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法的问题,古籍拍照者是否拥有著作权?古籍拍照是否属于“整理'?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5浏览:2收藏

关于著作权法的问题,古籍拍照者是否拥有著作权?古籍拍照是否属于“整理'?,第1张

古籍的文字已经进入公共领域,所以你也不能享有著作权;

拍照一般不能属于古籍整理,可是你的照片是有著作权的。因为它尽管独创性很低,但是依然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比如用光,构图等。不能简单地说没有著作权。因为独创性没有所谓“够不够”这样的说法,只要有就行。

如果他人使用了你的电子书里的照片,本属侵权无疑。只不过,你的维权成本可能会超过赔偿所得,怕是不太经济。当然,这是另一个问题了。

从一些出土的竹简来看,秦法严苛。

秦法的积极意义:

战国乱世结束,但是六国势力并未完全被铲除。严苛的法令加上霹雳的手段可以迅速让被占领地区恢复正常。

2申韩之法在战国被地主阶级所重视,地主阶级取代了奴隶主贵族。商鞅变法后严苛的法令适应了战国时代的需要,秦国之所以能一统六国,秦法功不可没。

3秦始皇嬴政揽申韩之法驾驭群臣。权术辅以严格的法令让秦始皇得以坐稳江山,威慑百官。

4郡县制的推行,一套完整的法令势在必行。秦法在郡县封官治理地方时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秦法的消极意义:

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什伍连坐制度。

2“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秦法的严苛,官吏的严厉让黎民百姓增加了对秦国的憎恨程度。

3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秦法可以迅速恢复地区稳定,但是如果长期推行极为严格的法令会导致民众缺乏德育而不知廉耻。

4秦始皇死前想要传位扶苏,是想让宽仁的扶苏迈向守文之路。然而扶苏自杀,秦朝再经胡亥、子婴而亡。究其原因,秦法可取但秦国一直奉行严苛的秦法最终导致阶级矛盾的激化和六国旧势力与既得利益集团的冲突。

秦法有利有弊。是秦国统一六国的有力武器,但长期的严苛法令也是最后葬送秦帝国的原因之一。

法律一词的来历

法的汉语古体字为“灋”,它由水、廌(zhì)、去三部分组成。“水”表示公平、平之如水。“廌”是传说中一种长像牛的独角兽,他生性正直,具有明察善恶、辨别是非的本领,古时断案以被廌角触的一方为败诉,败诉者要去之,受到处罚。“去”指的就是惩处。从“灋”的字源看来,一方面它含有公平、正义之意,另一方面又同惩罚联在一起。“灋”后来简化为“法”。

“律”意为尺度,具有提供准则使天下齐一的效用。

总之,法和律都有公平、正义和普遍划一的意思,是统一人们行为的规则。在我国古代,法和律开始是分开用的,以后“律”字逐渐演化为“法” 字的同义词,法和律和称为法律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所以,人们往往将法律称之为“国法”。

为确保出国(境)展览文物的安全,易损文物、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及元代以前(含元代)绘画等,不得出国(境)展览。 下列文物禁止出国展览: 1、历代出土古尸; 2、宗教场所的主尊造像; 3、质地为象牙、犀角的; 4、元以前书画、缂丝作品; 5、宋、元有代表性的孤品瓷器。 下列文物为限制性出国展览文物 1、简牍、帛书: 2、唐写本、宋刻本古籍; 3、宋以前的较大幅完整丝织品; 4、大幅壁画和重要壁画; 5、陵墓石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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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在漫长的发展中形成了以下四个特征:

1、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以“礼”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国法制史》)。

2、“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统一法典结构,一部法典把民法、刑法、诉讼发、经济法的内容都装进去了。

3、宗法制度的影响很大。

4、儒家立法道德化思想,原心论罪论。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文化思想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至两汉时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唐代《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动态特征:

  在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历史演变中,各个时期的法律文化也是不同的。从其动态发展过程来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是与政治经济发展同步前进的。

  在夏商时期,由于生产力低下,法律是以神权法思想为指导的。夏商奴隶主贵族把原始的宗教迷信加工改造为“君权神授”和“代天行罚”说,使之成为为少数剥削者服务的工具。关于夏代的思想状况,至今仍无确凿的史料来说明。但从古籍的一些片断记载可以看出,夏朝的统治者已开始利用神权法思想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如《论语·太伯》说禹“致孝乎鬼神”,《尚书·召诰》说:“有夏服天命”。到了商代,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和王权的加强,神权思想也有所发展。商朝统治者也极力宣扬天命迷信的神权思想。《礼记·表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诗经·商颂·长发》说:“帝立子生商”。到了西周,统治集团一方面继承夏商“受命于天”、“代天行罚”的政治法律思想;另一方面鉴于商朝覆灭的历史教训,强调以“德”作为天命的补充,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理论和基本国策。在这种原则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提出“明德慎罚”和“刑兹无赦”的法律思想,即章明德治,慎用刑罚。

  西汉初期,经济上经过连年战争,社会生产力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百废待兴,民生维艰;政治上秦的暴政使得天下沸怨,民心浇离,社会动荡不安;从思想上看,汉初的统治者大都亲身经历了农民大起义,亲眼目睹了强大的秦朝迅速灭亡的过程,也深知秦灭亡的原因在于秦朝所实行的酷刑,重赋的暴政,为不重蹈秦朝的覆辙,汉初统治者常常以秦为鉴。因此为了恢复生产,与民休息,汉初统治者以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为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从汉高祖开始汉朝采取了“约法省禁”的措施,并按照这一原则制定了一整套与秦朝完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使得西汉政权迅速巩固。

  汉武帝时期,政治稳定了,经济发展了,国力增强了,但无为而治的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而儒家学说则适应了这一需要,于是西汉的法律思想从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转向了“独尊儒术”的德主刑辐思想。这一思想经过魏晋南北朝七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期达到鼎盛状态。《唐律疏议》将这一思想形象地表述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朝建立后,统治者从隋亡的历史事实中,总结出深刻的教训,提出以“仁本、刑末”的政策取代隋末的暴政。以缓和社会矛盾,巩固其封建统治。

  宋朝统治者制定了加强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基本国策,因而也强化了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法律内容,使“编敕”等法律形式有了突出的发展,惩治“贼盗”的法律变得愈加残酷,司法上出现了“御笔断罪”的制度。

  明朝时期,封建社会走向衰落,由于吏治腐败,法纪废弛,提出了“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导思想和“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朱熹在对“明刑弼教”做出阐释的时候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说:“礼字,法字实理字”。[10]认为礼法均是理的表现,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因此在明朝时明刑弼教思想是将刑罚和教化并列为同等重要的统治手段的一种法律指导思想。朱元璋以元末“朝廷暗弱,威福下移”,纲纪废弛,官吏放纵,导致矛盾深化,王朝倾覆的教训为鉴,针对动乱之后的明王朝初立,采取了“治乱世用重典”的原则,声言:“胡元以宽而生,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朱元璋的“刑用重典”不同于秦代的“专任法治”,而是“仿古为法,明礼以导民,定罪以绳顽”,从而与“明刑弼教”原则相统一。

法律名称的变化: 刑——法(法经)——律(商鞅变法)——刑统(宋)——大明律——大清律例。

中国法制史提要古代部分

法典的沿革变化:1注意法律名称的变化: 刑——法(法经)——律(商鞅变法)——刑统(宋)——大明律——大清律例。2立法思想的演变: 明德慎罚(西周)——德主刑辅(汉)——德本刑用(唐)——民刑弼教(明)——中体西用(清末修律)

关于著作权法的问题,古籍拍照者是否拥有著作权?古籍拍照是否属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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