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6浏览:4收藏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第1张

1、原始社会

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初始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难以抵御恶劣的自然条件,因此采取集体劳动的生产方式,集体劳动所获得的产品平均分配,这也就决定了人类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活动的土地,为社会成员共同所有。因此,原始社会的基本土地制度为:土地公有制。

2、奴隶制社会(夏商周)

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国家土地所有制。君主既是奴隶主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也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其中比较典型的是井田制,井田制起于商朝,盛于西周。

古代井田制的主要特点是把土地划分成九块,每块百亩,其中八块为私田,中间一块为公田,形状如“井”字,故曰“井田”。

农奴首先要在公田上进行无偿劳作,然后才能在私田上耕种,且在公田耕种的收入全归奴隶所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描述的便是井田制。而井田制的实质是以君主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土地所有制。

3、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的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春秋时期人类进入铁器时代,生产力提高,井田制逐渐瓦解。

战国时期,公元前594 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按土地亩数征收赋税。秦国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实际上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4、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秦统一六国之后在全国推行名田制,汉朝在实行“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同时沿用秦朝的土地制度。

名田制是以军功爵制为基础,按户籍计口授田的同时,又按军功大小分封不同的爵位和不同数量的土地。国家授出的土地即成为私人占有,国家不再收回,“允许人们开荒,土地可以自由买卖”。

5、北魏至唐朝中期

北魏至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在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被废止。

废除均田制后唐朝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亩交纳地税,取消一切杂役、杂税。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故称之为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

6、北宋

北宋王安石变法实行方田均税法: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贫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客观上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7、明朝

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折成银两,按田亩进行收税。实现了我国赋税制度从实物税向货币税的变化。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旗制度是清太祖努尔哈赤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正式创立,初建时设四旗:黄旗、白旗、红旗、蓝旗。1614年因“归服益广”将四旗改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并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合称八旗,统率满、蒙、汉族军队。规定每300人为一牛录,设牛录额一人,五牛录为一甲喇(队),设甲喇额真(参领)一人,五甲喇为一固山,设固山额真(都统、旗主)一人,副职一人,称为左右梅勒额真(副都统)。

皇太极即为后为扩大兵源在满八旗的基础上有创建了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其编制与满八旗相同。满、蒙、汉八旗共二十四旗构成了清代八旗制度的整体。满清入关后八旗军又分成了禁旅八旗和驻防八旗。

正黄旗

以旗色纯黄而得名。正黄,镶黄和正白旗列 为上三旗,上三旗内无王,都归皇帝所亲统.兵 是皇帝亲兵,侍卫皇室的成员也从上三旗中选。 至清末,是八旗满洲中人口最多的一个,下辖92个整佐领又2个半分佐领,约3万兵丁,男女老少总人口约15万人

镶黄旗

在今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南部。清代八旗之一, 建于明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因旗色为**镶 红边而得名,镶黄旗是上三旗之一,旗内无王,由 皇帝所亲统,兵为皇帝亲兵,侍卫皇室的成员也 从上三旗中选。清末时的规模是辖84个整佐领又 2个半分佐领,约2.6万兵丁,男女老少总人口13 万人。很多清皇室成员都是镶黄旗.如嘉庆帝的 皇后孝和睿,乾隆帝的皇贵妃,“垂帘听政”的慈 禧和慈安(也称东宫)都是,朝廷的高级官员中 也有不少是来自镶黄旗的。

正红旗

在今内蒙古乌兰察布盟东部,清代八旗之一。 建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因旗色为纯红而 得名,正红旗是下五旗,由诸王,贝勒和贝子分 统。至清末,是八旗中人口最少的一个旗,规模 为下辖74个整佐领,兵丁2.3万,男女老少总人 口约11.5万人。著名作家老舍先生原隶正红旗; 清乾隆年间的大贪官和绅也是正红旗人。

