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哪些关于古代婚姻制度的知识?
其实唐代也是可以自由恋爱的:
《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
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
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己开了绿灯。
史学大师陈寅恪在《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中指出,唐力的皇族是从关陇集团开始的,婚姻选择的对象起初自然是关陇集团;武则天的入宫是一个转折点,它标志着山东集团成为唐力皇室的婚姻伴侣,从而形成了适应唐朝统治局面的所谓吴立魏阳婚姻集团。这个婚姻集团在最高统治核心生活了一百多年,也是唐朝武功的鼎盛时期。安史之乱后,这个集团的力量被耗尽,随之而来的是唐力中央政府失去了统治全国的实际能力。
这一历史名案的现实意义,远远超出了唐代政治史研究的视阈。在中国的各个朝代,像吴立维扬这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婚姻群体,几乎每个朝代都有,只是具体表现方式不同。在君主政体下,任何王室集团都试图通过婚姻的纽带,拉拢或依靠一个或几个可靠的、强大的权力集团,使有姓氏的国家拥有更广泛、更牢固的政治联盟基础。
如果说,历史上中原王朝经常与陈寅恪揭露的李武卫杨式婚姻集团缔结政治联盟,那么,封建王朝以少数民族统治中原,其皇室往往通过天下婚姻制度的形式形成持续稳定的婚姻集团。他们不必要求皇后的妃子,只从皇后家族中挑选。这种世界后妃婚姻制度的出现有很多原因。从人类婚姻形态的演变来看,世界婚姻制度明显有外婚制的遗风,即本种族男子的配偶必须由另一种族的女子所生。显然,这种世界婚姻制度与这些少数民族王朝往往在不久前才从野蛮跨入文明的门槛密切相关。从政治统治的角度看,一方面,入主中原的少数皇族迫切需要加强与自身利益相关、荣辱与共的部落的政治联盟,以扩大和巩固其王朝的统治基础;另一方面,为了保持皇室血统的纯正,不允许王朝的继承人介入被统治民族的元素。
婚姻制度属于交换婚姻。西周的嵇、姜联姻于世,周的炊女小笼包之妾必定是齐国之女,这一点早已确定。而秦汉以后的汉朝,甚至十六国北朝的少数王朝,都很少实行严格的世婚制。只有辽、金、元、清四个朝代保存了丰富的帝后世界婚姻制度记录。其中辽朝的天下婚姻制度最为典型,其次是金元时期。满清只是在入关前有很强的世婚倾向,但并没有作为严格的制度建立起来。
契丹人建立的辽朝,突厥语称为“柯敦”,契丹语称为“特力”,被视为“浪窝瑶”。辽太祖阿保机的建立过程中,他的妻子皇后舒出身于一个大家族,是一个不可或缺的人物,她不仅会运筹帷幄,还会鞍马作战。她的儿子廖太宗说:“太后是个大家庭,像古柏的根。”宝姬必须依靠后一个氏族。建国之初,规定皇族只与后一族通婚,其他各部未经特批不得与二族通婚。宝鸡仰慕汉高祖刘邦,所以把家尊为刘姓,与汉朝宰相萧何比较,所以给后者家姓萧。丹族肖姓包括和八里,可能是由法律后的父家和母前夫家两个户口组成。于是就有了辽代,后一代多出自萧,世代被选为宰相;
当然辽朝只有皇后要选萧氏,至于嫔妃,偶尔也有不同姓的。比如辽世宗的甄妃,是五代后唐的贵妃,是她父亲唐太宗在登基前南征时俘虏的。今年,她41岁了,也许她仍然很受欢迎。世宗即位后,她一度被封为皇后。甄士隐命名后,记载了《辽史》和《契丹国志》的《后妃传》。不过《辽史后妃传》还说天禄末世教的弟弟小阿骨打的女儿是皇后。《辽史世宗纪》是天禄四年。萧和甄士隐都死于查格内乱,但他们还活着,却一定有原因。不幸的是,《辽史》没有包含细节。而《辽史后妃传》第一传中的甄氏称号,不过是公主而已,或者在萧封爵后就被废除了。至于甄氏没有出现在本世纪的记载中,很可能是因为此举违背了旧制度。因此,这一特例最终遵循了以肖为末的一般规律。
金朝规定洪雁皇室不得与平民通婚,但其世族婚姻制度的范围比辽朝更广,尽管仍有具体的氏族限制。指出:“国家王朝的故事都是丹、唐括、溥槎、葛世烈、吴和伦的家族。世界是结婚的,结婚后就是主了。据《金史后妃传》记载,近代裴蛮家族与万艳家族联姻。这些姓氏都是女真贵族,“天子必娶,公主必嫁”。金朝皇族的姓氏比辽朝多,死后被尊为皇后和天下妃子的名单中也偶有汉人或其姓氏。金章宗有一个宠爱的妻子,李诗儿,她出生在监狱里。到了晋朝,凡是在战争中被俘或无罪的妇女,都会被挑选出来送到宫里,作为奴婢受到惩罚。李师儿是皇宫大牢里的婢女,是人最可鄙的身份。然而,她聪明、善解人意、有文化、善于写作、擅长诗词写作,最受金章宗喜爱。宗元培在登基前就去世了,他的宫殿空置了很多年。章宗打算让施立做皇宫的皇后,但是大臣坚决反对。台湾向她进谏,章宗无奈,只好提拔她为袁菲,地位仅次于女王。这也说明,晋代帝王的官书以后,只能在规定了天下姻缘的女真贵族中挑选。在章宗时期,中国化加速,他命令国王们选择人民家庭的妇女,这样她们就可以作为继承人出生。因此,尚未即位的玄宗娶了汪涵的妹妹为公主。他即位后,立他妹妹为皇后,给她改姓文顿氏。也算是他世界婚姻体系的一个变种吧!
