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古旧村落保护与活化的措施有哪些?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6浏览:4收藏

简答古旧村落保护与活化的措施有哪些?,第1张

古旧村落的保护与活化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1 文物保护:对古旧村落中的重要建筑、文物和历史遗迹进行保护、修复和维护,确保其原貌和历史特征得以保留。

2 保护规划:制定相关规划措施,包括保护区划、修复计划和管理制度,以确保古旧村落的整体保护和有序发展。

3 文化遗产教育与传承:通过开展文化遗产教育、举办传统文化活动和培养传统手艺人等方式,促进古旧村落的传统文化传承,增强居民的文化认同感。

4 社区参与: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古旧村落的保护和活化,建立社区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增加居民对保护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5 旅游开发:通过合理的旅游开发,吸引外部游客到古旧村落旅游,增加村庄的知名度和经济收益,并通过旅游收入来投入到古旧村落的保护与修复工作上。

6 合理开发用地:平衡古旧村落保护与现代化发展之间的关系,合理规划和开发土地资源,确保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符合保护要求,同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经济条件。

7 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通过政府支持、资金投入和奖励政策等方式,为古旧村落的保护与活化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这些措施可以综合运用,以确保古旧村落得到全面保护和活化发展,既保留了历史和文化价值,又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确定我国文化遗产日

新华社北京2月8日电 国务院最近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通知》说,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通知》提出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基本方针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通知》要求,要着力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一要切实做好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并依法登记、建档。在认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文物保护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落实。要及时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必要的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二要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三要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实施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要对文物“复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实用到对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严格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四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要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六要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加强国际合作,对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坚决依法追索。

《通知》要求,要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3年内全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二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三要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四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五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通知》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一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二要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三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四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通知》还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研究解决自然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自然遗产保护工作

5年前,省博物馆专家曾对朱权墓进行了一次全方位“体检”,并将修缮提上日程。当时,专家还建议将朱权墓更名为“明宁王陵”,以提升朱权墓的知名度。

  文物专家称,朱权墓虽然在1958年就列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在南昌以外知名度并不高。“外地客人来南昌游玩,很难将朱权墓与明朝宁王挂上钩。”专家说,普通人最后归属也称为墓,朱权墓在叫法上气势不足。明十三陵、西潘陵等,这些被皇帝封王的人,死后安葬地均称为陵。

  今年5月,朱权墓与乐安王墓成为新建县一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列入‘国保’后,想要再改成‘明宁王陵’,恐怕就很难了。”专家说,但这也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应在保护的同时,好好利用,也一样能提高知名度。

  保护利用并举可开辟古色旅游线路

  “我们已经请了北京有关设计单位,为最近升格为‘国保’的文物单位进行编制规划。”新建县博物馆负责人说,文物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利用必须服从于抢救保护,保护永远是第一位的。

  文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是个大课题,也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诸多领域。记者了解到,新建县一直以来就有利用这些得天独厚的历史文化资源开辟旅游线路的计划。目前,该县已将汪山土库、紫金城城址与铁河古墓群串联在一起,准备开辟古色旅游线路。

  而朱权墓,同样蕴藏得天独厚的文物资源。专家认为,首先要精心呵护好朱权墓,留住江西文化的魂,完整无缺地将其留传给子孙后代,然后从实际出发,走出一条保护和利用协调发展之路,形成保护、开发、利用、发展的良性循环。

  专家提出构想,对朱权墓修整后,恢复南极长生殿等建筑,对原有的附属设施加以还原,对相关文化进一步发掘,并修建明王府庄园,陈列朱权墓文物以及朱权字画,然后将乐安王墓、八大山人纪念馆(都是朱元璋的后代)等景点有机连接,形成一条主题巡游线路,这将是一条很好的古色旅游线路。

1增强公众古建筑保护意识。对于古建筑的保护工作应该让广大人民群众都参与进来,成立专门的古建筑保护团体,宣传我国传统建筑的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使古建筑保护范围中的人民群众能配合政府部门,共同实现对古建筑历史文化意义的保护。

  2古建筑保护与新城市建设并驾齐驱。古城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要保存它原有的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另一方面也要顺应历史发展潮流,不断进行城市更新,在这个过程中要坚持古建筑保护与城市改建并重的原则,合理规划古建筑保护范围,在城市大规模改建过程中加强对古建筑本身及其周边文化的保护,城市建设在总体上应该与古建筑的风格保持协调。