镶红旗

在今内蒙古乌兰察布盟东部,请代八旗之一。 建于明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因旗色为红色镶 白而得名,镶红旗是下五旗之一,由诸王.贝勒 和贝子分统。清末时规模达到下辖86个整佐领 兵丁2.6万,男女老少总人口约13万人。清光绪 帝的宠妃珍妃就是镶红旗人。

正白旗

位置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南部。清代八旗之一。 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努尔哈赤初定,以旗 色纯白而得名。正白旗是八旗中的上三旗之一‘ 顺治前,上三旗中并无正白旗而有正蓝旗,因在 顺治初,多尔衮将自己所领正白旗纳入上三旗而 将正蓝旗降入下五旗,这以后就成了定制。正白 旗是皇帝亲统旗之一,旗内无王,兵为皇帝亲兵, 并从中挑选侍卫皇室的成员。清末规模为辖86个 整佐领(基本户口和军事编制单位,100—300人 为一单位)约26万兵丁,男女老少总人口约13 万人。清末代皇后婉容是正白旗人。

镶白旗

在今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南部。清代八旗之一。建于明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因旗色为白色镶红而得名,镶白旗属于下五旗之一,不是由皇帝所亲统‘而由诸王,贝勒和贝于分统,清末时的规模是84个整佐领,约2.6万兵丁,男女老少总人口约13万人。

正蓝旗

在今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南部,闪电河流贯, 邻接河北。清代八旗之一。建于明万历二十九年 (1601年),因旗色纯蓝而得名。正蓝旗在顺洁前 与正黄,镶黄列为上三旗,顺治初,被多尔衮降 入下五旗,不再由皇帝所亲统而由诸王,贝勒和 贝子分统。清末时规模达到下辖83个整佐领又11 个半分佐领,兵丁2.6万,男女老少总人口约13 万人。

镶蓝旗

在今内蒙古乌兰察布盟东部。清代八旗之一。 建于明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因质色为蓝色镶 红而得名,镶蓝旗是下五旗,由诸王,贝勒和贝 子分统。清末时规模达到下辖87个整佐领又一个 半分佐领,兵丁2.7万,男女老少总人口约13.5万 人。著名表演艺术家侯宝林先生便是镶蓝旗人。 八旗的建立  努尔哈赤在统一女真各部的战争中,取得节节胜利。随着势力扩大,人口增多,他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建立黄、白、红、蓝四旗,称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旗皆纯色。四十三年,努尔哈赤为适应满族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原有牛录制的基础上,创建了八旗制度,即在原有的四旗之外,增编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镶,俗写亦作厢)。旗帜除四正色旗外,黄、白、蓝均镶以红,红镶以白。把后金管辖下的所有人都编在旗内。正黄、镶黄、正白三旗,由皇帝自将,称为上三旗,余下五旗称为下五旗。 [编辑本段]八旗分类  清朝的八旗分为满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其中满洲八旗,蒙古八旗的主体是骑兵,他们的普通士兵分为三个等级,马兵,战兵和守兵,军饷依次降低。普通的满洲八旗,蒙古八旗男子十岁开始每三年可以参加考试,达标为守兵,享有军饷,以后每三年可以参加晋级考试,考试合格升入高一级,增加军饷。马兵,战兵和守兵是等级而不管你是否骑马。汉军八旗也叫乌真超哈(重装部队)其主要是炮兵。 [编辑本段]八旗方位  清代的八旗军,包括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在行军、驻营时所居的位置是固定的。据说是依“五行相克”说制订的。在《八旗通志》中有如下的记载:“两黄旗位正北,取土胜水。两白旗位正东,取金胜木。两红旗位正西,取火胜金。两蓝旗位正南,取水胜火,水色本黑,而旗以指麾六师,或夜行黑色难辩,故以蓝代之。”根据阴阳五行学说:东方属木,颜色为青,木能克土;南方属火,颜色为赤,火能生土克金;西方属金,颜色为白,金能生水克木;北方属水,颜色为黑,水能生木克火;中央属土,颜色为黄,土能生金克水。从五行所属的颜色和五行相克的角度讲,八旗所处的方位恰恰与五行相克的方位是一致的:两黄旗属土,土能克水,所以在北方;两红旗属火,火能克金,所以两红旗位于西方;两白旗属金,金能克木,所以两白旗位于东方;两蓝旗属水,水能克火,所以两蓝旗位于南方。 [编辑本段]八旗制度概述  明朝立法从明代中叶就逐渐散乱,之所以用了一百余年才最终倒台,实在是因为我们的帝国过于庞大,任何新生的力量都难以一口吞下,神宗万历皇帝曾进行了六场战争,赢了五场,包括在朝鲜完胜日本,只输掉一个萨尔浒战役,这场战役间接导致满洲人的兴起,并最终统治了整个中国。

