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私人博物馆有什么优惠政策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26浏览:2收藏

开私人博物馆有什么优惠政策,第1张

优惠政策如下:

根据《博物馆条例》第四条: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国家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扩展资料: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博物馆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中国政府网-博物馆条例

私人博物馆补贴标准:

1、对新建民办博物馆一次xing给予70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对租房新办民办博物馆一次xing给予200/平方米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

2、民办博物馆全年免费开放240天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根据馆舍面积,按照100元/平方米补助标准,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运行补助。

3、对民办博物馆馆舍建设投资1000万元以上,由同级财政给予三年贷款贴息,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明确了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对相关设立、变更、终止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法律依据

《博物馆条例》

第三条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第五条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六条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第八条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国家文物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一、高度重视,积极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一)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文化普及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各地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的科学发展。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税务、文物等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调查研究,对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帮助切实解决,保障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二、加强扶持,为民办博物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规范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加快出台《博物馆条例》,完善博物馆管理基本制度体系,明确民办博物馆与公立博物馆同等的法律地位。文物、民政行政部门制订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法,细化民办博物馆准入标准,完善审批程序,健全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拟申办民办博物馆藏品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明确博物馆对藏品的合法所有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兴办民办博物馆应符合城乡规划。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民办博物馆,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和给予登记注册。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凭证执业、依法办馆的监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民办博物馆的登记、年检、执业和监督管理工作。要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办馆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执业,规范竞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保障合法博物馆的正当权益。

(四)切实帮助解决民办博物馆的馆舍与经费保障问题。推广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政府对民办博物馆单位的资助机制。各地可利用在布局结构调整后闲置的房产,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可在旅游景区和文化产业园区内规划建设民办博物馆,为民办博物馆提供馆舍和基础设施运行保障。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博物馆建设必须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国家依法收回后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协调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提供贷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民办博物馆提供捐赠。鼓励民办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产品。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专业指导和扶持。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办博物馆的管理体制、机制和办法,根据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特点,通过法规、政策、标准、评估、督导等措施为博物馆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提供服务。民办博物馆在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以及人才、学术的交流、合作、奖励、政府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对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唯一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或稀缺的新建民办博物馆,给予必要和适当的倾斜性扶持。鼓励国有博物馆对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实施帮扶。加强博物馆行业协会建设,制定行业规范,鼓励民办博物馆加入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

(六)努力形成有利于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政府鼓励、支持、引导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民办博物馆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民办博物馆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民办博物馆的影响。对优秀民办博物馆以及在民办博物馆事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依法办馆,全面提高民办博物馆的质量

(七)建立健全民办博物馆内部管理制度。文物、民政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博物馆纳入质量监管体系,通过评估定级和年度检查、考评等方式,指导民办博物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健全以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要落实民办博物馆的法人财产权,对举办者和其他投资者投入民办博物馆的藏品、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馆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博物馆存续期间,对博物馆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八)规范民办博物馆的藏品管理。藏品是博物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保障藏品安全并充分发挥其社会作用是博物馆的基本义务。民办博物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加强藏品收集,建立、健全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博物馆处置无保存价值的藏品,以及民办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必须进行严格的评估,并报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博物馆不再收藏的藏品应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收藏。处置藏品所得应当用于博物馆收藏新的藏品、改善藏品保管条件和博物馆日常维护等用途。

(九)切实加强民办博物馆展示服务工作。民办博物馆要落实“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馆理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学研究,大力提升展示服务水平。要把博物馆的特色和品牌建设作为直接关系民办博物馆生存的大事来抓紧抓好,满足社会对优质博物馆文化资源的需求。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博物馆陈列展览、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的指导,严格基本陈列内容审查,抵制低俗之风。民办博物馆要完善开放服务制度,开展进校园、进社区活动,纳入当地旅游线路,开展博物馆文化旅游活动。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办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对于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民办博物馆,可按规定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鼓励民办博物馆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

