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有哪些内容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6浏览:3收藏

招标文件有哪些内容,第1张

法律分析: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⒈招标公告。

⒉投标人须知。即具体制定投标的规则,使投标商在投标时有所遵循。投标须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资金来源。

⑵如果没有进行资格预审的,要提出投标商的资格要求。

⑶货物原产地要求。

⑷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澄清程序。

⑸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⑹投标语言。尤其是国际性招标,由于参与竞标的供应商来自世界各地,必须对投标语言做出规定。

⑺投标价格和货币规定。对投标报价的范围做出规定,即报价应包括哪些方面,统一报价口径便于评标时计算和比较最低评标价。

⑻修改和撤消投标的规定。

⑼标书格式和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⑽评标的标准和程序。

⑾国内优惠的规定。

⑿投标程序。

⒀投标有效期。

⒁投标截止日期。

⒂开标的时间、地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法律分析:1投标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本项目采购内容,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参加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未发生过工程安全和质量事故。4投标人近年(2020年)财务状况良好。5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拒绝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列入信用中国网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投标。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段投标或者未划分合同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7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8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被授权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且每个投标人仅能派出1人作为本项目的被授权人;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被授权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商标准法》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一般状况下,一切正常复印不用一定的色调,招标文件也不容易非常规定!如今不全是有关绿色环保吗,彩打和黑白之间的区别依然很大。但原件务必盖章企业认同的红色印章,并对这种文件的真正实效性承担。影印件是原件的影印件,原件签名盖公章后还可以打印。那样能够合理的提升进展,防止小不正确,因此黑章都是有将会的,除非是招标文件有规定,不然务必盖章章印。

尤其一些产品的投标中,会有很多的产品和文本,假如那样的投标全是彩色的,那麼应对一份很厚投标书就并不是一笔小花销了。

最关键的是包装(务必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包装),强力胶一定要坚固,不可以掉页,裁边要详细详细,无错页倒页,签字盖公章要标准,不必漏盖。投标书的外型不可以决策最后的评分,但它务必以详细有效的方法进行,内容、文件格式合理布局、是不是一一回应是重要。

一般状况下,一切正常复印不用一定的色调,招标文件也不容易非常规定!如今不全是有关绿色环保吗,彩打和黑白之间的区别依然很大。但原件务必盖章企业认同的红色印章,并对这种文件的真正实效性承担。影印件是原件的影印件,原件签名盖公章后还可以打印。那样能够合理的提升进展,防止小不正确,因此黑章都是有将会的,除非是招标文件有规定,不然务必盖章章印。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或称标书)是向承包商、供应厂商(投标人)提出任务、条件、要求的综合性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是政府采购招标准备阶段中的第一道工序,也是关系到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前提。自1997年浙江省金华市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笔者一直在一线担负采购工作,负责执行招投标。在实际中不断地探索和总结,现就编制规范的招标文件与同仁磋商。编制规范招标文件的重点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过程所遵循的法律性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而且是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只能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招标人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招标文件,直接影响招标的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由此可见招标文件的重要性。笔者认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对投标人做出严格的限制在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尽量使合格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参加投标,以避免投标人过多,给各方面造成不必要的负担。这项工作建立在掌握投标商大量信息的基础上,而专职招标机构有条件做到这一点。对招标文件的制作做出详细的规定使投标人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格式编写投标文件,达到准确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目的。为采购人当好技术规格和要求的参谋使采购者获得合乎要求和经济实用的采购品。保证招标文件的科学、完整,防止漏洞,不给投标人以可乘之机编制规范的招标文件范本工程类招标文件编制在全国已有范本,故不在此赘述。货物类采购在整个政府采购中占有的比重很大,但是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招标文件格式。笔者在进行货物类政府采购时碰到了不少问题。政府采购执行机构除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外,还有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主要问题是编制的招标书既不规范也不统一,编制招标书的人水平高低也不尽相同。我们时常听到一些投标人抱怨,“看不懂标书”;有时还发现标书中的某些条款缺乏法律依据。为解决上述问题,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笔者所在的金华市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货物类招标文件文本,印发各县、市、区和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使用。文本共分通用文本和专用文本。通用文本包含了适用所有货物类采购的基本条款,具体内容包括:投标人须知、合同一般条款、合同格式和附件。专用文本则是由招标人根据具体招标货物特点进行组织和编写,其中商务、技术方面的特别要求都在该文本中体现。具体内容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合同特殊条款和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通用和专用文本分开的好处把货物类招标文件分成通用和专业文本两本,在实际操作上的好处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第一,招标文件更加规范、统一、公开,体现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对招标人来说,不仅节省了精力,而且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有了重点。依据招标文件范本,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没有必要把精力放在整个标书上,只需把重点放在专用文本,即把对招标货物的特殊要求编写好就行了。第三,对投标人来说,因重点突出,废标率降低,使劳动有效性提高了。凡是参加金华市货物类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投标人,重点编制专用文本中规定的技术要求标书(称技术标),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科学运用报价决策和技巧,编制完整、准确的投标报价(称商务标)。第四,对评标人来说,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对所有的投标人,通用文本都是一样的,把精力放在各投标人的技术标上就行了,免去了大量重复阅读标书的麻烦。第五,从总体上说,通用本和专用本分开,“一分为二”,重点突出,采购周期缩短,效率提高。

法律分析:1、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该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2、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设备、材料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或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设备、材料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设备、材料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3、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暗标正本封面要求盖章正文不能出现投标人名称什么意思, 封标时公章是否能代替“密封”章不是暗标,且封皮上要求写明投标人名称。公章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要求封标的地方要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封标一般有专用的密封条,但是好多单位都自行密封好,然后加盖公章。

