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图书馆2023年最新规则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图书馆的宣传阵地作用,围绕党的二十大举办展览、讲座等系列活动,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热潮,以坚定的文化自信自强推进文化强市、文化强国建设。
2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持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推动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促进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打造党建品牌,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一支部一品牌”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3持续推进广州市“图书馆之城”建设。完善《条例》相关配套制度,贯彻落实《广州市“图书馆之城”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22—2026)》《广州市关于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分工方案》,梳理图书馆工作任务清单,推进计划有序实施。
4依据“智慧图书馆之城”建设目标,开展智慧图书馆建设方案专项调研与编制工作,建设智慧服务体验场景。
5推进新时代古籍保护工作和人文湾区建设紧密结合,推进古籍保护工作专题研究,促进湾区传统文化合作、传承与发展,重点推进地方家谱普查与“粤世家”等文献整理研究,拓展粤剧文献等专题服务,推进“广州记忆”专题知识服务。
6配合“读懂广州”等重点工作,持续推进交流服务顶层设计,持续强化阅读推广、引领全民阅读。各对外服务部门将阅读推广与基本服务紧密结合,全面梳理服务对象、主题,系统开展品牌建设和形象塑造。
7持续推进主题馆建设和服务主题化。推动东山书苑、家谱中心、文学馆、易读空间等新平台和任仲夷王玄伉俪、叶健强跑街等新专藏对外开放服务。
8围绕新馆全面开放10周年等时间节点,配合发展规划安排,组织专题研究、学术研讨、文集出版、社会宣传等系列活动,推动业务专业化发展。
9持续推进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工作,修改完善章程,深化志愿者、读者委员会等社会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交流活动,支持、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根据我国《档案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根据该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另外,国家还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法律依据
《档案法》第七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档案法》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A捐赠
B设立帮扶项目
C创办服务机构
D提供志愿服务
正确答案:ABCD
阅读《佛山古村落》
61佛山古村落保护的现实局限和制约因素
从本书实地调研的95处佛山古村落来看,目前普遍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是空心化和建设性破坏。这其实反映了古村落原居民对于古村落成者是形式上的整体遗弃,或者是碎片化、零散化的建设性破坏。这两者在本质上则共同反映了古村落原居民对古村落至少在当下依然堪称为主流的态度,反映了古村落居民对古村落资源的价值认识和未来命运之选择有鉴于此,客观上可以说古村落的保护、传承、活化、升级目前尚存在着本质上的主体缺位。而这种主体缺位的背后,则存在着法制、管理、规划、资金、教育和技术等多种复杂的现实局限和制约因素。
611法制因素
(1)农村土地政策滞后
佛山市在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国家政策,缺乏基于地方实际的灵活调整机制,“旧房宅基不拆,新房地基不批”,客观上与村民改善居住生活条件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矛盾,客观上与村民改善居住生活条件的要求存在一定矛盾导致古村落内村民不得不拆旧屋建新房。加上缺乏基于地方实际的灵活调整机制,缺乏对新建建筑的层高、外形、体量和色彩等的控制,使得不协调的新楼凸现于许多传统古村落中,严重破坏了古村落的传统风貌和建筑文化艺术氛围。“一户一宅”的土地政策给佛山古村落的保护带来的消极作用是普遍存在的,而在城(镇)中村和城(镇)边村造成的不利影响更为突出。如禅城区石湾镇湾华村、顺德区杏坛镇髙赞村、南海区九冮镇烟桥村、三水区白坭镇祠巷村和高明区杨和镇豸岗村等,这些村落的格局大部分保存较好,但村民迫于现在的土地政策与居住需求的矛盾,不得不拆掉老房子盖起现代新楼房,使得村落的传统风貌遭到较严重破坏。
(2)法律法规不完善
佛山古村落具有文物的特征、属性和价值,却又往往介于“文物”与“非文物”之间。国家《文物保护法》仅保护村落中的文物保护单位,未对村落整体纳入保护范畴。而对古村落的保护,目前又尚无其他法律可依,佛山市也没针对古村落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因而导致大量未列入或不宜、不能列入文物保护范畴的古村落,正面临着法律法规缺位,对破坏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和惩罚。这种情况在佛山的古村落随处可见,如禅城区石湾镇湾华村南街村4巷3号蚝壳民居和沃秀坊5巷3号中西合璧式民居,历史价值较高,但由于不是文物建筑,导致被遗弃或遭随意改造,保护前景不容乐观。
612管理因素
(1)管理部门间缺乏协调