  满洲人建立的清帝国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奇迹。一个只有几十万人口民族,竟然征服并牢牢统治了人口将近一亿的汉族地区和蒙藏回疆广袤的面积。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数字也并不奇怪。实际上如果将任何年代的中华帝国中官僚和贵族人口合计,差不多也是这个比例。换句话说,满洲人基本上构成了帝国的新的上层金字塔结构,而一个小小的民族能够实现这一点,其中的奥妙,就在被称为“八旗制度”的满洲人组织方式上。

  八旗制度是清太祖努尔哈赤创建的一种耕战合一的社会组织形态。是军政合一的最高一级单位,因为出征时用正黄、正白、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八种颜色的军旗以示区别,所以也称为“八旗”。后来又将被满洲人征服的蒙古、汉人编为蒙古八旗、汉八旗,连同满洲八旗一共三八二十四旗,但其核心还是满洲八旗。

  八旗的上层结构则可以概括为“用血缘粘合地缘,用族权支持政权。”这两句话是从西周篇直接拷贝过来的,因为他们简直太相似了。而固山统带甲喇、甲喇统带牛录这样的组织法则,则是标准的金字塔结构。其实类似的结构在本沸沸整个法制史中出现过不止一次,鲜卑民族的府兵组织,女真民族的猛安谋克,成吉思汗的十户、百户、千户、万户,简直是几乎任何一个新兴民族都靠这样的模式将自身组织起来,然后才能在战争中征服中国大地。因此十七世纪的满洲人,社会发育程度已经达到西周时期的水平。

  从法权结构看来,这又是一个非常怪异的帝国,如同一具陈旧衰老的身躯上“嫁接”了一颗年轻稚嫩的头颅。满洲社会经历着活力四射的青春期,将新学到的中华法系的原则发扬的淋漓尽致。但对中华法系的主体汉族社会来说,却在“失去大脑”的状态下被异族带领着退回到昨天。中华法系的问题并不是如何更有效的回到过去,而是如何面对从组织力量对抗野蛮人的征服到发展工商业经济的转变。清帝国的容光焕发阻碍了这一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清代法制是中华法系发展的重大退步。

  1“计口授田谕”、包衣和肉刑:

  早期满洲人将土地理解为河流、森林乃至空气、阳光一样是公共物品,建立后金之后,“土地公有”观念的影响仍然存在,努尔哈赤结合八旗制度,将土地也按人头平分给八旗民众。天命六年(1621年),他发布“计口授田谕”,将征服的辽东土地除保留一部分“给我驻扎此地之兵马“的公田之外,”平均分给,每一男丁五日种粮之田,一日种棉之田。”任何君主进行的均田措施都是有潜台词的,就是授田的农民负担支持君主的义务,人头税体制总是与均田令如影随形的出现,北魏、隋唐如此,一千余年之后的满洲的大金国也如此,均田之后,“三男丁耕种公田一日,二十男丁内,一人当兵,此二十丁内,一人应役。”

  大金国扩张太快,征服获得大量人口、财富,自身农业生产反而显得并不重要。加上出关后又迅速融化到土地私有化到了相当程度的汉族社会,因此满洲早期“均田令”往往不为人注意。其实“计口授田”才是八旗精兵征服关内的物质基础。入关后的“圈地令”,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国有均分”土地制的延续。

