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保障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什么重要意义
中国***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执政党最高政治文件和最高政治决策的形式,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引导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地深化各种体制改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制度化、法治化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规定,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基于“没有法治,就没有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思维,基于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新认识,基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的新判断,基于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的新理念,我们必须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到落实党和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总抓手的新高度来把握,把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纳入到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范畴中来展开,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置放到维护国家治理权威、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大格局中来落实,把建设法治体系、发挥法治功能的基本要求贯彻到引领深化改革、促进全面发展、构建有序社会、保证长治久安的具体实践中来实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新形势下发展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依法治国的要义是,通过反腐治权、依法治官和监督制约公权力,通过尊重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实现人民民主。因此,发展人民民主,保障人民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体的政治地位和主权权利,必然是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对依法治国的新期待,不仅表现或者停留在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法享有管理权、知情权、参政议政权、监督权等政治民主和政治权利方面,更多的是表现在对社会民主与社会权利,如自我管理、社会保障、医疗养老、住房就业、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等;经济民主与经济权利,如参与经济决策和管理、获得财产或企业股份、参加工会、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带薪休假、适当生活水准权、安全生产等。广大人民群众不仅需要抽象的民主政治权利、民主政治参与,更需要具体实在可参与、被尊重、平等公正的民主政治权利;不仅需要玻璃天花板上可望而不可及的民主政治权利,更需要兑现实在实惠实用的人身财产权利、经济社会权利、环境生态食品安全权利等具体权益。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要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核心是推进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一方面,要推进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法治化。法治国家治理制度体系中的绝大多数制度、体制和机制,已通过立法程序规定在国家法律体系中,表现为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因此,发展和完善国家法律体系,构建完备科学的法律制度体系,实质上就是推进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法律化、规范化和定型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归根结底是要增强治理国家的权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强化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力、遵守力,提高国家制度体系的运行力、执行力。应当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基本方式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而且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方式,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等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需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强调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社会分工、公平竞争和自由等价交换,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功能,必须规范政府行为,将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防止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过分干预,依法保证市场主体自主决策、分散决策;必须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自由,保证市场主体平等地位,实现公平竞争;必须贯彻诚实信用原则,降低交易成本;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效解决争议,维护市场秩序。