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古籍出版社简介及详细资料
历史沿革
上海古籍出版社前身是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成立于1956年11月,1958年3月,与中华书局上海办事处合并改组为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成为上海地区整理出版古籍的专业机构。1978年1月改为今名上海古籍出版社。
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成立之初便已开始对中国古典文学作品、不同时代有代表性的作家及诗词散文等不同文学门类的作品选读、选辑,加以通俗的解说、详尽的注释。有的更用现代汉语翻译。精选历代名篇,加上说明、注释,以单篇或合订本形式,出版《中华活页文选》。还有古代重要典籍的今译,如《四书》、《五经》、老庄诸子,以及《孙子兵法》等,语译而外,有的还附原文。并出版一部分高等学校的文科教材。出版当代老中青著名学者对中国传统文化各个方面的学术论著,如陈寅恪、郑振铎、郭绍虞、钱钟书、饶宗颐、吕思勉、岑仲勉、俞平伯等著名学者,或编为文集,或作为专题论著。此外,对海外汉学研究成果,有选择地出版《海外汉学丛书》。1962年起出版了不定期的学术刊物《中华文史论丛》。已成系列的有《文化春秋丛书》、《三百题系列新刊》、《十大系列丛书》、《生活文化丛书》、《文物鉴赏丛书》、《中华文明宝库》等等。
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时期出版了《中国丛书综录》、《诗韵新编》、《变文字义通释》等等。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时期已设立了影印组。历年来影印的有《中国古代版画丛刊》、《古本戏曲丛刊》、《古本小说集成》、《敦煌吐鲁番文献集成》、大型的《四库全书》等。
上海古籍出版社下设5个编辑室和1个编辑组。第一编辑室负责文学类;第二编辑室负责除文学以外的哲学、经济、军事、历史、艺术、科技等类以及《中华文史论丛》;第四、第五编辑室分别负责敦煌吐鲁番文献和《续修四库全书》,此外的影印工作由第三编辑室负责;一个编辑组负责临时性或突击性的某些书稿。
上海古籍出版社前身古典文学出版社,由李俊民任社长兼总编辑;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时期,自1959年3月至1966年12月,由金兆梓任主任,总编辑一直是由副主任李俊民兼任。上海古籍出版社成立后先后担任社长、总编辑的有李俊民、戚铭渠、魏同贤、钱伯城、李国章、赵昌平。
组织机构
上海古籍出版社的主要组织机构有:党委办公室、社长、总编办公室、编审室、一编室、二编室、三编室、四编室、五编室、六编室、七编室、美编室、校对科、出版科、发行一科、发行二科、文化经营部、宣传信息科、人事科、财务科、行政科、储运部。
主要业务大型集成性文献丛刊与古籍整理
《敦煌吐鲁番文献集成》已出:《俄藏敦煌吐鲁番文献》(全17册)、《法藏敦煌吐鲁番文献》(全34册)、《上海图书馆藏敦煌吐鲁番文献》(全4册)《上海博物馆藏敦煌吐鲁番文献》(全2册)、《北大藏敦煌吐鲁番文献》(全2册)、《天津艺术博物馆藏敦煌文献》(全7册),以及《俄藏黑水城文献》(已出11册),别外还推出《俄藏敦煌艺术品》(已出5册),《英藏黑水城文献》(全4册)等。中国出版史上规模最大的工程《续修四库全书》,1800册于2002年全部出齐。
大型集成性资料《上海道契》,这是研究上海开埠史乃至中国近代经济史、社会史的第一手资料,全套30册于2004年出齐。举世瞩目的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是近百年来所发现,战国商牍中数量最大,内容最丰富的文物史料。作为文学古籍整理的大型骨干工程《中国古典文学丛书》共100种。此丛书是经重新整理的规模最大、最系统的古代文学家别集丛书。
学术著作
该社已出《中华学术丛书》、《海外汉学丛书》在海内外享有很高声誉。
《中华学术丛书》汇集海内外一流专家的研究论著,《海外汉学丛书》译解日、美、欧洲汉学家经典性的古籍类论著,分别出版了10多种,《晚清民国学术书系》等均为学界重视而屡获嘉奖。
王运熙、顾易生主编的《中国文学批评通史》七卷本1997年整套推出,荣获第三届国家图书奖,标志着我社传统形态的学术论著迈上了一个新台阶。1998年将继续推出版郭预衡先生耗时十余年的力作《中国文学史》(全四册),也以缜密精当为基本特色。《中西纹饰比较》、《諡法研究》、《求索真文明》、《夏商周青铜器研究》、《恩辨录》、《隋唐帝国形成史论》、《上海史研究译丛》等论著更以崭新的视角向读者展示了学术研究的新成果。
高品位、系列化的普及读物
该社按照"普及读物要出精品"的指导思想,出版了《中华古籍译注丛书》中《周易译注》、《仪礼译注》、《孟子译注》、《论语译注》等;《二十五史新编》更集全国各地二十四位专家,在保留旧史基本构架的基础上,兼取通史之长,删重补缺,并吸纳其他史乘乃至考古资料,以新的视角进行新编、新撰、新评,使五千年的中国历史跃然于读者眼前。《二千年前的哲言》从数百万字的系统资料中反复研究筛选出561则语录,既集中体现了先秦哲人的主体精神,又构成切合时代需要的可读可诵的少而精的新体系,被青年学生誉为通向中华文化殿堂的门户, 副总理为此书题词。《新世纪文史哲经典读本》自2002年起陆续出版了40种,着重介绍了古代文学、历史、哲学方面的名家与名作,为深入浅出的基本读物。《唐诗三百首》图文本系列10余种,以译文精当,通俗易读,版式新颖,深受广大读者喜爱。《民俗文化丛书》10种和《文化中国经典旅程》5种,均以适合当代青年的笔调,系统介绍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和光辉灿烂的文化遗产。
大中型画册与工具书
大中型画册以有高度的文化价值并具独占性的项目,与文物收藏、鉴定、欣赏相结合的系列画册为主。如《中国古代军戎服饰》、《追忆--近代上海图史》、《上海360°》、《古玩真赝对比系列》、《十九世纪中国市开风情》《大清帝国城市印象》、《中国大佛》等,以内涵的独占性与编撰的丰富文史价值为读者喜爱。《中国瓷器鉴定与欣赏》、《中国家具鉴定与欣赏》、《中国书画鉴定与欣赏》、《中国紫砂鉴定与欣赏》和《中华奇石》实用而高雅,兼具工具书性质。 权威性的古代工具书与集成性的今人编纂工具书是该社工具书出版的重点。前者以《说文解字注》、《王引之校改康熙字典》为代表,因版本精良,版面设计清晰,索引细致准确,长销不衰。后者先有《中国丛书综录》、《中国古籍善本书目》,后有《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等规模宏大,倾注了一代专业人员的心血,为学人所必备。
社会荣誉 获奖名单1978年来该社共有300多种图书分获国家图书奖、中国古籍整理优秀图书奖、金钥匙奖、上海市优秀图书奖等、中国图书奖。其中《华阳国志校补图注》、《中国文学批评通史》分获第一、第三届国家图书奖,《续修四库全书》获第六届国家图书荣誉奖;《文心雕龙义证》、《上海博物馆藏敦煌吐鲁番文献集成》、《中国古籍善本书目》、《全祖望集汇校集注》、《朱子全书》(与安徽教育社共同出版)分获第一、第二、第三届、第五届、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中华奇石》、《中国古代军戎服饰》、《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戴敦邦新绘全本红楼梦》分获第九、第十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中国图书奖。
参加书展2008年8月上海古籍出版社推出《历史上的大事件书系》参加上海书展。第一辑推出了《历史上的大阴谋》(骆玉明著)、《历史上的大谋杀》(梦寒生著)、《历史上的大预言》(寰视人著)、《历史上的大冤案》(成云雷著)、《历史上的大巫术》(黄晓峰著)等5种。
这套书选取了中国古代历史上七十多桩大事件,以严谨翔实的史实材料和生动活泼的小说笔触,揭示这些大事件的来龙去脉及深远的历史影响,而其中所总结出的深刻历史规律和教训,又不啻为一面反省现在、展望未来的宝鉴。把这些历史上的大事件串联起来阅读,其思索能达到一个更加深刻的程度。整个书系风格轻松活泼,图文并茂。