国家文物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博物馆筹建于1953年,是湖北省唯一的省级综合性博物馆,也是全省最重要的文物收藏、研究和展示机构,是国家旅游局4A级旅游景区(点),其前身是建国之初成立的湖北省人民科学馆,1953年3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科学馆的基础上,成立湖北省博物馆(筹备处),筹备处位于水陆街,1956年迁至武昌水果湖,1960年迁至风景秀丽的武昌东湖之滨,1963年1月正式更名为湖北省博物馆,3000平方米的陈列楼建成并对外开放;1999年1月,建筑面积5717平方米的编钟馆建成开放;2005年12月,楚文化馆建成开放;2007年9月,新馆综合陈列馆建成开放。 布局风格 馆区内绿荫掩映,综合陈列馆、楚文化馆、编钟馆等高台基、宽屋檐、大坡面屋顶的仿古建筑三足鼎立, 构成一个硕大无朋的“品”字。其总体布局高度体现了楚国建筑的中轴对称、“一台一殿”、“多台成组”、“多组成群”的高台建筑布局格式。整个建筑风格突出了楚国多层宽屋檐、大坡式屋顶等楚式建筑特点,建筑外墙为浅灰色花岗石装饰,屋面采用深蓝灰色琉璃瓦铺装。室外环境按景观式、园林式的特点进行布局,通过雕塑小品、休息庭院、园林绿化、配套的综合服务设施等形式,营造出与博物馆主体建筑和谐配套和浓郁的历史文化氛围,给观众提供一个休闲、舒适、幽雅、公园式的室外游览空间。是风景秀丽的东湖之滨的一颗灿烂的明珠,也是武汉市一座光彩夺目的标志性建筑和对外开放的    湖北省博物馆一大精品名牌景观。丰富并且有着地方特色的珍贵藏品和不断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在中外文化交流中的显著成就,使本馆在海内外享有一定声誉。世界上最庞大的青铜乐器曾侯乙编钟、中国冷兵器时代的翘楚之作越王勾践剑、地质年代早于北京人的郧县人头骨化石等,都在中国古代文化发展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有着极高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并具有世界意义。馆藏简介 该馆藏有反映湖北省从原始时期以来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各类文物、标本14万余件(套),其中一级文物近千件(套),位居全国省级博物馆前列。这些藏品绝大多数来自考古发掘和各地征集,其中以出土文物为主,既有浓郁、鲜明的地方色彩,又具有时代特征,基本    元青花四爱图梅瓶反映着湖北地区古代文化的面貌,并且,一部分器物即使在中国古代文化发展史上也居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馆藏文物品类丰富,器类齐全,器类主要有陶、瓷器,青铜器,漆木器,简牍、兵器、古乐器、金玉器,古代字画,古钱币等。馆藏的郧县人头骨化石、曾侯乙编钟、越王勾践剑、元青花四爱图梅瓶举世闻名。 珍惜藏品 在14万余件藏品中,不少是举世瞩目的稀有珍品和重要的科学资料。如新石器时代京山屈家岭文化的蛋壳彩陶纺轮;天门石家河文化的玉人、玉鹰;盘龙城商代遗址和墓葬出土的大玉戈及铜鼎、铜钺;随县战国曾侯乙墓出土的编钟青铜器群及16节透雕龙凤玉佩、28宿天文图像衣箱;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代法律文书竹简等,都具有极高和极重要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 一级文物 湖北省博物馆中一级文物主要有:战国时期的越王勾践剑,1965年在江陵望山1号墓出土,被誉为越王青铜剑之首。战国时期的曾侯乙编钟,1978年随县曾侯乙墓出土,编钟共65件,总重2500多    越王勾践剑公斤。战国时期的曾侯乙编磬,1978年随县曾侯乙墓出土,共32件,上面刻有乐律文字。战国的青铜尊盘,1978年随县曾侯乙墓出土,酒器,尊盘口沿的镂空附饰采用熔模铸造工艺制成。鹿角立鹤,战国时期青铜器,1978年随州曾侯乙墓出土,它是一种想象中的吉祥物。大玉戈,商代前期玉质仪仗器,1974年黄陂盘龙城李家嘴三号墓出土。铜鼓,商代打击乐器,1977年崇阳白霓出土,是我国迄今发现最早的皮鼓形铜鼓。还有商朝的陶鸡、大圆鼎,战国时期的虎座鸟架鼓、十六节龙凤佩、金盏,南北朝的青瓷莲花尊,唐朝的乐俑,明朝的金凤冠等。镇馆之宝  该馆的四大镇馆之宝为:郧县人头骨化石、曾侯乙编钟、越王勾践剑、元青花四爱图    郧县人I号头骨化石梅瓶。 郧县人I号头骨化石:时期为旧石器时代。1989年郧县曲远河口学堂梁子出土,颅长26厘米,颅宽19厘米,颅高12厘米,是湖北首次发现的古人类头骨化石。 曾侯乙编钟:时期为战国时期,1978年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出土。钟架长748厘米,高265厘米,重45吨左右。全套编钟共六十五件,分三层,八组悬挂在呈曲尺形的铜木结构钟架上。每件钟均能奏出呈三度音阶的双音,全套钟十二个半音齐奏,可以旋宫转调。音阶为现今通用的C大调,能演奏五声、六声或七声音阶乐曲。 越王勾践剑:时期为春秋晚期,千年不锈,由许多小暗格组成。1965年江陵望山1号墓出土,长557厘米。 元青花四爱图梅瓶:时期为元代。2006年钟祥市郢靖王墓出土,高387厘米,口径64厘米,底径13厘米。