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法治体系,形成良好法治环境,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通过民主科学立法,实现初始环节资源配置的分配正义;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实现法律的执行正义和矫正正义功能。司法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可以为市场经济改革提供一种缓和机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建设法治中国,是中国人民对自由平等、人权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秩序、尊严幸福等法治价值的崇高追求,是坚持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国家工作法治化的实践过程,是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治理社会、配置资源、保障人权、驯化权力的良法善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中国***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不断深化法制改革,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推进依宪治国,切实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推进民主科学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成法治政府;推进公正司法,建设独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推进全民守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推进依法治军,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努力推进地方法治建设,夯实依法治国的实践基础;推进法治国际合作,完善国际法治新秩序。最根本的,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执政,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依法治国事业的领导和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途径。公平正义是当代中国社会的普遍价值追求,但却见仁见智,没有共识性的最大公约数。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我们不宜抽象地主张公平正义,而应当通过法律和法治来表达和实现可操作的公平正义:一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功能,重构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评判体系,把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利益诉求纳入法治轨道。通过科学立法,把抽象合理的公平正义诉求转化为具体明确的法定权利或权益;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公众通过法治方式,依法维护和实现自己表现为法定权利或权益的公平正义。二要通过公平公正的实体法,合理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合理分配各种资源和利益、科学配置各类权力与责任,实现实体内容上的分配正义。三要通过民主科学的程序法,制定能够充分反映民意并为大多数人接受的程序规则,从程序法上来配置资源、平衡利益、协调矛盾、缓解冲突、规范行为,实现程序规则上的公平正义。四要在发生矛盾纠纷等利益冲突问题时,通过包括司法程序在内的各种法治程序、法治机制来解决,实现法治的实体与程序公正,至少是法治程序的公正。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反腐治权的治本之道。权力腐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死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大障碍。应当更加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权力放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治权,切实从体制、机制和法治上遏制并解决权力腐败问题。腐败现象千变万化,腐败行为林林总总,但归根结底是公权力的腐败,因为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所以各法治国家要依法分权和治权。公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公权力腐败的原因不尽相同,但归根结底是权力寻租,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各类主体的腐败,而这些主体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所以各法治国家不仅要依法治权,而且要依法治官、从严治吏。在我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思维下反腐治权的必然要求。反腐必须治权,治权必靠法治。
倒掉牛奶,只是因为此时牛奶的价格太低,而为了维护较高的价格,供应商宁愿倒掉牛奶,等待价格回升再重新生产。“倒牛奶”只是为了解决经济危机。资本家的本质是没有限度地追求利润最大化。
倒奶事件的“内幕”其实是:在国内国际多重因素影响下,散户奶农的生存空间被急剧压缩,他们没有话语权,而且所提供产品的质量确实无法匹敌进口奶源,因此不得不接受企业的“挑挑拣拣”甚至是“压迫”。倒奶事件的背后,是我国乳业发展中的阵痛,而非阴谋。在这个阵痛期,有关政府部门应主动寻找一个最大公约数,在推动我国乳业转型升级的同时,有效地保护奶农利益。
扩展资料:
影响
中北蓝海FMCG品牌营销策划机构首席项目运营总监王子恒认为,这一轮的杀牛倒奶风波是多方因素综合发力使然,一边上游奶源供应量持续增量,另一方面是消费相对疲软。