评价上海古籍出版社的图书在海内外学术界、读书界产生良好的影响。1978年来共有300多种图书分获国家图书奖、全国古籍整理优秀图书奖、金钥匙奖、上海市优秀图书奖等。其中《华阳国志校补图注》、《中国文学批评通史》分获第一、第三届国家图书奖,《续修四库全书》获第六届国家图书荣誉奖;《文心雕龙义证》、《上海博物馆藏敦煌吐鲁番文献集成》、《中国古籍善本书目》、《全祖望集汇校集注》、《朱子全书》(与安徽教育社共同出版)分获第一、第二、第三届、第五届、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中华奇石》、《中国古代军戎服饰》、《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戴敦邦新绘全本红楼梦》分获第九、第十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中国图书奖。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与展示,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等。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大遗址保护。主要用于国家文物局、财政部批准的大遗址保护项目,包括:大遗址保护的前期测绘、考古勘查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本体或载体的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以及保护管理体系建设等。
(三)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用于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陈列展示以及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等。
(四)考古发掘。主要用于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含水下考古)发掘项目,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修复等。
(五)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保护,包括:预防性保护,保护方案设计,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
(六)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出土(出水)文物保护与修复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文物技术保护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五)文物陈列布展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询费以及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六)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专项调研费等。
(七)其他文物保护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库分为三类,即总项目库、备选项目库和实施项目库。
纳入国家中长期文物保护规划或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由国家文物局同意立项或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构成总项目库。
总项目库中已经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并通过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预算控制数评审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
备选项目库中财政部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予以实施的
项目列入实施项目库。
第十一条 列入总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文物行政部门批复意见制定或者修改完善保护方案并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作。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见附件一)和文物保护项目预(概)算文本,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其中:
(一)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中央部门的,应当逐级报送至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二)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地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属于非文物系统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由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逐级上报。
(三)项目实施单位为非国有的,应当逐级报送至所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凡越级上报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填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二),将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如项目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的,报送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项目资金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工作,具体评审工作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开展。