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和山体水系跨界等因素,使得村落周边环境的管理权限复杂,各部门间又缺乏常态沟通协作机制,使得保护工作难以推进。如村落周边河道的环境和水质治理,村落周边山体的开挖与建设等,往往涉及多个行政主体和管理部门,各部门对古村落这些水系和山体的价值认识不一,缺乏协调,使得破坏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督。如南海区狮山镇黎边村,由于文物部门、规划部门和交通部门前期缺乏很好的协调,使得村落前风水塘被修建的高速公路侵蚀,村落景观环境和整体格局遭到较大破坏。
(2)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不足
佛山市镇村一级的管理人员在古村落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和遗产保护相关知识等方面相对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遗产保护工作不能更积极有效地开展。对村中一些片面求新,使用与历史风貌不相符合的新材料、新工艺造成保护性破坏”的现象未能及时干预。如南海区九江镇烟桥村、三水区西南街道望西村和顺德区勒流镇龙眼村等,当地管理人员对应该保护什么而不该保护什么,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甚至有“求新求洋”的心态,而导致对筑的保护性破坏。
(3)缺乏保护资金
当前佛山古村落保护资金投入主要依靠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对社会资的投入缺乏引导和政策激励,保护资金来源单一,导致不少地区古村落保符资金不足而被搁置,甚至成为当地政府的财政负担。这是本次调研中每个村都反映出的棘手问题,如南海区狮山镇黎边村传统风貌和格局保存相当完整,区位上也有进行旅游开发的条件,却因为保护资金奇缺,基础设施不完善,空心化十分严重,只剩下几个老人守着古村,村落日趋凋零,正一步步走向消
(4)缺乏保护激励机制
佛山市在提高民众保护积极性的激励机制上还普遍不足,大部分古村落未对传统民居修缮和活化利用设立激励机制,对合理保护和活化利用的行为未能给予奖励,使得村民对民居保护和合理利用缺乏参与热情,房屋空置破损和不合理使用现象普遍。这种现状在佛山的古村落保护中是普遍存在的,即使是在保护利用较好的顺德区杏坛镇逢简村和北滘镇碧江村也是如此,村内主要街巷和河涌两岸表层建筑保护利用较好,但街巷内部往往却是大量的钢筋混凝土楼房,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对传统民居保护和活化利用建立一套更为有效的激励机制
613规划因素
(1)保护发展规划缺失
本次调研中,已经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村落不足10%,大部分古落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未对村落历史建筑进行认定和登记,使得村落重要建文化遗产不能及时纳入到规范保护的范畴中,村落格局和风貌难以保护和控制,存在建设不当而造成破坏的现象。特别是保护价值较高的禅域区南庄镇罗格孔家村、南海区西樵镇碧云村、南海区九江镇烟桥村和三水区乐平镇独树岗村等,由于缺乏保护发展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使得村落的开发、建设和监督难以有序有效地进行。
(2)传统建筑缺乏保护利用指引
在已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村落中,大部分规划未能对村落历史传统建筑提出具体保护利用指引。因而在保护实施过程中,由于多数古村落并未事先制定传统建筑保护利用相关条例进行具体指引和约束,民众对传统建筑的再利用存在较大的随意性,造成对历史真实性的破坏。如顺德区杏坛镇逢简村沿河涌的部分传统民居,原有建筑出入口在垂直河涌的巷道内或者河涌一侧是建筑山墙,而村民为了做生意,随意在河涌一侧的墙体开起又宽又大、装饰不合时宜的店面,这给原有连续宁谧的河涌沿岸景观环境风貌造成较大的干扰和破坏。
(3)“多头规划”
佛山古村落历史文化保护和乡村发展涉及众多管理部门,各部门往往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出发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如旅游规划、美丽乡村规划、名村建设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等,缺乏统筹安排,造成规划内容的重复和冲中突,实施中的反复、矛盾,浪费资源的同时对古村落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和损失。如顺德区杏坛镇逢简村和北溶镇碧江村均编制了旅游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但两个规划的内容存在不少重复和矛盾冲突,特别是对传统建筑的改造和利用上存在评价认定方式的差异,给管理部门的规划实施造成一定的困难
614技术因素
随着村民用传统工艺建新房量减少和传统工匠年龄老化,传统建筑工艺
(1)传统建造工艺传承危机和技术面临严重的传承危机,佛山地区许多村落再难以找到熟悉传统建筑的造技术、材料配方和工艺流程等工匠,这对传统建筑的维护与修缮带来技术难。如顺德区杏坛镇逢简村和北滘镇碧江村均反映传统工匠过少,传统建造术面临消失,使得传统建筑的修缮成本水涨船高,进一步增加了当地政府和芃民保护传统民居的压力。
(2)保护利用模式单一
目前佛山许多古村落保护利用目标欠明确,不管村落所处区位的经济、交通和周边资源如何不足,均照搬套用其他村落的发展模式,多依赖建立博物馆和旅游开发,商业模式未能贴合村落自身的历史文化价值特色。模式趋同从而导致特色消失,甚至因过度商业化而使村落历史信息受到破坏,可持续性保护发展难以为继。如三水大旗头村主要依赖博物馆式保护,杏坛镇逢简村却主要依靠河涌开发游船项目和两岸民居自主经营纪念品、小吃店等,多样融合并且可持续的利用体系并未形成,对传统建筑保护利用的深度挖掘和探索略显不足。
62保护建议
621产权改革,完善法规
(1)积极探索传统民居产权制度改革
鉴于现行农村土地政策与古村落及其文化保护不相适应的矛盾,建议佛山市积极开展古村落土地资源政策和传统民居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探索,进行传统民居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鼓励“村有人居,以人护村”,适当调整古村落中新建房屋的土地政策,从根本上化解受保护传统建筑与农民新建房屋需求间的矛盾。进而局部调整、修正现行土地法规中对保护古村落及其文化不相适应的部分。