瓶身肩部饰凤穿牡丹;腹部饰青花“四爱图”,即王羲之爱兰,陶渊明爱菊,周敦颐爱莲,林和靖爱梅、鹤;足部饰仰覆莲纹。三层纹样以卷草纹    曾侯乙编钟、锦带纹为界。白釉泛青,色彩清脆艳丽,是罕见的经科学发掘出土的元青花精品。 编辑本段主要陈列  湖北省博物馆目前举办有《楚文化展》、《郧县人》、《屈家岭》、《盘龙城》、《曾侯乙墓》、《九连墩纪事》、《书写历史》、《秦汉漆器艺术》、《梁庄王墓》、《古代瓷器专题展》、《荆楚百年英杰》等十多个展览,展品丰富,向观众介绍了湖北地区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现在的主要陈列有十三个:    《郧县人》 摄影:俞焜一为《楚文化展》。陈列于楚文化馆,楚文化馆作为湖北省博物馆展馆的一翼,于2005年12月建成开馆。楚,既是国名,又是族名。楚国在公元前223年被秦国灭掉,立国约有八百年。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湖北发掘了五千余座楚墓,出土的大量文物展现了楚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楚文化作为先秦时期的一个区域文化,独具一格、自成一体、博大精深,是构成先秦华夏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展览分为八个部分,集中地展出湖北地区出土的楚文物精华,力求全面展示楚文化的辉煌。展品中有越王勾践剑、吴王夫差矛,还有复原的2002年在湖北枣阳九连墩发掘的楚国车马坑中的部分车马。 二为《郧县人》。郧县人是长江中下游发现的旧石器时代早期的古人类,属直立人。1989年和1990年,先后在郧县青曲镇曲远河口的学堂梁子发现了2具人类头骨化石。遗址的年代距今约100万年。《郧县人》以“郧县人”的发现为主线,也展示了湖北境内旧石器时代遗存的发现。     《屈家岭》三为《屈家岭》。屈家岭文化是1954年在湖北京山屈家岭最先发现的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新石器文化,距今5100~4500年。这一时期的社会分层、宗教活动等现象加剧,出现了大量聚落群和古城,出现了一系列文明因素。《屈家 岭》展示了江汉地区史前氏族社会的生活面貌和精神世界。 四为《盘龙城》。1954年发现的盘龙城遗址是商代早期城址。城址约建于公元前15世纪,在商代晚期衰落。盘龙城的建筑技术、青铜工艺、埋葬习俗、玉器风格、陶器特征等方面都与商代二里冈上层文化(约1500BC)一致。《盘龙城》展示了商代“南土”盘龙城城址的考古发现。     《盘龙城》 摄影:俞焜  五为《曾侯乙墓》。1978年在湖北随县(今随州市)城郊擂鼓墩发掘的曾侯乙墓是一座2400年前的诸侯国君的墓葬,墓主人为战国早期曾国国君乙。此墓葬出土多种文物万余件,其数量之大,种类之多,价值之高,保存之好,轰动海内外。曾侯乙墓展览陈列了该墓出土的最有代表性的文物,展现了2400年以前人们的精神世界和物质生活。     《曾侯乙墓》 摄影:俞焜陈列分祭厅、青铜器、兵器、车马器、竹简、漆木器、金玉器和乐器八大部分,共展出最具代表性的文物360件。其中,造型奇妙、工艺精湛、纹饰华美的青铜鹿角立鹤、联襟大壶、尊盘、鉴缶;迄今仍很锋利的多戈戟和三角剑形的殳;包容文字资料颇多、又系我国最早的竹简;重达2156克的特大金盏;制作方式与风格迥异于楚、秦的漆木竹器等,均是考古中所罕见的珍品。尤其是乐器展品中的一套青铜编钟,更是无价之宝。音域宽广,音色优美,可以演奏中外各种乐曲,被誉为世界音乐史上的一大奇迹。 六为《九连墩纪事》。九连墩墓葬群位于湖北省枣阳市吴店镇。2002年9月至2003年1月,为配合湖北省孝感市至襄樊高速公路的建设,文物考古工作者对九连墩1、2号墓及陪葬的车马坑进行了科学发掘。    《九连墩纪事》 摄影:俞焜《九连墩纪事》展示了墓葬发掘的过程和楚国高级贵族墓的墓葬文化。 七为《书写历史》。二十世纪初七十年代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出土了一些战国秦汉简牍,湖北是出土战国秦汉简牍批次和数量最多的地区之一。《书写历史》展出湖北省出土的战国秦汉简牍和书写工具实物,旨在使观众对古代先民的“书籍”有一个直观地感受。 八为《秦汉漆器艺术》。漆器是中国古代最伟大的发明之一。秦汉时期的漆器达到鼎盛期。自1950年代以来,全国各地陆续有大量考古发掘出土的漆木器。    《秦汉漆器艺术》 摄影:俞焜而湖北出土秦汉漆器最具代表性。《秦汉漆器艺术》将馆藏的最具特色的秦汉漆器集中展示。 九为《梁庄王墓》。明梁庄王墓是明仁宗朱高炽的第九子朱瞻垍与魏妃的合葬墓,文物工作者于2001年对其进行了抢救性发掘,出土金器、玉器、瓷器等珍贵文物5300件。在展出的梁庄王墓出土文物中,一件来自“西洋”的金锭是郑和下西洋的重要见证。 十为《古代瓷器专题展》。展览分为两个专题,第一专题以出土瓷器为主,介绍元代以前湖北地区的单色釉瓷器的发展脉络;第二专题以馆藏传世瓷器为重点,展示元代以后瓷器的发展面貌。其中多数文物是第一次系统地向公众展示。 十一为《荆楚百年英杰》。近代以来,荆山楚水英杰辈出。其中,有指点江山的国家元首,有救国救民的革命先烈,有领兵杀敌的军旅名将,还有建功立业的科技精英、学术大师、艺术泰斗……    《荆楚百年英杰》 摄影:俞焜《荆楚百年英杰》展示了董必武等100余位代表人物。以200余件典型的文物、史料、,通过祖国腹地湖北这一侧面,展示了中华众多仁人志士,从鸦片战争至新中国建立百余年间所进行的艰苦卓绝的斗争。我的答案你满意吗?