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对中介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项目资金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并通知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列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重要性和损毁程度,区分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根据项目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意见,填报《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三)并提交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十七条 国家文物局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结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文物保护工作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合理排序,提出纳入实施项目库的项目建议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文物局建议,综合考虑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情况、项目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情况、部门和地方专项资金申请情况及其财力状况,审核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按照规定分别下达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国家文物局,同时会同国家文物局将相关项目列入实施项目库。 第十九条 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通知后,应当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逐级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下达情况抄送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已纳入实施项目库的项目,从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实施的,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应当对该项目予以注销,收回已拨付资金或者调整用于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第二十五条 国有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专项研究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年度终了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报送《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表》(见附件四)。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决算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汇总表》(见附件五)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结项财务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结项财务验收表》(见附件六)和项目决算报告,在6个月内向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经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备案。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可以结合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涉及国家文化安全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示范价值的重点项目,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可以直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财务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在一个月内重新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按规定程序再次报请验收。如再次不能通过,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报告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三十条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中介机构实施。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未按规定处理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成批施工材料;
(七)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八)不按期报送专项资金年度决算、财务验收报告和报表;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制定发布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01〕351号)和《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5〕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略)
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略)
3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略)
4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表(略)
5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汇总表(略)
6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结项财务验收表(略)
我国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对继承、保护、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帮助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发展都有明确的规定。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集中出台了一批重要法规和文件,比如:《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等等。这些法规和政策涵盖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加大了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加快了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