大量进口乳制品疯狂涌入,导致国内原奶生产相对过剩,在国际大包粉奶源的低价刺激下,国内液态复原乳重新抬头,加上大批进口婴幼儿奶粉、液态奶的进入,使得国内鲜奶源乳品加工企业的原奶消化量骤减,这样势必引起连锁反应,导致出现低价收购,甚至拒收,奶农无奈只得杀牛倒奶。
参考资料:
古籍借阅的保护与利用其实是能够求取最大公约数的,即既能够满足所有人的权利,又能够使得古籍本身不会受到影响和破坏。
尤其在现代信息技术如此成熟的语境下,古籍本身可以不再是知识传播唯一的载体。
比如,对历史古籍进行影印,制作复制本,或者对历史古籍进行扫描,形成电子版本,这些足以让古籍“分身有术”,古籍妥存与向所有人开放不再冲突,除特殊的研究需要原本之外,其他借阅者提供复制的版本即可。
不过,古籍真正的现实价值在于研究与利用,藏之深山、束之高阁终非良策。知识全人类共享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阶梯,文献典籍是人类共有的财富。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共图书馆的图书与典籍,每个人都有平等借阅的权利。
不否认能够读懂古籍需要一定的文化水平,而对古籍借阅有较大需求的多是一些研究机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能够否认其他群体对古籍借阅的合理性。
现实中,一些历史研究已经不是学术专利,个人兴趣、社会组织乃至商业机构,不乏类似的需求,单纯的文凭与职称不能被简单拿来当“通行证”。况且,历史古籍本身也很冷,受青睐的面很窄,没有谁有事无事借部看不懂的古籍来打发时间。
基于校企合作的高职人才培养方案研究
近年来,高职院校的高速发展得到越来愈多的政府支持。一批具有不同办学特色和经营理念的高职院校纷纷涌现,校企结合、工学结合的模式成为高职教育改革的主要方向。但简单的口号并不能改变目前国内高职教育存在的问题。如何结合国内社会的现实,实施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一个无法躲避的挑战。下面跟着我来看看下面这篇文章吧。
基于校企合作的高职人才培养方案研究
一、国内外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现状
1国外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研究。由于在经济、教育水平上的差异,各国的校企合作有各自的特点,并有不同的侧重点和作用,从而使校企合作教育呈现出大致不同的模式。如:德国的双元制模式,它坚持以企业培训为主、学校教学为辅的原则,企业在具体的职业培训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学校要从企业际需要出发,开设为本企业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学习课程;美国的合作教育计划,坚持突出以学校计划组织为基础的特征,以劳动和教学相结合、工读交替为原则;加拿大CBE模式,它以职业综合能力为基础,以胜任岗位要求为出发点的教学体系;以及英国的工读交替式培训,日本的产学合作,新加坡教学工厂,等等。我国的校企合作,很大程度上是学习了德国的双元制模式的经验。但德国的双元制具有深厚的社会背景,一方面是政府对于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有着实质性的鼓励政策,另一方面德国社会贫富差距较小,社会分工没有很大的高低层次之分,即使是技术工人也能够有较高的收入和体面的生活。这两个方面的特点,我国目前都还不具备。国外的这些培养模式,主要还是以培养技术工人为目的,而国内高职毕业生愿意进入技术工人岗位的十分少见,一般都从事于生产第一线的管理工作或技术员工作。因此,国外的经验不能照搬,要有原则性吸收。
2国内校企合作模式研究。我国的高职教育起步较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及其他相关职业教育观念和方法的引进,我国职业教育培养模式的探索逐渐从产学研合作、产教结合深入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目前,我国校企合作模式,总体上来说还属于以学校为主的校企合作教育模式,主要有:
(1)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企业主动参与到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来,与校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共同组织教学。学生毕业后优先到企业就业。订单式模式强调学校为企业量身打造所需人才,满足企业的个性化需求,同时意味着一旦学生成为订单培养的对象,毕业后即可优先成为企业的员工。
(2)2+1模式。学生前两年在校内学习与生产实习,后一年到企业完成顶岗实习和岗位综合实训。通过两个阶段的学习使学生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职业技能,实现与就业岗位零距离接轨。2+1教育模式由于客观条件所限,学校与企业往往难以紧密合作,造成相互之间意见和信息交换不够及时与通畅,容易导致两个阶段脱节,难以达到理想的教育效果。
(3)学工交替模式。即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在企业的生产实践与在校学习交替进行,学做结合。这种校企合作形式简单,但实施起来比价困难,适用于劳动密集型专业。
二、校企合作的必要性分析校企合作是一种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相适应,与高职教育改革相协调的一种新型办学模式。要做好校企合作,首先应明确校企合作高职教育改革的必要性是什么。
1市场的需求。近几年,我国劳动力成本上升较快。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深入,大量外来劳动力人口从东部回迁中西部。另一方面,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明显,每年的劳动力增量在下降。因此,建筑行业对于各行各业对人才的需求尤其是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极为迫切。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的劳动技能指数仅居世界第59位。我国技师和高级技师只占技术工人的15%,其中高级工只占35%,中级工占35%,初级工占到了60%。新的人才需求对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高职院校只有加强与行业企业的沟通合作,改革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形成校企共同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的合作教学模式,才能使学生具备满足企业要求的具有较高综合素质、较强实践动手能力和较好职业道德的综合职业素质。