成吉思汗揭竿而起,统一各部,建立大蒙古,倚重鸿基剌部,不久建立女儿博尔泰许真。据说当时他立下誓愿与本族共享天下时,曾许诺:“弘吉喇家,有一女,以为天下未来;男,石尚公主。“所以元朝以后,多因弘基脊柱。元朝有多后制,皇后虽有其他姓氏,但按照制度,皇后必须是弘姬拉。但这种婚姻制度的原则似乎没有辽金那样严格。比如窝阔台韩泰的皇后是马震的,而元英宗的皇后是易启烈的。
清朝入关前,艾辛吉奥尔罗王室基本实行满蒙通婚的方式。这是因为这两个民族在地理上彼此相邻,有着相似的民族习俗和政治目标。但蒙古部落众多,有些部落有时会与爱新觉罗氏发生冲突,甚至互相争斗。因此,在满蒙通婚中,一些蒙古族部落是他们相对稳定的通婚对象,如科尔沁部的博尔济吉特氏,清初很多后妃、嫔妃都是以此姓出生的。据《金史徒单铭传》记载,清太祖有一个妃子,清太宗有两个妃子,清世祖有两个妃子,都来自博尔济吉特氏家族。清初嫁出去的六十一位公主中,嫁到博尔济吉特氏家的有三十一位。于是,入关前和清初,满清爱新觉罗皇室和蒙古博尔济吉特氏形成了一个相当稳定的婚姻集团。这种满蒙联姻虽然不足以称之为严格的世界婚姻制度,但还是有类似的倾向。清朝入关后,这种政治联姻逐渐淡化。在清朝以后历代皇帝的嫔妃中,博尔济吉特氏家族明显不占优势,这与清朝统一全国后,选择嫔妃的对象扩大到整个满、蒙、汉八旗妇女有很大关系。
无论是吴立魏阳的婚姻集团,还是辽金袁青的世界婚姻之道,说到底都是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政治婚姻。对于君主国来说,这种婚姻有时可能对巩固政权起到积极作用,有时也会带来削弱统治的消极因素。可以说是有利有弊。对于参与这场政治婚姻的后妃们来说,她们不过是一个加强联盟的筹码,一个任人摆布的棋子,她们的命运本质上和被拖入其他政治婚姻的后妃们是一样的。帝制下的后妃制度所固有的不人道和不人道,是所有后妃都无法避免的。
古代婚姻的观念
在早期原始人群内部,男女之间的性关系是杂乱的。随着人类的进化,两性关系中出现了道德和理性的曙光。**禁忌的形成和族外婚姻的实行,标志着性的需要开始服从于“人”的需要,婚姻制度正是随着原始经济的发展、人类互助的日益广泛以及亲属关系的趋于明晰,而逐渐建立起来的。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被纳入礼的范畴,婚礼是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礼记》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
一、婚姻的概念
古籍中有关“婚姻”的词义学解释约略有三:一是指夫妻的称谓,《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二是指嫁娶的仪式,《诗经•郑风》孔颖达疏:“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故云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也。”三是指亲家,《说文解字》释“婚’、“姻”说:“婚,妇家也”、“姻,婿家也”。《尔雅 • 释亲》说得更明确:“婿之父母为姻,妇之父母为婚。……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上述三说虽然不尽相同,但已涉及到婚姻的基本特点。其一,表明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婚姻双方结为姻亲关系的标志。其二,表明婚姻依礼而行,其仪节约定俗成,是礼仪系统中的组成部分。
婚姻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两性的结合,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和社会文化的特点。在儒家经典中,婚姻问题被视为家庭、社会的大事。首先,婚礼被视为人伦之始。《礼记•经解》云:“昏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昏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辟之罪多矣。”其次,婚礼被视为礼的根本。《礼记•昏义》云:“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再次,社会的婚姻状况还与社会治乱相关涉。《新唐书•后妃传上》说:“礼本于夫妇,……治乱因之,兴亡系焉。”儒家把两性结合为夫妻看作是文化的、社会的现象,这是一种具有文明色彩的认识,古代婚姻礼仪正是基于儒家的婚姻观念而逐渐形成。必须指出的是,儒家对婚姻强调的是“人伦之始”、“夫妇之义”,即“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社会规范,对“情”和“爱”则相对忽视。儒家又以婚姻为起点,推衍出父子、君臣一类的等级关系,于是,婚姻关系成为构成尊卑上下等级关系的基础。