进入21世纪后,我国政府除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外,在图书馆和博物馆建设、重点文物古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少数民族文学艺术创作、少数民族各类文化人才培养等方面,都将资金重点向民族地区倾斜。最近,国家还在北京、新疆、西藏、内蒙古、云南、延边建立了民族文字出版基地,重点支持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另外,国家还将在整合若干项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专门设立“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用以支持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
(三)重视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建设共有的精神家园。
1少数民族文物古迹保护成绩斐然。
国家从“十五”规划时起开始实施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其中少数民族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占有较大的比重。西藏自治区先后颁布《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定,文物保护工作日益法制化、规范化,文物古迹得到了有效保护。目前,西藏有各类文物点4277处(其中国家级55处、自治区级210处),馆藏文物232万件(套)。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大昭寺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拉萨、日喀则、江孜被列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西藏博物馆被列为国家一级博物馆。2000年以来,中央先后投入资金204亿元,实施了一系列重点文物保护维修工程。其中,列入国家重大文物保护工程的西藏三大重点文物布达拉宫、罗布林卡和萨迦寺维修保护工程总投资38亿元人民币,于2002年6月26日开工,2009年8月竣工。这项工程是西藏文物保护史上投资最多、规模最大、科技含量最高、技术要求最严的工程。“十二五”期间,我国政府用于西藏文物保护资金将达到17亿元人民币。
2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及时的抢救和保护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少数民族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一直受到我国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特别是2003年我国政府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使许多濒临消亡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及时的抢救和保护,有效地维护了中华文化的多样性。自2002年至2009年,国家财政累计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达386亿元人民币,其中约有四分之一的经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11年,国家财政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达到了415亿元人民币,比9年前翻了400倍。
《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是全面反映我国各地区各民族戏曲、音乐、舞蹈、民间文学、曲艺等10个领域的巨著,其编辑出版工作历时30年,被称为“中国民间文艺的万里长城”。
《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是我国第一部少数民族古籍解题书目套书。全书共66卷、近100册,它将把我国各少数民族落之于笔墨、传之于口头的各种古籍文献一一清点入册,堪称“盛世修典”之壮举。
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格萨尔》、《江格尔》、《玛纳斯》的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格萨尔》已正式出版了100多部藏文本,总印数达400万册,按藏族总人口计算平均每个成年人就有一本《格萨尔》。蒙古族的《江格尔》已经陆续出版了各种版本近10种。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已经记录并出版了柯尔克孜文演唱本共8部18册。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支由各民族文化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组成的专门队伍,研究成果引起了国际学术界的高度关注。
少数民族戏曲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少数民族戏曲大约有藏戏、白剧、傣剧、侗剧、布依戏和壮剧等六种。这些剧种基本处于自生自灭、无人扶持的状态。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少数民族戏曲已经形成剧种繁荣、剧目丰富、人才济济的大好局面。
截至2010年,我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共有28项,其中少数民族项目有10项。
截至2011年,在国务院公布的三批1219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使图书出版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服务,努力实现图书出版从扩 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促进图书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依据中国《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图书质量的政策、法规、标准,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图书出版单位及其出版的图书。
第二章 图书质量的分级和标准
第三条 图书质量管理的范围,包括选题、内容、编辑加工、校对、装帧设计、印刷装订……方面。为了便于管理,本规定将有连带关系的选题和内 容,合并为内容项;将编辑加工和校对,合并为编校项。
第四条 图书内容质量、装帧设计质量分为两级,即:合格、不合格;编校质量、印刷装订质量分为四级,即:优质、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 图书内容的质量分级标准
1、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方面,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为合格。
2、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方面,没有价值,有严重问题,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禁止出版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 图书编校的质量分级标准
1、差错率低于025/10000的,为优质。
2、差错率超过025/0000,未超过05/10000的,为良好。
3、差错率超过05/10000,未超过1/10000的,为合格。
4、差错率超过1/10000的,为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见本规定附件。