2人才培养的要求。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是面向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因此,高职教育课程体系有明显的职业性特征,理论够用,实践为主的理念已经得到了公认。高职院校通过与企业合作,能够更好地确定教学与实践内容,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实践环境。因此,校企合作对于高职教育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更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方向。
3整合教学内容,明确专业定位的需要。我国高职教育发展至今,仍有一些院校存在专业设置不够合理、教学内容与企业人才需求不配套甚至人才定位不准确等问题,这些都与校企之间缺少紧密的联系和沟通有关。通过校企合作,使高职院校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的设置岗位来制定人才培养目标,调整教学计划、专业设置与课程内容,培养适合企业需要的人才。
4高职院校、企业发展的需求。在校企合作中,高职院校可利用师资力量为提供企业员工进行培训、技术咨询以及科研项目联合开发等各种服务,不仅为企业准备了大量应用型、技术型人才,还增强了企业内部的研究能力,企业获益很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学校可通过校企教师的'双向流动,即企业定期选派有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为学生授课,学校教师可定期参加企业举办的培训,或到企业挂职锻炼。这不仅可以提高年轻教师的实践经验,更主要的是通过让教师深入到生产第一线,了解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在工程中的应用,促使教师的更新专业知识,更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三、我院建筑设备专业校企合作成功案例
上述国内外校企合作分析中,中国知网论文可以看出学校与企业的合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何培养符合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如何改革,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校企结合是当今职业教育急需解决的问题。解决的具体的方法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建立各种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平台,而不是简单的订单班或2+1等独立模式,真正将教、学、做融为一体。因此要求高职院校应在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实训基地建设和就业等方面实行校企全方位结合,培养适销对路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以下以我院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专业校企合作为例进行说明。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专业是建筑类中的小专业,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建筑在安全、舒适、高效、便利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国家新的发展战略而大力推广的绿色建筑、节能建筑,都离不开建筑设备专业的支撑。对于建筑设备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这也对建筑设备专业的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
1校企联盟,共育企业特色人才。我院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学校、企业的各自优势和积极性,相互补充,走出了独具特色、富有成效的共同培养之路。根据企业用人需求,我院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专业以特色订单形式组建企业冠名班实施教育和培训。目前已与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了甬港安装特色订单班和五洲安装特色订单班。所谓特色订单班,是以合作企业人才需求为特色,以行业人才需求为基础,将企业个性人才需求与行业共性人才需求合理结合,形成了以综合素质+职业能力+特色岗位技能为特色的人才培养方案。在与企业合作过程中,教师与企业技术人员密切合作,根据企业岗位对知识和能力的需求、行业社会普遍性需求等诸多因素确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标准,共同选择专业教学内容、共同编写教材。这样设置的课程即符合企业的需要,也能够适应本专业社会的普遍人才要求;根据企业工程特点,开发出具有企业特色的实训课程。企业奖学金是校企双方深入合作办学的标志项目之一。中国期刊特色订单班均由企业出资奖励那些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完成学业。对企业来说,这部分资金既能够在学生中营造对企业实力的一种信任,产生归属感,有利优秀学生留在企业工作,同时也能够通过合作办学冠名奖学金的形式扩大企业知名度。总之,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专业特色订单班人才培养方案的特色有三点:①专业方向特色。订单班对学生的主要培养方向做了修正,强化了建筑设备施工管理和造价方向,削弱了原专业中的设计方向。②地域经济特色。针对企业性质,订单班对学生的课程体系做了改革,强化了建筑给排水安装、建筑电气安装,通风工程安装、削弱了供暖工程和集中式空调工程安装。③企业文化特色。订单班对学生的企业实践环节做了改革,将实习环节设计成生产实习+综合实训+顶岗实习三阶段。从企业的管理出发,要求学生从基层做起,认识企业、了解专业,然后进入技术管理。高校毕业生与企业都有着双向选择的权利,订单班并不意味着全部学生都在合作企业就业,因此我们这种特色订单班,避免了普通订单班仅面向合作企业、就业面偏窄的问题,在企业利益和学生利益之间找到了最大公约数,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企业和学生的利益。