二、婚姻的意义
在古代宗法社会,婚姻不是当事者的个人行为,而是关乎两姓宗族利益的大事,因此,男子与其说是为个人娶妻,毋宁说是为宗族娶妇。就婚姻的目的而言,首先是传宗接代。婚姻是构成家族、产生亲族的基础,宗法观念支配下的婚姻,以广家族、繁子孙为首要目的。《礼记•昏义》说:“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孔子说:“大昏,万世之嗣也。” 有夫妇而后有子嗣,由合法婚姻所生之长子才是嫡子,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的宗法社会,传宗接代关系到家族的延续,“继后世”自然成为娶妻的首要目的。
其次是祭祀祖先。宗法社会重视血缘,把祖先血脉不绝视为家族的头等大事。古代婚礼常在祖先牌位前举行,叫做“庙见”,表示新婚夫妇共承祖先,同奉宗庙。《白虎通义•王者不臣》说:“妻者与己一体,恭承宗庙,……上承先祖,下继万世。”《唐律疏议•户婚》也说:“妻者,传家事,承祭祀。”传统婚礼仪式中的夫妻拜堂,就包括拜公婆、拜天地及拜祖先的内容。
第三是增加劳力。自进入父系社会后,男尊女卑被视为天经地义。《易•系辞上》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这些哲学概括把男尊女卑视同自然法则,不可违背。男子娶妻可得内助,而妇女只能“专心纺织,不好戏笑,洁齐酒食,以供宾客”。“妇主中馈,惟事酒食衣服之礼耳。”按封建礼法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妻子操持家务,侍奉姑舅,奉养公婆,却无经济地位。
第四是防止男女*乱。《礼记•坊记》说:“夫礼坊民所*,章民之别,使民无嫌,以为民纪者也。故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无别也。”以婚制来别男女,防*乱,尤其强调妇女要恪守贞节,本质上顺应了宗法制的需要,以确保女子所生子女血缘的纯正。然而,封建贞*观对女性有诸多制约,对男子的*乱却是少有约束力的。
古代婚姻的变迁
美国著名学者摩尔根在其《古代社会》一书中,对婚姻家庭的演变作过专力研究。他对人类婚姻的演变作了如下的梳理,首先是处于乱婚状态的人群;其次是以群婚为基础的血缘家庭取代了这种人群;再次是普那路亚家庭,实行的是两个集团间的通婚;接着由群婚制过渡到对偶婚制,它以单偶婚姻为基础,但不是排他性的同居;最后由对偶婚制过渡到专偶婚制,此即一夫一妻制。恩格斯在1884年发表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吸收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将人类的家庭婚姻变迁与人类社会的三个发展阶段相对应,就其发展轨迹作了精要地概括:“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以上述论述为参照,中国古代婚姻的变迁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一、原始群婚
原始群婚是人类祖先实行的一种两性偶合的关系,它出现于人类的童年时期。当时,“其民聚生野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人们群居野处,既无固定的配偶,两性交往也无任何习俗和理性的约束,因此不可能构成家族。男女无别,媾合无禁,两性关系纯任自然。在古代文献的记载中,就保留着有关神奇诞生和异类婚配的传说,例如《帝王世家》载:“神农氏,姜姓也。母曰任姒,有蟜氏之女,名登。为少典妃,游华阳,有神龙首,感女登于常羊,生炎帝。”又据《史记•周本纪》载:“周后稷名弃,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姜原为帝窖元妃,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诗经•商颂》也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记述。这些奇异诞生的传说,应是远古时代杂乱婚姻的曲折反映,正如郭沫若先生所推断的:“黄帝以来五帝和三皇的祖先的诞生都是‘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正表明是一个野合的杂交时代或者血族群婚的母系社会。”
二、血缘婚