(2)出台地方古村落保护法规或条例
鉴于现行的《文物保护法》不能完全涵盖和适应古村落的保护,建议由佛山市政府主持,佛山市住建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国土局、文化局、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尽快研究制定一部适用于佛山古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或佛山古村落保护条例等,将佛山古村落的保护,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622完善制度,智慧管理
(1)加强组织保障体系建设
建议成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委员会,并以委员会为基础,设立涵盖领导集体、职能部门、专家团队、操作主体等不同层次、不同对象的联合工作机构,即古村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指挥部。同时,要进一步强调各级政府及文保、规划、住建、国土、旅游等部门在古村落保护利用方面的职责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相互协作、条块结合、整合力量,综合协调和研究解决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对古村落保护利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指导将古村落保护利用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古村落保护宣传教育
开展古村落及其文化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素质,鼓励市民参与保护。各级政府要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地域文化历史教育培训,增加其保护责任感、使命感和管理能力,并把古村落及其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纳入到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中,使文化遗产保护与新农村经济发展互动共赢。如顺德区北镇碧江村不定期邀请高校、政府部门和民间组织等各界专业人士在碧江金楼举行岭南文化的主题沙龙。
(3)分层分级加强保护利用管理
佛山古村落应坚持把保护与开发利用有机结合,在保护为主的基础上,利用各自独特的资源,适度开发文化旅游项目和传统产业项目,形成保护、整治、开发的良性循环。建议将古村落保护利用根据其发展潜力与保护价值分为个层次,一是潜力较高、价值较大的重点保护的古村落,主要指省政府公有的,包括新评估认定的重点保护村落,建议以形成省域古村落,塑造地域性的古村落保护利用品牌为主要目标,由省和相关市(区)共同组织实施;二是展潜力与价值一般的只需常态保护的古村落,主要指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的古村落,建议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古村落为主要目标,由相关市(区)及镇政府公同实施保护开发。三是潜力与价值均较低的需活态保护的村落,主要指那些村庄整体肌理与自身建筑风格已经鲜有遗存,但在非物质化上还存有丰富的历史内涵和地方特色的古村落,应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教保护为重点,关注当地传统文化、传统技艺或民间风俗的古村落的传承和村落的文化记忆延续,激发古村落的生机活力。同时加强旅游开发管理,建立古村落商业旅游开发项目的综合评估和管理体系,明确保护与利用的有效平衡,逐步引导消费型旅游向保护型旅游方向发展。
(4)探索多渠道、多类型的资金支持措施
积极探索推动补助、无息贷款、贴息贷款等多种方式综合支持传统民居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佛山各区人民政府应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向中国传统村落倾斜,并鼓励本土乡贤、企业家回乡及相关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投资、租赁等多渠道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
(5)完善传统建筑维修管理制度
对传统建筑的维修保护,要充分利用传统民间建筑营造的维修工艺与技术力量,制定出适用于地方古村落和建筑维修的工艺技术标准与维修质量控制体制,解决受保护古村落中的部分建筑“看着房子烂,没有资质不准修、没有资格不能修”的难题。同时建立传统民居修缮和活化利用激励机制,对合理保护和活化利用的行为给予奖励,激发村民参与保护和合理利用民居的热情。
623规划先行,加强衔接
(1)总体规划,加强衔接
在现有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市域范围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全市传统村落保护的原则、内容、要求和总体框架,加强规划控制。建设局、文广新局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题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传统村落、传统建筑保护利用的指引,并加快培养专业维修队伍,实现传统村落、传统建筑保护的科学化、专业化、特色化。同时各类专项规划还要加强衔接,以统筹安排各项资金投入,避免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和资源浪费。
(2)落实保护发展规划编制
积极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构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的保护体系。对新建建筑的体量、高度、色彩和形式等进行控制,切开发和建设行为必须符合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同时,探索更具适合佛山市的保护规划编制和利用模式,应抓住其个性特色和价值内涵,突出规划编制的地域和文化适应性,实现“一村一策”保护发展。