第七条 图书装帧设计的质量分级标准
l、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能够恰当反映图书的内容,格调健康;全书版式设计统一, 字体、字号合理的,为合格。
2、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不能反映图书的内容,或格调不健康,或全书版式设计不统 一,字体、字号使用混乱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分级标准
根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书刊印刷标准CY/1-3-91,CY/T4-6-91,CY/T7.1-7.9-9],CY/T12-17-95》的规 定:
1、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全面达到优质品标准的,为优质。
2、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某一项或某两项存在细小疵点,其他各项均达到优质品标准的,为良好。
3、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全面达到合格品标准的,为合格。
4、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有严重缺陷,达不到合格品标准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成品图书的质量标准分为四级,即: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品。
第十条 成品图书的质量标准
1、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且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达到优质标准的,为优质品。
2、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达到良好标准(含其中一个项目达到优质标准)的,为良好品。
3、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均达到合格标准(含其中一个项目达到良好或优质标准)的,为合格品。
4、图书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印刷装订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为不合格品。
第三章 图书质量的管理
第十一条 出版社须设立由社领导主持的图书质量管理机构,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的职工实施质量保证措施,对成品图书作出质量等 级评定,对不合格图书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出版社须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使保证图书质量的工作落实到出书的全过程和全体职工,在制定图书质 量管理制度时须体现保证图书质量的基本制度--选题的专项、专题报批制度;三级审稿制度;
发稿达到“齐、清、定”要求;三校一读校对责任制度;生产督印制度;样书检查和成品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出版社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图书质量检查结果和有关情况。上报的程序是:在京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出版社经主管 部门审批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出版社由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设在地方的中央各部门的 出版社(军队出版社除外)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征得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由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报新闻出版署;军队系 统出版社由解放军总政宣传部审批后,报新闻出版署。
第十四条 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和出版社的主管单位须设立专门机构或有专人负责指导所属或所辖出版社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审核选题计划;审核 批准重要稿件的出版;组织图书质量检查小组(或聘请图书质量审读员)对图书进行抽查;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对所属或所辖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在内容……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署根据全国图书质量的实际情况及读者的反映,每年选取部分出版社的图书,组织审读员进行质量抽查。
第十六条 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对图书质量进行检查后,须将检查结果和审读记录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版社。出版社如有不同意见,可在 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提出申辩意见上报,请求复议。如有异议,报新闻出版署裁定。
第十七条 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对所检查图书质量的最终结果及处理决定,发出通报。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一贯注重图书质量工作的出版单位和个人,以及采取有力措施,在短期内提高了图书质量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署、地方新闻出 版局可以结合图书质量检查工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年新版图书品种有10%以上图书质量不合格的出版社,新闻出版署、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对中央级出版社的处罚决定,由新闻出版署作出;对地方出版社的处罚决定, 由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作出,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条 经检查为质量不合格的图书,须采取技术处理或改正重印,方可继续在市场上销售。如发现已定为不合格的图书在该图书定为不合格品的 通报或处罚决定发布三个月后仍在市场上销售,由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对出版社进行经济处罚,除没收该书所得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处 以罚款,上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责任者,其年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不称职的人员,不能按正常晋升年限晋升其专业技术职务和工资;连续 三年检查为不合格品图书的责任者,不能继续从事该岗位的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1992年发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停止执行。