随着原始经济的缓慢发展和原始人生活经验的积累,特别是学会了火的利用,于是,“原始集团为了生计必须分成小集团,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缘家族。”在血缘家族内部,开始产生婚姻禁例,即排斥亲(父母)子(子女)通婚,只允许同辈男女(兄妹)发生两性关系。这种同辈血缘婚制,在中国古文献中多有记载,如《后汉书•南蛮传》记述了高辛氏之女和盘瓠结合,生育六男六女,其子女相互婚配的传说。《风俗通》中说女娲是伏羲之妹,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伏羲、女娲为“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两尾相交”亦即夫妻的象征,表明女娲、伏羲既是兄妹,又是夫妻对偶神。我国少数民族的民间传说中,兄妹通婚的故事也流传甚广。如苗族的《伏羲姊妹制人烟》、彝族的《梅葛》、布依族的《姊妹成亲》、壮族的《盘古》、纳西族的《创世纪》中,都有兄妹通婚的记述。这类传说虽多主观虚构的成分,但反映的却是原始社会血缘婚的普遍现象。
三、伙婚
伙婚又称亚血缘婚,伙婚制家庭亦即普那路亚家庭。伙婚与血缘婚的最大区别,在于两性关系中又出现了一种新的禁例,既不准亲兄弟姐妹发生婚姻关系。伙婚制的特点是,一群兄弟和不是自己姐妹的另一群女子通婚,兄弟共妻,姐妹共夫,男女之间互为“亲密的伙伴”。据《史记•五帝本纪》载,舜一次娶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为妻,从这一传说中可以窥见伙婚制下姐妹共夫的特点。
伙婚制的出现,较之于血缘婚取代原始群婚,意义更为重要。由血缘婚发展到伙婚,自然选择的原则起了主要作用。以自然选择取代血亲婚配,人口的数量和质量都显著提高,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引摩尔根的话说:“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 古代中国人正是基于这一事实,有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的认识。伙婚制的历史作用,还在于促成氏族制度的萌芽。由于有了兄妹间乃至旁系兄妹间的婚配禁例,任何男子和女子都必须到别的血缘集团去寻找自己的配偶,所生子女归女系集团,最终导致母系氏族的出现。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看来,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
四、对偶婚
对偶婚的特征是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形成的一种不牢固的夫妻关系。较之于群婚,它是个体婚;较之于一夫一妻的专偶婚,它又是一种脆弱的、不稳定的夫妻关系。它是由群婚到专偶婚的过渡,所生子女仍然归属母系。
对偶婚制产生于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的交替时期,它的出现首先在于原始经济的发展,使剩余产品可供分割和交换。其次在于亲属通婚的限止日趋广泛,人们已难维持群婚或伙婚等方式,“妇女也就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办法。”构成对偶婚的方法大体是,由母亲议婚缔结婚约,通过物品交换达成婚配,或以武力到别的氏族抢夺配偶。因此对偶婚的双方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以“方便和需要为基础”。由于男子在野蛮时代的战争中大批死亡,导致女姓过剩,而男子在家庭内部又承担着获取食物的主要责任,这都使男子在对偶婚的形式下,仍享有多妻和偶然通奸的特权。对偶婚双方的离异不受氏族习俗的约束,其婚姻关系是不牢固的。
由伙婚制发展到对偶婚制,又萌生出新的社会因素,在对偶婚家庭中,除亲生母亲外,已有可能确定亲生父亲。其次,男子在生产劳动中所负责任的日趋重要,使之在家庭经济中渐占主导地位。丈夫地位的实际提升与母权制发生前所未有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是按男系来计算世系,这就导致废除母权制,确立父权制这一“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男子在家庭中跃居主要地位,便发生了父家长制家庭这一中间形式,这一形式是对偶婚制家庭向专偶婚制家庭的过渡形式。特别是到了对偶婚制后期,劳动工具的进步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个体家庭已可能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工具和产品逐渐变为私有,又促成私有制和奴隶制的出现,从而“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有力的打击”。家长制家庭和私有制的萌生,必然要求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新的婚姻家庭,即由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来取代对偶婚制家庭,这一新的婚姻家庭,已孕育于对偶婚制的后期。