  满洲社会的奴隶现象也比较明显。努尔哈赤征服女真各部,全体满洲人也都可以当作是他的家奴,在满洲人看来,“奴才”有“亲近”、“自己人”的含义,因此满洲贵族在皇帝面前自称“奴才”,以区别于汉人官员称“臣”,这甚至是一种特权。不过满汉平民一般被称为“诸申”、“伊尔根”,分别是满语“国人”、“民”的意思,对国家除了编户义务之外,人身依附尚弱。而完全属于主人的奴隶则被称为“包衣”,满语“家里人”的意思。满洲内部矛盾简单而扩张极快,丁壮奇缺,包衣的待遇还算不差。后来满洲征服了大片领土,主子们飞黄腾达,奴才们也跟着发迹,混个“庄头”之类的奴才总管不成问题,因此包衣对主子也很效忠。曹雪芹四世祖曹振彦是睿亲王多尔衮家的包衣,直到康熙朝,曹寅还对皇帝自称“包衣老奴”。这种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也是满洲内部稳定坚实的原因之一,而这种“主子面前的奴才,奴才面前的主子”的双重法律地位,也是造成一般社会成员作为法的主体的意识严重扭曲的重要原因。

  出关以前的满洲人的法律也向辽夏金元一样原始简单。法律基本上是军法和刑法,财产法和契约法则简单的可以忽略不计。有人愿意将“八旗制度”称为行政法,我更倾向于理解成社会组织方式,虽然八旗制度的上层规则勉强可以称为“官制”,但那只是八旗制度的一个侧面。入关前的刑法基本上是部落民狩猎习惯和军纪的发展总结。满洲社会自身文化水平非常落后,连成吉思汗《大札撒》这样水平的民族法典都没能孕育出来,其罪名散乱无章,主要包括侵犯八旗贵族和汗(皇帝)、逃亡叛逆、杀人盗窃、通奸乃至迷信杀人等。

  惩罚犯罪的方法也是典型的野蛮落后。死刑有斩首、烧杀、炮烙、碎尸、淹死等。关外时期满人始终处于扩张战争中,劳力十分缺少,因此没有流徙等自由刑和劳役刑,个别贵族有“拘禁于空屋子内”的处罚,大多数社会成员则广泛采用便捷的肉刑和痛苦刑,如鞭责、“打腮”、“贯耳鼻”、“射鸣镝箭”等,还有饿饭等特色方式。另外轻罪过失也采用纳金赎刑的做法,一切都似乎都回到了汉族先民的商周时代。

  2。八旗制度下的刑律

  清代虽然没有公开搞类似元代“四等人”的民族歧视法,但只是为了表面上的公平,以免激起汉人的反抗。特权是不需要大声宣布的,只要落到实惠,不妨悄悄进行。《大清律》固然几乎完全沿袭前代,但是实施中,必须加上“八旗制度下“五个字的定语,凡是遇到旗人犯罪,定罪量刑与汉人并不相同。

  首先是旗人处刑方面的区别。《大清律·名例》规定,“凡旗人犯罪,笞仗各照数鞭责。充军留迁,免发遣,分别枷号。”具体枷号折抵法则是相当轻的,比如仅次于死刑的充军,折抵枷号70~90日,甚至杂犯死罪者也可以枷号,(真犯死罪者不可)。清沿明制无官当,但类似原理的“消除旗籍”即将旗人降为汉民则是旗人特有的处罚方式。其次是司法方面,旗人案件由特定机关审理。京师平民旗人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贵族由宗人府审理,民事案件由户部现审处审理。地方官员可以审理地方涉及旗人的案件,但无权判决,只能提出审理意见,交由相应的满人审判机关——理事厅处理,理事厅是类似现在“军地联络办公室”之类的机构,专门负责协调八旗驻军和地方关系,官员也都由旗人担任。旗人的刑罚执行也不同于汉人,斩立决者可以减为斩候监,刺字不刺面而刺臂,徒刑则有专门的监狱。