附: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
一、图书差错率,是指以审读一本图书的总字数,去除审读
该书之后发现的总差错数,计算出来的“万分比”。如审读一本图书的总字数为10万,审读后发现两个差错,则该书的差错率为2/100000,即为 0.2/10000。
二、图书总字数的计算方法,一律以该书的版面字数为准,即:总字数:每面行数X每行字数X总面数。
1、除环衬……空白面不计字数外,凡连续编排页码的正文、目录、辅文……,不论是否排字,均按一面满版计算字数,分栏排版的图书,各栏之间 的空白也计算版面字数。
2、书眉(或中缝)、单排的页码、边码也按正文行数,一并计算字数。
3、目录、索引、附录……字号有变化时,分别按版面计算字数。
4、用小号字排版的脚注文字超过5行不足10行,按该面正文字数加15%计算;超过半面,则该面按注文的满面计算字数。用小号字排版的夹注文 字,随正文版面计算字数。
5、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除空白面不计以外,每面按正文版面字数的50%计算;版权页、勒口 (有文字的)按正文的一个版面计算字数。
6、凡旁边串排正文的插图、表格,按正文的版面字数计算;插图占一面的,按正文版面字数的50%计算;表格占一面的,按正文版面计算字数。
7、凡有文字说明的画册、摄影集、乐谱,一律按正文的版面字数全额计算;无文字说明的,按正文版面的30%计算字数。
8、外文版图书、少数民族文字版图书的版面字数,以同样的中文版面字数加30%计算。
三、图书差错的计算方法
1、文字差错的计算标准
⑴凡正文、目录、出版说明、前言(或序)、后记(或跋)、注释、索引、图表、附录、参考文献中的一般性错字、多字、漏字、倒字,每处计1个差 错。前后颠倒字,以用一个校对符号可以改正的,每处计1个差错;书眉(或中缝)中的差错,无论有几个,1条计1个差错;行文中的数字错,每码计1个 差错;页码(包括边码)错,每处计1个差错。
一面内文字连续错、多、漏,5个字以下计2个差错,5个字(不含)以上计5个差错。
⑶封面(包括书脊)、封底、勒口、扉页、版权页上的文字错,每处计2个差错。
⑷知识性、逻辑性、语法性差错,每处计2个差错。
⑸一般性的科学技术性、政治性差错,每处计3个差错。
⑹外文、少数民族拼音文字、国际音标、汉语拼音以一个单词或词组为单位,无论一个单词或词组中几个字母有错,均计1个差错。
⑺外文缩写词应大写(如DNA)却小写(如dna)的,不同文种的单词、缩写语混用(如把英文缩写N错为俄文缩写H)的,每处计1个差错。
⑻外文中的人名、地名、国家和单位名称……专用名词,词首应该大写却错为小写的,每处计05个差错;同一差错在全书超过3处(含3处),计 15个差错。
⑼自造简化字、同音代替字,按错字计算;混用简化字、繁体字,每处计05个差错,全书最多计3个差错。
⑽量和单位的中文名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每处计05个差错;同一差错多次出现,每面只计0.5个差错。
⑾阿拉伯数字与汉语数字用法不规范,每处计025个差错,全书最多计3个差错。
2、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差错的计算标准
⑴标点符号的一般错用、漏用、多用,每处计0.5个差错。但成组的标点符号,如引号、括号、书名号……错用、漏用、多用一边的,按每组计 05个差错。
⑵小数点误为中圆点,或中圆点误为小数点的,每处计025个差错;名线、着重点的错位、多、漏,每处计025个差错。
⑶破折号误为一字线、半字线,每处计025个差错;标点符号误在行首、行末的,每处计025个差错;可用逗号也可用顿号,可用分号也可用句 号的,不计错。
⑷外文复合词、外文单词按音节转行,漏排连接号的,每处计01个差错;同样差错在每面超过3个(含3处),只计03个差错。
⑸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号,数理化……科技计量和符号、乐谱……符号的一般性差错,视情节轻重,计05-1个差错;同样差错,重复出现,每面只 计05-1个差错。
⑹图序、表序、公式序……序列性差错,每处计05个差错,全书超过3处(含3处),计15个差错。
3、格式差错的计算标准
⑴影响文意,不合版式要求的另页、另面、另段、另行、接排、空行,每处计0.25个差错。
⑵连续在一起的字体、字号错,每处计025个差错;字体和字号同时错,每处也计0.25个差错。
⑶在同一面上几个同级标题的位置、转行格式不统一的,计025个差错;肩题与正文之间未空格的,每处计025个差错。
⑷阿拉伯数字转行的,每处计01个差错。
⑸图、表的位置错,图、表的内容与说明文字不符,每处计2个差错。
⑹书眉单双页位置互错,每处计05个差错。
⑺脚注注码与正文注码配套,但不顺号;或有注码无注文,有注文无注码的,每处计025个差错。
四、图书的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版权页、前言(或序)、后记(或跋)、目录,都为必须审读、检 查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优秀科技学术著作出版,繁荣科技出版事业,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特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面向全国,专项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方面优秀的和重要的学术著作的出版。第三条 科技学术著作出版工作要按照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努力为加速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民素质服务。第四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使用以国家科技发展政策为导向,与国家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计划相结合,实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办法。第五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由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委员会管理。在科技方面接受国家科委的指导。在出版业务方面接受新闻出版署的指导。经费管理工作由国家科委归口并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由国家科委、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国防科工委、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的管理专家、科技专家和科技出版专家组成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出版基金委)。出版基金委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出版基金委的职能和主要工作任务是组织制定科技学术著作基金资助出版工作规划,发布年度资助项目指南,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批准年度资助项目方案和出版基金预算、决算。