五、专偶婚
专偶婚俗称一夫一妻制婚姻。专偶婚制的确立,是以父权制取代母权制,以及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基于这一事实,马克思指出:“导向一夫一妻制的动力是财富的增加和想把财富转交给子女,即合法的继承人,由婚配的对偶而生的真正后裔”,因此,“结婚的主要目的即是生育合法的子女”。在专偶婚家庭中,妻子、财产及子女均为丈夫私有,妻子的职能主要是生育子女,延续父权世系。
专偶婚制自其产生之时起,就表现出男权至上的特点。就夫妻地位而言,由于丈夫取得了家庭经济的支配权,因而也就获得了对妻子的统治权。《礼记•郊特牲》说:“男帅女,女从男”,谚语云:“娶到的媳妇买到的马,由人骑来由人打”,这些都是妇女卑下地位的写照。就婚姻关系而言,专偶婚较之于对偶婚要牢固、持久得多,在通常情况下具有不可离异性。儒家从伦理角度强调夫妻关系的恒久性,所谓“夫妇之道,不可不久也,故受之以恒”,“礼,始于谨夫”
从婚姻进化的角度看,以“恒”来荡涤对偶婚制遗风,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一夫一妻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早在周代,天子的妻妾就数量惊人,据《礼记 • 昏义》载,周朝的制度是“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整个封建社会,贵族官僚一般都拥有众多妻妾。就亲属关系而言,专偶婚的确立使亲属关系明晰而完整,血亲、姻亲、嫡、庶等关系都清晰了然,从而形成以父系家长为线索的宗亲网络。
由原始群婚发展到专偶婚,是古代社会由蒙昧、野蛮走向文明的标志。恩格斯指出:“被共同的婚姻纽带所连结的范围,起初是很广泛的,后来越来越缩小,直到最后只留下现在占主要地位的成对配偶为止。”随着婚姻纽带连结范围的缩小,婚姻礼俗反而趋于繁复,并逐渐形成条文规定。
古代婚姻政策
中国古代的婚姻政策,是指历代政(蟹)府对婚姻所奉行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它反映了历代政(蟹)府对婚姻所持的基本态度。总起来看,古代婚姻政策从未越出礼的规范,在礼的框架内,历代律令又根据各时期经济、政治的需要,对婚姻作出了一系列的条文规定。
一、导民婚配
西周时期,已设有“大司徒”、“媒氏”等管理婚姻的官员。据《周礼•地官•司徒》载:大司徒“以阴礼教亲,则民无怨。”郑玄注曰:“阴礼谓男女之礼,昏姻以时,则无旷怨。”这是说大司徒一职的职责是用婚姻礼仪去教化百姓,帮助他们及时嫁娶,以减少社会上的怨女旷夫。古代男二十、女十五即行成年礼,表示成人,可以婚嫁。倘若男三十、女二十尚未婚嫁,政(蟹)府就要督促其婚配。《周礼•地官• 司徒》说,媒氏的职责之一,就是“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古代统治者大多关注男女婚姻和人口增长对国家富强的重要影响,因此奉行鼓励婚配和生育的国策。《韩非子•外储说右》载:“(齐桓公)下令于民曰:丈夫二十而室,妇人十五而嫁。”唐太宗在贞观六年(632)曾下诏规定:“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夫家者,州县以礼聘娶。”这是说对于民间因经济能力不足或其他条件限制,以致不能依“六礼”聘娶的,地方政(蟹)府要为他们提供资助。古代统治者导民婚配、鼓励早婚的动因大致有二:一是保持社会安定,减少怨女旷夫;二是鼓励繁育人口,以保证征人役夫有充足的来源及增加赋税,从而增强国力。
二、嫁娶有媒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聘娶婚姻的必备条件。《礼记•曲礼》说:“男女非有行媒, 不相知名;不受币,不交不亲”。《诗经•豳风•伐柯》云:“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何?匪媒不得。”这里都提到无媒不成婚配的重要原则。朱熹说:“媒,通二姓之言者也。”媒妁的作用,本是受托于婚姻当事人的家长,通过在男女双方间的沟通,以促成婚姻的成立。古代“男女授受不亲”,不同席,不杂坐,不同行,两性之间,界限分明,于是,作为“通两性之言”的媒人,自然成为社会上不可或缺之人,媒妁的作用,本无可非议。问题在于封建聘娶婚把媒妁之言作为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凡是不经媒人沟通而自行结合者,都属不法,社会也不予认可,甚至被斥为“私奔”、“*乱”,这就束缚了男女的自由恋爱和自主婚配。