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同性恋的态度从古至今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5浏览:4收藏

中国对同性恋的态度从古至今经历了怎样的变化,第1张

从古代到现代,同性恋一直占总人口的3%-4%左右。

在我国4000年的历史中,下史和野史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大量记载。同性恋在我国最早出现于何时?传说是始于黄帝。清代学者纪昀(晓岚)《阅微堂笔记》卷12中说:"杂说称娈童始黄帝。"但是根据潘光旦先生的考据,认为这一记载不尽可靠,因为就连黄帝本人是否确有其人尚在探讨之中。

另据考证,我国远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美男破产(老)、美女破居"之类的说法,更有脍灸人口的"余桃"(春秋)、"断袖"(汉代)、龙阳君(战国)、安陵君(战国)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史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弥子瑕与卫灵公"分桃而食"; 汉哀帝下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皇实的袖子,皇帝不忍惊醒他,"断袖而起"后代于是以"龙阳""余桃""断袖"等语汇暗指同性恋现象。

潘光旦先生遍查史书,考出"前汉一代几乎每个皇帝都有个把同性恋对象"这一史实。汉文帝宠幸邓通,赐给他开采铜山自铸钱币的权力,邓通因此富比王侯,成为中国历史上因"色"获益最多的男人。

汉时宫人中还有女同性恋现象,她们乔装打扮,配为夫妇,同寝同食。当时陈皇后无子,命宫人着男子衣冠,打扮在男了模样,同她共寝。武帝得知此事后,大怒废后,责其为"女而男*"在汉以前,仅从史籍记载来看,"狎昵娈童"仅为君王贵族的特殊癖好,但到了魏晋南北朝,渐渐普及于士大夫及社会民众,并且公然形诸歌咏。"晋代和六朝是一个十分讲究品性的时代……各种品性之中,记载得最多的是姿容,是容仪,男子而亦讲究姿容,中外的历史里似乎只有两个时代,在西洋是希腊,在中国就是两晋南北朝了。"(蔼理士,潘注,第531页)男子讲究姿容正是男子同性恋盛行的佐证。

唐朝与五代史籍所载的同性恋资料缺乏,因此有人认为,当时男色之风渐衰,但到宋朝又兴盛起来。男子公然为娼,聚集成风月作坊,招揽生意。到了宋徽宗时,不得不立法告捕:"男为娼,杖一百,告者赏钱五十贯",由此可同当时男娼的鼎盛。

元代男色之风又衰,到明代又复盛,上有"宠狎年少俊秀小内臣"的正德皇帝,中有"昼非金(男戏子)不食、夜非金不寝"在大官,下有"溺于男宠、不问妍媸老少"的儒生。

清代继明代男色极盛之后,情势并不见逊色。明清两代法律皆禁止官吏嫖妓狎娼,这可能是他们不得不寻找"替代性出路"的原因之一。当时士大夫所狎男色,多半是梨园中的戏子,到"相公堂子"中寻欢。相公堂子是清代中后期北京演剧业组织,但由于达官贵人中盛行狎玩相公,许多男旦有此类同性性活动,以致有人将相公堂子视为男馆,认为它同妓馆几乎一样。(唐纳希尔,第105-106页)

清代盛行"私寓"制度,官吏富商蓄养相公成风。这些大户人家买来眉清目秀的小男孩供主人赏玩,称"男风",小孩被称为"相公"或"象姑"据潘光旦先生考证,"相公"的称呼原先只适用于男伶而演旦角的人,后来则成为男伶而同时是同性恋对象的人的一种称呼。再后,好事者认为"相公"之名不雅,又改为"象姑",声音相近,而义则更切。当时北京通行的一种近乎旅游指南性质的书,叫作《朝市丛载》,载有咏象姑车诗曰: "斜街曲巷趋香车,隐约雏伶貌似花,应怕路人争看杀,垂帘一幅子儿纱。 "到清末及民国初年,才有伶人出而介议废止所谓"私寓"制度。(蔼士理,潘注,第322-323页)潘光旦先生指出,在男女伶人不许同台演出的规矩之下,男人必须演旦角,女人必须演生角,因此,令人这一职业便大为同性恋者和易装癖者最好的一个出路。

中国历史上不少小说中都有对同性恋现象的描写,如《红楼梦》、《金瓶梅》、等,更有《品花宝鉴》一书完全是以描写梨园界的同性恋为主题的。近代我国称同性恋风气为"男风",又称"南风"因为这一风气"闽广两越尢甚"男同性恋者互称契哥契弟;女同性恋者则结拜金兰。高罗佩也注意到清代对同性恋宽容、对异性恋反而严厉的态度: "当时的规矩对这些关系的公开表现(男人手拉手在街上走,戏剧表演中出现娈童等)相当宽容, 反而把异性恋严格限定在私人生活的范围内。 "(高罗佩,第73页)他的观察是引人注意的。