第七条 出版基金委委员实行聘任制,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单位共同提出委员推荐名单,经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由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聘任。委员任期以三年为一届,每次换届应至少有半数成员继续连任,但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第八条 出版基金委委托权威评审机构(暂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负责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第九条 出版基金委下设办公室(暂由国家科委委托有关机构管理),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组织项目的申请和评审,监督检查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草拟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审核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科技学术著作出版的成果等。第十条 出版基金财务部门(暂由国家科委委托有关机构管理)负责出版基金的预算、决算及资金收支等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第三章 基金来源和使用第十一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主要来源:
1.国家财政专项补助。
2.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3.存款利息及各种收益。
4.受资助的专著出版后的盈利上交部分。
5.其他收入。第十二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全额存入指定的国家银行,每年的资助金总额和评审管理费以当年基金利息为限。第十三条 出版基金资助金用于弥补受资助的学术著作在出版过程中所发生直接费用的不足部分。第十四条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十五条 评审管理费用于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和评审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用。评审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由国家科委会商财政部核定。第十六条 出版基金本息不得用于购买股票、风险债券,以及进行生产经营和房地产等风险性投资。第十七条 受资助的学术著作发行后如有盈利,出版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返还受资助的出版资金。为鼓励出版单位多出书、出好书,将给予出版单位返还受资助出版资金一定比例的奖励。第四章 基金资助范围第十八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范围包括:
1.学术专著,即作者(或所在单位)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在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著作。
2.基础理论著作,即作者汇集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已有资料、前人成果,经过分析整理,撰写的具有独到见解或新颖体系,对科学发展或培养科技人才有重要作用的系统性理论著作。
3.应用技术著作,即作者把已有科学理论用于生产实践或者总结生产实践中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撰写的给社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著作。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暂不属于资助范围:
1.译著、论文集;
2.科普读物;
3.教科书、工具书。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鼓励和表彰优秀图书的出版,特设立国家图书奖。第二条 国家图书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主办,为全国图书评奖中的最高奖励。第三条 国家图书奖评奖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先进文化,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推动出版工作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图书,系指由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出版机构正式出版、公开发行的汉文版和少数民族文版的图书。
1、已合并、改名的出版机构出版的图书,可由合并或改名后的出版机构提名推荐参加国家图书奖的评选。
2、由国家的法律、法规、各类行业标准等汇编而成的图书以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著作不在参评之列。
3、丛书、套书均可参加评选。套书每套为一种,丛书中每种书为一种。套书只有全部完成出版后方可参评。第五条 参评国家图书奖的图书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质量优秀,贡献突出,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之一:
1、内容健康向上,深受读者喜爱。
2、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
3、对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
4、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
5、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
参加评选的图书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奖的图书必须符合获奖标准(具体获奖标准及条件,由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分别制订,经评委会同意后实施)。第六条 国家图书奖下设九个门类:
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含科普图书)、古籍整理、少儿、教育、辞书工具书、民族文版。
每个门类获奖数额,根据每届参评图书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平均分配。第七条 国家图书奖每两年举办一次,设国家图书奖荣誉奖、国家图书奖和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其中国家图书奖数额为30个,其他两种奖项获奖数额视每届参评图书的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三者合计不超过130个。
入选国家图书奖的图书在正式确定之前,要以适当形式听取读者意见。第八条 国家图书奖授予获奖图书的作者、责任编辑和出版者。第九条 国家图书奖评奖和奖励的专项资金由新闻出版总署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第十条 授奖办法:
1、由新闻出版署授予获奖图书以“国家图书奖”称号。
2、向获国家图书奖的图书的作者和责任编辑颁发获奖证书,发给奖金(作者为6000-10000元,译者为5000-8000元,责任编辑为4000-6000元)。
向获国家图书奖图书的出版者颁发证书。
向获荣誉奖和提名奖图书的作者、责任编辑和出版者颁发获奖证书。
3、在全国范围公布获奖图书书目及其作者、责任编辑和出版者名单。第十一条 由新闻出版总署聘请各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制定图书参评的条件和获奖的标准,同时负责对获奖图书的最终评定。
评选委员会主任由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担任。在评选委员会下按不同门类分别组成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任由评选委员会副主任和有关专家、学者担任。
评选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条 参加国家图书奖评选的程序:
1、设在各地的出版机构(包括大学出版机构)出版的图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初评通过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向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推荐。
2、在京的中央单位所属各出版机构的图书,经本社主管单位初评通过后向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推荐。
3、由出版机构按评委会统一要求填写推荐书,每种书一份,附两位以上有高级职称的有关专家、学者的推荐书(包括专业性的评价)和出版机构出书前的书稿终审意见,经当地新闻出版局或主管单位审核后报评奖办公室。上报推荐材料,同时报送样书。
4、评奖办公室根据所报材料和参评条件,加以审核,提交评选委员会各分委员会。
5、评选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对参评图书分门别类按照获奖标准予以评选,形成初选书目。
6、在初选的基础上,由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最后评定。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李亮副研究员校注整理的《治历缘起》一书,作为张柏春、孙显斌主编《中国科技典籍选刊》第三辑之一种,2017年9月由湖南科技出版社出版。
《治历缘起》为明代礼部和历局为历法改革所上的历年奏疏,崇祯年间改历的各种信息和记录大多被记入其中,包括徐光启、李康先、李天经等人上奏进呈历书、仪器的官文王重民简介,历局主持推算、观测日月交食和行星的记录,以及延揽人才和历局事务的文书等。《治历缘起》主要有明刊五卷本、明刊十二卷本,以及清刊八卷本等,其中清刊八卷本为常见的通行本,而明刊本则比较稀见。目前已知的明刊本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东亚图书馆、中国国家图书馆、梵蒂冈图书馆和英国牛津大学有存本。
《治历缘起》的明刊本与清刊本不同之处,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明刊本各卷页码独立编排,每卷三四十叶不等。而清刊本各卷页码连续编排,共计四百一十四叶。二是清刊本是在明刊本的基础上删减,挖改而成。删去了崇祯十二年之前的奏疏二十七篇,占明刊十二卷本的近三分之一。明刊本中凡涉及皇帝称谓的敬语,如“圣”、“皇上”、“钦”、“谕”等字样,在清刊本中也皆被剜刻,都削板以“〇”代替。清刊本中传教士的称谓也由“陪臣”改为“远臣”。此外,王重民先生在所辑《徐光启集》中也指出,明刊本《治历缘起》关于日食月食的奏疏都有方位图,亦是清刊本所无。相对于明刊本王重民简介,清刊八卷本的馆藏则较多,具有代表性的有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本、梵蒂冈图书馆藏本、日本国立公文图书馆藏本、故宫博物院藏本和国家图书馆藏本等。这些藏本通常分为八卷,为入清后汤若望删减之作,其中部分藏本出现有装订和分卷错误的现象,并且缺页部分有时还混入一些其他内容。
《治历缘起》除了刻本外,还有一些重要的抄本,如朱㿥较订本、韩国首尔大学奎章阁图书馆抄本和《四库全书》本等。其中,朱㿥本为康熙庚戌岁(1670年)校订而成,为十四卷,各卷有独立页码。前十卷内容、次序、分卷与明刊十二卷本相同,最后四卷则全为清刊本内容,以年代排序。该本在日本多家图书馆有馆藏,如天理大学图书馆、日本东京天文台图书馆、岛根大学图书馆。奎章阁本共九卷,是明清两种《治历缘起》的合抄本,卷一至卷六源自清刊本,卷七至卷九则源自明刊本。四库本以清刊八卷本为基础,填补了此前被剜刻的皇帝敬语。不过四库本显然没有校对明刊本,许多被恢复的敬语与明刊本不符,应当是四库馆臣根据文意猜测补充而成。
李亮副研究员校注整理《治历缘起》一书,是在搜集十余种国内外藏本的基础上,采用了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明刊十二卷本为底本,校对时参以通行清刊八卷本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由于崇祯十二年五月十六日之后的奏疏未有明刊本留存,整理时采用日本国立公文图书馆清刊本,并补充以韩国首尔大学奎章阁图书馆抄本。《治历缘起》校注本的出版,具有一定的文献和研究价值。该书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崇祯朝曲折的改历过程,是研究中国天文学史和中西科技交流史的重要文献。通过对不同版本的梳理,也为我们了解《崇祯历书》和《西洋新法历书》的成书过程及传播使用提供了诸多线索。
《中国科技典籍选刊》是由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与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等单位合作筹划的古籍整理项目,丛书主编张柏春、孙显斌作《总序》。《选刊》目前已列入“国家重点出版物中长期规划项目”、“2011—2020年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项目”、“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并得到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十三五”重点培育方向支持。本系列图书以学术研究为基础,选择存世善本进行高清影印和录文,加以标点、校勘或注释,排版采用图像与录文、校释文字对照的方式,便于阅读与研究。目前已策划并获得国家资助总计5辑18种。已由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8种,包括:第一辑3种:《王祯农书》(孙显斌、攸兴超)、《勿庵历算书目》(高峰)、《考工记图》(陈殿);第二辑4种:《武经总要前集》(郑诚)、《历引三种》(李亮)、《物理小识》(孙显斌)、《算海说详》(高峰);第三辑一种《治历缘起》(李亮)。此外,尚有10种在出版或整理中,包括《天工开物》、《明清稀见兵书四种》、《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广要》、《洗冤集录》、《新仪象法要》、《明大统历法汇编》、《明清之际西法军事技术文献选辑》、《崇祯历书未刊与补遗汇编》、《地纬》和《中西数学图说》等。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科学传播研究中心)
本文2023-08-05 02:44:59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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