特别是封建政(蟹)府以法律的形式,对媒聘的履行作了严格的规定,更使其具有强制的作用。如《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行媒”经绝对化和强制化,就与父母之命结合在一起,成为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桎梧。孟子说:“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而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管子• 形势》中也有“自媒之女,丑而不信”之说。对“自媒”的禁绝,本质上是借此保证父母之命的实施,以维护宗法社会的秩序。
三、同姓不婚
古人很早就认识到同血缘婚配对于繁衍后代的害处,族外婚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而取代血缘婚的。“姓”本是从母系氏族社会发展而来的血缘关系的标志,在父权制度建立后,“姓”更是宗族系统的标志。西周确立的宗法制就包括立子立嫡制、庙数之制和同姓不婚之制,同姓不婚成为西周重要的婚姻政策。其实施的目的一是为了确保宗法等级关系的明晰,使权力的继承归属不致紊乱。二是出于优生的考虑,《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国语•晋语中》也有相似的表述:“同姓不婚,恶不殖也。”同姓婚配不利于优生,是社会的共识。西周以降,世卿世禄制逐渐瓦解,但同姓不婚作为礼俗惯制仍得以传承。如唐代就明文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为同宗高祖父母服丧)以上,以奸论。” 唐代所谓的“同姓”是指同一高祖的后代,即同姓共宗,其血缘关系相近,禁止婚配,对优生有积极作用。明、清法律也是严禁同宗婚配,对同姓不同宗者则是开禁的。
四、可纳媵妾
历代婚姻政策都以巩固父系家长制下的一夫一妻制为原则,但同时又允许男子“一夫多妻”,因此,一夫一妻只是针对女子的婚姻规范,对少数男子而言,实行的却是以一夫一妻为名义的、以纳妾为表现的多偶制。秦以前,贵族男子中盛行媵妾制。媵指的是陪嫁的女子。《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说:“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又刘熙《释名》说:“侄娣曰媵。” 陆德明《释文》说:“妻之女弟为娣。”据此可知,诸侯娶妻,女方多以兄弟之女和新娘的妹妹为随嫁,这些陪嫁之女,叫做“媵”。周代,媵制在上层社会十分流行,《诗经•大雅•韩奕》写道:“韩侯娶妻,汾王之甥,蹶父之子。韩侯迎止,于蹶之里。百两彭彭,八鸾锵锵,不显其光。诸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顾之,烂其盈门。”诗中对韩侯迎妻,新娘陪嫁之女相随如云的情景,作了生动的描绘。媵制实为上古姐妹共夫婚俗的遗存,秦以后,媵制消亡,但妾制依然盛行。妾与妻的区别在于,妻为明媒正娶,地位远高于妾;其次,妾可以像一般物品那样进行买卖、赠送、交换和赏赐。在男尊女卑以及“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社会观念主导下,妾制从先秦到民国经久不衰,上至达官贵人下及平民百姓都可纳妾。《唐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明会典》也规定:“庶人四十岁以上无子者,许娶一妾”。
婚姻两字,古代写作“昏因”,“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嫁,谓女适夫家;娶谓男往娶女。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合好之际,谓之婚姻”,这些都是古人对婚姻的解注。
那么婚礼究竟始于何时呢?现在已很难考查。许多古籍记载,传说伏羲氏创造了嫁娶仪式。当时的中国社会还处在母系氏族社会,即历史学家们所说的传说时代。实际上,婚礼最早的含义带有祝贺性质。在氏族社会,男女之间的婚配,大都实行氏族外婚或部落外婚。男子成婚,必需要到另外一个氏族或部落去寻找配偶。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抢婚现象经常发生。特别是在女性比较少的情况下,男子要得到配偶,是非常困难的事。一旦得到配偶(哪怕是枪来的)全氏族或部落的人都要为此而庆贺。有时还要设宴欢庆。这就是婚礼的原型。比如,蒙古族是中国北方的游牧民族。很久以来就实行氏族外婚。由于居住地域辽阔,部落之间相距很远、给通婚和贸易带来很大困难。所以在古代蒙古族中,姑娘远嫁和抢婚现象是很普遍的。一旦成婚,必然饮酒作乐,表示庆贺。另一方面,婚礼的功能还在于,通过一定的形式向族人和社会宣告婚姻的成立,以便得到社会的认可。