  3加强对古建筑的维护。由于我国古建筑的材料主要是木材,其主要损坏原因是木材的腐烂,定期对古建筑进行维修和修复十分重要。对古建筑的维护应该坚持原真性,即保持古建筑本身和它所代表的历史性和美学性,仿照古代建筑风格,利用现代科技使古建筑维护过程中的环境。人为损坏程度降到最低。

  4加强对古建筑的消防防护工作。对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可能发生的概率,发生火灾时尽可能地减少对建筑的损坏。加强对电源和火源的管理,对于古建筑内的供电系统设计应该把安全摆在第一位;根据不同的火灾扑救需要设置并合理布局不同的消防器材;加大火灾预防技术的应用,使用各种有效的探测报警系统。

  5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我国古建筑保护理论知识薄弱,专业性人才缺乏。目前虽然大多数高校都设置了城市规划研究生遗产保护方向等涉及古建筑保护规划类专业,但是并没有像热门专业那样受广大学子的青睐,愿意学习此专业的人才也屈指可数。因此,需要加强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古建筑保护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向国外学习先进的古建筑保护理念和修复方法,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来解决新时期我国古建筑保护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开创古建筑保护的新局面。

1、政府、组织、个人的三级保护体制。

照法律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行业组织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行业组织。行业组织由政府部门的相关人、懂行情的专家、学者以及民间艺人组成是非营利性机构。

政府层面 身为管理者的政府部门有对传统民间艺术保护的义务。政府部门精简机构,对保护统一管和规划,避免多部门并存,多方指挥 造成的保护不力。政府部门应制订相应的法律对传统民间艺术进行保护和发展进行规范,严格按艺术本身的规律办事不滥用职权。在实践及时进行增补,为保护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是是社会形成良好的保护氛围。

支持性行业机构如专业协会、科研机构、资助机构、志愿者机构等。专业组织机构由懂行请的专家、学者,民间艺人和行政人员组成,是非营利性机构,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专业协会与其他组织相互协调为艺人提供相应的基础条件,减轻政府的负担减轻。由专家学者`科研单位的自身优势搜集、整理艺术资料,忠实记录其原貌,把有限的历史语言充实,重新成为新的文化传统。

另外专业行业组织要根据各地实际采取相对的保护措施,加强对第一线艺术发展的指导和规范,把传统民间艺术推广。艺人直接把技艺传递给观众,是观众获得不同的精神体验。艺人是保护传统民间艺术最基础的部分。艺人是艺术的传承者,艺人应加强个人修养以高度的责任感掌握技艺,让有代表性的艺人演绎,创造出良好的艺术环境,使传统技艺发阳光大。

充分利用三者之间的比较优势,积极相互联系,使传统民间艺术规模化、规范化并不 断壮大。

2、民间艺术产业化。

保护不是不发展,用发展促进保护是符合历史规律的。传统民间艺术中也含有经济因素,传统的发展模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产业化是传统民间艺术的重要发展方向。通过广泛的信息化渠道增加传统民间艺术的传播面,增加生存空间。传统民间艺术有极强的感染力和教育意义,是有极强的竞争力的,产业化是可行的。另外随着文化建设的深入,人民生活水平和欣赏能力的提高,传统民间艺术将成为新的消费热点。这也是对传统民间艺术潜在价值开发的一种尝试,一种新方法。但是传统民间艺术的产业化需要主导艺术的带动,需要时间的验证。另外传统民间艺术的产业化与市场经济是相互适应关系,而不是溶入后者,否则艺术的性质会改变,保护也变的没有意义

3、保护措施民间艺术爱好者的搜集、整理。

对错误改造艺术予以纠正;对传统民间保持正确的态度;人文学者对已消失传统民间艺术的在现;发动民间力量对传统民间艺术进行保护;建立“传统民间艺术村”,促进由行政拨款向鼓励公众参与转变等等。由于传统民间艺术具有稀缺性`不可再生性`不可替代性,保护显得更紧迫。发展和保护从来就是一对矛盾,我们要坚持保护,合理发展,盲目的发展只会造 成传统民间艺术永久的损伤,我们要使传统民间艺术完整的传递下去。

总而言之,民间艺术是新的消费热点和文化交流平台。传统民间艺术中蕴藏有无尽的宝藏,因此,我们要积极的进行保护。另外,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提高公民保护意识,树立持续发展的观念,把传统民间艺术完整的交给子孙后代。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重要标志,传统民间艺术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的重要文化基础。失去它我们也将变的模糊传统民间艺术是劳动人民展示自己的平台,失去这个支撑点,劳动人民的形象将受到损害。保护传统民间艺术是抗文化消失的壮举,是对劳动人民创造力的重新评价。因而文化教育意义是巨大的。