根据《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私营博物馆扶持政策如下: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中规定:

第二条 加强扶持,为民办博物馆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二点 切实帮助解决民办博物馆的馆舍与经费保障问题。推广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政府对民办博物馆单位的资助机制。各地可利用在布局结构调整后闲置的房产,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

可在旅游景区和文化产业园区内规划建设民办博物馆,为民办博物馆提供馆舍和基础设施运行保障。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民办博物馆建设必须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国家依法收回后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

协调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提供贷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民办博物馆提供捐赠。鼓励民办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化产品。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点 加强对民办博物馆的专业指导和扶持。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办博物馆的管理体制、机制和办法,根据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特点,通过法规、政策、标准、评估、督导等措施为博物馆的目标管理和质量管理提供服务。

民办博物馆在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以及人才、学术的交流、合作、奖励、政府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一视同仁,同等待遇。

对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唯一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或稀缺的新建民办博物馆,给予必要和适当的倾斜性扶持。

鼓励国有博物馆对民办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业务活动实施帮扶。加强博物馆行业协会建设,制定行业规范,鼓励民办博物馆加入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

扩展资料

《博物馆条例》中规定:

第四条 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第六条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 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  

(二)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  

(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  

(五)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  

博物馆馆舍建设应当坚持新建馆舍和改造现有建筑相结合,鼓励利用名人故居、工业遗产等作为博物馆馆舍。新建、改建馆舍应当提高藏品展陈和保管面积占总面积的比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纪念馆设计首先要充分考虑了展览空间需求,展厅不仅设计了理想的面积和层高,而且为一些大型展品预留了足够的空间,例如在展厅内移入了一栋完整的古建花厅,这就为展陈营造了良好的氛围,这种做法,是国内博物馆陈列空间中不多见的,创造了国内博物馆展陈方式的“唯一”。

纪念馆的开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充足的资金:建造和维持纪念馆需要大量的资金,包括建筑物的维修、展览的更新、安全措施等等,开馆者必须拥有足够的资金以保证能够支付这些费用。

2 良好的技术能力:设计、建造和运营纪念馆需要一定的技术能力,包括建筑设计、展览设计、文物保管、安全措施等等。开馆者必须拥有一定的技术能力以保证他们能够胜任这些工作。