婚姻是男女缔结夫妻关系的一种文化现象。其风俗是随着一个时代男女关系观念的开放程度而定的,而这观念又取决于社会的哲学,经济,国力等因素。由于历史久远、疆域广袤、民族众多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以及以儒家为主体的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中国古代婚姻文化蕴含丰富且特色鲜明。古代婚姻重礼轻爱。举行正式仪式的婚姻才被社会和家庭认可。所谓“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婚姻礼仪包括议婚、订婚和结婚等全部过程的礼仪程式,主要分为“成妻之礼”和“成妇之礼”。“成妻之礼”先为“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纳采是议婚的第一个阶段。相当于提亲,男方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方同意,男方再去女家求亲。送礼,古俗为雁,因雁为随阳鸟。求婚后,托请媒人问女方名字、生辰八字。准备合婚。也送雁。忌女比男大,特别是女比男大一岁。也忌生肖相克。问名以后,把占卜的好结果通知女方,这叫订盟也就是订婚。古礼要送雁。和定礼,作为婚事以定的信物。后世叫小聘。满族送如意、首饰、衣料。汉人送戒指。表明婚姻已成、但婚期未定。订盟后,男方将聘礼送到女家。进入成婚阶段的重要标志,叫大定、过大礼。一般在婚前两个月或百日之内。礼忌单数,名称要吉祥。结婚日子由男方决定,征女方同意,男定月、女定日。亲迎是婚礼主要礼仪。前一天下午女方送嫁妆。满族女子嫁妆丰厚,汉人只送表面上的东西。迎亲是新郎亲自去迎接新娘。迎亲用两顶轿。去时女轿要有压轿人,新郎只在门外等待。有迎轿,下轿。跨火盆,射轿。拜天地、入洞房、喝交杯酒、吃子孙饽饽、婚后三天归宁。至南宋时,理学家朱熹将“六礼”改为“三礼”,“自议婚而下,首曰纳采,问名附焉;次曰纳币,请期附焉;次曰亲迎。”“成妇之礼”即拜见公婆、拜谒祖庙。婚姻重礼,当事人无自主权,而由媒人与父母参预或做主。“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古代婚姻文化的经济性表现得十分突出。男女双方在选择配偶时大多考虑双方家庭财产多寡。婚姻在缔结过程中非常注重聘礼,聘礼越重,女子的身价筹码越高。而女子出嫁时陪送嫁妆,也体现了婚姻当事人的经济动机。清代赵翼谈及古代婚姻时说:“凡婚嫁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恬不为怪。”婚姻文化还具有跨越民族、国界的政治性。汉高祖为缓和北部边境紧张局势,采取“和亲”政策,主动与匈奴联姻。清代为巩固在蒙古地区的统治,世代与蒙古族联姻,清代皇帝娶蒙古女子为后妃,与此同时,众多公主或宗室女下嫁给蒙古王公贵族。因政治目的而缔结的婚姻,注重的是政治而不是感情。在婚姻关系中,上层社会如帝王、贵族和官僚等都于正妻之外纳妾。下层社会,除少数富裕暴发户外,广大庶民百姓基本是一夫一妻制。上层社会的婚姻严格按照等级、繁杂的礼仪进行。下层社会的婚姻,虽然法律上也有严格的规定,但在实际婚姻中,人们并未完全遵守法律条文。此外,汉族与少数民族在婚姻形式上存在较大差别,在婚姻礼仪和嫁娶方式上也大异其趣。这是古代婚姻文化的差异性特征。
无论古代或现代,婚礼都是婚姻和仪礼相结合的产物。婚姻发展史告诉我们,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虽然有两性的结合,但这种结合的目的是为了人种的自然繁衍,纯属一种自然现象。所以,这种两性之间的结合,严格来讲不能称之为“婚姻”。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之间的结合渐渐不仅形成一定的规范,而且逐步产生了相应的婚姻制度和某些特定的婚俗,这时的男女结合,是以得到社会的许可为特征的。再往后,有关婚姻的法律出现了,法律将男女之间构成婚姻的原则,用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婚姻不仅得到社会的认可,而且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是人类婚姻的一大进步。但是,我们应看到古代婚姻所包含的中国源远流长的文化传统,虽然现今大部分都已无沿用,我们还是可以汲取其所包含的文化精华,并可作为对中国民俗文化的考据。
婚姻,古时又称“昏姻”或“昏因”。在我国古代的婚礼中,男方通常在黄昏时到女家迎亲,而女方随着男方出门。这种“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的习俗,就是“昏因”一词的起源。也就是说,婚姻是指男娶女嫁过程。