有人对我国历史上各个朝代同性恋风气的兴与衰的看法与上述略有不同。这种观点认为,中国古代同性恋的存在状况是前后一致、无甚大起大落的,不能仅以古籍上对同性恋现象记载的多少来推测各朝代同性恋风气的兴衰。我们认为,用这种观点来推测明清以前的情况大致不错;但由于明清禁女娼而使社会上层人物中同性恋活动兴盛起来倒也是合乎逻辑的揄。因此情况很可能是这样的:在前几千年,同性恋活动状况大致平稳,到明清达到一个小小的高潮,而这个高潮是由政府的禁娼规定所导致的。

然而,对同性恋态度最严厉,最残暴的时期,是在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时期世风日下,社会动荡不安。这也是一个特殊时期,这个时期应当被视为一个特例,就像纳粹统治时期在德国历史上应当被看作一个特例一样。在文革中,没有任何问题的的人还要"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遑论同性恋这种不为一般人所理解同情的性取向。在那个时期,凡是被揭露出来的同性恋者,所受待遇都很严酷,轻者批判审查,重者殴打致死。北京某中学有一位美术教师,因为与男学生的同性恋行为被揭露,便被殴打致死;因为同性恋行为败露或怕被揭露而自杀的案例也有发生;最严重者有被判处死刑的。一个被判死刑的案例是这样的:北京某中学一位男教师,因为与男学生的同性恋行为被揭露,家长告到学校,后该教师被判死刑。

文革期间同性恋者这些法外的遭遇或过重的量刑与时代有关,那是一个法制荡然无存、全社会陷入癫狂的时代。虽然这个时代已经过去,就像一场噩梦,但是那个时期留在社会意识和人们心中的烙印极深, 对于社会的"同性恋恐惧症"(homophobia)会有意想不到的深远影响,时至今日,也还不能说这一病症已经完全治愈。

文化大革命之后,仍有不少同性恋在同性恋聚会场所被警察抓获或受到盘查的的事情。

目前,对同性恋行为的行政处罚办法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因此各个单位处理的宽严幅度很大:有的单位不作任何处理;有的单位采取取消一级浮支工资或停发数月工资的处分;有单位给记过或留厂察看处分;有的单位采取内部调动工作或限期调离单位另谋出路的处分;还有开除党籍,军籍、开除公职的处分等等。

由于在我国对同性恋行为没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法律机构和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对同性恋的处置方法又是那么五花八门,以致同性恋群体中的人们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也多是模糊不清的。

在一次调查问卷中可以看出,大多数调查对象安全感程度不高,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危险的";其次是不知道自己行为是否有危险的人;

少数人认为"没有什么危险"在回答"您认为自己的行为一旦暴露会有哪些后果"这一问题时, 大多数人答"不知道"在少数作了具体估计的人们当中,答"可能判劳教"和"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的人数,略高于答"可能判刑"和"可能受到拘留"的人数。

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同性恋者对自己行为法律地位的认识全都处于一种若明若暗的状况之中。

还有一点也是值得一提的

目前,我国的司法部门有时把同性恋看作一种"性罪错",有些同性恋者会以流氓罪被判刑,或被劳教,或通知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但是,这样的事例并不多。

国内有一本关于性变态的医书建议,把同性恋者看作精神病患者,由司法部门移交医院处理。这种建议首先低估了同性恋者的巨大数量——医院很难处理如此数量巨大又不是自愿求医的人口。其次,许多同性恋者不但不愿求医,而且把同性恋看作自己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此类人士心智健全,性情温良,由医院对他们实行强制治疗,显然有违医学的人道原则。因此,把同性恋看作疾病是错误的。

同性恋在人们心目中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改变为病人,被认为是一个人道主义的转变,因为这样他们就从应当被诅咒和镇压的对象,变成为需要帮助和理解的对象了。如果同性恋倾向是遗传的疾病,那么有这种取向的人就不能被谴责为具有邪恶的道德的或有罪的习惯了。后来,又发生了第二次转变:从以同性恋为身体或心灵的病态,转变为认为它不是疾病,而不过是一种异于常人的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个人倾向。在现代,由于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影响,同性恋者在许多国家获得了合法地位,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又发生了第三个转变,变得更加宽容,认为它只不过是一种与众不的生活方式而已, 同性恋作为一种性取向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自然的。