2校企携手,共建校内实训。根据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岗位需求、前后课程的衔接,课程实训必须坚持以岗位要求和工作过程的分析为基础,内容必须强调工学结合,突出技能培养,能体现技术领域或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这就要求应当参照相关的企业用人标准和技能型人才培养方案选取实训内容;这些工学结合的教学内容,不仅仅是在教室、校外实训基地,而更多的是在实验室、实训室等真实或仿真的实践性教学场所完成。因此,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是高职院校专业建设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多元投资、引企入校、校企共建实训基地是高职院校实训基地建设的新途径,也是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另一模式。例如2005年我院与上海吉博力房屋卫生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博力)共同建设的给排水实训室,由吉博力成本价提供设备,并培训学院教师。此实训室至今已为我院培训相关专业学生上千名。又如我院正与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即将要建的辐射地板供热实训室和地源热泵系统展示台,由我院提供适合需求的相关场地及空间、水电等基础条件,伟星集团负责对展示装置的技术设计、材料配置及安装工作。本实训室将展示给排水、暖通、管道安装等专业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仅针对在校生培训,更针对企业员工、社会人员培训,真正发挥我院服务社会、服务经济、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
3校企结合,促进专业改革。在与企业的合作过程中,我们充分认识到原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专业的不足,中国知网论文检测在合作企业的带动下,分析当前建筑设备专业形式,分析常规企业对建筑设备人才的需求,分析学生应具有的职业素质、职业能力、职业技能,培养能够零距离上岗、满足生产一线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设备人才,我们对原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专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使其课程体系、课程教学、实践环节更具区域特色,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我们对课程的知识点按照企业工作内容进行整合,对不同课程内容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整合。我们不仅强调水、暖、电等相近专业内容有效合理的相互渗透,而且注意到跨学科(如安装、土建、装饰的互相配合)的交叉渗透。在教师培养方面,我们通过组织教师经常性地到相关企业参观调研,及时了解企业的最新技术和企业人才需求,促使教师改革教学方法内容,在教学过程中更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技能培训和从业意识的培养。在学生成绩评价体系方面,考虑到企业在关注学生成绩同时,更注重学生的职业素养、劳动态度等综合能力。教师不再简单地以学习成绩的高低来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而重新制作评价体系,不仅考核学生的学业成绩,还考核其学习态度、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团队合作等;不仅重视学生的学习结果,更关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表现。
总结
我院建筑设备专业校企结合的工作经验,我们认为,这种特色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了企业、学院、专业学生三者的共赢局面。职业教育的进步离不开企业的参与、支持和推动。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发展的明确方向,但如何进行有效的校企合作,使企业真正参与到高职院校的人才培训中区,将是高职院校共同面临的一个艰巨任务。
;2018年5月25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将正式生效。GDPR序言共173条,正文分为11章99条。历经多年商讨的GDPR新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欧盟的数据保护水平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堪称世界史上最严格的数据保护法律,必将对未来全球数字经济产生深远影响。
GDPR即将生效,中国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下称《信息规范》)也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一些国内企业长期缺乏规则意识,可能并没有尝到应有的苦果。由于多种因素导致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形,一旦到了国外可能就不灵。企业的不合规经营行为,一旦被其他国家政府发现追究起来,处以巨额罚款或禁止业务往来,可能是灭顶之灾。特别是在近几年全球贸易保护主义似乎有所抬头的新时代背景下,企业不合规经营,必将产生数年甚至永远难以消化的“恶果”。
面对即将落下的GDPR利剑,全球数字经济企业需要积极应对,努力减少合规风险,防止入“罪”被“罚”。各国政府也需要积极担当作为,为本国数字经济企业的海外发展保驾护航。
GDPR一大“杀手锏”:重罚
除了扩大个人数据的保护范围、赋予数据主体一系列强大的权利外,GDPR有两大“杀手锏”:一是设定了重罚;二是确立了“长臂”管辖原则。
对于数据处理的违法行为,GDPR主要设定两个等级的处罚。第一等级最高可处以1000万欧元,或上一财年全球营业额2%的行政处罚,以较高者为准。如果根据全球营业额进行处罚,在地域上是全球范围内,而非在欧盟境内的营业额;在基数上,是全球营业额(annual turnover),而非全球净利润。该等级的处罚究竟适用哪些情形,GDPR第83条第4款规定三大类数据违法行为:第一,数据控制者与处理者没有尽到相应数据保护义务。譬如未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未尽职责保持数据处理活动的记录、没有及时向监管机构通知数据已泄露、未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等;第二,没有对数据保护认证组织履行义务;第三,没有对监管部门履行义务。
