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的分类?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6浏览:3收藏

博物馆的分类?,第1张

博物馆是一种对于历史文物、自然标本和其他实物资料的收藏保管、陈列宣传和科学研究的机构。其特点是以实物为基础,采用形象化方法,向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传播科学文化知识,陶冶艺术审美情操。可以说,博物馆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晶,人类知识的宝库,是世界文明的窗口,也是人类积累起来的文化金字塔。

现今在我国各种各样、形形色色、大大小小的博物馆有几千座。这些许多令人眼花缭乱,叹为观止的博物馆,需要分门别类,才能对它们研究利用。根据博物馆的定义和范围,根据我国博物馆的主要性质,我国博物馆的类型可划分四大类。即:社会历史类、自然科学类、文化艺术类和综合类。

一、社会历史类博物馆:是以研究和反映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历史上的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等为主要内容的博物馆。

1、历史考古博物馆:包括通史、断代史、地方史、专史、历史遗迹、古陵墓、庄园等。

2、革命史博物馆:包括全国的或地方的革命史、革命军事史等。

3、纪念类博物馆:纪念重要的历史人物和重要的历史事件的博物馆。

4、民族、民俗博物馆:包括民族史、少数民族历史遗迹等,反映某一地区人民的风俗习惯、生产、生活、文化的博物馆。

二、自然科学博物馆:是以自然界和人类认识、保护和改造自然为内容的博物馆。

1、自然博物馆:

(1)一般性的自然博物馆,如各地自然博物馆。

(2)专门性的自然博物馆,如天文、地质、生物等。

(3)园囿性的自然博物馆,如动、植物园、水族馆、自然保护区等。

2、科学技术博物馆:

(1)科学技术博物馆,如现代科学技术和工农业、国防、交通等。

(2)科学技术史博物馆,如古代科学成就。

三、文化艺术类博物馆:包括绘画、书法、工艺美术、文学、戏剧、建筑等。

四、综合类博物馆:是兼具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双重性质的博物馆。 (作者:秦汉良)

一、考察的目的;

二、考察组的机构及成员;

三、考察的行程安排;

四、考察的费用;

五、考察后的总结(讨论会或学习会或考察报告等形式);

六、考察的注意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进入新世纪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民办博物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准入制度不完善、扶持政策不健全、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积极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一)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文化普及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各地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的科学发展。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税务、文物等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调查研究,对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帮助切实解决,保障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二、加强扶持,为民办博物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规范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加快出台《博物馆条例》,完善博物馆管理基本制度体系,明确民办博物馆与公立博物馆同等的法律地位。文物、民政行政部门制订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法,细化民办博物馆准入标准,完善审批程序,健全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拟申办民办博物馆藏品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明确博物馆对藏品的合法所有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兴办民办博物馆应符合城乡规划。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民办博物馆,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和给予登记注册。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凭证执业、依法办馆的监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民办博物馆的登记、年检、执业和监督管理工作。要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办馆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执业,规范竞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保障合法博物馆的正当权益。

(四)切实帮助解决民办博物馆的馆舍与经费保障问题。推广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政府对民办博物馆单位的资助机制。各地可利用在布局结构调整后闲置的房产,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可在旅游景区和文化产业园区内规划建设民办博物馆,为民办博物馆提供馆舍和基础设施运行保障。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博物馆建设必须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国家依法收回后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协调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提供贷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民办博物馆提供捐赠。鼓励民办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产品。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专业指导和扶持。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办博物馆的管理体制、机制和办法,根据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特点,通过法规、政策、标准、评估、督导等措施为博物馆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提供服务。民办博物馆在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以及人才、学术的交流、合作、奖励、政府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对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唯一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或稀缺的新建民办博物馆,给予必要和适当的倾斜性扶持。鼓励国有博物馆对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实施帮扶。加强博物馆行业协会建设,制定行业规范,鼓励民办博物馆加入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

(六)努力形成有利于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政府鼓励、支持、引导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民办博物馆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民办博物馆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民办博物馆的影响。对优秀民办博物馆以及在民办博物馆事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依法办馆,全面提高民办博物馆的质量

(七)建立健全民办博物馆内部管理制度。文物、民政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博物馆纳入质量监管体系,通过评估定级和年度检查、考评等方式,指导民办博物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健全以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要落实民办博物馆的法人财产权,对举办者和其他投资者投入民办博物馆的藏品、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馆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博物馆存续期间,对博物馆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八)规范民办博物馆的藏品管理。藏品是博物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保障藏品安全并充分发挥其社会作用是博物馆的基本义务。民办博物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加强藏品收集,建立、健全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博物馆处置无保存价值的藏品,以及民办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必须进行严格的评估,并报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博物馆不再收藏的藏品应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收藏。处置藏品所得应当用于博物馆收藏新的藏品、改善藏品保管条件和博物馆日常维护等用途。

(九)切实加强民办博物馆展示服务工作。民办博物馆要落实“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馆理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学研究,大力提升展示服务水平。要把博物馆的特色和品牌建设作为直接关系民办博物馆生存的大事来抓紧抓好,满足社会对优质博物馆文化资源的需求。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的指导,严格基本陈列内容审查,抵制低俗之风。民办博物馆要完善开放服务制度,开展进校园、进社区活动,纳入当地旅游线路,开展博物馆文化旅游活动。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民办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鼓励民办博物馆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

国家文物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在对博物馆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每类博物馆进行分级,依据不同级别进行分级管理,不同级别的博物馆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每类博物馆划分为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

1博物馆藏品总数及一般文物、珍贵文物所占比例。藏品是博物馆生存的基础,没有藏品博物馆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2博物馆占地及建筑的所有权,博物馆的占地面积及展厅所占比例。

3正式编制工作人员总数及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人才是事业发展的保证。

4博物馆各服务部门、业务部门设置是否齐全。如一级博物馆应拥有社会教育部、保管征集部、展览陈列部、科研工作部、综合办公室(行政、后勤、人事、财会、保卫)、文物鉴定及修复部门、拥有独立发掘资格的考古队、纪念品服务部、资料查阅室等齐全的机构,并可进一步细化到每一部门所设置的岗位情况,从而保证其博物馆功能的发挥。

5博物馆各硬件设施是否齐全。如博物馆配套设施应包括文物库房、活动室、报告厅、资料中心、防火防盗系统、取暖空调设备、录像放映、电脑触摸屏等;观众服务设施如厕所、垃圾箱、休息座椅、中英文说明牌、指示牌、中英文对照的博物馆简介、具有本博物馆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展厅语音导览设备、残疾人专用车及通道等。硬件设施标志着博物馆的服务水平。

6博物馆的基本陈列及每年举办的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和外展数量。该项目体现了博物馆的重要工作成绩。

7省市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及承担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数量及成果。

8博物馆对社会的开放时间。

9博物馆历年平均年度观众流量。观众量的多少是社会对该博物馆是否认可的重要标志。

10每年新增文物数量(珍贵文物与一般文物要有适当的比例)。这项可保证其事业的不断发展。

11该博物馆在此类博物馆中的地位及在社会上的知名度。这项标准是无法量化的,但却是社会对博物馆的一个综合评价指数,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一个博物馆在社会上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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