  特权法实施的结果自然是旗人“自恃地方关不能办理,固而骄纵,地方官难于约束,是亦滋事常见。”虽然和蒙元时期比较起来,满洲人的民族特权还是比较克制的。尤其是后期,征服者与被政府者的角色已经大大淡化,满汉两族无可避免的融合,这些特权法也逐渐消亡,但是整个清代,民族特权法一直是存在的。

  八旗子弟也不是没有付出代价的。对于皇上来说,旗人是维持皇权的支柱,他们也就永远被固定在皇权支柱的位置上。虽然有各种法律上的优待,但条件是满洲人必须保持粗朴剽悍的骑射风俗。法律对旗人另有些专门的限制,比如满汉不婚,旗人不得从事农工商业,只能“读书习武”,读书当然也只能读皇帝指定的书籍。为了保持旗人骑马的习惯,特别规定旗人不得坐轿,甚至还专门致书朝鲜国王不得象迎接明朝使臣一样预备轿子迎接满人。每年在承德避暑山庄进行的“木兰围场”,满蒙文武官员都要比赛射箭,不及格的要罚俸、革职。皇帝还专门立法鼓励旗人去学习越来越没用的满文、满语。尽管这些措施的实行并未改变满人汉化、八旗军队腐化的大趋势,但对旗人社会正常发育的阻碍,却也起了不小的坏作用。清末的八旗子弟除了骑马射箭一无所长,反而成了一个异常潺弱的民族。 [编辑本段]八旗制度的特点  八旗初建时兵民合一,全民皆兵, 凡满洲成员皆隶于满洲八旗之下。旗的组织具有军事、行政和生产等多方面职能。入关前,八旗兵丁平时从事生产劳动,战时荷戈从征,军械粮草自备。入关以后,建立了八旗常备兵制和兵饷制度,八旗兵从而成了职业兵。清定都北京以后,绝大部分八旗兵丁屯驻在北京附近,戍卫京师的八旗则按其方位驻守,称驻京八旗,俗称京旗,实即禁军。另抽出一部分旗兵派驻全国各重要城市和军事要地,称驻防八旗。八旗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如封爵,崇德元年(1636)始定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9等。八旗按引军旗色定户籍。 八旗兴办宗室觉罗学、官学等,课其子弟。八旗宗室王公及官兵的婚丧等均有规定。清初定满汉不通婚,直到光绪二十七年(1901)才取消禁令,实际上民间早已通婚。 [编辑本段]八旗编制  八旗的最小单位是牛录,设牛录额真1人;5 牛录为1甲喇,设甲喇额真1人;5甲喇为1固山,设固山额真1人。牛录既是一种社会组织,也是作战时的一个单位编成,每牛录300户,每户出一个壮丁,父死子继,兄亡弟代,在全军出动时才有每牛录300人。一般作战,每牛录只有几十人。八旗的组成是满洲八旗300牛录,其中包括约100个已经满族化的蒙古牛录,纯粹满洲牛录仅210个。蒙古八旗129牛录和汉军八旗167牛录。终清一代牛录的数字增加不多。

  据史籍记载,当时编有满洲牛录308个,蒙古牛录76个,汉军牛录16个,共400个。此时所编设的八旗,即后来的满洲八旗。清太宗时,又建立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旗制与满洲八旗同。八旗由皇帝、诸王、贝勒控制,旗制终清未改。

  学术界对均田制实施的范围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终仅施行于北中国,江南没有推行。一种认为,隋灭陈统一南北后,均田制已推行于江南地区。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均田制的瓦解

  至唐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转 杨炎

  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无地授田。同时,唐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民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亡,或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 “丁口滋众,盲无宋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两税法颁布,均田制瓦解。

  编辑本段均田制的目的

  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同时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

  编辑本段均田制的作用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还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编辑本段均田制的弊端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瓦解。

  编辑本段均田制的研究

  均田制的性质

  学术界看法不一,主要有两种说法: 1、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但此说对均田制是否包括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理解不同。一部 均田制研究