针对严重违法的数据处理行为,GDPR设定了第二等级的行政处罚:最高可处以2000万欧元,或上一财年全球营业额4%的行政处罚,以较高者为准。GDPR第83条第5款规定了五大类严重违法的具体情形:第一,违反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与条件。数据处理应当遵循六大原则:合法、正当与透明原则,目的有限原则,数据最小化原则,准确性原则,储存限制原则,完整性与保密性原则。数据处理应当符合相应的合法性条件;第二,侵犯数据主体的同意权、访问权、纠正权、被遗忘权、数据可携带权、拒绝权、获得救济权等多项权利;第三,不符合条件将个人数据传输给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第四,没有对成员国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未能遵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可见,GDPR设定的“罪”是相当多的,“罚”是非常严厉的。制定任何法律的目的不在于处罚,处罚只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必要手段。“重典治乱”未必总能取得良好效果,但确实可以起到一定威慑作用。GDPR以重罚为理念,试图倒逼数字经济企业完善数据保护制度。
无论是对于数据处理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其严重程度判断,还是对于处罚金额的最终作出,欧盟监管机构都享有巨大的执法裁量权。如何减少数据保护监管的权力寻租,防止监管“俘获”,消除腐败,确保公正执法,是接下来欧盟当局特别是法治水平不高的一些成员国需认真对待的问题。
另一“杀手锏”:“长臂”管辖原则
确立“长臂”管辖原则,或称为效果原则,是GDPR的另一大“杀手锏”。法律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一般只在一国领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属地原则。但随着近些年来网络技术的不断提高,具有虚拟性、无国界性的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蓬勃发展。在数字经济时代,再继续坚持传统的属地主义原则,或许无法有效保护本国公民的权益和国家利益。
GDPR的适用范围极广,将法律适用的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原则结合起来,扩大法律适用的域外效力。
首先,在欧盟境内设立数据控制或处理机构,不管其对个人数据处理的行为是否发生在欧盟境内,都受GDPR的拘束。此管辖规则属于传统的属地主义原则,在欧盟内设有机构,当然应受欧盟法的约束。
其次,即使在欧盟境内没有设立数据控制或处理机构,有两类数据处理行为也受GDPR的约束。一类是向欧盟内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论是否收费或免费;另一类是对数据主体发生在欧盟内的行为进行监控的。此管辖规则实际上确立了GDPR的属人主义原则,即不管企业在欧盟内有没有设立机构,只要其对欧盟数据主体提供了商品、服务,或对其进行了监控,就受GDPR的拘束。属人主义原则的确立,大大扩大了GDPR的管辖范围。
再次,在欧盟内没有设立机构,但数据处理行为,依国际公法可适用欧盟成员国法律,受GDPR的拘束。根据此管辖规则,欧盟监管机构既不依据属地主义,也不依据属人主义,仍然可能依国际公法规则对数据处理行为进行监管。
GDPR所确立的三大管辖制度,可称之为“长臂”管辖原则。通过分析该规则可以发现,世界上任何一家与欧盟有相关贸易往来的数字经济企业,即使没有在欧盟境内设立任何机构,也可能受GDPR的管辖。重罚机制,加上“长臂”管辖原则,使GDPR威力无比。
“罪”与“罚”都是明确的。GDPR带给数字经济企业的是实实在在的可预测的法律风险。GDPR已经为数字经济企业画出一张数据保护的操作红图。与其担惊受怕抱有欧盟“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侥幸心理,不如早日“退而结网”完善数据保护合规制度建设。“想吃大蛋糕,又不愿失去更多面包”的全球数字经济企业,应当抓紧按图行事不断完善企业数据治理。
企业应对GDPR的当务之急
欧盟对于数据保护设定比较严格的高标准,必然会有很多数字经济企业一时满足不了要求,或一直不愿花大成本满足标准,所以罚款也必将蜂拥而至。那到底罚谁?
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等执法资源的有限性,未来欧盟对于数据保护的“选择性执法”在所难免。名企首当其冲。“枪打出头鸟”,选择“杀”一些名企,达到“儆百”的目的,可能是欧盟未来数据保护执法的常态。
然而,不管是名企还是非名企,既然选择欧盟大市场,就应当根据GDPR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的数据保护制度。名企财力雄厚,尽管被高额罚款,可能还承受得起。但是,对于非名企,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来说,欧盟的一次罚款或制裁,可能马上就会使其濒临破产。
“羊未亡,牢需补。”全球数字经济企业应当高度重视GDPR。随着中国《信息规范》也将实施,中国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尽快完善数据保护制度:
第一,高度重视个人数据保护。企业高管团队应当对GDPR有清醒的认识和准确的预判,尽早制定周密的战略计划,不计成本消除各种不合规隐患,加强人员管理与培训。企业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全面分析已经采集、存储的个人数据的种类、用途与获取方式,删除不合法、不必要的个人数据,实现个人数据保存时间的最小化,并不断加强数据安全保障。
第二,完善数据主体的权利设置与行使操作规程。GDPR赋予了数据主体一系列强大的权利,对于这些权利的保护不足和侵犯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欧盟监管机构可处以最高额度的罚款。在赋予数据主体同意权、访问权、可携带权、被遗忘权、更正权等重要权利外,还应当核实这些权利设置与行使是否符合GDPR的要求,例如检查设置的同意权是否符合GDPR的要求。我国《信息规范》要求收集个人数据时原则上应获得授权同意,收集个人敏感信息还需明示同意,另外还明确了撤回同意权。