传统民间艺术不仅属于中国也属于世界,保持文化的多样性也是全世界的共识,是必然的趋势。保护传统民间艺术也是我国积极参与世界文化建设的一种表现,所以要加以保护。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解析:

人大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国务院设立文物局

在全国设立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管理机构。

建设各级博物馆。

积极加入国际公约。

积极申报世界遗产。

通过法律加强海关查验。

文物分级制度。

鼓励个人合法收藏。

加大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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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参考 :

中国文物保护体系分为可移动文物保护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两个体系,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核心机构是各级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界定的文物范畴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可移动文物主要实行以博物馆为主的保护。 可移动文物大多收藏在国家建立的、具有良好保护设施的博物馆或者纪念馆和科研院所中,因而被称为馆藏文物。馆藏文物分为一般文物和珍贵文物两类。珍贵文物又分为一、二、三级文物,且必须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各级文物局负责管理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主体,主要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另外也包括世界遗产、重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村)等。

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三个层次,以及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它六个种类,由各级文物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由国家文物局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目前已批准了五批共127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台湾,文物保护单位被称为古迹。

历史文化名城。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次,由各级建设部门和文物机构共同负责管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目前已经批准了三批及增补共102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镇(村)。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次。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单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评选、公布。目前已经公布了一批10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1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由建设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目前已经公布了五批共177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世界遗产。一般情况下,中国提出申报的世界遗产项目都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由建设部或国家文物局提出申报名单,教育部担任总协调,并以中国国家的名义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加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申请。目前中国有30项列入了世界遗产名录。

①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要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掌握系统优化的方法发挥关键部分的作用推动整体发展。传承与发展藏文古籍需要统筹全局,运用系统综合的方法,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开发利用的关系。

②事物是永恒发展的要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坚持量变和质变的统一抓住机遇实现发展。传承与发展藏文古籍,需要用发展的眼光,把握发展的实质,坚持对藏文古籍的创造性转化。

目前,在文物保护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两大方面:

一、文物保护点的法律监管相对空白

1在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级别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都有《文物保护法》规定有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法条规定,而文物保护点的相应管理规定和处罚依据缺失,执法中仅能列入不可移动文物的广义范畴来进行保护。

二、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

1文物违法建筑拆除难度大。

在文物行政执法过程中,责令改正的应用较广泛。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依照职权,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使之恢复为合法状态的一种措施,不具备强制性。而文物执法机构缺少行政强制权,在文物执法中难以采取强制措施及时的保护,仅存在罚款的处罚,一些群众错误的认为,只要实行了行政处罚,缴纳了罚款,他们之前的违法建筑就可以合法化,就可以不予改正,给文物执法造成极大困扰。如现行法律能对责令改正给予明确定义,则能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更为有力的保护文物资源。

2修缮和装修的概念模糊。

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私有不可移动文物业主对执法检查的疑问,称对自有房产装修、修缮受到过多约束。而“装修”为近代词汇,是指对家居内部的装潢、修饰。针对文物本体而言,对文物的改变或改动法律定义仅存在“修缮”一词,指修理、修补。对装修和修缮难以做出明确区分和界定。

3文物维修经费使用方面,文物保护法指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文物保护工程耗资一般较大,现今的文物维修经费主要向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倾斜,而大量存在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因欠缺维修而逐渐毁败。

4执法中经常引用的《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困难。其一为由谁认定,《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1、对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专业性问题,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提出意见;2、文物的鉴定,应当以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所在地省级文物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准。国家文物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的申请,对省级文物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复核。而事实上,各地县级文物保护所都缺少专业人员,出具鉴定结论困难;其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程度如何界定。建议由地方性法规明确认定主体和对造成严重后果程度的说明。

5《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中“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较大,五万以下的幅度却没有制定,只有责令改正,且没有具体的内容,呈现处罚空白,具体操作起来也非常困难,存较大疑惑,建议由地方性法规对罚款幅度内再进行违法程度区分或提交上一级立法部门重新讨论。

笔者查阅了我省历年来文物违法案件,不可移动文物占大多数,而这些不可移动文物案件中,涉及古建筑的违法又占了相当一部分比例。这些古建筑随着年代的流逝,需要进行一定的维修以保持原样,涉及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往往维修经费有一定的保障,涉及私有不可移动文物,因为种种原因,遭时间风化和人为原因破环的案例还很多,造成的损失有些确实比较痛心。所以,作为监管部门,我们要更清醒的认识到这些问题,在探讨的同时,也应拿出更好的办法,使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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