  分学者认为,原有的私有土地已包括在均田制内。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私有土地存在于均田制之外,与均田制同时并存。 2、均田制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北魏实施均田制时,中国北方一方面存在着大量无主土地和荒地,按照传统,属国家所有;一方面存在着以宗主为代表的巨大的地主势力和早已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实施均田制并没有改变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均田制的两重性,正是客观存在着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在法令上的反映。实施均田令,不仅把国有土地按桑田、露田名目请受登记,原有的私地在不变动所有权前提下,也按均田令规定进行了登记,充抵应受额。这一原则贯彻于北魏至唐的均田令中,始终未变。 均田制范围的露田(正田、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等,属国家所有。原有的私田、园宅地、桑田(麻田、世业田、永业田)、官人永业田、勋田、赐田等,属私人所有。这两种封建所有制性质不同的土地,并存于均田制范围内,互相影响,互相转化,占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均田制的实施范围

  学术界对均田制实施的范围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终仅施行于北中国,江南没有推行。一种认为,隋灭陈统一南北后,均田制已推行于江南地区。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均田制下的授田数

  均田令规定的受田数量,指的是应受田,也就是受田的最高限额。实施均田令时,民户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块无主土地按田令规定进行登记,算作已受额外,不满应受额部分,是否可以补充,补充多少,则因时因地而异。总的说来,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绝大多数是达不到应受额的。在长期战乱,存在大量无主土地、荒田的地区,农民所受土地较多,如北魏及唐初的山东地区。但各个地区之间不平衡,北魏到唐的均田令都有宽乡、狭乡之分。唐贞观时,关中的灵口就是狭乡地区,一丁受田只有三十亩。有的地区还不到三十亩。在相对和平时期,缺乏无主土地,农户受田则很少。如隋初狭乡一丁只有二十亩,没有丁男的户,土地更少。从文献记载和敦煌、吐鲁番发现的手实、计帐、户籍以及给田、授田、欠田等均田授受的簿籍看,均田令无疑是施行了的。直到开元时期,西州仍在进行土地还授,尽管还授的田亩数很少。

  编辑本段均田制与赋役制

  均田制与赋税制息息相关。均田制的颁布就是为了增加赋税,因此均田制内容的变动,也会引起赋税制度的变动。 均田令公布后,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调制。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其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以上内容,各朝有过若干变动。北周主要是取消倍田之名,应受额改为一夫一妇一百四十亩,单丁一百亩;受田年龄改为十八岁成丁受田,六十五岁年老退田。赋役负担改为一夫一妇纳调绢一匹、绵八两(或布一匹、麻十斤),租粟五斛,单丁减半。十八至五十九岁丁男一年服役三十日。北齐河清三年(564)重新颁布均田令,规定邺城三十里内土地全部作为公田,按等差授给洛阳刚迁来的(原来从代京迁洛阳的所谓“代迁户”)鲜卑贵族官僚和羽林、虎贲;三十里以外,一百里以内土地按等差授给汉族官僚和兵士。一百里以外和各州为一般地区,应受田额与受田、退田年龄大致与北周同。奴婢受田人数按官品限制在三百至六十人之间。赋役负担,一夫一妇之调与北周同,租为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则为良民之半。隋代开皇二年(582)令,丁男、中男的永业、露田受田额与北齐同。补充内容中突出的一点是官人永业田与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最多授给一百顷,最少四十亩。此外,内外官按品级高下授给职分田(职田),最多五顷,最少一顷。内外官署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赋役负担以一夫一妇为一床,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第二年减为二丈),绵三两。单丁及奴婢、部曲、客女按半床纳租调。丁男每年服役三十日(第二年减为二十日)。隋炀帝杨广即位,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也同时废除了他们受田的制度。

从北魏的均田改革开始,逐渐演化为唐代前期的均田制。均田制“认丁不认田”,按丁收税。政府会授田给农户,保证了农户的最低生活水平。唐代中后期,户籍混乱,均田制无法继续维持,遂改为两税制。两税制是“认田不认丁”,按田亩收税。政府不会授田给农户。