3 有效的管理和规划能力:纪念馆的运营需要有效的管理和规划,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制定合理的计划和策略,以确保纪念馆的正常运行。

4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规定,开馆者需要对纪念馆的建设和运营进行报批,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

此外,在细节方面还应注意,纪念馆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地域、气候等自然因素,确保文物的保存和展示效果;展陈设计应符合主题,同时考虑观众的参观体验等。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博物馆应由藏品库区、陈列区、技术及办公用房、观众服务设施等部分组成。

  第312条 观众服务设施应包括售票处、存物处、纪念品出售处、食品小卖部、休息处、厕所等。

  第313条 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

  第314条 藏品的运送通道应防止出现台阶,楼地面高差处可设置不大于1∶12的坡道。珍品及对温湿度变化较敏感的藏品不应通过露天运送。

  第315条 当藏品库房、陈列室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潮和防水措施,配备机械通风装置。

  第316条 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厕所等有可能积水的用房。

  第317条 除特殊藏品或展品外,藏品库房和陈列室的楼面活荷载应按4kn㎡设计。

 

第二节 藏品库区

  第321条 藏品库区应由藏品库房、缓冲间、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保管装具贮藏室、管理办公室等部分组成。

  第322条 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贮藏室、办公室等用房应设在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第323条 收藏对温湿度较敏感的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设缓冲间,面积不应小于6㎡。

  第324条 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50㎡。

  第325条 重量或体积较大的藏品宜放在多层藏品库房的地面层上。

  第326条 每间藏品库房应单独设门。窗地面积比不宜大于1/20。珍品库房不宜设窗。

  第327条 藏品库房的开间或柱网尺寸应与保管装具的排列和藏品进出的通道相适应。

  第328条 藏品库房的净高应为24~3m。若有梁或管道等突出物,其底面净高不应低于22m。

  第329条 藏品库房不宜开设除门窗以外的其它洞口,必须开洞时应采取防火、防盗措施。

  第三节 陈列区

  第331条 陈列区应由陈列室、美术制作室、陈列装具贮藏室、进厅、观众休息处、报告厅、接待室、管理办公室、警卫值班室、厕所等部分组成。

  第332条 陈列室应布置在陈列区内通行便捷的部分,并远离工程机房。陈列室之间的空间组织应保证陈列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

  第333条 陈列室的面积、分间应符合灵活布置展品的要求,每一陈列主题的展线长度不宜大于300m。

  第334条 陈列室单跨时的跨度不宜小于8m,多跨时的柱距不宜小于7m。室内应考虑在布置陈列装具时有灵活组合和调整互换的可能性。

  第335条 陈列室的室内净高除工艺、空间、视距等有特殊要求外,应为35~5m。

  第336条 除特殊要求采用全部人工照明外,普通陈列室应根据展品的特征和陈列设计的要求确定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的合理分布和组合。

  第337条 陈列室应防止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并防止阳光直射展品。展品面的照度通常应高于室内一般照度,并根据展品特征,确定光线投射角。

  第338条 当陈列室面积较大时,室内宜有相应的吸声处理。

  第339条 陈列室的地面应采用耐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有条件时可选用有利于减轻观众步行噪声的铺地材料。

  第3310条 大、中型馆内陈列室的每层楼面应配置男女厕所各一间,若该层的陈列室面积之和超过1000㎡,则应再适当增加厕所的数量。男女厕所内至少应各设2只大便器,并配有污水池。

  第3311条 大、中型馆宜设置报告厅,位置应与陈列室较为接近,并便于独立对外开放。

  第3312条 报告厅宜按1~2 ㎡/座设计,室内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当规模大于或等于300座时,室内应作吸声处理。有条件时可设置空气调节。

  第3313条 大、中型馆宜设置教室和接待室,分间面积宜为50 ㎡。小型馆的接待室兼作教学使用时,应设置电化教育设施。

第四节 技术及办公用房

  第341条 技术及办公用房应由鉴定编目室、摄影室、熏蒸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研究阅览室、行政管理办公室及其库房等部分组成。

  第342条 大型馆必须设置熏蒸室、物理和化学实验室,位置应方便藏品的运送。中、小型馆若有馆际协作安排,可不设熏蒸室。

  第343条 鉴定编目室、摄影室、修复室等用房应接近藏品库区布置专用的研究阅览室及图书资料库应有单独的出入口与藏品库区相通。

  第344条 鉴定编目室、实验室、修复室、文物复制室、标本制作室等用房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室内光线应稳定、柔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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