费。

五、外国组织和人员利用开放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查阅利用档案时不得随意涂改、拆卷或损毁。本室工作人员对违规者,有权给予劝告、责令赔偿或 其它 处置,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未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或办公室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无权公布档案内容。

档案室人员 岗位职责

一、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规、条例。

二、遵守各项档案业务 规章制度 。

三、维护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改进档案保护技术,严守国家机密。

四、积极开展咨询服务;热情接待档案利用者,迅速、准确提供所需档案和资料。

五、深入基层,开展对兼职档案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档案鉴定制度

一、在主管校领导主持下,由校办、档案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与负责该门类的专、兼职档案员组成鉴定组,按照分工,个人初鉴、集体审查,具体工作由档案室组织。

二、对在整理的归档材料,要以全面的、历史的和发展的观点鉴定其价值,准确把握归档范围和保管权限,有异议时由鉴定组裁定。

三、档案达到开放期,由鉴定组作出是否向社会开放的决定。

四、档案保密期满,由鉴定组作出是否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决定。

五、档案存留期满,由鉴定组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存、毁。

六、销毁档案前登记造册(注明题名、数量、鉴定时间、参加鉴定人员);销毁时由3人执行;事后在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并签字;清册归档。

安全与消防制度

一、库房重地,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擅入。

二、严禁烟火、易燃、易爆及腐蚀物品进室。

三、做好安全巡查工作,下班时关好水电、锁好门窗。

四、档案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 方法 ;做好消防器材的保养更新工作,使之可靠有效。

五、发生火警、火灾要迅速报告,并全力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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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1]最新版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标准实施的监督。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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