北魏初期实行的授田制度是计口授田制,而计口授田制在原则上来说是以人口作为依据,然后平均分配土地的办法。

之所以实行这样的土地制度,是因为北魏在平定中原之前,是以游牧为主的部落。而当拓跋氏拥有大片土地的时候,中原地区以及蒙古草原上迁来了诸多被征服的百姓。为了让这些百姓安居乐业,为了能够让这些百姓能够劳有所得,北魏便直接采用了计口授田制度。

均田制经过北魏时期的朝创,等到隋朝时已经很完善了,而且均田制存在的一些弊端在隋朝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良。隋朝时是均田制的发展和完善时期。毕竟从北魏时期均田制创立,再到达隋唐已经过去数百年的时间,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已经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只有进一步改良均田制才能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潮流和趋势。

唐朝的继承隋朝均田制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均田制。在唐朝时均田制已经达到了相当完善的水平。这一时期是均田制的巅峰时期。

唐代的均田制相比于隋朝和北魏,做出了较大的改变。其实这种改变也是在所难免的,因为受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隋朝的很多内容都已经不再适合唐朝。唐朝做出了适合时代发展的新的改变。比如唐朝均田制中规定,对于一般的妇女和奴婢不再受田,这表明当时妇女和世家大族的势力正在进一步下降。同时对于一些军功地主授权数量很多,大量的授田有利于大规模地主经济的发展。

除此之外唐朝的均田始终还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土地是可以买卖的。并且放宽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这些都有利于土地兼并和大地主经济的发展。因此也为唐朝的均田制埋下隐患。

中国各个时期出现过非常多的土地法,但是主要有三类土地法:井田制,均田制,自耕土地所有制。这三类土地法也展示了我国土地制度的衍变过程:完全国有制,部分国有制和私有制。

夏,商,周:井田制(公有化,国有化确立)

土地管理的立法情况,从文献记载来看,夏代是在更改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的基础上,确立土地奴隶主国家所有制的。因夏王是奴隶制国家的象征,所谓土地国有制实际上就是王权所有制。按照夏代法律规定,王掌管全国的田土,享有充分的所有权。这种所有制影响了商、周两代。成为我国奴隶制时代通行的土地所有权的原则。商开始出现井田制,对土地进行分级管理,商王分割土地,划为王畿以内和以外的土地,王畿以内商王自己管理,以外的土地交给功臣和亲族管理。而到了周朝则开始出现了精确的亩制。以百亩为“一田”(约合今312亩),井田制基本上采取十进位,即十井方一里,方十里为成即百井,方百里为同,即一万井。但周朝后期也就春秋战国时期,这种土地制度发生了大的变化。

春秋战国,秦,汉:井田制,授田制(旧制度的变形,私有化逐渐强化)

春秋时期,因为哥诸侯国的兴起,农民助耕公田与农村公社“三年一换土易居”的制度遭到破坏,导致赋税制度等发生深刻变化。虽然旧的公有制体系依旧存在,但是因为王室的衰败,这种土地关系开始被破坏,出现了土地私有制和私有制生产。到了战国,周天子完全丧失全国土地,各国诸侯实际拥有土地,使得私有制得到巩固,正在此时,授田制出现,因为土地兼并,割让,授受频繁出现,所以各国诸侯把土地给每户农民,每户百亩。在统一中国之前,秦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基本上是国有的,国家按照民户及劳动力的多少分授给农民耕种。同时,对有军功的人也赏赐田宅,从而产生了土地私有制。秦统一后,“使黔首自实田”,从而确认了地主、农民对土地的私人所有权。而到了汉朝,国有制分为两类:其一是朝廷、皇室所占有的苑囿园池、山林川泽及“草田”(无主荒田);再就是已经垦种的“公田”、“官田”。公田有的由官府向百姓出租,收取“假税”,称为“假民公田”。并且在汉初因大量土地荒芜,国家鼓励百姓垦荒,没有限制私人占有田地的数量。而且自耕农经济发展快的原因导致自耕农在社会中处于主要地位,这样就使得土地私有制已经得到很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从此时基本定型了之后数百年间的土地制度,而且因为常年战乱和分裂,中国的土地制度一直没有发展,直到唐朝。