当然,最近几年对同性恋的行为越来越宽容了,同性恋受到拘留和盘查的事基本上已经不构成社会问题,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也渐渐的由恐慌、刻薄转为理解和忿忿不平,各类同志公益和同志游行是一个显著的特征。现在的中国人对同性恋的态度并不统一,有的人反对,支持以前保守传统的旧观念,有的人选择理解,支持平等和多元,并且两派不相上下,矛盾激烈。按照历史发展的角度上来看,形势趋向于并有利于理解和尊重性少数人群的一派。

同性恋在中国历史中的地位大致就是这样,要详细一点,都可以写本书出来了。以上部分摘自李银河老师的《同性恋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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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男人正确处理方式,以妥善处理妻子外遇为主要目标,男人既需要英勇接受现实,还需要有着聪慧耐心。唯有通过正确行为和状态,男人才可以走出阴影,与妻子一同创造更幸福和幸福快乐的婚姻。

同性婚姻,是指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中,其也被称为婚姻平等或平等婚姻权。同性婚姻是对传统婚姻模式的一种创新,体现了现代婚姻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满足了同性恋人士的结婚需求,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截至2017年,同性婚姻与民事结合在全球五大洲得到同性婚姻合法化,全球范围内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达到29个。

一、婚姻介绍等。对同性恋接受度较高的国家大多更加自由,性别更加平等,腐败问题也相对较少。

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士指出,由于同性婚姻的家庭无法繁衍下一代,在以同性婚姻为主流的国家将会面对出生率下降、人口老化和生产力下降的问题。

目前世界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合法领证的有:泰国、挪威、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丹麦、芬兰、英国、瑞典、瑞士等国家。

同性婚姻,是指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中,其也被称为婚姻平等或平等婚姻权。同性婚姻是对传统婚姻模式的一种创新,体现了现代婚姻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满足了同性恋人士的结婚需求,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

同性恋,又称同性爱,是性取向之一,是指只对同性产生爱情和性欲的人,具有这种性取向的个体被称之为同性恋者。在人类以外的其他动物中,也普遍存在同性性行为,但这与基于高级情感的人类同性恋不可同日而语,这也是人类多元化发展的一种具体表现。

性取向和性愉悦有关,但不等同于性行为。一个异性恋者可能会发生同性性行为,一个同性恋者也可能会发生异性性行为,这一切的前提是:特殊境遇。例如:一个异性恋者在长期缺乏异性的环境中,有较低几率会将同性幻想成异性发泄性欲;一个同性恋者可能会因为各种外界压力而和异性结婚,并被迫和异性发生性行为。但这并不代表他/她们的性取向发生了转变或对不符合性取向的对象产生了爱情,也不代表人们能在不符合性取向的对象身上获得性愉悦。相反,当人们和不符合自身性取向的对象发生性行为时,会异常的痛苦、恶心或性愉悦不足。仅依靠性行为判断性取向完全不可靠,区分性取向、性愉悦和性行为是很重要的。

中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同性恋符合佛教教义吗?

答:不符合。

佛教教导并期望教徒,遵守道德行为规范。因为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它必须符合社会法律、道德,以及大众心理认同与否,同性恋非两性结合,违反自然规律和道德行为规范。

《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九云:“(邪*包括)一切男及不男,属自属他皆不应行。除产门外,所有余分,皆名非支。……如是皆名欲邪行罪。”

同性恋、同性婚姻,违反现在社会的共识及大众心理认同,其理由如下:

(1)、性应发生于男女两性,而非同性之间;

(2)、婚姻是介于男女之间的建制;

(3)、婚姻的主要目的在于生育,婚姻是为了确保人类的传宗接代;

(4)、同性恋违反社会传统道德,及几乎所有的宗教教义;

(5)、同性伴侣组成的家庭,不适于抚养孩子;

(6)、同性婚姻未经试验证明可行。

对于在家的佛教徒来说,最起码的要求应守“五戒”,其中第三条是有关性行为的。同性恋以及同性之间的性行为,违背了第三条戒规(邪*戒)。

佛教明禁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同性恋被严格禁止出家,已出家者摈出(驱出),可参见《四分律》。

佛教教导说杜绝此类行为,会使人们从焦虑和尴尬中摆脱出来,这些都是由社会的抵触情绪和担心被惩罚的想法造成的。同性恋也应被归于这一类行为当中。

另外,同性恋也易感染艾滋病等。在中国大陆,最早发现的经性传播的艾滋病感染者,是一名男同性恋者(1989年)。1996年调查,北京艾滋病感染者中, 48%是男同性接触者。1998年调查发现,在已监测过的男同性接触者中,25%已感染了艾滋病,这一数字在2001年已高达59%。

中国对同性恋的态度从古至今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从古代到现代,同性恋一直占总人口的3%-4%左右。在我国4000年的历史中,下史和野史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大量记载。同性恋在我国最早出现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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