西周时期,我国通行的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的婚龄制。古人认为:男三十筋骨坚强,可以作父亲,女二十发育成熟,可以当母亲。这反映了当时人们对生理知识认识水平的提高。此后,历代王朝关于婚龄的规定逐渐降低。春秋时期,齐桓公规定:男子三十成家,女子十五出嫁。
汉代曾规定:女子十五以上不出嫁者交五倍的赋税,强迫人民早婚,以至很多父母不懂怎样抚养教育儿女,造成婴儿死亡率增高。西晋规定:女子年十七,父母不为其出嫁,由地方官史择配。北周时男十五,女十三以上都要婚嫁。唐初为缓和社会矛盾采取休养生息政策,对婚龄有所放宽,规定:男二十娶,女十五嫁。此后,自宋至清,法定的婚龄都在男十六,女十四左右。
由于中国古代社会生产力低,劳动人民也需要劳动力来维持生活,因此在历代统治者强迫下,也逐渐接受了早婚政策,并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中早婚早育的传统心理状态。我国西周以前,已有不甚严格的同姓不婚习俗。它符合人类婚姻由群婚到一夫一妻制进而消灭近亲通婚的历史趋势,是我国婚姻史上的一个转折点。
在古代,王室的婚姻,可以说是一种很“麻烦”的事,首先要“门当户对”,但皇帝只有一个,自然不可能有两个王室,于是也只能有求于功臣勋爵之家。
例如汉武帝时,长公主要嫁人,却很难找对象,结果选来选去,只有选了当时在军事上有最高威望的大将军卫青,但卫青在未成名之前,却只是为长公主控马的小卒。与皇帝做“亲家”,在我国历史上,有一个人是非常出名的,他就是后周的独孤信。
所生三个女儿,竟分别嫁了三个皇帝。一个嫁给后周皇帝封为周后,生周武帝;一个嫁给隋文帝,生隋炀帝;一个嫁给李渊的父亲,生下唐高祖。同时有此荣耀,历史上也只有他一个。
人类在不断进步不断繁衍,可以说是婚姻制度是自然的产物。首先在人类初步有意识的时代,人们刚刚学会群居,然后学会了分配。分配的时候就会代表者个人或者是小团体。然后人类是需要繁衍的,那么就需要男女搭配,于是慢慢的自然而然的产生婚姻制度。其实不光是中国,其他国家也是一样的。这好像是历史必然的结果,就想人们发明了火一样。没有什么具体的事件可以代表它们的。
其实在古代婚姻制度对女性是极其不公平的。因为中国很早的就进入男性社会,并且是很长一段时间以男性为主的。所以这就造成了男女地位不平等。婚姻制度更是具体的体现。主要是大概就是一夫多妻制吧。女性在家庭中是毫无地位可言的,而且在哪一些比较偏远的地方,还有兄妻弟承更过分就是子妻父承或者是父妻子承 的规矩。这是对女性的极度不尊重。
当然古代婚姻制度,不仅仅只是对女性的不公平。对于双方都是如此。首先就是包办婚姻,在很多情况下双方并不认识的情况下就得结婚。双方并不了解彼此,古时候讲究走到最后,所以这就意味着,一辈子你就得与那个人生活在一起。毫无自由性可言。还就是那种买卖型婚姻,就是从小把子女卖给了对方,也就是所说的童养媳。还有就是古时候的婚姻制度大多都是为了生育后代。等于就是为了传承子嗣。
作为现代人来说,我们需要将古代的婚姻制度不合理地方去除。把一些有趣的风俗习惯保留下来。
结婚是在全世界范围内都会通用的,一种仪式,结婚也就意味着两个人下半辈子会共同生活在一起,结为夫妻是一件很浪漫的事。在我国古代的时候,其实就已经有婚姻制度了,并且是在上古时期是由伏羲氏创造的。伏羲在我国古代的传说中是一位非常远古的帝王,也被人称为是圣人,在古代人心中的地位是非常高的。而且根据古代的传说,伏羲是人首龙身,所以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又显得非常神秘。
伏羲的出生好像就充满了神秘感,据说上古时期东方有一个地方叫做雷泽,这里有一个天神是人首龙身,名字叫做雷祖。有一天西北地区的华胥国有一个姑娘到雷泽来玩,发现地上有一个很大的脚印,然后就围着这个脚印转了一圈,结果就怀孕了。怀孕了之后就和雷祖结为夫妻,并且生下了伏羲。
夫妻在长大之后是跟补天的女娲在一起结为了夫妻,夫妻在还没有结婚之前,被当时一个叫做宛丘国的地方推举为领帝王,当时的社会基本上也已经进入了父系社会。但是伏羲发现这个社会是长幼无序的,并且男女无别,亲朋好友之间也无理,所有人都是处于愚昧的状态,但只知道自己的母亲而不知道父亲,所以就胡乱婚配。所以伏羲的头脑就非常清醒,觉得这个状态需要被改变。
于是伏羲和女娲结婚之后,就倡宛丘国里面的人进行男婚女嫁,并且逐渐推广到其他的诸侯国,所以夫妻所推广的这个婚姻制度对于人类文明的进步是有很大贡献的。两个人在推行了婚姻制度之后,人们的行为才逐渐变得文明,并且人们知道自己的父亲母亲是谁了,也有了家庭的观念,所以伏羲和女娲是创建了中国的第1个家庭。
你知道哪些关于古代婚姻制度的知识?
本文2023-10-25 21:58:50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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