北魏,隋,唐,宋:均田制(虽然巩固了共有土地地位,但同时使得土地私有化进一步发展)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汉人李安世之议,颁布均田令是在北魏已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由于战争造成北魏境内的大片无人区,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北魏王朝而产生的。隋唐之府兵制其实就是均田制下的寓兵于农,农民受田为国家当兵成为府兵,府兵要自备粮资,便减少了国家的养兵费用。均田制更为隋唐税制之根本,人民由政府处受田便有纳税的义务,隋唐时的租庸调制乃在均田制之基本上施行,使初唐时能在隋炀帝大业六年(610年)之后的战争农业受到严重的荒废,到贞观年间却比较富饶,可以说均田制还建立了军事和经济基础。唐高祖武德七年统一全国后,即颁布计口授田德均田法。规定丁男(18岁以上)和中男(21岁以上),各受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老男(60岁以上)、笃疾及废疾者各40亩。寡妻妾各30亩,均为口分田,如是户主,加20亩永业田。僧人、道士、女尼等也可以分得一定德口分田。王公贵族和各级官员,可按官品爵位依法分配60-100亩繁荣永业田,一至九品官员,还可以分配一定数量德职分田和公廨田。永业田由官府授以农家世以为业,口分田在受田丁死后退还官府,二者均是“受之于公,不得私自鬻卖”,所以唐代的均田制实质上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 同时,为了保证国家掌握足够地土地,法律规定除地广人稀地地区外,禁止“占日过限”,即禁止拥有超过均田法所规定地授田数额。规定农夫田百亩,任意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至徒一年。目的在于抑制兼并,不使土地过分集中。本律还禁止“盗种公私田”、“盗买卖公私田”,违者计亩课罚,保护公私土地地所有权。但随着国家掌握的官地逐渐减少以及土地私有制地扩张,至唐中后期,均田法实际上名存实亡。“均田制的实行对推动唐代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授田百亩之类规定带有很大的理想色彩,尽管唐律规定加以保护,但唐中叶以后逐渐败坏。”唐末叶以后,均田制日渐破坏,土地买卖实际上已开始出现,宋代即在法律上正式承认了这一事实。宋初以降,国家又屡颁诏令,鼓励垦荒,确认垦拓者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买卖,官府验契加红印。土地可以自由租佃,国家不再限制占田亩数。……在广为垦荒的前提下,土地私有化得以实行。

元,明,清:自耕土地所有制(土地私有制基本成型,并达到中国历史顶端)

从宋元以后,土地国有制度被打破,土地自由买卖,也不再实行均田制,明律就根本取消了“占田过限”条款,“田多田少一听民自为而已”明律禁止盗种、强种土地,即保护土地的所有权,不论是官田还是民田,都在保护之内。但明律有关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比较唐律要宽的多。明律这些盗卖、税契等规定,是为了保护和鼓励土地的流通,而唐律则从根本上禁止出卖土地。清朝接替明朝在全国的统治,它的基本原则就是“法明”,即大体上推行明朝的社会制度,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制度等,在土地制度方面,它承认明朝土地所有制的现实,保护和稳定这种所有制,清朝入关后,赋税征收悉准明朝万历年间的旧规。封建的赋役制是封建的土地制和超经济强制的一种体现。

摘自:

北魏实行均田制的好处和作用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还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均田制在北朝的作用

缓解了自东汉以来越演越烈的土地兼并的形势

加强了政府对人民的控制

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减轻农民的负担缓解了阶级矛盾

稳定了土地所有权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1、原始社会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初始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难以抵御恶劣的自然条件,因此采取集体劳动的生产方式,集体劳动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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