第三,完善数据处理机制。运用适当的组织措施与技术措施,确保数据处理符合GDPR的基本原则与合法性条件。以透明的方式,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及时如实告知收集、存储、使用个人数据的情况。建立健全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机制与事先协商制度,对个人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完善数据匿名化处理规程,提高数据处理过程的安全性,并对个人数据处理活动进行记录。
第四,必要时任命数据保护官。GDPR要求相关企业以透明的方式,任命具有专门数据保护知识的数据保护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DPO)。DPO可以确保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遵从GDPR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扮演着与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人和合作者的角色。如果经评估必须设立DPO,则应保障DPO的任命、权利和职责符合强制性规定,并为DPO独立履行职责提供充足的资源。另外,企业可考虑聘请外部数据保护顾问。
第五,完善数据泄密报告与处理机制。GDPR要求原则上自知道个人数据泄露72小时内,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将可能产生高风险的泄露信息通知受到影响的个人。企业应详细记录个人数据泄露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断修改完善现有的数据泄露管理流程。我国《信息规范》要求企业定期组织内部相关人员,进行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培训和应急演练,及时更新应急预案。
另外,数字经济企业还应当从更新隐私声明与政策、删除相关协议文本中侵犯数据主体权利的“霸王”条款、完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等方面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减少不合规风险。
政府应为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GDPR是法律,属于欧盟的上层建筑,但其所要调整的却是全世界的数字经济企业。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别,所以不同的经济基础与同一的上层建筑之间,必然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一方面个人数据权利要保护,另一方面技术要创新、市场要发展,二者之间发生冲突在所难免。
GDPR是一把双刃剑。欧盟GDPR选择了偏重保护个人数据权利,可能会对技术与市场的发展产生一定的阻碍。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中国,不仅需要靠企业不断提升数据治理水平,还需要靠政府主动采取措施,解决企业无法克服的实际困难。
首先,政府应当高度重视GDPR给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带来高额合规成本。由于信息资产管理的运营成本会显著增加,而且担心被重罚,一些企业已经暂停欧盟的相关业务。GDPR的实施可能不利于中小数字经济企业成长,并可能助长巨头企业的垄断地位。因而,政府应当在战略上予以重视,积极制定各种鼓励扶持政策,有效支持企业提升数据治理水平,消除数据垄断,降低GDPR合规风险。
其次,与欧盟积极沟通,完善对话协商机制。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需要认真研究欧盟GDPR的监管规则,紧密协同配合,担当有为。在积极制定政策法律不断完善企业数据保护水平的基础上,与欧盟监管当局开展平等对话协商,表明难点与决心,赢得理解,减少不必要的处罚与贸易纠纷。
再次,完善数据保护执法合作机制。对于GDPR 的监管挑战,各国政府应当充分研究欧盟数据保护监管的利益关切和行动计划,加强信息开放与共享,健全实体法之间的协调机制,寻找监管标准的最大公约数,积极寻求产业合作和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合作,实现全球数据保护的共商共治。
除了作为重罚的依据,欧盟还可能将GDPR作为新的技术壁垒,阻碍全球数字经济企业在欧盟的发展扩张。在我国正在推行“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GDPR也可能成为阻挡我国数字经济企业“走出去”的障碍。但无论如何,在互联网时代,合规经营是数字经济企业做大做强的不二法则。尽管“规”可能很严厉,但只要“规”是合法有效的存在,企业就应当严格遵守。(来源:《财经》杂志)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消息来自新华网。
民间借贷月息百分之三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超过LPR利率的4倍,而月利率百分之三相当于年利率36%,是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的。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扩展资料:
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而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导致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使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此次最高法审慎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红线,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人民网——人民网评:调整利率红线,促进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加强社会保障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什么重要意义
本文2023-10-26 14:54:33发表“古籍资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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