封面须注明所投标的名称、标包号、投标人名称等信息

标包1 标包2 就是标包号

投标文件的封面 “投标人: (法定名称)”是否盖单位鲜章

招标文件是有规定的。

招投标法的原文是:如投标文件的封面未加盖投标申请人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章或签章不全的按无效标处理。

请注意,中间是一个和字,因此对其的理解是未加盖公章,且无法人代表盖章或签字的,按废标处理;如二者有其一的,不能以此作为废标的依据。这个理解是公认的,在各省对招投标法或当地的招投标条例理解文件上都是这一解释。

但与你描述的对比,可以发现实际上招标文件已经更改了这一条款当初所代表的含义,已经变成了公章法人章缺一不可。现在招标文件已经发出,且在开标前无投标单位对此表示异议,那么到了开标阶段自然是以招标文件为准。我猜想这也就是为什么开标的时候你们的投标文件被拒绝而监管部门和公证人员都未表示异议的原因。因此,如果这段话是招标文件的原文,那你们只有接受这个结果了。

建议你们可以好好研究一下招标投标法中关于这条的规定,在下次投标中汲取教训,再有这样的规定就以法律为由对此表示异议,让招标方按照法律的定义更改招标文件的要求。

电子文档介质上应标明投标人名称 什么意思?

就是说,你必须在的U盘或者光盘上面贴个标签,写明你的公司名称。因为投标人很多,都有U盘装电子投标文件,评委哪知道哪个U盘是哪家公司的

投标文件里面投标人名称应该怎么填?是填公司的名称吗?

营业执照上面的公司名称,这里的人不是指自然人!

投标人名称是人还是公司

一般是公司,法人机构。有些项目允许个体工商户报名,这时候是人名

↓ ↓ ↓

在比比招标APP上咨询过这个问题,在写标书的时候,‘投标人’指的是投标的主体,通俗来讲,你用什么身份投标,就写什么。

投标文件封面盖章问题废标

如果你记录的这条废标条款是招标文件的原文的话,可能你要失望了。

招投标法的原文是:如投标文件的封面未加盖投标申请人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章或签章不全的按无效标处理。

请注意,中间是一个和字,因此对其的理解是未加盖公章,且无法人代表盖章或签字的,按废标处理;如二者有其一的,不能以此作为废标的依据。这个理解是公认的,在各省对招投标法或当地的招投标条例理解文件上都是这一解释。

但与你描述的对比,可以发现实际上招标文件已经更改了这一条款当初所代表的含义,已经变成了公章法人章缺一不可。现在招标文件已经发出,且在开标前无投标单位对此表示异议,那么到了开标阶段自然是以招标文件为准。我猜想这也就是为什么开标的时候你们的投标文件被拒绝而监管部门和公证人员都未表示异议的原因。因此,如果这段话是招标文件的原文,那你们只有接受这个结果了。

建议你们可以好好研究一下招标投标法中关于这条的规定,在下次投标中汲取教训,再有这样的规定就以法律为由对此表示异议,让招标方按照法律的定义更改招标文件的要求。

要求投标人类似业绩是否排斥投标人

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是为了在取消标过程中资格条件不适合承担招标工程的投标申请人。采用资格审查程序,可以缩减招标人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时的数量,减少评标的工作量,节约评标的费用和时间。资格审查既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又是大多数招标活动中经常采取的一种方法,它对保障招标人的利益,促进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采取都应根据其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序或技术难度等具体情况而定,同时对具有完成其工程所须资格要求的拟投标人数量应有充分的估计。 在招标活动中,目前招标人经常采用的是资格预审方式,它可以有效地控制招标过程中投标申请人的数量,大大减少在评标时的工作量,确保工程招标人以较高的效率选择到满意的投标人。 招标中的资格审查包括一般性审查,包括对如法人地位、企业信誉等进行审查;专业审查包括对投标人的资质、能力、经验等审查。该项目中投标资质的要求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三)规定范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是指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业绩,是指投标人必须属于某特定行政区域,或者属于指定行业做的业绩。而特定项目业绩是招标活动中必须的,也是主要的。不等同于特定行业的行业业绩。同样,投标人不能将 行业的业绩作为投标产品自身的业绩。 比如,某企业资质等级很高,但曾未做过相当规摸的住宅小区绿化工程,招标人肯定不能将工程交给这样的企业来实施。所以,资格条件中规定是否曾做过相当规模的类似工程是非常重要的,不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件。

招标文件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要求,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进行编制。编制招标文件时,不仅要抓住重点,根据不同需求,合理确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标段(或标包)、工期(或交货期)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内容,而且应当格式符合法规要求、内容完整无遗漏,文字严密、表达准确、逻辑性强。无论招标项目多么复杂,招标文件都应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1) 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

招标文件的编制不仅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而且还应当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满足招标人使用要求。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2) 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和确定工期(或交货期)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因此,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确定工期(或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3) 明确规定具体而详细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项目每个标段或标包的各项使用要求、技术标准、技术参数等各项要求。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5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一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4) 用醒目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

 (5) 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以及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仅要作为实质性条款列入招标文件,而且还要强调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

 (6) 规定提交备选方案和对备选方案的处理办法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凡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7) 规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并载明招标文件最短发售期

按《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8) 规定需要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1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9) 明确投标有效期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起算。

 (10) 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有效期以及提交与退还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有效期以及提交方式。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采用两阶段招标方法的,招标人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因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1)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不得有下列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事项:

1)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6)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2) 明确招标文件的售价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收取招标文件成本费。

如果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费用。

 (13) 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作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为了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提高招标文件质量,国务院有关部委组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编制了一系列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因此,应当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积极作用,按规定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以保证和提高招标文件的质量。

招标文件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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