624系统研究,培育工匠
(1)开展学术研究
建议设置相当数量的古村落研究项目,并充分整合、利用国内相关学科以及边缘交叉学科的科研资源与力量,进行多学科、多方位、多视角的整体研开拓文化遗产研究新领域,总结古村落文化研究和保护经验,为佛山古村落有效保护利用提供理论支持。
(2)探索适合当地的保护利用模式
立足佛山古村落本身,结合村落的文化特色、自然环境、区位交通和经济基础等条件,选择合理的保护利用途径,如村民参与式、博物馆式、整合周边资源。
()3) 培育工匠
美国是一个历史不太长的国家。如果从1776年7月4日宣布独立算起,美国的建国史仅为240年。然而美国却是世界公认的对历史文化遗产极为重视,并对文化遗产保护得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民间参与,影响力大
美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肇始于民众自发的保护运动。以最早设在费城的美国联邦政府楼即美国独立宫为例,它是当年英国统治下的十三个殖民地宣布脱离英国,通过《独立宣言》的地方。1816年宾夕法尼亚州政府已计划拆除该建筑,然后出售地皮。消息传出后,大批市民聚集起来强烈反对政府的出售计划,迫使费城市政府斥资7万美元购买了这块地皮,终于保留了这幢历史建筑和周围的土地,才有了今天这处国家独立历史公园和世界文化遗产。美国第一位总统华盛顿的故居,也是在民间专门为保护这块遗产地而组织的芒特·弗农妇女联合会经过三年的不懈努力,募集到足够的资金,在1856年购买到所有权,使得华盛顿总统的住宅、坟墓及土地得以保存下来,成为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设在波士顿的1773年波士顿倾茶事件策源地——旧南会堂的保护,是在当代居民组织“波士顿二十女人协会”的积极呼吁和筹措下,才在1877年用高昂的价格购买下旧南会堂产权,阻止了拆除,使这座美国独立战争前期的历史见证得以存留,并成为最早的美国历史博物馆之一。这些分散在各地的文化遗产保护民间团体在二战后更为活跃,在1947年组成了全国史迹理事会,又于1949年组成全国史迹信托组织。这些社团组织在美国的文化遗产立法、国民文化遗产教育、资金筹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美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来自民众的自觉意识并有民间社团的促动,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使得这项工作容易形成社会共识,有力保证了文保工作的开展。
机构健全,责权分明
美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也是在发展中逐步完善的。在国家层面上,首先表现在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建立。1872年在环保人士及旅游业者的推动下,美国国会批准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最大的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园。这个占地898317公顷、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主的公园,开启了美国国家公园体系的先河。1916年成立了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这个隶属于美国内政部的机构负责对全美国家公园的管理。在国家公园系统内,既有国家湖滨、国家河流、国家海滨、国家荒野与风景河流、国家景观大道、国家休闲地等自然景观,也包括国家历史公园、国家战场公园、国家军事公园、国家纪念地、国家历史街区等人文景观,数量已达近400处,其面积从几十平方米到数百万公顷不等,约占美国国土面积的4%。美国国家公园管理局还曾长期负责对国家公园之外的国有及私有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事务。
1966年成立的历史遗产保护咨询委员会是美国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效利用历史遗产资源的管理和咨询部门,也隶属于内政部管辖。它直接向美国总统和国会负责,提供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咨询,审定国家历史文化遗迹名录、对遗产保护管理和立法提出改进意见,对影响遗产保护的开发项目和政策进行评估,指导各州及地方政府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规,面向公众开展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等。
美国各州也设有历史遗产保护办公室,其职能是根据联邦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州文化遗产保护预算及遗产保护方案,督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地方市县也设有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街区委员会,安排专人负责相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这样,从联邦政府的历史遗产保护咨询委员会和国家公园管理局,到各个州的历史遗产保护办公室及各个市县的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再到各地民间的文化遗产管理团体,形成了纵横交错、责权分明、相互配合的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系统。
法律完备,有规可循
美国联邦政府注重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从最初的仅限于保护国有土地上的独立战争纪念物、南北战争的战场遗迹等政府所拥有的历史文化遗产,到私人拥有的历史文化遗产,都逐步列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
美国在1906年公布了《联邦文物保护法》,该法规定,未经政府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盗用、挖掘、破坏或销毁政府拥有或掌管的任何历史或史前的遗址、古迹或古物。该法律尽管也有缺憾,但对以后的文化遗产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916年发布《国家公园系统组织法》,建立国家公园管理局,旨在“改善和规范作为国家公园、国家纪念地、国家保护区的联邦土地的利用方法和手段”。它为美国重要的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挥了深远的影响和重要作用。
1935年,美国联邦公布了《历史遗址与古迹法》,规定保护对国家有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古迹、建筑和构建等文化遗产是一项基本国策,这些遗产包括那些属个人私有的文化遗产。这使得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更为完整。
1949年颁布《国家历史保护依托基金法》,据此建立国家历史遗产保护基金会,由基金会整合政府和民间的文化遗产保护力量和资金来源,拟定重要的保护项目,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保证有效利用国家和民间的文化遗产保护基金。
1966年发布的《国家历史遗产保护法》则标志着美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进入了新纪元。该法吸纳了上述法律成果,提出国家负责认定并保护国土上的所有历史文化遗产,建立国家历史文化遗址的登录制度,国家历史文化标志地认定制度。这些文化遗产包括建筑物、历史街区、文物、遗址及相关构造物等,它们或与美国历史上曾做出重大贡献的事件有关,或与某些重要人物的生平有关,或体现一种类型、一个时代或一种施工方法的独特品质和艺术价值,或曾产生或很可能产生史前的或历史时期的重要信息。这些遗产入选的标准是根据其在美国历史、建筑、考古、工程和文化方面的重要性,并具有表现地点、设计、背景环境、材料、工艺、感染力和关联性等七个品质特性的完整性,时间超过50年。与此同时,提出建立国家各级历史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在内政部设立历史遗产保护咨询委员会,作为美国政府管理和咨询历史文化遗产相关事务的部门。在各州设立历史遗产保护办公室,负责所在州的遗产保护法令的制定及管理事务。
各州依据《国家历史遗产保护法》制定的遗产保护法律往往提出更高的保护标准并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如马里兰州制定的《精明增长和邻里保护法案》,以控制城市蔓延式发展,致力于保护历史性社区、农场和开敞空间;宾夕法尼亚州制定了《历史街区保护法》,督促地方政府划定历史街区并加以妥善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家历史遗产保护法》的指导下,与历史遗产相关的城市规划、住房、税收、交通、环境保护等政府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条文。而其中包含有国家通过在法律框架下的经济激励政策,调动社会力量、解决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内容。这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来源这一关键问题。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美国政府的资金投入是十分有限的,保护资金主要来自民间,包括非营利组织、企业和私人捐助,以及遗产所有者的投入。国家主要通过遗产登录制以确定文化遗产的资格,并采取税收优惠、保护项目资助等方式,来激励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这些政策体现在联邦、州、地方的历史遗产保护、城市规划、税收等法律法规中,内容包括财产税减免、地役权转让、开发权转移、税收抵扣等优惠条款。这就使得人们既从文化遗产保护中获得了应有的尊重,也获得了应有的经济实惠和利益,激励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
自然人文兼顾,保护利用协调
美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自然遗产与历史遗产融合在一起,从一开始就树立起建设供人游览的生态公园的理念。如最早建立的黄石公园,是世界上最大的国家公园,其中有茂密的森林,奔腾的河流,喷吐的火山,奔跑的野兽,但也保留了美国最早的土著居民——印第安人的聚居地。而为纪念1863年南北战争的关键之战——葛底斯堡战役而重建的葛底斯堡国家军事公园,也建在当年的战场遗址,成排的火炮和南北军队对峙的栅栏,分布在青草萋萋的开阔原野上,周围的成片树林与散落的尖顶房屋、纪念碑刻坐落有致地排列在荒野上,整个军事公园绵延达十多公里。既保护了著名的军事遗迹,也保留了一片优美怡人的田园风光。
美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展示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民俗风情、审美情趣和科技成就,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分享它们所蕴含的多彩绚丽的文化,因此,不管是费城的国家独立历史公园,还是波士顿的自由足迹;无论是弗吉尼亚的芒特·弗农华盛顿故居,还是德克萨斯州的圣安东尼奥历史街区,保护这些文化遗产的目的都是为了利用,而绝不是单纯为了保护。这种保护和利用相辅相成的协调理念在美国是显而易见的。
法律分析:社会力量。“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即是对人民群众这一诉求的直接回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本文2023-08-05 02:50:20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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